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记录范文(精选8篇)
案件调查记录 第1篇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审 理 记 录
共5页 第1页 案由: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审理时间: 2012 年 5 月15日 10时 10分至 10 时 55 分
审理地点:泌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主持人:张国柱 职务:案审委主任委员、局长记录人: 董金美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李阳(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纪检组长)齐文杰(案审委委员、稽查队长)董金美(案审办主任、法规股长)朱晓东(案审委委员、食品股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强(案件主办人、稽查队副队长)审理记录:张国柱:现在开始开会,今天召开案审会,审理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参加本次案审会的委员共5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议程有四项,一是请案件主办人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二是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三是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四是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
意见。下面先请案件承办人员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意见。
韩强:201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
功对泌阳县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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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浙江”等字样。该公司不能提供出生产和销售记录。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成本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建议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罚没款合计:3000.00元。
张国柱: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情况。董金美:经案审办初步审核,认为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可以提交案审会审议。笔 录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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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柱:下面请今天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李阳:该案的行政相对人你们是否确定准确?韩强:确定准确。泌阳县兴源门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徐德云是投资人,也是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全面工作。
朱晓东:该案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韩强:为查清事实,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其违法事实是清楚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齐文杰:该案处罚裁量上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裁定为较重等次,是如何考虑的?
韩强: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符合较重等次违法情形的条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我们在处罚裁量标准上为较重额度处罚,建议给予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2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董金美: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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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页 第4页 韩强:在调查时,该公司的这10合彩色铁制门已经售出,已无法召回,为了不造成恶劣影响,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及时整改,给消费者一个公道合理的补偿。
张国柱:下面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李阳: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朱晓东: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齐文杰: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董金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张国柱:综合大家的意见,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此案予以通过,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如下:
