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范文第1篇
一 申请土地
1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完成) 2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3缴纳契税、申领土地证 二 项目建设
1向区经委申请备案。(已完成)
2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报经发局(已完成) 3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环保局审批 4施工图设计,审查 3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
4防雷办、施工合同备案,申报质、安监 5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 项目竣工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范文第2篇
实行网上审批是泉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一轮审改工作的具体发展思路,也是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措施。200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审改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泉州市网上审批平台于2006年7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并于2007年4月23日启动全程式网上审批,泉州市辖属各区县网上审批系统也于2007年5月左右分别运行,标志着我市审改工作向网络化迈出了重要一步。现将我市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及应用情况汇报如下:
一、泉州市网上审批平台建设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逐步深入,我市的网上审批平台建设紧紧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实际不断深入,共经历四个阶段:
(一)基础平台建设阶段(至2006年7月) 基于当时还不完全具备建立全面网络化的审批技术体系的基础条件,为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信息技术,主要从两个方面确定网上审批平台的功能定位。一是立足实际,以进
1 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服务项目为着眼点,建设以审批业务管理、服务、监察为主要功能的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中心所有审批业务的全程监督、管理;二是适度前瞻,以网上预申报、预审核为重要创新点,在个别部门的部分事项实现部分环节、部分功能的网络化,启动网上审批建设与应用。基础平台于2006年7月3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建成后的网上审批平台以审批服务项目及其流程为基础,以全程电子化监察为主线,面向申请人、部门审批人员、中心管理处、监察机构等行政相对人和审批主体,提供政务公开、预申报、咨询投诉及审批流程处理、部门内部审批、电子监察、统计分析等审批服务管理功能,平台根据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使用范围覆盖进驻中心42个部门500多项审批服务项目以及进驻部门领导、审批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构成了我市新型审批运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上审批平台由“两个门户、两类通道、一个中心”组成。“两个门户”包括:一个内网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一个外网(因特网)门户网站即“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 http://)”。“两类通道”即中心各部门窗口与部门之间的网络通道,包括1条服务于37个部门、依托政务信息网的公共通道,以及工商局等需要与上级已建的审批系统连接的6条部门独立的专用数据光纤,共同构成全部42个进驻部门与中心的快速信息渠道。“一个中心”
2 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专用机房的数据交换中心,作为“两个门户”的网络载体和“两类通道”的汇聚点,用于存储、管理、摆渡、交换、辐射各项审批服务信息。“两个门户、两类通道、一个中心”共同构成了结构完整、布局合理的网上审批技术体系,承载着各项审批服务业务。
(二)网上审批改造阶段(至2007年4月)
1、启动面向企业全程式网上审批。为进一步深化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考虑到两个方面的现实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2004年8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并于2005年4月起正式实施;二是省工商系统要求企业在注册时须购买企业商务数字证书,使我市拥有商务数字证书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使企业端通过数字证书认证申报成为可能。中心先后邀请省委机要局、省数字办、省信息产业厅、福州大学、华侨大学、泉州师院等部门领导和高校专家亲临指导论证,创新性提出整合综合审批、办公自动化、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在已建成外网预申报、内网预审核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创新提出进一步融合综合审批、办公自动化系统,引入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等安全认证手段,在全国率先启动面向企业全程式网上审批,实现审批服务项目从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拟文、盖章、反馈等全过程网络化,借助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审批服务向横向和纵向延伸。2007年4月23日,
3 首批开发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等7个部门31项审批服务项目成功试运行(其中4个部门10个项目属市县联动)。第二批开发市公安局、劳动局、交通局等21个部门147项审批服务项目于2008年2月28日正式运行(其中9个部门32个项目属市县联动)。目前,实行全程式网上审批的项目已达24个部门178项。全程式网上审批的推行同时也推动了全省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深层应用,兄弟市福州、莆田、漳州、三明等地纷纷向省委机要局申请使用数字证书。
2、推行投资建设项目阶段式并联审批。针对以往投资建设项目串联审批存在时间冗长、手续繁琐等问题,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及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进行两次修改调整,大力推行“并联式”审批。这种做法改变了以往业主要自行报送各相关部门逐一签批形成的效率低下的现象,一方面缩短了承诺时限,另一方面方便了群众办事。对于牵关头部门发起的联办件,各协办部门均能在第一时间在线查看,并进行同步审核,办件过程中可随时查看该联办件涉及多少协办部门、各协办部门的审批流转环节及审批意见。
3、开通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对于绿色通道服务项目,实行“跟踪督办制、限时快办制、主动协办制、预约办理制、容缺预审制”等管理制度,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先办”。企业到中心预登记时,会自动弹出提示菜
4 单,一经受理,系统自动发送短信给部门分管领导,提示该项目必须在原承诺时限的基础上提速50%。
(三)资源整合共建阶段(至2008年3月) 为了实现全市范围内网上审批服务的互联互通、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目标,中心制定了《泉州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建设要求》,以规范网上审批服务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跨部门审批和并联审批,申办材料重复提交、反复审核,造成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弊病,中心通过大力整合各部门审批信息资源,于2008年2月29日,建成了审批专项数据中心,实现审批信息的共建共享。审批服务事项一经前置部门审批通过,其审批结果(如批文)将被自动入库共享,后续部门无需要求业主重复提交,从专项数据库提取即可;同样的,并联审批部门涉及的交叉材料,业主也只需提供一份后即可在专项数据库实现共享。同时,选择市政府办专用计算机房作为站点,建设异地灾备中心,于2008年2月启用,实现对中心现有审批数据和应用的安全备份和自动恢复。系统的建立进一步简化了申报材料、减少重复申报、确保了数据安全,尤其对涉及前置审批和并联审批的部门,作用尤为明显。
(四)完善充实阶段(至2010年2月)
1、启用办件预登记系统。在中心办事大厅二楼入口处设立办件预登记窗口,将所有进入中心的办件信息实行预登
5 记挂号后再到部门窗口受理,从根本上解决窗口人员没有一次性告知、收件没有出具受理单、办结后再补录入、变相补退件、非平台数据的监察不到位等问题。
2、推行三个“一条龙”审批服务。在先前研发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系统的基础上,再次研发出台资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和城市户外广告审批“一条龙”两个系统。“一条龙”审批系统实行“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协同审批、限时办结”的网络联审方法,大大压缩了审批时间,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3、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手机WAP网站”。依托手机无线网络,拓展时间和空间限制,建设了“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手机WAP网站”。实现全天侯随时随地信息检索和办件查询。
4、改造升级中心门户网站。综合进驻部门和企业群众的意见,对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升级改造,增设了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和网上申报导航等栏目,进一步丰富了网站的信息量,提高了网站的易用性和实用性。
二、下阶段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健全平台功能,更好地挖掘利用网上审批的数据资源,为领导、监察人员和群众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技术服务,确保我市网上审批平台继续在全省、乃至全国保持先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调研论证,着手进行网上审批系统平台的进一步深化拓展,通过加强审批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
6 促进审批方式、监察方式和决策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建设内容包括两个阶段:
(一)深化改造阶段(至2011年3月)
1、建设智能监察系统。实现审批阳光度监察、审批异常监察和审批瓶颈监察,通过对审批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测和量化,便于监察人员对审批项目进行监察,同时为流程再造和改革提供参考。
2、推行数字证书强认证。对进驻中心审批人员采取CA证书强认证登陆,取消其帐号和密码登陆方式,将审批责任具体到个人,使权力行使、资金使用和服务提供等“全程留痕”,通过加强“痕迹管理”健全内控机制,健全审批流程和信息资源的分级保护机制。
3、增强短信息互动功能。对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分别予以短信告知,同时提供短信查询、短信预约提前办结、短信评议等互动功能,研究、探讨破解熟人经济的有效手段,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开通网上预约服务功能。针对绿色通道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开通网上预约服务,在互联网上通过数字证书进行预约申报的事项,初审通过后,在合理时间段内进行预约办理。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加班服务等服务方式进行延伸,提高中心的审批效能
5、办公自动化。提供在线办文、在线培训、内部文件
7 流转、文档管理、会议管理、资产管理等办公自动化功能,增强协同协作效能,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6、绩效考评。公务人员考勤、办件监察、评分全部自动化,智能化。
(二)智能决策阶段(至2011年7月)
1、建设全市审批数据中心。重点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整合、提取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审批业务数据,建立集中共享、分布管理的全市审批数据中心,实现审批数据的整合共享。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范文第3篇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在限定时限内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限定时限内批复。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范文第4篇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3、符合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要求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4、根据选址意见书要求及城市规划(或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一份并附电子版;
