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的购销合同(精选12篇)
农产品的购销合同 第1篇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的产品和设备,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购销合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产品、金额及付款方式
1、产品清单及金额(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详见清单
合同总金额(大写): (¥ 元)。
2、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供方开始安排设备进场施工,在施工完成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给供方全部货款,即 (¥ 元)。
第二条 货物的交付与验收
供方交货前,需方应根据合同设备的安放或安装要求准备好相应的环境条件,如因交货环境未准备妥当而造成供方交货延迟,供方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需方在施工完成之日起 3 日内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产品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配置、数量等是否与本合同或装箱单等文件相符;相符的,需方应予以签收,并向供方提供验收单,验收以合同第一条所列货物清单为准。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则应在供方施工完成后 3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供方交货后 7 日内未收到需方的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第三条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供方保证交付需方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和设备均符合生产厂商的相关技术规范。合同项下产品、设备保修期按照生产厂商相关标准执行,从需方收到合同项下产品设备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免费保修期外,供方可提供有偿售后服务。
本合同产品保修一年。(详见产品清单)
第四条 货物所有权和保管风险
在需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本合同所列设备的无论在什么地点,所有权均归供方所有,供方有权在因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收回已交付需方的所有设备,由此给供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运输、保险、设备磨损等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 从本合同生效起,到供方将设备交付需方止,本合同中所列的设备的保管风险由供方承担。在供方将货物按本合同所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后,货物的保管风险自动转移至需方,供方不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供方无法按时交货,每延迟 5个法定工作日,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合同货物总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延迟交货 30 个工作日以上,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方应返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预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如果需方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 5 个法定工作日,需方须向供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在延迟 30 个工作日以上,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以任何方式收回已交付的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如果因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依法视为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造成无法按时履行义务时,不视为违约,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不可抗拒之因素的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同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之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定补充协议。
3、供需双方全部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所附附件及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传真签署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供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农产品的购销合同 第2篇
合同编号:
供货方(甲方):北京绿养道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购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绿色(有机)食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是以绿色、健康为特色的专业商贸公司,需要的全部材料都必须为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绿色(有机)食品,甲方为生产(经销)绿色(有机)食品的企业。
二、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提出的绿色(有机)食品的标准。甲方的产品应经过国家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具有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如甲方社员种植区域未取得认证,则需满足:生产基地及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所种植的产品无恶性病虫害,在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农药。
三、甲方向乙方供应的产品品种、规格、单价、数量如下
1、草莓
2、小西瓜
3、食用菊花
4、北寨红杏
5、大桃 …………
四、甲方保证品质,不得以次充好,如霉烂、变质、畸形等,应在采收及运输过程中保持农产品表面的完整性。
五、购销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遇到市场价格变动或成本变动的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六、验收办法及运费负担:甲方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对农产品按要求进行过秤验收收购。运费由双方协商负担。
七、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于前一日把每日订货清单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给乙方组织供货以必要的时间。
2、货到后,及时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3、如认为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
4、按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货款。
5、减少或者增加定货应及时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够按要求调配货物。
八、甲方权利义务
1、按甲方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把货物送到甲方的营业地点。
2、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绿色食品的要求。
3、如货源满足不了乙方订货的要求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够另行订货,不影响乙方正常的经营。、九、乙方不定期对甲方产品进行检测。
十、结算方式
1、给付定金: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定金在收购时抵作货款。
2、乙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甲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并验收后即用现金付清货款。
十一、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
2、甲方应乙方要求(订购单)送出货物后,除非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乙方,不得少收或不收。产品验收付款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退货。
3、乙方应于验收货物后即时向甲方支付货款。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延迟支付预购订金、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
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将产品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市场价格的 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重大疫情影响合同的执行时,甲方应在事后即时提出协商修改或解除合同。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货方(甲方): 购货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农产品的购销合同 第3篇
