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范文第1篇
互联网是传播信息的过程, 信息源头经过信息渠道而到达信息接收方。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是信息渠道的制作者。它是以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提供服务的机构, 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在网络环境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
我国的立法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明确的分类。但经过各方学者讨论研究, 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2]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发生侵权行为跟多的是直接侵权, 不属于第三方。所以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
首先,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地侵犯他人权益, 法律规定其与一般侵权一样,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 在《侵权责任法》中还规定了“通知条款”, 这是针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规则原则。由于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不可控性, 当权利人受到侵权时并不能直接找到侵权者, 既会通过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来保护其权益受损以及避免危害扩大。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再处于被动地位, 而应该积极采取及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以遏制侵权行为的扩大。由此可见,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技术和能力的限制, 可能无法主动地发现其管辖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但在接到侵权通知后仍不采取救济措施, 客观上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就成为侵权行为赖以生存的载体, 法律认定其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 我们认定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36 条第3 款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损害, 对该损害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学者认定此条为“知道条款”。对比此条与上文条款, 可知, “知道条款”比“通知条款”所规定的责任更重。在“通知条款”情况下, 被侵害者将侵权行为告之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明知或因疏于处理而未知两种情况。而“知道条款”是指有证据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已了解有侵权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此时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得出结论,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已经形成了共同的过错, 法律规定适用连带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 我国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网络环境之复杂和范围之广,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技术层面的匮乏由此法律不能苛责以主动监控义务。但并不代表其没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判断其承担责任与否的主要标准。
笔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采取合理预防侵权措施的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网络技术上比较专业, 所以, 对于他们而言完全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来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当然, 在采取预防措施时不能侵害权利人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发现搜索一些关键词会被屏蔽的情况, 这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干预而提供预防措施的技术手段。2. 对权利人的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这是最基本的知道义务, 如遇到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举报侵权行为, 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调查是否存在侵权, 而不能不作为。若因不作为而使得危害行为影响扩大则要与侵权者承担相应连带责任。3. 删除义务; 权利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对其实施侵权行为, 则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相应的通知后,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4.揭示侵权人资料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网掌握了网络用户的信息资料, 在一般情况下, 是不能轻易公布用户隐私。但如果有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益已被公安执法机关确认, 为方便追责,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披露网络用户的相关资料。
为阻止侵权行为发生,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侵权者在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时应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如不采取, 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知删除”规则是很好的平衡规则, 它使得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三者利益得到兼顾。尽管如此, 此项规则不能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唯一标准, 而只是其中之一。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辖领域出现十分明显的侵权行为, 即使无人通知, 法律也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 而受到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处罚。
