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分析范文(精选10篇)
犯罪现场分析 第1篇
(一) 心理分析法
现场分析中的心理分析法, 主要是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证人的感知能力, 以及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客观事实所反映的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特点和其他心理特点。它包括对证人、被害人感知能力和心态的分析, 对作案人作案动机的分析和对作案人智力、情感、意志等心理特点的分析。这些心理特点必然要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及其结果中有所反映, 所以在现场分析中, 要抓住现场勘查 (含访问) 中的各种信息来分析各种心理特点, 即从现场情况分析案犯行为, 从行为分析心理。当然也可反推, 即从心理、行为到现场。例如, 某地一起持枪杀人案, 案犯持枪在逃, 众人搜捕, 一时间漫山遍野都是搜索人的鞋印, 案犯却不知去向。技术员却从案犯心理开始分析:此时, 案犯已胆战心惊, 瞻前顾后, 已成惊弓之鸟, 这种心理特点很可能形成三种足迹, 即一直一横边走边回头留下的足迹;走走停停, 四处张望留下的足迹;顺沟、倚坡、靠树的隐蔽处足迹。根据上述分析很快认准案犯足迹及去向, 并设法抓获案犯。这是对外围现场运用心理分析的结果。
(二) 辩证分析法
辩证法是观察事物、分析问题的根本方法, 现场分析中的辩证分析是指分析各项勘查材料所反映出来的矛盾, 也就是说既要分析矛盾的个性 (每个现场的特殊性) , 又不能忽视共性;既要分析矛盾的主要方面, 又要正确对待次要方面;既要抓住现场上本质的东西, 又不要被表象迷惑;既要看到事物是变化的, 又要明确变中有不变的东西等等, 这样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
事物的运动变化是绝对的, 静止是相对的。事物的相对静止性 (稳定性) 是进行现场分析的条件。因此, 我们要在变化的现象中把握不变的本质。例如, 2008年穆棱林业局老道沟经营所发生的连续入室盗窃案, 经侦查找到案犯藏撬棒、撬盗用的螺丝刀、被盗现金和物品等物。发现有几起撬盗案与该案可串并, 理由是尽管作案手段、作案时间变了, 但作案工具 (工痕与撬棒认定同一) 、体貌特征 (均有目击者条件) 不变。后又发现作案人的指纹不变 (前案地图等遗留物上指纹与后案当时脱逃的案犯捺印指纹同一) , 从而确定了案犯。这是在现场分析中牢牢把握住变与不变的关系, 从而顺利完成技术并案的结果。
(三) 逻辑分析法
即运用逻辑知识进行推理, 对案件的事实情节作出恰当的推断, 它包括判断法、假设法和推理法。或然性判断是断定案件事实可能具有或可能不具有的判断;必然性判断是断定案件事实必然具有或必然不具有的判断。例如, 2007年穆棱市小石河村发生的碎尸案, 只有被害人的头颅和胳膊被扔到了黄泥坑里。当时, 对案件性质作或然性判断: (1) 或然性小, 因男女关系杀人可能小; (2) 或然性大, 现场无搏斗痕迹, 熟人作案可能大, 死者男性, 50多岁, 家里一人居住, 生活条件一般。仇杀的可能大; (3) 有或然性, 财杀有一定可能性, 但较小。工作几天无进展, 后又对村民进行走访, 发现一开商店的家里墙上有血迹, 据此, 作出必然性判断为仇杀, 但熟人作案或然性大仍保留。破案后证实如此 (因两家是村里的老住户, 以前关系较好, 有一次因邻里纠纷发生了矛盾, 该犯罪嫌疑人耿耿于怀) 。
现场分析离不开推理, 推理法有三种。演绎推理是从一般性判断导出特殊性判断的推理, 包括选言推理和假言推理。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 其结构形式有:如果P, 那么Q;只有P, 才Q;如果P, 那么Q;PQ如果Q, 那么R;所以, Q所以, P所以, 如果P, 那么R。
二、现场分析的三种角度
现场分析从何处着手呢?笔者以为, 应从现场勘查情况、证人访问情况和案件规律三个角度入手去收集信息分析现场。
(一) 现场勘查情况是现场分析的基础
现场勘查情况 (即现场勘查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的综合) 是现场分析的出发点, 每一案件的现场位置、环境以及现场痕迹物证都忠实地记录了犯罪过程, 都蕴藏着一定质量的犯罪信息, 具有可开发性。但现场环境、痕迹物证又具有多样性, 是某些个别的表面现象。因为作案人作案动机的形成、行为的实施无不受到当时作案人心理活动的驱使, 因此, 在表面的痕迹物证中都蕴藏着一定质量的犯罪心理痕迹。研究物质 (有形) 痕迹, 达到开发心理 (无形) 痕迹的目标, 并把现场环境、痕迹物征、心理痕迹联系起来分析, 有助于发现案件内在联系, 透过现象看本质, 为破案开辟正确道路。
(二) 证人访问情况是现场勘查的延伸, 是现场分析的重
要依据证人访问情况是对现场分析有用的各种证人访问信息的综合, 包括现场访问和其他调查访问。证人访问工作能够起到现场痕迹物证起不到的作用, 所以, 在现场勘查的同时必须进行现场访问工作, 力争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证人, 否则就可能导致现场分析乃至整个侦查工作走入歧途。
(三) 运用案件规律, 提高现场分析的正确程度
运用案件规律指两个方面:一是从与案件一般规律的比较上来进行现场分析, 即各类案件均有各自的一般规律, 如盗窃案件有赃物可查、大多数有破坏痕迹、惯犯作案有习惯性等;杀人案件有尸体、有痕迹物证, 多数有预谋, 仇杀手段较凶等等。我们要熟悉和掌握各类案件的不同规律, 及时分析比较, 以提高分析的正确程度。
三、如何分析案件的规律特点
1.从发案地域分析, 此类案件城乡差别明显, 部位相对集中。从城乡收入差异上看, 由于城镇、市区经济相对发达, 交通便利, 人口稠密, 流动人口多, 作案目标、对象多, 有利于犯罪分子实施作案后隐藏或逃逸, 城镇市区盗抢犯罪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 从发案处所上看, 各类案件因类型不同, 各有多发处所。如居民住宅小区以入室盗窃、入室 (楼道内) 抢劫、盗窃机动车发案最为常见, 分别占盗窃、抢劫、盗窃机动车立案数的75%、10%和15%;广场、街道、公路等以拦路抢劫、抢夺表现最突出, 分别占抢劫、抢夺立案总数的79%和21%。
2.从作案手段分析, 手段日益多样化, 时间相对集中。入室盗窃既有钻窗入室、爬排水管、攀高翻窗、撬防盗窗 (门) 、插片开门、溜门入室等传统方式, 也出现了技术开锁、气割开锁、千斤顶顶开防盗窗等新型盗窃作案手段。在作案时间的选择上, 案犯多选择凌晨1时至4时、上午8时30分至10时;下午14时至16时30分等时段, 乘居民家中无人或夜深人静、主人熟睡之机作案;而抢劫、抢夺案件从日发案情况看, 白天与夜间发案数量相差悬殊, 夜间发案明显高于白天, 犯罪嫌疑人白天作案时间不固定、无明显的规律, 夜间作案集中在1923时之间, 多是人们出行、归家的时间。
3.从犯罪性质分析, 结伙作案突出, 具有预谋性。此类案件多为结伙作案, 并且内部分工明确, 结伙成员各负“踩点 (盯梢) 、望风、盗窃 (抢劫) 、转移、隐藏、销赃”其责, 一旦失手, 成员间可互相配合, 马上采用最快的联络方式互通信息, 使作案人从容逃脱。在犯罪预备上, 犯罪分子为了在极短的时间内得手并迅速逃离现场, 事先往往会踩点, 精心选择事后逃跑的路线,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 想尽各种办法避重就轻, 想方设法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4.从侵害对象分析, 盗抢犯罪案件目标具有明确的选择性。犯罪嫌疑人主要选择单身女性为作案对象, 是因为其防御、反抗能力弱, 且喜欢穿金戴银, 并有将钱物放在挎包里的不良习惯。据不完全统计, 单身女性被侵害的案件占发案总数的80%左右。
5.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分析, 男性多于女性且多为无业人员。从户籍地上看, 本地人员作案所占比重大于外来人员。虽然外来人员比重明显小于本地人员, 但其犯罪不计后果的疯狂程度和侦破打击的难度不可忽视。从文化程度上看, 小学、初中文化的人员占绝对数量, 占总数的88%左右。从年龄构成上看, 1835岁的青壮年占总数的75.5%。从从事的职业上看, 大多数为无业人员占65%, 其次为务工、务农人员占35%。
6.从犯罪危害分析, 各类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1) 发案数量巨大, 社会影响面宽。据统计:每年我县八类案件的发案数量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立案总数的12%~16%, 各类刑事案件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由于发案频繁, 使得群众感觉时刻笼罩在被侵害的阴影当中。 (2) 一旦发案, 负面影响波及面广。经统计:各类刑事案件经常发生在群众自认为安全且经常生活、居住的地域当中, 以入室盗窃案件为例, 一户被盗, 影响立即波及到整个单元, 并且逐步影响到整栋住宅楼, 甚至整个居民小区, 造成人心惶惶, 谈盗色变。 (3) 遇有被害人反抗, 极易演变为恶性案件。在实施此类犯罪过程中, 犯罪分子一般都携带凶器, 遇有被害人反抗, 即与其实施威胁侵害。如在街头抢夺犯罪的实施过程中, 犯罪分子为达到快速逃离现场的目的, 作案中不顾受害人安危, 强行拖倒、推倒被害人致伤的情况屡有发生, 有的甚至造成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 对人民群众危害极大。
在现场分析中依据各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和同类案件的特殊规律是很重要的, 它能帮助我们提高分析的正确程度, 因此在实践中要不断地总结犯罪活动的特点, 从其变化中寻找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按规律办事以减少盲目性。
