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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合同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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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合同范文(精选10篇)

房屋出售合同 第1篇

房屋出售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经

一、甲方将地处面积平方米,现以每平方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总价元整(大写:)人民币。

二、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日,首付定金整,并约定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元整,剩余房款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甲方写收据为凭,甲方同时将交给乙方,做到手续两清。

三、甲方保证该房产权百分之百私有,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售房前无任何债务及经济纠纷,包括水、暖、电等一切费用。

四、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严格遵守,若违背以上任何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金为该房总价的30%,其中包括该房总价的2%的中介费。

本契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及中介签字生效后各执一份。

中介: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房屋出售合同 第2篇

今有房屋所有人:吴喜燕(以下简称甲方)购房人:陈思黔(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自主协商,达成如下购房合同条款:

一、乙方愿出资伍万元人民币(¥50000.00)购买甲方位于钟山经济开发区6号楼1单元101室一套。

二、甲方在收取乙方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现金后,即该房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交付乙方。

三、款、证两讫后,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产生费用由乙方解决。

四、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无权再滋扰对方。

五、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六、本房屋出售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一起酒店出售合同纠纷案 第3篇

委托事项:对湖北省高院判决申请再审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审理结果:胜诉 (提审改判, 撤销二审判决)

主办律师:向阳

承办律师:邓海虹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3日, 张女士 (张某之女) 与曾某签订一份《某假日酒店整体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 该合同载明:甲方:张某;乙方:曾某。合同约定:

甲方将某假日酒店的土地使用权、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整体以615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乙方。

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出让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内乙方再付190万元, 余款于2007年6月30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乙方款达200万元之时, 向乙方移交上述出让标的物的所有资产权属证明、证照等 (以移交清单为准) , 并办理相关权属证照的过户手续 (在信用社抵押的土地证及房产证由甲乙双方负责向信用社协商办理) , 在乙方付清全款前, 甲方保留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其他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

资产移交之日起, 原甲方所欠某农村信用社150万元贷款 (本息) 由乙方负责偿还并负责向贷款方办理有关借款人的变更手续, 所还贷款折抵出让价款, 其他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从标的物的资产和经营管理权移交给乙方之日起, 新增的一切债务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标的物上的相关证照、借款人的变更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含出让税费) , 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上述证照的变更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一方违约, 需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该合同的甲方签名为张女士, 乙方签名为曾某。

合同签订当日, 曾某向张女士预付10万元;2007年1月22日, 向某代曾某向张女士付款190万元;同年12月11日, 张某代张女士向曾某补打收款258.3万元的收条。曾某共向张女士付款458.3万元, 按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 还欠156.7万元未付。

2007年2月1日, 张女士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整体移交, 包括房屋、锅炉、客房、配套设施、烟酒等全部资产;同时还移交了A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未移交。

2007年11月30日, 张某向曾某发出通知书 (曾某于2007年12月8日收到) , 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鉴于曾某未按2007年1月13日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履行, 至今仍拖欠170余万元已达数月, 也未在约定的日期内完成相关财产权属变更手续, 已构成单方违约。张某已解除《出让合同》, 曾某必须于接到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张某移交给曾某的资产、设备设施、生产经营用具、生活用品等及经营权移交给张某。

2007年12月8日, 张某向曾某发出要求其迅速还清张某所欠某信用社150万元贷款, 以便履行《出让合同》, 将出让的资产过户给曾某的通知书。

2007年12月12日, 曾某以张某为被告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要求确认张某于2007年11月30日发出的解除《出让合同》通知书无效。

2007年12月20日, 张某以曾某为被告诉到某县人民法院, 认为曾某违约, 要求判令曾某向其支付违约金。后张某对该案申请撤诉。

2008年4月3日, 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张某撤回对曾某的起诉。

2008年4月11日, 张某向曾某发出一份通知:我于2007年12月8日送达给你的关于解除与你方签订的《出让合同》通知中的有关事项, 现经过协商后, 作为无效通知, 并予以撤除。

2009年1月13日, 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曾某起诉张某一案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曾某因对张某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存在异议而起诉, 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因张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曾某发出解除通知书, 明确包含解除合同在内的通知无效, 予以解除。至此, 双方就解除合同这一问题无争议, 对曾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诉讼, 裁定驳回起诉。曾某、张某对该裁定均未提出上诉。

