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文化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大背景下,我国的会计工作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触及到了会计行业的方方面面,本文对这一段时间内的改革发展进程作简单的探讨,现代会计改革的重心就是企业会计改革,对企业会计改革的研究,就可以深入了解我国会计改革的主要发展脉络。
一、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历程
从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企业会计改革热潮,为中国的会计发展史写下了华美的篇章。在这三十多年的时间里,许许多多重大的会计改革事件值得我们去回顾,这些事件是我国企业会计改革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两则两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是这些改革事件当中称的上标志性改革的措施。
在“两则两制”之前,也出台过很多企业会计改革措施方案,但是,这些措施的不够系统,条例零散,并且实用的范围不广,但这些改革都是一些初步尝试,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会计准则》打下基础。1993年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发展过程当中的又一个新篇章,它的颁布意味着中国有了自己的会计准则,为以后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所提出的会计要素的计量、报表体系、要素定义及其报表体系等,使中国企业会计真正有了可以依靠的正式的技术标准。
为规范各行业的会计核算,在2001年我国颁布《企业会计制度》。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我国提出了一套全新的会计标准,这套标准就是在2006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它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表接轨,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提供了方便,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标准体系,企业会计体系已经成熟。2006年准则是我国会计改革过程中的最关键的一页,与以前的会计改革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其一,它是一个完整的和系统性的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准则涵盖了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所遇到的许许多多重大的问题,能够解决绝大部分企业所遇到的会计问题,适应面宽广,应用的范围也非常的广泛,这意味着我们对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能够更有把握处理好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遇到的会计问题,它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具有系统性的会计标准体系,表明我国会计体系的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其二,实现了我国的会计报表与国际财务报表接轨的目标。这次改革的主要任务中的一个就是要使我国的会计体系与国际上的会计标准体系实现趋同。在众多专业人士的艰苦努力下,同国际会计标准体系接轨这个改革任务在2006年准则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其中只有少部分的几个问题因为中国固有的国情不同,造成与国际财务报告不同之外,其他的部分基本实现了等同,所以,国际财务组织委员会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二、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总结
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我国企业会计改革取得了许多辉煌的成绩,同时也在改革的过程中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是我国会计界几代人所留下的心血和结晶,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值得我们去继承和发展。
1.企业会计的改革不能因为改革而改革,企业的会计改革跟国家经济改革的关系密不可分,会计改革是在国家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下进性的,必须与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紧密结合起来,企业的会计改革要能够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并且要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在国家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企业会计要不断的完善和调整自己的体系和标准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企业会计改革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将其放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去进行改革,这是我国企业改革所必须遵守的真理。
2.我国企业会计改革不但要做好与国际标准体系趋同但在趋同的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具体的国家特色,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事关我国会计改革成败的关键。因为西方国家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存在很多的不同点,所以我们国家的会计改革不能照搬国际会计通行惯例,在保证我国会计体系特色的同时去与国际会计体系求同存异,这是我们必须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在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同时我们要不断的总结经验,在实践中来逐步的完善自己的标准体系,我国的会计改革很好的处理了我国会计特色和国际通行惯例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国际会计组织的认可,也为其他国家的会计改革提供了成功的模板。
3.企业的会计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循序渐进,通过不断的摸索,总结经验来完善我国企业的会计体系。渐进的会计改革方式更容易被接受,一旦发现错误调整起来也相对容易些,让新旧制度的交替有一个平稳的过度过程,避免改革幅度太大造成对经济造成过于剧烈的动荡,而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会计改革,但没有对经济和社会造成过大的影响,这说明我们选择了正确的改革方式。
三、对我国企业改革以后道路的思考
我国企业改革所涉及的方面非常的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改革的难度也非常大,但经过我国会计工作者的艰苦努力的工作,我国的会计改革取得了硕果累累的成绩,但后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来完成,我们必须在后面的改革中予以解决:第一,要时刻保持和国际标准体系的联系,当国际标准出现了新变化之后我们也要作相应改变;第二,关注小企业的会计规范,使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差距不要过大;第三,加强对企业的会计监管的力度等。我国企业的会计改革没有终点,必须时刻紧跟国际惯例的变化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作出相应的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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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沈雪皎(1965.10- ),女,吉林公主岭,本科,会计师,公主岭市中心医院
司法改革文化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是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且,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决定实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权力,而无须接受司法审查。侦查实践中的种种弊端,莫不与侦查权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有关。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为实现侦查程序的法治化,有效防范侦查权的滥用,应当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程序 侦查行为 司法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与起诉、审判并列,是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的基础,具有相当重要的诉讼地位。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侦查活动无需接受司法审查,而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而由于侦查活动具有不同程度的隐蔽性和强制性,且有关侦查措施的实施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犯罪嫌疑人自由与权益的限制或剥夺,从而会给其生活权益造成强制性损害。如果侦查权力的行使没有限制和约束,随时都可能侵犯涉讼公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因此,要实现侦查程序的法治化,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就必须在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侦查权力的行使实施有效监督与控制。
一、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背景分析
1、民主宪政建设的全面推进
民主宪政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标志之一,它既给予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权,也要求限制公共权力。为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司法机关的审查下,纠正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并对遭受损害的公民给予相应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可见,司法审查制度则是现代宪政体制的基石,是宪政得以成立的一项关键性制度。我国于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3月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又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及“政治文明”写进宪法。这意味着,法治已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公民的基本人权则是宪政和法治的核心。法治作为宪政的基本标志之一,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充分体现了我国要实行宪政的决心,走向法治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这种形势下,侦查程序要实现法治化,就应当要求在宪法上具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机关对政府为追究、惩罚犯罪而采取的各项强制措施进行司法审查,使刑罚权的实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正性要求,并在侦查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对的平衡关系,避免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力量过于悬殊。