总之, 现场分析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苦的脑力劳动, 要求技术员一切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仔细收集各种信息, 认真分析研究, 尊重他人意见, 启发自己思路, 切忌主观片面;对不清楚的事物可暂不下结论, 经过现场实验或请教有关专家后再论, 切忌盲目下结论。
摘要:现场分析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苦的脑力劳动, 要求技术员一切从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仔细收集各种信息, 认真分析研究, 尊重他人意见, 启发自己思路, 切忌主观片面;对不清楚的事物可暂不下结论, 经过现场实验或请教有关专家后再论, 切忌盲目下结论。在现场分析中依据各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和同类案件的特殊规律是很重要的, 它能帮助我们提高分析的正确程度, 因此, 在实践中要不断地总结犯罪活动的特点, 从其变化中寻找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按规律办事, 以减少盲目性。
《犯罪现场》观后感 第2篇
上周五(11年11月4日)看了CSI第一季的一、二集。
第一集:
一个男人自杀在浴缸,但调查得知是他杀。
一个男人杀了一流浪汉并把现场伪装成死者要伤害他的家人不得已才杀了他。
CSI实验室新进的女警官Holy因为Warrick的疏忽而被凶手枪杀。迷魂党:一些妓女把麻醉剂抹在胸部上,迷魂客人后洗劫他们的财物。
第二集:
一女人在男友中大奖后被抛弃,杀了男友。
Catherine抓到了杀死新警官Holy的罪犯。
Sara正式加入了LV CSI。
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CSI。开始还以为是一部电影,但后来才知道是电视剧。CSI讲述的是由几个侦探专家组成的犯罪现场调查小组,他们的主要日常任务是研究犯罪现场,发现蛛丝马迹以追踪罪犯。影片从最初犯罪现场的一幅幅静态画面开始,伴随着调查层层深入,困惑和混乱也随之而来。直到所有线条一一理开,这幅静态画面的再次出现,人们对其中的暗示才恍然大悟,一个故事也即告终结。
犯罪现场调查小组成员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感到案发现场,在案发现场寻找蛛丝马迹,然后以自己的理论知识为辅,尽力在脑海中还原案发当时的场景。破案的顺序大致是:第一感觉(假设)——找证据——验证——再假设——再验证——解决。
就拿杀死中大奖后抛弃自己的男友这一案件来讲。最开始,通过Nick的感觉影像,我以为是Jimmy杀了她男友,但是酒店显示她在出了酒店后,就没再回来过,而其间那个男人又去过商店、喝了酒,再回了酒店,最后显示为他自杀。但是经过“诺曼”试验,证实为他杀。后来通过酒店大厅的录像找到了在他们中奖的那台机器上消耗一晚上但未中奖的男士,所以我又一度以为是那位男士杀了他。但是最后发现男人新买的手表上有些许的纤维,而且他后脑勺被利器集中。最终证明确实是那个Jimmy杀了他。她将房卡放在门上,造成了她出去后就没再回来过的假象。
调查小组成员们在意的仅仅是证据。“我们解决问题,我们让头脑中迷失的那一块重新显现。如果你是受害者,那就是你所需要的。”这是Catherine在劝告Holy是所说的话。他们调查现场,寻找蛛丝马迹,采访犯罪嫌疑人将每一个可能有用的物件带回工作室,再用仪器进行观察、分析,尽量在自己的脑海中还原案发当时的场景,再查找证据,最终揭开谜团。
他们为CSI贡献自己的所有,如Holy,在与罪犯相遇时,尽自己最后一丝力气,留下了些证据,好让同事们找到罪犯,解决案件。
“对每宗案件都采取客观调查手段,无论是种族、肤色、信仰、性取向,都
不应该对之有所假设。”这是这个部门的工作宗旨。
虽然这部电视剧离现实中的谋杀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影视所显示出的那种工作态度和原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剧中Warrick因疏忽们而导致新同事遇害,我们都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途径分析 第3篇
关键词: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追溯途径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由于受到现场环境气氛的影响, 产生出临场特殊的心理活动,并通过语言、行为和神态等在作案现场和人们头脑意识里留下了特殊的痕迹。这些痕迹被称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侦查人员通过对嫌疑人心理痕迹的追溯、分析和研究,推断出犯罪分子的心理动机、 心理状态,从而推断其身份、职业等相关特征。本文以作案现场物质的转移、作案人的行为依据、现场的环境条件三个方面引入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探究。
1从物的增减追溯心理痕迹
犯罪行为一旦产生,必然存在犯罪现场。犯罪现场也必然较原状出现物质的转移和增减。现场增加的物质就是遗留物,减少的物质就是损失物。分析犯罪现场的物质增减痕迹是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的重要依据,其背后可能隐藏着极为重要的机关和线索,是心理痕迹分析是否准确的重要依托。侦查人员应做好对现场物质痕迹的收集、 归类和整理,仔细勘察现场一切与案件有关的细节,包括物品、现象、气味、声音等所有物理现象、自然状态,全面细致的做好登记、提取、整合、汇总,为下一步的心理痕迹分析工作做好基础。
1.1从现场损失物追溯犯罪心理痕迹
现场物品的损失情况可以折射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实施目的。损失物如果是贵重、价值高的物品,可能嫌疑人是为利益而动,推断出嫌疑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经济基础; 如果贵重物品放置得很隐秘,又可以进一步推断出嫌疑人熟悉作案场所,可能是内部人员所为; 由损失物的体积大小、数量和重量分析还可以推断出案件的作案人数及是否使用交通工具,作案前是否预谋商议等犯罪心理痕迹; 根据现场的破坏程度查明并无明确物品损失的现象,可推断犯罪心理痕迹,疑犯可能是恶意报复。
1.2从现场遗留物追溯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现场遗留物品种类繁杂,办案人员应独具慧眼找到其中与犯罪分子有牵连的物品,如犯罪行为人的随时物品、使用工具及犯罪分子的身体分离物等。通过它们追溯嫌疑人的身份、身体特征和作案心理。他们是案件证据的主要来源,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侦查人员应依据遗留物的方位、特征、联系等分析犯罪心理痕迹,推断出作案人当时的心理状况、遗留物品的原因,进一步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特征。如生活习惯、生理特点、外形特征、年龄职业等。如由嫌疑人使用的烟具,可推断他的吸烟习惯,烟的种类可折射出作案人的消费能力,还可以从现场留下的作案工具,推断其职业、技能、生理特征,如果有嫌疑人使用的衣物、用具、遗留的血迹、气味等,都可以进一步追溯出有用的依据。
特殊情况下,犯罪现场几乎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遗留物,侦查人员不能从中发现任何线索,这也意味着嫌疑人作案时动作熟练,不犹豫,心理素质较高,心态稳定, 可由此推断作案者是惯犯或累犯,做事老练,有经验,也可能是知情人或内部人作案,熟悉作案现场。相反,如果现场一片狼藉,痕迹较多,则说明嫌疑人极度紧张,情绪和心理极不稳定,可能是初犯。
2从人的行为追溯心理痕迹
犯罪分子作案时为了达到实施目的必须选择一种手段,使用一定的工具,帮助他完成。对于经常作案的惯犯来讲,他已经拥有了成形的想法,形成了一定的习惯模式,轻易不会改变,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作案人的作案手段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推断嫌疑人的内在心理原因以及作案时的心理斗争。犯罪分子使用的工具,表现出的技能,可以体现出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行为方式,作案时的情绪、心态、个性等心理痕迹,高技术、高技能的使用还可以判断嫌疑人的智慧水平、职业特征,便于侦查人员追溯其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常常有一些反侦查的行为,如为了掩盖其作案事实,进行部分遮掩; 还有的人为转移侦查人员的视线,想方设法地对现场进行改变,有意地进行伪装来逃避责任和打击,甚至不惜破坏现场,这些脱离正常思维的反常理行动更暴露了嫌疑人的真实心境,侦查人员应透过现场的表征,查出真相,揭开嫌疑人真实的面目。从嫌疑人的行为分析可推断作案人的心理阴影、违法经历、知情特征等基本情况,更利于缩小侦查范围,找准断案方向, 刻画出嫌疑人的真实背景特征,进一步挖掘出其心理痕迹。
3从环境的条件追溯心理痕迹
分析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的心理活动,除了考虑到其有习惯性思维驱动和刻意主动性的思维驱动之外,还不能忽视嫌疑人的下意识或者说无意识的行为驱动,这从嫌疑人对作案现场的环境选择上可略见一斑。犯罪分子在系列作案中,不自觉地呈现出很多相同和形似性的作案环境选择,如选择同一时间、相似的作案地点、周围环境布置极为相似,嫌疑人进入和逃离的线路选择相似等,这些无意识的选择是由于犯罪分子在之前的案例成功后,当时采用的行为方式在大脑皮层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刺激,在后来遇到类似场景和相似条件时,会继续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指导其思维,采取类似的行动。侦查人员应把握住这一特点,进行串案分析或合并类似案件的侦查行动,提高侦查效率。分析案例时挖掘作案人选择作案现场时对现场的位置、人流量、自然条件的优劣等因素的内在心理痕迹,从中得出有价值的信息,展开深入的调查。