摘要:随着网络普及程度越来越高, 网络环境成为一种新的社交环境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典型的如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一案, 引起了许多法学界人士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关注。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环境的创造者和管理者, 其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侵权责任的种类繁多, 本文不一一论述, 主要对频率较高的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加以研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作出了一些规定, 本文将针对这些规定来总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则原则及其认定和处理。
关键词:网络环境,侵权责任,规则原则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0.
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范文第2篇
我公司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提供长期高质量的服务,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用户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1、 建立各岗位的统一服务标准,建立内部服务质量奖励体系。
2、 建立故障申告和维护响应时间标准、建立维护质量标准和用户故障回访制度。
3、 硬件系统的稳定是网络系统存在的基础,只有最好的硬件环境才能建设最好的网络系
统。在此,我们选用了优质的服务器,用来确保系统硬件平台的安全、稳定。
4、 采用总体安全策略的管理:包括一致性的修改于维护;与其他管理功能的相互作用;与
安全服务管理和安全机制管理的交互作用;事件处理管理;安全回复管理。
5、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包括根据工作的重要程度,确定该系统的安全需求;根据确定的安
全需求,确定安全管理的范围;制订相应的机房出入管理制度,制订完备的系统维护制度,制订应急措施。
6、 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多人负责制度;任期有限制度;职责分离制度。
7、 对于软件系统:专人负责随时保持系统的更新与完善,定期检测,做到防患于未然。认
真做好备份还原工作,以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公司通过完善的技术支援流程,严格的专家培训体系以及相应的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培养大量的网络/服务器设备维护专家和技术管理人才。
二、技术故障措施
1、 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技术措施是防止不发分子利用互联网 破坏活动,保护互联网络的
信息安全的需求。我公司特此制订以下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的安全技术措施:
(1) 所有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使用经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的防病毒产品并定期对杀毒软
件升级,确保计算机不会受到已发现的病毒攻击。
(2) 确保物理网络安全,防范因为物理介质、信号辐射等造成的安全风险。
(3) 采用网络安全控制技术,联网单位应采用防火墙、IDS等设备对网络安全进行防护。
(4) 制订系统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漏洞扫描软件扫描系统漏洞,关闭不必要的服务端口。
(5) 制订口令管理制度,防止系统口令泄露和被暴力破解。
(6) 制订系统补丁的管理制度,确定系统补丁的更新、安装,及时堵住系统漏洞。
2、 防止黑客攻击主要包括:
(1) 安全漏洞检测与修补:
防止黑客最好的办法是在黑客找到安全漏洞并加以利用之前找到并修补漏洞。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安全漏洞不断出现。所以必须对最新发现的安全漏洞及时进行修补,并定期进行检测。本服务所包含的安全漏洞检测服务包括网络安全检测漏洞、主机系统安全漏洞检测、数据库安全漏洞检测和CGI程序进行彻底的安全漏洞扫描。安全漏洞的检测必须结合多种自动检测工具和安全服务工程师的专业漏洞检测和分析经验。
(2) 黑客入侵紧急响应:
对于严重的黑客入侵行为,我们将进行紧急响应,及时阻断入侵和回复网络系统。在完成紧急响应后,我们将对黑客入侵事情提供详细的分析报告,对黑客入侵的事件、攻击源、攻击手法,造成的损失以及系统日志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报告。
3、 防病毒主要包括:
(1) 跨平台多层次的产品;内部网络的互联以及系统异构,使得病毒的传播途径多样化,
任何一个系统都有可能成为病毒传播的“传染源”,这要求防病毒产品能够提供跨平台多层次的产品,覆盖内部网络的各个方面。
(2) 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计算机系统具有网络层次多、节点多、覆盖地域广等特点,
单位对计算机的使用和维护水平也不尽相同,这些均要求防病毒软件能够提供统一管理与集中监控。
(3) 病毒码统一自动升级:互联网的发展以及“黑客”技术等一系列边缘站点的影响使
病毒的出现使得越来越快,借助邮件服务器和网页服务器,新的病毒在出现后24小时内就可以感染内部整个网络,这就要求对病毒码统一自动升级。
(4) 全网扫描和杀毒引擎:新病毒借助于内部局域网以及邮件服务器和网页服务器传播,
并且修改内部网络安全设置,造成内部系统之间互相交叉感染,采用传统方法查杀病毒容易造成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情况,因此,这就需要对全网进行扫描和杀毒引擎。
(5) 强大的技术支持能力:病毒破坏系统的方法多种多样,修改注册表、删除系统内部
数据、修改内部系统安全设置、对内部网络进行攻击,发送内部信息文件泄露等多种手段。这些都对防病毒系统的维护人员水平、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6) 专业化的本地服务支持:内部网络复杂的使用环境、病毒传播和感染的多种手段、
新的病毒对防毒软件自身破坏情况的增多,这些都造成防病毒软件在具体实施和应用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服务支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要求体系
1、 上班时间:每周单休,休息时间由组长轮流安排。白天客户下班前要和晚班客户做好工
作交接,晚班客户下班前吧交接事项写在交换本上。
2、 每位客户一本备忘录,在工作过程中,每遇到一个问题和想法马上记录下来,相关办公
文件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如有遗失,自己补足。
3、 每周五下午召开例会,美味客户汇报一下自己一周的工作及接下来需要改进的地方。
4、 在工作中学会记录,记录自己服务的客户上的成交比率,学会计算,才会想要进步。
5、 参加市场部组织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6、 接待好来咨询的每一位顾客,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7、 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有事离岗需要向主管请示,如需请假,事先联系部门经理。
四、客户服务标准
1、 为用户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信息处理和维护。法定休息日,保证一位工作人员在工作
岗位值班。
2、 成立服务技术小组,保障24小时对突发的技术问题进行快速的解决。
3、 我们将定期总结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续改进服务工作保障服务质量。
4、 我们队经营的收费服务,明码标价,并可以随时在网站明显的地方查询相关费用。
5、 在相关的帮助文档中详细的说明业务内容和业务的功能,业务的范围、业务取消的方式、
问题申告电话、咨询电话等。
6、 我们专设电话受理用户的投诉。对于客户的投诉,我们会在7个工作日给与客户满意的
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范文第3篇
