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养中心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提高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托养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残联发〔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等服务的场所。
托养机构包括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综合性托养机构。
公益性、非营利性托养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在县级以上残联备案。
第三条 托养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残联负责本级政府办托养机构管理工作,并对本级社会力量兴办托养机构给予业务指导。
第四条 托养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在托养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托养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托养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资产。
第八条 省辖市政府办托养机构床位不少于200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
县(市、区)政府办托养机构床位不少于100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00㎡。
乡镇(街道)、社区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养机构场所固定,机构拥有房产或租借协议约定不少于3年,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
鼓励社会力量根据托养服务需求兴办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托养服务。
第九条 托养机构应当配置生产劳动、技能培训、医疗康复、心理疏导、文体娱乐、室外休闲等场地,配备宿舍、厨房、餐厅、浴室、卫生间等设施以及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托养机构应当为精神残疾人提供相对独立的服务区域。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条 申请机构托养的残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江苏省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
(四)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
(五)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第十一条 托养机构在满足当地托养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化托养服务,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居家托养为基础,机构托养为补充。对选择居家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政策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对选择机构托养的残疾人,一般连续托养时间不超过3年,满3年后需继续托养的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托养机构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协议文本由县级残联制定。
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养机构名称地址,托养服务对象与监护人的姓名;
(二)托养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托养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数额;
(四)托养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托养机构、托养服务对象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托养机构、托养服务对象与监护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托养服务对象应当遵守托养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托养机构应当根据入托服务对象的不同能力实施分类护理,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和生产劳动,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 托养机构应当保持居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帮助托养服务对象搞好日常个人卫生。托养机构应当按时提供餐饮服务,尊重托养服务对象饮食习惯。
第十七条 托养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参与社会活动,定期举办托养服务对象监护人座谈会、联谊会。
第十八条 托养机构应当加强托养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训练。
第十九条 具有庇护性就业条件的托养机构应当对托养服务对象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设立劳动生产项目,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开展生产劳动,获得劳动收入;根据托养服务对象能力提升情况,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实现正规就业。
第二十条 托养机构应当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制定托养服务对象康复计划,合理安排康复训练。
第二十一条 接收精神残疾人的托养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治疗护理能力。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托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托养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托养机构应当根据托养服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托养服务内容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残联制定,并按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托养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托养机构要实现规范化服务,根据托养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合理配备管理、专业和服务人员。
管理、专业和服务人员与托养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4。
实施托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托养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分别纳入各级残联及相关部门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素质高、能力强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队伍。
各级残联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岗位培训。
第二十八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托养机构建设和发展,定期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托养机构应当为托养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各级残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托养机构运行情况年检制度,确保机构运行安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托养机构建设与运行经费的扶持力度,保证机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地托养服务投入、托养机构运行管理、托养服务工作绩效等情况,对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一定补助。省补资金主要用于进入托养机构的符合条件困难家庭残疾人的食宿、教育培训等,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残联对托养服务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非营利性托养机构应统筹使用政府投入、个人缴费、社会捐助等资金,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托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托养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托养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占托养服务对象合法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托养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托养服务对象托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劳动生产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托养服务对象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托养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属残联部门停止托养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托养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托养中心范文第2篇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夯实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建立残联与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工商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整合有关扶残助残的政策措施,增强推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要尽快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不断完善以各级残联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三级工作网络职责明确的残疾人工作格局。
要结合我市实际, 尽早成立残疾人维权中心,为残疾人群体提供维权、信访、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融特殊康复、培训、就业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以及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有期或终身托养服务,增强残疾人综合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增强残疾人身体素质,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
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残疾人康复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不断提高基层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水平,增强康复机构的服务能力。要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村卫生院为载体,广泛开展康复服务;注重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更新和增配公益性康复训练活动设施器材,强化康复训练指导和心理疏导。同时,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拓展残疾人康复渠道,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
托养中心范文第3篇
构康复训练设备采购
(文件编号:2016-0101DJJLZFCG )
谈 判 报 告
采购人名称:肇庆市鼎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肇庆市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编写日期:2016年1月20日
鼎湖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康复
训练设备采购
(采购文件编号:2016-0101DJJLZFCG )
谈判报告
