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店承包经营合同范本(精选8篇)
分店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第1篇
分店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分店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分店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全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三、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努力培育市场。
八、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技术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与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壹万元正作为为税款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店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第2篇
乙方承包的工程,按结算总造价(发票金额)的5%计取管理费作为甲方证照审验,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费用;管理费按发包方拨款逐笔扣除后汇至乙方指定帐号。
五、 技术服务、提供资质
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和证照复印件,以便乙方开展业务。投标需证件原件时,由甲方派员持原件参加,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留给乙方保留的证件,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严禁未经甲方同意向第三方提供证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甲方将收回并有权终止合同,暂扣乙方工程费用。
六、 业务指导、违规、违法经营责任
甲方不定期派员对乙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乙方必须守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如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民事与经济纠纷,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施工队伍建设、安全责任
乙方应注重施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维护甲方品牌信誉;加强安全管理,注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每位施工者都要签订安全责任书,给每位施工者都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要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八、 按期缴费
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管理费,并确保推荐的施工队伍按时缴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如逾期不交,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缴费用的权利。
九、 解除合同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允许乙方继续利用甲方相关证件处理完在建项目后续事宜,但乙方不得在解除合同后承接工程,否则甲方不予办理。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陕西讯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营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经营方(以下简称乙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经营浴池座落于营口市西市区建新里2号楼,建筑面积407.8㎡。房屋质量良好,浴池经营设备良好。
第二条、承包期限从年日至年止,提前半年通知对方是否继续承包,提前两个月交下期三年租金 元,一次交齐,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大写 ,一次性现金结清。乙方设备押金、月票押金及经营不善导致停业违约补偿甲方人民币贰万元整。
第四条、乙方负责支付在经营期间,水费、电费、煤费、卫生费、各种税费等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房屋用途,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只能用于经营大众浴池,如改变用途,由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售洗浴用票在合同终止前自己自行负责收回,甲方不承担。
第六条、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后解除承包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擅自将经营场所经营权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经营场所进行非法活动,导致营业执照吊销及停业(需赔偿甲方浴池损失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
4.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乙方期满后所欠各种费用,由乙方结清。
第八条、免责条件:
1.在承包合同期间,若经营场所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因盗窃、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经营者发生所有事故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遇政策性动迁,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终止,甲方返还乙方所剩余承包款,乙方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交付全额租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诉请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注:设备清单见补充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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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店经营的期末会计核算 第3篇
一、总分店内部往来账户余额的核对
总店与分店之间应经常核对其内部往来账户, 以防差错。总店所设置的“分店往来”与分店所设置的“总店往来”这两个对应账户的余额原则上应当相等。但在实际工作中, 两个对应账户的余额可能不一致, 原因可能是总分店的一方或双方记账错误, 或者是存在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是指一项业务在总分店之间因时间差导致一方已经记账, 另一方尚未记账的事项。如总店拨给分店货币资金或商品, 总店在货币资金或商品拨出时便已记账, 而分店因未收到相关的原始单据和商品尚未入账;又如分店汇交总店的款项, 分店汇出款项时便已入账, 而总店因未收到款项尚未入账;再如总店开出通知单分摊给分店营业费用并据以入账, 而分店因未收到通知单尚未入账。
总分店在核对内部往来账户时, 对于记账错误, 一经发现应及时更正;对于未达账项, 在会计期末总店编制联合财务报表前, 必须对其进行调节, 以保证“分店往来”与“总店往来”账户余额的一致性, 在此基础上, 才能在编制联合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中, 将总分店之间的内部往来余额相互抵销。
调节总分店之间内部往来的未达账项, 通常可采取编制“总分店内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的做法, 即在总店和分店双方内部往来账户余额基础上, 采取补记式调节方法, 将对方记账而本方未入账的事项予以加 (或减) 调节, 调节后双方内部往来账户的余额应当相等。如果不相等, 则表明总分店一方或双方的内部往来账户记录有错, 对此总分店必须及时查找差错及原因, 并予以更正, 以保证双方内部往来账户余额的一致性。“总分店内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仅用于对账, 不作为更改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二、总分店期末结账的会计处理
会计期末, 总店和分店均应进行结转损益的会计处理, 以确定本期实现的利润。这里主要说明总分店对于分店利润 (亏损) 的核算。
分店在将“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余额结转总店时, 应借记“本年利润”账户, 贷记“总店往来”账户;如分店的“本年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 则为亏损, 应借记“总店往来”账户, 贷记“本年利润”账户。在总店对分店的商品调拨按成本加成计价的情况下, 分店的“本年利润”账户通常表现为借方余额。
总店对于分店本期实现的利润 (或亏损) , 可单设“分店利润”账户进行核算, 也可在“本年利润”账户下按分店开设明细账进行核算。总店在收到分店转来的利润时, 应借记“分店往来分店”账户, 贷记“本年利润分店”账户。在总店对分店的商品调拨按成本加成计价的情况下, 收到分店转来的亏损时, 应借记“本年利润分店”账户, 贷记“分店往来分店”账户。
总分店经过上述结账处理后, 在不存在记账差错和未达账项情况下, “分店往来”与“总店往来”的余额应当相等。
三、总分店联合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 联合财务报表概述
在分店独立核算情况下, 会计期末, 总店、分店和企业整体均应编制财务报表。除总店和分店的资产负债表应分别列示“分店往来”与“总店往来”项目外, 总店和分店独立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本相同。但在总店按成本加成计价或零售价格计价向分店调拨商品情况下, 与分店的“本年利润”账户相对应, 分店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在分店的货源大部分来自总店的情况下, 通常表现为亏损。
无论是总店还是分店, 各自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分店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财务报表只能报给总店。总店期末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包括分店数据, 总店应将总店和分店相同的报表项目金额逐项相加, 并将反映总店与分店内部事项的金额相抵销, 按单个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 编制出反映总分店整体情况的联合财务报表。联合财务报表是指由总店编制的反映总店和分店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其编制体现了总分店会计信息披露的双重性。
(二) 联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为了保证联合财务报表编制的正确性, 企业通常设置联合财务报表工作底稿, 据以编制联合财务报表。联合财务报表工作底稿的格式以及编制步骤和方法与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基本一致, 可比照其设置和编制。联合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采取多栏式, 自上而下分别列示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项目, 依据总店和分店的独立财务报表编制。