一个激情飞扬、活力四射的集体,一个团结友爱、自强自信的集体!近年来,在镇党委及镇团委的正确指导下,三里黄社区以“建设、服务、创新、发展”为理念,以服务社区团员青年为宗旨,以“文明礼仪我先行”等志愿活动为载体,结合社区实际情况,营造人人关注、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志愿服务氛围,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巩固基层青年群众基础
团支部一直将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工作作为团支
部工作的重点。团支部定期组织团员青年集体上团课,学习团的章程和团的基本知识,及时学习传达团中央有关调研精神和省、市、县团代会精神。坚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团员们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支部生活,对支部工作定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突出为民服务观念,营造良好的工作作风
团支部在社区党支部的带领下,明确工作职责,不断加
强成员自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献出爱心,共建美好家园。
为了更好地美化清洁社区区环境,让环绕在社区里的河
水清澈起来,2011年4月8日,三里黄社区团支部结合“爱国卫生日”,组织社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不定期的清理涡楚河地段,开展大清理活动。
在共建单位的支持下,组织社区青年志愿者,在城建社区内修路,给社区居民出行带来方便。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维权和守法的意识,联系共建单位涡阳法院在社区内开展了“普法教育宣传”活动。为了居住环境的美化、绿化,2012年3月12日,发动居民在小区内共同栽花,植树,共建美丽居住环境。
(二)扶贫助困,温暖弱势群体。
社区团支部和“七小”团支部共同开展了“爱心助成长 非凡的六一”捐赠活动。捐赠童鞋千余双,课外书千余册。社区通过红十字会捐送到了需要帮助的人。通过“爱心银行” ,“爱心黄丝带”等活动,救助弱势群体。团支部开展了对辖区困难青年、老人、孤儿进行帮扶。在辖区内开展了“我们是一家人”活动,为小区内的行动不便的老人上门义诊,并发放了免费药品,还讲解了有关老年人疾病的预防和健康知识。成立“留守儿童之家”,为孩子们全天开放农家书屋,提供假期辅导。
(三)精心策划,丰富团员文体生活。为了进一步繁荣居民文化,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团支部和金秋幼儿园在社区区共同举办了“文化走进社区家家同欢乐”亲子大联欢
活动。不定期在社区内播放爱国题材电影。组织拔河、象棋、五子棋、套圈等比赛活动。形式多样的活动既增强了团支部的凝聚力又提高了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团结协作,脚踏实地,做好团支部各项工作
团支部的领导核心是社区党支部,他们能否有效运转关系到社区建设的好坏。社区党支部开展党建带团建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邀请社区离退休老干部、居民党员、共建单位领导、人大代表等,为社区团支部发展献言献策。团支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日常管理稳定有序。成员之间密切配合,各项活动有序推进。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得团支部成员的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都得到了加强,工作也得到了街道党委和上级团委的认可和表扬。
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范文第4篇
一、航空服务礼仪的基本要求
航空服务跟其他服务行业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礼仪和个人形象要求比其他行业要高出许多, 而且空乘人员在正式工作前, 都需要进行专业的人员选拔和职业技能培训。作为直接面对乘客的工作人员, 服务礼仪最基本要求就是外在形象得体和优雅的交流方式, 以及具备亲和力, 才能促使航空公司给乘客留下良好的服务印象。
(一) 外在形象得体, 制服整洁
航空服务礼仪的最终目的是塑造举止优雅的空乘员, 从而为旅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但是这并不仅仅局限于空乘员内心素质的塑造, 空乘员外在的气质和服装仪容也十分重要, 所以得体的仪容是向旅客展示优质服务的最直观的表现, 也是对各位旅客的一种尊重。对于空乘员而言, 在日常工作中的妆容应该保持端庄得体的外在形象, 让其外在形象体现出内在涵养。除了外在形象得体之外, 服饰是塑造空乘员形象的另一个因素, 空乘员的服装风格代表着航空公司的对外形象。所以空乘员在着装方面也一定要注意干净整洁, 按照航空公司的制定要求进行着装, 而且在下机之后和上机之前, 一定要对服装制服进行清洗和整理, 确保制服没有异味和出现皱痕, 给旅客带来干净整洁的美感。整洁的服装和得体的外在形象, 有利于给旅客带来优质的视觉服务体验, 同时表现出航空公司和空乘员高质量的航空礼仪服务[1]。
(二) 优雅的交流方式
优雅的交流方式是航空服务礼仪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影响旅客服务体验的重要因素, 也是空乘员最基本的职业素质。空乘员跟旅客的交流方式, 会影响乘客对整个航空服务的评价。根据一项旅客对空乘员服务程度的调查资料显示, 获得旅客满意的空乘员身上都有着一个明显的特征, 就是举止言谈得体, 交流方式谦逊有礼貌。在实际的飞行航班中, 乘客往往会在旅行途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而且有些问题还是突发情况, 这个时候就需要空乘员进行调解或者解答了。对于那些经常被问及的普通问题, 空乘员应该细心耐心地为旅客解答, 不能有任何不耐烦的言语表现。对于那些突发事件或者以前没遇到过的问题, 空乘员应该保持冷静, 有条不紊地问他们解答。在跟乘客交流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自己面部表情和角度, 同时注意自己的语言措辞, 让乘客享受到一种尊重和重视的航空服务。
(三) 具备亲和力
亲和力是人发自内心尊重而体现出来的外在表现形式, 是在尊重的基础上产生的直观感受, 是任何一个服务行业人员都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对于空乘员而言, 亲和力体现在航空服务过程对乘客的友好以及热情, 具体形式表达是善意的微笑和各种友善耐心的服务行为。而对于乘客来说, 在自己短暂的旅途中, 每一次善意的微笑, 都能够消除此时内心的疲惫和陌生。每一个贴心的服务, 都会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 感受到航空公司真诚的服务。良好的亲和力不仅可以让乘客感受到优质的服务体验, 消除乘客在陌生环境中的陌生感和孤独感。还可以用短暂的时间让空乘员和旅客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 便于空乘员开展接下来的服务工作内容, 最重要的是能够增加乘客对航空公司的认可和好感。
二、目前航空服务礼仪及个性化服务中的不足
大多数航空公司在航空服务礼仪及个性化服务提供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这样的情况不利于航空公司的实际运营, 也影响着我国航空服务长远发展。所以空中乘务员的服务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做出进一步的拓展, 以此满足乘客的需求, 从而将航空服务礼仪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 为旅客提供更高的服务质量。
(一) 航空服务内容有限, 需要进一步拓展
在实际的飞行航班中, 乘客们在旅途中往往有提出新颖古怪的服务内容, 但是这些服务内容在航空服务内容中并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 于是就出现了航空服务内容无法满足部分乘客的实际需要, 会引发一部分乘客的不满, 影响乘客服务体验感。这样的情况几乎每天都会上演, 一次次的突发事件也给航空服务内容提供了很多参考样本, 航空公司可以把这些形形色色的服务内容进行总结, 从而完善和添加最新的航空服务内容, 以此给乘客带来良好的旅途体验。防患于未然比亡羊补牢的效果要强得多, 而航空服务礼仪也不应该仅仅停留空乘人员的素养加强, 有时候用心比主动服务更加吸引乘客喜欢。
