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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室内装修合同范本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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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室内装修合同范本(精选8篇)

房屋室内装修合同范本 第1篇

装修合同

甲 方(发 包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

乙 方(承 包 方):

电话号: 工 作 地 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有关纪律、法规的规程,及结合室内居室装璜装修工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订约统一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室内装修工事(以次简称工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工事详情

1.1 工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事施工内容(附办公室工装方案 工事施工明细预算表)。

1.3 工事承包形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承包形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事期间________天,动工日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工日子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1.5 合约价款:本合约工事总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人工费造价为(大处落墨): 元;小写: 元。

第二条 发包人责任

2.1 动工前__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举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电、陈列或将室内不易抖动的家电、陈列归堆、遮蔽,以不影响施工为准则;

2.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2.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2.4 不拆室内承重构造,如需拆改原建造的非承重构造或设施管线,负责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5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当场的守卫及消防等项作业,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准;2.6 参加工事品质和施工进度的查点,负责资料进场、完工验收。2.7 发包人及时按约定结算工事款项,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准。

其三条 承包人责任

3.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标准、防火规程、施工标准及品质规范,按期保质完成工事;

3.2 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当地有关的规程,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电和陈列,保障居室内水电管路;

3.4 保障施工进度,不得无故拖延工期,不可抗力除外。

第四条 资料的提供

4.1 由发包人提供的物料、设施。发包人应在资料运到施工当场前告诉承包人,双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4.2 由承包人提供的物料、设施(承包人提供装璜装修资料表),承包人应在资料运到施工当场前告诉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查点。

第七条 工期延误

5.1 对以下起因造成完工日子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事返工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赞成工期顺延的其余状况。

5.2 因发包人未按预定实现其应负责的作业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设施品质不合格影响工事品质的,施工用度由发包人承当,工期顺延。

5.3 发包人未按期结付工事款(验收单批阅后三天内),工期相应顺延。

5.4 因承包人不当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动工或无端半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事品质存在问题的,在三日内由发包人提出整改计划的,施工用度由承包人承当,工期订约顺延,同一品质问题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顺延。

第六条 工事验收和保修

6.1 双方预定在施工内中在以下阶段对工事品质验收:

(1)水电施工开工,电门插座定位验收;防水层经24小时试水不漏;

(2)泥工粉砌新墙结束,墙、地砖铺贴开工;(3)木匠吊顶,木制品开工;(4)漆工程开工;

(5)全副工事开工。承包人应推迟两天告诉发包人继续验收,阶段验收完成后应填写工事验收单(家装工装工事验收单)。

6.2 工事完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告诉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在工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6.3 本工事自验收完成后双方履约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意思为施工过的项目质量保修,因外力导致的破坏和其它单位提供的设施,维修项目收取维修费。

第七条 工事款结付形式

7.1 双方预定按以下形式结付工事款:

合约签定后,发包人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事款的____%预付款,即_________元;泥工开工后,发包人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付工事款的____%进度款,即___________元;逢单项工事开工验收后, 发包人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付増加名目后的追加款,漆工程开工后发包人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付工事款____%进度款,即_________元。全副工事开工后三天内结付余款____%,即_________元.7.2 工事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单,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材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赞成,双方应填写工事验收单(室内装修工事验收单)并批阅,发包人应在批阅后三天内向承包人结清每期工事进度款。

7.3 工事款全副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收据。

第八条 守约协议

8.1 合约双方当事者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约预定或违反行政区划纪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造成方负担,并抵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发包人未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或验收后未及时结付款项而停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8.3 因一方起因,造成合约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告诉另一方,办理合约终止手续,并由解约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8.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各阶段工事进度款的(验收批阅三日内),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守约金发包价2‰元,十五天后乙方可停止合约.8.5 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守约金发包价2‰元。

第九条 多少项具体规程

9.1 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间钥匙______把,交给承包人保存。工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负责交还钥匙______把,由发包人当场负责接收。

9.2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作业时间为:中午__8__点___00_分至__12__点___00__分;午后__13__点__00__分至__17__点___00___分。

9.3具体款项及施工细节均以报价单为主,如有更改,需添加注意事项。9.4如没有特殊要求垃圾不负责外运,如需外运需甲方垫付费用。9.5 本合约经双方批阅后生效,合约履行结束后自动终止。

