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养老院资金计划范文第1篇
税收优惠为养老服务业添活力
2013-10-23 15:49 来源:谷斌 月梅 清亮
养老服务是全球共同的话题。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要求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服务产业注入活力。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此次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无论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还是意见,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均没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也就是说,对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2.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该文件强调的是“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这次意见也明确,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文件的共同点是强调了福利性、非营利性,将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营利性企业或组织排除在外。
3.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
4.养老院占用耕地免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捐赠可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及意见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投资养老院资金计划范文第2篇
新政主要内容概述
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出台的《通知》主要作出如下调整和修改:
表1《通知》对《暂行办法》作出的调整一览表
主体资格限制
《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其公司治理、内部管理、管理团队、财务指标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通知》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团队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调整。
保险机构资质
与《暂行办法》相比,《通知》在年度盈利、上一年度净资产要求以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均放宽限制。《通知》颁布以前,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产方面比较难以满足股权投资监管的要求;《通知》颁布后,应会有更多的保险机构有资格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另外,《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专业团队,该专业团队所在的保险机构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对投资专业团队配备上作出的规定。对于众多中小型的保险机构而言,专业团队可能会成为其参与股权投资的一大障碍。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保险机构就须确保其在人员配备上满足有关的硬性要求。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
《通知》将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和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与《暂行办法》相比,《通知》中增加了“认缴资本”,主要是考虑到合伙制的管理机构。在数额方面,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管理机构均需要满足1亿元的资本要求,该数额与《暂行办法》相比并未降低。
另外,《通知》中要求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保险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因此对于由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作为管理机构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将不能进行投资。
表2《通知》对《暂行办法》作出的明确事项一览表
投资对象
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品种,给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由。尽管保险机构可选择的投资产品种类增多,但保险机构在投资决策时仍将会比较谨慎。目前实践中,保险机构选择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都是具有政府背景或者国资背景的基金。因此对于《通知》中增加的可投资品种,未来的实践如何仍有待考察。同时对于新型产品的股权投资,相关部门还应出台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保证相关投资行为合规进行。
直接股权投资
关于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通知》规定,“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从而拓宽了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
对于上述新增加的投资领域,保险机构若进行投资,不仅应遵守《暂行办法》与《通知》的规定,还应关注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和监管等。
间接股权投资
关于间接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仅宽泛地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其中的“等相关金融产品”在表述上仍较为模糊。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对于新兴战略基金,《通知》明确规定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随着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保险机构应更加主动地尝试新型的金融产品,监管机构还需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操作性的配套规定。
股权投资监管及相关问题
审批备案