4追溯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时应注意的问题
电影《犯罪现场》观后感 第4篇
没错,今年的古天乐很高产。但是这部《犯罪现场》和之前的《追龙2》、《扫毒2》相比是完全不同的风格。本片的悬疑气氛更加浓重,警匪之间的角力也更加的紧张刺激。而且,电影的主视角将更多的聚焦在古天乐饰演的反派通缉犯汪新元身上,这种少见的故事讲法往往会给人带来绝妙的新鲜感。难怪这次古仔身为反派BOSS居然占了海报的C位。
古天乐在今年已上映了五部电影后,终于惊喜呈现了一个不太一样的反派。与一坏到底的反派角色不同,古天乐饰演的悍匪汪新元身上混杂着许多极致却矛盾的性格品质。这其中既有古天乐不断对自身演技的打磨,也有故事和人物的创新,多重因素共同为观众呈现出“亦正亦邪”的汪新元。
犯罪现场分析 第5篇
摘 要:背景:“破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是近几年常见的侵财犯罪形式,该类案件具有快速作案、连续作案、跨越性、随机性作案等特点,由此对我们刑事技术领域来说针对车辆勘验检查的方法和措施得当与否、提高痕迹物证提取的数量与质量,在有效的时间内对犯罪行為给予精确打击尤为重要。
关键词:侵财犯罪;现场勘查;痕迹物证
一、“破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呈逐渐上升高发态势
以最近三年来的地区发案数据分析:2013年度本地区各类案件现勘录入总数3993起,其中盗窃车内财物案321起。2015年度岳阳地区各类现勘录入总数4622起,其中盗窃车内财物案553起。相比2013年同期,盗窃车内财物案增长了48.6%,呈逐年增长态势。而2016年的该类案件破案率仅为11%。
二、“破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痕迹物证提取率和破案率低的分析
据现实资料显示此类案件的痕迹物证提取率为22%,发现提取到的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极少,因此不能为提高此类案件的破案率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1)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侦察、勘查人员对此类案件的不够重视以及受现场条件限制都会造成此类案件的侦破困难,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2)取证意识不强:许多有条件勘查的现场(车辆)没有进行勘验检查;如:盗窃车内物,失主认为损失不大未报案、或报案后发现现场痕迹被破坏等等原因而放弃勘验。使可能遗留在现场的细小的物证因不被重视而放弃,是此类案件破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3)现场保护不力,造成许多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丢失、损毁;其中失主在案发后往往是第一发现人,发现后立即上车清点被盗财物,无意间破坏了最为原始的犯罪现场;其次勘验人员在听取发现保护情况时,听到现场已被破坏,即从心里失去了寻找痕迹物证的信心;
(4)基层刑事技术员能力欠缺,缺少对不同性质涉车案件进行不同的勘验方法;痕迹物证的提取方法使用不当等,造成许多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提取不完整或遗漏、丢失。
三、“破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勘查重点
1.作案手段和方式
砸车窗玻璃;撬车窗玻璃/撬车窗玻璃密封条;弹弓/钢珠枪打车窗玻璃;烧车窗玻璃;砸车窗玻璃:现场周边的石头、砖块和棍棒,随身携带的安全锤等工具暴力破坏。这种方式目前是最多的作案手段。
2.重视对失主或发现人、保护人的详细询问,使勘查人员在勘查时有的放矢
技术人员要通过详细询问来了解车主的性别、身高、开车的动作习惯等,从而寻找嫌疑人可能与车主所触碰的不同部位留下的痕迹,如:有些作案人进入车内时接触的车门位置、手挡角度,以及左手喜欢搭在车窗上,右手喜欢搭在排档上等无意间的习惯动作、可能触动的物品等;通过详细的询问和分析作案人在实施作案过程中接触部位及习惯动作,是有步骤的展开现场勘验检查的前提。
3.进一步对整车的观察,决定使用的勘验检查的方法和部位
勘验检查前观察留痕的部位,使得车辆上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痕迹物证尽可能早地被发现提取。针对破玻璃盗窃车内物的案件要特别注意查看车辆上击碎的车窗玻璃、车窗内外侧的车身表面、以及被撬坏的门锁、拉过的车门门把手、门玻璃橡皮嵌条被撬处等部位。
涉案车辆附近,注意寻找嫌疑人遗留的痕迹物品,如作案工具、纸张、烟蒂、喝过的饮料瓶,嫌疑人受伤后遗留的纸巾、棉纱等;对车辆四周的环境也要注意发现可疑痕迹物证,如:嫌疑人在下车后吸烟丢弃的烟蒂,被盗车辆周边在案发时段的录像资料(包括:居民小区进出口、马路、银行、24小时便利店等监控系统),对案发时段路经群众的走访。
4.对于已经发现的痕迹物证可疑机动车辆,须采用正确的显现提取方法,才能获取有鉴定价值的物证
由于车辆整体由里到外由多种材料的配件组成的,所以在对不同材质物体上的痕迹进行处理时,必须根据不同材质采用不同的方法,以确保将发现的痕迹高质量的提取利用,如:对嫌疑车辆表面痕迹物证的处理,须考虑到车表面多为非渗透客体,一般不采用化学溶液进行处理,首选粉末显现。对于嫌疑车辆某些特殊部位和部件上的汗液潜在手印或潜血手印,如车门把手、后视镜、烟灰缸等物品,由于现场条件所限,可以取回实验室作进一步的检验,根据材质分别选用502胶、DFO、茚三酮溶液等方法进行薰显。运用正确的显现、提取方法对获取高质量的痕迹物证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现场勘查后的案件串并和深度拓展研判非常重要,对作案手段、个性特征、痕迹物证等规律性的研判,分析出作案人的行为习惯很有帮助
同时,对类案的串并,可以总结出嫌疑人的作案轨迹。从而使此类案件提取的痕迹物证得到充分的利用。
6.重视破案的分析总结
案件中成功经验的积累,在案例讲评中汲取教训和不足之处,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勘验非常有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车辆的痕迹物证提取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此类案件的迅速侦破,如何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有效痕迹物证提取是我们每个技术员所要面对的问题,所以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有针对性的在刑事技术方面加以研究和探索、积累,使之成为破案的捷径。
作者简介:
樊秋荣(1973.10~),男,江西省修水县人,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
犯罪现场分析 第6篇
1 伪装犯罪现场的内涵
伪装犯罪现场, 一般认为是犯罪现场上的有关证据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有目的的进行了改变, 或者经过人为故意的布置和安排, 以达到影响对犯罪现场勘查的目的, 或者达到误导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目的。伪装现场具有与一般现场不同的特征:第一, 伪装犯罪现场是人为制造的, 它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犯罪活动之后, 对现场故意进行布置和安排;第二、犯罪嫌疑人制造伪装犯罪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混淆犯罪所留下的痕迹物证, 使原始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 转移侦查视线, 人为增大侦查工作难度;第三、伪装犯罪现场由于发生了人为的变动, 是犯罪嫌疑人精心布置过的现场, 原始痕迹物证缺失, 因此, 在伪装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中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的分析, 从而判断其活动轨迹。
2 心理痕迹的具体分析方法
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人特有的, 内隐为主的, 外显出来的心理过程、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的总和, 是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基础。具体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 在犯罪现场 (包括犯罪预备现场、实施现场和实施后的应变现场) 空间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轨迹, 揭示犯罪心理的一切现象和状态。