在联合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 一是将总分店相同项目的金额汇总。二是编制抵销分录, 抵销总分店内部往来等事项的金额, 例如抵销总分店个别报表中内部往来金额, 应借记“总店往来”项目, 贷记“总店往来”项目, 抵销分录只是为了编制联合财务报表而编制, 不应记入总分店的账簿。三是计算各报表项目抵销后的金额即联合财务报表数额。各报表项目抵销后的联合报表数的计算方法与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相同, 联合财务报表数直接抄自联合财务报表工作底稿的最右面一栏, 其编制过程实质上就是联合财务报表工作底稿的编制过程。
(三) 联合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异同
总分店的联合财务报表与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既有相同点, 又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1) 反映一个复合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依据工作底稿编制。 (3) 编制者 (总店、母公司) 具有控制权。 (4) 编制的基础是个别财务报表。 (5) 对内部事项需要作抵销处理。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 联合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由一个法人企业和若干个非法律主体构成;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皆由法人构成。 (2) 编制联合财务报表需要抵销处理的项目不多, 主要涉及总分店的内部往来、存货和营业成本项目;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集团内部往来事项较多, 涉及的抵销处理项目相应地也比较多。如在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 当集团内部的购货方期末将从集团内部销货方取得的存货实现对集团外销售时, 由于母子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均列示了营业收入, 而站在集团角度, 只是对外实现一次销售, 因此, 应将集团内部销货方的内部销售收入予以抵销;而编制联合财务报表, 由于总店调拨给分店的商品, 作为企业的内部移库处理, 总店不确认收入, 分店将调拨的商品销售后才确认收入, 站在整个企业角度, 只确认一次收入, 因此, 没有重复确认收入的问题, 也就没有对营业收入的抵销处理。
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将公司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承包方,同时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风险也转移给承包方,以换取承包方交付的稳定承包金的合同。在1993年制定了《公司法》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被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然而民营公司的承包经营在近年来,呈现了遍地开花的局势,这就引起了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相关问题的探讨。
笔者在阅读了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到的45篇研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论文的基础上,发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之争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笔者利用北大法法意网的裁判文书库进行了梳理。笔者检索到的公司整体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有55份。通过对这些判决书的阅读,笔者发现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存在以下现象:①实务中股份公司的承包经营是及其稀少甚至没有,主要还是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②在55份判决书中,没有一份判决书否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有些是没有涉及效力认定问题,直接处理争议问题,也就等同于默认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大部分尽管涉及到效力认定问题,但也只是草草一句“该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分析学术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研究和实务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处理可以看出:①理论界过于注重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忽视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公司承包经营实例,忽视了联系实际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具体问题的研究。②实务界尽管基本上确认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但缺乏说理,对理论界的研究缺乏回应,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基于以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承包经营问题上的研究和处理的总结和评析,笔者对该问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经营问题,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点讨论。
关于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三种意见:有效说认为,公司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保护。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意对此改变;无效说认为,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公司承包会破坏公司的分权治理结构,对承包费的约定也会破坏公司法确立的利润分配规则;折中说认为应当区分公司形式给予不同对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放松管制。
由理论界的争论看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上强行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分野的问题。但目前大部分人只是从公司法的发展理念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观念去分析,从具体规范的解释和实证上的考究方面去研究的人极少。因此笔者希望从这两个方面去探讨这个问题。只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笔者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的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既属合同,判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自然是《合同法》和《公司法》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数种情形,理论界争论的关键在于(五)项,即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就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两个问题需要作出判断:一是《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二是若认为其为强制性规范,此两类规范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38条、47条、50条、5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这四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文义解释上讲,该些条款没有“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词汇,也不好直接认定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该种解释方法无法判定其性质。从体系解释上看,《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8条和第47条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体系解释可知,对于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能够变更《公司法》的规定范围,而对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补充未规定的职权,不能变更已作出的规定。再者,从整部《公司法》来看,对于公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替代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公司法》都作了“例外除外”的说明,而在这几个条款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无其他选择。由此可知,立法的意图是要求公司建立该四个条款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无疑。因此这种结构性规范应当是强制性规范。
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7年5月30日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两个规范作了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我们以该观点来看公司法结构性规范的性质。首先,《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其结构性规范的合同条款无效;其次,有限公司利益相關者仅限于股东、管理人员、承包人、债权人等范围,而且作为有限公司来讲,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是比较小的,即使承包合同对结构性规范进行了变更也基本不会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据此,有限公司的结构性规范也仅仅是管理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即使违反了《公司法》的结构性规范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分配性规则,2005年《公司法》已经将其设置为任意性规范了,因此承包费条款也并不会违反《公司法》的哪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实证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如果一概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否定其效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笔者阅读的公司承包的65份判决来看,都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經营合同的效力。在绍兴市中院审理的A置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书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可作了如下解释:“三家股东以承包协议的方式发包合营公司并无不当。在承包协议中各方约定,杭州C公司有权决定合营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命。(下转第196页)