2、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影响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它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源于古典“自然正义”思想,它强调国家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等权利时,必须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专断。它包含了通过程序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思想。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实际上是以程序法定思想为逻辑前提的,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才是正当的程序,才能作为国家行使刑事司法权的依据。根据自然公正的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追诉活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涉及其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强制性措施时,侦查机关不能单方面决定,而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在法官的介入下,陈述自己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权价值获得了广泛认同,人权保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护方面较以前有明显进展,在正当法律程序上也有所体现,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法治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体现了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符合时代精神和法治要求,应当成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的方向。当然,人们对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认识仍然不够,往往把它看成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履行的正常法律手续,而忽略它内在的法律价值。
3、刑事司法日趋国际化
在全球化趋势下,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日渐趋同,特别是联合国有关人权条约规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普遍为世界各国所遵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4款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都有权要求法庭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在联合国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中也规定了这一权利。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8条规定:“影响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任何政府措施,包括警察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官授权,并且可受司法审查”。其中,“警察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指的是警察在侦查中采取的有关侦查行为。可见,对刑事诉讼中强制性处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被视为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它不仅为各法治国家所确立,而且也为国际公约和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我国已先后加入或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10多项国际公约,这要求我国刑事司法应向国际标准靠拢,进一步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真正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控辩平等,确立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对强制性处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二、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障碍
1、思想观念上的障碍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但惩罚犯罪的观念仍居于上风,表现在侦查程序中,就是有罪推定思想并未彻底根除。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查明案件事实才是最重要的。由于侦查机关带有明显的追诉倾向,就难免会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检察机关有权行使侦查监督权,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但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既是国家公诉机关,又是自侦案件中的侦查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并不具有中立的地位。并且,“是否采取强制处分权,实质上具有裁判的性质”。而侦查监督权并不是裁判权,且多在违法侦查行为出现后进行,其本质属于履行控诉职能的追诉机关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的追诉犯罪的职责使其实际上难以有效地监督侦查活动。
2、诉讼结构上的障碍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接近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但近年来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成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表现为公安机关主导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以及法院完成审判。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被描述为一个流水线中三个车间流水作业的关系。虽然在理论上审判职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实质上是侦查决定了审判的结果,导致侦查中心主义。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处于被追诉地位,无论是在诉讼能力还是经济能力上都无法与享有充分司法资源的追诉机关相抗衡,并且其人身自由在被法院定罪之前往往都不同程度地处于被限制或被剥夺状态,这就使得作为维护被追诉人权益最后屏障的审判的作用体现得更为明显,更要求法官在诉讼中要客观、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下所构建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虽然在控制和打击犯罪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然而,这一原则所强调的司法一体化的诉讼理念,使本来应当有所区别的公、检、法机关之间自然产生职业上的认同感,导致角色的模糊和混乱,并使诉讼的三角结构变成了强调惩罚、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线形结构。它损害了审判的中立性,使原本就向控方倾斜的诉讼机制更加倾斜,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很难通过司法的途径在侦查程序中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缺乏一种司法至上的观念和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作用非常有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除逮捕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所有侦查措施如拘留、搜查、扣押、通缉等,有权自行决定采取;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有权自行决定拘留、逮捕及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受到的限制很少,无需向法院提出实施相关侦查措施的申请,法院完全不参与也无权干预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实际上只存在着对立的控、辩两方,缺少中立的裁判方的参与。正因为如此,在侦查权力缺乏外部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制约的情况下,侦查权力的滥用就无法避免。
3、权利保障与救济上的障碍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有权自主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则无法针对指控进行有效的诉讼防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其并不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其提供的法律帮助非常有限,既不能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受到的限制也较多。可见,我国的侦查程序呈现出秘密性和封闭性的特点,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则相对化、客体化,难以有效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这与联合国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相距甚远,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不相协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侦查措施不服,往往只能被动服从和配合,而无权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无权要求法官对有关的强制侦查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改变、撤销等相应决定。
三、我国应建立对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
