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措施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委托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是通过对项目区内及项目区外一定范围内的点、线、面状地物及高程等的测绘,形成成果图,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第四条 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参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绘成果,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量。实地测量的比例尺:平原为1∶5000,丘陵为1∶2000。因施工图设计需要而进行的补充测量,其比例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测绘范围
(一)项目区;
(二)项目区界址线外100~200米。与项目区有关的河流、道路、村庄、桥梁等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应在现状图上标示出来。
第六条 测绘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要求,采用西安80坐标系,实地绘制工作底图;
2. 地形图采用正方形分幅,规格为50cm50cm,图幅名称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以流水号进行命名。
(二)地形测绘
1. 应按照国家有关地形测绘的要求与标准,进行地形要素测绘;
2. 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界限必须实测并标注清楚,须标注行政村;
3. 要求测绘项目区内地类界,地类界须封闭,并标注地类符号;
4. 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应测绘标注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限;
5. 道路测绘应表示类别、等级和建设标准,公路应根据实际宽度按比例尺表示,道路经过村庄时不得中断,应按实际位置测绘。对于主要道路,沿中心线每40米标注路面高程;
6. 电力线、通信线应准确表示,电线杆、铁塔位置应实测,不连线,但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电力线路要区分高低压线线路并注明电压等级,标注项目区附近可利用的变电站及相关参数。电力线路应做到类别、等级分明,走向连贯;
7. 村庄居民点只实测外围,并标注村庄名称,居民点内与项目区有关的沟、渠、路、桥、水系等应标注;
8. 池塘、河道应测注塘底、河道底的高程;河道每隔30米测
注一个高程点;同时,要能反映塘、河的断面形状;
9. 所有水闸应测闸顶高程并注明水闸的孔数及水闸的宽和高,用n-A-B表示(n为孔数,A为宽度,B为高度);所有涵洞应测注涵洞底高程,并应表示涵洞的宽度及高度(即孔径)用A-B表示(A为宽度,B为高度);
10. 沟渠测绘应至少每隔30米测注一个高程,转弯处必须测注一个高程);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在沟渠旁标注宽度;沟渠的材质、流向、深度应明确标注;
11. 水田应逐块测绘,不允许综合,并测注高程;
12. 项目区内的零星建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测绘实地外围轮廓;
13. 项目区内的坟墓群应测绘其范围,并标注坟墓个数。对于散坟应逐一测绘,不得取舍;
14. 项目区内的空地、草地、荒地等均应测绘,不得综合;
15. 高于1米的陡坎应表示,并标注坎高;
16. 图上宽度大于2mm独立林带,应实测其范围并标注植被类别;
17. 依地形绘制等高线,地形图高程按相应比例尺和精度要求实测,精确至0.01m。图上100cm2,平原地区的高程点不少于20个,丘陵地区不少于40个。特别应注意标注道路中心、交叉路中心、独立地物、涵洞、桥面、山顶、鞍部、各类坎顶、坎底的高程;
18. 其他要求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和《1:500、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79291995)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测绘成果
(一)土地利用现状表;
(二)纸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电子版的土地利用现状图(CAD格式);
第八条 测绘成果审查
测绘成果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土地利用现状图应以实测地形图为底图绘制,能够清晰表达项目区地形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明确标注项目区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地类界及符号、土地权属界线、项目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项目区边界上的主要控制点应有明确的经纬度坐标;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附有项目区土地利用分类面积统计表,土地利用分类面积统计表要求统计到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结构统计数据应做到文、图、表相符;
(五)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清晰标注项目区水源、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沟渠、堤坝、电力等基础设施及其他主要地物;
(六)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应明确项目区内外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内的排灌沟渠、道路等与外界的联系等;
(七)土地利用现状图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并和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相对应,注明土地利用变更日期;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制作应符合一般的制图要求,有图例、制图单位和制图日期等要素,图例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GB/T79
29、GB/T5791。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土地整治措施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是指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的,集中联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以下资金组成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相关涉农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预算分期拨付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按规定的投资规模,中央和省投入70%,市、县投入不低于30%。超出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承担。
第八条项目资金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村庄和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包括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村内道路、村庄绿化等。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编报本年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草案,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上报的上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建设计划与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造价、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等。
项目预算审查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意见书、规划设计图册、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等。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草案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列明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具体支出事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应在预算执行中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预算审查意见确定项目投入资金规模,批准和下达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具体支出内容和标准原则上按照《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鲁财综〔2007〕12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编制项目预算草案时,要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各项成本费用,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挤占工程施工费。预算草案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不得列入竣工验收费,由省财政厅单独编列预算。前期工作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工程监理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0.8%,竣工验收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业主管理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和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0.6%,不可预见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之和的1%。
