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合同范本(精选8篇)
包车客运合同范本 第1篇
客运包车合同
甲方(包车方): 乙方(承运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事项
(一)包车类别:
(二)包车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包车起讫自 至。
为 包车,路程约 公里,主要途径地:、、、、。
(四)包车人数(含导游、工作人员)共 人。
二、承运车辆
(一)座以上大型客车 辆,车牌号:。
三、包车费用
(一)包车费用为 元/台,共 台,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二)包车期间产生的路桥费、停车(保管)费,油费及司机的食宿费、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结算方式
由双方自行协商支付。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车辆进行核实,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可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改换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车辆。
(二)甲方不得以包车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性的客运代理活动,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三)甲方应保证乘客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甲方因故取消用车或变更合同事项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提供的车辆后取得相应的包车客运资质,符合营运的相关条件,并配备只有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起讫点和线路进行承运,不能招揽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三)乙方应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乙方有权终止承运。
(四)乙方应在当为甲方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厢清洁。
(五)如包车期间因车辆原因影响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尽快更换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车辆完成承运任务,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车辆等承运的,须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不租用乙方车辆或变更合同事项又不按要求时间提前告知的,须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三)甲乙双方不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一方其它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原因的详情,由双方协商。
(四)调解仲裁方式: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必须通过网上打印,手工填写无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每车复印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随车同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 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包车客运合同范本 第2篇
甲方:XXXXX客运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因经营或工作需要,向甲方包(租)车,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包(租)车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车型旅游客车,车号 浙A______,行驶证核定座位 X。驾驶员姓名____电话_____________,从业服务资格证号 用车时间:从____年杭州至
二、甲方所提供车辆为每位乘客提供足额保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赔偿。
三、包车价格,不含过路、过桥、过渡费,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四、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司机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五、合同不得涂改,涂改视为无效。
六、因经营活动情况有变造成违约,双方协商解决。
七、费用结算方式:费用,隔月结算。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运管部门一份,司机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旅游包车客运市场急待规范 第3篇
症结
经营方式落后是旅游包车市场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由于大部分运力资源掌握在各地传统的专业客运企业手中, 一直以来, 客运企业发展思路“重班线, 轻旅游”, 将旅游包车作为兼营业务, 导致旅游包车基本以托代管, 经营模式以个体挂靠和承包租赁为主, 经营集约化程度不足, 经营方式相比之下显得较为落后,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企业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管理无力, 对旅游客运车辆管理不规范, 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等, 影响了旅游客运市场的长效健康发展。
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由于长时间被边缘化, 经营者游走在法规的边缘, 行业监管往往也投入力量不足, 行业违规经营现象十分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租赁车借法规调整真空非法从事客运包车业务, 以提供带驾大客车的方式变向从事客运包车业务日益泛滥, 仅嘉兴市租赁大客车就超过100辆, 长期承担接送、旅游团队输送等, 由于其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素质、保险落实情况不理想, 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二是外地旅游车辆长期驻点经营屡禁不止, 如嘉兴市区长期以来存在大量江苏、山东、上海等地的旅游车辆, 以其成本优势冲击本地市场, 甚至出现恶意压价等行为, 严重冲击了当地正规旅游运力的生存空间;三是部分违法经营车辆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组合成一个联合体, 形成价格联盟, 以特殊的手段抵制正规旅游运力的介入和经营。
存在严重违规现象的还有旅行社租车。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过程中, 不仅要面对旅游市场混乱的现状, 还要接受旅行社层层回扣的“惯例”, 营运收入大大减少。同时, 为了实现以低团费吸引游客, 部分旅行社经常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租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租赁车、外地车、套牌车、黑车等运送游客, 以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