(二) 部分空乘员心理素质不高, 心态需要加强
航空服务行业出现的纠纷的事例很少, 这是一件好事, 但是从某种角度来看这对空乘员的心理素质会有一定的影响。从好的一方面分析, 这说明了我国乘客的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空乘人员的服务让乘客感到满意, 也代表着我国航空服务行业正在不断地升级和完善。但是以一种另外的角度来看, 长期的稳定会让部分空乘人员适应这个环境, 从而当出现一些紧急事情和突发事件时, 他们往往不能想出好的方法解决问题, 甚至有的空乘人员还会出现恐慌的心理。通过这个特别的层面分析, 这就暴露出空乘员身上的一部分问题, 心理素质不高, 心态需要加强。如果空乘人员出现上述所说的情况, 就不利于航空服务的提高, 也不流于航空服务礼仪的培养以及改进[3]。
(三) 个性化服务满足不了旅客的需求
从航空服务的发展角度来说, 个性化服务是对传统航空服务的创新, 它打破了传统航空服务一成不变的程序化模式, 通过主动解决个人服务要求, 为乘客提供人性化的服务。飞机上客舱中的乘客形色各异, 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想法和要求, 这就要求空乘员除了要满足乘客日常需要服务, 想要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就必须对不同乘客作出对应的个性化服务。因为每个乘客的需求和差别都有着很大的区别, 而且空乘人员也无法对每个乘客进行个性化的服务, 因此想要实施个性化服务, 就必须对其作出统一和规范, 但是实际情况并没有想的那样轻松, 如今个性化服务还满足不了乘客的需求, 需要进一步完善[2]。
三、改进航空服务礼仪及个性化服务的有效策略
航空服务礼仪以及个性化服务有助于增强航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而且高质量的航空服务目前已经成为吸引客源的最佳手段, 谁家的服务质量高, 就能得到更多人群的选择。所以改进航空服务礼仪以及个性化服务应该得到航空公司的重视, 努力提高乘客对服务的满意程度, 为航空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
(一) 定期对空乘员的服务素养进行培训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 全民学习已经成为现在社会的一种潮流, 如果要适应社会发展潮流不被时代所淘汰, 一定要坚持活到老、学到老的学习精神, 不能有那种一劳永逸的懒惰思想。空乘行业是一项特殊高端的服务行业, 空乘人员的服务素养直接影响着航空公司整体的服务礼仪水平, 进而影响着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以及外界口碑。作为新时代的空乘人员, 不仅要具备航空公司需要的基本服务技能和要求, 还应该与时俱进, 学习最新的航空服务礼仪课程, 比如说客舱沟通技巧以及乘务形体礼仪等服务素养方面的课程。定期对空乘员的服务素养进行培训, 有利于改进航空服务礼仪, 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个性化服务。
(二) 借助新科技, 打造个性化服务
跟传统的航空服务相比, 目前很多航空公司把航空服务分为人工服务和硬件服务, 人力服务指的是空乘员对旅客在旅途中提供的面对面服务, 而硬件服务指的是运用科技手段, 研发出利于增加乘客舒适度的软件和硬件。新时代的背景下, 航空公司每年都会投放一部分资金用在硬件服务的研发和完善上, 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说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 综合旅客在飞行过程中的饮食情况, 明确固定群体的饮食偏好, 从而改进和完善餐食服务系统。借助新科技的力量不仅可以提高航空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 更是完善个性服务化的途径。
空乘员是航空服务礼仪的具体体现, 而航空服务礼仪是空乘员日常工作遵守的行为规范, 两者密不可分。而且从航空服务水平的现状来看, 航空服务礼仪和个性化服务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创新。各个航空公司也要以用户体验为基础, 结合现在的乘客的特点, 不断改进航空服务礼仪, 提升空乘服务人员的素养, 推动并创新个性化服务, 为乘客提供更优质的航空服务而不懈努力。
摘要:随着生活质量和经济水平的提高, 人们外出旅行的交通方式日渐倾向于选择航空运输。但是对于航空公司而言, 这是一个大的机遇, 同时也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为在激烈的航空市场竞争中, 人们越来越注重服务质量和消费体验。航空服务礼仪是航空服务质量的外在表现形式, 代表着航空公司的形象, 所以我们需要重视航空服务礼仪以及个性化服务的提供。本文通过分析航空服务礼仪的基本要求, 找出了航空服务礼仪及提供个性化服务过程中的不足, 从而提出了改进航空服务礼仪及个性化服务的策略。
关键词:航空服务,服务礼仪,个性化服务
参考文献
[1] 郑颖.客舱乘务员礼仪[M].厦门:厦门出版社, 2008:1.
[2] 徐文芳.乘务礼仪对打造个性化客舱服务的探析[J].科技创新导报, 2010 (18) :146.
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字经济 就业群体分化 多维治理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以集成电路、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信息经济浪潮扑面而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顺应信息经济发展潮流,结合自身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奇迹。特别在进入21世纪的短短二十多年时间里,以互联网、移动通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进一步推动现代经济数字化转型,推动信息经济步入数字经济发展阶段。数据是传统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技术之外的新的生产要素,甚至是决定现代经济发展水平的关键性生产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经济就是以数据为重要生产要素的信息经济新的发展阶段。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核心要素,它既与传统实体性生产要素相互联系,具有渗透性,又兼具备独立性。因此,数字经济转型包括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转型两种方式,前者体现与实体生产要素的联系性,后者显示其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相对独立性。产业数字化转型以传统实体性生产要素为基础,通过产业数字化推进传统产业在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升级,实现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市场竞争优势,如传统商业与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催生了数字平台商业模式;现代农业、智能制造、智能建筑等均为传统产业数字化所催生的新产业。数字产业化转型则以海量数据为基本生产要素,以互联网为依托,为广大用户提供数据与信息产品,如网络游戏产业等新兴的信息化产业。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相互交融、协同发展,共同推进人类步入数字经济的新时代。正如历史上所有新经济形态一样,数字经济在改变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将对劳动方式、社会分层产生重要影响,并对现有的社会治理模式提出诸多挑战。
数字经济转型推动就业群体分化的经济社会逻辑
数字经济上述内涵与转型方式决定了新时期劳动者群体分化的经济社会逻辑。这一逻辑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两个阶段:数字经济转型下的劳动生产率两极化与就业群体分化。
