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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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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精选9篇)

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第1篇

2002年安监部新领导班子组建以来,在矿党政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矿总体工作思路,以建设“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为目标,立足安全监察职责,加强班子建设,发挥班子作用,团结一致,密切配合,提高了本部门战斗力,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监察工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工作稳步发展和连续三年实现安全低控目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出席矿机关先进集体。

回顾2002年以来我部班子的工作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了班子整体素质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这是保证我们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的重点。基于对班子重要性的认识,我部班子成员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部门素质的高低,首先取决于班子素质的高低;部门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班子这个核心作用发挥的好坏。因此,我部一直高度重视班子建设,全力提高班子的素质和发挥班子的作用。

一是注重学习,提高班子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我们把提高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水平作为提高班子思想政治素质的首要任务。我们认为,没有马克思主义这个政治的灵魂,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领导班子。我们从制度上保证学习的正常进行,建立了“一课三会”制度和每周五的政治学习制度,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理论武装头脑,做到思想时刻与党保持一致,把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宗旨作为自己的思想指南和行为准则,增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增强了政治意识,提高了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

安全监察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要搞好此项工作,安全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至关重要。我们大力进行业务学习,班子成员带头坚持每周三业务学习,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矿“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等安全新理念以及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带头参加“一通三防”、机电防爆、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知识的学习班,拓宽知识面,提高了业务素质,为提高安全监督检查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矗在班子的良好带动下,我部职工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蔚然成风,队伍素质得到整体提高。

二是求真务实,加强了班子作风建设。安全监察工作难度大、责任大,必须有一个扎实务实的工作作风,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取得工作实效。我们全力打造勤奋敬业型班子,努力培育班子“刻苦学习、求真务实、从严从细、令行禁止”四种作风和“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团结奋斗,密切配合的协作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五种精神,推动了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

班子成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基层意识,坚持深入一线,深入基层的工作方法,加大监察力度,做到安全监察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成为安全生产的坚强卫士。我们对矿12个生产队的安全监察在班子成员中进行了责任区域划分,落实到人,积极督促存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对隐患和事故处理进行现场督察和业务指导,帮助事故单位制定措施,解决问题。我部班子成员每月下井天数都在10天以上,为员工带了头,保证了监察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建设,促进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随着形势的发展,安全工作的艰巨性进一步增加,安全监察工作的难度也相应增加。我部班子针对新形势,在监察思想、方式、方法和部门建设等方面勇于创新,以新手段推动了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是注重安全新理念的渗透,大力推广“带着感情抓安全”、“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安全是最大的政治”等安全新理念,积极开展研讨,制定具体措施落实。通过安全理念的渗透,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我们每年组织开展“岗位责任制回头看”活动,对本部门各项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各科室监察职责,严格落实。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自身工作新加内容,适时对责任制进行充实完善。我们实施了安全监察驻矿蹲点、重大隐患跟踪落实、科长以上干部工作汇报、值班干部当日工作汇报等

要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研究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在创新能力上求突破,结合安全监察工作实际,争取在“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五项创新上有所突破。

4、继续以身作则,改进工作作风。一是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在监察工作中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发扬深入井下、深入现尝服务基层的好作风,克服和杜绝飘浮务虚的坏毛玻二是坚决走群众路线,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员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广泛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依靠员工群众把监察工作抓好。三是继续心系群众,关心群众,倾心为员工群众排忧解愁,多办实事,使他们能安心工作。四是要保持艰苦奋斗的生活作风,提倡忠诚磊落,廉洁自律,时刻注意克勤克俭,以自身的高风亮节和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员工群众。

请组织和上级领导监督。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第2篇

按照6月16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座谈会议要求,现将我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打好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1-6月,全省原煤产量xx万吨,发生事故169起,死亡xx人,同比下降18.36%和21.67%。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抓执法计划的制定,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从去年底开始,我们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局和省政府要求,制定了2006年xx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和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分局和执法监察员全年、每季、每月“三项监察”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和职责、处理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监察执法工作倒记时进度、工作纪律和要求。各分局也都根据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保证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特别是xx监察分局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时间,确定工作重点,执法计划受到国家局的肯定并进行了转发。

