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拆迁工作总结(精选8篇)
农民拆迁工作总结 第1篇
我国农民房屋征地拆迁将单独补偿记者昨天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有关重点制度设计的工作正在抓紧推进,将围绕征地制度改革,重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发展权问题。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水平有改善,对农民房屋拆迁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补偿,要单独给予补偿。
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机会资源
国土资源部表示,在征地制度改革中,首先将明确征地范围,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同时,拓宽补偿安置方式,改变单一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模式,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采取就业、培训、留地、入股等多种安置模式,为被征地农民留足发展机会和发展资源,土地增值收益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完善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在征地制度改革中,还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水平有改善,对农民房屋拆迁不再简单地按附着物补偿,要单独给予补偿,重分宅基地的采取房屋重置价安置,不再分配宅基地的则按当地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安置。
此外,法律修订中还将完善征地程序,健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农民拆迁工作总结 第2篇
拆迁计划与方案
为改善我镇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面貌,依据本镇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物权法》以及盐城市关于在征地过程中拆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冈镇复兴农民公寓征地的房屋拆迁计划与方案如下:
一、拆迁范围
拆迁的范围为东起串场河防洪堤路、西至光华路,北至复沙路南,南到原复兴四组生产河南侧沿岸之间的村民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权属、面积的认定。合法面积的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一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合法批准手续)为准,(披房、猪舍、厕所不计入有效建筑面积)。私房合法占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对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人,其合法面积由上冈镇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和村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被拆迁人计户办法: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1户,对未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合法建房批准手续计户或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计户。
三、拆迁安置与补偿
1、拆迁补偿 按拆迁评估公司评估的被拆迁人房屋的重置价格,补偿给村民,被拆迁对象由村民委员会在建设的第三幢农民公寓中安排安置房。
安置房可选面积:大套
m2、中套
m2、小套
m2
种规格(各类套型面积中都含公摊面积6m2)类型。
车库可选面积:最大的m2,中等的 m2,最小的为
m2等多种规格类型
安置房的选房:被拆迁人按签订协议、腾空让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领取选房顺序号,分房时按号选房及车库。
安置房和车库的结算方法:选择产权调换的面积(含选择老年公寓分户面积和车库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的有效合法面积,确因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因素影响的,减去车库面积后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有效面积120%。如被拆除人在选择了房屋后,多余拆除合法有效面积仍超出可选房屋面积50%的,可增选一套房屋,超出有效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车库随房号一起选择,不收费用(超面积的车库除外),直接赠送拆迁户使用。
2、拆迁临时周转过渡
拆迁临时周转过渡,由被拆迁人按照约定自行过渡,村委会对被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助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过渡期从搬家让房开始计算,时间为12个月。
3、搬迁补助
按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每平方米3元,补助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800元。
4、误工补助 每户300元。
5、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地点及建设
按照上冈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村委会安排本次拆迁的拆迁户在农民公寓中的第三幢安排安置房。
对群众公认的事实上也与子女分开吃住多年,但仍住在一个宅基上,房屋产权没有分户的而在新安置中确实又无法和子女同住的以及极个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对象户,收取建筑成本并扣除宅基地面积67m2,由村委会征用土地,统一建设面积在40m2左右的砖木结构的平房供其按号选择居住。
6、对评估存在异议的认定和处理
对房屋合法面积有异议的,拆迁户可申请复核,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丈量评估结果认为有漏项、错项或对评估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向担任本次丈量评估的单位江苏盐城东诚亿房地产估价公司咨询、申请复核,在评估单位答复、释疑、进行复核后按政策规定处理。
7、奖励
在规定的时限内,凡签订拆迁协议、腾空让房交钥匙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规定期限的逐日减少500元。
8、其它
被拆迁人现在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在扣除套间房60m2、平房67m2的宅基面积后,按国家征用土地现行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拆迁方式与期限
拆迁方式为集中拆除,拆迁期限为十天。
五、安置房的价格及楼层系数
楼层
系数
价格(元)
1.00
650
1.15
747.5
1.10
715
0.95
617.5
0.80
520 安置房拆迁安置价:650元/m2,安置房市场评估价:1300元/m2。
上冈镇榆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上冈复兴农民公寓安置区动迁
指挥部名单
总
指
挥:陈阿连