1、更新观念,真正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任何一种法律原则和制度必须融入到司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中,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否则就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此,要先从观念上进行改变,再落实到具体行为,进而去改变整个法治的大环境。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侦查机关绝不能单靠强大的侦查权力去维持侦查能力,更不能把侦查成效建立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之上。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不仅仅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还应当切实保障人权、兼顾程序正义。毫无疑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所以,侦查人员在执法理念上要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要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目的在于对全体公民的法律保护,并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仍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不再是单纯被追诉的诉讼客体,真正树立注重人权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侦查程序改革的方向,为实现侦查程序的法治化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改造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确立由中立第三方的法院对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是指未经法院依正当程序对侦查机关实施的强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不得对公民采取搜查、扣押、逮捕等强制性处分。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就是中立的司法权对强势侦查权的制衡,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法官对侦查行为实施的司法审查,使刑事诉讼实现全程诉讼化,使被追诉者能进行有效的诉讼防御。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侦查程序,可以发现各国除给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以一定的诉讼权利外,还普遍建立了针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在这些国家,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获得中立的司法机关授权,经法官签发司法令状后才能进行,因为侦查机关内部审查拘留、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并不能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司法令状的目的,是在警察和其将被搜查、扣押、逮捕的主体之间,设置一个由中立和独立的地方法官作出的判决。由法院来决定警察何时与如何搜查和逮捕,何时与对何人可以逮捕,即法院有监督警察的权力。这不仅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也是控辩平衡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为基础而形成的线形结构关系破坏了审判的权威性和中立性,违背了“裁判中心主义”,使得法院无法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因此,为实现我国侦查程序的法治化,避免犯罪嫌疑人沦为被追诉的客体,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另一方面应通过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侦查程序,由法院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发生的争议进行公正的裁决,形成控、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对侦查行为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将侦查纳入“诉讼”的轨道,使司法权能对侦查权的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滥用侦查权。具体而言,侦查机关采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涉及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时,应当向法官提出附理由的申请,由法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在获得法官批准后才能进行。此外,侦查人员在情况紧急时采取的强制侦查行为,事后必须报法官审查确认,如果法官不予认可,则予以撤销或责令侦查机关纠正。同时,法官主要审查侦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但法官仍有权宣布那些明显不必采取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无效。
3、建立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
无救济即无权利。司法救济是各种法律救济中最基本的救济方式,这是因为,司法救济是由那些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利害关系人积极启动的,而且具有严格法律程序。当事人一旦启动司法救济,没有法定理由,法院不得终止这种救济,而是必须作出相应处理。目前,由于侦查程序的非司法化,犯罪嫌疑人无法真正参与到程序中,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各项强制性侦查行为只能被动接受,却没有有效的救济手段。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但缺乏具体的救济程序,例如向谁提出控告,接受控告的机关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怎样的处理,未作处理时又如何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等等,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被虚置。为进一步加强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应当建立对违法侦查提起司法救济的机制,避免侦查行为在适用上的随意性。即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侦查机关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违法采取侦查行为的,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有错,则宣告侦查行为无效,决定立即释放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并排除相应的证据。造成犯罪嫌疑人权益损害的,则根据其申请,对其给予相应的赔偿。只要权利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请求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实现其权利,法院都不应拒绝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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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婉君)
司法改革文化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潮中正式组建成立,由原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组而成,是合肥市国资委所属三大平台公司之一, 致力于探寻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破局之路,不断创新运营模式、强化多方合作,跑出了令人瞩目的产业发展新速度,并在内部管理、资本运作、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尝试了许多有益的做法,形成了诸多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可应用的经验,为未来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革;高质量发展;思考与建议
产投集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记“为产业而生、为产业谋事、为产业育人”的历史使命,紧扣“战略引领、改革创新、责任担当、专业管理”十六字工作方针,锐意进取、攻坚克难,致力于探寻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破局之路,不断创新运营模式、强化多方合作,跑出了令人瞩目的产业发展新速度,并在内部管理、资本运作、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尝试了许多有益的做法,为未来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1 近年来改革发展情况
产投集团立足产业发展、发挥平台作用、提升管理水平,基本形成了“以‘产业平台’为核心、‘创新平台’为引擎、‘开放平台’为载体、‘资本平台’为支撑”的发展局面,全面推动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1.1 做大做强产业平台,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
产投集团抢抓新一轮产业革命机遇,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增量崛起”与“存量变革”并举,加快培育新动能、新优势,着力构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是加快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发展制高点。瞄准产业前沿,抢占先机、迎难而上,以推进重大项目、培育龙头企业为抓手,聚集优质资源,努力抢占新产业发展制高点,掌握行业话语权。重大集成电路产业项目迈出关键性步伐,实现国产DRAM芯片从0到1的突破,为合肥打造“中国IC之都”奠定坚实基础。贯彻落实“合肥市主导推进‘中国声谷’建设”运营理念,积极推动智能语音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加速“中国声谷”产业集聚,助力打造全球AI产业高地。二是夯实先进制造业基础,提升发展竞争力。支持联宝合肥打造“千亿产值”,将进一步推動合肥市电子信息产业落地。打造高端医疗设备产业化基地,为加速推进质子治疗国产化和产业化迈出重要一步。三是推动现代服务业迈向高端化,培育发展新动能。围绕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发展需求,以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更新管理理念、创新发展模式,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中高端延伸。
1.2 做专做精创新平台,推动产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产投集团践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围绕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以打造“源头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全链条创新体系为目标,以离子中心、创新院公司等高水平、多元化创新平台为引擎,汇集一流要素资源、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催生重大科技产业成果,全力推动产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1.3 做好做快开放平台,提升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产投集团紧抓“一带一路”发展契机,立足合肥建成“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和“全国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总体目标,设立合肥国际内陆港有限公司,以“强基地、强口岸、强规模、强线路、强上游”为主线,扩大运营规模和提升营运能力,逐步成为合肥对外开放新名片。2018年,全年累计发182列,共1.7万TEU,同比增长152.06%,总货值7.47亿美元,提前143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100列发运任务。
1.4 做实做优资本平台,构建产业发展多维支撑体系
产投集团秉持“产业为本、金融为用、产融一体化”理念,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项目落地、扶持中小企业为目标,构建多元化、立体化资本平台,全面提升资本运作水平,为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多维支撑。构建“产投系”基金群,推动地方产业跨越式发展。坚持产融结合发展路径,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多措并举提升融资能力,保障集团持续健康发展。
2 重组改革的思考与对策
产投集团从无到有、由小到大,是一个涅槃重生、艰苦创业的过程。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全体产投入抢抓机遇开拓了产业发展新局面,戮力同心迈出了内部管理新步伐。集团正朝着专业、健康、可持续方向不断发展。纵观集团四年的快速发展历程,有以下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继续发扬。