(二)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春节前夕,针对多数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停产期间必须风机不停,抽水不断,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并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安全。一季度,针对天气变暖倒风季节来临的实际,把监察重点放在“一通三防”方面,督促煤矿制定、落实瓦斯治理方案。二季度,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排查隐患,落实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为确保“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组织8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重点产煤市(州)关闭矿井落实情况、煤矿节后复产安排、瓦斯治理等15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煤矿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市(州)及时下达了监察建议书,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抓两个攻坚战,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

瓦斯治理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对国有重点煤矿瓦斯督导工作,重点督导煤矿瓦斯治理和专家技术会诊措施落实情况。二是严格落实“以风定产”公示牌制度,要求煤矿在井口公示经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通风量、核定下井人数等有关信息,煤监机构依此监察,发现与井下实际不相符的或超能力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把瓦斯抽放作为瓦斯集中整治的重点。结合xx煤矿实际,从年初开始“先抽后采”试点工作,目前已在xx集团和xx县、xx县等部分重点产煤县进行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试点,准备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所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推开。四是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数字化监控联网建设。目前,5个重点国有企业和xx个产煤县完成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县级平台建设;xx个县或企业与省级平台实现了联网;xx个煤矿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占全省煤矿总数的80%。其中,xx个煤矿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占全省煤矿总数的43%。总体来看,全省煤矿瓦斯监控联网以后,煤矿瓦斯事故由2004年占事故总量的21.17%下降到2005年的xx%,创近年来最好水平。

整顿关闭方面,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关,规定申办许可证的九道程序或条件:一是安全现状评价必须达到b级以上;二是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并达到颁证标准;三是矿井“四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四是专家组对评价报告审查;五是县(市、区)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同意颁证意见;六是颁证前委派监察分局到煤矿进行现场核查通过;七是局3人专家组审核图纸资料;八是处室审查意见通过;九是局领导逐矿审查通过。按照办证程序要求,1月4日开始,我局组织x个监察分局x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分成5个异地交叉检查组,对已申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第二阶段的异地现场交叉检查。现场核查出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165处,经省政府组织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等8个厅局集中审查,确定将xx处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列入全省第三批关闭矿井名单,并于1月22日在《xx日报》上公告颁证矿井和在建矿井名单。3月份,结合xx省“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我们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将每一处已关闭矿井的拍摄图片、摄像资料,与关闭矿井情况报告一起逐级交到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资料备案。截止4月2日,全省xx处关闭矿井的情况报告及关闭后的图片和摄像资料均交到我局,完成国家下达的2005年关闭任务。今年以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新增关闭矿井23处。目前我省实际已关闭矿井xx处。另外,对今年在煤矿监察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处矿井,已进入提交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程序。截止目前,全省保留矿井1827处,其中,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1663处,在建矿井164处。

(四)抓监察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第3篇

2014 年3 月6 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2014 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 煤安监办〔2014〕3 号) 。2014 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2013〕99 号, 以下简称国办99 号文件) 为主线, 整体推进煤矿安全“双七条”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 落实, 重点突破、打好50 个重点县 ( 市、区) 攻坚战, 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督促煤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夯实安全基础, 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 1)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 号文件要求; ( 2) 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 3) 全力打好50 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 4) 大力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 ( 6)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 7) 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 8) 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 (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第4篇

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第5篇

各科:

宜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已经

2003年12月26日处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各科认真遵照执

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元月八日宜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00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计划

为搞好2004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办事处2003年12月26日

处务会研究,借鉴往年工作成功的经验,特制定2004煤矿安全

监察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家局、省

局有关煤矿安全监察的指示精神,充分履行职责,以“一通三防”和

防治水为重点监察内容,以国有重点煤矿为重点监察对象,实施分类

指导,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全方位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二、工作目标:争取辖区内煤矿不出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

努力控制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发生;事故死亡人数比2003年下降

20%。

三、主要工作措施:

1、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加大监察深度,提高监察效果,重点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及C类和D类矿井的监察。

2、加强对事故隐患的调度和跟踪监察,直至整改到位,消除煤矿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3、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

4、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5、加强内部考核,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察水平。