保险机构股权投资,首先需接受保监会进行的股权投资能力验收,获得股权投资资格,即所谓的“一事一批”。“一事一批”的要求直接影响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效率。《通知》出台后,众多保险机构均在积极地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牌照,从而免除“一事一批”的繁琐程序。根据公开的信息,2011年仅有个别大型保险机构获得股权投资基金牌照,且审批时间较长;《通知》出台后,截止到目前已有多家保险机构公告其获得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牌照,审批的速度较去年呈加快趋势。
此外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机构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股权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从实践中看,报备程序被安排在签署交易文件之后,完成交易之前。保监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因此通常保险公司与对方签署的协议中会注明“经保监会审批后生效”。然而,以报告形式存在的备案制不同于严格的事先核准制,保监会对于报备工作并未有正式的批文或行政许可公布,实践中报备成功的标志也不尽相同,较缺乏透明度和一致性。
随着险资新政的出台,众多中小型保险机构应会参与到股权投资中,“一事一批”以及报备程序应适应客观现实的变化而作调整,从而促进保险资金顺利高效地进入股权投资领域。
信息披露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和托管机构向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时间分别为每季度结束后30日和每年4月30日之前。托管机构提交上述定期报告需要附上保险基金投资状况、投资合法合规状况、异常交易事项、主要风险状况等等。鉴于该信息披露对保险机构后续投资的重要影响,保险机构首先对托管机构需附交的相关材料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基金委托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条将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和管理基金的机构视为同一机构,并未对两者进行区分,并统一规定了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与管理基金的机构是否可为两个不同机构,其是否都必须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可否将基金委托相应资质的内资或外资管理基金的机构进行管理,《暂行办法》未予以明确。对于这一问题,刚刚出台不久的《通知》的表述还是“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因此这一问题并未得到明确的解决。为规避监管风险,保险机构应参与发起设立和管理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此处的发起设立人实际上应是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而单独设立或已经存续的主发起人,且应为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利益冲突处理
实践中,不少投资机构可能同时管理多支股权投资基金,该等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各不同。为保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能够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出资的不同基金,投资者应当与管理机构约定合理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例如完成一定比例以上投资后方可募集和管理新的基金、对可投资项目的分配、不得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了基金业绩实施违规行为等。
地方政策
目前,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发改委”)的通知外,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依据,《通知》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但有些问题仍未得到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宽泛。随着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开展,为保证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参考实践中社保基金的有益做法,要求股权投资基金需经发改委备案,以加强其合规性。同时保险机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也应注意地方优惠政策及该等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以保持保险机构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稳定性。
有关管理资产余额的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关于该条,《通知》进一步明确该管理资产的余额是指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款资产和资金的余额。目前越来越多的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始在境内设立外资人民币基金,但在该等外资人民币基金设立前,外资背景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基金多为美元基金,对于该等已经投资到境内或虽未投资到境内但专门为投资境内而设立的美元基金,是否可以换算为人民币被认定为管理资产余额,《通知》中并未予以明确。如外资背景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上述美元基金不能被换算为“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款资产和资金的余额”,那么对于外资背景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外资人民币基金来说,它们将很难获得保险机构的投资。
建议
从整体上看,《通知》的出台对于保险机构,特别是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利的,但保险资金在获得“松绑”的同时也面临更多的风险,毕竟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是比较新的领域,同时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发展也面临很多不确定性。保险机构股权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完善内部风控制度,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工作;其次,为能够顺利开展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应在人员组织上保证达到法定的标准,并积极争取获得保监会的牌照;再次,保险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时应慎重选择管理机构,认真评估管理机构的声誉、业绩、管理团队等情况并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托管协议中的关键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最后,在开展股权投资项目中,特别是开展新型产品股权投资项目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保持与监管部门的密切沟通,以获得详尽的解释和确认。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