(上接第193页)该约定系各股东对合营公司治理方式的自主选择。该种情形虽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之常态,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诉人承包经营合营公司时,对合营公司预期可得之利润应有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由其实际经营合营公司、由被上诉人以承包款形式收取固定红利的约定,权利义务均衡。”其他判决书尽管缺乏说理,但相信也应当是与绍兴中院持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从而认可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三、公司制度架构层面的分析
对于具体的承包合同来讲,承包人所获得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因此笼统的讲承包会突破公司法规范是不正确的。再者,承包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会议制度、解散清算制度的“破产”。这些规则还是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的。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所获取的主要是有关经营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通常也仅仅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作出暂时的部分限制,这些限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也仅仅是公司制度的一小部分改变,并不会威胁到整个公司制度架构。而且股东和监事会对承包人仍会依据公司法对承包人享有监督权和诉权,权力制衡体系仍旧存在。
综合以上观点,无论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实证考究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都不应轻易否定。再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某条款确实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3月第22卷第2期。
[2]张如海:《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与法之规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12期。
[3]李志强,马宁:《公司承包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11年11期。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
承包经营续签合同范本 第5篇
在进行承包经营时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那么在进行续签时应该如何写好合同的内容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承包经营续签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甲方将其具有管理权、经营权的,坐落于位臵经营权承包给乙方使用。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设备___停车场___平方米,游艇码头___。
甲方将设施的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用作特色酒店经营,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用作其他经营项目。
租赁期共10年,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
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或者开展赌博等非法活动,损害甲方及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30天以上或空关60天以上的;
4、受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1、甲乙双方议定首年租金300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30万元,由乙方在每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合同签订三日内交付首年费用,先付后用。
2、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或对相关税费的约定)为_________。
1、甲方在交付房屋时要确保房屋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2、在租赁期间房屋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修缮时要保证质量,乙方未及时修缮或修缮不力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功能、结构、整体形象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4、租赁期满后家电、家具及其他可移动设施归乙方所有,凡附着建筑物上的相关设施由甲方所有,影响后续使用的由乙方负责拆除。
一.安全管理约定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严格的安全预案,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加强员工安全管理培训,确保综合楼、船库的财产安全和游客人身安全,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2、乙方于试营业开始前向甲方交纳20万元安全保证金,合同期满甲方予以返还;合同期间违反国家、省、市及甲方安全规定被处罚的,乙方要在三日内补足保证金。
3、乙方每年需为购买20万元财产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4、对使用游艇游玩的游客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艇驾驶人员需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如出现意外事故,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宣传费用约定
甲方将定期对整个区域进行整体包装宣传,乙方按照经营项目占整体宣传篇幅的比例(该项目不得低于整体宣传篇幅的15%,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意愿具体协商)承担宣传费用;除整体外,乙方可自行进行宣传,具体方案须甲方批准。
三.物业费用约定
物业费按照乙方经营使用的陆域面积(包括停车场、游艇码头等附属设施)占园区总面积的百分比缴纳,由甲方予以收取。
四.水费、电费等费用约定
五.履约保证金
签约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3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予以返还。
六.附属设施的利用
其中停车场等附属设施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对外进行收费营业,如需对外营业,需向甲方缴纳50%的利润。
七.甲方支持
甲方将乙方定为定点消费单位,甲方召集、召开的重大会议及其他活动首先考虑在乙方举行,乙方给予甲方六折协议价格。
八.重大比赛期间的经营约定
1、重大比赛期间乙方应优先保证比赛使用,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完成比赛组织运行任务。
2、比赛期间有关部门按照六折协议价格与乙方结算使用费用,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1、乙方超出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条款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支付损失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宣传费用、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的,除补交所欠费用外,乙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
5、乙方未履行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安全管理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管理规定扣除乙方缴纳的安全保证金。
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购买财产保险的,按应得保险收益额度对甲方予以赔偿。
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有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给园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或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第6篇
(一)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将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交予乙方。
(二)甲方负责修建从矿山至初头朗镇 村的柏油公路,路面宽为8米至10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保证乙方在经营生产期间运输矿石的车辆通行顺畅。
(三)企业的一切证照的年检、审核、延续、扩采事宜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甲方派遣工作人员与乙方共同对开采矿石的数量进行统计并结算,甲方派遣的工作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要保证其发包的企业所有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没有将该矿山企业用做抵押担保。
(七)在乙方承包前该企业的债权归甲方享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 日内向甲方交纳承包矿山保证金200万元,该保证金在承包期满后由甲方退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需赔偿时,可从该保证金中扣除。
(二)乙方须在每次结算后 日内将承包费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迟延给付按日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经营期间所雇用工人的工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乙方负责支付和交纳。如未给所用工人交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需设备均由乙方自己购置,承包期满后均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应在甲方发包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和越界开采。
(六)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归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该矿山企业,不得将该矿山企业抵押,也不得另行发包给他人,如违约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在承包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包的企业转包他人,也不得将该企业抵押。
(三)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本合同经公证后方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存留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佳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称甲方) 承包方: (称乙方)