副总 指 挥:吴忠诚
吴金仲 办公室主任:吴金仲(兼)
成 员: 陈 尤 陈吉才
陈洪安
徐作芝
周友余
张林成王志明
王大明
华良佑
政策咨询组:肖 艳
彭
岗 徐作芝
戴霞佐
秩
序
组:杨保华 陈洪安 宣
传
组:王乃定 相关资料:
1、拆迁计划与方案
2、安置房立面图一、二层结构平面图
3、动迁工作组及拆迁对象名单
动迁一组
牵头负责人:金 淦
尹胤祥
成员单位:农经中心
成员: 陈
尤
王建锋
陆立忠
陈云斌
戴
国
吴从国
王彩云
徐立富
杨以嫒
吴国平
彭光南 动迁对象:于正风
朱风祥
夏咸林
夏文广
李汝溢
薛文山
彭大德
薛伟祥
杨定权
薛德山
刘爱丰
刘爱兵
刘爱丰(爱雨、爱兵)
动迁二组
牵头负责人:李容标
桑大军 成员单位:民政办
成员:陈守达
杨海艳
胡迎春
易忠珠
朱
明
陈其江
朱福余
吴风丹
周友余
徐广金 薛德宏
动迁对象:薛德香
杨长春
薛德龙(德桥)
薛文喜
朱俊成朱永祥
薛文成 薛国军
薛德纯
唐明高
薛国和
唐步英
杨志安
动迁三组
牵头负责人:沈加林
杨青青 成员单位:计生中心
成员:谈向京
王为书
高陈龙
濮小君
郑步权
孙成广
杨万兵
陈玉发
徐新志
陈占华
王长明
动迁对象:刘爱雨
杨家志
翟雨巧
杨定文
陈占领
王长庆
陈占东
陈占友
陈海光
陈占定
朱小龙
陈海楼
陈占柏
农民拆迁工作总结 第3篇
1 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
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 农民利益表达是指广大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自己的情况、意见和利益主张向利益表达客体提出, 以影响其决策和行为抉择的政治参与过程。城镇化在推动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变革的同时深刻地改变着农村原有的利益格局, 在此过程中, 农民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大大增强, 尝试通过多种利益诉求方式来进行利益表达。在练庄村拆迁的过程中, 有农民同意拆迁, 有农民不愿搬迁, 表明即使是同一阶层内部都有利益分化, 都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不同阶层, 甚至同一阶层内部利益表达的侧重点都各不相同, 因此, 各种利益纠纷与冲突也日益增多, 各种观点的碰撞导致农民利益表达的问题更加复杂, 农民的利益表达也陷入了现实困境。当前我国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不通畅, 或者说利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农村基层组织与开发商蓄意合谋
“没有正规手续、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签署的协议上法人代表的签名与真名不同、安置房未按要求建好”是练庄村农民拒绝拆迁的原因。从几位基层组织干部的态度来看, 本该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基层组织不仅没有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 反而变成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说客和执行机构。农村基层组织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更像是蓄意合谋, 企图将农民排斥到利益外围。
1.2 违法拆迁与暴力拆迁等现象严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 农村征地拆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 然而, 在此进程中, 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等现象频发, 政府与利益集团联合践踏农民权利, 造成农民利益表达与权利维护处境艰难。练庄村不少未拆迁村民都向记者反映, 在征地拆迁中, 施工方不仅采取中断供水、供暖、供电等方式扰乱农民的日常生活, 还采取威胁等非法方式企图迫使农民同意拆迁, 甚至还采取暴力手段上门闹事、损坏农民财产。
1.3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虽然政府对于农民征地拆迁会给予补偿款, 然而处于我国尚未制定对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以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等现状, 农民征地拆迁获得的补偿款显然过低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属于农民的合法财产, 当这些财产无法在征地拆迁的交换中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后, 以土地为生的农民的合法利益必然会受到伤害, 因此, 征地拆迁不仅涉及到拆迁补偿和利益分配, 更与农民今后的生存问题密不可分, 这个过程必然会引发地方政府、开发商、农民等不同群体间的博弈与冲突, 各方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对农民利益的侵袭, 而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农民利益表达意识的觉醒。当前很多地方“最牛钉子户”表示要个说法才肯搬迁, 说明他们虽然服从国家征地拆迁, 但不服从地方政府乱征地拆迁, 并认为领导对他们关心不够、征地拆迁的制度和政策还不够完善。
1.4 被征地农民利益表达方式过激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部分农民出于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的不满, 开展了一系列利益表达行动, 如非正常上访、暴力抗议、“以死抗争”等, 农民反映问题的方式日趋激烈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群体性事件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一种方式, 说明现行的利益表达机制出现了问题。农民难以进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把事闹大”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农民利益表达的倾向。
1.5 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措施缺乏
农村征地拆迁的工作不仅征收了大量的农用土地, 而且还影响到了周边的农业生产环境, 被征地的农民通常难以在本地恢复农业生产, 因此, 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业。现如今, 就业市场竞争压力大, 加上大多数的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较低, 这些都限制了失地农民再就业。而许多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措施没有足够的重视, 失地农民经过征地拆迁之后, 除了通过产权置换得到的房子外, 基本一无所有。
就业是民生之本,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本应是各级政府考虑的重点, 然而, 现实却是失地农民陷入了“种田无地、就业无门”的境地中, 这是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不仅没有采取合理的就业保障措施来统筹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且失地农民也很难参与到政府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中造成的。
2 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表达面临困境的原因