投资养老院资金计划范文第3篇
合作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以投资土特产(新郑大枣、礼品鸡蛋、始祖山杂粮、纯红薯粉条、咸菜)等土特产品开发、经营。
第一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甲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乙方合作,合作期满后,双方可自由选择续约或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约,可终止合同并退出续约。
第二条:合作性质
甲方投资资金必须用于土特产项目正常并开发,不得用于其它。甲方并有参与决定权,如果乙方有其它投资等,应告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可以终止合作,并收回所有投资,并由乙方承担所有造成违约损失。
第三条:合作方案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果在正常运营期间,双方不可以有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并退出,(特殊事情)可以协商,如有违约,由对方负责一切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投资方式
投资以入股分红方式:运营以投资资金比例确定分红收入,确定每月结帐,年终分红,分红资金自己分配。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申请新郑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期数为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投资养老院资金计划范文第4篇
摘 要:企业投资决策作为公司三大金融决策中最为关键的决策,探讨机会成本对于投资决策的作用这一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本文指出机会成本是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其次,基于对资金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混淆探讨了我国部分企业忽视机会成本的原因以及危害。最后,基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状况,呼吁企业充分尊重机会成本才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机会成本;投资决策;资金成本;资本成本
一、机会成本概述
(一)机会成本概念
机会成本又称为择一成本、替代性成本。根据《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的定义,“机会成本就是对大多数有价值的、被舍弃的选择或机会的评价或估价。它是为了获得选择出来的对象能体现更高的价值所做的放弃或牺牲。”比如说,一个应届毕业生放弃手边可以得到的就业机会而选择考研,他的机会成本包括哪些呢?读研所需的教育成本如果用于其他投资用途便产生了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如果不读研而选择工作,这期间的工作收入带来了就业收益。投资收益和就业收益这两者之和构成了应届毕业生读研的机会成本。
(二)机会成本产生的前提
1.经济资源的有限性
在西方经济学中,由于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才延伸出机会成本这一概念。社会的一项资源是有限且稀缺的,选择用它生产特定种类的产品时,同时也放弃了用同样数量的资源来生产其他产品来获得经济效益的机会。
2.经济资源的多用性
机会成本是对不能利用的机会所需付出的潜在成本进行衡量。只有当经济资源具有多用性时才可以进行比较和选择过程,否则当经济资源只能用于一种用途时,机会成本便无从谈起。
二、投资决策概述
(一)投资决策概念
投资决策是指投资者为了实现其预期的投资目标,运用—定的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通过一定的程序对投资的必要性所进行的分析、判断和方案选择。企业投资决策是公司三大金融决策(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股利决策)中最为关键的决策。
(二)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因素
1.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的时间价值原理正确地揭示了在不同时点上资金之间的换算关系,是财务决策的基本依据。
2.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是与投资决策有关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它是评价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时必须事先计算的一个基础性指标。
3.项目计算期
所謂项目计算期是指投资项目从投资建设开始到最终清理结束的全部时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通常以年为单位。
4.资金成本
从资金使用者的角度考虑投资前的融资成本和投资过程中的资金占用成本,包括投入和产出两个阶段的成本费用。
5.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只是一种是一种隐形成本,是决策者主观预测的结果。它不是一种实际的货币成本支出,因此常常被决策者们忽略,从而影响到如何选择出最优方案。
三、机会成本对于企业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意义
(一)机会成本在投资决策中是必不可缺的关键因素之一
力求机会成本最大程度地减小,是进行一切投资活动的重要标准。机会成本为如何做出合理且效益最大化的选择提供了易于衡量、可比性强、确凿有力的依据。如同经济学权威之作——曼昆的《经济学原理》在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做出决定的依据离不开机会成本”。
(二)机会成本仅仅存在于做出投资决策前的分析过程中
机会成本只存在于确定投资决策前的分析过程中。一旦决策被选定时,就意味着已经放弃了用于该项决策的经济资源的其他用途可获得的收益。决策一经做出不得改变时,就意味着已然变为了沉没成本。同时,在决策过程中与之伴随的经济成本也完全消失了。
(三)机会成本体现投资决策的多样性
投资决策是在各个备选方案中挑选出最优方案,放弃另外一些次优方案。所放弃的次优方案的经济效益衍生出了机会成本这一理论。机会成本的存在就是对投资选择多样性最好的诠释。
(四)机会成本并非绝对第一考虑成本