5、计划等部门的立项批文一份;
6、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
7、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房地产项目加填相关附表一份;
3、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复印件一份;
4、人防建审意见一份;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盖章)一份,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住建局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一份;
6、房产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报告,房地产项目提供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建筑面积分类统计表及套型比例计算表;
7、经有资质的图审单位审查盖章的建筑施工图一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审批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件;
3、申请表一份,说明拟变更内容及原因;
4、变更事由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最新实测地形图,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并提供电子文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临时建设审批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一份;
3、土地使用权证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建设总平面图;
4、报建临时施工工棚、材料库等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报建临时厂房、临时仓库等需提供消防、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6、临时建设施工图一套;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
3、符合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要求的、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4、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方案(含规划指标)及电子文档一份;
5、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等;
6、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7、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选址的,应当提供由相应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的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报告(含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3、符合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要求的、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4、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总平咨询相关材料一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审批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变更申请报告;
3、拟变更的规划条件方案,变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4、变更事由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
5、建设项目最新实测地形图,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并提供电子文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审查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表》一份,房地产项目须加填附表一份;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4、总平面图一式八份,电子文档一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修改审批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表》一份,房地产项目须加填附表一份;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4、总平面图一式八份,电子文档一份;
5、原方案批复意见及其附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填写好的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及附表各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规划部门核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4、竣工图一套(建施部分);
5、建筑平面放(核)样成果报告表及正负零零(二次验线)验收合格单;
6、实测的竣工总平图一张(附电子版);
7、地下管线埋设图一份(附电子版);
8、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一份(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经市建设局市场物业科复核)并附电子文档;
9、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须提供已核实部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个人建房参照上述选择:
1、
2、
3、8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备案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备案表》一份;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3、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或委托编制合同一份.。
出具建设项目开工前验线(含项目±0.0验线)意见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放样验线申请表;
2、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成果;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4、其它材料。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书(含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
4、规划设计方案及电子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变更申请报告;
3、拟变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说明;
4、变更事由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最新实测地形图,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并提供电子文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用地批复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好的《个人建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并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
3、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预审表一份;
4、户籍证明(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必须注明居民户口或村民户口及人口)一份;
5、符合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要求1:500现状地形图五份(含电子版);
6、申请房屋改建或扩建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联合建房的,须提供总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
8、规划审批要求的其他材料:有关协议、证明、公证书、处罚决定书、交款收据等(由承办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审批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②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报的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
2、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3、产权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土地证复印件;
4、对原建筑结构有改变的应经原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范文第5篇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报批项目建议书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总体布置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的说明。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建议书文本,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
(3)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选址意见书。
(4)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书、环保部门初步意见和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1、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D、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扩建、改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A、经过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
B、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C、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4)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
A、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
B、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C、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A、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则包括用汇额度)。
B、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C、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国内外贷款(含经济性投资和企业债券)的偿还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12)除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进行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财务效益,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益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计算经济效益需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其中对投资回收期必须计算。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由各主管部门和地区根据部门、地区的特点,自行拟定报计划部门备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出入大于10%以上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能满足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要求。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必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作简要的阐述,其中确定建设规模的依据、总体布置方案的倾向性意见、项目定址方案、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项目业主或法人组建方案。