编制预算草案时,上述费用应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从严把握,在预算执行时过程中要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未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单位,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业主管理费。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配套的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应直接拨付资金至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财政部门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申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依据国土部门提出的用款申请及监理报告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启动初期要及时拨付启动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30%);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80%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财务竣工决算审查批准金额拨付剩余资金,但须预留不低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5%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清算。项目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需要返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项目要设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可预见费,须编制使用方案,报经设区的市财政、国土部门审核批准。不可预见费的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使用不可预见费的原因;支付内容及使用金额;设计、监理等单位认证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省政府要求清算项目资金,按原拨款渠道收回结(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终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支出决算,报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山东省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0〕4号)编制和上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计)。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准的核减及结余资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留归当地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编制项目资金报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编制半、汇总报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于半年终了后10日内、终
了后15日内,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八条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当年省分配的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直接效益分析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应采取内部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内部控制和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真实提供资料。对未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追缴已下达项目资金,核减或停止下达本项目预算,扣减下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审批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今后土地整治资金分配挂钩。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其他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事项由所在设区的市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土地整治措施范文第3篇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总体方案》,为保障我县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部署,确定我区西辽河流域、黄河流域为国家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区,巴彦淖尔市列入其中。2010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正式签订了《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按照协议,2010年到2012年3年内,完成整治规模100万亩。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贯彻节水、增地、增粮、富民的原则,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三、编制依据
1、自治区、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新增粮食产能规划
3、农村土地整治及相关规划
4、土地整治及相关涉及资金使用规定
5、土地整治政策规定
6、其它相关行业政策、法规
四、目标任务
(一)整治范围、规模、标准。范围:五原县高速公路以北9公里带状区域内,涉及套海镇、新公中镇、胜丰镇三个镇的土地,3年内整治土地30万亩,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16%,达到4.8万亩,总投资3.28亿元,
(二)加强标准化优质农田建设,促进农田集中规模经营。采取适宜的工程措施,平整土地,归并分割细碎的地块,形成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改良土壤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地力等级和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单产能力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三)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建设农田水利配套设施,改善农用地灌溉条件,提高农田灌溉保证率。构建田村路网,提高道路通达度和建设标准,方便农产品输送,降低农产品输送成本。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安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对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闲置地进行整治,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合理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开展村庄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结合项目区实际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开展项目区内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促进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
五、工作思路
在《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重大工程项目区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土地整治工作特点,深入调查研究,进行整体性、全局性安排。
六、主要工作程序
1.项目准备阶段
落实项目的组织机构,成立五原县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实施领导小组,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编制土地整治方案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做好项目宣传和群众思想动员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项目可研阶段
开展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清查,编制项目申报立项材料,完善项目申报手续。
3.项目设计阶段
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和测量单位,编制和评审项目规划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预算,并修改完善施工技术图纸。
4.项目招标阶段
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确定项目监理单位。
5.施工建设阶段
全面启动项目建设,组织项目施工、工程中间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6.竣工验收阶段
按规定程序编制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并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意见;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终验,下达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和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文件。
七、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国家下达3.28亿元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耕地造地费中支出。