农村征地拆迁是实现城镇化的重要推手, 对其进程起决定性作用, 驱动着中国经济飞速向前发展。然而,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 农民的利益表达存在较大现实困境, 如果无法解决这些困境, 城镇化的进程势必会受到阻碍, 因此, 分析这些困境的根源, 对探究解决途径, 推动城镇化进程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现实中, 对农村征地拆迁中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是多样性的, 既有制度缘由, 也有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既有地方政府权力制约不到位的问题, 也存在农村基层组织薄弱导致的农民利益制度化渠道不畅, 表达效率不高的现实。
2.1 现行征地拆迁制度存在缺陷
从利益表达角度来看, 我国并不缺少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 只是缺乏对其的充分利用, 首先, 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难以得到公安部门批准, 只能是象征性的;其次, 农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利益表达存在很大局限性, 少数代表无法反映绝大多数农民的真正问题;再次, 我国虽然创设了信访制度, 但当农民真正上访时就会受到上级部门的阻拦, 农民的信件也无法及时得到甚至无法得到反馈, 而信访部门层级太多则会导致农民利益表达的信息失真、效率降低。
从利益维护角度来看, 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长期以来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且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使得农民这个弱势群体很难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国家虽然对政府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面做出了规定, 却没有对农村土地的征地拆迁作出法律规定, 难以保证地方政府不会滥用权力、以公谋私, 此外, 政府行为监督的缺乏也是现行制度缺陷的重要表现。
2.2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存在问题
在农村征地拆迁的实施过程中, 农村基层组织掌握着农村资源和有农村土地收益的再分配权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存在较大问题, 权力得不到制约, 容易导致其权力的自我扩张和利益的自我膨胀。农村基层组织与开发商的蓄意合谋, 将农民排斥到利益的外围并不是耸人听闻, 而是现实的真实映照。除了利益分配的权力, 农村基层组织还有协调好地方政府、基层组织自身和农民三者之间矛盾纠纷、避免造成“三缺一”不公平局面的义务。
在练庄村拆迁的过程中, 我们无法肯定农村基层组织与开发商之间有蓄意合谋, 但是农村基层组织与基层组织干部处理矛盾纠纷问题不到位或不作为是可以确定的, 这也是造成洛阳“最牛钉子户”事件多年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我国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 基层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 造成如今村民自治“自治不足, 管理有余”的现状;其次,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使得基层组织不仅没有能力制衡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反而成为阻止农民进行正当利益表达的机构;再次, 基层组织权力过分集中、存在监管盲区是造成干部敢于贪腐的首要原因。
2.3 政策的实际执行存在复杂性
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 征地拆迁程序不完善是使得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重要原因。虽然, 标准的征地拆迁程序规定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方案制定之前需要听取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大多地方政府并不考虑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采取的是“一手包办”的方式, 只是在征地拆迁的具体方案制定后简单地告知农民一些已做出的决定。而被征地农民在那些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基本决策上并没有话语权, 只能被动服从, 部分地方政府甚至可以蒙蔽农民, 屏蔽其知情权, 以期借此降低补偿给农民的份额比例。在练庄村拆迁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的文件手续未向农民公告, 村委会也未召集村民召开村民大会, 导致未搬迁农民认为拆迁不合法。
征地拆迁决策过程中天然的不平等, 是造成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难以体现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以及体现农民个人意志的主要原因。同时, 在政策的实际操作中, 除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的理由, 还存在拆迁安置方案滞后、具体操作不规范、政策执行监管不到位等种种原因。这些原因也容易造成征地拆迁工作推进阻力大、易滋生腐败等问题。
3 完善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表达的途径
3.1 拓宽利益表达的制度空间, 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在城乡急剧变迁的过程中, 当农民日益增长的利益表达需求在现实压力面前无法从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中获得满足时, 他们不得不采取做“钉子户”、非正常上访甚至以死抗争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途径。因此, 为了防止农民采取各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 拓宽利益表达的制度空间, 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使农民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3.1.1 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及协调机制。
从现有制度来看, 我国并不缺少利益表达和协调矛盾的平台, 但从现实来看, 这些平台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 要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等制度化渠道;另一方面, 要规范现代传媒, 防止其被利益群体或掌权者所掌控, 将其纳入到制度空间中来, 同时, 要引导农民掌握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上的利益表达新平台。对于征地拆迁中产生的矛盾, 要积极处理, 因此, 建立和完善矛盾协调处理机制, 使各项矛盾能在制度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十分关键。