2.1 坚持制度建设与管理提升相统一
一是推进规范管理建设。规范管理是实现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三年来,集团致力于从建章立制等方面推进规范管理建设,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研究论证并印发行政管理类、投资管理类、党纪党规类等规章制度共计52篇,并进行内部制度审计,进一步梳理完善各项制度,实现制度上的创新、方法上的完善、流程上的再造,确保集团系统各单位制度内容和逻辑的统一性,改变各自为政、无章可循的现象。全面导入四大管理体系,构建以OA平台为主体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深入开展预算管理,形成“法律—风控—审计—纪检”四位一体的风险控制体系,全方位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二是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进一步摸清家底、界定产权,真实反映集团各类资产及财务状况,2016年集团开始对资产进行大刀阔斧地清理与盘活,全面梳理改制企业遗留资产,共清理核实98处资产,建立信息完整的资产台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实施人才强企战略。集团始终依靠人才驱动发展,强化“选、用、育、留”工作思路,推出“青年英才计划”“助力成长计划”等,开创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孵化机制先河,打造支撑人才发展的全生态链条,为集团发展储备多元化高层次人才。
2.2 坚持提升资本运作和投融资能力相统一
一是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渠道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的有效途径。集团在国内资本市场融资成本较高环境下,积极践行“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在夯实国内AAA、国际BBB主体信用评级基础上,成功发行3亿美元境外债,有效保障了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树立合肥市属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新标杆。二是强化基金运作效率。运营管理政府引导基金,是集团承担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进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有效工具。三年来集团高效运作市天使投资基金、创业引导基金,遵循基金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起“募投管退”的全流程体系,开创“基金+基地”“基金+产业”新模式,加强与区县联动发展,延伸基金覆盖范围;积极对接国内优秀投资机构,设立产业投资、并购等基金,丰富基金运营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抢先布局集成电路、健康医疗、绿色环保、文化教育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谋划优质资产上市。集团积极谋划推进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探索国有资产证券化的可行路径,谋求进一步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提升规模和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努力实现集团在资本市场的重大突破。
2.3 坚持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相统一
一要做好“加减法”。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改革安置工作。三年来,集团坚持“积极有序、分类分步推进”的方法,着力推进改革企业合并、关闭和注销工作,重点解决改革遗留问题,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奠定坚实基础。二要激发“新活力”。三年来,集团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抓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根本要求,坚持“增量崛起”和“存量變革”并举,全力推进高精尖项目发展,引领带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谋划传统产业转型路径,在原有企业改制、合并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存量资产潜力,对若干子公司运营模式进行调整和转变;探索国有企业混改路径,推动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实现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相统一,打造高质量发展的“产投样本”。
2.4 坚持党的领导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统一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将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厚积薄发,未来可期。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新矛盾,产投集团要在机遇挑战中谋划新作为,在直面问题中开启新征程,不忘产业报国、产业兴市、产业惠民的初心,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努力朝着建设一流产业投资平台的目标持续奋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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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文化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改革開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公司的企业员工创造的财富,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工人不被视为利益相关者,从而在企业改制,在所有者缺位的同时,正确的“劳动”问题没有出现。有的忽视劳动者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不公平的社会分配和劳资矛盾,导致了大量的集体和流动工人的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公司法;职工权利;分析
1引言
公司的性质和社会地位表明,以资本为基础的公司法是不完善的、不健全的公司法。公司法在职工权益上的错位和缺位,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和劳动者权利的缺失。公司法律原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负有更大的责任,应当在劳动者权益的建设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上对工人的权利和保护,具有很强的示范和指导价值的所有类型的员工权益保护的企业,可以促进发展和促进工人权利和人权保护的业务,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它。
2职工权利的结构
2.1职工的自然性权利—作为自然人的权利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是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包括心理和物理安全和社会需要,人是社会的一员,需要友谊和群体的归属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同情和赞美对方尊重的需要,人们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以及自身的骄傲也需要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指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自己期望的生活,这样的生活和工作真的很有意义。作为自然人的雇员,这些一般需要形成了自己的利益,這些需要和利益需要得到社会、政治和法律的承认和承认,才能成为权利。公司职工的自然权利是指劳动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和数个自然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以满足人性和社会需要为特征。它是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它在《宪法》、《人权法》等方面被列为宪法,其实质是人权或基本权利。
2.2职工的组织性权利—作为公司“组织人”的工作权利
职工受雇于公司,其目的和地位是在公司工作。在其性质、地位、价值的品牌效益和保护工人的工作,与公司的组织中,员工的组织来定义员工的权利需要考察公司背景的组织,作为员工的工作,需要通过组织实施劳动法的权利,因此,需要发展要满足安全。公司员工的组织权利被定义为“人”的组织工作,“工人”享有多元的身份特征,劳动者的自然权利来源于权利来源的总和,具有同一性和群体性。这些权利应当是公司法中劳动法转换后公司职工自然权利的具体实现。也就是说,作为“公司职工”工作的“人”,上述五种自然权利在公司的体现。其实质是劳动者的劳动权,以区别劳动者和工人,不使用“劳动权”一词,代表各种职权。
3职工权利的公司法保护保障路径
3.1公司法理念的重塑
就公司而言,公司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息息相关。股东与员工同公司为业主,共同治理,公司应保护劳动者利益,将职工利益纳入共同治理权,承认职工相对于现实的“人”公司的根本地位。因此,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改变了公司治理的概念,由股东参加股东员工进入主权共同治理,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机结合,从“资本民主”到“民主”的因素,从物质资本的“元素同等优先”。
3.2公司法宜采用“权利义务责任”构建模式
保护利益的最佳途径是将权利考虑在内,使之合法化,即法律权利的建构。但是,权利的法律建构需要采取不同的模式,这里的建构模式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而是与之相关的权利建设和保护的立法模式。“公司法”在实施宪法、劳动法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工人权利和电力公司可以采取的法律指引,权利宣言,定制的建设与保护、权利义务、责任与授权的渗透,形成多种模式。这些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许多方面可以形成各种权利建设模式。只要一般准则不明确,应尽可能使用明确的指导方针。同时,要注意防止多层次指导、循环指导,以免“法律球”或导致失败。
3.3加强公司法配套立法,完善公司法律体系
《公司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公司法》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来弥补。虽然公司法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但与过去的公司法相比,它有了质的飞跃。然而,新《公司法》仍然采用立法粗糙、不适当的指导原则,从立法和技术角度看,仍存在较大的粗糙性。其典型体现是条文规定简单,可操作性差。日本和中国几乎同时修订公司法,公司新的日本法律宣布3月和日期生效。从立法和技术的角度来看,日本的立法比较成熟。日本新公司法在新的附件中进行了外包,而我国的公司法只有1/5的日本公司法规定的数量之强,也决定了公司法只有多体系的规则框架。因此,加强《公司法》较低法律法规的立法,可以弥补公司法的缺陷,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4结束语