6、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7、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队伍能经受得起各种考验,切实做到廉洁执法。

8、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合理安排、周密部署,全面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安全监察工作安排:

<一>安全监察一科

1月份:丰矿4个矿、英矿3个矿、花鼓山煤矿。

2月份:丰矿4个矿、八景4个矿、棠浦煤矿。

3月份:丰矿4个矿、分宜县双林镇16个矿、花矿3个矿。4月份:丰矿4个矿、英矿、新洛、八景、中林、昌丰煤矿。5月份:丰矿4个矿、渝水区欧里镇16个矿。

6月份:丰矿4个矿、上塘镇6个矿、花矿3个矿、渝水区下村

镇8个矿。

7月份:丰矿4个矿、英矿、分宜县双林镇10个矿,风阳乡6个矿。

8月份:丰矿4个矿、八景、渝水区界水乡2个矿、水北镇1个矿、马洪乡1个矿、欧里12个矿。

9月份:丰矿4个矿、英矿、新洛、分宜杨桥镇7个矿、风阳乡3个矿、双林镇6个矿。

10月份:丰矿4个矿、渝水区下村4个矿、欧里4个矿。11月份:丰矿4个矿、八景、棠浦矿、花矿、中林、昌丰。12月份:丰矿4个矿、英矿、上塘镇小煤矿。

<二>安全监察二科

1月份:第一周,监察袁州区已经评估了的18个矿井。第二周,监察已经评估了的上高县2个、丰城市8个矿井。

2月份:对袁州区未评估的11个矿井、万载县3个煤矿、丰城市河西煤矿巷口井、跃进井、泉南井进行监察。

3月份:对宜丰县所有共21个煤矿进行监察。

4月份:对丰城市洛市镇、秀市镇、荷湖镇、白土镇的共40个煤矿及进行监察。

5月份:对丰城市尚庄镇、曲江镇、泉港镇、董家镇、梅林镇的33个煤矿进行监察。

6月份:对高安市独城镇、太阳镇、八景镇、灰埠镇、相城镇、下城镇的乡镇煤矿及河东煤矿、河西煤矿等共22个煤矿进行监察。

7月份:对高安市建山镇、田南镇的共30个煤矿进行监察。8月份:对袁州区重点监察矿井进行复查。

9月份:对宜丰县重点监察矿井进行复查。

10月份:对丰城市重点监察矿井及河东煤矿、河西煤矿进行复查。

11月份:对高安市重点监察矿井进行复查。

12月份:对其它重点监察矿井进行复查。

<三>综合科

1、对抚州市的煤矿监察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覆盖率达100%。全年覆盖3次。

2、启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复训工作,确保完成复训工作量的50%。

3、保质保量完成信息统计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5、全面完成基地建设,确保最迟在8月份“搬家”。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汇报 第6篇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坚持用全会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10.15”视频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松劲、不懈怠、防事故、防反弹,深入一线、扎实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打好“三项行动”第三战役。要结合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现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对非法违法技改、基建、生产的矿井,开展集中执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深化治理行动,重点抓好对兼并整合矿井和节后恢复生产、建设矿井的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专人督办、明确责任;不失时机地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资源整合相关政策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总结前一段时期开展“三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巩固扩大成果,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大力推进全省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当前全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整合主体正陆续进驻被兼并企业,安全生产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各单位、各监察分局、站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局党组“8.23”、“9.17”会议的具体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加强对过度期间生产矿井的日常监督监察,确保矿井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要严格基本建设矿井“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要坚持“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许可”的原则,严格煤矿安全许可工作,严把煤矿安全准入门槛。

四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现场管理五个环节,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瓦斯治理“双百”示范矿井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监察队伍建设,注重在实践中选拔和培养干部,加大对领导班子、监察人员考核考评力度,形成风清气正、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六个办法”,推进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五是突出工作重心,不断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方法。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潜心研究当前制约煤矿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寻求破解之策,为推进全省“三个发展”、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作出积极贡献。要不断创新监察执法手段,提高监察执法效能,采用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六是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提早谋划明年工作思路。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提早谋划明年工作思路。要坚持以四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努力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的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 第7篇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内设机构(以下简称业务处室)、淮南、淮北、皖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纠正和消除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第四条 业务处室应根据工作职责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联络员制度,分局应根据辖区煤矿情况和监察员专业特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办监察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监察执法联络员和主办监察员应当掌握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负责搜集、整理、填报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资料、台账,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负责拟定有关执法文书、监察执法通报及工作总结等材料,督办监察执法有关决定的落实。