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鉴于当事人一直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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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罚没款合计:叁仟元正(3000.00元)。审理人员(签字):
记录人:
案件调查记录 第2篇
案件讨论记录
日期:2011年4月*日地点:**工商所会议室主 持 人:崔**记录人:崔**单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参加人员: 崔**、石**、崔**、吴**、陈**讨论内容:关于对林某无照经营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
权行为一案的定性及结论。讨论情况:案件承办人崔**介绍我所对该案的调查情况并将案件有关资料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传阅,同时对该案的处罚依据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做了陈述。
案件的调查人员陈**详细介绍了林某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行为一案的调查过程,并出示了已取得的证据。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11年2月*日起,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某”商标注册人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县**镇***路)销售标有“某”注册商标外包装的商品。至我局查处为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获得经营额4000元,获得利润1000元。另又查明:“某”注册商标是卢**在2005年5月*日经商标局注册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注册号是37**,并于2009年3月**日许可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某”注册商标的茶饮杯180个、双皮
奶6杯、封口带1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四、罚款2000元。
吴**:承办人对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查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建议适
当,同意承办人意见。
石**:该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当
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崔**:承办人对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查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建议适
当,同意承办人意见。
讨论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
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某”注册商标的茶饮杯180个、双皮
奶6杯、封口带1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四、罚款2000元。
案件调查记录 第3篇
勘查人员在发现现场足迹之后, 要全面细致的记录足迹的原始状态, 勘查的重点部位包括中心现场、藏匿地点、进出口、接触过的物品等。记录足迹不仅可以真实的反映足迹的各类痕迹特征, 还可以使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心理活动、行为习惯、作案手段等犯罪信息一一呈现出来。这为缩小排查范围, 确定侦查方向以及串并案提供了客观依据。
因此, 技术人员只有一丝不苟的的进行勘查工作, 对现场的足迹痕迹做出正确的记录并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 才能提高足迹的利用率和破案率。
2 现场勘查中足迹的记录概述
2.1 足迹记录内容。
2.1.1足迹遗留的准确方位和具体数量, 特别是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比如是在室内出口处一枚足迹, 距离东墙2米距离北墙4.6米。2.1.2足迹的种类、形状、大小, 是单个的还是成趟的足迹, 足别部位;单个足迹的足长和足宽;成趟足迹的步幅、步宽、步角。2.1.3承痕客体及其附着物的物理性质。留在可塑物上、坚硬物上还是柔软物上, 如可塑物包括粉尘、积雪等承痕体, 而瓷砖地、水泥地、桌椅等是属于坚硬物。2.1.4足迹所反映的种类特征和个体的步法特征。是赤足的还是穿鞋袜的足迹;若是穿鞋袜的足迹又属于橡胶、塑料、皮和布中哪类鞋, 步法是否有伪装等。2.1.5足迹附着物质中若包含现场之外的物质, 描述其性状, 记录是否做了提取。2.1.6现场足迹的提取、包装、保管方式, 做好标签并记录其品名、规格、数量等。2.1.7如果进行了现场足迹实验, 实验结果如何, 能证实哪些可能性, 是否提取了样本。
2.2 足迹记录的要求
现场足迹记录应有助于分析、鉴定, 以准确、简明的文字, 辅之以必要的表象图案, 并标明数字, 如实做好记录。
3 现场足迹的文字记录———笔录
3.1 笔录的内容和要求
笔录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足迹特征和犯罪活动情况, 反映追踪过程及现场其所见。主要内容包括:
3.1.1 接报案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及报案人的情况。