公司是资本与劳力的共同协作体,公司职工的需要和利益应当权利化。公司是典型的社会性、公共性社团,背负着以保护职工权利为重点的社会责任。公司职工权利具有结构性特点,从人的自然性权利出发,公司职工权利可分别构成职工工作权和职工资本权利的若干权利、权能。构建和保护职工权利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极高的法律价值。职工权利的公司法构造应当从公司职工组织性权利与人力资本性权利的内容入手,综合运用多种组合构建模式,建立公司职工权利体系。同时,融合国际法律资源,完善公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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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文化思考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推进高校转型发展,对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促使高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等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近年来,南阳理工学院通过加强师生思想引领、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凝练特色专业集群、组建科技研发团队、推介科技研发项目和确定重合作项目等措施强化转型发展,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做出了一定成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为地方高校推进转型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关键词] 转型发展;校地合作;高校;思想引领
推进高校转型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仅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职能,提高社会贡献率的重要途径,也是高校主动了解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南阳理工学院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强化校地合作,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和阶段性成果。
一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转型发展的做法及措施
(一)强化师生思想引领
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转型发展,必须首先明确高校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脱离了这一点谈教育教学改革和转型发展就失去了目标和遵循。为此,我们在工作中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格局,坚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二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学习,成立政治理论教学部,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研究,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努力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三是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大学生对思政课的获得感。在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教学改革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探索提出了思政课“1458”的实践育人模式,充分发挥了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二)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科技创新平台是高校内涵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服务地方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学校主动融入南阳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共建了南阳协同创新研究院,设有光电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化工、电子商务、大数据等13个协同研发中心;与北京中关村、南阳高新区协同共建了“南阳中关村领创空间”,共享各方优质资源,打造、形成集聚人才、信息、科研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高端平台;组建了三融众创空间,被授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众创空间”;成立了电子商务学院,协同组建了南阳电商联盟,获批“省电商继续教育基地”“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这些科技创新平台,不仅为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了硬件基础,也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渠道。
(三)凝练特色专业集群
学科专业是高校的基本单元,是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研基地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学科专业建设是高校的基础性、根本性建設,是高校提升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等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障与基础,以学科专业建设夯实发展基础是高校实现内涵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们围绕南阳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加大核心专业集群建设。围绕服务南阳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电商及物流、“楚风汉韵”古建筑遗存保护、仲景品牌医药等支柱、新兴产业,分别打造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电子商务、物联网工程;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城乡规划;中医学、中药学等一批核心专业集群,形成产业群、专业群、人才链与南阳产业升级发展的有机对应和对接。
(四)组建科技研发团队
科技研发团队是高校科技创新的学术群体,同时,也是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升级转型,解决地方企业重大科技难题,实现效益最优化化的技术群体,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智力支撑作用。近年来,我们联合兄弟院校、研究院所,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协同创新联合体,目前组建有包括工程结构性能监测与控制团队、智能感知与导航团队、电机振动噪声与控制团队、发酵代谢工程科研团队、县域电商服务团队等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在内的121个科技研发服务团队,其中参与博士达135人,参与博士生导师达127人。这些科技研发团队先后为南阳产业、企业提供技术革新、改造、新产品170余项,荣获省、市成果奖励500余项,目前拥有成熟项目65项,专利183项;在研项目137项。
(五)推介科技研发项目
推介科技研发项目是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最直接、最显效的实现途径。近年来,我们举办了校地校企合作推介暨集中签约大会,与南阳市13个县区政府、60多家企业集中签约,推动各项科技成果落地。与陆德筑机联合开发的“产品图纸自动审核及智能拼图软件”获第四届河南省青年创新软件设计大赛金奖;与张仲景大厨房合作研发的“仲景香菇酱”年销售额达5亿元,带动西峡香菇食品产业飞速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既需要全面推进,有需要重点突破。确定重合作项目是校地合作取得实效的关键。目前,与桐柏、西峡的校地合作已被列为县委书记工程,已确定县域农副产品线上销售、建立物流仓储信息共享平台、中医药适宜技术、光能风能新能源知识和技术培训、有机农业基地建设、特色小镇规划等33个重点项目正在对接实施过程中。
二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转型发展思考与拓展
(一)全面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战略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转型发展必须做好高校意识形态工作。一是强化政治担当,切实解决“总揽抓”的问题。学校领导班子要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二是强化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具体抓”的问题。通过全员培训、在职攻读学位、在职研修、国内外考察访学、挂职锻炼等方式,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培训,让教育者先受教育,打造一支对政治坚定、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三是强化阵地管理,切实解决“抓关键”的问题。首先,抓好高校课堂主阵地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把控教学内容,落实教学督导和领导听课制度等,保证教学主渠道的正确政治导向。其次,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管理。再次,加强网络新媒体阵地建设管理,把握正确导向,有效引导社会热点,培育健康向上的高校网络舆论生态,唱响主旋律、激发正能量。
(二)持续打造优势专业集群,创建特色新型智库,打造服务地方产业升级“智高点”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学院推进整体转型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重点打造机械制造、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食品加工、电子商务、中医药等优势专业集群。通过横向拓宽、纵向深化,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打造服务平台,建设服务队伍、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全方位、多领域、开放性地服务南阳经济社会发展。成立南阳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重点开展区域发展政策研究、经济发展研究、文化产业发展研究,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优化组合,通过政策研究、课题调研、战略规划、项目评估、信息服务、民意调查等形式,推出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智库成果,为市委、市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咨询、方案评估、政策解读等综合服务。
(三)持续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加强科技研发团队建设,引领地方产业升级发展
实施协同创新计划、研发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服务团队计划、创业孵化计划、校地人才互动计划。依托南阳协同创新研究院,进行技术研发、科研攻关与项目推广;围绕南阳八大主导产业,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中心和研发中心,建立集成型发展合作交流平台,协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助力南阳光电、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食品、汽车及零部件、电子商务当产业及城市规划建设和智慧城市发展等。打造一批在省内乃至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富有地方产业特色的优秀服务团队。充分发挥121个科技研发服务团隊在科研攻关、项目服务以及成果转化上的优势,针对南阳市100家重点企业开展各类技术服务、人才培养、项目咨询评估规划等服务。推动高水平科技成果在南阳理工大学科技园内转化,吸引优秀人才入园发展、创业。
(四)着力“三大平台”示范引领,提升“三大文化品牌”效能,助推地方创新创业发展
