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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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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精选8篇)

鞍山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第1篇

鞍山市小微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征收

[推广] 合作洽谈: 作者:杨莉峰 来源:千山晚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鞍山的“小老板”迎来实惠。昨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公布,从今年元旦至2014年底的三年间,我市小微企业将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征收。

鞍山的“小老板”迎来实惠。昨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公布,从今年元旦至2014年底的三年间,我市小微企业将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征收。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政策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行三年。

在具体免征项目中,涉及到市本级和省本级多部门收费单位。包括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的农机监理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的星级标牌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以及清真食品认证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到底啥样的企业才算是小微企业,市非税收入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中对企业划型标准并不统一。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具体可通过网络或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例如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收费企业掌握信息有限,也不一定会主动审核企业的划型。因此“小老板”们如果想省钱,还应该主动准备好相关文件和自己企业的划型依据。

鞍山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第2篇

一、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3万,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免征增值税;开票超过9万,全额(含9万以内部分)缴税。注:要注意增值税申报期限录的是月报or季报;新旧单位都可以要求税局录季报。

2.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申报时候可以抵扣应纳税额。

3.此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包括代开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小微企业费金优惠政策

1.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缴纳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2.1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残疾人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核定征收企业)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即应税所得额<=50W,所得税率10%;符合国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15%;自产自销农产品企业,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在税务局备案;其他,所得税率25%。

鞍山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第3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软环境建设

一、引言

小微企业是鞍山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近年来, 随着国内通货膨胀, 原材料价格上涨, 劳动力成本上升, 鞍山市小微企业利润空间被进一步挤压, 生存越发艰难。为破除困境, 必须将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 通过技术创新, 提升产品附加值, 加速产业结构升级。

技术创新是企业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环境又从环境要素的特征角度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与硬环境相比, 软环境更容易因企业规模不同而产生差异。软环境正日益成为影响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更为关键的环境要素, 建设良好的软环境已成为政府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 本文将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软环境建设研究重点集中在政策法律环境、融资环境、人才环境以及科技环境四个方面。

二、鞍山市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软环境分析

(一) 政策法律环境

稳定、持续的政策环境引导企业、投资、市场的活动方向, 完善的法律环境规定了企业的行为准则并为企业成长提供可靠的保障。自2012年颁布实施《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来, 鞍山市共出台相关政策措施13项, 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但这些政策的颁布时间尚短, 且多以实施方案、指导性意见为主, 地方性法规较少, 缺少权威性和强制性, 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还停留在培养小微企业主知识产权意识的阶段,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缺乏地方性法规监管, 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

(二) 融资环境

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需要良好的融资环境做支撑。近年来鞍山地区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 创新信贷产品, 先后成立65家小额贷款公司、4家村镇银行, 逐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加大信贷投放, 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微企业融资主要依靠民间借款以及金融机构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少, 资金利用效率低, 且大多无审计报告、无规范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致使银行贷款单位成本高于大中企业贷款。由于技术创新风险性很大, 大型商业银行在满足政策指标的前提下, 对进行技术创新的小微企业往往惜贷。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限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 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 人力资源环境

充足的高科技人才是企业技术创新成功的关键因素。尽管鞍山市利用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中国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等活动平台, 积极开展院校合作、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适时召开高端科技人才洽谈会等方式全方位引进高端科技人才, 但由于与一二线城市相比缺乏对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 且引进高端科技人才成本较高, 单个小微企业根本负担不起, 使一系列人才激励措施无从实施, 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一直面临人才供给不足的困境。

(四) 科技环境

小微企业资本存量少, 承受风险能力差, 企业主多数选择收效快、成功率高、风险小的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后创新, 这样就需要大量可靠的技术供给渠道。鞍山市先后创建了17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 为域内企业搭建科技平台, 成立鞍山科技大市场为全市统筹科技资源、技术交易、设备共享、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 为鞍山市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三、建设鞍山市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软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 优化政策法律环境

进一步简化行政手续, 保持现有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规定每年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必须占据一定比例, 或模仿美国模式, 要求中标大企业必须将一定百分比的任务外包给小微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强监管, 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地方性法规中制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 为小微企业发放长期低利息、无担保贷款, 提供免费或优惠金融服务, 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小微企业将融资渠道转向以直接融资为主, 政府搭建天使投资平台, 为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牵线搭桥, 使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基金成为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来源。完善“信用鞍山”的建设, 健全鞍山市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区域性、分级信用担保体系, 提高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透明度。

(三) 改善人才环境

政府搭桥, 提供各种实习机会, 拉近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的距离, 让毕业生了解企业。市、区级政府联合高校召开小微企业招聘专场, 在就业、落户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利用政府或民间职业教育机构, 对小微企业职工进行技术培训。以各产业园区为依托, 财政出资资助高科技人才、项目的引进, 使高科技人才、项目成果不仅仅服务单一企业, 而是惠及整个园区的小微企业。

(四) 加强科技环境建设

推进现有产学研合作, 开拓新的院士工作站、高校研究院的建设。提升科技孵化器的孵化能力, 根据鞍山地方产业特色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专门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领域进行成果转化, 根据小微企业在产业链所处位置分层次培育, 通过价值链的联系使园区内企业彼此联系起来, 通过专业化分工形成上下游关系, 防止企业盲目引进项目搞重复建设, 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有序发展。切实推行科技创新券。

参考文献

[1]范钧.区域软环境对中小企业竞争优势的要素作用机制[J].经济管理, 2008 (13) :86-89.