3.1.2足迹的遗留位置。比如, 室内外和进出口情况、足迹的分布、距离中心现场距离、与周围物品的关系, 特别是与作案行为有关的物体的关系。3.1.3足迹的种类。如平面或立体足迹, 灰尘或血足迹, 若是灰尘是加成还是减层。足迹的长宽及步幅。3.1.4足迹的形成以及遗留位置。如足迹是静止站立时形成的还是挣扎搏斗时所留, 是留在大理石地面上、木质地板上还是桌子窗台上等。3.1.5足迹的形态特征。比如跖前缘是波浪形、弧形、角形还是平直形等;赤足足迹反映出的花纹特征, 穿鞋足迹的穿用修补情况及工艺特征等。3.1.6伪装和反常的现象。认为伪装包括倒穿鞋、反穿鞋、倒行步等, 还有自然伪装如借助狂风暴雨冲坏足迹。3.1.7提取、包装现场足迹实物的方法。如:提取方法有照相法、复印法、制模法、化学法和提取嗅源等。3.1.8如果进行了现场足迹实验, 实验结果如何, 能证实哪些可能性。3.1.9追踪和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信息, 采取的措施及是否发现存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3.1.10足迹追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天气和温度。3.1.11发现犯罪现场上其他痕迹物证。3.1.12追踪过程中发现的犯罪活动及其他痕迹和追踪路线。追踪过程中提取的物证的名称、数量。
3.2 笔录的优缺点
优点在于便于记录。笔录不需要构思画图的大小、比例, 直接以文字的形式记录即可, 方便快捷且内容详细。现场中足迹的各个细节都可以用文字非常详细的记录下来。缺点则是缺乏形象性、简明性和立体性。笔录以文字的形式记录现场足迹的各个细节, 难以精准的描述出细节与细节之间的关系而且不够直观立体, 并且制作笔录耗费时间。
4 现场足迹的绘图记录———绘制示意图
4.1 绘制示意图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4.1.1 主体和关联现场足迹的分布。
从整体的角度将犯罪现场中所有足迹的分布及与现场其他物品的位置关系通过示意图全面反映。关联现场虽然不是犯罪直接发生的场所, 但其对侦查破案的作用不可小觑, 通过记录关联现场上足迹的分布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出罪犯活动过程。4.1.2足迹中形态特征的形状。足迹的形态特征, 如赤足的伤疤、鸡眼、老茧等以及出现的位置;穿鞋足迹的鞋、袜修补特点、磨损特征的位置。4.1.3单个和成趟足迹的形状结构、花纹图案、位置关系及其步态特征。
4.2 示意图的优缺点
优点表现为直观、形象。示意图将现场的单个足迹、成趟足迹、足迹与足迹的关系以及与其他物证的关系直观形象的表现出来, 便于技术人员进一步研究。并且与笔录相比, 绘制示意图的方式更加节约时间。示意图的缺点则是不够详细。图1为案件现场足迹分布示意图。
5 现场足迹的拍照记录———照片记录
就拍照记录的内容而言, 和以上几种记录方法内容相似, 不仅要求反映足迹与现场其他物体的关系、追踪的起终点等;特别强调拍照成趟和单个足迹细目照片, 并严格按照现场拍照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照相记录。照片记录的最大的优点是能够100%忠于现场的原貌, 便于侦查人员回顾现场, 照片记录是足迹记录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照片记录的缺点则易受到照相人操作水平影响导致如足迹质量不佳或变形。同时现场足迹的特征也会受照相机性能和光线等因素影响, 从而发生变异。在制作足迹照片过程中, 复杂背景或操作不当也可能造成足迹特征的模糊或出现一些虚假特征。照片记录的应用如图2所示。
结束语
案件调查记录 第4篇
1. 来自与职业橄榄球巨星汤姆·布拉迪相关的“放气门”案件听证会现场绘图
2015年8月12日,职业橄榄球巨星汤姆·布拉迪出现在美国地方法院
2.2001年3月13日,纽约地方法院,地区检察官助理安东尼·马修·博格达诺斯正在出示西恩·“普菲”·康博斯案件的一支手枪证物。康博斯被控非法使用武器,1999年他在纽约一家夜店向人群开枪射击。
3.2005年4月27日,加利福尼亚州圣玛利亚,迈克尔·杰克逊和他的前妻黛比·罗坐在法庭内。迈克尔·杰克逊被控骚扰儿童,法院最终认定迈克尔·杰克逊无罪。
4.2013年11月13日,詹姆斯·“惠特尼”·巴格正在波士顿联邦法院聆听他的审判。他被判31项罪名成立,包括敲诈和与11起谋杀有关。
5.1996年11月25日,加利福尼亚州圣莫尼卡,O.J.辛普森被原告的代理律师丹尼尔·佩托塞利(右)当庭质问。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杀妻一案在1994年轰动一时,最终法院判定O.J.辛普森杀害前妻及餐厅服务生的两项一级谋杀罪名不成立,仅被民事判定为对这两名遇害者的死负有责任。
6.2014年11月18日,波士顿法院,受到国际谴责的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制造者焦哈尔·察尔纳耶夫被判处死刑。
7.1985年10月7日,纽约,唐·金涉嫌逃避数十万美元联邦所得税被起诉,但法院最终判他无罪。
8.1969年,芝加哥,美国诗人艾伦·金斯伯格被控的七项罪名,经过反复的上诉、再审,最终审判结果大逆转,他没有被判处任何一项罪名成立或是被罚款。
9.2008年5月20日,芝加哥公开法庭,美国著名节奏蓝调歌手R.凯利涉嫌与未成年干女儿发生性行为一案,法庭宣布他无罪释放。
10.2014年1月27日,英国伦敦,好莱坞明星裘德·洛出现在证人席,案件涉及传媒大亨默多克旗下的百年老媒体《世界新闻报》在2011年爆出的的电话监听丑闻,法院最终判《世》交纳13万欧元的罚金。?笏(宁良凌编译自美国《时代》)
案件审理记录(第3 讲) 第5篇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一)文书格式
(二)文书结构、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等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以及具体制作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案由、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等内容。
文书标题——本文书的名称。其表述结构为: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案由——指本案的案件名称。其表述结构为:违法行为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案。
审理时间——关于时间的记录有两种情况:(1)对于集体审议的案件,审理时间是指集体审议会议的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和会议结束的时间;(2)对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是指审理人员集中审理案件并制作本文书的地间。