【一审、二审情况】

2008年l1月2日, 张某以曾某某为被告, A公司、张女士为第三人, 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确认张女士与曾某于2007年1月13日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并由曾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鉴定费9000元, 均由张某负担。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荆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张女士与曾某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由曾某负担, 鉴定费9000元由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 由曾某负担。

曾某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合议意见】

1.本案中《出让合同》所涉及的资产属于张某所有, 与A公司无关

第一, 各方对酒店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某所有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经营的, 财产归经营者个人所有。被申请人张某有权处分其名下的假日酒店资产。

第三, 转让的其他动产也属于某假日酒店所有。2004年7月张某注册成立了字号为某假日酒店的个体工商户, 在某县发展计划局文件中, 也清楚显示是某假日酒店投资700万元建设桑拿房、客房、游泳池、客房装饰装修及道路硬化建设等。在2004年某县建设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 明确写明某山庄扩建新增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是张某而非A公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诸多以某假日酒店名义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和锅炉、酒店物品采购合同等, 说明酒店添置的不动产和动产均属于某假日酒店。银行对账单、员工工资支出、营业款入账、当地信用社贷款等客观事实足以说明:假日酒店的全部资产属于张某个人所有, 二审法院认定的《出让合同》处分了A公司的财产和经营权是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

2.张某对《出让合同》的签订和效力是认可的

签约之前, 申请人曾某与张某本人通过电话确认了酒店转让价款。2007年1月13日张女士以张某的名义与曾某签订《出让合同》, 至2007年1月22日张女士共代收转让款200万元。由于某假日酒店的信用社贷款未还, 同年12月8日张某向曾某发出要求偿还某县信用社贷款以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 张某又向曾某出具了金额为258.3万元的收款收条。通过张某的一系列民事行为, 足以认定张某追认了张女士与曾某签订的《出让合同》有效。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张某回国后发现房地产价格上涨, 曾经于2007年11月30日向曾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是2008年4月11日, 张某又撤回了该通知。

3.张某通过违法手段胁迫曾某在《确认无效协议》上签字, 该证据无效

申请人曾某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总价款615万元, 曾某已经支付了458.3万元, 合同已经履行了大部分 (由于张某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余款未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撤销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代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申请再审人曾某的再审诉讼请求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本院予以纠正。张某关于本案《出让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 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第 (三) 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 鄂民二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

2.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荆民三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850元, 由张某承担。■

房屋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房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工程;风险

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主体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相关的全部的条款进行实施,也就是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客体所提出的目标。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他方进行交底、纠正、检查、监督实施、总结等工作。我们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交底、合同签订、履行、纠编、监督检查、结束总结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的环节的系统管理称为对合同的管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负有管理以及监督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完备的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应该要表明企业的全称以及地址、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等能够说明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合同的客体就是指合同的双方都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于时间的要求、质量的要求以及费用的要求等等。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为了同一栋房屋的完成。合同的内容要说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主要是人员的安排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条件以及地点等。

房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的种类特别多,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地址勘察合同、项目咨询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委托检验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等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始,就是由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开始;当这些合同完结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所以房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把全部的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方便以后的查询和总结的工作。

2、了解相关的情况以及重要性。对于相关材料的了解,我们通常是以收集资料为主要的方式,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对合作对方的了解。这个主要是对即将合作的对方的规模、近年来的营业额、管理的模式和水平、施工的技术、施工的设备以及机具等各个方面的了解。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的评价一个施工单位的信誉、经济实力、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一些信誉好,履行能力强,合作系数比较高的合作企业,对日后实现合同的目标可以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了解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合作方的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合作方的财务情况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综合的实力,这是对于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一个有力的后盾的支持。

(3)了解后期的服务。了解合作方的后期服务的质量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谓后期的服务主要是指保修、维修以及是否及时等会直接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的一些因素,还包括后期的服務态度、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这些都是对于一个企业的信誉的客观体现。