2.1 通过心理痕迹分析犯罪人作案行为轨迹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 人的行为是受意识支配的, 也就是说, 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因此, 犯罪人在现场完成整个犯罪活动的过程, 实质上反映了整个心理的变化过程, 只是有些表现并不是很明显, 且很难被察觉, 因此很多心理痕迹在实践过程中很难被发现, 也不能很好的与现场的物质痕迹联系起来, 所以很容易被忽略。虽然不被发现, 但心理痕迹能够反映犯罪人作案行为轨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2.2 通过心理痕迹分析犯罪人的性格特征和职业特点
犯罪人的性格表明了其做事的态度及行为习惯方式, 反映在行为中, 体现在犯罪现场的遗留物中。由于犯罪人性格的差异, 有的犯罪人非常小心谨慎, 犯罪现场处理得干净利落, 但有的犯罪人却处理得马虎粗心、破绽百出。这一切都是受犯罪人的心理支配的, 因此不论是干净利落还是破绽百出, 都会在现场遗留下心理痕迹, 只是心理痕迹的表现形式和类别有所差异罢了。另外, 心理痕迹有时还会反映出犯罪人的职业特点或特殊技能, 这些职业特点或特殊技能是犯罪嫌疑人无意识的习惯性行为, 在案件中的反映却是明显的, 易察觉的。
2.3 通过心理痕迹分析犯罪人存在心理变态的程度和想要掩盖的潜在真相
这其中包含了很多内容: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及所侵犯客体是否具有特殊性;现场发生变动的情况以及变动中是否有所异常;现场上是否反映出犯罪人的作案经验及职业特征;被害人所受创伤的程度、创伤的特点以及是什么作案工具导致创伤的形成;现场上出现的痕迹与痕迹、物品与物品、痕迹与物品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在作案时间、空间、方法、手段、工具上如何选择以及选择的依据;犯罪后采取怎样的应变措施以及有无特征等。
3 心理痕迹分析对伪装犯罪现场识别的价值
3.1 排除干扰, 揭露伪装现场
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犯罪现场进行破坏伪装, 目的是为了扰乱侦查视线, 逃避法律责任。但无论如何对现场进行破坏和伪装, 其个性心理特征是改变不了的, 心理痕迹在现场中会有所暴露, 并显示行为的反常性和无规律性。虽然心理特征有个性差异, 但同时也有普遍性与共通性, 侦查人员正是借助心理普遍性的特征进行分析。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相互交织共同依附于犯罪现场这个客体当中, 犯罪嫌疑人在伪装现场的过程中, 又无意识的增加了新的物质痕迹, 体现出新的心理特征, 虽然原有的痕迹被掩盖、被隐藏、被伪装, 但是新的痕迹同时出现, 这是客观存在的, 是基于物质交换原理出现的现象, 是不可磨灭的。侦查人员对识别犯罪伪装的分析就是基于这一点展开的, 只有侦查人员意识并利用到这一点, 才可以排除干扰, 揭露伪装现场, 看清案件真实的面目, 进一步对犯罪人进行刻画和排查, 查找犯罪人。
3.2 结合物证, 调整现场逻辑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表现, 抽象的心理在现场上通过具体的痕迹物证表现出来。通过对痕迹物证的逻辑判断, 可以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及行为方式。伪装现场上的痕迹物证较之一般现场会出现更多的矛盾, 当出现矛盾时, 心理痕迹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分析现场逻辑顺序, 判断出行为的先后顺序。逻辑顺序说明了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先后顺序, 便可以进一步判断出哪些是犯罪行为, 哪些是伪装行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伪装方式的心理分析, 可以判断其对犯罪现场伪装的目的所在, 也可以通过现场的伪装程度判断其心理状态及心理素质, 为进一步确定侦查方向和划定侦查范围打好基础。
3.3 正确判断, 缩小侦查范围
由于犯罪心理活动是内在的、隐蔽的, 受其犯罪活动支配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形成的结果是外在的、暴露的。犯罪伪装从现场痕迹分布来看, 处于痕迹缺失或无痕迹的状态, 现场原始的痕迹大多被人为的破坏或转移。但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特点必然要通过犯罪行为暴露出来, 表现在客观存在的物质痕迹之中。物质痕迹可以破坏或转移, 但心理痕迹是客观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记忆, 是犯罪人从事犯罪活动的心理痕迹, 是不可磨灭的。并且在伪装犯罪的过程中, 又增加了新的记忆。犯罪人总是竭尽全力对现场进行破坏、伪装, 往往在现场上会留下与事物发生、发展一般规律不相符的反常痕迹。因此, 要注意识别心理痕迹的形成, 识破犯罪伪装, 将犯罪现场最原始的状态表现出来, 使侦查人员准确的划定侦查范围。
摘要:对伪装现场进行勘查的时候, 就需要在运用传统痕迹物证勘查方法的基础上, 结合对心理痕迹的正确分析, 体现心理痕迹在伪装现场上的价值, 对有效识别伪装现场提供帮助。
关键词:心理痕迹分析,伪装现场,识别价值
参考文献
[1]傅锐.浅议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应用[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2 (2) .
创新犯罪现场勘查思维 第7篇
关键词:现场勘查,物证,侦查
1 现场勘查目的要明确
在现场勘查中, 其目的是什么, 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我国的现场勘查是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服务的, 实现这个任务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群众。随着刑事证明以人证为中心向以物证为中心的趋势转变, 淡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强调了物证的重要性, 这就要求我们在勘查活动中, 勘查程序及采用的方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运作, 实现勘查目的与刑事诉讼目的相一致。现场勘查作为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 是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 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它不仅仅是侦查学中的一项措施或一种手段, 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可或缺的环节贯穿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2 加强对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的了解
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通过客观事物的变化而显露出来的某些固有的、典型的和相对稳定的心理活动迹象。犯罪心理现场是犯罪行为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在大脑中留下的印记, 包含了大量的犯罪信息, 这些信息中有些是我们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收集到的, 但更多的是我们无法收集的, 特别是一些犯罪的过程、犯罪的细节等是物质现场无法呈现的, 只有通过犯罪心理现场获取并再现。
现场是指犯罪行为的地点、以及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由于犯罪活动的特殊性, 与之相应的心理活动往往会在犯罪行为人的头脑中留下异常深刻的印记, 并随着相应的具体条件而重新活动, 这样, 犯罪行为人就会在心理上留下一个犯罪现场。它往往保留有犯罪行为人整个犯罪活动的动机、目的、过程、手段、时间、空间、对象、工具、结果等, 它不仅包括犯罪物质现场在犯罪行为人心中的投影, 而且还包括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信息, 它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 经过侦查人员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才会显现出来。犯罪心理现场的再现可以通过讯问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这两种方式, 并可以利用再现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反过来影响物质现场的勘查活动, 通过对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的了解可以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
3 现场勘查及时发现侦查中的问题
刑事案件现场千变万化、形形色色, 不同种类的犯罪案件现场所储存的犯罪信息各具特色, 在认识、收集和处理这些犯罪现场信息的具体运作中, 勘查活动必然要有侧重点。在具体工作中, 现场勘查一定要与侦查工作相结合, 及时反馈、及时沟通, 要“带着问题进行现场勘查”, 甄别哪些痕迹是变动的, 能否为侦查所用。不同种类的案件现场, 由于自身的特殊性, 只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方法及手段, 才能有效的、全面准确地提示其本质。在现场勘查中要运用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类专业知识, 通过想象与联想, 与侦查中发现的问题相结合, 发现和确定现场的变化, 并从这些变化中蕴含着的必然联系, 从而对犯罪信息形成较为准确的认识。要达到这一目的, 就要提高现场勘查水平、提高现场勘查活动中的想象能力, 就必须不断调整和修正自己的思维形式以提高思维能力和记忆的稳定性, 注意社会发展、把握犯罪趋势, 充实知识, 积累经验, 培养灵活运用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手段的能力, 开动脑筋, 冲破束缚, 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尤其是重视对作案过程重建的犯罪现场重现工作。