3.1.2 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对征地拆迁的物质补偿要按照市场价格予以公平补偿, 避免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农民利益。由于货币补偿方式过于单一,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以引入实物补偿方式, 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质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不仅要顾及到农民的当前利益需求, 还要从长远角度来考虑农民的利益。因此, 政府应建立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农民提供适宜的、持续性的社会保障措施。
3.1.3 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检测预警和调查处理机制。
为使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首先要建立各级信访咨询网络, 及时检测和预警社会矛盾, 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关仲裁机构, 调查处理征地拆迁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并做出中立、权威的仲裁;最后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充分发挥司法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法律作用, 从而有效协调和平衡利益冲突。
3.2 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 引入基层协商民主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 村民自治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薄弱。为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制度框架下使农村基层组织权利得到保障、增强基层组织力量, 可以尝试引入基层协商民主, 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强化村民自治, 让农村基层组织真正成为代表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基本渠道。
3.2.1 摆正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不对等的关系。
完善的农村基层组织一方面要及时传递政府对农民的政策关怀、引导农民以理性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要意识到农民在现有制度下的利益边缘化地位, 切实代表农民利益, 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反映农民的利益诉求。
3.2.2 调整农村基层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的角色与地位。
相对于基层政府而言, 农村基层组织处于一般弱势地位, 为了强化村民自治, 就是要确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将基层政府的保障层次置于农村基层组织的外围, 建立起双方之间内外部的有效对接关系。基层政府在村民自治中需要发挥的作用不是处理日常繁琐的事务, 而是对农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也应有效地监督政府的行为。3.2.3建立多维度的关系网络, 培育村民自治的新兴主体。所谓新兴主体, 大致包括农村各类生产组织、经营性服务组织、公益性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在村民自治中引入新兴参与主体, 建立多维度的关系网络, 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 避免再次被利益边缘化。各类新兴主体也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节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3.3 统一利益表达的政策标准, 确保标准规范公平
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 补偿费用标准过低与利益分配比例不均是导致农民心理失衡和社会矛盾加剧的重要原因。对此, 应当做到:
3.3.1 以市场价值来衡量补偿标准的公平。
相对于目前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的现象而言, 我国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严重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逐步提高征地拆迁的现行补偿标准, 依法进行足额补偿。公正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该以土地房产的市场价值作为参考系, 与市场经济和农民不断发展的经济生活的要求相适应。
3.3.2 提高利益分配标准, 规范调整分配比例。
农民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基本没有话语权, 因此, 农民在征地补偿分配中所得的份额明显偏少。政府应注意调整拆迁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开发商、农民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提高农民在利益分配中所得份额的标准, 除此之外, 政府还可以适当降低税、费, 维护农民权益。
3.3.3 统一政策项目和各地区政策标准。
统一的政策标准应由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等各相关部门依据市场价值和相关政策制定, 确保标准的规范公平, 此外, 补偿项目与补偿方式也要统一。针对被征收土地在政府规划的政策中不同的发展方向, 应按不同分类确定一个相对公正合理的基准价格, 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除此之外, 要加强监管, 保证征地拆迁执行机构在整个过程中严格贯彻既定的政策、标准, 保障政策、标准的公平性、延续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丁明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及其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 2014 (07) :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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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宫秀琪.城市化拆迁视域下农民利益表达的现状及途径[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3 (02) :54-57.
农民拆迁工作总结 第4篇
关键词 公共政策;拆迁;农民;思想政治工作
【Abstract】Public policy is a modern government decision-making basis. Public policy under the guidance of government and farmer interest game reality, proposed demolition of the existing interest unbalance, the resettlement of farmers and spiritual home reconstruction problem, pointed out that should be from the legitimacy and justice, for the unified method of solving ideological mobilization.