第一,数字经济转型推动劳动生产率两极化。从经济发展的历史演进看,所有新技术均会引发相应产业转型,产业转型的共同特征就是创造性破坏,通过破坏旧的生产方式,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数字经济转型也不例外,产业数字化是把数据通过算法逻辑改变为制造工艺与生产流程,改造传统产业的是生产过程,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与智能化,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标。根据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经济特征,经济领域可划分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经济学家发现这三大产业化数字转型的后果有较大差异,引发经济学界出现了“生产率悖论”的讨论。经济学家发现在信息技术大幅进步的同时,整体生产率却没有得到显著提高。这一现象可以从结构性视角进行解释,数字经济确实从整体上推动了产业变革,但产业数字化转型对不同产业或者对同一产业的不同类型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甚至有着巨大差别。第一产业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主要取决于生物的生长过程,数字经济虽然能够影响农业销售与规模,甚至优良品种的培育,但难以通过算法或数据大幅改变生物有机体的生长过程。因此,农业产业数字化对第一产业的生产率影响相当有限。但是数据要素对工业或制造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的。智能制造能够通过数据算法不断快速更新产品,优化生产流程与销售过程,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三产业数字化转型也有不同的演化路径。高端服务业如金融、证券等行业可以通过产业数字化,运用数据算法优化服务流动,快速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产业数字化创新所产生的创造性破坏减少就业岗位,快速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对于大量的一般性制造业或低端服务业,如小商品制造、餐饮业、旅游业、家政等行业,数字经济转型对这些行业劳动生产率影响较小,甚至高端产业革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会涌入低端服务业与制造业,降低该行业劳动生产率。可见,产业的属性与行业不同,产业数字化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具有较大差异,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深化,进而出现产业两极化现象,抑制整体劳动生产率提高,并导致数字经济转型出现“生产率悖论”现象。
第二,数字经济转型驱动劳动力市场就业群体分化。从经济资本的理论逻辑来看,产业数字化转型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分化必然带来劳动力转岗流动,进而导致收入分化与群体分化。经济学理论认为,收入最终取决于劳动者的边际产出,边际产出持续增加的根本原因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产业数字化推动产业升级的背景下,创造性破坏使得制造业中的低人力资本岗位减少,高人力资本岗位增加,减少的岗位往往多于增加的岗位,使得劳动生产率提升,高人力资本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将会持续增加。与此同时,大量被淘汰的低人力资本劳动者进入低端服务业,边际产出的增量少于劳动者人数的增量,甚至平均边际产出相对下降,导致低人力资本劳动者的收入维持不变甚至相对下降。收入分化加剧的社会后果就是社会群体分化,不平等加剧,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增加。美国的发展已经印证上述发展逻辑,给我们提供了反面教训。全球化与产业数字化引发美国民众收入两极分化,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基尼系数增加。当经济上处于两极,人们的价值观就会变得对立,社会分化、政治分裂就是必然结果。
我国劳动生产率两极化及就业分化趋势
中国制造业比重下降及其数字化转型,共同促使部分劳动者转岗就业并发生职业流动。这些被高端制造业淘汰的转岗者能够流向哪里呢?答案是大多流入低端服务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表现出制造业比重下降,服务业比重快速上升。与此同时,数字产业化转型推动现代通讯技术、移动互联网与物联网快速发展,数字产业化与商贸服务业数字化深度融合,平台数字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从网民数量、应用广度、移动互联网渗透率等多维度指标衡量,我国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领头羊,全球十大平台经济中,中国的阿里、百度、腾讯占据三席,数字产业、共享经济、在線商业平台模式的创新激发了大批创业公司。在平台数字商业模式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外卖骑手、快递小哥、滴滴车主、阿里巴巴的生态化就业等大量新业态。因此,在我国的数字经济转型过程中,制造业的产业数字化与数字化产业、商贸服务业同步发展,制造业转岗的劳动力主要流向数字平台商业与服务业的新业态。
我国就业分化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呈现出独有特征。从基尼系数的变化来看,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基尼系数由0.3攀升至0.4以上左右,但近10余年来基尼系数基本在0.45左右波动,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我国数字经济转型并未带来收入不平等加剧,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就业分化与转岗流动增加了收入不平等,但数字产业化催生的新业态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收入不平等的上升趋势。从微观机制上来看,近10年正是产业数字化与数字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期,制造业数字化造成收入分化加剧,但平台经济模式下的新业态,不但消化了制造业淘汰的转岗者,还吸引了许多原来低技能、低收入工作者,也为许多低收入劳动者提供兼职与多份工作的可能性,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从而缓解收入分化的趋势。可见,劳动者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分化与新业态就业机会上升两种力量的相对大小。我国数字经济转型的实践表明,数字经济转型会加大高收入与中等收入之间的差距,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中等收入与低收入之间的差距,从而将我国收入差距维持在较为稳定的状态。
数字经济驱动就业与劳动方式变革
在数字经济转型中的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不但引发了就业群体的岗位流动与收入分化,也极大地改变了劳动者的就业与劳动方式,对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配置产生了深刻影响。