地点——主要是指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的地址。
主持人——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是指案件集体审议会议的主持人。《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第4条规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对于独任审理案件而言,主持人实际上即为承担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如:法制处的工作人员。
记录人——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是指承担审委会会议记录工作的人员。对于独任审理而言,记录人实际上即是审理工作人员本人。
审理人员——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审理人员是指本部门案年审理委员会的成员。《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4条规定,审委会设五至九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第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部分,正文。主要是对案件审理内容、审理程序及审理结论的记录。
集体审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①主持人宣布审理会议开始,并宣布到会审委会成员,以及到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②案件承办人员简介案件情况,并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及案件当事人的有关情况;③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报告对案件的初步审查意见;④审委会成员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议;⑤主持人对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归纳总结;⑥参加审议的人员对主持人的归纳意见,就是否同意进行表态。
独任审理案件,主要是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审理,并写出对案件处理的建议。
对于拟处罚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主要有以下5种情况:①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建议撤销本案;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执法人员继续调查,补充证据;③程序疏漏的,建议补充程序;④文书不完善的,建议重新制作有关文书;⑤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完备的,建议依法处罚。
对于请求批准的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有两种情况: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建议予以批准;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有三种情况:①对于原具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建议维持;②对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对于原具体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根据情况,建议撤销、变更,确认其违法或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部分、尾部。主要包括:签名、日期等。
审理人员签名——指所在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以签字的形式对本文书的认可。从严格规范的角度讲,应当要求参加审理的人员在每一页文书的尾部都要签名、认可。但是,一般讲,如果文书记录没有修改时,也允许在文书的最后一页签字,以代表对文书全部内容的认可。
日期——指审理委员会的开会时间,或者独任审理的集中审理时间,也即制作本文书的时晨。
(三)注意事项
本文书是内部使用的文书。不对外公开,不允许随便查阅,亦不向法院提供。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案件的审理情况,不能随意修改、删除审理内容。此外,根据审理工作的需要,可添加笔录续页。
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而言,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处理意见后,可能会出现再行审议的情况。再议审议时,应当参照上述审议记录要求,增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有关听证会议的内容,重新制作案件审理记录。
独任审理的案件出现再审情况时,应当列为复杂案件范围,由审委会主任召集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并重新制作审理记录。
案件调查记录 第6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
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
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
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案件查办-案件调查 第7篇
1、案件调查
(1)涉烟情报搜集X1、涉烟情报工作的作用
(1)有利于及早发现预谋违法活动,提供对预谋案件的调查线索。(2)有利于提高破案效率,保证破案质量。(3)有利于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争取同违法活动斗争的主动权。