【Key words】Public policy; demolition; farmer;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work
1 公共政策和拆迁概述
公共政策是当代国家的主要的政策行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在制定规划、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主要导向,积极吸取各方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达到完善政策,推动政府行为的合理化和合法化。作为以社会公平为价值取向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应该运用法律和制度手段,积极引导我国利益集团的均衡发展,尤其关注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从而确保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与社会的整体和谐。[1]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政策的相关利益群体分别是市政府、开发商、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涉及到了不同经济组织下的农民关系和生产关系。因此,只有在公共政策下才能以最为经济合理的方式进行拆迁。在我国,拆迁部门一般采用旧城改造中的经验和手法,通过提供优先选择的权力,瓦解拆迁中各个利益群体的关系,还会以工作岗位为由,强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签订合同,部分村民也会根据政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随着拆迁进程的发展,农民在利益诉求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和矛盾。
2 拆迁农民的思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2.1 经济利益分配不平衡。
前期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村民与后期签订合同协议的村民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必然导致表面上和谐拆迁,逐户动员背景下的利益矛盾激化。具体来说,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相当的农民拆迁户,前期和后期签订合同相差有十几万。这样的情况,即前期与后期签订合同的村民的拆迁利益不均衡现象在我国城乡结合部相当严重。前期签订协议的村民不满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后期村民则继续观望,以得到更大收益。而这些问题都是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拆迁相关部门不能有效执行拆迁规定所致。拆迁农户利益不均衡现象暴露了部分工作人员只顾自己的拆迁动员任务,而没有考虑全局利益的工作作风。安静祥和的拆迁动员后,已经潜藏了巨大的利益矛盾和纠纷。如果不注意这些潜藏的现实问题,必然导致后期拆迁工作难以为继。
2.2 农民安置问题引发的矛盾。
任何拆迁都需要首先考虑农民的安置问题。在全国瞩目的三峡库区百万移民的过程中,移民的安置问题是最关键最首要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将安置费加到了补偿款当中,比如导致农民自行解决生活问题。同时,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面对与自身经济不符的物业费、电梯费等各种费用,以及楼房的居住习惯问题都是相当突出的现实问题。其次,重建后的楼房的性质争议问题。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旧城改造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收购。而在近期国务院关于小产权房屋的改造和认定法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拆迁已经面临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城市需要满足不断扩充的城市人口数量建造大量的商品房,另一方面则是中央制定的清理小产权房屋的任务和要求。具体到汾阳市拆迁中,就是指政府在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厂房用地)之上建设的楼房,是否属于小产权房屋的争议。而这必将涉及到广大村民未来买卖房屋的合法性问题。
2.3 农村瓦解带来的精神家园重建问题。
市场化条件下,农村传统文化的瓦解是不可避免的。而农民的集体拆迁则加剧了这种传统精神家园的瓦解速度。在平房时代,村民间可以相互窜门交谈,邻里关系较为和睦,感情基础好。而拆迁后,农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变少,感情匮乏成为了新时期下城市改造中农民的心理突出问题。而从拆迁农民的年龄结构上看,年龄在50岁到70岁的村民是最为关键的人群。他们大多经历了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对自己的旧有房屋及邻里关系有着不同程度的眷恋。同时这些老年人群也与青年子女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感情代沟。在新式的楼房中,老年人的感情寄托和现实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这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农村拆迁人群的精神家园重建是值得重视的重要问题。
3 公共政策下拆迁农民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
公共政策决定政府拆迁部门的职责在于平衡拆迁中各方利益集团的权益。拆迁农户由于自身文化、维权意识的淡薄,属于弱势利益集体。政府的公共政策就应该倾向于扶植拆迁农户的意愿,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
3.1 坚持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政府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关于拆迁的法律和政策。统一安排拆迁政策,将拆迁农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将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拆迁工作的首要依据。在动员拆迁农户过程中,要对农户进行详细耐心地讲解,并主动征求农户的意见和要求。其次,要拆迁办公室人员要认真研究拆迁农户的家庭状况,满足他们对于未来生活的要求。积极沟通民意,排解纠纷。政府要及时叩问民意,对拆迁农户提出的种种疑问要及时解惑问答,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排解民怨,做到为弱势群体争得利益博弈的话语权。
3.2 补偿农民安置费用,合理安置村民生活。农民安置关系到了百姓的生产生活,是拆迁工作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农民由于拥有土地,在农忙中需要出和首要的位置,才能在完善城市规划的目标下,达成与农民的双赢局面。
3.3 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农民的内在联系。要加强思想动员和宣传建设,组建多种形式的生活组织形式,丰富村民的生活。在安置村民后,要不定时去关心拆迁户的生活和工作状况,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如可以建立村民图书馆和文化中心,丰富村民的文化知识。发展村民间免费使用的通讯设备,促使村民间维护以往的感情基础和精神品质。
参考文献
[1] 李静野.公共政策活动中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J]行政论坛,2009(3)
[2] 郭蕾.和谐社会中社会均衡与利益表达的有效机制—以多元利益集团的构建为视角[J]求实,2010(9)
农民拆迁工作总结 第5篇
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国土资源部称这是该部首次明确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原则。该部在今天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部称,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同时《通知》提出,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通知》要求,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农民拆迁工作总结 第6篇