(二)资金管理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严格按预算支出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凡挤占、挪用和截留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建立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制度,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建立项目建成后续管护制度,明确项目所在地后续管护的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民生工程,为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领导,成立五原县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农业、水利、交通、环保、建设、监察、审计、林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长担任。
(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抓落实。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完成建设目标任务逐一分解。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成立镇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人员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有组织号召能力的村民代表组成。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群众宣传、工程监督、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加强监管,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要严格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设计要求和预算批复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增减项目规模和资金投入。建立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在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中组织管理有力、工程进度快、建设质量高、资金管理好、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诿、弄虚作假、资金和项目管理混乱、不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指导,推进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土地整治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体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大技术指导和审核把关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完善土地整理工作管理体制,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建立项目建设资质准入制度,严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信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参建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土地整治措施范文第4篇
当前,在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供需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下,土地闲置已经成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致力于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土地闲置不但加剧了土地市场的混乱无序和农用地非农化的趋势,造成了资源和资产的浪费,而且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会影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对我国的土地闲置总体情况做以简要介绍,对引发此类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我国土地闲置总体情况
按照国务院2010年十号文件的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清理治理整顿力度,打击囤积土地行为,于今年3月至7月开展了全国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同时,对发现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以促进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下一步的规范运行。
2010年08月09日,国土资源部披露了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名单,闲置面积达14.66万亩,其中,70%以上为住宅用地。2010年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又公布了全国违法违规土地清理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宗数3070宗,面积约18.84万亩,其中,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91.69%和90%。从清理数据来看,在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中,闲置土地成为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的主要问题。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为两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其余54%的闲置土地主要是由政府原因造成,而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占六成以上。
二、土地闲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引发土地闲置问题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归结有如下几点:
(一)政府依法征收、收回的土地未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完全造成的土地闲置。各级政府依法征收、收回土地后,由于地理位置、规划用途、基础设施配套、土地限制条件或土地出让底价过高等因素,部分土地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脱节,加上没有政策支持,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土地利用率较低。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为片面追求招商引资进度,极力满足用地单位的需求,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大面积占用土地,但由于论证不到位、规划不合理,没有考虑土地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进行总体规划修编后,一些既定土地原有规划可能面临调整,同时,一些企业着眼于自身利益而申请调整规划,造成用地性质或土地容积率发生变化,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要进行重新协调和沟通,从而造成土地批而未建,大量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权属、审批流程或交易流程等环节存在纠纷,导致土地不能如期开发;三是土地的一级开发推进困难,导致规划土地不能实现最后开发;四是虽然通过土地招拍挂制度向开发商转让了土地,但由于更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致使土地转让作废,无法按原计划开发;五是由于一些地区市况不好,规划开发土地往往流拍。
(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做出了向中央政府倾斜的切割,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急剧增加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急剧减少,财政资金分配制度不够合理,使其不得不寻找其他资金来源。同时,中央政府为保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放任日趋严重的“土地财政”现象。在现有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运筹方面困难重重,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过度出售所掌控之中的城市土地,对于开发商的囤地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囤地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对闲置土地行为未能及时处理。大量城市土地闲置,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成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所衍生出的严重问题。
(三)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管查处力度偏软。由于查处闲置土地牵扯多方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土地财政考虑,为促进GDP增长,以及获取更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担心打击囤地后导致地价房价下降,或收回囤地后不能再卖出高价而存在畏难状况,因此,在有效利用土地方面态度暧昧,放任房地产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对闲置土地的重视程度不够,在监管力度方面执行能力偏弱,清理摸底不够全面深入,查处力度声势不够大,工作比较滞后。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透明度也不高,对于发现的问题以遮盖为原则,未及时上报,导致大量闲置土地未能依法处理。土地政策执行不到位,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未能落实,让囤积土地的违法成本过低,给开发商造成侥幸心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由于政府违约而造成的土地闲置中,仅单方面地要求开发商完全依法、依合同而执行合约,却未要求政府也应严格地履行合约,并向因违约而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由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比例大,协商查处难度大,加之较早出让的毛地拆迁难,导致以闲置土地为主的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案率比较低。
