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施工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九条 县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经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袱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5%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土地整理施工管理范文第2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验收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验收申请文件。 ②验收呈报表。 ③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④竣工报告。 ⑤项目面积勘测表。 ⑥项目建设情况表。 ⑦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⑧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地类平衡表)。 ⑨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 ⑩规划设计图。 11竣工验收图。
(2)国土规划科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和丈量。
(3)提交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
(4)审批。规模在100亩以下的由省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市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土地整理施工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和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以下简称土地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耕地开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闲置费;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
(六)中央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七)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资金。
上述资金中不包括用于中央配套的农业开发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必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及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发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结合本年度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土地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总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土地专项资金的申请以项目形式申报,各市、县在申请中央和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时,必须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书,不得越级申报。
第六条 新建项目预算建议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评审情况、资金筹措渠道、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期效益、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等;续建项目除报送预算项目建议书外,还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项目预算建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报规定和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和省人大审核批准后,列入省级年度预算;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省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项目预算建议计划。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以及有关的其它支出项目全部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库设立两个层次: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部门预算项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对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财政预算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项目库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根据年度收入、支出总预算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从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中按照续建、新建顺序,择优选取项目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十条 申请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预算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预算定额等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审核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形式审核,预算建议书是否符合规定和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审核,支出预算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分解到具体细项;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经济财政政策、财力状况、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下达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和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补助的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情况执行。承担单位为同级机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开发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应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承担单位为下一级机构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下一级财政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预算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开工,严格按预算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如确因不可抗力需要调整或变更项目的,须按项目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制度。项目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按照项目资金性质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账簿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建立项目资金收支档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专户核算制度或提款报账制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跟踪监督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资金的拨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各类土地专项资金除按中央、省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管理费或业务费外,一律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提取管理费和业务费。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土地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扣留、挪用和坐支。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及坐支、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实施停拨资金和收回资金。
第六章 项目决算及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中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必须附合法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30日之内,有承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批准实施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土地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继续用于其他土地专项项目。
项目预算执行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各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原预算项目设计方案,对预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写绩效评价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土地整理施工管理范文第4篇
(六) 2008-04-24 11:02
条文说明 目 录 1 范围 2 验收条件 3 验收组织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6 验收意见 1 范围
本标准是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的技术标准,因此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相关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和建立技术档案等内容均提出了要求。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 2 验收条件
2.1 本标准中的“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时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部门”在申请验收前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完成自验。
2.2 本条规定的相关文本、图件与项目验收申请是项目验收的重要资料,是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应在申请验收时同时提供。对于不同类型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备材料内容。 3 验收组织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本标准规定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林业、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4.1 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针对具体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都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考虑到本标准作为一项技术标准,适用范围较广,因此仅将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确定为验收依据。
4.2 本 标准所指的验收,并不仅仅是项目工程的验收,而是对整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的全面验收。因此,本标准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特点,将主要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土地开发整理效益、土地权属、资金管理、项目管护措施共七个方面列为验收内容。
4.2.1 本条主要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时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
4.2.2 当前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最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因此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是验收中的重要内容,而对面积的考核不仅要考核实施面积,更主要的是要考核新增耕地的面积和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的变化情况。