XX市XX区人民政府:
今由我街道(原XX镇)响应XX市委、市政府提出三年响动纲要,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根据市政府及市农民安置房领导小组就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要求与精神,加以贯彻执行。从2XX2年至2XX6年为止。我街道就市重点道路建设项目有:凤祥南路路道路拓宽拆迁、蓉湖路路道拓宽、锡澄路道路拓宽、兴源路及一0一地块一期、广石路及三一二国道等的拆迁。先后建设新桥一期安置房20.5万平米和新桥江海三期农民安置房。对实施拆迁道路的拆迁户依据XX市178号文及363号文,根据XX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同时按XX区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结算。现X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就XX市银桥房屋开发公司代为街道建设农民安置房要征收营业税等处理决定。我街道有一些不同观点及疑议。
一是作为原XX镇贯彻落实XX市委、市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安置房建设,加大推进城市化道路拆迁进程,我XX街道对市里重点建设项目无论是拆迁、安置房建设都是严格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完成比较好的。拆迁安置从性质上来讲是市委市政府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大局要求。
二是从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改善居住环境的大局出发,是为老百姓谋利益的好事,而绝不是作为经营和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是银桥公司虽然是企业性质,但根据市农民安置房领导小组及市里有关要求,建设农民安置房,由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建设。但必须要有资质建设,主体不要求。为此,我原XX镇筹建了银桥房屋开发公司,委托由银桥公司建设与安置。按照原镇里规定进项安置结算,盈亏有镇里负担。(附协议及任务书)
四是就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街道无论从经济利益和人力财力上都是为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出应有的奉献和辛勤工作的体现。具体地说市重点办对街道拆迁补偿每平方是978.50元,对老百姓拆迁补偿房屋及装修重置要达到每平方7XX元左右。对特殊的困难户,过渡时间长,过渡费增加等情况,根据新桥一期建设成本通过审算核定。建设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分摊到每平方住宅成本要达1680元/㎡左右,而拆迁户安置房建设不是为利益而建,而是我们基层政府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应该区做好并作为一项党和政府交给我的政治任务去完成好,且作为一项使命去努力工作。
农民拆迁工作总结 第7篇
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2〕22号
发布日期:2012-03-19 访问次数: 47 信息来源:海盐县政府办公室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盐政办发〔20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2〕19号),根据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实际情况,现对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安置基准面积的规定
安置基准面积以有效的农民建房批准用地证件核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一)住宅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属同期同幢的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给予补偿,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辅房,其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评估补偿,同住宅相同方法处理。
在县城规划区控批前,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由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建房日期、家庭人员状况等,经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其主体住宅按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结合建房时人口确定占地面积,并结合层数(最高两层)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超过上述规定占地部分建筑面积及非主体住宅建筑面积,不作为安置基准面积。
(二)住畜混建
住宅与畜舍同期混合建造不能区分且均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其中符合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的占地面积和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二层(含)以上的住宅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作房屋安置基准面积。评估补偿时按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办理。
(三)在建房、未建房
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在建房,被拆迁人拆迁时可作如下选择:
1.选择按原有旧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按在建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原有旧房不作补偿。其中核准安置基准面积时,按在建房实有结顶建筑面积为依据,在建尚未结顶的最高按二层计。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上述选择不得重复交错。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未建房,按被拆迁人现有住宅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和各项奖励。在审批有效期限内,对被拆迁人已缴纳的审批建房费用给予退还。
二、非主体建筑的处理规定
(一)畜舍
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畜舍,其符合盐政[2000]6号文件批准条件的占地面积部分评估补偿按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办理;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建造或加层的建筑面积无论同期或分期,均作违法建筑处理。
(二)附属结构
附属结构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净空高度在2.2(含)米以上的与住宅同期建造且依附于住宅的附属结构,建筑面积按2.2(含)米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评估补偿标准按其同幢私房评估价的50%—80%给予补偿。净空高度2.2米以下部分不作补偿。
2.净空高度在2.2米以下、1.5米以上的与住宅同期建造且依附于住宅的附属结构,建筑面积按其1.5米以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评估补偿标准按其同幢私房评估价的30%—50%给予补偿。
3.净空高度在1.5米以下的与住宅同期建造且依附于住宅的附属结构,不予补偿。
4.净空高度在1.7(含)米以上、结构完整的住宅架空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评估补偿标准按其同幢住宅评估价结合层高给予50%—70%补偿。净空高度在1.7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上述面积均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且不得重复计算。