(四)由国有大中型企业造成的土地闲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转产或破产,从而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企业将原国家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长期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某些企业原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是无偿划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应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但为了节省资金,对于盈利部分生产部门的土地和便于变现的土地资产,以作为企业职工安置的名义直接坐扣土地出让金,将大量不便使用的土地长期搁置或长期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既不将闲置土地交给政府处理,也不上缴出租的土地收益;一些企业直接将房产转让,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划拨土地直接出租,收取高额土地收益;有的企业甚至将房产转让,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不仅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购房者的利益。
(五)国有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造成的土地闲置。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各个金融机构都收回了大量土地,然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由于取得土地成本过高、变现损耗过大,或者看到土地有增值前景则待价而沽,或者没有完全取得处置权利等原因,未能及时处置抵债资产而造成了土地闲置。还有一部分不良资产在金融机构和资产公司之间进行了资产转移,由于这部分抵债资产往往还牵连着其他利益冲突,金融机构和资产公司并未履行任何过户、更名手续,在资产公司又再次将其打包出售后,连同其他债权最终一起被第三方购得,当取得这部分资产的权利人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手续不完备、权利不明确而不能办理相应手续,土地不得不闲置。由于前些年银行业管理不善,贷款发放程序不完善,一些企业贷款过高,银行在收回抵押物后发现处置抵押物后的损耗过大,处置不如闲置,至少闲置情况下有抵押物存在可以少报损耗。还有部分地理位置好、容易变现的土地资产没有处置,主要是由于银行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看到了这些土地具有升值的潜力,稍迟处理会取得更高的回报,因此暂缓处置。
(六)开发商囤地现象严重。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产,具有保值和增值作用,从长远来看是有很好的增长预期,囤积和炒卖土地比正常的开发房地产要周期短、利润高,因此,开发商为抬高房价牟取暴利,将购置的土地长期闲置,囤积居奇,造成房地产市场长期以来的供给不足,市场中的土地投机机构的圈地、囤地造成了土地闲置。另外,部分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周转或经济实力发生变化,大部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无法消化前期土地储备,或者随行就市放缓开发节奏,也导致了囤地现象的出现。有的项目土地开发手续早已完善,但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造成开发时间延误,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七)拆迁难造成土地闲置。因现有拆迁制度的弊端导致政府部门没有兑现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拆迁交地时间。这些土地并非“熟地”而是“生地”,开发商得地之后,还需要和住户谈判拆迁事宜。如果拆迁没谈拢,土地便要闲置。从土地角度看,是“闲置”的,但从社会角度看,并不是“闲置”的。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土地闲置当然是巨大的浪费。解决土地闲置既需要地方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更需要从非市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入手去寻找根治之策。
(八)农村土地闲置。一是村里级差排基过高,部分建房户承受不了,造成农转用后土地闲置。如果适当降低级差排基,让一部分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建房农户能够承受,那么闲置土地的矛盾就可以得到有效缓解。二是征地费过低,对比悬殊、反差强烈的农村级差排基收费过高和征地费过低的矛盾,造成年年延续比较多的闲置土地。三是目前农民的就业门路拓宽,收入渠道增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性逐渐降低,尤其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集中向城市转移,而其名下的土地没有实现合理流转,这些缘由导致了农村中大量可耕土地的闲置现象。
(九)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闲置土地处置难度大。虽然《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了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应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无偿收回,但同时又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除外。这个规定弹性很大,许多用地项目的土地闲置在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时都能找到规避处置的种种借口。而且法律法规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收取土地闲置费都没有明确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这就造成了闲置土地调查容易,执行难的现象。
(十)制度层面法律法规缺陷。一是制度安排中土地存在着法定“刚性闲置”事实。由于现有法律对闲置土地处置作出了满两年后方可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现实中土地一旦闲置在时间上需两年以上的法定“刚性闲置”的事实,不利于土地的高效利用。二是对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市场引导机制。由于土地转让条件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土地闲置而又未达到法律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只有被动地接受缴纳闲置费及收回土地的局面。三是对土地闲置的责任主体未作界定。土地开发利用过程多数是涉及出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约过程,在现行法律只对闲置结果作出认定而未界定闲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单一对使用者作出缴纳闲置费或收回土地的决定,在法理上有失公平。因而在非土地使用者自身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况下,强制征收闲置费或收回土地显然是无法执行的。四是对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性未作细化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只对收回情形作出了规定,而未明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程序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
三、整治土地闲置问题的对策建议
整治土地闲置必须从改革土地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多方面入手。下面就针对土地闲置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建议。
(一)加大土地利用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力度,对于没能力继续开发的用地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收购方式来完成土地一级开发,以尽早入市;对于有能力开发的企业,则应督促其加快土地开发利用进度。例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利用舆论监督,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时更新土地出让及开发利用信息,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利用公众舆论的监督力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三是加强跟踪管理,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充分运用在线监测信息,建立以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的日常督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检查跟踪,主动预防和及时查处土地闲置行为。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构建共同责任体系,形成预防闲置土地的强大合力,同时,实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进行全程监管。五是鉴于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占大多数,建议建立针对政府部门的问责制度和机制。如规定,一个城市闲置多大比例的商品用地就要直接展开对当地领导的问责;对于查处、没收闲置土地不力的地方政府,除了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应与主要领导任免相挂钩。闲置土地的相关政策是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否摆脱“土地财政”的痼疾,退出房地产利益链条。