4.2.3 增 加有效耕地面积一方面靠增加耕地,另一方面靠提高质量,同时耕地占补平衡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于土地的质量。因此,本标准将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作为一项重 要验收内容。本条使用的“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专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土地的质量情况,考查土地是否达到了相应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质量的要求。 4.2.4 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是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特点又决定了其产生各项效益的周期较长,同时受项目以外的因素影响较大,因此本 标准将效益验收的时点定为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将项目的效益界定为“依据验收时点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管理、维护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生态效益”。
4.2.5 进行土地登记是保障土地权属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要求,虽然目前部分省、市的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没有全面开展,但是为了体现标准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将“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颁发了土地证”作为一项要求提出。 4.2.6 对于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考核主要是针对涉及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于其他项目可以不予考核。
4.2.7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严格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衔接起来,因此将整理后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十分必要。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5.1 本条规定的验收申请与受理程序,是对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基本程序要求,具体的程序与细化要求以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5.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依法开展相应的工程监理与质检工作,因此,对工程质量的验收,主要是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5.2.2 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验收包括对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和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面积变化情况的确认。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应以详查和变更数据为基础,开发整理后的各类土地面积,应由专业部门实地测量得出,验收的重点是抽查和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5.2.5对于权属的验收,在查验相关权属资料的同时,应对涉及的主要权利人进行走访与座谈,多方听取当事人意见。
5.2.6涉及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依法开展项目审计工作,项目审计报告是验收的重要依据。
5.3 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反映项目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各项验收内容的考核情况,同时验收组应提出项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并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明确意见。 6 验收意见
土地整理施工管理范文第5篇
及后期种植项目
可行性报告
编制单位:贵州锐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7月5日
第一章
项目总论
一、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项目名称:罗甸县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及后期种植项目 承办单位:贵州锐必达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拟建地址
罗甸县拟复垦整理开发土地所在地
三、可行性报告的目的
结合罗甸县土地使用具体情况,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针对土地开发现状,进行合理的土地复垦整理和开发,在此基础上,由承办单位向土地所有人租用已经复垦整理开发好的土地资源,实施种植项目,为推动罗甸县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四、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和范围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11年3月。 政策文件
1、《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2007年4月12日;
2、《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文;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9年4月;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2005年4月;
(二)可行性报告编制范围
1、土地复垦整理开发项目
2、经果林或中药材种植项目
五、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复垦整理开发土地10000亩,在此基础上,种植经果林(以油茶为例)或中药材(以艾纳香为例)10000亩。
六、种植项目总投资估算
经果林,以油茶为例,须在种植后的第六年才有相应的经济效益,从种植到管理,六年时间,投资为1600元/亩,如种植10000亩,须投资1600万元。
中药材,以艾纳香为例,生产期限为一年,投资为元/亩,如种植10000亩,须投资万元。
七、项目资金来源
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由政府专项资金投资。
后期种植项目资金由贵州锐必达科技有限公司自筹。
八、项目建设期限
土地复垦整理开发项目时间为3-6个月,土地种植项目根据种植品种不同,时间为1至6年不等。
第二章
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贵州锐必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的新型高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一千万,经营范围涉及网络工程,楼宇智能化及信息化工程施工,基础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化建设、开发项目;是真正的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企业,她的发展是与国家的科技发展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密不可分的,其既是人民生活水平高速发展的风向标,同时更是整个国家与人民矗立于世界之林的强有力保障。
贵州锐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凭其高科技、高起点,高管理,高效率,高人才等优势,已迅速打开了周边市场,并稳而有力的向全国扩散,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其必将成为国内同行业中举足轻重般的存在。
3
第三章
市场需求预测
种植项目以油茶和艾纳香为例。
1、油茶市场需求预测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食用油消费量将逐年上升,预计到2015年,中国人口将增加到14亿,按人均食用油消费22公斤计算.食用油的消费总量将达到3000多万吨。目前.我国各类植物油年生产能力为1000多万吨。即便每年增加10077吨的食用油供给量.10年后产量仅能达到2000万吨,需增加约1.8亿亩的油料播种面积.届时每年仍需进口1000余万吨植物油和油料等成品油脂.才能保障市场的正常供给。 目前我国年产茶油约27.7万吨.仅相当于食用油消费总量的1.23%.食用油消费结构极不合理.茶油人均年占有量仅为0.21公斤.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年占有量20公斤的水平,发达国家一般橄榄油的消费量占其植物油总消费量的40%以上。我国要达到人均茶油年占有量2公斤的标准.全国茶油产量需增加10倍,缺口年达250多万吨,可见,未来茶油的市场需求非常旺盛.
此外,油茶副产品茶枯、茶壳的利用价值也非常高。茶枯经深加工可生产茶皂素、抛光粉和饲料等。茶皂素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广泛用于建材、日用化工、医药和农药等方面。我国生产的茶皂素一半以上销往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前景非常好。茶枯还可加工成具有较高营养价值的饲料,是鱼类养殖不可缺少的原料,市场前景
4 广阔。近几年来,茶枯、茶壳的市场需求急剧上升.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每年从中国直接进口大量的茶籽和茶枯来进行加工、提取皂素、作生物农药和机床的抛光粉等.这些都促使茶枯、茶壳需求的上升。今后油茶副产品与油茶产品一样具有更加广阔的前景。
2、艾纳香市场需求预测分析
根据《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艾纳香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附件1),围绕国际中成药产业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充分罗甸县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把艾纳香产业作为“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进行规划建设,打造艾纳香品牌,建立“种植产业工业化基地”。艾纳香产业将被培育成罗甸县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艾纳香的种植,是符合罗甸县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的要求的。
第四章 环境保护
在以往工作中,复垦整理后的土地,没从根本上有效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个别项目工程尽管完工,但闲置未交付使用,工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益,甚至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如果在进行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的基础上,以公司+农户+科技的形式推广发展种植业,一方面能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废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向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群众和政府财政收入,形成一种多赢的产业发展趋势。
第五章 企业组织和劳动成员
贵州锐必达科技有限公司将在罗甸县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5 并由聘用当地劳动力进行种植、管理和采收等工作。
第六章 建议报告
综上所述,罗甸县土地复垦整理开发项目所拨付给承办单位的项目资金,将继续使用在后期的种植项目上,首先减少了承办单位后期种植项目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融入社会资金,可以让承办单位以更多精力致力于种植项目的生产和管理;其次可以增加当地就业岗位,增加老百姓收入;第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结合实际,立足资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科技为动力、政策为保障,突出罗甸县地方特色,保持资源可利用和产业可持续发展,为罗甸县的经济发展增加动力。这个项目,是具可操作性的。
第七章 有关证明材料
1、 承办单位法人证明(附件2)
2、 承办单位基本情况(附件3)
3、 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4)
4、 承办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件5)
土地整理施工管理范文第6篇
一. 承包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⒈工程招标文件;
⒉工程投标文件;
⒊中标通知;
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⒌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⒍其他相关承包合同文件。
二.勘察设计文件
⒈工程原始现状图纸;
⒉工程规划布置图纸;
⒊工程施工图纸;
⒋工程布控基准网点;
⒌分标段规划布置图纸;
⒍土方调配图表;
⒎规划设计变更;
⒏其他相关设计文件。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⒈监理规划;
⒉单元工程划分;
⒊监理实施细则。
四.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⒈设计交底记录;
⒉图纸会审记录;
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⒌项目开工令。
五.本规范规定的报验表格及相关附件
见监理规范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六. 会议纪要、来往函件
1. 会议纪要;
⒉监理通知;
⒊旁站监理记录表;
⒋工程暂停令;
5.工程款支付证书;
6.来往函件。
七.监理日志
⒈监理日志;
⒉晴雨表。
八.监理月报
九.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资料
⒈变更纪要;
⒉事故纪要;
⒊遗留问题纪要。
十. 监理工作总结
⒈工程概况;
⒉监理依据及范围;
⒊监理工作情况;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⒋监理工作成效;
工程进度评估;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等级评定:原材料即砼强度抽检试
验检验结果;设备安装及试运行)工程投资评估
⒌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变更纪要;事故纪要;遗留问题纪要。
⒍监理体会
⒎工程照片(应包括工程动工前原貌和完工后情况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