[2]周彩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成长环境分析——以天津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 2014 (16) :126-130.

鞍山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第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一直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为了帮扶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当前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相关税制不完善,宣传针对性不强,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等,影响了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效。因此,有必要探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以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为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16年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并通过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严格定额征税管理,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等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减税效果明显,解决大量人员的就业问题,让更多创业者增强了信心,为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契机。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空间仍有待提升,具体还存在以下不足:

1.缺乏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虽然国家在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扶持,但是这些政策涉及多个税种,散见于各种文件和法规中,无法有效的进行衔接,导致小微企业无法及时享受应有的优惠。同时,没有对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都是临时性文件,稳定性不足,缺乏延续性,且这些规定法律级次较低、法律效力不足,很难为小微企业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对纳税人在掌握运用法律规定的时候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小微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初衷相违背。

2.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

技术创新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内在动力。目前,小微企业提高了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小微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还显得力不从心。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不仅要减轻其税负,还应该促进其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集中于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压力,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政策。例如,按15%的税率征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范围,但是大部分小微企业还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小微企业,也无法为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帮助。

3.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不够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小微企业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必要的资金供给,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但是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不够。国家虽然出台了不少财税扶助政策来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经营状况,但都是鼓励、号召性政策,针对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民间金融机构很少有实质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民间金融机构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有很大的差别,民间金融机构也享受不到金融企业的税收待遇。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建议

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各种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

1.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系统的法律体系来扶持小微企业,这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借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法律体系,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来说,需要对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根据行业特征、企业规模、企业数量、纳税规模来控制比例,事先小微企业的自动识别,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出台和完善小微企业税收规章制度,为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动力和法律保障。

2.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首先,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在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有些小微企业无独立研发能力,可鼓励其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若小微企业的投资用于企业自主研发,则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并且对于研发成果收益,则应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则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最终提升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

其次,加大小微企业在引进技术人才方面的税收优惠,人才缺乏也是小微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联手,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允许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

最后,完善税收抵扣和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在研发技术、职工培训和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加大力度。在小微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其购买的实验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从而加快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最终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3.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大程度上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国家出台了印花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由于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加上融资方式过于单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迫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多数小微企业就会选择民间借贷,但随之而来的是过度借款带来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增长,从而影响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小微企业的发展周期来看,企业需要借助更加切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的,并且具有稳定性的税收扶持政策来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生存能力。因此,可以考虑给予小微企业不同于大企业的税收政策,考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再投资退税优惠或缓征所得税优惠,以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资金困难和融资难等方面。

四、结论

小微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应该建立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实施,实现税收征管与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黄冠豪.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4,03:16-20.

[2]岳树民,董正,徐廷玗.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J].税务与经济,2014,06:1-4.

[3]肖春明.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中国物价,2016,04:19-21.

[4]姜亚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改进建议[J].税务研究,2016,08:116-118.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第5篇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之和。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中小企业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十六大项:(1)农、林、牧、渔业;(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6)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7)仓储业;(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1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14)物业管理;(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主要区别。通过比较两者定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有几个方面不同。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但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如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是本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本按照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核定应纳税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对上一纳税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如果企业预计本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注意事项: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下同)的单位和个人,故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凡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月营业额3万元”。同时,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纳税人,对按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全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经营项目中包括营业税免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包括免税项目营业额。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申请退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应税所得率为0。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6篇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9.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10.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1.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2.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13.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4.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答: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15.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7篇

一、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低税率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减半征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34号)

(四)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五)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当年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本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六)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享受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七)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按照上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八)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采取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九)上一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本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十)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二、增值税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

3.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

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4.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按季申报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包括所有应税货物和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三)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当期销售额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其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款,仅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没有追回的发票或仅追回部分联次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四)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填报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开具的应税普通发票和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销售额直接填写在《申报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发生其他免征增值税或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申报表》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纳税人,《申报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只填写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回全部联次的销售额,对应的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填写在《申报表》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

当月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时已收回全部联次的,已收回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对应的应(已)退税额分别填写在《申报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4栏“本期免税额”

纳税人符合免税政策月份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以后月份收回全部联次的,可按规定给予退税,但不再在收回月份的《申报表》

中反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14‟317号)

三、营业税

(一)未达起征点免征营业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6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对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房屋出租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租金收入5000元。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赣财法„2011‟9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新增部分)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

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四、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五、政府性基金

(一)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探讨 第8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 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 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 (含10万元) 的小微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3年8月1日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

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 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 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 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

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 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 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 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 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

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 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 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 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 适用范围窄, 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 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 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 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 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 限制条件较多, 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 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

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 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 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 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 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 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

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 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 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 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

3. 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一方面除直接的税率优惠方式外, 还需要简化程序, 更多的通过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可以考虑将目前小型微利企业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甚至可以实行免税, 以凸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综合上文分析, 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在我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 而要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应该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 完善我国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现有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 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 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 其中税负过重和融资难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发展和创新的首要难题。本文从制定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 同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与我国小微企业现状契合度, 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自由的天空。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杨振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西部财会, 2012 (4)

[2]赵常红.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注册税务师, 2013 (1) ,

[3]]胡建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商情, 2013 (4)

[4]侯作前.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财贸研究, 2009 (4) ,

[5]朱小群.小微企业税收普惠制要落到实处.中华工商时报, 2012-03-14

[6]唐倩妮.微、小型企业税收制度探讨.税务研究, 201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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