(二)完善制度建设,做好统筹规划。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增强规划的执行力,维护其权威性。二是摸清闲置土地底数,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使得闲置土地早日得到利用。三是各项政策向闲置土地倾斜。处置闲置土地应该由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分工协作,政府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优先考虑闲置土地,将商业银行收回的土地纳入到统一处置之中,对于使用闲置土地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闲置土地未处理之前停止新的占用农用土地审批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闲置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确保严格执法。同时,对圈占土地未达到投资要求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闲置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用地单位以没有闲置为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四)采取多项措施解决农村土地闲置问题。一是盘活闲置的土地。对农转用两年后还未安排的或无法安排的土地,在不违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国八条”,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土地进行跨村等量调剂。这样急需建房的村的建设用地指标欠缺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并且村与村之间的经济收入不平衡、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不同也为闲置土地等量调剂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办好选址意见书,即分间落实到建房户。为了使农转用后的建房用地尽快供地,规划必须先行,即在农转用之前,村委会必须依据村居民点规划实施计划落实到建房户,上报规划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再由建房户先交纳一部分级差排基款,用于前期征地和报批启动资金。三是适当提高征地费。合理提高土地征用费,保证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的农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地前,并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制度》实施工作,这样土地被征用的农户将得到实惠。四是进一步完善统一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有效防止征地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五是村镇规划必须适时调整。村镇规划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允许农民有选择跨村建房居住的权利。六是采取优惠政策,加大加快山区村民的迁居力度和速度,让闲置的土地发挥效用。
(五)通过金融手段减少企业囤地行为。对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除了收回闲置土地,取消有严重闲置土地行为的发展商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投标的资格外,还可以通过限制贷款和融资、收取税费等措施提高闲置土地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开发商的财务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国土部与银监会联手清查闲置土地,通过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加以控制,不仅将对土地存量市场带来明显改善,督促开发商早日动工,政策趋紧也将给新增土地市场带来威慑作用,开发商拿地前不得不考虑今后不能按时开发而带来的风险。最后,国土部应联手银监会、证监会坚决贯彻执行“对于囤地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上市、再融资”的指示,遏制上市房企的囤地行为。
(六)加大有效供地面积,提高供地门槛。导致土地囤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供应量少,因此,在当前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国家也要放松地根,加大供应,从而减少土地囤积。今年4月份,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土地供应计划,2010年全国住宅用地供应面积为18.5万公顷。从今年上半年的完成情况看,全国住房用地的实际供应量为5.6万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为4.2万公顷。就此计算,上半年完成的供地数量仅占全年计划量的三成左右。加上近几年土地市场迅速升温,土地价格在快速攀升的过程中也增加了囤地的利润空间,在资本逐利的驱动下,开发商通过不断买地 改规划 囤地来坐等升值。因此,增加土地市场的有效供应应成为目前地产调控的重心之一。此外,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必须精打细算,避免粗放式用地,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着力盘活土地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同时,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完善相关税制,促进土地利用集约化,防止土地闲置。
(七)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闲置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和各地国土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所有土地闲置和开发情况,将每一幅用地都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借助社会和舆论的压力来监督和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土地政策宣传,如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总额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此外,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对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法律过于刚性,对闲置土地的退还机制及途径未进行设置,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为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理的具体指导,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相关部门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的职、权、责。
(八)通过多种手段减少住宅用地土地闲置现象。一是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向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二是收紧二套房贷。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三是严格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审批时限,不能拒收件,政府部门超期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开发商的开发期限内,对因政府颁布新政策、修改规划等造成开发商重复投入的时间不计入开发期限,并给予开发商相应的补偿。四是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用地监管,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性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给安居工程建设,对原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要从严审批,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切实加强监管,在供地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国务院要求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对土地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五是公开土地招拍挂信息,包括历史协议转让或已过期地块(超过两年期限未开发地块)的详细资料,如报建、实施、运作等。在实施招拍挂前,严格审查参与公司的有关资料、资金实力、开发计划等,并将开发计划列入合同条款。
(九)建立综合档案,强化合同管理,改革登记机制。建议对存量闲置土地逐宗登记造册,逐个调查梳理和依法核定,进行详细分类,建立地块的综合信息档案,在充分了解闲置原因的基础上,对多批少用、缺乏资金投入、人为圈地等不同类型采取“一地一策”的处置办法。定期发布存量闲置土地的信息,为需转让的单位和用地单位提供平台,增加交易机会,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同时,建议强化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为提高土地部门对土地监管的效率,创新土地登记机制,建议改变以往一律按照土地用途颁发相对应年期土地证的做法(如经营性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出让的土地颁发临时的土地权证。临时的土地权证的有效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发周期来定,一般为两年。临时土地权证只可以在金融机构抵押一次,这样既让开发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完成土地开发,又解决了开发企业数次抵押土地而不开发或延期开发的问题。临时土地权证因有效期短,一旦需要换证,就必须接受土地部门的审核检查。这样将改变土地部门目前被动监管的局面,提高监管效率。