2、涉烟情报搜集的概念和原则
涉烟情报的搜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情况、线索的过程。
因此,搜集情报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及时、迅速(2)客观、准确(3)全面、系统(4)持之以恒(5)遵守法制
3.涉烟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按照情报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违法人员情报、涉烟案件情报、违法线索情报。
(1)违法人员情报搜集的内容:①本人的基本情况部分,主要反映本人所具有的基本情况。②涉烟违法行为及嫌疑根据部分,主要反映与涉烟违法活动有关的基本情况。
(2)涉烟案件情报搜集的内容:①发案情况,包括发案时间、地点、发现案件的基本情况。②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性质、违法事实和情节、涉案物品、调查和处罚情况、违法形式等基本情况。③涉案违法人或嫌疑人情况,包括姓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专长、单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证件号码等涉案人的基本情况。
(3)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对象及内容:
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对象包括:①与已立案调查的案件有关的人、物、事线索。②与隐案有关的人、物、事线索。③与预谋违法有关的人、事、物线索。
违法线索情报搜集的内容:①关于人的线索内容,包括:已知的姓名、化名、绰号、性别、年龄、单位、职业、住址以及与违法人员的关系、来源、其主要问题和疑点等。②关于物的线索内容,包括:发现物品的时间、地点、发现经过和发现人基本情况;物品的名称、特征等;与物品相关的可疑人的情况。③关于事的线索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现经过和发现人基本情况;与违法活动相关的事实部分;与事件相关的已知人的情况和未知人有关情况的分析意见。
4.涉烟情报搜集的方式、方法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认定 第8篇
1 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列西街道北山,产权归魏某所有,砖混结构,建于1980年,用于自住。2002年房主迁出后该建筑开始出租,2005年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1层,共3层,占地面积80 m2,总建筑面积265 m2。座西朝东,每层由东至西分隔为3间,由魏某儿子出租、管理。该建筑共出租给8户17人居住,一楼租住2人,从东至西分别为大厅、何某居住、彭某居住;二楼租住9人,从东至西分别为石某一家(共5人)居住、陈某居住、胡某一家(共3人)居住;三楼租住6人,从东至西分别为陈某一家(共2人)居住、张某一家(共4人)居住。二、三楼6户为2005年装修后入住,一楼2户为2009年入住。火场现场及平面示意图,见图1、图2所示。
2 灭火救援情况
2010年2月2日2时7分5秒,三明市梅列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到三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令后,迅速出动2辆消防战斗车,共14人赶赴火灾现场。2时12分,大队官兵到达火灾现场。2时20分,搜救小组发现一楼楼梯口有2名全身被烧焦的人员。2时28分搜救小组发现一楼天井旁柱子处1名全身被烧焦的人员以及一楼楼梯至二楼平台处1名全身被烧焦的小孩,后经120到场医生确认3人已死亡,1人重伤(2月3日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2 时 20 分,火势基本被控制。2时25分,余火被扑灭。
3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3.1 起火时间的认定
(1)三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脑系统记录的第一个报警电话时间为2月2日2时4分42秒。
(2)根据匡某、杨某等人的笔录证实,报警时间为2时6分12秒(接警记录),根据笔录从匡某第一次听到爆炸声到起床再到拨打报警电话,中间过程用时估计8~10 min,可以推测匡某1时58分左右听到爆炸声。
(3)根据谭某笔录证实,2月1日晚在列西新村3排3号2楼看电视,快2点时听到爆炸声。
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10年2月2日1时55分左右。
3.2 起火部位的认定
(1)建筑内房间、物品烧损程度一至三层依次减轻。
(2)起火建筑一层烧损程度由东向西逐渐减轻。
(3)一层大厅东侧入户门的北扇门关闭,门里侧全部过火、炭化,外侧未过火、且无烟熏。
(4)一层大厅烧损最为严重,厅内停放的3辆摩托车、6辆自行车基本烧毁,厅内的木板、木条过火、炭化。
(5)根据3排4号正对面二楼住户杨某、3排4号2楼西侧住户胡某,以及邻居田某、王某等人证实,火灾是从一层大厅中间开始蔓延的。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在一层大厅。
3.3 起火点的认定
(1)一层大厅东侧入户门的北扇门内侧及门框整体烧损均匀,门内侧全部过火、炭化,外侧未过火、且无烟熏;门内侧下半部正对一摩托车车尾部位,凸起波浪痕较下部其他部位明显;南扇门外侧全部过火、炭化,里侧接近地面处部分未烧损。
(2)一层大厅贴临东墙墙角直立放置的石棉瓦烧损程度呈北重南轻。
(3)一层大厅西墙贴墙直立放置一长2.1 m、高1.0 m的木板北端烧损呈南高北低的斜面,斜面的位置正对摩托车车头部位(北侧)。
(4)一层大厅邻贴南墙地面放置的木条堆垛和竹杠,正对1号助力踏板摩托车的部位烧损、炭化最为严重,从该部位往两侧烧损程度均逐渐减轻。
(5)一层大厅北墙正对3号摩托车范围墙皮脱落,墙面有一“U”形受热痕迹,“U”形痕底部为向北倾倒的3号摩托车。
(6)一层大厅邻靠西墙木板的4辆自行车最靠近3号摩托车车头的自行车后部金属变形最为严重。
(7)一层大厅内停放的3辆摩托车烧损程度呈3号摩托车、2号助力踏板摩托车、1号助力踏板摩托车(由北至南)逐渐减轻。
综上,认定起火点位于一层大厅内摩托车停放处(见图3所示)。