充分利用学校国家级“三融众创空间”,强化与国内其它众创空间和南阳市各类众创空间的合作,为南阳经济社会发展培育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南阳中关村领创空间”建设,促进京宛合作,带动南阳信息产业发展。加大张仲景国医药理论应用研究及人才培养力度,做好南阳名贵中药材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张仲景方药应用技术成果转化,提升张仲景中医药文化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加大南阳历史建筑文化应用研究及古建筑人才培养力度,做好南阳历史建筑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南阳古城镇、古村落、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塑造南阳古建筑文化特色品牌;加大南阳盆地地理文化资源的应用研究力度,做好南阳楚汉文化产业、红色文化产业、玉文化产业和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拓展南阳文化创意产业链,塑造南阳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品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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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文化思考论文范文第6篇
尽管现行审计体制来自于宪法规定,但自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以来,人们对审计机关设立在何处这一审计体制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未停止过。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这一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政治层面广泛关注,并已逐渐演变成为社会性话题。
按审计机关的归属不同,人们在争论中逐渐形成了“立法论”、“审计院论”、“垂直论”、“升格论”、“合并论”和“双轨制论”等多种体制改革观点[2],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事实上,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说道:“离开审计监督,人大的财政监督将无法进行。”那么,人大工作者和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又是如何看待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呢?笔者借助于文献搜集、问卷调查、采访调查等多种渠道对他们的意见进行收集、总结并加以评价,相信这对于全面评价现行审计体制以及提出合理适当的改革设想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 来自于人大工作者的看法
从目前公开的文献资料看,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预算工委),还是全国人大领导,在公开场合或正式讲话中基本都没有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问题公开发表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在其职权和工作范围内,却一直在推动着审计监督工作的发展,“审计机关在逐步按人大的要求突出审计重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大对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视与推动正是审计体制走向改革的关键所在,就如审计署石爱中副审计长所指出的“变革从政府内部和从国家审计内部是无法突破的” 。
实际上,人大机关从事理论和政策研究的部门以及一些人大工作者对审计体制问题的讨论一直持续不断并提出了不少改革设想 [3]。突出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周芳芳曾对现行审计监督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现行审计监督制度还不够合理和完善,制约着审计监督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审计监督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权力架构中的一个薄弱之处,亟待引起重视,得到加强。为了“健全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遏制腐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审计监督旺盛的生命力”,周芳芳提出了以下三种改革意见:第一种,借鉴国外“立法型”的审计监督模式,改变现行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型审计监督体制,审计部门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而不是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部门负责。第二种,不改变现行体制,但同时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计监督上的作用。第三种,针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内容广泛和整体性,将审计监督列为整个人大监督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合理架构人大监督权力,保持人大监督权力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使各种监督形式包括审计监督都充分实现其效率,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体制上,把审计监督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审计监督机构作为国家审计监督机构,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仍然保留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的内容上,与人大的预算监督相应,人大的审计机构负责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政府审计部门负责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并向人大提交报告,接受人大的监督。
上述改革意见可分为“立法论”意见(第一种)、“现状论”意见(第二种)和“双轨制论”意见(第三种),但明显看出,偏重于第三种。其实,无论是“立法论”,还是“双轨制论”,都是“以人大为主导的审计监督制度”,区别就是把审计监督工作是全部还是部分转移到人大。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安晨光、刘来宁指出:“加强地方人大有关机构和工作力量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从世界各国审计机构发展的共同特点和趋势来看,各个国家审计机构的名称、职权不一,产生和组成的办法也有区别,但共同点就是协助议会审批监督预算。在我国建立人大审计制度已提出多年,应尽早把各级审计机关划入各级人大序列,使各级审计机关协助同级人大对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这有利于把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综合化的轨道,以解决人大经济监督过多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被监督者)的问题。”
北京市人大财经委赵巨鹏认为,现代审计具有监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都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对预算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因此,在政府审计系统以外,建立隶属人大的审计机构及审计制度,实施对同级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应当说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建议在适当时机设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机构,以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王力群建议,设置隶属于权力机关或完全独立的审计机构,改变现有的审计机关属于行政内部审计的性质,为更加客观的财政预算监督奠定基础 。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罗时祥、褚晓路认为,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大监督队伍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为此建议“在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和审计监督委员会,专司对计划、预算进行预审,对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核审,对财政预决算和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开支进行审计监督,以适应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尹中卿指出,代议机关的财政监督实质上是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对国家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过程中,审计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议会设置有审计机构,专司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但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从审计性质和工作实践的效果来看,政府审计仍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因此,建立人大审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刘洪科建议,尽快在人大机构中增设专门的审计工作委员会,这样可以使人大对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较好地弥补人大专业力量的不足,改变人大监督的被动地位,使人大的监督由形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其法定职权。他同时认为,人大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并不是把现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以及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都一并归入人大管辖,而是将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决算的职能剥离出来,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范围,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这样做不会导致权力机关的职权膨胀,因为这只是剥离政府审计部门的一小部分职能,相反会强化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手段,而政府审计部门则可以把主要精力用在审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具体业务活动上,更好地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
从他们的观点可明显看出:一方面,无论人大工作者从什么角度看审计,最终都把审计监督职责定位在财政监督上,即借助于审计监督搞好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与审计机关或者一些学者不同,他们并没有单独的“就审计问题谈审计问题”,也没有仅仅从加强审计监督角度探讨体制改革,而是把改革纳入人大制度建设中、把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人大监督重要的“专业支持”来思考的。另一方面,他们的改革观点可以说多是“双轨制论”。尽管并没有明显提到“双轨制”这一术语,但他们一般都是把审计监督和审计体制的重新安排与强化人大监督特别是预算监督制度相联系,也就是说,在他们眼中,审计机关设立在人大或者改革现行审计体制,主要就是把“预算执行审计队伍”安排在人大,而这与预算法和人大审批监督财政预算职权是相一致的,至于现行审计机关的那些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金融审计等审计工作基本没有提及到。
二、来自于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的看法