运力供给与旅游市场需求失衡是制约旅游包车市场发展的又一因素。旅游包车运输方式灵活, 经营方式被市场认可。随着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 旅游包车的需求量逐年增加。从旅游部门的统计来看, 旅游市场已经不存在明显的淡旺季区分, 旅游包车需求持续旺盛。由于种种原因, 不少地方正规旅游运力在黄金周、小长假、春运等节假日运力的缺口较大, 也增加了规范化管理的难度, 为一些违规经营车辆间接提供了生存空间。
药方
针对当前旅游包车客运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不难得出, 要破解当前制约旅游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必须集中交通运输、旅游主管部门的力量, 采取联合执法、统一行动的方式, 协同推进旅游客运企业经营模式转型, 加强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行为和旅行社租车行为的规范, 科学投放和旅游市场相匹配的正规合法运力, 才能实现“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有效提升”的双赢局面。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应采取措施规范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行为。提供旅游包车客运企业集约化经营程度是杜绝违规经营想象, 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途径。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承包挂靠经营模式, 可以采取在旅游包车车辆经营权到期时, 要求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完成对承包挂靠经营的车辆的集约化改造。在新增旅游运力时, 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只向实行集约化经营的企业投放。旅游客运企业应严格落实各项车辆管理制度, 使用营运手续齐全、车况良好的包车客运车辆和符合规定的驾驶人从事包车业务, 禁止调用社会租赁车辆以及无营运手续客车从事包车业务。在日常管理中, 确保所有车辆GPS安装到位, 加强对旅游包车的监控和管理, 及时提醒和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为方便辨认正规和非法包车, 旅游包车企业更新后退出经营的客车, 要在车辆迁至非营运单位后清除车身包车企业标识。相比班车来说, 旅游包车经营方式灵活, 集中管理难度高, 从而造成了车辆停放、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和上下客规范的监管真空。因此, 实行包车客运车辆集中停放、统一门检、定点发车的必要性也十分突出。为便于管理,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明确停车场地, 实行统一停放管理, 并按照规定委托二级以上客运站执行车辆门检制度。旅游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可以指定若干个固定地点, 要求通过包车出行的散客定点上车, 此举可以规范旅游包车随意在市区内接送旅客的行为, 还可以便于运政稽查队员查处非法经营客车。按照道条有关规定, 旅游包车原则上只能执行至少一端在车籍地的运输任务。因此, 在客流旺季遇运力不足时, 市级运管部门加强市域范围内旅游运力的合理调配成为保障市场规范管理顺利开展的关键。
其次, 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旅行社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时, 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交通方式为游客提供服务。而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精神, 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合法交通方式即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即车籍所在地车辆或行程一端在车籍所在地并经过当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备案的车辆”。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客运车辆使 (租) 用制度, 在用车过程中必须与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签订包车合同, 明确各自的责任及义务, 严禁使用无营运证件、达不到相应经营资质、异地经营的旅游包车。为科学合理安排运力, 旅行社应当尽量提前向旅游包车客运企业预订车辆, 根据游客需求和旅游包车市场运力供给情况, 合理安排旅游行程, 保证驾驶员的休息, 并加强对游客的交通安全教育, 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 深入开展跨部门联动管理。交通运输、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合作机制, 组成联合执法组, 对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开展定期专项检查, 对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措施到位情况、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旅行社的租车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限期整改, 并研究进一步处理。运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 提高稽查频率和查处力度, 将包车客运市场专项普查和稽查活动常态化, 积极清理辖区内非法从事道路包车业务的客运“黑车”, 对进入辖区内的包车客运车辆的营运资质和有关手续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营运的“黑车”, 要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异地旅游包车以及单程包车回程组客缺少报备手续的, 要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4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和规范。同时, 要将查获的租 (使) 用营运证件不全、无经营合法手续的“黑车”、异地旅游包车接团的旅行社等信息及时抄告旅游部门, 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交通运管部门应当加强和旅游主管部门的合作, 定期开展对本地旅游包车客运市场和旅游行业的调研, 准确把握市场需求, 科学制定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在调查中要了解往年的运力需求、旅游运输量及周转量, 根据旅游行业预测, 推算出未来旅游旺、淡季的旅游客运需求, 并根据适度竞争原则, 确定出旅游客运的合理运力供给, 包括运力和车型结构, 并制定年度运力发展计划, 确定每年的旅游客运运力发展规模。在运力投放时, 遵循集约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不断调整旅游客运运力供给量和结构, 以满足旅游客运运力需求。
包车客运合同范本 第4篇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侵权责任;客运;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092-0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关系一直是研究的热点话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由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和侵权的要素,导致产生违约责任和群全责任,受害人有权利提取诉讼。在旅客运输中时常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在旅客运输中导致旅客伤亡的原因有很多,研究承运人的责任竞合的范围对分析法律适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原因分析