机会成本是主观预测的隐形成本,会被人的认知能力和有关项目的信息获得水平等因素所限制。机会成本必须与其他影响决策的因素结合使用、综合考虑后才能选择出最优方案。它是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四、机会成本在企业投资决策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由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诞生,来源于古典经济学静态要素成本的资本成本彻底完成了向动态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等)的转变,因此机会成本实质上是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的高低取决于企业要求的最低期望收益率的高低,投资的机会成本=项目最低期望收益率+风险报酬率 。机会成本体现着一个治理机制和决策机制健全的公司在进行企业投资决策分析时对风险机会水平报酬的充分考虑和尊重 。
所谓资金成本,是指资金使用者为筹措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代价,如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资金成本被广泛地运用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当在投资决策中利用净现值指标时,常以资金成本作为折现率;当在投资决策中利用内部收益率指标时,常以资金成本作为基准收益率 。
资本成本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财务学概念,而资金成本却是中国早期经济改革时期出现的适应特定时代特征的产物,是企业管理层单凭会计成本决定的投资成本,属于会计学概念。
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成本应该取代资金成本成为投融资理论中的核心概念,然而我国不少企业将两者混淆,在过度考虑资金成本的同时无法意识到机会成本的重要性,从而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投资失误、甚至危害企业前景。机会成本虽然不是实际支付的现金流,但是它能直接影响比会计利润更能检验企业经营质量的经济利润,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只有充分考虑和尊重投融资决策中的机会成本,方能在每一次投资决策中将经济收益发挥到最大,方能尽快全面充分地接受与国际接轨的现代财务管理中的资本成本这一概念。
参考文献:
[1]吴贺坤:《关于期权理论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研究》,上海:上海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15页;
[2]荆新、王化成、刘俊彦:《财务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版,第32页;
[4]陈勇:《利用经济信息创造经济效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3页;
[5](美)彼得·纽曼(Peter Newman):《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词典》,美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280页
投资养老院资金计划范文第5篇
煤化工:政策引导行业迎来春天
国海证券
投资要点:1、新型煤化工产品市场空间广阔;2、化工工程先行,煤制乙二醇技术领先。
资源禀赋、能源价格和能源安全决定了煤化工是我国能源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作为一个\"富煤、少油、缺气\"的国家,以煤为主的资源禀赋为我国煤化工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与石油和天然气原料相比,新型煤化工具有比较明显的成本优势。同时,在我国石油进口依赖度不断攀升的大环境下,能源安全问题为煤化工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性。资源禀赋、能源价格和能源安全决定了煤化工是我国能源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新型煤化工产品市场空间广阔,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是煤化工未来的发展方向。煤化工行业可分为传统煤化工和新型煤化工。传统煤化工产品供大于求,产能过剩。新型煤化工以碳一化工技术为基础,煤气化为先导,组合应用催化合成、分离、生物化工等先进的化工技术生产天然气、乙二醇、乙烯/丙烯、成品油、二甲醚、燃料乙醇等可替代石油的洁净能源和各类化工产品。新型煤化工产品不但存在供需缺口,而且大部分具备成本竞争优势,更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空间广阔,是煤化工未来的发展方向。
政策引导,新型煤化工将迎来春天。一方面,在宏观经济寻底的大背景下,为熨平经济波动,新型煤化工由于发展空间广阔,带动的投资规模巨大,有望显著受益。另一方面,各大产煤大省在\"十二五\"规划中对新型煤化工跃跃欲试,随着新型煤化工纲领政策近期出台,或将引发行业投资盛宴。
投资策略:工程先行,技术领先。化工工程与设计行业作为新型煤化工产业链中的先导行业,将显著受益投资盛宴,建议关注具备核心工程与设计技术的投资标的:东华科技、中国化学、三维工程;国内乙二醇尚存供需缺口,而且煤制乙二醇具备成本竞争力,未来行业景气可期,建议关注突破煤制乙二醇技术瓶颈的投资标的:丹化科技、华鲁恒升。
证券:资产管理迎新机
国泰君安
投资要点:1、受托险资投资开闸前景广阔;2、政策松绑预期强烈,大券商估值已见底。
受托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迎新机。7月2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按照最新数据,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应近15家,其中,包括中信、宏源、光大、招商、广发和海通等上市公司。相比于其他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在研究及综合服务上优势明显,领先的证券公司在衍生品投资、量化套保等也具备较强竞争力。证券公司可获得佣金及管理费潜在收入22.9亿元,远期贡献可观。
政策松绑预期强烈,创新驱动快速成长。定向理财的崛起体现了证券公司创新的力量、也意味着资产管理业务的巨大增长空间。下半年,酝酿已久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松绑已箭在弦上,产品监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产品投资范围放宽、引入结构化涉及和流动性机制,等等,都将大大激发证券公司的创新潜能,推动资产管理规模的快速提升。集合、定向和专项将呈现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由此判断,未来2年,资产管理规模可达1.5万亿元,收入贡献可提升至5%以上。
创新驱动,维持增持。市场交易量和大券商估值已见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市场和行业的创新预期将更为明确,资产管理、新三板、转融通等的加速推进,将使得行业仍有显著的超额收益机会。
大券商估值优势明显、创新收益程度高,且受益于保险资产业务的放开,仍然是下半年券商股的首选,其中,我们首推中信、海通、广发和光大。其他也应关注相对价值低估的参股券商(成大、敖东、锦龙)、以及近期有事件驱动的中小券商。
旅游:风景这边独好
宏源证券