4 拓宽现场勘查的视野, 重视特殊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利用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 犯罪行为人的知识水平和反侦查能力也不断提高, 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获取有价值痕迹物证的难度逐渐加大, 常规痕迹物证如指纹、足迹等提取难度很大。因此, 拓宽物证的提取和利用范围已成为当务之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DNA检验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应用, 以前在一些利用价值不大的物证, 如烟头、果核、使用过的茶杯、牙刷等等, 已经成为可以进行DNA检验的物证, 并在大案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现场勘查中关于分析, 注意提取一些非常规生物检材的提取。同样,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 越来越多地使用到电子计算机技术, 这就要求我们在现场勘查中要充分提高对电子物证的认识, 并注意识别、发现、提取、保存、恢复、展示、分析和鉴定电子设备中存在的电子信息 (电子证据) 。在现场勘查中我们更应该不放弃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能让痕迹物证可以环环相扣串联整个案件的证据链, 发挥更大的证据作用。
5 现场勘查工作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断增强, 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任务仍然繁重, 对执法规范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与之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 特别是现场勘查工作的任务将更重、难度将更大、要求将更高。必须要坚持制度创新,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完善现场勘查工作的机制和模式, 以此激活现场勘查工作, 为侦查破案带来新思路。
5.1 明确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性。
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接报的刑事案件要经过现场勘查的处置, 要在工作程序上确定和体现出现场勘查的基础地位。
5.2 构建“全警勘查”的工作模式。
“全警勘查”的工作模式即每一名担负刑事案件侦查任务相关警种的民警都有现场勘查的职责。这种要求是侦查人员主体职责的理性回归, 也是现场勘查工作职能错位合理纠正。“全警勘查”的工作模式必将会对现场勘查工作及刑事技术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是应对刑事犯罪新形势, 适应打击犯罪、规范执法活动新要求更好的选择。
5.3 建立分级勘查的制度。
为了适应调整后的勘查模式, 有必要建立分级勘查的工作制度, 将刑事案件现场按损失大小、危害程度、复杂程度分级进行管理。通过分级勘查制度的实行, 合理划分任务, 突出现场勘查的责任, 使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现场都有人管, 使现场勘查工作在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中都能落到实处。
犯罪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研究 第8篇
(一) 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对现场勘查见证制度规定地较为简略, 只在《刑事诉讼法》和一些部门规章的个别条文中有所涉及。值得注意的是, 公安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90条中明确规定:“本规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同时废止”, 但在2006年后出现的文章中, 仍然有部分文章将已废止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中的相关条文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引用, 这显然是有悖于现行立法的。
(二) 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意义
1. 体现了程序正义
现场勘查是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公民的参与程度都不是特别高的一种侦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 只要能邀请见证人见证现场勘查, 将勘查程序置于利益冲突主体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参与和观察之下, 就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2. 体现了权力制衡
现场勘查是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 而侦查权属国家的公权力, 其权力的实施有国家作为其强有力的后盾, 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但这也极易导致权力滥用。现场勘查见证制度是在对有关权力监督的理念下产生的制度, 体现了立法对掌握有公权力的侦查机构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力制衡。
3. 保障了证据的可采性
随着人们对程序正义价值认识的日益深刻, 辩护律师可以以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由, 排除没有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取得的控诉证据。像这样要求排除控方提交的某一证据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 为了证实发现、提取了哪些与犯罪有关的物证、痕迹、从而保证现场勘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让侦查人员实施勘查行为的步骤和过程透明化。应该在进行现场勘查时, 邀请见证人到现场进行见证并在相应笔录上签名盖章。
二、现场勘查见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见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查见证制度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落实,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缺乏有关见证人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没有严格具体的规定, 没有明确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至侦查部门的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工作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 在侦查实践中屡屡出现不重视刑事见证制度的现象。
2. 选定见证人的难度较大
目前,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经常难以选定见证人, 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适格公民”成为见证人的义务;二是由于具体案件的地点、时间等因素的特殊性, 选择的范围受到很大局限, 导致在现场周围难以找到合格的见证人;三是我国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补偿制度, 因而使得公民对充当见证人的没有很高的积极性。
3. 各地人民法院对侦查笔录证据效力的评判标准不同
法定的现场勘查程序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如果没有, 一旦辩方对其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那么由侦查机关所提交的勘查笔录和获取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了一个需要判定的问题。由于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的认识不一致, 处理结果也大为不同。虽然大多数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因为现场勘查行为没有见证人而排除其证据和笔录的证据能力, 但也出现了少数人民法院因缺少见证人见证而裁定侦查部门所获的有关证据丧失法律效力的案例。由于各地人民法院做法的不一致, 既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实施, 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