(4)合同风险的分析。在了解以上的相关信息之后,我们就要根据一些以往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来对签订的合同所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尤其是对质量、安全、人和国家的法律、地方的法规等各个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风险的评估,然后根据具体的分类来确定哪些是可以回避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1、以合同条款为根本的依据。主要是说把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以及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做到真正的有效的控制。从房屋建设的项目实施开始,就要开始合作方的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选择合作的伙伴,也就能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2、关注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变化。这是合同管理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的发现一些变化,这样就可以对一些风险进行预控。

三、结语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建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人们对项目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略项目管理中最基础的合同管理。合同是一个项目进行的依据,只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来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对合同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合同管理的内容以及依据做了简要的论述。希望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原有的管理體系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房建工程的发展。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第5篇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鸡冠区南山福地洞天小区9号楼3单元402室。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62.52 m²: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厨房有橱柜及排烟罩,一卧室有双人床。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宅用途。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租金起算日为:年月日。双方一致同意,所租房屋租金按年计租,签署租赁合同时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年租金元。

4、押金

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须交纳租赁押金,押金数额为元,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凭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费、煤气费相关清单复印件,双方结清后由甲方一次性将租赁押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交房

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使用,交房条件为交房时房屋现状,以交房时双方现场验房签字确认为准。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缴纳

由乙方负担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起收日期为年月日。截止日期年月日。

1、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收费 0.8 元/ m²,共计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已经预交)。

2、水费每年130元及污水费80元,共计210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已经预交)。

3、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已经预交320元其中包括了20元的公共电费)。

4、煤气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5、有线电视收视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出售转移至第三方,应在正式销售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没有甲方的许可,禁止转租。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干涉乙方的自主权。

2、甲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3、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与乙方使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自主使用权。

2、乙方在签订租赁协议的同时,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房屋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行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物业公司和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跑水等)造成租赁房屋或邻里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甲方有权扣除押金,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6、乙方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其他任何更改时,需经物业公司及甲方同意。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甲方交房时的设备、设施在无损坏、清洁并适宜租用的良好状况下交给甲方。

8、乙方在日常使用时注意做好水 电 火 的安全使用,防止跑水,电气故障,火灾安全等。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七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注意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

(7)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乙方如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由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执一份。

2010年6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 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屋出售出租合同 第6篇

委托方(业主)名称:受托方(经纪方):

身份证/执照号码:执照号码:联系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就委托出售/出租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严格遵守执行。

一、经纪方接受业主的委托代为推广销售/出租以下该物业,委托方按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佣金。

二、物业情况

1.本物业座落于(物业名称)幢/座号房。

2.该物业为委托方的合法物业,产权完整、清晰、可转让/出租,并无已被查封、拍卖、出售/出租等情况。

3.若本物业存在产权共有人,则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已取得所有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放盘价及委托期限

1.上述物业放盘价为:币元,此价格为:□实收价 □包自己税价 □税费全包价。

2.租金为/月;租期为

3.房价的具体数额和收取的时间、方式由买卖/租赁双方在《房屋转让合约》/《房屋租赁合约》中确定。

4.本委托期限为六个月。委托期届满,委托方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的,视

为本合同自然顺延。

四、佣金

1.如此楼出售,委托方应支付成交金额佣金在买卖双方签署《房屋转让合约》时支付。

2.如此楼出租,委托方应支付起租月租金的佣金给经纪方。

该佣金在租赁双方签署《物业租赁合约》时支付。

五、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清理物业,物业内不应有垃圾脏物等,可将本物业的钥匙交由经

纪人妥为保管,以供查勘、拍照及准买家/准租客视察之用。

2.此委托为独家委托,委托方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不得委托其它中介机构或个

人;

3.委托方在收取买方/租客定金后,不得悔约,否则除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家/

租客外,还应支付相当于经纪方应得佣金总和的违约金给经纪方;

4.委托方应提供有关资料:(过户和按揭所需资料详见《交易须知》)

(1)房地产证或其他权利证书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纪方的义务

1.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法方式推销物业;例如对物业查勘、拍照,发出关于

本物业的传单、报纸等广告,安排客户视察物业。

2.与买卖/租赁双方进行商议,协助其订立相关合约;