第五条 业务处室和分局要切实落实省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条 省局和分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先进典型,推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 省局和分局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按有关规定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章 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 省局监察执法工作侧重于专项监察、定期监察,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监察执法工作应围绕省局工作安排,做到上下统一、步调一致,侧重于重点监察,配合省局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者变更后的监察执法计划应当报原批准(备案)单位批准(备案),并按批准(备案)后的计划执行。

第三章 现场监察与处理 第一节 监察准备

第十四条 现场监察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每次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做好现场监察准备工作:

(一)召开预备会议,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视情况通知被监察对象;

(二)编制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并经带队负责人审核;

(三)准备相关资料、文书及有关监察设备等。第十五条 现场监察工作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监察矿井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主要灾害及程度、目前生产或建设的状态、证照情况等);

(二)监察方式(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三)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对在籍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处理或处罚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监察路线,即本次监察矿井的监察区域和路线;

(五)监察内容,即结合被监察矿井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监察方式和监察地点,制定出本次监察的具体监察内容;

(六)监察执法人员分组、分工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二节 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工作坚持 “谁监察、谁执法,谁带队、谁负责”,严格按照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监察执法任务及目的、地点等;

(二)听取工作汇报,了解被监察单位上次监察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地方监管部门检查情况、矿井采场变化情况、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查看矿井图纸,了解煤矿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布臵、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等相关情况;

(四)按现场监察工作方案分组检查。

第三节 现场处理

第十七条 对煤矿开展现场检查应做到每检查一次、记录一次,做到现场检查与执法文书的对应,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一)汇总检查情况:在制作执法文书和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前,带队负责人应召集参加检查的监察员认真讨论监察情况,分析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监察人员对监察情况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带队负责人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

(二)通报或反馈情况:将本次现场检查形成的意见,告知被监察煤矿有关负责人;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法需要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制作并下达执法文书:按照本•规范‣和•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皖煤安监政法„2009‟85号)的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参与检查的每一名监察员都应在执法文书中签字,并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条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省局组织监察执法活动时,由分局协助、配合的,可使用辖区分局的监察执法文书;向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议书和向四大矿业集团下达监察执法文书一律使用省局文书并留有原件存档;

(四)必要时,可将被监察煤矿有关图纸和汇报材料带回留存。被监察煤矿提供的图纸应有矿长或总工程师签字,汇报材料应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的图纸和汇报材料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书面通知时,可以口头下达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事后补办•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并由带队负责人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对煤矿企业作出责令局部停止作业(施工)处理决定的,应明确恢复作业(施工)的条件;对煤矿企业作出停产整顿处罚决定的,要明确停产整顿期限及整改内容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恢复生产验收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监察执法中发现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矿井应当书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属于四大矿业集团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其它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矿井报告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书;对涉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意见书;对涉及四大矿业集团决策层、管理层的,应当下达相关执法文书或监察通报,必要时向上一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四节 复查

5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1.立案。填写立案决定书,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调查,对承办案件的监察员应当实行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2.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补正;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承办人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以及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和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承办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3.作出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拟行政处罚的意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局或分局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本单位行政印章。

单位一次罚款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局决定后执行;一次罚款超过上述标准的报经省局审查后执行。

分局在作出责令四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包括托管的煤矿)停止生产(施工)、停产整顿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前,应报省局审查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局应当报省局审查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告时要有案件简要文字报告,包括立案理由、基本案情、调查取证、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集体讨论情况、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及裁定情况等,并附•安徽煤矿安全监察较重行政处罚审批表‣。

第三十六条 省局监察执法中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交分局承办的,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征求省局对口业务处室的意见,并在办理完毕后10日内报对口业务处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批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分批缴纳,但暂缓或分批缴纳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分局或业务处室在案件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其它部门处理的案件,由省局办案处室或分局办案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标准:

(一)行政罚款案件:按罚款到位或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为结案标准;

(二)责令停产整顿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案件:按下达执法文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知所在地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后为结案标准。

如果出现复议或诉讼,复议或诉讼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无变更、撤销为结案标准。

第四十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行政复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当事人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又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三)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策法规处应将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被申请分局,被申请分局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案卷全部材料、证据。

(四)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处应当立即组织2名以上人员进行审理,也可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处室承办,并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产条件之一的;

(四)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对煤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暂扣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但出现如采矿证过期等其它复杂问题时除外。

下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同时,应收缴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由主管监察室统一保管。

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后,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告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建议其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恢复生产按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第一、三、四项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作出决定的分局应在整改期限届满之后或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时对暂扣证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经复查不合格的,报请省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因采矿许可证过期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取得新采矿许可证后,在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对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检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另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煤安监办字„2008‟45号)规定,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拟定有关专家组名单、起草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方案,在预备会议上讨论。

参加审查或验收的监察员要分章节或专业签署意见,分管负责人或牵头处(室)负责人签署综合意见,审查或验收的结果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十六条 凡是提高生产能力、煤与瓦斯突出、受水害威胁严重的地方煤矿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分局在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聘请专家,批复前应向省局安全监察二处及分管负责人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下达批复意见。

第六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接到煤矿企业伤亡事故报告时,值班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并注明报告的人员和时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处臵暂行规定‣、(皖煤安调查„2009‟61号)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报告调

1家库成员,并执行相关回避制度。

省局、分局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审理批复应当召开专门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批复决定。

较大事故由省局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一般事故由分局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中,对于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4年最高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及2006年最高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应当以事故批复决定落实,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到位后为结案标准。

每起事故结案后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填写案件结案报告;有关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或纪律处分落实情况以及行政罚款的缴纳情况可以以复印件存档。

第五十五条 省局和分局应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等三项制度的通知‣(皖煤安监办„2009‟78号)要求,认真落实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后约谈、事故通报三项制度,并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按时落实对责任人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事故处理决定落实和批复结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建立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省局、分局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67号)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分局应与监察辖区市、县(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合执法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工商、国资委以及电力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第五十八条 分局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与市、县(区)地方政府及四大矿业集团公司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情况。

通报的重点内容为: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重大行政处罚情况、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煤矿事故查处及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等。

遇有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可以随时通报。

3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七条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区)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省局每年应开展1次对各产煤市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分局每年应开展1-2次对各产煤县(区)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分局和业务处室对地方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作•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意见书)‣,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和意见。

第六十九条 分局每半年应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局书面报告一次,省局每年向省政府及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一次。

第九章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查处

第七十条 省局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受理、登记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并建立群众举报案件台账。

第七十一条 省局救援指挥中心受理的电话举报案件,应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根据举报的内容批转有关处室或分局组织查处。省局办公室接到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书面举报事项的,应呈报分管负责人批阅后转交省局救援指挥中心登记建档后再送有关处室或分局查处。省局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查处情况进行督办。

第七十二条 举报案件查处的承办处室或分局应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至省局救援指挥中心。调查属实的或书面举报的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分管负责人,同时抄送省局救援指挥中心;案情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七十三条 署名举报案件或要求反馈核查结果的举报案件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承办处室或分局指定人员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举报案件办结后,省局救援指挥中心应在•群众举报台账‣填报调查结果,形成完整档案。

第七十四条 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备案。第七十五条 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附相关文书,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属于上级部门或其它部门转来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十六条 分局参照本规范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制定分局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查处制度。

第十章 行政执法监督与考核

第七十七条 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按照•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

5月度“执法分析报告”,有重大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第八十三条 月度执法分析报告应针对月度监察计划执行情况、执法文书使用情况、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查处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进行分析,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八十四条 分局和业务处室应每月召开监察业务会议,总结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措施,提出下月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做到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有计划、有落实。

省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局监察执法和事故统计分析会议,政策法规处和事故调查处根据监察执法和事故统计分析会议情况,形成监察执法综合分析报告和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十二章 监察执法基础工作