9.6本合约签订后工事不得转包。

9.7本合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注及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包 人(批阅): 承 包 人(批阅):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 包 人(批阅): 承 包 人(批阅):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室内装修合同范本 第2篇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表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详见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详见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详见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 工程期限____天,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附表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附表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4.1 开工前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_________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10.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表9: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

10.3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____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表1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金额 |

|------|--------|--------|

| 第一次 | 开工前三日 | 支付 元 |

| 第二次 | 工程进度过半 | 支付 元 |

| 第三次 | 双方验收合格 | 支付 元 |

--------------------------

工程进度过半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____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9: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

11.3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2.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

(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12.5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12.6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14.1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14.2 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____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提供新锁____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4.3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点___分至___点___分;下午___点___分至___点___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6.3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____________部门____份。

16.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表1—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

(一)附表1—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

(二)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表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附表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附表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附表9: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

附表1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房屋室内装修合同范本 第3篇

关键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图,制图标准,标准修订

1引言

我国第一个建筑装饰行业制图标准JGJ/T 2442011《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1年7月4日颁布,并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的颁布,弥补了我国以往建筑制图标准中涉及建筑装饰内容的缺失,标志着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制图规范化管理开始步入正轨,使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的制图工作有章可循,从而结束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制图语言无法统一的局面。但是,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却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标准中有些概念的表述不恰当,也不全面,甚至产生了混乱和误解,缺乏标准应有的严谨性和完整性。二是对某些符号的规定画法和表述欠妥,容易产生歧义。谨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2标准中的概念表述问题

2.1同一概念的表述不一

《标准》第8页和第9页关于索引符号的条款,对于同一概念的表述却不一致,见下面三段文字中的粗体字:

(1)“表示室内立面在平面上的位置及立面图所在图纸编号,应在平面图上使用立面索引符号。”(见《标准》第8页第3.6.2条)

(2)“表示局部放大图样在原图上的位置及本图所在页码,应在被索引图样上使用详图索引符号。”(见《标准》第8页第3.6.3条)

(3)“圆圈内应注明编号及索引图所在的页码”。(见《标准》第9页第3.6.6条)

根据《标准》中所述内容的理解,“图纸编号” 和“页码”应为同一概念,其中列举的相应图例标注内容,也都是标注为“图纸编号”。但在各段文字分述中,却出现上述不同的名词。作为一个标准,就显得不够严谨和规范。况且,严格地讲,图纸编号与页码并非同一概念。页码是书的每一页上标明次序的数目字,而工程图纸编号则是根据图样的分类按规定的代码和顺序进行编排的图号,通常是“按照设计总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详图……等顺序编号”(见《标准》第121页)。因此,建议在《标准》中的相关表述统一采用“图纸编号”,这也符合建筑行业制图标准的规定术语。

2.2标准中某些概念表述不完整

(1)上述引用的《标准》第三段文字内容中, “编号”二字前应明确对象,建议改为“圆圈内应注明剖面编号及索引图所在图纸的编号”。

(2)《标准》中第11页关于图名编号的第一段文字表述:“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图纸宜包括平面图、索引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详图等。”建议在这句话之后加上“并应进行图名编号”, 使其意思表达更加完整。

(3)《标准》中第11页第3.7.2条对图名编号的绘制规定:“图名编号应由圆、水平直径、图名和比例组成。”建议添加“编号”二字,使表述内容更加完整:“图名编号应由圆、水平直径、编号、引出线、图名和比例组成”。

3标准中有关符号的问题

3.1对剖切符号的表述混乱

《标准》中第7页关于剖切符号的规定,第3.5.1条为:“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第3.5.2条为:“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而在附加的条文说明中(第57、58、59页)却对剖切符号作出与《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完全不同的表述和图例。甚至在其中纳入对索引符号规定的表述, 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实际上,《标准》中对剖切符号的条文说明和图例,应该全部归于索引符号的范畴。 而且我们可以在《标准》中关于索引符号较为详细的条款中得到明确的解释。在《标准》关于索引符号的条款中明确指出:索引符号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立面索引符号、剖切索引符号、详图索引符号、 设备索引符号、部品部件索引符号。所列举的剖切索引符号图例与剖切符号条文说明中列举的图例也是一致的。因此,准确地说,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中关于剖切符号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剖切索引符号内容。