首先是管理方式数字化。管理方式数字化是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转型的重要维度之一。数字经济转型不但深入渗透原有产业的生产过程,也融入企业管理过程,推动企业管理方式数字化。管理方式数字化主要包括管理流程数字化与沟通方式网络化。管理流程数字化就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企业运行与员工行为大数据,运用新的算法再造企业管理流程,设计管理过程的系统软件,降低企业管理成本,进而提高生产效率。沟通方式网络化就是通过建立各类微信、QQ工作群,导致工作关系网络化,工作网络与生活网络高度重叠,劳动者随时可以接到雇主的工作指令,造成工作“如影随形”,工作可以随时侵入劳动者家庭生活,雇主对劳动者的隐性剥夺程度加深。可见,管理方式数字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雇主对劳动者控制能力增加,加大劳动者工作压力,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其次是劳动方式平台化。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经济是服务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最典型的商业运营模式。新型商业模式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平台经营者、平台企业、平台劳动者。平台经营者主要提供信息沟通、财务结算等一般性服务,平台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动者、消费者均通过平台互动,通过互联网完成工作或劳务的预约、实施与结算。平台劳动者是数字经济转型中形成的典型新业态,平台化的劳动方式呈现三大特点:其一,工作地点的分散性与随机性,平台运营者通过互联网寻找商品与劳务需求者,并与供给者快速匹配,满足消费者需求。消费者居住地高度分散,平台劳动者服务对象高度不确定,工作任务具有随机性。其二,工作流程算法化与工作指令数字化。互联网平台通过消费者行为大数据,通过数据挖掘与设计算法,匹配供求双方,通过数据算法控制、监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实现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强控制。其三,劳动者人力资本的非专有性。平台经济模式下的劳动者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送货、维修的等简单的时间密集型劳务,任务量巨大,工作简单,人力资本专有性需求低。这一特征决定了平台经济劳动者进入门槛较低、对劳动者吸纳面广,对促进人口大国的更充分就业意义重大。
再次是就业方式灵活化。数字平台商业模式的劳动雇佣方式具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强控制与劳动关系弱化的双重特征。前者基于平台经济的数字化本质,后者则由平台经济的劳动性质所决定,人力资本专有性低,缺乏累积性,多数企业不愿意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大多数属于非正规就业。对于劳动者而言,进出都很容易,工作流动性强,风险较高,企业社会福利少。就业方式高度灵活化还体现为劳动者既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还可兼职做多个工作,可以获取较高的收入水平。
最后是就业质量两极化。在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转型推动下,劳动生产率有两极化趋势,劳动者就业质量呈现两极化。对于数字化转型中生成的高人力资本专有性岗位,这部分岗位主要集中在高端制造业与高端服务业,有助于提升企业劳动生产率,工资收入将会持续提高,工作福利、社会保障水平同步升高,工作环境舒适,工作满意度高,就业质量升高。但在数字经济转型中被淘汰以及新进入的低人力资本劳动者,只能进入低端服务业,这部分岗位数量巨大,易进易出,主要集中在平台经济商业模式所产生的新业态,对劳动生产率贡献较小,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竞争性强,社会保障水平低,整体就业质量较低,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力的蓄水池。
数字经济时代就业群体分化的多维治理路径
数字经济转型已成为现代经济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数字经济转型不但带来持续的经济发展与经济结构转型,导致新业态层出不穷,也会进一步助推就业群体快速分化,深刻影响我国的社会分层结构与社会运行状态。为此,要充分重视数字经济转型带来的诸多挑战,优化政治社会政策设计,进行多维治理,维护弱势就业群體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鼓励创新创业活动,保证就业稳定与持续扩大就业。现代经济学认为,就业总量从根本上取决于经济长期增长水平。总需求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等,只能影响经济短期增长,对就业数量的影响也是短期的,对长期稳定与扩大就业的贡献更是相当有限。就业的长期稳定取决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经济长期增长的根本动力是科技创新以及基于科技创新的创业活动。数字经济转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以人工智能、6G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将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相互贯通,开拓新的经济发展潜能,推进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因此,要进一步降低创业政策门槛,优化创业政策,通过创新创业实现就业长期稳定与扩大就业。
二是优化社会保障政策,强化政府兜底思维。数字经济转型必然加快职业流动,带来更多的新业态,非正规就业与灵活就业的比重还会增加,甚至成为未来就业的常态。如现有的劳动法规及社会保障政策不能及时革新和跟进,将会大幅提高创新创业企业成本,打击小微企业创业的积极性,弱化经济发展活力。此外,新业态具有高度灵活性与多样性,工作流动性强,规范劳动关系难度极大,监督成本过高。为此,应优化社会保障政策设计,树立政府兜底思维,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三是充分发挥工会职能,让劳动者通过组织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业态中企业对劳动者的算法控制,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方的监督成本过高。应该积极探索平台经济下工会的组织方式,明确劳动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地方总工会指导各类新业态建立工人的工会组织,利用组织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激活社区的社会管理职能,关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新业态就业方式与工作方式的灵活性与分散性,使得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成本较高。管理数字化、新业态的高强度劳动还会导致劳动者身心疲惫,身心健康受损。新时期应该强化社区的服务功能,以社区为地理边界,扩大社区公共空间,引进社会服务组织,建立社会工作者机构,强化社区心理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水平。
五是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劳动者学习意识与学习能力。在数字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折旧或贬值速度加快,人们可能难以一辈子只从事一个职业。为应对数字经济下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变化,要优化好教育的人才培养功能。教育具有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劳动者的重要功能,教育改革要与数字经济转型相匹配,数字经济时代应强化基础教育与通识教育,提升人们的数字经济素养,提高劳动者获取知识的能力而非知识本身。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树立终生学习的意识,善于在工作与实践中学习,更好适应数字经济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实证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本文系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面临的主要就业风险及多维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1&ZD181)成果】
【参考文献】
①蔡昉:《数字经济发展必须具有分享性》,《中国中小企业》,2021年第7期。
②平新乔:《互联网的经济影响与市场结构》,《世界经济》,2001年第2期。
③苏丹妮、邵朝对:《服务业开放、生产率异质性与制造业就业动态》,《财贸经济》,2021年第1期。
④于萌:《在灵活性与保障性之间:平台劳动者的社会政策保护》,《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