1. 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见证人明确规定为“诉讼参与人”, 因为, 对见证人诉讼地位的理解并不一致。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 见证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界定清楚, 见证人是否见证、如何见证就缺乏合理的约束及规范。当前实践中见证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与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就有很大关系。
2. 没有规定见证人的权利义务
目前的情况而言, 我国立法除了规定见证人在相关的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以外, 对见证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只字未提。这一仅有的规定从侧面反映出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取向。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见证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 立法上这一内容的缺失与见证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也是直接相关的。
3. 没有规定违反见证制度的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这属于义务性规定, 侦查人员不得违反。但法律却没有明确在没有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情况下, 所制作的笔录、清单及提取的痕迹、物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三、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完善
由于目前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还存很多问题, 针对这些不足,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 立法层面的完善
从立法上完善见证制度, 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 明确见证人的法律地位
见证人通过见证行为参与了侦查程序和诉讼活动, 是本质上的诉讼参与人, 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 要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 就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见证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
2. 明确规定成为见证人的过程标准
目前有关成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的唯一标准是“与案件无关”, 但这个标准存在漏洞, 因为在实际选定过程中, 并不是所有“与案件无关”的人都能成为现场勘查的见证人。在此, 可以通过借鉴俄罗斯在此方面的规定, 对选定见证人的过程中进行排除式的做法可以消除漏洞, 其排除的主要选项有: (1)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2) 未成年人 (3)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4) 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人 (5) 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从以上可以看出, 通过增加见证人的可选择性, 使其资格较之证人有更高的标准, 进而保证了见证人的中立性、可靠性和见证制度的公平性及实施效果。
3. 规定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见证人应具备的权利应包括: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权阅读笔记、有权要求在见证过程中得到安全保证等。
见证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见证此侦查行为的全过程、保护现场不受破坏等。
4. 规定违反见证制度的法律后果
在此问题上, 普遍认为违反见证制度收集的证据因其缺乏程序上的合法性, 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这种一味的排除是否可行和合理, 却是值得讨论的。
(二) 实践层面的完善
在实践的操作中如何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 可以有以下几种措施:
(1) 实施“专职见证人制度”的对策, 例如聘请三名为人公正的公民为现场勘查专职见证人, 实行二人24小时值班, 一人轮流休息制度。对他们进行培训, 告知他们权利和义务。 (2) 让律师和鉴定人来担当现场勘查程序的见证人。
长久以来, 见证人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推行, 成为了被虚置的角色。但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 他们往往会利用侦察机关在现场勘查见证制度这方面的漏洞来否认勘验检查笔录的可采性, 降低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本文试图从社会学、法学的视角来分析犯罪现场勘查见证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方法, 以期能对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提供帮助。担忧学识有限, 本文只在粗浅的层面提出一些问题以及一些建议。而完善现场勘查见证制度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很多问题还有待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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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查中痕迹解析 第9篇
关键词: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物质痕迹,解析
1 现场勘查中各种痕迹的特点
1.1 现场中物质痕迹特点
一般来讲, 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 由于行动对周围的环境制造出来的一些混乱状况。其中可能是房屋内部的东西增加或者是减少, 物体位置的改变, 以及内外部结构的损害, 有时还会在一些活动中出现声音、气味以及烟雾等情况。这些都是为公安侦查人员提供调查的物质基础。通常这些物质痕迹出现的比较普遍, 一般都会存在一些蛛丝马迹。并且, 这些现场痕迹只有不是人为的有意破坏, 都会比较长时期的保存。现场的物质痕迹通常都会体现出一些犯罪分子的本质特征, 因此, 其特殊性对于侦查工作来讲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1.2 现场中心理痕迹特点
犯罪分子在实施的过程中, 心理一定会出现一些变化, 这些心理状态的改变, 一定会在犯罪现场的某些行为中有所体现, 并且这些行为痕迹通常会比较稳定, 而且反映出的犯罪心理相当的具有代表性。这些犯罪心理痕迹在犯罪现场中的某些地方有所体现, 侦查人员通过专业并且精细的侦查, 就会发现这些无形的犯罪信息, 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 对侦查工作非常的有利, 很多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这些犯罪心理行为产生的一些细节的破绽成功告破的。犯罪现场中心理痕迹有如下特点:现场心理痕迹的客观性, 现场心理痕迹的客观性是犯罪人的心理是通过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客观的表现出来;现场心理痕迹的可知性, 犯罪分子开始作案之前, 都是会有一定的外因或者内因导致的, 因此, 其行为总是在一些特定的心理波动期内产生的, 加上外界因素的促使, 最终进行实施犯罪。尽管, 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做了周密的计划安排, 并且, 做好了相应的心理准备, 但是, 人们的心理反应通常都是一致的, 作案时都会出现紧张、害怕等心理, 和平时的正常活动心理状态是有明显区分的, 因此, 一定会在其作案现场留下心理变化的一些行为动作。现场心理痕迹的抽象性, 以观念的形态抽象出来;现场心理痕迹的间接性, 通过犯罪的手段、形式、现场遗留物的位置、物证特点间接反映出来;印证性, 印证性是指犯罪心理痕迹和犯罪物质痕迹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一般来讲, 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很难被发现, 只有在专业人员的细致观察下, 才有可能呈现出来, 并且, 很多犯罪分子专门进行反侦察的能力训练, 这就更加的增添了侦查难度, 其只有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 从其结果中分析出来, 如果遇到故意伪装现场的情况, 更是难度加大。因此, 对于犯罪心理痕迹的侦查工作要借助科学系统的心理学理念, 并且, 凭借着经验的积累以及多种特征的细致分析。