3.2对索引符号的表述和规定画法不妥

《标准》第59页关于索引符号条文的说明中,对剖切索引符号采用三角形箭头与数字、字母同方向转动的形式解释为:是遵循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剖视的剖切符号规定。

但是,我们从《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看到的规定是:“索引符号当用于索引剖视详图,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见 《标准》第17页),且符号中的编号(数字、字母)方向并不随投射方向转动。而《标准》中的剖切索引符号附加了三角形箭头,且规定三角形箭头方向与圆圈中直径、数字及字母(垂直于直径)的方向保持一致,并应随投射方向而变。如果说是为了更加明确表示剖切视图的投射方向需要在圆圈加上三角形箭头,倒是可以理解,这在以往有些企业的设计图中也有类似的做法。但问题还在于,一是在《标准》中,三角形箭头的形式在正文部分图例和条文说明部分图例却出现了差异。正文部分图例的三角形箭头是等腰直角三角形,如图1(a)所示。而在条文说明部分图例的三角形箭头,却是等腰锐角三角形, 如图1(b)所示。究竟以哪个图例为准?这样的矛盾是不该在标准中出现的。

二是由于要求圆圈中直径、数字及字母的方向随投射方向变化,使得索引图编号和索引图所在图纸编号的关系产生混乱,标注的文字方向也会产生倾斜、倒立,不便于识读,甚至会产生歧义,其问题如图2所示。

因此,建议对剖视的剖切索引符号的画法规定还是以《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为准。

3.3其他有关剖切符号的问题

(1)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中, 将剖切索引符号分为剖切索引符号和剖切符号在正文和条文说明两处表述(分别见《标准》第9页和第57页),造成概念的不连贯问题。比较之下,《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的分类和表述显得合理得多。 在《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剖切索引符号归属于索引符号,并明确指出:用于索引剖视详图的索引符号,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也就是说,剖切索引符号包括索引符号(圆、水平直径)、引出线和剖切位置线。 而《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的表述分离, 图例分开,本来能够一步到位说明清楚的条文,却要分开两处,既不便于查阅,也不便于正确和完整地理解,建议归到正文中一次说明。

(2)《标准》第59页条文说明中有关断面的剖切符号,是由圆、圆圈中水平直径、编号、剖切位置线及引出线等组成,且引出线与剖切位置线相连。这样一来,剖切的投射方向就无法表示。而剖视的剖切符号却在规定了投射方向线的同时又在圆圈上增加了三角形表示投射方向,又显得多此一举。由于增加了三角形以明确剖切投射方向,就可以将引出线与剖切位置线连接,而对断面的剖切符号则规定投射方向线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并与之平行,这样更加合理(如图3所示)。

(3)《标准》第9页第3.6.5条关于设备索引符号条款中,没有规定符号的绘制尺寸及线宽等,并在第59页的相关条文说明中解释为:“由于目前各设计单位内部通用的设备索引符号中设备品种的代号不一,故本标准未对此进行详细规定。”这种解释是说不过去的,作为标准,应该对以往不一致的做法做出明确规定并进行统一,否则造成该条标准在执行时无所适从,形同虚设。

此外,《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的内容仅限于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范畴,建议在今后修订工作中增补建筑室外装饰装修的相关内容,并改名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制图标准》,使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全面。对于装饰构造详图、节点大样图,这些在装饰装修施工图中极为常见和重要的内容,其绘制的复杂性和难度较建筑施工图大得多,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建议在标准中重点对此类图样的图示内容、线型、比例、标注和绘制方法予以明确规定。

4结语

房屋室内装修合同范本 第4篇

2011年,洪先生与一家家装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洪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总价为6.3万元。合同还约定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进行了施工,洪先生也于当年6月底人住。

2012年8月,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洪先生支付拖欠的装修款11500元。

公司认为,在实际施工中部分内容做了相应变更,洪先生也确认了增加项目。增加项目价款是9000余元,减少项目是4500余元。另外洪先生曾要求更换钛合金移门,要另付差价432元。厨房吊顶板更换板材等,洪先生已付工程款6万元,尚余3000元未付。所以,洪先生应当支付拖欠的装修款总共为11500元。