省属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文件;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计委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可行性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省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方式(自行招投标或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相应资金和资金来源已落实文件)。如属自行招标,还需附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工业项目必须附内联或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初步设计的审批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在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上,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它应能满足项目投资控制、招投标、材料设备定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
1、初步设计内容
各类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不尽相同,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10)总概算。
承担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水平必须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一致。按现行规定,工程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行业对本行业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和允许承担的设计任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低等级的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项设计均要作方案比较,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有充分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要准确;设计所采用的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可靠;设计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和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要切合实际;设计文件的深度要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全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2、报批初步设计必备文件
(1)主管部门报送要求审批初步设计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提供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3)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4)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经批准后,可根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上报申请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必备文件:
1、设区市计委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文件。省属项目和参股投资项目由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计划文件;地市项目由设区市计委上报申请计划文件。其中省直行政机关购、建房项目必须附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
2、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文件及红线图。
3、市县政府或省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
4、有权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资金配置证明文件。
5、有权机关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1、审批范围
需省审批开工的项目为:由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的省属和地市属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所需材料(附件)
(1)市计委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复文件(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资本金落实文件及投资用款计划(复印件); (5)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能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施工图; (7)施工招投标合同(复印件);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已订货,并已准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9)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3、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按开工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计委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工报告;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范文第6篇
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除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外,在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省计委立项的项目和制浆造纸、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药、农药、火电厂、炼油、染料、铬盐、砷、铅冶炼、拆船、放射性等项目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他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市区范围内的报告表、登记表由市环保局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31次会议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
三、程序:
1、由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2、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还应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3、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审批申请报告和技术中心评估意见)、报告表、登记表,报送市环保部门审批。由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市环保局加具初审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省环保局审批。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环保局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审批;
4、市环保局根据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建设和环境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否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及纠纷、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满足要求等因素,决定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同意建设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批复,不同意建设的,给予书面答复。
四、时限:
由市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受理之日起
15、
5、3个工作日内办结案。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电话:887781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内容: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水、气、声、渣),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条件:
1.企业的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4.环保设施的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
5.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到位,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运转台账,或已委托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承包运营。
三、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环保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2. 市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
3. 市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组织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4.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后由局领导签发,市环保局窗口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四、验收执行标准:
1.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3.广东省地方标准中未有的指标,执行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
承办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电话:887781
1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
一、申请对象:
经我局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明确规定须实施项目建设后试生产(运行)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向我局提出试生产(运行)申请。
二、提高材料:
1、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函。
2、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表。
3、环评批文复印件。
三、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窗口提高试生产(运行)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2、市环保局窗口组织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其中重大项目由主管科室和有关专家一同前往检查确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试生产(运行)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