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佳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对公司业务进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乙方整体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方)。
第二条 承包方(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承包经营方(乙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第四条 承包方(乙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五条 承包方每年度的总承包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 月 日和 月 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 年,每年承包费为 万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合同期满,承包方(乙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承包方(乙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为承包方(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承包经营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承包经营方水、电正常供应。
四、协助承包经营方(乙方)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五、协助承包经营方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臵工作。
六、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承包方(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合同期内,对公司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保持设备完好,正常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上报公司股东会审定后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如经营需要,对公司训练场及主体楼进行改造更新,及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新建和设备更新部分)的建设和购臵要事先报公司股东会认可,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四、若以公司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否则将追究承包经营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六、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九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当地法院予以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股东各执一份,法人代表秘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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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第7篇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第8篇
摘 要 本人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探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经营 合同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是指公司或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股东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一定的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股东对承包期间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二是承包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税后利润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上缴的承包金之外全部归承包股东享有。三是承包股东能否取得承包利润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或说股东的分红)具有确定性。四是发包公司或发包股东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争议
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经营权的分配、利润分配和财务制度层面上避免公司制度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大概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折中说。
无效说主要是根据公司机构法定的原则,从对传统意义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违反出发否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为在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有效说主要从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认为合同法赋予了股东根据真实意思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极大权利,认为法无禁止则有效;折中说却区别对待,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条款在没有违反公司法中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其有效,反之则无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没有违反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自由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合理还要符合时宜,不能背离社会现实。小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真实意思对公司运营方式所作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
2005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开创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充分鼓励了公司自治的精神。一方面通过增加倡导性和赋权性规则给当时人以更大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来鼓励公司自治,法律允许公司和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研究新公司法我们还可以很容易看出: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即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这是因为二者在设立基础、信用基础上也的确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很明显,相比较而言,应当允许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首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人数有限,具有协商沟通的便利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当时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股东自己制定适合的规则,所以公司章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可以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这是和股份公司大有区别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的庞大,投资人数的庞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不得不对其公司章程涉入更多的干预,不能允许其采取太多的任意性规范。同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处理更多地交由公司,从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全体股东可以自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从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自己约定,从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可以由章程自主规定,第五十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等内容。但是股份公司便有所不同,由于其公司治理经营牵涉了太多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构也复杂庞大,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运行,因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具体到实践中,我们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回避或者默认为有效,并没有运用其司法权对承包经营问题进行强制性干预。可见,司法在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干预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内部救济穷尽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也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一般情况下,只对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救济,并不对其内部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除非在自治失效的情况下,或者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包合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实践也同时证明: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业绩不佳的小公司得以“重整旗鼓”,甚至“起死回生”,赢取了令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均满意的结局。所以,公司内部承包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大经营者们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也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争取使承包经营这一运作模式为有限公司市场带来更蓬勃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2007.3.
[2]李德智.公司法新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12.
[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4]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