洪先生则辩称,当时口头谈的总价是6万元全包,也就是预算单上的那些内容,实际施工没有增加项目。自己现在已支付了6万元,不欠装修公司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洪先生分别在两份项目变更表E签字确认,增加的工程款是9000余元,而预算表中减少项目的总价款4900余元,应从中抵扣。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总价6.3万元,如有变更,此部分据实结算,并在预算表中明确约定各项目名称及价款。洪先生辩称双方口头约定6万元全包,并无证据证明。洪先生已支付6万元,合同内尚有3000元未付。对增加项目,洪先生确认为9000余元;预算表中减少项目的总价款4900余元,应从中抵扣。更换钛合金移门、厨房吊顶、人造石等,因公司未能证明洪先生对此确认,也未能证明存在差价,故洪先生可以不必支付这部分款项。厨房花砖和墙纸定金,并非预算表中的内容,但洪先生曾签字确认过,故此部分钱款应支付给甲公司。综上,洪先生尚欠付79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洪先生支付甲公司7900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遭遇变更须仔细核对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在装修前会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实际施工过程中,随着业主需求的变化,往往会对施工材质和施工的内容进行变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在变更施工材质和内容时,装修公司应提供书面的变更签证单,由业主对施工材质的价格、数量、内容进行确认。经过确认的变更内容,业主要支付相应的款项,如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则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就上述施工内容的变化协商一致,最终判决洪先生还要支付装修公司7900余元。

【提示】

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审核变更签证单,对变更的内容进行仔细核对,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案例2】公司无姿质导致装修推倒垂来。损失如何分担?

王先生将自己购买的办公用房委托某公司进行装修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在施工说明中载明了工程的消防规范要求。完工后,王先生于2009年1月入住。2010年6月,公安局消防部门以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为由责令立即改正。王先生不得不将办公室一层顶部及二层部分地面拆除,重新进行符合消防要求的油漆喷刷并装修。2011年,王某以“支付消防整改引起的二次装修损失费6万余元、赔偿二次装修期间办公室租金损失7.5万元”的请求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公司则认为,装修合同中约定钢结构仅作防锈处理,没有要求做防火处理,预、决算中也未包含防火处理费用,造成目前结果的责任在于王先生没有及时对工程进行检测。因此,不同意赔偿任何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双方又签订《施工说明(一)》,其中载明:本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施工中,该公司根据王先生要求进行了部分消防设施的施工。工程完工后,王先生于2009年1月入住,并将房屋出租。2010年6月,消防部门以搭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钢结构未经防火处理为由,责令王先生立即改正。王先生与租客达成协议由王先生收回房屋,进行消防整改及二次装修,王先生不得收取该期间的租金等。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因装修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公司作为施工方,理应知晓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并在实际施工中对钢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因此,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而王先生作为发包方对于该公司是否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专业公司审计,王先生装修损失费金额为3.2万余元,公司应承担80%,即2.6万元。对于租金损失,审价机构认定重新装修的工期为1个月,故法院认定由公司承担租金损失为月租金25000元的80%即2万元。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赔偿王先生二次装修的损失2.6万元;赔偿王先生租金损失2万元。

【点评】装修公司有无资质应注意审核

目前,隨着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购买商铺以及办公用房的人日益增多。但办公用房和商铺相对于居住用房,对装修有更高的消防和环保要求。如果未达到国家的相关法规规定,可能导致原有的装修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不得不推翻重新装修;也可能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不能开业经营的状况。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无效。在本案中,王先生聘请的装修公司因为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装修合同应确认无效。王先生作为发包方对于该公司是否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法院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公司承担80%的损失、王先生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提示】

在签订装修合同前,需要审核装修公司的资质,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3】老房翻新新旧叠加,责任如何厘清?

nlc202309012112

曹女士购买了一套带装修的二手房,因为原先的装修比较陈旧,曹女士想重新装修,出于经济实惠的考虑,曹女士决定对原有的装修部分拆除重装。

于是,曹女士选定了一家装修公司,双方签订装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施工。施工结束并入住3个月后,曹女士发现房屋客厅及内阳台墙面开裂等问题,装修公司多次修理也未能解决问题,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修复费用,并赔偿因修复导致的搬家费、误工费及修复期间在外租房的房租损失。