3.4 起火原因的认定
3.4.1 排除雷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根据三明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月1日22时至2月2日4时,火灾发生地无雷暴天气。
3.4.2 排除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经现场勘验,大厅白炽灯的铝导线绝缘层已脱落,线芯完好,未发现电熔痕。
(2)用剩磁仪检测一层大厅白炽灯灯头至触摸开关之间固定线路的铁钉,测出的数值均小于0.1 mT。
(3)在距南墙1.45 m、距东墙2.13 m地面处提取白炽灯灯头(螺口)1个,经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火烧熔痕。
3.4.3 排除摩托车本身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提取摩托车启动继电器金属支架侧壁附着的铜质熔珠、启动继电器到启动马达之间配线、摩托车身大梁部位带熔珠铜导线和摩托车车身部位带熔痕铜导线等熔痕,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均为火烧熔痕。
3.4.4 放火嫌疑不能排除
(1)放火条件具备。一是多名证人证实一层大厅的门是常开着的,且平时无人管理,人员进出随意,具备人员进入现场的可能;二是起火建筑位于出租房屋集中区,周围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社会情况及人员成分复杂。三是起火时间为1时55分左右,夜深人静,嫌疑人实施放火不易被人发现。
(2)起火点位置奇特。起火点位于一层大厅内摩托车停放处,此处离门口近,且可燃物较少。
(3)现场停放有摩托车,助燃剂(汽油)易获取。
(4)一层大厅北侧的门起火前后开启状态不一致。根据第一个到场救火人员杨某的笔录证实,起火时,大厅入户北侧门是闭合的(与现场勘验痕迹相吻合);而根据许某等人笔录证实,在2月1日晚11时至12时经过大厅时确认大厅的北侧门是开启的。
综上,认定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新村3排4号民房火灾起火原因为放火嫌疑。
4 案件的移送与侦破
起火原因认定后,省、市两级刑侦部门高度重视。2月11日,福建省刑侦总队组织12名专家及技术人员到三明开展现场复勘复验、分析案情,并召开案件移送分析会。会上,火灾调查员汇报了火灾起火原因认定情况,对火灾现场的痕迹形成机理进行了解释,回答了刑事技术人员提出的各种质疑,并根据现场询问和勘验获取的证据,提出4点意见,供侦查工作参考:一是该起火灾发生时,曾发生局部轰燃现象;二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助燃剂(汽油)很可能不是外带的,应该是摩托车的汽油;三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极有可能是拔摩托车油管后点火的;四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近距离点火,必定受伤或体表烧损。会后,该案件于2月22日成功移送刑侦部门。
刑侦部门受案后,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的结论和案件分析会上的意见,结合前期的侦查工作,确定了人为放火兼顾失火的侦查思路。刑侦部门侦查人员紧紧围绕起火时间和客厅内摩托车停放处为起火点这两个“关键点”,紧抓人为因素这一重点,并紧密结合摸排调查情况,通过对各类线索反复分析比对筛选和综合分析判断,发现住在案发现场3排4号正对面的钱某行为怪异,活动反常,突然去向不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侦查和控制,2010年3月2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在四川被抓获。经审讯,钱某对因追求丧偶的小舅妈被拒绝,感情受挫,情绪非常低落,于2月2日凌晨到列西新村3排4号偷油不成,放火燃烧摩托车发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着火点就是停放在大厅内的摩托车,引火物为汽油,明火为打火机,手段是拔油管放油。
5 几点体会
(1)放火行为动机与受害人之间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 刑侦部门在确定火灾是否具有放火嫌疑时首先都会试图了解行为人的放火动机,排查受害人的社会关系或矛盾纠纷,甚至将之作为案件是否具备放火嫌疑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人对社会存有极大的报复心理,或者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产生一时的悲观怨世情绪,最终采取极端行为来进行情感的发泄。放火则由于其便利的实施条件和隐蔽的特征成为多数人采取的方式。行为人由于这种放火动机而侵害的对象不具有针对性,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些也不是行为人所希望的,是火灾发生后行为人本身失去控制能力而造成的。因此,有些放火行为的动机与受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从该起放火案件的动机调查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钱某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纠纷,只是由于钱某在追求丧偶的小舅妈被拒绝、威胁给小舅妈时介绍对象的邓某反被邓某威胁、找表弟要回欠他的300元钱被拒绝和偷油不成等一系列挫折后,产生了放火的念头。如果该案单从受害人的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为切入点进行调查的话,案件将难以突破。