3.委托方不在场时,经纪方可根据房屋委托条件和产权核查情况,先与买方

/承租方签署《房屋转让合约》/《房屋租赁合约》并收取定金,委托方应予承认。

代收的定金在委托方补签合约时转付给委托方。

七、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因本合约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委托合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业主):受托方(经纪方):

授权代理人:置业顾问:

房屋出售居间合同 第7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 ___________ 房屋,特委托乙方提供购房人的信息,帮助甲方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

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 ____年____月_____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第二条:甲方委托事项

1.乙方代为寻找购房人;

2.乙方带领有购房意向的人实际参观房屋;

3.乙方向购房意向人提供甲方房屋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保证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如基于该房屋发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1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甲方承诺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钥匙一套。

第四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寻找合适的买方。

乙方带领购房意向人参观甲方房屋时,不得损坏屋内设施。

乙方对甲方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权利。

第五条: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月,期满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托。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但因其解除委托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满乙方未找到买家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向甲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材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委托合同。

第六条:乙方报酬

乙方完成居间事项,即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元的居间服务报酬。该报酬于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

本合同共___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___份,双方各执 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附: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探析 第8篇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产生合同效力消灭的后果。通常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在自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前, 解除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约定, 也可由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事由有合意、约定、法定之分, 故解除情形依解除事由不同, 有以下分类:1、合意解除, 即双方在合同中未预见可能产生解除的情形, 双方可协商行使解除权;2、约定解除, 即在合同中就预先定好条件, 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即可行权;3、法定解除, 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 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项情形, 但在法条表述中, 仅表述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未指明该当事人为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普遍看法认为, 约定解除权的主体更为简单, 合同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即可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但在法定解除的规定情形中, 争议主要以谁可成为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展开, 有主张守约方为天然行权人, 也有为违约方发声的支持者。有些违约为当事人蓄意为之, 但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并非蓄意, 为减少自身损失不得已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诉, 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通过对关联案例的分析, 笔者尝试归纳了法院的处理模式:

此表可以看出, 对于违约情况, 救济手段首选合同的继续履行, 违约方因违反约定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据此精神, 作出继续履行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从合同解除设立的初衷来看, 将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 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形成权, 无须相对方配合即可发生效力, 现行合同法只赋予守约一方合同解除权, 有悖平等、公平、效率原则:首先,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仅凭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罔顾其违约原因、剥夺其解除权, 极易导致守约方借此权利压制对方意志, 谓之不平等;其次,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程度, 不考虑实际履行时现实环境复杂性导致的被动违约, 笼统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即可解除合同, 谓之不公平;最后, 解除权作为守约方的权利, 其可以选择及时行使权利, 亦可随时放弃而改选其他救济方式。若守约方凭借手持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权, 那么解除权会因过了时效而消灭。对于合同来说, 解除未发生, 合同持续有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 违约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 即使诉至法院, 法院也因“不告不理”无法处理。于情于理, 于合同涉及的各方都是有害而无益的, 不符合效率。

笔者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现实环境十分复杂, 在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这段时间里, 蓄意违约和被动违约情形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解除权该特殊权利不应仅赋予守约一方, 作为平衡, 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具体原因及违约的效果等多种因素, 有条件地为违约方设置有限的解除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权, 指享有权利方无需任何理由,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关系趋向消灭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租赁期限不明的合同解除作如下逻辑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或者该期限的约定不明, 参考合同法六十一条后还是无法确定期限的, 那么判断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里,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房方。因此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租赁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所谓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可分为以下三种:租期在半年以上但是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租赁期且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返还房屋反而继续使用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任意解除权作为特殊的解除权, 给予当事人最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但任意解除权利不得滥用。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体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解除权须附条件、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及解除权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1) 附条件。因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时, 当事人可根据利益的随时变化, 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若不对任意解除权设限, 会导致其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损害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2) 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该精神在《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得以体现。作为租赁人, 随时冒着出租人任意行使解除权的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利益没有保障, 因此合理期限的通知实为必要。此外, 合同法虽肯定了解约人的通知义务, 对于“合理期限”并未做具体规定。 (3) 解除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应做到诚实守信, 履行义务务必通过善意方式, 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可取。何况任意解除权带来的是更大更广的合同自主权, 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合同必守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更要突出发挥其指导作用。