第八十五条 分局和业务处室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业管理,充分利用好省局政府网站、局域网、视频系统等平台,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数字化档案,实现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实现监察执法资源共享。

业务处室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台账以及基建、技改矿井管理台账和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台账等监察执法相关电子台账,并建立健全各类监察的通报材料、执法文书和各类批复文件等相关电子资料档案。

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管理台账、技改矿井管理台账、行政处罚统计管理台账、矿长考核扣分管理台账、责令限期整改隐患台账、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台账、煤矿“五证一照”台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台账等监察执法相关电子台账,并建立健全煤矿基本概况、电子版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平(立)面图等图纸、执法文书和各类监察通报材料、建议(意见)书和各类批复文件等相关电子资料档案。

省局、分局要积极推进数字化监察执法工作,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第八十六条 省局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以及分局与煤矿实行煤矿图纸交换制度,四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的图纸每半年交换一次;地方煤矿图纸每季度交换一次。

第八十七条 分局、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修订)(安监总办字„2005‟152号)关于“一矿一档”案卷的要求,建立煤矿监察执法档案,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础档案,以“卷”为单位整理建档,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图纸为一“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分别组卷,其它矿井基础材料(如矿井的基本概况、矿井“五证一照”、安全程度评估报告、各大生产系统状况、存在的主要事故隐患、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各种图纸资料等)根据文件的规律和内容的有机联系组卷。

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第8篇

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截至目前全国共设有27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76个区域监察分局,作为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部门,确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主体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成立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全国煤炭年产量由10亿多吨增长到38亿吨、增长近3倍;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由每年近7000人减少到2015年的420人左右、下降94%;重大以上事故起数由每年70余起减少到2起、约下降97%;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5.4降到0.113。

1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渐稳定好转,各类煤矿事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仍面临较多的困难,新常态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

1.1 煤矿企业事故安全隐患突出,排查治理工作滞后

(1)个别煤矿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有待提升。存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培训不实,应急救援能力较差,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2)煤矿事故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滞后,事故隐患隐蔽性突出。随着煤炭市场不断下行的趋势,煤矿企业出现效益下滑甚至亏损,煤矿企业出现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工作滑坡,人才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超能力生产、采掘失调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因素。随着矿井开采水平不断延伸,规模继续扩大,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隐蔽性更加突出。

(3)煤矿职业危害问题日益严重。部分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粉尘等危害因素超标,煤矿职工对个人职业防护的意识较差。煤矿企业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煤矿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大型煤炭企业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虽然在日常安全监察工作中下达了停产停建指令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仍不能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1.2 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新形势给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也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

(1)执法环境更加复杂。随着煤炭市场持续低迷,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减少,出现安全管理人员缩减、生产状态不连续、安全设备设施检测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事故的导火索,给企业埋下安全隐患的同时也给安全监察人员的执法工作带来挑战。

(2)执法队伍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各地煤监系统都存在监察人员少、监察任务重的情况,近年来采掘设备及采矿工艺有了较大的更新,需要监察人员不断学习掌握新的监察知识,提升监察水平。随着依法治安工作的推进,要求监察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制化监察能力,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廉洁执法。

(3)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给监察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的变化,都成为监察人员要适应和面对的新课题。

(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思想信念放松。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面对成绩有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产生了自满和松懈情绪,认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现阶段的技术装备力量和煤矿职工的素质决定了发生一些事故也在所难免,降低了工作要求、放松了安全工作的思想信念。

(5)安全监察工作创新能力不足。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思维因循守旧,在有效提升监察效能方面的手段方法少。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察工作手段方法等方面缺乏新招、实招,在提升监察效能方面工作有待提高。

2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性、严峻性、反复性、突发性,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就要不断创新监察工作方式,有效提升监察效能。

2.1 充分发挥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作用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加强对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对于煤矿暴露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管情况,要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报告,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督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和期限。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出台有关政策,明确监察、监管部门的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合检查、联席会议等制度,提高安全检查执法效率。

(3)理顺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职责,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地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