近年来,在“审计风暴”中,越来越多的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开始关注审计监督问题,并从中引发出对现行审计体制的深入反思。他们对现行审计体制及其改革的看法和观点,基本反映在他们向全国“两会”提交的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以下简称“建议”)中。
其实,很早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有关改革现行审计体制的建议。1992年,前审计署审计长吕培俭在讨论审计法(草案)时就说:“有些同志提出,审计机关应该设在人大并实行垂直领导。这些意见,过去有些人大代表曾提出过。”但较多的建议是近些年提出的,特别是“审计风暴”之后,具体情况如下:
1.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党磊等3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审计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款,建立审计部门垂直领导体制”的议案。
2.2002年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政协农工组提出“关于我国现行政府审计创新”提案,建议“建立审计机关由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二级’垂直领导模式。”
3.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叶青等33名代表提出“使审计机关由现在的直属政府改为隶属人大”的议案。
4.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叶青代表继续提出“改变现行审计行政模式为审计立法模式”的建议。
5.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北京西城区政协原副主席杨骥川委员提出“关于调整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提案,建议让审计机关由政府的组成部门变为人大的工作机构。
6.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提出“加强预算监督,改革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建立可兼顾人大预算监督和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的审计体制。
7.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墨文川委员提出“审计体制应向立法模式转变”的提案,建议将我国审计体制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
8.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辽宁鞍山市政协副主席王淑媛代表提出“审计体制要从行政型模式转向立法型模式”的建议,建议构建审计体制的立法型模式,使审计机关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独立对政府进行财政监督。
9.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陕西西安市副市长张道宏委员提交的提案建议改革现行审计体制,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同时,将分散于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审计职能进行整合,并入审计署。与此同时,地方审计机构应该从目前的受地方政府与审计署的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由审计署领导的垂直管理,并将省级审计厅改为特派办,以保证执行审计职能时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10.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吴新春等30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推动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使审计部门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11.2006年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前上海市审计局副局长郑建龄委员提出建立“双重”审计体制的提案,建议依法正式在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执行审计组织,调整现行审计机关职责和工作体系,彻底实现预算审计监督制度与人大预算审批监督制度结合,在人大系统建立的审计组织即为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委员会,同时政府仍然保留“审计署”这样的政府内部审计组织。
12.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俞正委员再次提出“关于将预算执行审计直接纳入人大预算监督工作体系的建议”。
除之,近些年还有许多代表和委员是在其他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中间接提出审计体制问题。如李汉宇委员提出预算执行的审计和评估职能应由权力机构行使;马淑洁代表建议,人大为做好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应改革审计体制,充分发挥审计在对财政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朱天宝代表建议提高审计报告的透明度,落实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骆少君委员建议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制定审计组织法;吴国华委员建议制订审计公开制度;王天戈代表提出的议题是,在各级人代会上,都要有各级审计部门向人大代表报告审计问题查改结果。
可见,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对审计体制改革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在增强。不仅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和委员在增加,而且建议的力度也在加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这些建议提出怎样的体制改革设想,大都是从“独立性”和“财政监督”角度考虑问题。
这些建议也启示我们,应考虑将提高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从而强化人大预算监督作为改革的着眼点,即“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能是或应该是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三、 来自于问卷答卷者的看法
问卷调查“既可为准确评价和改革现行审计体制提供重要的学术研究数据,也可为那些关心国家审计和人大预算监督问题的各界人士提供可资思考和参考的实证信息”,为此笔者于2006年下半年向包括全国人大、审计署以及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高校科研单位发放了1498份问卷调查表 [5]。其中,人大系统发放409份。人大工作本身就与审计监督存在密切联系,审计体制改革与人大制度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而且人大领导干部大都曾担任过党政部门领导,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和政府工作经验,所以相比其他系统和部门,他们的意见应该是比较综合和成熟的。
基于答卷者(特别是人大系统的答卷者)调查数据,部分调查结论如下 [6]:
1.现行审计体制是“劣势突出而优势不明显”[7]。
2.许多有关中国国家审计在理论上或传统上达成的“共识”现在却受到质疑甚至否定,受到质疑的传统认识主要集中在对现行审计体制优势的认识上 [8]。
3.中国国家审计“实际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另外,像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独立性比较缺乏”、“审计结果难以对外充分披露”、“审计监督难以有效规范政府行为”等结论也得到进一步确认。
4.预算执行审计对于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5.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之间关系的深化必然受到现行体制的限制,审计对于人大的服务面临体制性“壕沟”。
6.现行审计体制是不完善的,应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
7.何为“比较彻底的改革”,观点极不统一[9] 。
8.“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可作为未来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为了充分了解答卷者对不同审计体制观点的看法以及印证问卷调查结果,还对部分答卷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四、评价
可以说,每一种改革观点都有其道理和提出的成因,同样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对于众说纷纭的诸多观点,该如何评价?首先需要确定一个价值标准,以此作为评价各种改革观点合理性和适当性的依据。笔者认为,改革的评价标准应来自于以下三方面:“改革应反映中国政治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的需要”、“改革应有利于提高审计独立性”、“改革应具有现实可能性”三方面。这三方面共同影响或制约体制改革设想的选择,缺一不可。过于强调或偏重某一方面都可能造成选择的偏向,也就是说改革只有综合反映和考虑了上述三方面要求,才真正具有合理性、适当性以及可能性,提出的改革设想才真正有意义。据此,对各种改革观点做一简明扼要的评价。
“升格论”虽然看上去通过提高审计长的行政级别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但审计机关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组成机构,仍然会受到政府或政府首长直接行政制约和影响,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独立性问题。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刘来宁认为,现行体制下的审计长属国务院组成人员,提高行政级别的办法只有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审计长,在地方由相应的政府副职兼任审计厅(局)长,但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如果不是政府副职兼任,怎么能随便提高一个组成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这必须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作出规定,而这实际上是没有多大可能性。
“合并论”尽管能提高审计监督力度和权威性,但却没有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而且混淆了不同监督的性质区别。刘来宁认为这种观点把纪检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混为一谈。纪检监督属于党内监督,依据的是党内的各种规定,如党内监督条例、党员处分条例等;监察监督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依据的是行政监察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纪律等;而审计监督依据的是宪法和审计法,尽管当前仍然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但其应该是代表纳税人意愿和依据宪法实施的监督,严格讲它要高于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国家监督,所以说这几种监督性质是不同的。现在虽然党的纪检和政府的监察部门是合署办公,但两个机关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上,依据不同的法规和规定,党政是分开的。尽管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甚至人大监督在实施中都可能要借助于审计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一回事,而且“合并”是与“党政分开”原则相悖的,不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但如果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合并则有一定的可行性,因为这属于行政体制内部的机构调整。