从法律上来说, 农村经纪人一般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原因在于, 在经纪活动中, 农村经纪人其角色主要是为农副产品购销供求双方提供签约的机会, 最后签约的是供求双方, 农村经纪人并不直接参加签约, 只是在其中起到沟通信息、撮合双方成交的中介作用。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农副产品购销的供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 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由供求双方当事人承担, 农村经纪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 农村经纪人如果作为法人或受托人从事农副产品购销的经纪活动, 并与客户签约的,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农村经纪人对农副产品流通的促进作用
农村经纪人是伴随着我国农村商贸活动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 其产生顺应了商品流通规律的内在需求, 起到了提高交易效率, 节约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进入90年代, 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 为了解决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生产规模小、品种杂、商品量少, 而且比较分散的弊端, 以及农户自身素质等问题, 农村经纪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农村经纪人主要是通过提供经纪服务, 把分散、量少的商品集聚起来, 通过各种有效渠道, 方便快捷地输送到市场和消费者中去, 从而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等现实问题。
当前, 农村经济人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避免了由于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所造成的农业生产结构单一、产品品质低劣、农民应变能力差等方面的弊端。二是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开拓, 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是农村经纪人能为农产品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使农产品销售独立于农业生产之外成为专门的经营行为, 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 节约交易成本。
二、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纽带作用。
首先,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该使用全国统一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文本即合同的规范化, 这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农经合同的杂乱无章和无效经济合同的大量产生, 为合同的纠纷消除隐患。
第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 同时要注重实际履行原则。凡是国家要求收购的农副产品必须坚决完成, 特别是粮、油、棉等主要农副产品, 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依法完成订购任务, 不得擅自高价出售。
第三, 农民生产, 加工的农副产品种类多, 季节性很强, 其生产和销售极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 鲜活产品在运输、保管、包装上一定要深思熟虑, 要环环相扣, 严防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产生。例如。疏菜、瓜果上市, 鱼虾汛期到来, 如果货物成交而运输脱节, 就会货物积压腐烂变质, 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四, 农副产品存在着分散生产, 加工的特点, 产品的质量, 品种、成色, 规格上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第一条款中应写明产品的标准。由当事人双主洽谈清楚。除主要农副产品的统一标准外, 其它产品应按地方习惯根据具体内容具体协商, 决不能马虎从事。
第五,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必备条款必须逐一表达清楚, 主要有:产品名称、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的品种, 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包装, 产品的价格, 交付提货的期限及地点, 交 (提) 货日期的计算, 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验收, 违约责任,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内容, 需要公证的, 还可以由主管部门或公证处作出公证。
第六, 注意考察合同的主体资格。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是法人之间, 法人与人体经营户, 或农村承包户之间就购销农副产品而搭成的协议。除合同内容合法外, 主体资格的确认也是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一环。确认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方资格情况的调查。
最后,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要注意买卖公平, 遵循合法, 自愿, 协商一致的总体原则, 从国家的大局出发, 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农副产品交易。
参考文献
[1]林仁惠, 王蒲华, 黄跃东.现代农村经纪人[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 2005
[2]傅夏仙.农业中介组织的制度变迁与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引起的思考 第4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发展,相关购销合同文本也随之逐渐完善,但具体到实务适用中,仍有一些要引起重视的环节,笔者拟以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词:购销;签收单;变更;确认
一、案情简介
中國某工程公司分公司承担某工程项目施工。2006年1月18日,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厦门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混凝土合同),约定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签字人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2006年3月7日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钢材合同)约定供应钢材。其中在验收中约定“货到工地后,由需方指定的验收人现场负责人验收,并将盖其公司印章的验收单据交供方作为验收凭证,验收人签收字样为( )。验收人如变更,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验收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供方,并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且由需方加盖公章)”,合同签字人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
合同签订后,厦门某公司分别委托混凝土、钢材的两家上游供应商(A和B公司)分别直接将混凝土、钢材向工地供应,同时因工地建设需要另外供应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未签订合同)。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陆续支付给厦门某公司货款共计843万元,但是双方未对843万元中分别多少支付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混凝土、钢材款项进行约定。
该工地的工程结束后,经核算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仍拖欠厦门某公司部分混凝土款和钢材款180万元。多次催缴无效后,厦门某公司提起诉讼催缴款项。
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了以下几个问题
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不够重视
混凝土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货物签收人,这样就导致在供货过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签收人,只能找工地的项目负责人签收,这从混凝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单可以看出。此外,供货确认单中很清楚的可以看到,供货确认的一方是上游A公司,另一方是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
虽然厦门某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是从上游A公司采购而来,上游A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签收单是否当然适用于我方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呢?