违约责任就是违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而应该担负的民事责任。在英美体系的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的补救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违约责任并不包括了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体条件、违法行为,违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利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的主体,若是主体存在缺点,合同就没有效。违约行为包括有作为和无作为的违约。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担负法律规定义务而需要各种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主观上过错构成要件,我国规定出侵权责任以行为有关违约行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中具有双重特性,但是受害人不能同时行驶双重请求权。
同一法律实施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产生不同责任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某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义务,进而引起不同的违约责任。自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责任竞合现象逐渐涌现出来。刚开始并不会区分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和侵犯他人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处罚。依照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的分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大区别体现在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侵害的绝对权等。以上分析均是建立在理论上,在现实的生活中,以上的区别都是相对而言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多重性,若是统一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构成要件,就会出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必可避免的。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分析
民事责任竞合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竞合,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争论一直是研究的热点话题,当前在相关责任竞合中主要有三种理论。
法条竞争说。在刑法学上,法条竞合是指同一事物具有多个要件,具有位阶关系,这个概念逐渐使用在民法学中,认为债务不履行属于一种特殊的形态,因此同一事件不履行侵权行为和债务时,需要采用优先普通法的原则,仅发生在合同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不少的国家在处理竞合机制中采用的是这种理论,认为若是同一违法事件具备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在诉讼处理中,就需要判断各个规范。在使用中,有研究认为请求权自由竞合基于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所剩的独立并存,也有观点认为绝对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与实际不相符合,在责任要件方面,债务人适用于侵权行为,在时效方面,短期效应比较适合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主要使用在德国法律界,认为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属于同一个义务,因此只能进行一次履行和一次起诉,我国合同法中有研究认为采用了请求全规范竞合理论,没有意识到二者的统一性,认识比较片面。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
从各国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制制度来进行分析,在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中主要分为三种理论观点,法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在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不能等同于侵权行为,这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也就是判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看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采用禁止竞合制度主要原因是因为相关法律太过笼统,很多违法行为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以德国为代表的相关法律体系则是禁止竞合,德国法律体系认为合同法以及侵权法是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适合使用在双重违法行为,不存在同时提取诉讼的情况。在实际的应用中,受害者只能提起一种诉讼,若是一种诉讼被驳回了,就可以行驶另一项请求权。
以英国为代表的诉讼制度是有限制的选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若是原告属于受害人,原告就可以得到侵权值诉中的附属利益,依照英国法律制度,理论上来讲诉讼制度本身能够解决责任竞合,虽然在解决的过程中可能牵扯到选择权,但是并不会牵扯到实体法请求权。另外英国诉讼制度还规定除了严格的适合制度,包括选择请求权等。
我国法律学界抑制比较主张承认责任竞合,认为竞合是一种客观现象,不能一概否认,在立法技术允许的条件下,不能过多出现竞合,受害人虽然同时具备了双重权,但是在行驶的过程中只能行使其一,不能完全消灭请求权。
四、第三人侵权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由于第三人侵权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车内乘客同时具备双重身份,受害人同时是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和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收贷人,从法律上来看,客运司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即使主观上无措,但是行为导致了恶意事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客运司机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适合无过错责任,这就引起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分析