“垂直论”的赞成者颇多,但赞成者多来自于基层审计人员,而且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呼声越大,但没有考虑审计如何与当地经济发展连成一片,这样做不利于审计与当地党政部门工作的协调,容易造成审计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当地经济秩序上不到位。中国各地经济形势比较复杂,想让一个统一的意志适合各种情况是不大可能的。就算中央的意图是贯彻了,但不一定适合各地的实际发展需要。另外,财政“分灶吃饭”但审计体制又垂直,而审计对象又是地方财政,这就不配套,因为这样使地方事权划分不清,一级政府有一级事权,一级事权有一级财权,财政是有地域性的,财政监督权应该与财权相配套归地方,即财权的监督权是与财权的所属权相统一的。
以上三种改革相对简单易行,的确便于操作,因为都是在行政型体制总体不变的情况下所作的局部性调整。但这类改革仍然是对现行体制的“修修补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就像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王景东所言:“当前,国家审计监督的法治化需要解决的是独立性和公开性两大难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在我国,要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就不能让审计机关再依附于行政机关。”
同时这些“修修补补”的改革仍然会涉及修宪问题。比如“垂直论”就涉及宪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改。实际上就为这样“修修补补”式的改革去修改宪法实在是可能性不大,因为修宪必定是要解决重大体制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这些改革是为了“审计自身而为”的,并没有反映出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审计中的体制弊端问题,没有把人大监督意志真正体现出来,同时也不符合世界国家审计发展规律和潮流。
“审计院论”看上去也是一种比较彻底确保审计独立性的改革思路,而且“审计院”与“一府两院”“平起平坐”无疑会大大提升审计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但这种体制改革意味着中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将被改变为“一府三院”制,这必将对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国家政权体制作重大的、过多的改动和调整,这是不现实的,缺乏可行性。单就审计监督权是否应上升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国家根本权力“相提并论”的层面或审计机关是否应上升为与国体和政体直接关联的国家政权机关就值得好好考量。行政学专家毛寿龙认为:“没必要在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外再设审计权;前三者是国家的根本权力,审计只是程序性的业务工作,是前三者的助手”,“审计拔得太高,会对审计本身构成腐蚀性,对我国长期的制度建设不利。根本上,审计应该是执法和业务机构,是行政、司法、立法方面的派生权力。应该完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靠三者之间的互相制衡,靠与审计衔接法规的完善,促进审计的发展。”
“立法论”被许多人看做是最为理想的,这种体制强化了审计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克服了现行审计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突出了人大监督地位和意志,也反映出国家审计脱离于政府控制并监督政府的世界审计发展潮流,但与“审计院论”一样又都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这类改革要对现行中国政权体制和宪法做大的改动和修正;另一方面则是与中国政治体制发展方向不符合。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这意味着完善人大制度以及选择和实施各种能够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制度和措施将成为必然,而作为监督机制或用于监督目的的国家审计就应与之相适应或相联系,但这两种改革并没明显地反映出这点。
此外,这两种改革还存在同一个重大缺陷,即从整体上看没有反映出政府经济监督的要求,并可能使政府失去了曾经直接拥有的审计监督手段和资源,从而削弱政府经济监督效力。要知道,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国家审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加强政府经济监督职能,“国家审计是政府经济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而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依据行政手段对经济生活(包括国有企业、金融单位)实施监督仍然举足轻重,政府经济监督工作仍然十分重要和繁重。所以审计体制改革不能不考虑政府经济监督需要,任何弱化政府经济监督效力的改革都是脱离于现实并难以取得各方面的成功。
而没有考虑政府监督需要,也是众多的改革“反对派”们反对改革的一大理由。“现代行政学的理念也要求政府内部必须设立单独的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内部的各项活动,保证其合法、经济、有效、公平,并且把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善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目前的审计体制的设计符合政府管理的需要和‘善治’政府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目前的审计机关改变了隶属关系,归人大或者中央垂直管理了,各级政府也需要再设立隶属于本级政府的审计机构。”
另外,“立法论”把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也放入人大体系中,却是与人大制度和人大监督权内容不相符合的。人大作为一种政治架构,作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力机关,不可能直接面对大量的、具体的经营性单位和非人大任命的政务类官员。
综上所述,这两种改革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双轨制论”的提出结合了“立法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原理是一致的,强调的都是立法机关对审计监督的控制。两个观点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双轨制”改革只是把现行审计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部分地从政府行政系统转移到人大,在保留现行行政型审计机关的同时,又在人大系统中构建新的立法型审计机关。可以说,“双轨制论”是在“立法论”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是对“立法论”的一种修正。
由此看,“双轨制论”一方面充分考虑了“立法论”原理、特点和有利之处,适应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对审计监督的需要,克服了现行预算执行审计中所存在的体制弊端,使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保持了必要独立性。另一方面又生成了一些独特的有利之处,即基本可保留现行审计体制优势,不会对现有政府经济监管职能有大的削弱和冲击,不需对现行审计机关做过大的机构改革和隶属关系调整,不会对审计工作造成大的冲击。所以综合而言,“双轨制”改革在中国现实政治经济形势下实现了保障审计独立性、满足人大和政府监督工作需要以及与现实可能性的最佳结合。
注释:
[1]本文部分内容摘录于《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一书,杨肃昌、肖泽忠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立法论”,即将现行审计机关的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完整地、全部地从政府转移到人大,重新构建“立法型”审计体制。“合并论”,即把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并,形成党政监督与财政财务监督高度结合的审计体制。“垂直论”,即将当前地方审计机关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改革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的体制。“升格论”,即是指在继续维持现行审计体制基本格局下,将审计署的地位提升半格,审计长相当于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级别,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也做相应调整。“审计院论”,即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实行“一府三院制”),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双轨制论”,即指为满足人大预算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双重需要,在人大和政府分别构建履行不同职责的审计组织:在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之下构建预算审计组织,专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对政府行政部门和具体用款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政府所属的审计组织主要承担除预算执行审计之外的政府经济监管所需要的各项审计监督任务(如国有企业审计、金融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这种体制下,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仍继续保留,即“审计署”仍然存在,只不过工作职责和工作体系已有所调整。
[3]比如,200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以及全国近20个省、市人大常委会从事人大理论研究的若干同志,组成了人大监督问题课题组,从两个方面开展了人大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是宪法、法律有关监督的规定以及在这些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各项监督制度;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监督工作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做法。课题组把这两方面问题分解为20多个专题,其中就有审计监督问题的专题,该专题在对审计监督及其审计体制的历史沿革、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极其重要的体制改革建议。
[4]问卷调查详细情况见杨肃昌、肖泽忠:《中国国家审计体制问题:实证调查与理论辨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5]调查内容包括中国国家审计基本状况、人大预算监督和预算执行审计基本问题、现行审计体制总体评价、审计体制改革应考虑的原则性因素、各种审计体制改革观点的比较与选择等五部分。
[6]因篇幅所限,本文只列举了部分调查结论。
[7]答卷者对于现行审计体制劣势的认同是比较一致的(其中人大系统、专家系统答卷者认同度最高),整体上差异不大;但对现行审计体制的优势则难以取得比较一致的认同;整体上,认为现行审计体制的劣势大于优势。
[8]比如 “审计工作容易得到政府和政府领导的支持”,这反映出制度设计初衷与现实状况出现了较大的背离。
[9]改革观点的选择因系统、部门、职务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审计人员多从加强审计监督角度出发,有相对多的观点支持“审计院论”和“垂直论”;而人大工作者多从加强权力监督和人大预算监督出发,有相对多的观点支持“立法论”和“双轨制论”。即使是同一个系统或部门,因级层、职位不同看法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同是审计机关,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与县区审计机关的答卷者在改革观点的选择上就明显存在差异,前者偏向“审计院论”而后者更偏向“垂直论”。
(作者系兰州商学院教授、英国Cardiff大学博士后、甘肃省审计学会副会长、民革甘肃省委会副主委、甘肃省政协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