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精选17篇)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1篇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相关条列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主张经济补偿金期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2篇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
:
乙方于年月日应聘于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简称甲方),现就职于甲方部门岗位。甲方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续签】了为期年
【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因,要求与乙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劳动合同条款之规定,自年月日起,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不服,请在接通知后十五日内,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办理: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送达人:被送达人: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3篇
半年前,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我的工作岗位为对外销售。近日, 由于我在工作中, 基于为工友打抱不平, 带头顶撞了公司领导, 公司领导出于报复, 也为杀鸡儆猴, 借口我在入职前因曾患阑尾炎, 做过阑尾割除手术, 而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 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 可我当时并没有如实告知, 既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 也属于欺诈应聘, 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虽然我坚持以该手术并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 也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为由坚决抗议, 但公司却照样我行我素。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肖灵
肖灵: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其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 你并没有侵犯公司的知情权。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 而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 则没有义务加以说明。而你尽管做过阑尾割除手术, 可术后身体健康, 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 对你从事对外销售一职并不存在严重影响工作, 甚至根本不会妨碍, 即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任何关联。另一方面, 你的行为并非欺诈。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 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公司确实曾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 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 表明看来, 你隐瞒病情似乎有欺诈之嫌, 但欺诈的核心在于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 谋求自己不能胜任或不能从事的工作。正因为你对所应聘并非不能胜任或不能从事, 且阑尾切除是一种非常普遍而常见的疾病, 根本就没有必要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 决定了你不构成欺诈。再一方面, 公司无权单方将你解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一) 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 即使你存在的疾病会影响正常工作, 公司也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向你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并未如此, 无疑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4篇
赵 兴
2001年9月,女青年苏某去某公司应聘,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苏某劳动纪律松懈,责任心差,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对她早有不满。2002年1月,公司发现苏某在去年9月的招工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遂决定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此时苏某已怀孕三个月,对公司的决定很是不满,认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违法,但公司仍然坚持自己的决定。苏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况:一、即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须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这种情况适用于: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需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合同(见《劳动法》第26条)。三、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见《劳动法》第27条)。
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因为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可随时通知苏某解除合同。另外,我国劳动法的确有在女职工孕期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须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而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砍自家的林木也犯法吗
林 平
卢某是某村农民。1985年,他和村里签了一份合同,承包了本村一片宜林荒山。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开荒种树所需费用由卢某自筹,树木归卢某所有,卢某每年向村里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金。从那以后,卢某带领一家人在这片荒山上开荒造林,辛勤劳作,昔日的荒山变成了一片茂密的森林。95年,卢某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年采伐一定数量的木材出售。
1999年9月,卢某的爱人病重,急需一大笔钱治病。卢某东借西凑,仍然差了几万元,没有办法,只好砍树了,而当年的伐木指标已用完。为使爱人早日恢复,卢某还是痛下决心,上山砍了50余株树,约70立方米。爱人治病的钱总算凑齐了,卢某也被关进了看守所。法院最终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且伐木是为了治病,予以从轻处理,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第5篇
你与公司所签年月日的《劳动合同》,现在因为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从自年月日开始不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年月日。对以上终止或解除意见无异议时,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工作,业务交接,于 年 月 日 时前完成
2.最后一月工资共 元,经济补偿金 元,代通知金 元,请于 年 月 日时到 领取。
3.社会保险金已交至 年 月止。
4.档案处理意见:
5.有关证件的处理意见:
6. 其他需办结的手续:
全部相关手续办妥后,即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公司):(盖章)
说明:1.本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一份,存根一份。2.涂改无效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第6篇
现以本函通知您,由于您存在下列第____项的行为或事实(可多选):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它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公司决定依法从二零一一年月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请您立即在本函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将您的工作移交给公司指定的人员,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交还此前由您个人保管或使用的本公司一切财产和资料,结清尚欠公司的一切款项,并完成公司要求的其它所有工作交接及手续。
如您不签署本函或逾期办理离职手续,并不影响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如您对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持有异议,可依法将争议提交有关机构处理。
公司
员工签收:
日期: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7篇
1、公司口头通知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有效吗?!