(十)制定优惠措施,调整创新闲置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利用存量闲置土地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通过内部挖潜,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积极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吸纳投资规模小、对厂房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环境,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这样,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既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又让集约用地工作到位的土地使用者得到实惠,同时也为更好地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加大处置力度,建立健全闲置土地查处体系。对核准的闲置土地应加大处置力度,进行分类处理。对闲置土地不满一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二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建议从拥有大量土地储备的上市公司入手,清理其手中的闲置土地和土地资源。对土地储备过量、开发能力不足的企业,要列入禁止拿地的“黑名单”,限期进行清理和加快开发进度。要排除各方面的干扰,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权力,明确职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一查到底。另外,建议在公布闲置土地情况的同时,对闲置土地被依法处置的数量一并进行统计,以通过社会舆论对政府部门在处置土地闲置的问题上进行监督。
(十二)加强政策执行力。国家有关部门已制订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等,并且凡是出台一次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都会明确或重申一次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措施,国土资源部也不断对如何认定闲置土地等具体细节出台新的措施。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更注重对政策执行环节的监管,确保相关规定和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从而有效遏制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
(十三)征收地价增值税。在加大持地成本方面,建议加快研究推行闲置土地的地价增值相关税收政策,对由于因建设容积率增加或地价增值所产生的高额收益可征收高额增值税或所得税等,以增加开发商的持地成本,督促房产商尽快开工建设,有效增加市场供给。
(十四)建立统一土地闲置认定标准。鉴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未开工的认定往往标准不
一、过于主观,建议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土地闲置认定标准,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闲置起算时点、闲置有效计算时段、已投资数额或已开发建设面积确认以及因司法裁决而转移的未开发利用土地的闲置情形认定等标准。未达到规定比重,即使部分开工建设也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使清理闲置土地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束语
土地整治措施范文第5篇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规范土地权属调整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操作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以下简称“权属调整管理”),是指土地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以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的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 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土地质量评价;
(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
(八)分配土地;
(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 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
(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为使整治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应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二)土地整治过程中,新建主干道路、主干沟渠建设用地应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村界两侧,可按等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二)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可按等量原则进行调整。
(三)不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按等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四)土地整治过程中,整治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按村镇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计入土地整治费用,土地整治过程中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计入土地整治总费用。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方式
(一)在经济欠发达、土地流转集中很难实现的地区,土地整治应在稳定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在经济较发达、土地流转较普遍的地区,土地整治后可按土地整治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在经济发达、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地转入
二、三产业,并获得可靠的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者。
(四)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可按前述三种模式的不同组合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归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租给种田大户,租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民养老保险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应予以变更登记;因权力灭失的,应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章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应贯穿土地整治全过程。
第十三条 项目选址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二)将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编制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成立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应包括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所涉乡(镇)、村负责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
(三)初步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四)广泛征求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五)公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六)异议处理。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七)签订相关协议;
(八)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二)实地复核《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有关内容,对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区地类、面积、界址、土地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土地权属合法,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二)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二)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章附则
土地整治措施范文第6篇
一、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近年来,全市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每年在3万亩以上,其中仅市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城区基础设施项目新占用耕地每年达 1万亩以上,保护耕地是我们的法定义务,保护发展是我们的神圣责任。自2001年以来,全市争取国家和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64个,投资 10.678亿元,累计整理农田79.2万亩,增加耕地面积14.87万亩,综合经济效益年均增加1亿余元。自2006年以来,全市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64个,项目全部完成后,农村村庄拆旧总面积52415亩,新村占用农用地总面积9384亩,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并可为城市建设提供建设用地指标45172亩。今年四月份省政府又批复我市5个总规模47416.5亩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如期完成后可为城市、工业园区建设提供用地指标21100亩。目前,全市耕地总量保持在1247.94万亩,每年均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同时,全市已使用挂钩指标9396亩,安排了舜亦新能源、山东步长制药、华润电力(菏泽)电厂等39个投资超过亿元的工业项目,17个商业项目,8个基础设施项目等,保障了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及时落地。