公司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房屋因年代久远,内墙粉层本身水泥含量较低,必须铲除老粉层,重新做粉层,否则会出现开裂起壳现象,装修公司向曹女士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曹女士为了省钱拒绝接受该建议。公司告知曹女士必须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后才能视为交房,但曹女士拒不进行验收,还于2008年6月当晚以装修已竣工为由从施工人员处收回该房钥匙,强行要求施工人员撤离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工程未办理验收,曹女士提前使用或擅自人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或损失应由曹女士负责。据此,公司不同意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施工过程中,房屋原有木地板、木格栅、门窗均未做拆换。木地板由曹女士另行聘请人员进行打磨,后由装修公司人员负责油漆。木格栅、门窗也由装修公司重新进行了油漆。2008年6月,装修公司完成房屋装修施工。之后,曹女士一家人住,但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法院委托某房屋质量监测站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了鉴定。经现场勘查后认定:墙面、顶板粉刷起壳等主要由于原基层处理未能满足相关要求引起;钢窗框油漆脱落、锈蚀主要由原窗框锈蚀、未能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清除导致;木地板色差主要为原表面磨光处理不平整、木材原存在色差,装修公司上漆之时操作不规范是导致木地板色差问题的小部分原因,大部分原因还是在于地板本身质量问题和打磨工序的问题。经鉴定,修复工程款金额为2万余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装修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施工的义务。现根据质量鉴定报告,除木地板外,经鉴定均系公司施工不规范导致,故曹女士的入住不能成为未经验收的合法免责事由。鉴于房屋修复项目较多、影响较大,曹女士提出需在修复期间在外租房居住的主张较为合理,可以支持。曹女士迁出在外居住也确实会产生租金、搬场费用及误工费用。法院据此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曹女士修复费用2万余元;房租损失、搬场损失及误工损失共计5200元。

【点评】二手房装修宜书面固定项目

二手房装修中产生的纠纷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问题。实践中,对于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不规范导致,还是房屋原先的装修未充分铲除而引起,容易产生分歧。在发生纠纷后,对于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以认为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一方需要向法院申请司法鑒定并预缴鉴定的费用。本案中的鉴定就是由洪女士向法院申请并预缴了相应的费用。但实践中,由于鉴定时间较长、费用偏高,许多业主出于经济的考虑放弃鉴定。

【提示】

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业主和装修公司在二手房装修前对房屋原先的装修项目,例如木地板、墙体、木门油漆等是否要拆除,以书面的形式加以固定,避免纠纷的发生。对房屋原先材质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业主自行承担,而对于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则应由装修公司承担。

房屋室内装修合同 第5篇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兴海县城。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自带工具、架子等。

4、施工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承包价格:每平方米80元。

6、施工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工程开工日期:日。

6、工程竣工日期:日。

7、工程总天数:天。

8、付款方式:工人到场、材料到场付8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总工程款的70%-80%,剩余工程款年底一次性结清。

9、施工人数把每天不少于13人。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给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要求

1、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注意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房屋改造装修合同范本 第6篇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改造装修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房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名称:

2、地点: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房屋概况: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房屋改造装修内容

1,改造:便民服务中心内墙改造,电管改造,墙体粉刷、柜台制作

2,装修:厕所月亮门维修、

3,拆迁垃圾清运

三、改造、装修费用计算

依甲方的使用要求及条件要求为依据;

费用计为:27106.6元(大写:贰万柒仟壹佰零陆元陆角)

其中:

1、刮腻子253.62平米,按每平米8.7元,共计2106.6元。

2、拆除隔墙一道费用356.00元。

3、垒隔板墙一道费用2150.00元。

4、厕所月亮门维修费用380.00元。

5、建便民服务中心柜台费用15630.00元。

6、计生站屋门费用680.00元。

7、零工费用240.00元。

四、工程期限

工期:6月10日206月30日

五、质量要求

按国家规定及省、市建委标准执行,房屋质量达到宜居、安全。房屋改造装修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完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付款方式

装修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所有费用。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改造、装修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对装修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指明。

2、乙方:向甲方提供房屋装修设计图及报价。

八、其它事宜

1、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一式2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1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简易房屋装修合同范本 第7篇

房屋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装修合同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 10 %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

装修合同

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房屋装修费计征房产税问题探讨 第8篇

笔者认为, 上述两种观点都比较片面且欠缺政策支持, 前者与政策要求相背离, 后者依据有偏差。具体执行要依据相应的房产税法规及企业核算所采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来定。本文研究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完工前的装修费用支出, 也不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后续装修支出。这两者都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且表述一致, 所以本文不做讨论。