2、从树立证据意识保护劳动者出发,员工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书面通知?(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这部分的补偿不冲突吧)
[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8篇
关键词:解除高管,公司法,劳动法,竞合
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的争议主要有离职、补偿金、违约金等方面。这类争议具有身份关系特殊复杂、签订聘任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争议金额较高等特点, 实务中处理起来极为棘手。适用劳动法还是公司法也引起许多争论,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争议两法需要兼顾, 因为此两法存在竞合之处。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资格
1、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劳动法没有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界定,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出现在《公司法》第216 条第一款, 但是这一界定并不准确。首先, 这一界定与实践缺乏对应性, 实务中高管被称为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等等且现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种类不断增加, 其次有些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关系比较复杂, 有的是公司的董事, 有的又是公司的股东。最终, 在笔者研究的案例中,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CEO、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资格的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从属性较弱, 而从属性是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因而有观点认为高管与公司属于基于委托的民商事关系。然而我国劳动法依然把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劳动者, 在笔者研究分析的真实案例中, 可以发现此类争议大多数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多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因而笔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但有特殊性。
二、解除高管人员情形探讨
有观点认为公司法上董事会解聘高管实行“无因解聘”, 但是笔者认为董事会有作出罢免的决定, 但劳动关系没有随之解除, 要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劳动法与公司法在解除高管的理由上竞合, 例如《公司法》第148 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 如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这就可能构成劳动法规定的“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由此可见, 两法规定的情况具有吻合性。
下面笔者将分情况探讨解除高管人员的情形。
首先, 如果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是根据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此高级管理人被董事会解聘职务后, 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5 年的王茁与上海家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属于这种情形, 此案中, 公司及董事会解除高管的原因都是“严重失职, 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审虽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只因证据不够充分。
其次, 如果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不是根据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用人单位只是解除了高管的职务, 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工作, 如不能胜任新的工作, 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易言之, 解除高管人员职务后, 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公司应当对其调岗调薪, 此时, 若高管人员对解除职务不服, 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 也只能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 如果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不是根据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其安排其他工作, 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 高管人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此时恢复的职务和待遇通常不会高于或等同于以前的职位和待遇, 因而实务中难以达成一致;高管人员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 高管人员身份具有特殊性, 公司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也有吻合性, 在解除高管时应兼顾公司法与劳动法的规定。
三、立法方向展望
解除高管纠纷的棘手反映出我国劳动法还有许多待修改完善之处。首先, 公司高管是特殊的劳动者, 劳动法对其保护程度应当低于普通劳动者。其次, 许多案件在中国法院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国外却做出了相反的判决, 笔者认为这说明我国劳动法对高管的界定不准确。最后,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 首席品牌官等的出现都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实现细致的划分。因此, 我国应当实行劳动者分层制度。劳动法可以细化高管人员, 给予不同层级劳动者不同的适用标准, 例如德国的公司管理人员用《雇员保护法》来规范调整, 因而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可以借鉴德国为高级管理人员规定新的一章, 并且区分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保护程度有所区别。最后, 在总体上弱化对高管人员的保护, 通过去强扶弱明确劳动法倾斜保护的目的, 促进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J].比较法研究, 2009, 6.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9篇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三个月前,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日上班6小时,月工资为1500元。虽然该工资已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400余元,但金某仍觉得工资太低,加之认为自己除在公司上班外,还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遂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在一家KTV兼职做服务员。公司获悉后,曾多次劝说金某不要兼职,但其却我行我素。而金某每天必须在KTV干到凌晨2点,由此导致在公司上班时疲惫不堪,甚至常常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请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读者 洪语琳
洪语琳读者: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10篇
公司今天通知我被辞退了,主要原因是因为在上班时间玩游戏,我知道是我做的不对,可我的工作是网络管理,平时本就没什么事,只是有事时才去解决,而且老板说多次看我玩,但以前从没有什么警告之类的。这最后一次和我谈话就是让我离职,而且是三天之内,我想问一下懂得法律的朋友,玩游戏算不算是辞退员工的理由呢?还有新的劳动法里面有没有讲如果是我这种情况没有提前30天通知而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赔偿呢?公司答应从上次结工资到现在的工资发给我,再给我一个月的甲方终止合同的赔偿,我还应该争取这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赔偿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提前30天通知的工资赔偿规定]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11篇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的三个裁决,究竟哪个正确?
[评析]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司应支付王某3个月工资、5个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仲裁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能否直接变更当事人的请求而纠正违约行为。仲裁部门不顾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各项补偿和赔偿的请求,直接变更王某的请求而裁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只能裁决支持或者驳回,不能直接变更。2、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要求,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解除行为不存在异议仅对支付补偿存在异议,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上述两点理由,仲裁部门在本案中直接变更王某的请求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对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本案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差别在于对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和适用。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劳动部规章以及各地方法规规章都有规定,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合同未履行完毕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地方法规规章,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未提前通知义务,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二者有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支付的3个月工资只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通知期限不足的约定补偿,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非同一含义,二审据此另按王某工作年限判决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同时判决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范本 第12篇
我们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决定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发给你经济补偿金_____元。请你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通知
单位(签名或盖章)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13篇
我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找到房源并带我去看房,我一眼相中,于是成交。办完手续拿到钥匙,却突然发现买到手的房子不是看过的房子。一询问,才知两套房子的结构、面积完全一样,但朝向不同,从东北朝向变成了西北朝向。我气冲冲找中介诘责,他承认张冠李戴,但要我去找卖家解决;我找了卖家,卖家又说责任在中介。请问:中介张冠李戴,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答:
房产中介是卖房人与买房人之间的中介,其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传发布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的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促成了房屋买卖成交,可以收取中介服务佣金,若因自己的失误给卖房人、买房人带来了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14篇
(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相关规定,甘肃国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与您提出此前您本公司订立的劳
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解除您的理由: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 你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 以欺诈等手段使本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金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金结算至年月
2、此种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给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一下交接手续:1、2、3、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15篇
(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相关规定,甘肃国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与您提出此前您与本公
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解除您的理由: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您的劳动合同于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金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金结算至年月
2、此种情形下,公司需要支付给您相当于偿金,共计元。
您需要办理一下交接手续:1、2、3、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16篇
先生/女士: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和企业 的规定,决定自年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种情况:
(一)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元。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本单位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因于年月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
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 日起至年月日止。
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为:。
3.。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同志与于年月日签订的同,现由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特达成本协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签字)年月日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17篇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你与公司于
****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项原因,公司依据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予以解除。
A.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 F.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解除; G.劳动者辞职;
J.H.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破产①,撤销②,改制③,分立④,合并⑤; 以欺诈手段获得聘用;
K.双方不能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L.违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M.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协议; N.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I.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公司因第E、H、I、K、N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应得经济补偿金共计
月为
元。
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领取离职交接登记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经济补偿金和当月工资在公司批准你离职之日且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支付,如果你在公司批准离职之日之前擅自离职或不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规拒绝支付当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且有权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本人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