旅客运输形成运输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若是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旅客出现伤亡情况,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判断失误,违约责任承运人都是需要担负的。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承运人需要单独运输过程中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若是旅客的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因素导致的,承运人就不需要赔偿这个责任。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可以看到,在分析承运人的责任中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要求承运人同时包括包括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关系等,也就是说只要成果没有达到,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有意或者无意,承运人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分析第三人的责任中,不仅需要判断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还需要分析承运人在合同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合同法中中规定出承运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规定的物件运输到规定的地点,这种义务是一种结果性的义务,也就是债务人的责任是某个结果,若是这种结果没有做到,无论什么原因,承运人都需要承担责任,无论是自身责任还是第三人侵权。
(二)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第三人对受害者直接侵权行为称之为直接侵权人,而在这个过程中,承运人有救助义务,若是没有担负起来,承运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知识行为人由于一些过错影响到他人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等,依照我国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担负的责任归属到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违反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在确定承担侵权责任中要求存在无法定位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责任救助病患、分娩等受害者,分析这项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担救助的责任,这个责任还包括了第三人侵权下需要救助的责任,在这里并不是要求承运人与第三人搏斗,而是在不危及到自身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救助措施,如及时报警、抢救受害者等,若是承运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责任竞合分析
运输合同的责任竞合同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违约责任发生的主体相同,承运人由于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这就构成责任竞合,但是在法律也规定出了当事人不能同时行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不构成责任竞合,主要是因为两种责任的主体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一个是承运人,另一个责任主体则是第三人,二者之间的违法行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前者代表的是为安全运输旅客的违约行为,而后者代表的则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二者之间不发生竞合,不能同时并用,因此旅客可以同时对这二者起诉。
赔偿范围的竞合。基于违约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若是基于侵权诉讼,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只有物质损害赔偿范围可以竞合,竞合不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照受害者提出诉讼的不同的,责任竞合也不抑制。若是受害者没有向第三人提取诉讼,而是向承运人提起违约和侵权诉讼,这种诉讼就会出现责任竞合,受害者只能选择违约和侵权的一种,因此对于受害者而言,在选择中还需要综合分析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以及赔偿数额等。旅客在对承运人提出诉讼的同时也能够对第三侵权人提起诉讼,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一般情况下物质损失赔偿是由承运人来进行担负的,若是从侵权责任分析,就要求第三人同时担负精神和物质赔偿,在实际的诉讼解决中,一般物质损害赔偿是由承运人担负的,而第三人就可以仅担负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并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可以向第三人追求赔偿。
在旅客同时向承运人和第三人提出侵权中,需要考虑承运人是够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承运人是否担负了这个责任。在整个事件中,若是承运人的义务都尽到了,受害者所提出的责任全部由第三人来担负。但是若是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无作为,也就是违反了救助义务,责任就需要由第三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旅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重在物质赔偿,法律是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若是旅客仅仅想承运人提起诉讼,为了得到最大的补偿,承运人就需要分析违法行为,综合判断责任承担。
五、我国责任竞合现状分析
我国违法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存在不少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而合同法中只有少部分地区提出了相关的竞合制度,最常见的是同时存在债券关系和物权关系,原告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讼提起,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责任竞合制度仅仅是一种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标准,当事人不能同时提出两种请求,为当事人的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在竞合制度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适用的条件,规定虽然明确了受害人责任竞合的情况,但是没有竞合条件,无法避免责任竞合的限制性。合同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公平性。
目前我国责任竞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出请求赔偿非财产损害的问题,从理论上分析,应该给予否认态度,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只有受害人在请求非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全面赔偿损害。因为一些合同类型的存在,如客运合同,受害者可能并不具有财产利益,而是精神损害,因此在责任竞合中需要匀速受害人提起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因为限制了当事人自由选择请求权,容易导致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变为任意性的责任,因此在承认责任竞合的同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责任竞合的条件,保证责任竞合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第三人侵权视域下侵权责任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之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存在对立统一的管理,矛盾双方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有着统一的目的。当前我国有关责任竞合的立法只有一些责任性和概括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出责任竞合使用的条件,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也不够一致,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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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合同书 第5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旅游者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及相关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特别说明:
1、甲方根据旅游业务需要,受旅游者或组团社委托,代理其与乙方签订包车客运合同。
2、合同签订后,双方每次合作的具体事宜,本合同有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为准。
《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线路行程安排行车,负责召集旅游者,并向旅游者讲明集合的时间、地点、出发时间等事宜。
2、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乙方司机违规行车操作,不得超员。
3、旅游者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协助乙方向旅游者索赔。
4、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自己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
2、乙方承诺自己已经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乙方应当保证每次派出的车辆、司机具有合法手续,且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乙方司机应当按照甲方工作人员或者旅游者的要求提供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计划行程不一致的,乙方应当听从旅游者和甲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第五条双方的相关约定
双方的相关约定:
1、甲方应当按核定的座位数包租车辆,不得超员,不得强迫司机违法行车,由此而造成的 1
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技术性能良好,遵守道路运输法规。
3、因乙方车辆故障而延误甲方行程,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甲方可减付相应包车费。
4、乙方对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行业的合同约定的标准。
5、司机应当按照用车计划单的约定行使车辆,计划单不明确时应当听从甲方工作人员或旅游者安排,对影响行车安全的事项,司机可拒绝甲方工作人员、旅游者安排。司机也可以与旅游者直接商定。
6、除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外,以下情况的发生,乙方也应当承担责任:
(1)车辆卫生不达标准;(2)由于空调问题引起旅游者投诉;(3)驾驶车辆急起急停,颠簸严重引起旅游者投诉;(4)对线路不清楚、不熟悉造成公里数增大;(5)没有按照约定将车停在指定的位置;(6)在景区景点等候时:a.旅游者参观完毕找不见司机的;b.旅游者返回时不能及时打开车门的;(7)不服从旅游者、导游安排的;(8)挑剔线路要求导游安排购物,影响质量的;(9)欺负新导游,影响严重的等。
7、乙方为甲方或者旅游者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
第六条计费方式:一团一议。
第七条订车方式
1、电话联系、提前预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并加盖印章或由经手人签字的文本为准。
2、《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服务事项约定
1、对于接、送飞机、轮船、火车等有时间限制的包车客运服务,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或惯例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2、乙方应当为旅游者、甲方工作人员等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行业规定标准的服务。
3、乙方必须按行程约定的出发时间,提前小时抵达指定地点。
4、乙方司乘人员的(住宿费、餐费)由方承担;未经甲方和旅游者同意,乙方不得带与营运无关人员(包括亲属)乘车,停车后原则上不允许司乘人员随旅游者参观景点,在不影响行程正常进行和安全驾驶、随车行李物品安全的情况下,司乘人员可自行安排。
5、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6、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日,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双方协商解决。
中途行程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行程的变更,费用相应增减。
第九条结算方式
1、在签订包车客运合同后,甲方每次使用乙方车辆,由甲方代旅游者支付乙方该次包车费用%的预付款,并汇到乙方指定的帐户。
2、在出发前由甲方代付给乙方的剩余费用,待团队按预定行程安全返回,乙方将交通客票交给甲方后,全部付清。
乙方应当在行程结束日内结清剩余费用,未能结清,应当取得由甲方财务部门出据的欠款单据,该单据应当有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的,乙方也可直接向旅游者索取服务费。
第十条乙方为甲方或者旅游者选派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归乙方所有或管理的合法营运车辆。
乙方可以选派其他经营者的车辆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其他经营者违约,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因乙方或其选派的其他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游者或甲方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计算标准参照侵权法中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
甲乙双方、旅游者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相互之间的纠纷。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包车客运用车计划单》应当有乙方或其委托的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签字即可。乙方也可直接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法人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负责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汽车客运包车协议 第6篇
甲方:(用车单位)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旅游车包车一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相关事宜:
1、甲方组团队编号方工作人员人。
2、行程:于年月月抵达止,途径。
二、乙方提供旅游证照齐全的专业旅游车辆辆,车牌号为,车型。座位数座,专职司机人,姓名。
三、本次行程共天,全程公里,元/KM,合计费用,预付费用,剩余费用元,本次运营任务完成后甲方在年月日之间付清剩余费用。
四、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抵达指定地点。