肇庆市鼎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于2016年1月20日下午15:30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三路24号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3标室就鼎湖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康复训练设备采购(采购文件编号:2016-0101DJJLZFCG)进行了竞争性谈判,现将谈判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人名称:肇庆市鼎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2.项目名称:鼎湖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康复训练设备采购 3.文件编号:2016-0101DJJLZFCG 4.采购预算:50万元人民币
5.采购项目公告发布媒体:①广东省政府采购网:;②肇庆市政府采购网: ;③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ggzy.zhaoqing.gov.cn. 6.采购项目公告发布时间:2016年1月12日
二、购买谈判文件的响应单位3家,分别是:南宁利工文特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易理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康灿商贸有限公司。
三、参与谈判的响应单位3家,分别是:南宁利工文特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易理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康灿商贸有限公司。
四、有效谈判的响应单位3家,分别是:南宁利工文特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易理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康灿商贸有限公司。
五、谈判小组及监督机构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委派1人,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2人,共3人组成。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沈均南、 黎伟达、 邓妙华 (其中:谈判组长为沈均南)
六、无效谈判名单及无效的理由:无内容。
七、谈判方法和标准: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原则确定成交单位。
八、谈判情况及说明:
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对报价是否优惠,维修服务、产品售后服务时间等问题要求进行澄清。
响应供应商在澄清,进行了最终的报价。
详见附表。
九、谈判结果:
1. 谈判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对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符合谈判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竞价单位,报价最低供应商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
2.经过谈判小组对所有有效响应文件进行比较、评审,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推荐 :南宁康灿商贸有限公司(报价大写:肆拾玖万玖仟元整,小写:499000.00元;)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推荐:南宁利工文特教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大写:肆拾玖万玖仟叁佰元整,小写:499300.00元;)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推荐 :上海易理商贸有限公司(报价大写:肆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小写:499600.00元;)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特此报告。
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1、
2、
谈判小组组长签字: 。
业主代表: 。
托养中心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京市鼓楼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疾病、自愿申请托养服务,并有一定经济承担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在南京市辖区范围运营,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托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以下托养方式:
(一)机构托养: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由托养机构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康复和基本的医疗等服务;
(二)庇护安养(日间照料):一般为晚间其家庭可以照料,
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残疾人,重点为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并适当组织开展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安养:一般以家庭有照料条件,有家人或邻里能提供日常的生活保障,有服务需求、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由服务机构派人上门,主要提供定期走访、日常生活照料和生活护理等家政服务。还可根据需求提供服务内容,如代买、代烧、清理卫生、洗涤衣被、洗澡理发和陪同看病等方便快捷的服务项目,并对特殊情况开展特定服务。每月服务残疾人的时间总体不少于20小时。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按托养方式的补贴标准为:
(一)机构托养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二)庇护安养(日间照料)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居家安养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托养服务申请人或其家庭符合享受南京市低保标准救助的(凭相关证明),按托养方式补贴标准全额补助;托养服务申请人或其家庭不符合享受南京市低保标准救助的,按托养方式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助(已享受鼓楼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残疾人或“老养残”家庭,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补贴统一采取残疾人托养服务救助券的形式,按补贴标准发放到托养服务
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按托养服务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该补贴是对申请人缴纳托养服务费用的补充,超出补贴标准的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家庭自行支付。托养服务机构凭《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花名册》(机构)、《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和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救助券,按季度集中同区残联结算,由区残联根据服务机构实际托养的残疾人数,按补贴标准,统一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初审。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申请托养的方式,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明等)上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复审,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收到街道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告知相关街道,对符合托养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办理有关托养服务手续。补贴时间从区残联审定后,申请人实际开展托养服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残联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评估(以居家安养为主),并由专人
(以专职委员为主)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时间、质量等,在《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上签字认可。
第八条 服务人员应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并和服务对象或亲属分别在记录单上签名。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服务档案,随时检查服务情况,评定服务质量,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或亲属的意见,有针对性地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托养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运作资金补贴。享受该补贴的机构,必须是经鼓楼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按该机构每服务一位户籍在鼓楼区的残疾人(以实际人数为准,且不超过核准人数),以日托50元/月/人、全托8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运作资金补贴。申请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补贴的机构,须向区残联提交《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金补贴申请表》和《鼓楼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员花名册》(机构填写),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半年拨付一次运作经费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设施的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第十条 补贴经费由区财政预算资金列支,区残联为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当事人和相关托养
服务机构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停止相关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托养中心范文第5篇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夯实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加强统筹协调,重点建立残联与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工商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整合有关扶残助残的政策措施,增强推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要尽快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不断完善以各级残联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三级工作网络职责明确的残疾人工作格局。
要结合我市实际, 尽早成立残疾人维权中心,为残疾人群体提供维权、信访、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融特殊康复、培训、就业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以及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有期或终身托养服务,增强残疾人综合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增强残疾人身体素质,进一步丰富残疾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
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残疾人康复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不断提高基层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水平,增强康复机构的服务能力。要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村卫生院为载体,广泛开展康复服务;注重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更新和增配公益性康复训练活动设施器材,强化康复训练指导和心理疏导。同时,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拓展残疾人康复渠道,力争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