2 心理痕迹分析
2.1 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以心理学的理论为依据, 结合犯罪现场的各种物质痕迹科学的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年龄、性别、职业、犯罪经历、精神状态, 等对犯罪人的心理面貌形成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和描述。犯罪人留在现场的痕迹有两种:一是手段仪器观察到的物质痕迹;二是观察不到, 抽象的非物质痕迹, 心理痕迹。两种痕迹相互印证, 同时分析, 勘察更清晰准确, 心理痕迹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 心理痕迹分析是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来判断犯罪人, 犯罪过程, 犯罪事实的相互关系, 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心理依据的思维活动的过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犯罪现场遗留物品分析, 有意的和无意遗留物品, 无意遗留物品的种类、地点、范围、位置等所显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个性特点;从犯罪现场遗失物品的数量、种类分析, 一定程度反映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兴趣、特殊嗜好;从犯罪的工具和犯罪的方式来分析, 工具和方式体现了犯罪人的犯罪能力经验熟练程度和专业特点;从犯罪现场很具来分析, 反映犯罪状态, 经验、习惯、个性特点。
2.2 运用心理学技术在侦查中具体应用
心理描绘技术即心理画像, 条件有:犯罪现场迹象的提取、犯罪侦查、法医报告、被害人最好活动情况、知情人、目击者的描绘、人口组成信息、被害人描述;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指专业测试人员, 以一定的题目, 向被测试人提问, 并运用测试仪器记录生理反映, 测试犯罪嫌疑人知情人与案件相关程度的心理鉴定技术, 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心理痕迹描绘阶段、编题阶段、测前访谈阶段、实测阶段、图谱评判阶段、侧后询问阶段。
3 现场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在侦查中的运用
3.1 现场物质痕迹在侦查中的运用
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是公安机关进行现场侦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物证”, 其被广泛的应用与案件的侦破工作。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比较深入而且较为成熟。
(1) 利用现场痕迹, 判断案件的真假。
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各种犯罪痕迹细致科学的分析, 可以确定是否应该立案侦查, 很多时候, 现场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就是为了掩盖一些事实真相, 因此, 这项工作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判断案件的真假情况。
(2) 减少侦查工作量, 指明工作方向。
在很多情况下, 由于犯罪分子的故意伪造现场, 造成侦查工作的方向性错误, 这就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但是, 在通常情况下, 侦查人员还是能够根据犯罪现场的诸多犯罪痕迹的大小形状以及结构发生的改变, 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身体特征, 其作案时间和人数也能有一个大概的判断。这些都能够减少侦查人员的工作量, 争取更多的时间, 尽快确定出工作方向, 及时的侦破案件。
(3) 为串并案件、查缉案犯提供依据。
很多犯罪分子或者集团都是会出现连续作案, 其作案的手法基本一致, 并且, 在一段时间内, 会有一定的规律性可循, 因此, 当遇到这类事情发生的时候, 侦查人员通常会将几个案件串联在一起, 通过这些案件中的共同点, 以及作案时的物证来判断和分析作案人员的特点。这样不但有更多的证据辅助破案, 还能够节约警力, 降低侦查成本。并且, 效率很高。往往会同时侦破几起大案。
3.2 现场心理痕迹在侦查中的运用
所谓心理痕迹的运用就是指在侦查中, 通过现场物质痕迹所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对作案人进行心理分析和心理画像, 结合案情分析来缩小侦查范围和确定侦查方向, 进而确定作案过程。作案现场遗留下的物质痕迹既可以反映出作案人的行为特点, 又可以反映出其心理特点。犯罪分子在作案中的频发性、连续性、类似性、习惯性、感情性等都是其心理的痕迹再现。根据这些规律可以分析出犯罪分子的个体心理特征, 便于准确刻画作案人, 从而为侦查破案服务。这就成为我们运用心理痕迹的理论依据。心理痕迹的运用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 通过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 分析作案人的个性特征。
首先, 分析作案人的气质特点。气质是表现在心理活动的强度、速度、灵活性和稳定性方面的特征, 表明个体活动的动态特点。由于气质类型不同, 人的活动方式也有很大差异。研究表明, 由于气质类型不同, 犯罪人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式也不相同, 气质类型常常影响到犯罪的类型。胆汁质的犯罪人易产生暴力犯罪, 如抢劫、伤害、杀人等;多血质的犯罪人易选择盗窃、诈骗、性犯罪等;粘液质的犯罪者多选择贪污、走私等犯罪方式。即便是同类型犯罪, 不同气质的犯罪人也会采用不同的犯罪手段。胆汁质的杀人者多采用暴力式、激情式, 而抑郁质的则多采用投毒、暗下毒手等手段。因而, 从犯罪现场所表现的犯罪手段、类型特征可以推测犯罪人的气质特点。
其次, 分析犯罪人的性格特征。犯罪人的性格。表明了犯罪人做事的态度及行为习惯方式。反映在犯罪中, 有的犯罪人非常小心谨慎, 犯罪现场处理精细、干净、整齐, 而有的却非常粗心、马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行为习惯, 这些习惯往往“顽固”地表现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中。如扔掉烟头的长短, 走路的姿态, 使用工具的特点 (左撇子) , 破坏、处理痕迹的方式 (如细心擦涂、削、烧、埋) 等。通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特点, 也可以对其性格特点进行分析。
(2) 通过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 分析犯罪活动特点。
在犯罪活动中, 通常一些犯罪人的动作技巧、技能和习惯特点都会充分的表现出来, 通过这些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有助于刑侦人员更容易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犯罪动机、行为深度、职业特点以及兴趣嗜好等信息,
首先, 通过动作的技能水平, 分析犯罪人的犯罪经验及经历。由于在犯罪活动中每个犯罪人的经历活动和实践的不同, 他们惯用的犯罪技能水平也不同。因此, 刑侦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技能的不同, 水平的高低来推测犯罪人的经历活动。例如:对于盗窃犯来说, 有的犯罪分子习惯进行犯罪活动后对犯罪现场进行销毁, 这表现出该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是很有经验的, 而有的犯罪分子则是对现场的物品进行丢三落四、翻动较多、痕迹紊乱, 从这些现象中可以判断出该犯罪分子应该是初犯, 经验不多。因此, 这种犯罪技能水平的不同也有助于我们在进行侦破时需要多少的经历多少的成本去对他进行侦破, 这也是很关键的一点。
其次, 通过动作的技巧水平, 分析犯罪人的职业特点。一个犯罪分子的犯罪技巧与个人的实践活动有关系, 更与他们自身的职业相互关联。长期的犯罪活动和职业活动会使犯罪人员对某一个行为动作进行固定, 并且这种结果也是长期反复练习反复完成而形成的独特的技巧。因此, 刑侦人员可以通过犯罪人员的犯罪技巧, 动作特点进行对案件的侦破。相反, 这也需要我们的刑侦人员有多次的侦破经验和敏锐的观察能力。
最后, 分析犯罪人的习惯特点。犯罪人在长期的犯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习惯, 并且这种习惯已经是定型的, 很难再去改变的。因此, 刑侦人员可以根据犯罪人员的作案手段、常用工具、犯罪技巧、犯罪手段和破坏的程度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 最终能够形成一套惯用的模式这样可以在以后的侦破过程中省去很多浪费时间和经历的事情。