五、乙方车辆费用:(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方承担,其余由承担。
六、乙方司乘人员(住宿费、餐费)由方承担;乙方不得带与乙方无关人员(包括亲属)。
七、特别约定:
为了保证旅客的人生安全,甲方必须按旅游局购买旅客人生意外险万元,责任险30万元,乙方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购买车辆交强险、承担运人责任险20万元,如发生交通意外交通事故时,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处理交通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
八、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甲方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2日通知对方,否则造成损失的,承担该行程运价的50%予以赔付。
九、甲方必须按本协议预约的行程使用车辆,不得擅自增加行程(进店或其他景点),由此给驾驶员带来超速等安全隐患。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协议生效:甲方单位签字加盖公章,乙方应由车主签字、联营单位管理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联营管理单位存档一份,未尽事宜,协议解决。
十二、有关旅游者的信息可参考甲方资料。
十三、其他约定:。附:甲方车辆预约单或行程单。
备注:此协议只限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
甲方:乙方:
车主或驾驶员
地址:车号:电话:电话:
用车单位盖章:
客运包车协议书 第7篇
甲方:邹平县汽车出租公司 乙方:
一、甲方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车号
,行程路线从
至
,本次包车业务中,车辆为
运输,运费为每天
元,任务结束后结算。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如发生资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
2、义务
(1)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的车辆,并安全运行。
(2)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裁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补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协议约定,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输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裁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按约定任务完成后及时结算。
(2)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两、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面包车那些事 第8篇
面包车的疑问
Q:《汽车杂志》的老编们,我是个菜鸟车迷,最近有个小疑问一直找不到明确的答案,特来请教你们。这是我第一次提问,一定要回复哦!生活中经常听到有人把长安之星、五菱荣光、金杯海狮等车型称为“面包车”。我想问的是,面包车究竟是怎样定义的?这个称呼是怎么来的?我看车型分类里似乎没有这个车型啊!另外为什么有些面包车挂蓝色牌照,有些又是黄色的?过收费站时收费好像也有不同,总之就是很多疑问啦!有劳老编科普一下!谢谢!
A:面包车,这可是咱们国人使用了很多年的名字了!
面包车这个名字何时开始流行的?相信应该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八十年代初期时,进口车开始大量涌入国内,其实,当时市场上的进口轿车并不多,而面包车的占比却非常大,这主要是因为面包车的实用性更高,能载很多人,同时还能载货,用途广泛!这一时期进口的面包车主要就是日系的几个车型,包括丰田的Hiace海狮、Liteace,三菱的L300,另外还有马自达和五十铃的一些车型。由于当时的汽车专业媒体还不成熟,无法引导人们准确称呼这类车型,才导致“面包车”这种形象的称号广为流传。除了感动于国人的文化外,作为《汽车杂志》的老编,也感觉到咱们汽车媒体真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今天聊起面包车,相信大家都知道所指的是什么车型,如果非要解释的话,那就是“方形车身的多人座车”。不过,在过去的三十年间,使用“面包车”这个名称确实也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早些年的面包车的确很容易区分。但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车型出现,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外来词汇涌入中国,什么MPV、RV、旅行车等等。这也令此类多人座车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再用“面包车”来一统天下,似乎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现在我们就来好好地区分一下。
乘用车和商用车
大家都听说过乘用车和商用车,乘用车(PassengerVehicle)通常包括轿车、MPV、SUV和小型客车等车型;而像中巴、大巴、卡车等,这些都属于商用车(CommercialVehicle)。
咱们国家对乘用车的定义是“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而言,主要用于运载人员及其行李,或偶尔运载物品,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为9座的汽车”;而对商用车的定义是“含10人座以上的客车及所有设计用来载货的汽车”。咱们国家的交通法规规定:(含)20人以上的属于大型客车,需A1驾照;(含)10~19人的属于中型客车,需B1驾照;(含)9人以下的属于小型客车,需C1驾照。
从定义上来说,乘用车与商用车有着明确的区分,但在现实中,还是有一类车常常介于乘用车与商用车之间,这就是(含)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这些车型本身是作载客设计的,但也常用于载货,而且大多数也是商业用途的。在国家相关统计数据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广义乘用车”和“狭义乘用车”的说法。简单来说,前面所讲的乘用车,指的就是广义乘用车,而狭义乘用车则剔除了小(微)型客车,如长安之星、五菱荣光这样的车型,只包括轿车、SUV和MPV。
其实,具体到每一款车型上牌时该划分为何种车型,是以车厂在工信部备案的车型目录中所属的类型为依据,按照其具体车型的设计和技术特征来划分,而并不是以买回家的车子有几个座椅来分类的。例如金杯的某款车型只有6座,但在车型目录中它属于中型客车,行驶证上也就会注明“中型客车”,它不属于乘用车,持C1驾照是不能开的。
在这里,咱们顺便探讨一下C1驾照究竟能开哪些车?其实,这里的“C1”就是指“小型汽车”,按照我国的规定,总质量不超过4.5t、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不超过9人或车长6m以下的汽车都属于小型汽车。也就是说,一般的轿车、SUV、MPV、小型客车甚至小型货车都在这个范畴。在现实中,也有“有C1驾照,只要是蓝牌车都可以开”这种说法。其实,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我国规定:总质量在4.5t(不含)以下的货车,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在20人(不含)以下,和车身长度在6米(不含)以下的汽车安装蓝牌。由此不难看出,有部分蓝牌的客车并不属于小型汽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超长的豪华轿车,如迈巴赫62在有些地方只能上黄色牌照,有C1驾照也开不了这台轿车。
另外,就是大家关心的过路费了,这要看当地具体的收费标准是怎样来定的。有些地方将8~19座客车划分为二类,还有些地方是以车身尺寸为收费标准的。所以,开面包车远行,一个地方按照一类收费,另一个地方可能又按照二类收费,其实也是很正常的。举个例子,像GL8这样的车子,可以明确的是:属于乘用车类,但在各省的收费公路缴费时,有可能与轿车同样属于一类缴费,也有可能属于二类车缴费的级别。总之,公路收费标准中的车型分类一方面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在不同地方又各有不同的标准。