(2)第一时间调集充足警力开展调查是尽早确定火灾性质、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前提。 火灾发生后,火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大都处于紧张状态,对一些涉及自身利益问题尚未进行仔细分析,而且对火灾发生时的情况记忆也比较清晰,叙述的内容往往比较真实客观。第一时间调集充足警力进行调查访问和现场勘验,就能掌握火灾真实情况,尽早确定火灾性质。对于放火案件,由于行为人实施放火时往往在深夜,目击证人少,同时在实际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放火现场遭到严重破坏,很难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因此尽早确定火灾性质、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成为破案的关键。在该起火灾发生后,三明市消防支队迅速调集辖区10余名火灾事故调查骨干开展调查访问和初步的现场勘验,福建省消防总队也在第一时间抽调3名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协助、指导调查工作,并很快确定了火灾具有放火嫌疑。确定火灾性质后,三明市刑侦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在省刑侦总队的指导下,调集辖区60余名参战民警,分成14个工作小组,排查了列西新村住户507户共1 147人,摩托车、助力车车主167人,火灾后去向不明人员19人,有盗油前科或劣迹人员12人,发现住在案发现场3排4号正对面的钱某在火灾后行为怪异,活动反常,最终锁定为该起案件的嫌疑人,并成功抓获。
(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对火灾现场进行科学分析是准确认定起火原因的基础。 对于放火案件,行为人大多数都有充分准备,实施放火较为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群众发现火灾的时候基本已经处于燃烧发展阶段。因此,对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的认定只能依靠现场的痕迹特征来进行分析判断。对火灾现场中各种痕迹形成机理认识水平的高低和分析推理能力的强弱决定着能否准确认定起火点和起火原因,这就要求调查人员要精通火灾调查专业知识,要能熟练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在认定放火案件时,除非有直接证据外,很多时候都是通过排除法进行认定。由于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要求火调人员在分析起火原因时,必须将起火点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全部列出,对每种可能的起火原因分别与现场的调查事实进行比较,逐个排除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可能性。排除的起火原因必须做到证据充分,高度重视科学规律、专家意见、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的运用。最后认定放火嫌疑时,要有充分的补强证据来进行印证。就该起火灾而言,火灾调查人员在运用现场痕迹准确认定起火点后,对起火点可能存在的雷击、室内电气线路故障、摩托车自身电气线路故障和放火等4种可能性进行分析,并提取了5件现场痕迹物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在用充分证据排除雷击、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和摩托车自身电气线路故障3种可能因素后,最终认定为放火嫌疑。正是由于火灾调查人员丰富的火场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科学分析、合理推断,最后让刑侦部门接受放火嫌疑的认定,否则该起火灾起火点特殊,在找不到起火源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摩托车自身故障引起火灾,造成错案。
(4)公安消防、刑侦部门密切协作是放火案件成功侦破的保证。 由于放火案件侦查过程的特殊性,从火灾的发生到确定起火原因最后到案件侦查涉及到消防和刑侦两个部门,如果两者之间意见不一或互相推诿,将会错失案件侦破的有利时机,最终导致调查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2009年6月,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明确规定消防、刑侦部门在发生需要共同调查的火灾时,应当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起火原因。笔者认为,消防和刑侦部门对火灾现场的共同勘验,既可以发挥利用消防部门专业的火灾调查仪器、工具以及火灾调查人员丰富的火场分析判定经验,也可以利用刑侦部门在指纹、脚印、尸体解剖、化验等技术设备及刑侦人员丰富的破案分析推理经验,综合两者对火灾现场痕迹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得到认定起火原因、判定火灾性质的有利证据。同时消防、刑侦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不重复调查、不重复询问,做到办案信息、成果共享,办案过程中随时通报进度、通报结果、统一步骤。最后在分析讨论案情过程中,双方要实事求是,重痕迹物证,轻推理猜测,更不应有蛮不讲理的质疑。消防部门对刑侦部门提出的合理问题,要科学对待,有必要时应再次进行深入调查。在该起火灾调查过程中,消防和刑侦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毃明确,都能按照各自调查重点开展工作,共同勘验现场,并多次召开案件讨论分析会。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消防部门火灾调查员对火灾现场的痕迹形成机理进行了解释,回答了刑侦部门提出的各种质疑,并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提出合理意见,为刑侦部门确定侦查方向并成功破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正是由于消防、刑侦部门的密切配合,才使得该起放火案件顺利告破。
摘要:通过分析福建省三明市“2.2”放火案件的调查认定及侦破过程,提出对火灾调查的几点体会,包括放火行为动机与受害人之间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对火灾调查的重要性,公安、消防的密切协作是放火案件成功侦破的保证等。
关键词:火灾调查,放火案,消防,刑侦
参考文献
[1]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吉林: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