(三)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结合剩余批准的使用年限和成新评估补偿,不注明使用年限的按2年计。
(四)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新建围墙(围护)不予补偿。
三、违法建筑处理的规定
各类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加层建筑或因屋面翻修后产生的斜屋面附属结构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参照县拆违标准补给人工费,拆迁费用和残值处理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四、拆迁“户”的规定
拆迁中“户”的规定按以下证件为准:以农民建房批准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祖传私房需递交镇、村书面证明,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不作计户标准。
有子女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以实有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不作计户标准。
户口簿、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拆迁计户的依据。
被拆迁私房分次拆迁的,被拆迁人应当在首次拆迁时就确定选择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在后次拆迁时享受的安置基准面积与各项优惠政策与前次合并计算办理。
五、拆迁中涉及人口的计算规定
在拆迁补偿安置中,对各类补助费涉及人口计算时,作如下规定:
(一)非农户口
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被拆迁人已为非农户口,被拆迁人户籍在被拆迁范围内且其未享受过县内有关优惠购房政策或待遇的(主要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廉租房或货币分房等),在拆迁实施时,可作补助人口计算。
(二)独生子女
在册的未婚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三)义务兵、在校学生
服役义务兵、在校学生作为补助人口计算。
(四)“两劳”人员
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手续时,家庭中现有的“两劳”人员,可作为补助人口计算。
(五)承租人
承租人不作补助人口计算,租赁关系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六、对各类农机具、畜牧自行处理的补助规定
被拆迁人现有大型农机具,能提供购置凭证且自主经营的,可一次性享受补助款500—2000元;被拆迁人各类农机具和畜牧自行处理补助标准按户型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大户(5人以上)每户补助900元,中户(3—4人)每户补助800元,小户(1—2人)每户补助700元。
享受补助后,上述农机具和畜牧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七、对家庭式工厂、商店、作坊的认定和补偿规定
家庭式工厂、商店、作坊等私房,按原私房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合法的家庭式商店等,其搬迁、停业等损失,拆迁人视经营规模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在1000—10000元之间。设施与库存商品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合法的家庭式工厂、作坊等(由被拆迁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其停业、停产损失以及搬迁、安装、临时过渡费用,按下列情况经评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按本地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或该设备的净值给予补偿;
(三)拆迁过渡均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临时过渡、停业、停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工厂、作坊等实际生产使用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补助期限从该工厂、作坊合法开工之日起至拆迁公告期满止,最高按15个月计,实际生产不足15个月的,按实际生产的月份计。实际生产时间由被拆迁人提供该工厂、作坊的用电、用工、纳税等申报情况审定。
非法经营的家庭式工厂、商店、作坊等,不享受任何补助。
八、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推荐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3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所得赞成票相等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二)评估费用
被拆迁私房初次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非因评估机构漏项失误而要求复评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拆迁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时,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向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交纳。
九、地级差价补偿
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类别规定,被拆迁农民私房与安置用房区域类别有差异的,按130元/m2安置基准面积给予级差补偿。
十、优惠政策
(一)面积优惠
被拆迁人原安置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基准面积可按180平方米计,同时可享受80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优惠政策;被拆迁人未选择房屋安置或选择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达到18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不作为任何优惠依据。
被拆迁人未选择房屋安置或选择安置用房未达超安置基准面积8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其优惠价格与综合价格购房权利视作放弃。
被拆迁人在县城中心城区其他区块拆迁时,已享受过《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安置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不重复奖励
选择房屋安置的,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后,不重复享受《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奖励。
十一、其他
(一)房屋交易
农民私房交易,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为合法交易。农民私房私下交易,不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一律视作非法交易,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二)相关税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以后购买任何性质的住宅,不再享受县内购房的有关优惠政策,签约补偿时应办理“不再申请住房困难的具结公证书”,并交由相关部门备案,公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选择房屋安置的,其安置用房价格与安置基准面积评估补偿款相等部分免交契税,差额部分应当交纳契税。