面包车的种类
由于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对于各种车型进行细致分类,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民间,对各种细分车型也早就有了明确的划分。对于“面包车”类的车型,咱们国内的称谓显得过于笼统了些,这里再详细介绍一些细分车型。
VAN
其实,英文“VAN”才真正是“面包车”较为直接的互译词。VAN字解释为“载人,或载货的厢型车”。VAN可大可小,既有源自货车平台,又有可能是轿车平台上开发出来的。当然,这两种VAN的承载能力也会差别巨大,中大型的VAN在北美称为“LDT(Light DutyTrucks)轻型卡车”,而欧洲则称之为“LCV”。至于VAN,还可以细分出许多种类,例如,最经典的VAN当属丰田的海狮(Hiace)了,海狮的车型非常丰富,既有多人座的商务车型,也有用来载货的Cargo Van载货型厢式车。一汽大众曾经生产过的Kaddy开迪,同样也是如此。而另外就是国内最常见的微面,这些原产自日本的微面经过多年的生产及改进,如今在许多城镇被当做小客车使用,而在一些大城市,则多用来短途载货使用,这些微面都属于微型VAN(MicroVAN)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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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VAN
这是北美流行的叫法,将“车身较高、内部空间宽敞的两厢车或单厢车”称为MiniVAN。当然,美国人所谓的Mini实在不算“迷你”了,许多MiniVAN的车长甚至超过了5米。美国所谓的MiniVAN实际上等同于MPV。它们主要用来载客,一般采用前置式引擎,车舱内部的地板和座椅都要比普通轿车高一些,车顶较高,车身宽度较大,因此,车内乘客的空间较为宽敞。多采用3排座椅的安排,2+3+3或2+2+3的座椅布局较为常见。车子一般有5个车门,尾门向上掀开,而两侧的后门多采用滑门的形式。MiniVAN的承载能力一般都在500公斤至800公斤左右,发动机排量在2.2升至4.0升区间,而北美地区则有自己的特产“全尺寸(FullSize)超大型MiniVAN”,例如GMC的Savana等,几乎接近中巴的尺寸,排量更是在5~6升左右。
轻型商用车LCV
轻型商用车(Light CommerciaI Vehicle)包括轻型客车、轻型货车和客货两用车。这里的轻型客车和客货两用车也常被称为“面包车”,这种车型一般空间较大,配置不高,对于驾驶者的舒适性配备不多,更不会突出操控性,而主要突出耐用性、经济性,大空间及承载能力。在国内,主要代表就是江铃全顺和依维柯等。许多物流公司在使用这种轻型商用车作为普通货品的城市短途运输,也有一些轻型商用车是作为载客使用的,像酒店、机场巴士等,一般家庭是不会购买这种轻型商用车作为私家车使用的。
RV
RV是Recreatlonal Vehicle的缩写,常译作“休旅车”。其实,解释为“休旅车”并不够明确,RV是特指旅居车、露营车。RV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较为普遍,RV有许多的种类和形式,这里只提及一款名为“Caravan”的车子。在RV项下,Caravan是指没有动力系统、只能被其它汽车拖着走的房子车。而美国的道奇汽车也有一款MPV名叫Caravan。之所以采用Caravan这个单词作为一款车型的名字,估计是为了彰显其内部空间的宽敞及舒适性较佳。
MiniBUS
北美英语对各种车型细分都有独立的词汇,说完了MiniVAN,就要提到MiniBUS了。MiniBUS可译为“小型巴士”,当然就是指比普通巴士(BUS)要小一些的巴士。国内最常见的就是丰田的考斯特(Coaster)了。不过,由于中国的分类与其它国家都不一样,因此也就没有所谓的“小型巴士”这样的叫法,MiniBUS大体相当于咱们的中型客车。
Wagon
另外一个常见的词就是Wagon了。Wagon是英语词汇,在没有汽车之前,原本是指由畜力或人力拉的中大型四轮车,用来运作农产品、货物等,有时也载人。汽车出现后,Wagon这个词也被沿用了下来,多指多入座厢式车。日系品牌中的铃木,推出了多款叫做Wagon的微面。而在车型上使用最多的则是Station wagon了。所谓的Station Wagon,是指轿式旅行车,简单说,就是把标准的三厢轿车变成两厢轿车,原先独立的车尾箱成为了车舱的内部后排空间。Station wagon轿式旅行车是欧洲市场上非常流行的车型,大家比较熟悉的有马自达6旅行版、奔驰C旅行版等。近年来,随着四驱的风行,Station Wagon出现了不少四驱的型号,车厂还会特意再轻微提升车身的高度,例如奥迪的Allroad车型。这些车子看起来介于轿式旅行车和越野车之间,但还是属于Station Wagon的类别。不过,对于许多车厂来说,他们并不会千篇一律地使用“Station Wagon”作为旗下轿式旅行车的名称。有些会将其称作“Kombi”或“Combi”,奔驰汽车则将其称作“Estate”,而宝马汽车叫做“Tounng”,奥迪其实也有自己的名字,叫做“Avant”。
MPV
可以说,MPV是近些年来国内最热、最时尚的一种车型名称,大多数人也更喜欢用MPV来替代面包车这个名字。MPV是Multi Purpose Vehicle的缩写,意为多用途车。实际上,MPV基本上等同于北美常用的MiniVAN。在咱们国内,MPV基本上特指中等尺寸的多人座商务车,例如GL8、马自达8和东风本田艾力绅这样的车型。对于广州本田的奥德赛,大家也将其归类于MPV,但其实奥德赛更加接近于轿式旅行车,车内空间较小,但操控性能及油耗表现较佳,更像一部有着7个座位的轿车。
陶瓷刹车盘
Q:各位大哥,我是《AM》的汽水,我提的一个问题已经上了12月刊了,谢谢啊!现在我有两个技术方面的问题要请教一下,望不吝赐教!
1.为何碳陶瓷刹车系统比一般刹车效果要好?这是什么原理?
2.为何V型发动机有V6缸没有V4?
A:1.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制动的过程。制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车子的动能转化成为热能,而制动系统就是转化器。以碟式制动为例,卡钳夹住刹车盘,车子减速,而此时,刹车盘将会出现发热的情况。对于民用普通轿车来说,由于基本上都是低速制动,而且制动的频率不算很高,普通的铸铁材质的刹车盘完全可以应付。但对于高速赛车来说,情况将完全不同。赛车要不断地进行高速制动,因此刹车盘动效能将降低,这就是所谓的“热衰退”现象了。普通的铸铁刹车盘热衰退现象出现得较早,尽管设计师们想尽办法为刹车系统降温,例如把刹车盘设计成中空并为刹车盘打孔,通过专门的进气设计让更多的空气流动带走制动系统的热量,但对于高性能的赛车来说这些依然不够理想。热衰退导致制动失效这可是个大问题,有什么材质能让刹车盘更耐高温吗?
人们发现,在刹车盘内加入部分陶瓷材质就能令刹车盘的耐高温性能提升。1999年,奔驰汽车公司展示了该技术的概念。2001年,奔驰汽车将陶瓷刹车盘使用在了旗下车型上,若干年之后,奥迪也开始使用这样的技术。陶瓷刹车盘最大的特点就是耐高温,一般可以达到1400度以上甚至更高。对于频繁进行高速制动的运动车型来说,在刹车系统高温下仍保持良好的制动效果,甚至要比拼命提升发动机的动力还要重要。对于使用大尺寸刹车盘的高性能车来说,仅仅一个车轮上的铸铁刹车盘就可能重达10公斤,而陶瓷刹车盘只有一半的重量,减轻簧下重量并为整车减重,对于高性能车来说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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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陶瓷刹车盘也有缺点。早期的陶瓷刹车盘韧性不够理想,而现在,这些技术问题已经被克服,但成本高的问题依旧。这也限制了陶瓷刹车的广泛使用,目前只有在那些高价位的车子上才能被采用。除此之外,陶瓷刹车盘用在一些竞技化的车型上才比较有用武之地,不然在制动能量不大的情况下,刹车盘难以达到最佳工作温度,制动效果并不怎么好。最后说一下,陶瓷刹车盘的外表看上去与普通的铸铁刹车盘完全不同,普通的铸铁刹车盘是明亮的金属色,而陶瓷刹车盘的外表显得灰暗且无光泽。
2.其实,在民用汽车领域,也曾出现过V4发动机,只是现在看不到了。发动机之所以要采用V型,其直接目的无非是要让发动机尺寸更加紧凑。但紧凑的代价就是会大幅提高发动机的制造成本,同时还要花心思解决V型4缸发动机的运转平顺性问题。而对于汽车而言,直列4缸(L4)的尺寸完全可以接受,同时成本更低、运转更平顺,何乐而不为呢?因此,现在的市售汽车已经看不到V4发动机了。当然,对于一些摩托车而言,结构紧凑的v4还是有市场的。
奥迪S4敞篷版
Q:各位老编好!我又有几个问题要请教了,哈哈!