二、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新的切入点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是国土资源部2006年启动的旨在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即按照经济上可行和农民可以接受的原则,以“空心村”改造和迁村并点为主要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指标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新增规划指标。对挂钩指标,在留足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用地的基础上,部分节余置换到城镇使用,为全市城镇化和工业化拓展了用地空间,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发展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在此过程中实现的全部土地级差收益以及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返还农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已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速推进了农村城镇化
增强了小城镇的产业承载能力。第一,村庄改造腾空土地用于村庄自身发展的部分,只需交纳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少量费用,就可转为国有工业或商居用地,用地企业不但便于完善用地手续,而且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难题,因此,较以往用地具有无可比拟的招商优势。单县浮岗镇利用挂钩周转指标加大黄河古道生态旅游区项目招商力度,引进资金1亿余元,大大加快了旅游区建设进度。第二,项目区村庄腾空复垦的耕地,一般规模较大,田、水、路、林、综合配套,结合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积极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农业。单县浮岗镇大坝行政村利用腾空土地引进大棚养鸭项目,由龙头企业统一提供技术、种苗,统一回收产品,村民自行建棚养殖,并可享受贷款扶持和村集体补助,户均年增收3万余元。
增强了市场的幅射能力。单县浮岗镇林庄项目区、成武县九女镇鹿楼项目区等,改造前虽有一定的商业基础,但布局散乱,街道狭窄,交通不便,商业网点档次低、规模小,改造后均建设了2-3万平方米高档次商铺,配套完善了服务设施,街道拓宽至20-30米,并改善了交通、环境条件,市场交易量数倍翻番。
增强了人口的聚集能力。东明县长兴集乡利用挂钩试点政策和黄河河务部门扶持,将11个自然村万余人整村搬迁到南北两个大村台,彻底解决了村民出行不便,黄河汛期生命财产安全威胁,以及宅基地占有不均和矛盾纠纷问题,并配套建设了规范化学校、超市、医务室、社区文体广场,年内可实现通路、通水、通沼气、通有线电视、通电脑网络等“五通”,新农村建设步伐大大加快。 加速推进了农业产业化
单县高韦庄镇大徐庄村利用腾空土地已建立800亩酿酒葡萄基地,牡丹区胡集乡徐庄项目区规划发展1000亩恒温蔬菜大棚,目前已为每个农户协调了5万元财政贴息贷款,仅此一项预计每户每年增收4万元以上。东明县长兴集乡利用旧村暨复垦腾出的2000余亩耕地和黄河滩区天然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生态果园、生态菜园和生态养殖项目,以此带动滩区黄河旅游项目开发。 加速推进了城乡一体化
据调查,全市共有162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5568个行政村,大部分村庄布局零星散乱,宅基地严重超标,且人均占地不均,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按照《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平原地区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其他居民点人均不得大于100平方米”的标准测算,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全市可以增加农用地110万亩,增加耕地100万亩。据有关部门预测,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至2020年)内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约为110万亩(含规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8.38万亩),其中工业用地80万亩,按每亩投资强度120万元-150万元计算,可承载新增投资总量10000亿元以上,届时我市工业化水平将达到全省中上等水平。2020年,全市城镇新增用地需30万亩,届时城镇和工业园区内可承载600万人口,预计那时全市总人口将达到1000多万,全市城镇化率将达到50%-55%,接近全省的平均水平。
三、政府引导和群众意愿的感情共鸣点
广泛宣传,引导群众。凡试点村庄,首先召开群众大会,帮助村民算好“三笔账”,即增地增收账、政府补助账、生活环境改善账,耐心教育村民小家服从大家,眼前服从长远,只有在绝大多数群众自愿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才依法启动本村挂钩试点项目。
公开公正,取信群众。在房屋拆迁补偿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将拆迁房屋按结构和新旧程度划分十几个等级,每个房屋的等级评定、面积丈量,都有县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抽调的工作人员、村干部和房主及房主邀请的鉴证人在场,确定的拆迁户补偿金额在全村公示一周,村民对补助金额没有异议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换位思考,尊重群众。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尊重群众意见,力求群众利益最大化。新村设计规划按照“撤村并点、迁村并点、村庄合并、填空补实”的思路,各项目根据各自区位、群众经济基础和意愿等具体情况,采取具有各自特点和特色的规划改造方案,并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的前提下,村民可自行建设,并充分利用拆旧物料和自家物料,可节省建筑成本约1万元。项目区群众经村民大会表决要求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及时申报省政府依法予以调整。
办好实事,惠及群众。为帮助群众解决项目启动资金,利用挂钩项目扶助和县、乡政府筹集资金,先行规划设计和基础配套,安置区先行建设一部分,将拆迁群众优先安置,然后滚动建设,滚动拆迁,滚动发展。为解决孤寡老人安置问题。县区投资一部分资金,镇和村筹集一部分资金,集中建设周转房,用于安置孤寡老人和特困群众。为帮助试点村全面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各县区政府整合各项惠农资金,帮助试点村完成街道硬化、绿化、亮化,建设了文化大院、文体娱乐广场、超市、敬老院、卫生院等,有的还建设了专业商贸市场,完善了商业服务设施,改善了商业服务环境。
成武县土地增减挂钩及综合整治
情 况 汇 报 成武县人民政府 (2011年6月18日)
我县土地增减挂钩和综合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始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进展情况
我县2009和2010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备案两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中,2009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包括天宫庙镇霍楼和九女集镇鹿楼两个片区,项目总规模765亩,实施后可实现增减挂钩指标505亩;201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包括白浮图镇谢庄、张楼乡小张楼、孙寺镇王集3个项目片区,项目总规模969亩,实施后可实现增减挂钩指标748亩。截至目前,2009年申报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已验收,实现挂钩指标387.5亩。2010成武县第二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已验收,实现挂钩指标573亩。
我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于2011年4月8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1〕901号文批复,该项目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机结合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平原区城镇中心社区聚集型。村庄整治涉及面积8845亩、22个行政村、37个自然村,规划新建社区8个,村庄整治全部完成后可实现增减挂钩指标3500亩。为加快项目实施,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党集乡等三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同时抽调了3乡镇、县国土局增减挂钩办公室等单位相关人员组建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率先启动聊商路沿线的5个规划社区建设,目前启动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二、下步打算
1、加大挂钩和综合整治项目推进力度。对两批增减挂钩项目未验收部分加大实施力度,力争12月底全面完工,申请省国土厅验收。对综合整治项目循序推进,加快对被拆迁户的评估,制定详细的安置规划,力争年底前完成5个社区的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2、积极申报2011增减挂钩项目。近期,县挂钩办对12处乡镇具有整理复垦潜力的村庄进行了摸底调查,已筛选出26个村作为预申报项目,现已开始勘测、丈量和规划方案的编制,预计6月底完成材料准备工作,待省重新启动申报政策后立即上报。
3、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县政府将实行“以奖代补”,提高挂钩资金补偿标准,由每亩5万元提高至每亩8万元。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畅通和农发行等有关银行的融资渠道。同时,拿出挂钩指标的40%用于城市经营性用地,并将实现的级差收益全部返还给项目区群众,形成良性循环,打破资金制约瓶颈。
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汇报
一、 工作进展情况
(一)、2006年以来,我县共报批五个批次增减挂钩项目,涉及12个乡镇24个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总面积15844.3亩,安置区总面积5089.5亩,腾出周转指标总面积10727.7亩。 2010年我县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增减挂钩指标3989.5亩,其中全部完成的有高韦庄镇大徐庄等五个项目区,验收指标2303.25亩,局部完成的有杨楼镇苏门楼等六个项目区,验收指标1686.29亩。