2.2 不断创新煤矿现场安全监察执法手段

(1)坚持“四不两直”安全监察方式。2014年9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广泛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活动,深查问题、深挖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2015年以来共720人次对249座矿井进行了暗查暗访,“四不两直”监察方式占到了总监察的53%,全年查出安全事故隐患1030条,责令停产整顿7矿次,经济处罚1682万元。通过“四不两直”的安全监察方式,一是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政治纪律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极大地促进了安全监察工作作风;二是能够体现煤矿企业的真实安全生产状态,有利于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

(2)推广异地执法、联合执法、专家会诊、集中执法等监察执法方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近年来探索性的开展“集中示范精细化”监察。2015年对6座煤矿开展了“集中示范精细化”监察,共查出安全隐患214条,处行政罚款151万元。在集中示范监察中,分局从各科室抽调人员10人左右,组成“集中监察队”,制定工作方案,由分局局长或副局长带队,利用两个工作日,对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监察。监察结束后召集煤矿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及附近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并邀请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通报会,通报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行政处罚情况,同时也对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宣传贯彻,观看辖区煤矿事故警示教育片。起到“监察一个矿,多矿受教育”的作用。通过“集中示范精细化”监察方式,提高了煤矿企业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对重点监察煤矿起到了很好的促动作用。

(3)探索建立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国土部门,对存在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停产整顿煤矿擅自生产、重大隐患不进行整治的,如涉嫌犯罪可移送公安机关;国有大型企业违规违章生产,重大隐患不治理、冒险作业,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甚至检察机关移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应向地方政府报告。利用好“行刑衔接”这一重要手段,对于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2.3 不断提升监察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

(1)及时公开重大执法信息。对于企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进行失信惩戒。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建立的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煤矿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2)推动监察执法手段信息化。开发煤矿安全情况信息网、电子化执法文书系统、携带式智能执法设备,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推动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多种安全管理软件服务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对执法的支撑作用,利用好安全监控系统,全面监控掌握煤矿的各主要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情况,以弥补监管监察人员力量的不足;利用视频技术实施掌握停产整顿煤矿是否擅自进行生产的情况;利用网络媒体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事故警示教育等。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使用了现场检查电子执法终端记录仪,可实时记录检查情况,使得监察执法过程更加便捷,同时规范了执法行为。同时利用微博、微信及网站发布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行业信息、事故警示教育等,宣传效果有了明显提升。

3 结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就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改革和创新监察工作方面要下大力气。通过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监察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有效发挥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作用。不断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摘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本文分析了目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包括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监察队伍面临的问题。总结分析了新形势下如何通过改革创新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 第9篇

一、严格执法,认真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1、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编制《福建煤监局2007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提出了“抓两头带中间,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监察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思路,根据煤矿生产的不同季节、水文、气候等特点,按照“重点监察在点、专项监察在线、定期监察在面”的原则,强化“三项监察”。重点监控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矿井和灾害严重矿井,重点监察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和“一通三防”,抓好节假日、“两会”、“十七大”等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重点监察。全年累计监察138个矿井,发现各类安全隐患810条,下达(制作)各类执法文书417份,责令26家煤矿停止井下作业(施工)、撤出作业人员,对33家煤矿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分别作出警告、停产整顿、罚款和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累计实施经济处罚130.447万元,收缴率达100 %。对在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做好后期跟踪检查,整改率为100%。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及时立案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详细地查明违法违规事实。2007年查处的26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力。我局编写的《依法监察,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效能》一文,在10月份全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上受到充分肯定。