合同只能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考虑。合同约定由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货,那正确的签收确认程序应当是上游A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确认供货数量、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确认供货数量。而不是拿着一个没有厦门某公司任何确认的签收单,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要钱。同时,在法务人员处理过程中经仔细核对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盖的章。章上面写的是“中国某公司厦门某工程项目经理部专用章·施工技术现场签证报量·(仅用于业主和监理)”,也就是严格意义来说,这个章只能用于对业主和监理单位施工技术现场签证报量而不是用于对供货数量的确认。如果要用于对材料供应单位供材的确认是否需要经过授权呢,否则就不能当然的就适用于供应材料的确认。
再来看钢材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得很明确由“王某某”签字确认,并且加盖其公司印章作为验收凭证。我们看看钢材供应的“货物签收单”,首先抬头写的是“今收到上游B公司以下货物,特此证明。” 收货单位“厦门某公司的简称”,收货人“黄某某”。
对于这样一份货物签收单,能符合合同签收约定吗?很显然是不符合的。
有效的签收单表明供应方履行了合同交付货物义务的证据,是发生纠纷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签收单上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收货人。最重要的是有收货人的签名或收货单位的盖章。该收货人应是合同上约定或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收货方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就此钢材纠纷案件,在庭审中对方律师就明确答辩不是指定收货人王某某签字,无法确定黄某某的身份而不认账。
2.对合同履行变更没有办理相关的变更确认。
作为供方签了混凝土合同、钢材合同,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需方供应。尽管法律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将其合同义务委托给第三人履行,但是这种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两个条款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呢?在本案中如果我们要委托上游A公司代为供应混凝土,委托上游B公司代为供应钢材,则在委托前就应当书面通知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并要求施工单位对这个委托行为予以书面确认。这样上面由上游A公司送货的签收单以及由上游B公司送货的签收单就能作为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货的证明,对供方、需方和施工单位都有约束力了。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有发生变更是正常的,但是一定要强调,发生变更后,一定要形成有效的书面变更确认材料,这样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就如该案件中的钢材销售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的签收人可能是领导,不可能天天在现场签收确认收货单,那么我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将签收人由“王某某签字确认”变更为“黄某某签字确认”,并且加盖其公司印章,则就形成对厦门某公司比较有效的证据材料。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账目核对没有及时有效的跟进
施工单位共计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货款843万元,但是这些货款是支付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混凝土、钢材何种款项的,双方却没有约定。厦门某公司把这些款项,优先支付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的款项后,再支付了部分混凝土、钢材的款项,所以只有混凝土和钢材欠款。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当然是希望优先支付违约金最高的钢材款。其次是混凝款,应此认为不拖欠钢材款。
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很觉得很难处理,总额就是843万,但是如何分割呢?多少是支付袋装水泥、多少是支付水泥管桩,多少是支付混凝土,多少是支付钢材的呢?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施工单位每次支付款项时,如施工单位支付了100万,双方签字确认一下100万里面有支付钢材是多少,支付袋装水泥是多少、支付水泥管桩是多少,支付混凝土是多少,本来是个非常容易而应当做的事情,但是就是由于没有定期、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导致到了诉讼阶段就扯不清了。
合同履行完了,作为合同双方是否应该对个帐,确认一下总共供应了多少货,多少钱,还欠多少钱呢?