因《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一章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按照交易习惯, 如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为必要。至于通知的形式, 有口头与书面通知之分。《德国民法典》以“口头形式不宜作为通知的形式, 因为口头通知缺乏证明力”为考量, 规定了“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对方通知对方, 表达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笔者看来, 口头亦或书面, 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自由。书面更为规范, 不必赘述;口头形式在交易习惯中方便快捷, 在效率上更甚一筹。至于口头方式不利于举证证明的问题, 不足以作为限制解除权行使限制的理由, 况且采用口头形式并不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 满足之一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针对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二) 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三) 若租赁物部分毁损或者全部毁损,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 (四) 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遭受质量不合格的租赁物的威胁时,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以上四种特殊的解除权, 实质是将《合同法》九十四条具体化,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产生, 同属于法定解除权。

在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由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提出合同解除。此时原告的解除权属于法定, 即按法律行使合同解除。同时, 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多在补充协议中对租赁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约定。在此种情况下, 原告基于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还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笔者看法和崔建远教授一致, 认为:法定解除在具体适用时, 多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结果造成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后果;约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在适用时不一定以违约作为条件。因此可以把约定解除看作法定解除的一种补充, 假使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法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 在未涵盖的领域内, 可以适用法定解除。[1]

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通知解除的模式。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要解除合同, 只需通知对方自己要解除的意思。对方如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 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 惯用通知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标准。

四、解除后发生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 适用到房屋租赁合同上,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1)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返还。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负有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 (2)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支付义务。 (3) 承租人对因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缮的义务。 (4) 损害赔偿责任。 (5) 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2]

返还租赁房屋时, 返还的房屋除了应符合约定的状况, 房屋内的附属物品也应返还。如果没有经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

进行了装修或增设了他物, 增设物和装修费用问题如何解决?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的审判结果可以作为参考。在此案中, 两家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是A公司一方违约导致的。A公司的装修得到出租方B公司的同意继而作了改善, 因此出租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增设他物”为由提起诉讼。该添附出于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考虑, 不宜拆除, 故归B公司所有。如果因承租人的改善、增设行为, 出租人受有利益的, 为了实现交易公平, 平衡利益, B公司作为受益人, 应当适当补偿A公司。

五、总结

实践中, 对于解除权的主体规定较为模糊,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规定, 致使承租人的住房利益无法得以保障。因此, 解除权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守约方一方, 违约方在特殊事由下理应平等享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房也不得滥用合同解除权, 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承租方的利益,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从而实现交易安全, 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达到租赁物的效益最大化。

摘要:租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违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状况约束着履约者的履约行为, 若情况使然, 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为保护自身利益, 解除合同成为必然选择。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条件如何,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价值不可小觑。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J].法律适用, 2009 (11) :14-18.

买卖房屋未过户 合同是否有效 第9篇

分歧: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购买房屋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已支付购房款,被告李某亦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林某诉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房屋买卖后,双方当事人不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正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一審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有效要件。换言之,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出售居间合同 第10篇

房屋出售居间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第一条 房屋情况概述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的房屋(下称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1.1 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1.2 该房屋位于______市;

1.3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上述相关信息由甲方提供,甲方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证书等资料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如下证件、证书等资料: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结婚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三条 购房人登记

乙方应为甲方建立购房人登记制度。登记了的客户经甲方确认后,若该购房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的______日内,购买了该房屋,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四条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______年。代理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代理期限自动展期______个月。代理期限展期结束后,除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延长代理期限外,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佣金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以__________(小写)元出售以上房屋。(其中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将收取买卖之间的差价作为乙方应得的佣金。

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第六条 甲方义务

本协议中,一方义务即为另一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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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情形。

律师365

甲方应保证在与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结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收视费或其他任何与本房屋有关之费用。

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及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立契过户手续及贷款手续(如有)。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相关信息、资料给乙方及 /和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私自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协议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后起之______日内,甲方不论是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与乙方寻找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应按实际成交价之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2.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交纳首付款的同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除支付佣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全部佣金______%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3.为确定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拒绝出示房屋买卖合同的,乙方有权按本次交易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收取佣金及违约金。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代理出售该房屋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本协议约定向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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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采用中文文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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