责编/于洪清 美编/李祥峰
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范文第6篇
【摘要】大数据精准营销能利用技术手段将原本无序无向的信息传递整合改造为有序、精准的信息传达,进而达到广告主与用户的双赢。但在实践中,网络安全与用户信息安全却始终因此而存有较大的风险隐患,且焦点多集中在用户的数据被过度开发、隐私权受损上。现从用户隐私权让渡的角度思考,如果平台能与用户建立起一种权力平衡关系,在营销投放时不主动打扰用户,保障用户的网络安宁权,则将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精准营销体系,进而构建安全有序的网络媒介生态环境。
【关键词】大数据;精准营销;用户隐私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自我、强调个性。消费者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分散化,传统的营销方法已经让企业难以捕捉和满足分散的顾客需求,更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互联网时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成为产业界争相抢夺的资源。在大数据的助力下,企业可以通过精准营销轻松打破传统营销的桎梏,给用户带来更周全的服务和更好的消费体验。但同时,也带来了用户隐私安全隐患。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施行,规范了自动化决策与用户信息处理,商家在对用户隐私的获取时受到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的限制,需要切实遵循“告知—同意”的规则,在未获得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不能通过用户画像开展精准营销。
一、大数据下精准营销的商业价值
早在2011年6月,美国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做出的报告《大数据: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前沿》指出,数据作为新时期的基础生活资料与市场要素,其重要程度不亚于物质资产和人力资本,在未来的企业发展中,大数据将成为企业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的主要方式与关键要素。2017年大数据应用的部署情况已经显示,59.2%的受访企业已经成立大数据分析相关部门,35.1%的企业已经应用了大数据。[1]其中,大数据应用最为广泛的三个领域分别为营销分析、客户分析和内部运营管理。大数据应用为企业带来的最明显效果是实现了智能决策和提升了运营效率。统计显示,2020年,在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叠加的影响下,我国数字经济依然保持9.7%的高位增长,是同期GDP名义增速的3.2倍多,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2]目前,大数据在电子商务产业的应用得到进一步普及,大数据的商业价值已经充分显现。产业数字化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缓解了疫情对我国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
2005年9月,菲利普·科特勒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精准营销的概念。他认为,公司需要精准、可衡量和高投资回报的营销沟通,需要更注重结果和行动。如今,精准营销与大数据的结合已是社会经济方式变革的必然选择。大数据下的精准营销是通过互联网获取数据的营销方式,可以被简单地称为“请求”加“响应”的模式。服务器的日志中,记录下来每个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轨迹”,比如个人的信息与访问的时间、请求的命令、访问的网址等数据。通过技术的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预测,构建对目标消费群体有强针对性的商业逻辑和商业模型,让企业对目标用户的营销做到精准有效。大数据下的精准营销将原本无序无向的信息传递整合改造为有序、精准的信息传达,通过“千人千面”的个性化推送来实现广告主与用户的双赢。
二、大数据下精准营销用户隐私安全的失范
(一)“精准”与隐私权让渡
精准营销是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强大的数据资源和数据分析能力,对用户的行为进行精确衡量和分析,并通过数据分析进行客户选择和有效信息的投放,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所以,精准营销投放的原则是“精准”,即目标受众准确、客户需求准确、投放内容准确。根据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不仅能适时满足受众的需求,也能大大提升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效果。为实现这种精准营销,最大化提升广告效应,承载广告的媒介平台往往会记录和计算用户的个人习惯、爱好等行为信息。这些数据信息都具有极强的隐私性,但对于用户来说,面对海量的信息,如何找到自己最想要的内容却是其痛点,因为时间是一个刚性成本,无效检索是极大的浪费。所以要想便捷地找到内容,就有可能得拿自己的部分隐私作为交换从而得到平台相应的服务,这就是受众隐私权的让渡。
(二)用户隐私权让渡的风险与失控
“让渡”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对权力持有人所持有的权力,通过一定的方式,部分或全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移给他人,本质上让渡是一个权力转移的过程。从传统来看,商品的交易属于有偿让渡,慈善捐赠属于无偿让渡。但严格来讲,不论是何种让渡,在权力转移之前,双方有必要就权力的转移方式、转移方法、转移范围、转移结果等方面进行事先的约定,或者受让方要告知出让方权力转移过程中的风险。
现在我们面对的众多基于商业目的的用户隐私权授权状况并不理想,大多数过程是用户被动地选择,或是因为某种特殊需要而主动共享隐私。此种状况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让渡过程中出让方没有收到任何风险提示;二是受让方未出具完整的可信服的隐私权适用范围和保护协议;三是双方对未来隐私泄露后所产生的结果都没有准确的预期。所以,用户隐私权的让渡看似是个人主动行为,却存在不得已而为之的种种风险。比如,企业掌握了用户让渡的个人爱好、习惯等隐私信息,不但可以计算出用户的商业需求,还可以准确地预测用户个人的下一步行动、感情的变化、语言的组织,甚至可以预知用户对某个事物的判断。那么再下一步就可能是,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去影响用户的判断或选择。于是,这种经由大数据、互联网的便捷而产生的所谓个人精准服务,极有可能被平台、企业或特定團队利用,成为引导舆论、干预决策的有力工具,并从中获利。
三、大数据下精准营销用户隐私安全保护策略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自主性的保障前所未有的觉醒。在隐私权研究中,有学者宏观地从意识培养、立法监管、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构建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构想。[3]也有学者确立了隐私保护的原则,即以人格尊严与伦理价值作为要件隐私,以主体不同身份角色与所处境遇确立隐私外延差异,以社会对涉私的违德行为可容忍度为依据判别隐私正当性等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做了深入分析。[4]下面,笔者试图从用户隐私权让渡的角度来作些许补充。
(一)用户隐私权让渡:一种动态的平衡