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但是谁有权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呢?首先当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不方便签的时候,可以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我们再来看看证据材料中的《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材料货款统计表》。从表格上看到对货物的数量、货款金额、欠款金额都进行了核对,施工单位也确认数量无误,但是注意看签字确认人“张某某”。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某”是谁呢?是否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呢?如果是委托代理人,那委托授权书呢?如果这些都不是,那对“张某某”的签字,能否代表施工单位的确认呢?显然不行的。
那如何签订的对帐单才是有效的对账单呢?一个完整有效的对账单,应当准确详细地说明供货方、收货方,所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所供货物的起止时间、数量、单价、总额,已支付款项,未支付款项,约定支付的时间,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供货方的权益。
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跟进。这里强调及时,更强调有效。如果不及时,时过境迁拖了很久可能雙方都忘记了具体的情况。如果虽然及时做了,但是做得不是有效的,那也不能形成有力有据的证明材料,而仅事倍功半。
三、总结
农产品购销合同 第5篇
乙方:
第一条 基本合作内容
1.1 甲方保证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本地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区域分布、上市时间、总产量预测等信息资料,以便乙方制订市场营销工作计划,农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1.2 甲方根据乙方的订单负责当地的瓜菜收购和包装工作,确保乙方所需反季节瓜菜的货源组织和供应;乙方负责瓜菜的运输和销售。
1.3 甲方保证优先向乙方提供反季节瓜菜,平均日货量不低于xx吨;乙方保证优先向甲方订购反季节瓜菜(甲方不能确保乙方所需瓜菜的品质和数量情况除外)。
1.4 甲方协助乙方在当地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业务,整合本地的农业资源,以推动本地农场企业与乡镇企业的农业信息网络工程。
第二条 订货、数量及价格
2.1 乙方每次订货可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真确认,详列所需瓜菜品种、等级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收购价格及交货时间、地点等,传真原件须乙方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生效。(场地租赁合同)
2.2 乙方每次订货一般总量不少于5T货车标准配载(空运货物除外),低于5T货车标准载量乙方应提高瓜菜收购代理费标准,合同范本《农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2.3 甲方保证以最高优惠的价格向乙供货,在保证瓜菜品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瓜菜的收购成本价农产品购销合同范本4篇农产品购销合同范本4篇。具体瓜菜品种的具体收购价格和代理费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
第三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3.1 乙方所需瓜菜的品种、等级和质量由双方按照中国绿色通道电子商务网所提供的xx农产品等级标准确定,没有标准的则由双方看样协商确定。
3.2 甲方确定每次瓜菜的采收时间,确保所收购的瓜菜干净、新鲜,不掺杂土泥沙,没有农药和化肥等污染,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适合储藏和长途运输,完全满足乙方对瓜菜的时间和品质要求。
3.3 瓜菜包装费用标准由双方根据不同的瓜菜品种和运输要求确定,包装物可由甲方负责提供,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需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交还甲方。
第四条 交货、验收、装车及运输
4.1 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并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经办人根据双方确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的包装要求验收。
4.2 甲方负责组织人员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及时装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甲方有义务协调因收购、装车等因素所引发的民事、交通纠纷、保证承运人、运输车辆及所装载瓜菜的安全和通行无阻。
4.3 运输车辆一般由乙方负责调派。甲方可向乙方推荐本地承运人但须保所荐承运人的商业信誉和承运车辆的车况良好,适合承运乙方本次所订购的瓜菜
第五条 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
5.1 乙方应在每次下单的当天,根据双方核定的费用总计以电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乙方收货后的十天之内)
5.2 甲方委托乙方代销瓜菜时,乙方只需担保货款的及时回收,而无须承担任何费用支出农产品购销合同范本4篇合同范本。瓜菜销售完毕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支付其所得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6.1 甲方所交货物的品种、数量、品质、质量或包装明显不符合双方确认的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货款总值xx%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6.2 甲方末能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按质、按量交货而造成逾期交货,乙方有权提出折价处理或拒收全部瓜菜,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费用和全部损失。
6.3 因装车人员组织不力而延误时间造成损失或因收购、装车引发当地民事、交通纠纷而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费用支出和相应的损失。
农产品购销合同 第6篇
乙方:
一、甲方接受其关联公司的委托,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与乙方之间的购销交易条件事宜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及于甲方关联公司。(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二、乙方为农产品(含渔产品、牧产品)自产自销者,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供应农产品(含渔产品、牧产品)一事,共同签订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之义务,并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对各方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乙方也有充分预见。甲乙双方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思。本合同中的交易价和条件均为以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三、定义条款,对下列名词进行定义
1、促销:为甲乙双方的利益,甲方于正常销售活动外为扩大销售额所采取的吸引顾客的销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降价,商品搭赠等方式。
2、促销价:为配合促销,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优惠进价(低于正常的进价)。
3、最惠待遇:现在或将来乙方给予第三方的任何优惠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或交易条件上的优惠),应该同时无条件的给予甲方。
四、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前,乙方须将其下列证件和资料之原件交甲方验证,然后将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给买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由乙方提供的证件,乙方也应提供给甲方):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禽畜检疫合格证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件