1 房产税部门规章对装修费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有明确规定:房产税法规定,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凡以房屋为载体,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该文件第二条规定,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 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 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从这个规定即可看出上文提到的第一种观点的缺陷, 不管计不计入, 都要按规定予以征收。该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已执行。

前一个规定仅仅限定了“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装修支出, 这个范围相对较窄,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 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 且价值超过被替换的部分, 该怎么处理?这就只有通过对财税[2008]152号文件的理解来寻找答案了。

房屋装修费用在会计核算中一般是作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予以记录和计量。因此研究相关税收法规和会计文件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在不动产修理费用上的表述就可以得出相关结论。

2 其他税收法规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规定

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 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费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资本化的支出, 其中资本化的支出又分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新税法将不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视为改建支出。房屋装修费无疑属于不动产的后续支出, 应该资本化无疑。

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这应该是前述“对达到一定价值标准的装修费用一律计入房产原值征税, 低于这一标准的则不征税”的计征方式形成的原因。相关税法执行人员把不动产改建费用资本化与动产大修理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混淆了。

不管怎样, 房产税部门规章里面明文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并没有说要以遵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里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规定为基础来计算。即使会计核算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标准按“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对装修费用在固定资产原值中进行记录以计征所得税, 在计算房产税时, 也应该对房产原值进行调整, 使房产税计税依据恢复其原来的面目合理计税, 而不能沿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作为依据来确定房产税税基内容。企业所得税在固定资产这一块做出规定是为了计算折旧服务的, 而房产税在这一块对固定资产做出规定是为房产税计征服务的, 两者的出发点不同, 所以不能拿来通用。

3 相关会计制度对后续支出的规定

在此之前的2001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旧) 中规定,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 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 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 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在核算时, 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 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如有被替换的部分, 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章第四条则这样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中要判断该项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 判断依据是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因是要判断该项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 主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 而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取得是衡量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到企业的重要标志, 凡是所有权已归属于企业, 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拥有该项固定资产, 均应作为企业固定资产予以确认。因此装修费用是否资本化, 只需看装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归属企业就行了。本文讨论的是自有营业性房屋房产税的问题, 装修设施的所有权无疑属于业主, 那么装修费用无疑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而旧准则则是以“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作为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标准, 附加的说明条件是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 这个比新准则确定的范围要窄一些。以“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为例, 未延长使用寿命的装修费用且不满足其余两个条件的无疑就不能计入固定资产, 而新准则就没有这样的限定, 新准则是只要发生装修费用且高于替换设施价值的就应该将之确认为固定资产。当然新准则中有“如有被替换的部分, 应扣除其账面价值”的表述, 而旧准则中则没有。

4 对问题的解析

新准则的实行没有强制旧准则废止, 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 虽然鼓励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但是并没有要求其他企业马上变更, 所以在房屋装修费用计征房产税问题上, 执行不同准则的企业可以按各自的标准计征房产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 装修费用只有扣减替换下来的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之外还有超过的部分, 都要算在房产原值中计征房产税。一般而言, 只要有房屋装修支出的执行新准则的企业, 添附后的总资产价值肯定超过原资产价值, 都要将装修费用算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执行旧准则的企业, 要依据“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这个限定条件确认不动产价值, 不满足其列举的三个附加条件的无疑就不能计入固定资产, 据以计征房产税, 因此理论上存在少缴房产税的可能。

从税收征管者的角度来讲, 因为征税依据的变化, 房产税收的征税范围比以前要宽了。以酒店、歌舞厅等场所装修为例, 按旧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 理论上只有带来更红火的生意, 或只有使服务质量有实质性提高的装修, 才会征收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前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 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 如果没有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则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中则不管这些, 只要发生装修, 就应用装修费用扣除被替换的部分的账面价值, 差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计征房产税。替换下来的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如何在固定资产贷方中进行反映, 以使不动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能反映房产原值金额, 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摘要: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问题, 相关内容在房产税、所得税文件及新旧会计准则中各有表述, 现实工作中因为理解不一存在多种解答和执行方式。计税依据统计口径不同, 会影响房产原值的金额, 进而造成房产税计算不统一, 从而对税负公平造成影响。本文从相关法规及部门规章分析着手, 探讨不同之处, 理清思路, 对该问题做出适当的分析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房产税,税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 (2001)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 (2003)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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