1.请简单介绍一下奥迪S4,另外,奥迪是否在海外推出过S4敞篷版?它的动力系统怎么样?
2.雪佛兰的英帕拉好像以前是跑车,现在是轿车了?(百度图片是这样的)
3.北汽的绅宝是不是和萨博有什么关系?为什么官网上一直写诸如“来自萨博”、“超越萨博”之类的话?
4.拖挂式房车怎么上牌?
望早日回复!祝AM越办越好!
A:1.很多人都知道,S4是奥迪A4车系中的高性能版本,但事实上,在A4这个车系诞生前,S4就已经有了。早在1991年,奥迪就推出了S4,当时奥迪还没有用“A4”、“A6”来命名车系。而当时的S4其实是奥迪100(C4平台)的性能版,而奥迪100在1994年才更名为“A6”。也就是说,这第一款S4其实是A6的性能版。
我们再看看A4的发展情况。A4属于“B级车”,奥迪的B级轿车从1972年的第一代起算,这就是“B1”,1994年到第五代时正式改名为“A4”,这一代就是所谓的“B5”,目前在售的车型已经来到了B8平台。在奥迪理清新的车系命名规则后,1997年,S4才真正成为A4性能版的车名,一直沿用至今。
不过,说到“S4敞篷版”(也就是A4敞篷版的S型号),的确非常罕见,只是在2003~2005年第六代(B6)和2005~2008第七代(B7)这两代车型中出现过。其实,由于B7代车型实际上只是B6的修改版,严格来说并非大改换代,因此,B6与B7的S4车型也非常接近,甚至连动力系统都是一样。跟硬顶版的S4相同,这两代敞篷版S4均装备一款4.2L V8自然吸气发动机,最大功率253kW/7000rpm,最大扭矩410Nm/3500rpm;变速器则是6速手动或者6速手自一体。作为一款高性能自然吸气发动机,它还被沿用到后来的S5 Coupe车型上,最近才被3.0L涡轮增压V6取代。
2.其实,雪佛兰的Impala(黑斑羚)车系诞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50多年来,期间虽然也有推出过少量的运动版型号,但总体来说,Impala车系的定位一直都是大型豪华轿车。早期的Impala均为双门版,运动感较强,但这并不能说它是跑车,因为那时美国的很多大型豪华轿车都是采用双门设计。这些车型有着长长的车头、车尾,以及笨重的车体,并不善跑。随着美国大型轿车逐渐走向四门,Impala也越来越像我们现在所认为的大型轿车了。最新的Impala(第十代)跟我们熟悉的君越共享平台,仍是一台长度超过5米的大型轿车。
3.北汽于2009年收购了瑞典SAAB的一些车型及发动机、变速箱技术,并以此经过再设计改善,推出了现在的北汽绅宝车型。可以说,北汽绅宝与之前SAAB旗下的部分车型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
4.RV旅行车大体分为自行式和拖挂式两大类,对于自行式的RV车来说,上牌比较单纯,小型车挂的是蓝牌,而大型车则挂黄牌。但对拖挂式房车来说,虽然其本身没有动力,需要由其它车辆进行牵引行走,但各国都规定这种拖挂车也需要独立上牌。因此,当一部普通汽车拖着拖挂车行驶时,会有两个车牌,前面的车子和后面的拖挂车都各自使用自己的车牌,两个车牌一定不是同一个号码。至于后面的拖挂车,当然有大有小,有半挂式和全挂式,对于旅行挂车的管理,2008年,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旅行挂车的管理,旅居挂车也需要独立上牌,包括自己的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和行驶证。另外,由于要经过车管所上牌,那么由个人或私人作坊打造的旅行房车由于没有备案,无法上牌,所以假如购买旅行房车的话,一定要购买在国家管理机关有备案的产品,这样才能合法上牌。最后还要提醒一下,即使后部的旅行挂车上好了车牌,国家也对拖挂行驶有着规定,蓝牌民用小车不允许拖挂超过700公斤以上的挂车行驶,而且行驶中挂车内不许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