□乙方当地所属区(市、镇)政府盖有公章的自产自销证明
□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证明
五、甲乙双方的交易程序:
1、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向乙方发出订单。甲乙双方的其它各项交易条件均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规定的内容执行。
2、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应于甲方指定时间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指定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进行验收。乙方交货数量与订单规定不符的,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交易数量支付货款。
3、乙方交货时应附送货单及送货明细表,送货明细表应详细注明交货的数量和进价(未税率)等相关事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补齐或拒绝收货。
六、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订单为准。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多交货或少交货,也不能分批交货;对于超过甲方订单规定数量的货物,甲方可以拒收。
七、商品价格:
1、商品的价格由甲、乙双方于商品价格表中约定(见附件二)。但是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交货地当日菜蓝子价格,价格以政府公布的当日菜蓝子价格为准。
2、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均包含商品包装费和装卸费。
3、乙方保证给买方最惠待遇,乙方给予第三方更优惠的价格,从乙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之日起,乙方也应给予甲方。从该日起,甲乙双方按照新的优惠价进行交易。
4、除正常报价日期外,若甲方需要变更价格,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新价格及新价格生效日期达成协议前,甲方按原价格付款。若原调整后的价格低于调整前的价格时,甲方可以按照调整后的价格付款。
5、甲方自乙方购进的库存商品的原进货价若高于新价格,在该商品的新价格生效前,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库存商品进价与新价格的差额(简称为“库存扣补”)。
八、商品质量
1、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得使用任何人工添中剂(包括但不限于硼砂、甲醛等)或抗生素、改变基因的药物等违反国家法律的添加物。
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合格,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安全因素,并且应该符合国家法、法规、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各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九、退货:
1、因乙方交付的商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退货且退货时间、数量不受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之义务的;
(2)乙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的;
(3)乙方交付的商品存有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的顾客退货或相关行政部分检验不合格的;
(4)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乙方应当召回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至甲方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自愿废弃批货物的所有权。退货值当从乙方货款总额中扣除。
3、对于滞销商品,甲方也可视情况选择与乙方换货或将商品作促销活动销售。
农产品购销合同 第7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食堂蔬菜的供应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货范围:
甲方食堂所需的所有蔬菜。
二、合同期限:
年月日到年月日为止。
三、供货要求:
1、乙方必须持有 * * 县农产品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蔬菜检测合格报告;乙方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质(提供相关原件证明,留下复印件给甲方存档)。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蔬菜配送计划,于每天早上7点30分前准时送到甲方食堂。
3、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蔬菜都必须是新鲜蔬菜,要求保证质量,保证无污染、无毒害。
4、乙方必须具有固定的供货基地,以便甲方随时赴种植基地抽查蔬菜种植环境。
5、乙方必须出具每天的供货清单并签章,清单内容包括货物
名称、单价、数量,供货基地(或摊位名称),采购负责人签名及联系号码。
6、乙方供货价格必须低于** 县菜市场批发价(以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价格为准)。
四、货款支付:
第一次结算在当月月底,支付上半月菜金,以后每半个月结算一次,以“********”形式付款。
五、制约条款
1、因蔬菜供应不按时,导致甲方误餐后果的,一切损失有乙方承当,并给予罚款处理。
2、乙方提供不卫生蔬菜、变质蔬菜、有毒蔬菜等导致甲方人身健康受到影响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当。
3、乙方提供的蔬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当场退货,退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当。
4、乙方若虚报蔬菜价格,一经查实,则先前已经支付的所有菜金都将按此差价扣取比例差价(在后期货款中,一次性扣回)。
5、乙方供货过程中若出现蔬菜中毒事故的(身体同时出现严重不适达10人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罚没其余货款,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甚至精神损失费等等有关费用,乙方负责消除事故给甲方造成的负面社
会影响。
6、乙方若中途转包的、或是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的供货人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甲方不经过乙方同意,不得无故向其他单位订购蔬菜;
以上条款双方同意共同遵守,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照。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汇款银行: 机构代码:账号:
联系电话:
企业购销免税农产品的财税处理 第8篇
一、免税农产品的涉税政策
首先,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次,发票的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免税农产品适用免税规定,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在普通增值税发票中只能填写金额栏,不能填写税额栏,该销售额是免除了增值税的,属于不含税的金额。也就是说,销售免税农产品的销项税额应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直接乘以13%。
再次,关于兼营业务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这里的免税项目如果属于免税农产品,其销售额应按照不含税价进行计算,即扣除13%后的金额为销售额。
二、免税农产品的财税处理
1. 会计处理。免税农产品由于免除了增值税,如果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生产应税产品,按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用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生产另外的免税产品,则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把原来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将享受到的增值税额作为企业的一种利得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2013年5月向乙公司购买免税农产品一批,发票注明金额为50 000元,款项未付。甲公司用该批农产品作为原材料生产A免税产品和应税B产品各一批。甲公司月末销售免税A产品的金额为40 000元,应税B产品金额为30 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免税A产品和应税B产品的生产成本分别为32 000元和24 000元。要求:对甲公司销售免税产品和乙公司销售农产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1)乙公司销售农产品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甲公司5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购买农产品时:借:原材料43 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500;贷:应付账款50 000。