2011年以来,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目前已启动的挂钩项目有高韦庄镇高庄、浮岗镇大王庄、浮岗镇浮南、杨楼镇苏门楼、杨楼镇朱麻子、蔡堂镇管庄、终兴镇北常集、终兴镇杨菜园、张集镇刘庄、时楼镇张堂、谢集镇赵双楼、谢集镇李村寺、李新庄镇修庄、莱河镇庞楼、孙溜镇宗庙、李田楼镇陈蛮庄16个项目区,目前已完成拆迁3000余户,拆旧总面积2400余亩,完成复垦面积1000余亩,其中高韦庄镇高庄已于5月份全部完成,杨楼镇苏门楼、李新庄镇修庄已基本结束,已向省市提出验收申请。
(二)、2010年我县又申报了谢集、莱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16个行政村,拆旧总面积12110.5亩, 规划建设新型社区9个,安置区总面积5984.8亩,项目实施后腾出周转指标6125.7亩。目前,谢集、莱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宣传发动、评估丈量等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安置区的详细规划已基本完成,谢集镇王桥、莱河镇许河拆迁安置工作已启动,现已拆迁500余户,拆旧面积350余亩,6月7日县委召开了全县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题会议,要求尚未启动的增减挂钩项目在7月初必须全面启动。
五个批次的增减挂钩项目和谢集、莱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部实施后,可腾出周转指标共计16853.4亩。
二、 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拆迁的积 极性。
2、由于报批时间紧、论证不够充分,安置区规划不够科学,影响工作进度。
三、 下步计划
1、 全面启动已报批的挂钩项目,确保今年完成土
地复垦任务3000亩。加快推进谢集镇王桥、莱河镇许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拆旧、建新及土地复垦进度;尽快启动谢集镇朱江楼、刘江楼和莱河镇刘棚等六个行政村综合整治项目区的拆旧、建新工作,完成拆旧复垦2000亩,共计完成5000亩的土地复垦任务。
2、加强对后备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调查、论证工作,确保申报一批、实施一批、成功一批。
四、工作措施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群众的利益,我县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领导
我县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为副组长,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立了正科级单位的县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并充实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项目区所在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
2、 明确责任
根据项目报批的具体要求,将拆旧、建设、土地复垦任
务指标下达到各项目区,明确项目区乡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包乡镇副县级领导是项目的责任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的责任范围,全力配合、通力协作、严密组织、强化措施,倒排工期,责任到人,加大力度,大力推进项目的实施。
3、 确保资金到位 (1)、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有税三项费用及政府收益绝大不部分纳入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财政专户。
(2)、县政府积极与省市农发行协调贷款,目前有关手续已基本办好,近期可分批打入县财政专户。
(3)、项目区拆迁补偿标准由原来的3.3-4万/亩,提高到7万/亩。
(4)、严格考核。由副县级领导牵头,县两办督查室会同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采取一周一督查、一周一通报、一周一排名、一月一观摩等方式,对全县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导、观摩评比,并将观摩评比结果纳入全年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总分值100分,其中增减挂钩项目占25分,新农村占10分,小城镇占25分,且明确规定,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违法占地的新农村、小城镇不能参加考核,极大调动乡镇实施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积极性、组织性。
东明县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东明县人民政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县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东明县作为鲁南经济带规划建设的石油化工基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重点项目建设力度的加大,土地矛盾日趋明显。为此,省政府批准我县2009年的挂钩项目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把严格落实增减挂钩政策作为优化用地布局、加快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快速推进,有效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破解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现实矛盾。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我县被省政府批复立项的项目共6个,即2009年11月批复立项的沙沃乡柳里项目区、小井乡黄庄项目区;2010年5月批复立项的小井乡范屯项目区、大屯镇薛庄、铁炉寨、乔寨项目区、长兴集乡竹林项目区和武胜桥乡玉皇庙项目区。项目区总规模7316.55亩,复垦出耕地面积6444.15亩;安置区面积2262.45亩(其中占用农用地897.9亩);建新区面积5546.25亩。
二、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011年4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我县长兴集乡竹林项目区部分地块进行了初验,2011年5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对竹林项目区部分地块进行抽验,并出具了抽验意见(鲁国土挂字[2011]10号),同意竹林项目区复垦出的940亩耕地通过验收。其他项目区的建设、拆迁、整平复垦工作都在进行,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每个项目区工作。
项目资金缺口较大,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群众拆迁的积极性,是造成项目进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三、实施项目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行包干责任制,每个县领导和县直责任单位负责承包一个挂钩项目区。乡(镇)、村成立相应机构,靠上抓落实,县政府应把增减挂钩工作列为与招商引资并重的地位,对实施的挂钩项目实行“月调度、季评比”,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坚持规划先行
挂钩项目的规划要与城镇建设、村镇建设、社区建设规划相衔接,防止重复拆迁、重复建设;大力推行旧村“入城、入镇、入区、并点”四种村庄挂钩整理模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有序申报并实施挂钩项目,切忌一刀切,搞强拆强建,成熟一批、报批一批、实施一批、报批一批、指标使用或流转一批,充分发挥挂钩项目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挂钩项目规划方案,落实安置区用地,不准超面积、超范围用地;安置区禁止单独别墅建设,限制低层,鼓励高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复垦的土地面积不得减少、质量不能降低。
3、大力宣传,广泛发动
大力宣传增减挂钩政策,提高群众的认识思想水平。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明白好处。引导群众算好家庭收入账,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账和经济发展账,认识到实施挂钩项目的意义和本质,提高配合、支持项目实施的自觉性。
4、多渠道筹措资金
一是提高挂钩指标的收益率。按照鲁国土资发[2009]87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要求,安排40%比例的周转指标用于城镇经营性用地,提高资金收益率;二是政府投入资金。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菏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政府土地平均纯收益不低于20%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部分应用于支持农村住房建设,最大限度的使农民获得收益;三是政府贷款融资,积极协调省农业开发银行采取政府贷款的方式筹措资金1.5亿元,用于增减挂钩补助资金,目前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月底即可到位资金
5、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
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区整理复垦后新增耕地面积,扣减居民点拆迁安置占用的耕地面积,剩余指标经新建项目使用后,按每亩9万元拨付乡镇补偿村庄拆旧建新;资金经县挂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项目建设动工后,每亩拨付启动资金2万元。拆迁安置完毕后,安置建新符合规划、主题工程完成的,拨付资金5万元,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拨付。复垦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万元,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目前已拨付到乡镇资金5000万元。对按期完成拆旧区和新建区的乡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挂钩项目筹集资金中按每亩1万元奖励项目实施乡镇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拆旧村庄的复垦。
6、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