用户隐私权的让渡需要与平台建立一种平衡关系。因为在网络媒介环境下,用户经常会有意或无意地参与到营销的过程中,成为信息的分享者。而隐私具有相对性,从根本上来说,隐私是一种相对的平衡,是用户愿意分享的信息数量和希望享受到的服务二者之间的平衡。而且,对于个人隐私界定的标准是有弹性的。从当前的消费现状看,隐私的标准是朝着越来越开放的方向发展的,前提是企业为这些愿意交换隐私的用户提供更加精准的个性化服务。比如手机LBS服务,这个技术在刚开始投入市场的时候很容易让人心生抵触,但随着LBS服务中的各种应用的不断推出,像地图导航服务,用户就会觉得有用而去下载使用,同时还可能推荐给他人使用,为该产品做口碑传播。而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如《华尔街日报》在探究互联网隐私话题时提到的,整个互联网的经济模式都一样,一方面为用户提供“免费”的服务,但需要用户通过分享有关他们的生活、朋友、兴趣和活动的信息细节来作交换;另一方面是拿用户信息去吸引广告主、APP开发商和其他商业机会以盈利。在这个“交换”模式下,互联网平台掌握的用户数据是一个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5],前提是互联网平台需要保证数据的合理使用,不威胁到用户的隐私,给用户提供更为周全的服务。在这个前提下,网络用户隐私权的让渡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用户应在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生活需求之间做充分的评估,至于平衡的界限需要用户自己作判断。
(二)精准营销规则:“告知—同意”
大数据下精准营销要做到按需投放,不主动打扰,以保障网络媒介环境的和谐有序。也就是说,只有当用户表达了兴趣和意愿时,商家才能利用数据对用户投放广告。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将用户信息的使用控制在了用户所需上,从而避免影响用户的正常生活。《个保法》对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即便是平台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数据掌握了用户的特点,商业平台在和商家合作投放广告时,也只有当网络平台上的用户点击了商家的链接,进入商家页面之后,平台才可以给商家用户流量的数据挖掘结果,并始终确保在这一过程中“点击”才是用户隐私让渡后的“授权”动作。其他的动作如搜索展示广告,也是在用户做了“搜索”动作后,告知了自己的需求,平台才能向用户投放其感兴趣的广告。当然,在现实中也会出现“不主动打扰”未能实施的情况,这种现象多属于数据挖掘能力的实际欠缺或者是数据的相对性所导致的。当然也有企业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多表现为数据的非法盗窃和使用。因而,对于用户隐私数据的使用也是一个度的把握问题。企业在进行数据挖掘时,需要得到用户的认可与支持,把控好用户行为与隐私之间的界限。总之,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大数据库,一定的数据分析是不可回避的,数字化的精准营销是企业的必然选择。
(三)“我的信息我做主”:保障用户网络安宁权
网络空间是社会空间的组成部分,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已经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网络空间里的用户可以享有在现实空间里同等的权利。网络安宁权概念最初来源于欧洲,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将保护用户安宁、避免被过多商业广告打扰的权利写入法律之中,德国甚至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监督此事。我国对安宁权的引入时间较晚,最早在2012年中国最大的微博社区新浪出台实施的“微博社区公约”中,首次明确了用户享有安宁权,任何人不得非经允许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随后,《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发布)也将保护用户安宁权写入其中。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首个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首次针对骚扰信息、垃圾邮件提出了对网络安宁权要进行保护的新概念。[6]《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2014年3月15日发布实施)及其细则文件,规定了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的原则性要求,同时涉及将用户信息去身份化处理、为用户提供选择机制等技术细节,目的是通过保护用户的隐私来实现用户的网络安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如未经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等,从立法的角度保护用户网络安宁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6月25日发布)明确指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实施)首次提及“处理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在“第四编人格权”中再次肯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实施)进一步对包括个人信息处理在内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规范。《个保法》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从条款分散正式迈向了专门性立法,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一起共同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也就是说,个人有权决定个人数据的使用或转移,并可以把控和监测自身数据的传输和流转,真正实现了“我的信息我做主”,从实质上保障了用户的网络安宁权。
四、结语
隐私的保护一种是靠规则,一种是靠物理手段。屏蔽網络,拒绝新媒体的物理手段虽然立竿见影,但却会阻碍事物的发展。因为,从进化论的角度看,人类的冒险精神永远都是在用多种后置的风险去置换一项现实的可能;从技术的角度看,未来数据会更多地在每个智能设备之间传输,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接收端和一个数据节点;从用户角度看,坦然面对技术对社会的改造,有可能这些看似不公平的置换对个人不会有大的负面影响,反而是对个人的促进。所以,建立新的规则更可靠,《个保法》的实施让精准营销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有法可依。随着历史的发展,界定隐私的标准会变成一个有趣而又激烈的故事。不过,无论有怎样的冲突,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媒介生态环境是人类共同的目标。
[本文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文化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资产化的版权规制研究”(项目号:2019BYS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国大数据发展调查报告(2017年)[R].北京: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原工信部电信研究院),2017.
[2]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R].北京: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
[3]刘小霞,陈秋月.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传播,2014(5):125-128.
[4]陈堂发.新媒体涉私内容传播与隐私权理念审视[J].学术月刊,2014(12):13-21.
[5]王悦彤.广告摄影的法律与伦理道德研究[J].新闻爱好者,2013(6):87-90.
[6]张闲语.“网络安宁权”想说爱你不容易[EB/OL].https://hlj.rednet.cn/c/2013/12/07/3219087.htm,2013-12-07/2021-7-15.
(王悦彤为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杨海军为上海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