(3) 心理痕迹无意识特征的分析运用人的意识即人的心理可分为意识和无意识
犯罪行为人的活动要受到意识和无意识的双重制约影响。只有刑侦人员更好的了解了意识和无意识的特点及其规律, 对于掌握犯罪人员的心理痕迹和分析心理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在一些犯罪活动中, 犯罪人员的无意识行为表现的尤为突出, 这样不仅有利于刑侦人员更容易掌握他们的心理特点, 对于案情的深入了解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 为了更全面的了解犯罪人的认知水平、情绪状态、行为活动以及个人的爱好、兴趣、习惯等心理特点, 我们必须从犯罪人的作案特点和现场物质痕迹来分析并研究。这样可以对犯罪人的犯罪过程和作案动机以及心理特征做进一步的综合分析, 并能详细准确的刻画出犯罪人的作案心理动机、面貌、以及所从事的职业范围, 为侦查人员明确侦查范围提供依靠。因此, 在进行现场物质痕迹分析研究的同时侦查人员必须对犯罪人员的心理痕迹进行研究分析, 并且能够系统化、全面性和深入化的做详细的分析, 这样不仅有助于侦查人员拓宽思路, 提高战略战术, 更有助于刑侦相关部门侦查效率和破案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在未来的侦查工作当中, 会有更多的高科技产品参与到侦破工作当中, 这为公安侦查人员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侦破工具其工作效率也会大幅度的上升。并且, 在未来的侦查工作, 我们也要建立完备的侦查机制, , 为每个公民都建立起个人心理档案。这样既可提高我们的侦查破案能力, 还可通过做好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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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查中心理痕迹应用探析 第10篇
关键词:犯罪现场,勘查,心理痕迹,应用
一、引言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 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犯罪心理痕迹, 而犯罪行为人在现场中留下的这些犯罪心理痕迹对案件的侦破有着重大价值。就目前来看, 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时偏重于物质痕迹的收集, 忽视了犯罪行为人心理痕迹的收集和分析, 进而使得案件的侦查难度加大。为提高案件侦查效率, 维护社会安定, 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侦查时就必须注意各类痕迹的梳理分类, 发挥心理痕迹的作用。
二、心理痕迹的概述
心理痕迹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一种主观能动反应, 具有客观存在性。在犯罪案件中,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在心理上留下一定的迹象, 犯罪行为人的这种心理痕迹会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当中, 而这些心理痕迹对案件的侦查和突破有着重大作用[1]。犯罪心理痕迹可以作用与受害对象, 同时也可以体现在犯罪周围环境, 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 收集犯罪现场遗留痕迹当中的心理痕迹, 进而可以更好地构建出犯罪行为人的性格结构, 为案件的侦查和突破提供更大的帮助。
三、犯罪现场勘查中的心理痕迹分析
(一) 犯罪现场痕迹的收集与整理
心理痕迹作为一种主观能动反应, 它隐藏在犯罪现场痕迹中。为了更好地突破案件, 就必须做好犯罪现场痕迹的收集与整理, 进而更好地掌握犯罪现场的心理痕迹。在现场勘查中, 侦查人员要认真、仔细的收集犯罪行为人留下的一切犯罪痕迹, 然后应用专业的侦查技术对犯罪痕迹进行综合分析, 掌握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痕迹。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收集的痕迹通常都是破碎的、杂乱的, 在收集好现场痕迹后要对其进行整理, 分清哪些具有证据作用, 哪些不具有证据作用。对有证据作用的痕迹, 应按照有关要求, 将具有隶属关系、转换关系、对立关系、质变关系的痕迹各作一类。经过归类整理, 原来单个的杂乱无章的痕迹就成了有序的群体痕迹链条, 这样就为后面的心理分析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 由犯罪现场痕迹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 会通过其犯罪行为来表现出其犯罪心理特征, 尤其是那些没有犯罪经验的犯罪行为人来说, 其犯罪心理就更容易遗留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侦查时要对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质痕迹的总体数量、种类、痕迹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必然联系进行综合分析。例如, 如果现场提取的物质痕迹多、杂、乱, 且之间无因果必然联系, 出现这种情况除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外, 说明犯罪行为人作案时大脑处于失控状态。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的大脑处于失控状态, 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犯罪, 二是在高度兴奋、紧张、恐惧之时, 此时的高级神经活动处于紊乱状态之中。这种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作案者精神是否正常, 是初犯还是惯犯。
四、犯罪现场勘查中心理痕迹的应用
(一) 判断犯罪案件的真假
犯罪行为作为危害我国现代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犯罪行为确实给我国现代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然而也有一些乌龙事件, 给办案人员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进行犯罪现场痕迹收集后, 对犯罪现场的各种犯罪痕迹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的犯罪现场痕迹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而认为制造出来的痕迹就是为了掩盖一些事实的真相, 而侦查人员通过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可以确定是否应该立案侦查, 判定案件的真假情况[2]。
(二) 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
犯罪现场遗留物种类繁多, 其中常见的有犯罪行为人常用的物品、犯罪用的工具及犯罪人身体的分离物等。这些遗留物品不仅能反映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身体特征, 还能反映出犯罪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等。它们是案件证据的直接来源, 办案人员一般都会引起重视。就目前来看, 我国办案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主要集中点在于现场物质痕迹, 而对心理痕迹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很多情况下, 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往往会制造一些虚假的现象, 故意伪造现场, 进而造成侦查工作的方向性错误, 不利于案件的突破。而侦查人员掌握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 能够根据犯罪现场的诸多犯罪痕迹的大小形状以及结构发生的改变, 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身体特征以及其作案时间和人数, 进而减少侦查人员的工作量, 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 尽早的突破案件[3]。
五、结语
心理痕迹隐藏于犯罪现场痕迹当中, 办案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勘查中要善于发现犯罪心理痕迹, 并利用心理痕迹来辅助侦查, 进而提高犯罪案件办案效率, 将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 为我国现代社会的安定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杨锦璈, 李鹏鹏.论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 06:73-79.
[2]张冠营.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0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