投资要点:1、上半年中国旅游业人次以及收入逆势增长;2、全年旅游业基本面高景气度有望得到延续。
2012年上半年,在中国宏观经济增速有所下滑的大背景下,中国旅游业人次以及收入仍然延续了快速增长态势。2012年1季度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9亿人次,同比增长12.7%,旅游总收入7,146亿元,同比增长19.9%。其中,国内旅游人数8.7亿人次,同比增长14.5%,国内旅游收入6,368亿元,同比增长21%;入境旅游人数约3,210万人次,同比增长1%,旅游外汇收入约110亿美元,同比增长1%。出境旅游市场增长迅速,第一季度出境人数约1,850万人次。
2012年上半年全国旅游总收入约1.28万亿元,同比增长17.3%。我国居民旅游消费持续增长,旅游市场整体繁荣。其中,上半年国内旅游人数约15.5亿人次,同比增长14.6%;国内旅游收入约1.13万亿元,同比增长20.1%。入境旅游人数约6,625万人次,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入境过夜旅游人数约2,835万人次,同比增长1.3%;旅游外汇收入约240亿美元,同比增长3%;出境旅游人数约3,800万人次,同比增长18%。全国旅游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态势。
因此,从2012年上半年预测全年,我们认为中国旅游业基本面高景气度有望得到延续,国内游仍然是支撑中国旅游业增长的基石。展望2012年下半年,我们认为旅游行业存在结构性的投资机会。细分子行业中,重点关注资源禀赋优质、景区培育成熟、客流增长稳定的龙头景区公司;旅游+文化产业链协同效应强、资源拓展和整合能力佳的行业先行者;餐饮以及经济型酒店行业龙头;受益于国内消费升级以及政策红利的免税子行业。重点推荐公司:中国国旅、峨眉山、中青旅、锦江股份、宋城股份、张家界。
智能交通:政府加大投入力度
国金证券
投资要点:1、行业大会发布新战略;2、城市智能交通领域大订单增多。
日前,第三届智能运输大会(ITSCC)召开,大会期间发布《2012-2020 年中国智能交通发展战略》,智能交通产业界、投资界都会掀起新一轮的智能交通热。
近期,北京智能交通管理系统1700 处综合信号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启动,目前进入设计阶段。北京“十二五”期间将实现对全市路口的信号系统控制,共新建1700 百处路口区域信号控制系统,并对1984 个单点信号路口进行改造,预计未来北京市智能交通信号控制市场投资10—15 亿之间。据中国交通技术网统计,6 月18 日至7 月1 日,中国城市智能交通行业中标前三名项目金额分别为10100.24 万、6223.90 万和126.78 万。7 月2 日至15 日中国城市智能交通行业中标前三名项目金额分别为2572.76 万、1897.90万和1880.68 万。总的来看城市智能交通领域千万级订单层出不穷,上亿级订单时有发生。
投资养老院资金计划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具备条件的应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给设备供应、劳务提供单位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由财务总监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的印鉴章由项目法人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章、财务总监章组成。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月度计划申请,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拨付申请。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填制“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表中需填写项目预算、已拨付资金、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报财务总监,包括:
1.工程承包合同书(只提交一次);
2.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只提交一次);
3.施工图预算(只提交一次);
4.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5.已完工程结算单;
6.对拆迁项目,具体提供到户的拆迁协议书、评估报告、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户的领款手续等资料;
7.对多渠道投资的项目,还要提交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报告;
8.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拨付审核。财务总监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拨付申请后,应根据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审核申请拨付的资金用途、用款或收款单位及其他各项填报内容,通过实地考察、查账、审验合同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项目法人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财务总监将审核同意的全部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对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拨付申请,财务总监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后方进入审核程序。
市财政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拨款额度,报市政府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拨款。
(三)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和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70%,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将款项转拨施工和相关单位,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7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核定工程决算造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造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四)拨付渠道。凡是市财政局预算安排的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项目,由市相关国有投资公司将工程项目价款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财政安排的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未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各融资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