被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安置房物业维修资金、闭路电视开户费、燃气开户费、卫生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等各类规费。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参照最近一次颁布的海盐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三)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全部选择多层式公寓安置用房且超安置基准面积时,按照安置用房市场调节比准价格、综合价格、优惠价格、安置价格的顺序,对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用房依照层次差价率先高后低的程序进行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同时选择高层安置用房和多层式公寓安置用房且超安置基准面积时,应当对应安置基准面积先结算高层安置用房价格,结算方式采取层次先低后高的程序进行价格结算,再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对多层式公寓安置用房进行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全部选择高层安置用房且超安置基准面积时,结算方式采取高层安置用房层次先低后高的程序进行价格结算。
(四)证据保全
对产权不明晰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对被拆迁私房实施证据保全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建筑材料
拆迁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已购置的钢材、楼板、砖瓦等建筑材料,拆迁人按照拆迁实施时购置等量材料的同期县信息价的10%补助被拆迁人运输、屯放等费用损失,建筑材料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
(六)孤鳏(寡)户、五保户
农民拆迁工作总结 第8篇
1 资料来源及概况
样本数据来源:2010年对南京市高淳县农民集中居住满意度的实地调研。
调查研究区域:苏南地区, 属经济发达地区, 有较多的征地拆迁案例, 具体地点为高淳县4个镇, 即古柏、桠栖、淳溪和东坝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2 调查对象、方法及指标选取
调查对象:农户。
调查方法:实地问卷调查和农户面对面访谈, 共计得到有效问卷80份。
选取4个指标, 调查满意度: (1) 农户个体及家庭特征, 包括受访者年龄、受访者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数; (2) 家庭经济状况, 包括收入主要来源、集中居住对家庭收入及支出的影响; (3) 居住条件及居住环境状况, 包括住房条件和小区基本条件 (环境、基础设施、治安状况) ; (4) 其他方面, 包括邻里关系变化、农户对补偿的满意度。
3 统计分析
3.1 农户个体及家庭特征
农户年龄、受教育程度及家庭人口数是影响农民集中居住意愿的内在因素。从表1可以看出, 处于较高年龄段农户的满意度明显低于较低年龄段农户, 60岁以上农户的满意度只有27.27%, 这说明老年人对故土有着更深的感情而不愿离开, 且老年人中以务农者居多, 这使他们对于失去土地难以接受。从文化层次角度分析, 随着农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 对集中居住的满意度也在提高, 这是因为拥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农民多数不再以务农为生, 且思想开放, 容易适应环境变化。
从表1中还可以看出, 家庭人口数为3人及以下和6人及以上的满意度分别为63.08%和53.45%, 均高于家庭人口数4~5人的满意度 (46.15%) , 这说明新居面积对于小家庭是比较适宜的, 而6人以上的家庭可以拆成小家庭获得2~3套房子, 对于4~5人的家庭来说, 新住房可能会比较拥挤, 且又难以拆成小家庭, 因此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而影响其满意度。
3.2 家庭经济状况
据统计数字显示, 66.25%的受访农户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打工收入, 其中占56.60%的农户表示满意, 其他受访农户或靠经商取得收入或既打工又经商, 基本上不再以务农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经分析得知, 由于研究区域处于经济较发达地区, 耕地面积非常少, 大部分农民早已不再务农, 因此失去土地对农民满意度的影响并不是因为失去了收入来源, 而是体现在家庭支出上。83.75%的农户反映集中居住影响其家庭支出, 表现为生活成本加大。不少农民反映虽然过去农田不多, 不能作为收入来源, 但却能够为家庭提供粮食、蔬菜等。集中居住后, 农民花费在粮食、蔬菜、水电上的成本明显增加, 严重降低了农民对集中居住的满意程度[4]。
3.3 居住条件及居住环境状况
根据调查显示, 56.25%受访者对现在的住房条件表示满意, 27.25%表示不满意, 16.25%则认为没有变化。装修好、房屋新是导致满意程度高的主要原因。然而, 由于户型统一且面积固定, 不少农户仍不习惯新住房的布局, 失去庭院更让农民感到不适应。笔者认为, 以上问题是集中居住的必然结果, 虽然影响农民满意度, 却是不可避免的。
居住环境状况是影响农民满意度的重要方面。桠栖镇和东坝镇的调查地点位于工厂附近, 分别有81.22%和80.00%的受访农户表示空气质量差, 即满意度较低。而对于古柏镇受访农户, 由于原村临近马路而新村远离马路, 80.00%农户认为空气质量变好, 即满意度较高。除此之外, 噪音状况、小区道路状况、基础设施是否完备、治安状况等均是影响农民满意度的重要因素。
3.4 其他方面
其他影响农民集中居住意愿的因素包括邻里关系的变化、就业状况及农户对补偿的满意度。从表2可以看出, 邻里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满意度, 但变化不大。而农民对补偿的满意度则对农民集中居住的满意程度产生较大影响。在调查过程中, 大部分农户表示补差款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建造及装修房屋的费用。从表中可以看出, 花费与补偿的差额越小, 农民的满意程度就越大, 因此补偿款合理与否是影响农民集中居住意愿的重要方面[5]。
4 小结
从总体来看, 60.00%以上的受访农户对于集中居住表示满意, 说明集中居住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从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 农民集中居住意愿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且各因素作用方向和作用大小不同, 地方政府应关注影响农民意愿的重要方面, 指导政策制定。调查结果表明:农户所得补偿、生活成本、住房条件及居住环境状况等是影响农民集中居住意愿的重要外在因素。对此, 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 并给予农民一定的生活补助。在为小区选址及房屋设计时, 要广泛听取农民意见, 完善小区基础设施, 创造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此外, 政府也应适当考虑农户个体、家庭特征等内在因素, 做到积极有效地沟通、交流、引导, 并尽量帮助农民解决困难。总体而言, 集中居住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农村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开展集中居住工程, 使农民集中居住真正成为为农民带来福利的惠民工程。
参考文献
[1]王巨祥, 叶艳, 余涛, 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适度集中居住[J].江苏农村经济, 2007 (3) :27-28.
[2]李鹏, 瞿忠琼.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农民集中居住满意度研究——以南京、常州、镇江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 2010 (10) :5472-5474, 5499.
[3]贾燕, 李钢, 朱新华, 等.农民集中居住前后福利状况变化研究——基于森的“可行能力”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 2009 (2) :30-36.
[4]张金明, 陈利根.农民集中居住的意愿、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以江苏省江都市为例[J].农村经济, 2009 (10) :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