2、严肃煤矿安全事故查处。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2007年发生的23起煤矿事故,均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立案调查,将事故原因分析透彻,准确认定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指导企业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以典型事故为案例,广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促进区域范围内所有矿井共同整改提高。龙岩永定“10·7”透水事故发生后,丁明干副局长带领事故调查处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过程指导现场的施救工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全省所有煤矿水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2006年发生的43起事故的结案情况、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进行案例整理,编印了2006年福建省煤矿事故案例汇编。对今年已结案的20起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做出批复,将处理情况向全社会通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积极协调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等部门,成立经常性协调机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事故调查、煤矿关闭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联合审批、联合调查、联合执法机制。先后5次联合成立检查组,就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春节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及节后复工各项准备工作、煤矿整顿关闭、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以及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等开展联合督查,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我局监察人员每次深入基层,都会主动联系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让基层派人跟随、配合,促进基层真心实意地配合我局抓好日常监管,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有效减少事故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扎实抓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根据工作部署,先后于4、6、9月份专题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督查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水害防治的通知》,要求各煤矿企业按照赵铁锤局长视察福建煤矿时提出的水害防治“八有”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水害防治工作。6月份,针对雨季来临,我局与省经贸委等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对龙岩、三明、泉州、南平等地区和福煤集团所属煤矿的水害防治及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认真落实防范措施。9月份,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福煤集团把水害隐患排查作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再次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落实防洪防汛防透水各项措施。为深刻吸取永定县“10·7”透水事故死亡5人的教训,我局下发紧急通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煤矿水害问题开展一次全面疏理,排查隐患,实施有效的整改;责令永定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要求水害问题没有解决的矿井,不能复工生产。

2、不断强化顶板事故预防。福建局始终把顶板事故预防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监察人员每次下矿,都亲自深入巷道,进入采掘工作面实地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及时整改的当场要求煤矿企业进行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都要指定县煤行办负责督促落实,限期反馈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则坚决责令停产整顿。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总工程师和煤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要遵循顶板事故预防的规律特点,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全年共培训煤矿“三项岗位人员”8249人,有4万多名一线矿工参加安全培训,紧紧依靠人员素质提高促进顶板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专项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将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早部署、早治理。结合每月的监察任务,先后4次派出监察组分赴各地,就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和落实隐患整改等进行检查指导。9月份与省经贸委联合成立专项检查组,分赴龙岩、三明、泉州等地,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10、11月份,结合国庆和“十七大”期间的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回头看”活动,重点针对国务院督查组在福建督查时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煤矿企业,要求他们重新“补课”;对已经查出、但尚未彻底治理的重大隐患,逐条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提高整改率;对一般性隐患,防止经常反复。据统计,去年6至10月份,全省332家生产矿井、10处基建矿井都认真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行动,累计自查隐患17600条,整改16882条,整改率95.9%,其中:重大隐患813条,整改率100%;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7条,安排治理资金112.8万元,目前基本上全部完成整改工作。

三、开拓进取,扎实推进“落实年”、“攻坚年”各项工作

1、坚决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办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分期分批深入基层,逐个市、县(区)做好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沟通协调,紧紧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各部门,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关闭工作。今年我省按时完成了29家矿井的关闭任务,三年完成关闭小煤矿98家,超额完成10家。7月份,我局专门派出监察人员对已关闭的29对矿井实施抽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龙岩、三明、泉州等地均建立、制订了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制度及配套扶持、补偿和减免经济政策,组织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情况。大部分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相应建立了关闭矿井日常巡回检查制度。

2、扎实推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主动联系省经贸委和国土厅,共同研究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整体方案,及时出台了《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暂行标准》两个配套性文件,简化了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大大节约了煤矿企业的工作成本和工作时间,调动了企业主的积极性。上半年,有针对性地选择了永定县、大田县等县市进行试点,积极指导试点县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6月份,我局组织监察人员赴龙岩市,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传达推动煤炭资源整合、解决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矿区范围划定等有关精神。目前,省经贸委已批复的全省62个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正处于立项之中。

3、有效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编印《福建煤监局推动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基本作法和下步工作打算》、《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在永定县组织召开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规范煤炭开采秩序现场会。4月初,与省经贸委联合印发了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意见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有力推进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目前,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省共有56家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建设,并已基本完成建设工程。

4、全面实施科技兴煤、科技兴安策略。今年共向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提出了《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开发研究》等五个煤矿安全科研项目的申报,其中《煤矿风险辩识系统研究与开发》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省科技厅批准为2007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我局积极向省发改委申请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并以福煤集团为试点,研究建设符合福建省情矿情需求的安全监控系统,分批次在各县(市、区)加以推广,最终将建成全省联网,实现监控手段数字化,有效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成立了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先后分6批次对全省5个重点产煤县40多家有代表性的矿井进行了技术指导,共发现煤矿安全问题100多个,帮助煤矿企业解决技术难题30多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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