销售A产品时:
方法一,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6 500×40 000/(40 000+30 000)=3 714.26(元)。借:银行存款4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35 714.26;贷:库存商品3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714.26。
方法二,将免除的增值税额作为企业利得。销项税额=40 000×13%=5 200(元),享受的免税额=5 200-3 714.26=1 485.74(元)。借:银行存款4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4 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200。借:主营业务成本32 000;贷:库存商品32 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 485.74;贷:营业外收入1 485.74。
2. 税务处理。首先,不管账务上怎么进行处理,税务上所要求的应纳税额是不能减少的。比如上述案例,按照方法一,应纳增值税额为3 714.26元;按照方法二,应纳增值税额=5 200-1 485.74=3 714.26(元),两者的结果是一致的。
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第9篇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材料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第10篇
甲方:XX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大型型钢
品种——角钢
规格——∠30×30×3”,即边宽为30毫米、边厚为3毫米的等边角钢
质量——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如分层、结疤、裂缝等,角钢不得有显著的扭转。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50吨
2.计量单位——吨
3.计量方法——每米重量=0.00785*(边宽+边宽-边厚)*边厚
4.价格——每吨4200元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
角钢成捆交货、其捆扎道次为10层、同捆长度50cm。角钢裸装交货,运输和储存均需注意防潮。产品的包装物,由供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S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4.到货地点——XXXXX旁边
接货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xx年1月25日至20xx年1月30日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2)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本合同于20xx年12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月30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电子灯饰产品的购销合同 第11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责、利、权: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科佳电子灯饰厂 照明系列产品在 地区的总代理,乙方承诺在甲方授权的代理权内进行甲方产品的营销活动,乙方不能跨地区销售。
2、合同期内乙方每月至少销售甲方产品且回笼资金 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期内回笼资金共 万元人民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口头告知即可)。
3、如乙方年销量(一年总订货量减去总退货量且甲方实际回笼资金)在 万至 万元人民币,返利百分之壹;在 万至 万元人民币,返利百分之壹点伍;在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返利百分之贰。返利在第二年以货物的形式完成。
三、质量,交货,运输:
1、甲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若因使用不当等非甲方产品质量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其责任。如果灯管破烂或严重发黑可两支换壹支,特殊情况协商解决,超过保修期不退换(质保期为 个月)。
2、甲方接到乙方书面订单及货款后确保准时发货,甲方负责代办货物运输,运输费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到达站提货时,必须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或拆封,数量、品种准确无误,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到达站交涉并在到货后及时通知货运站进行索赔。否则,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退货规定:
1、因质量问题退货的货运费由甲方负责,退货经过甲方清点核算做出《退货作业流程表》,传给乙方确认后,在乙方下次应付款中抵扣相应的金额。
2、非质量问题引起的退货如甲方同意退货的,则货物必须包装无损,否则甲方不予接受,该退货的货运费由乙方负责,并扣除退货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作退货处理费。退货价格按乙方最后一次进货价计算.
五、产品价格及结算方式:
1、甲方按报价单的实际价格供货给乙方。
2、乙方在没有取得甲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甲方业务人员,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通过货运部开支票支付货款的,如果货运部停开支票(特别是春节前后),则实行先汇款后发货。
六、其它:
1、乙方必须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cOM。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签字后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补充约定:
甲方:中山市古镇电子灯饰厂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三工业区 地址:
电话:0760—223612 电话:
传真:0760—223032 传真:
农产品购销合同样本 第12篇
合同编号: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以订货单价格签字为准)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标准按照 标准执行。
三、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甲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甲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乙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编排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乙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甲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乙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四、货款结算: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下单,并将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在交(提)货异议期满后,乙方再将剩余50%的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验收及异议期: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甲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订货单或传真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产品以订货单为准,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两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制定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