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文第1篇
1对车间生产中存在严重隐患的,应立即制止生产,彻底消除隐患后可恢复生产。 2严把运输进厂关,对不符合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坚决制止进厂拉危险品。
3监督好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情况,对不穿戴防护用品的职工,决不允许进车间操作。 4定期对防火器材的完好和齐备情况进行检查。 5有权对事故责任人提报处罚决定或开除提议。 6高度负责,依法办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 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2 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营造“珍惜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公司业务地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各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公司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
第十二条 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十三条 管理体制
1、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安全监管部在主管副经理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4、根据职责分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部门有安全监管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技术部等,公司所有部门都负有其
3 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
1、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的安全组织制度,为安全生产方面最高领导机构。安委会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委会和公司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3、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
4、国外项目管理部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项目经理部设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
5、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以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公司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将对重点单位和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4 公司每月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1.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公司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
2.为了保证公司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3.为了保证公司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公司建立总部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4.为了增强各单位领导和各级领导的责任心,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5 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2.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3.公司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处置境外机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指导性意见 1.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快速反应的原则 (2)统一指挥的原则 (3)整体配合的原则 (4)安全保密的原则
2.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下设办事机构。 3.工作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 1.组织领导
6 2.处置措施 3.有关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重点部位和重要施工工序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司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所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或将这些规定纳入各自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中。 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每年初与各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研究建立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掌握本部门和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人,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物品、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七章 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公司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各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8 公司及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部门和所属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1.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所属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2.安全督查、检查和考核
公司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各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核查,并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履职情况,按照安全与效益挂钩原则,年终对签约单位进行考核。 3.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支持国内的各单位的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境(国)外项目可以与工会组织积极对话,了解本单位当地职工的合法需求,确保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
9 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四十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第九章 附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文第3篇
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信息汇报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发挥安全信息平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管理规定(试行)》(桂农投司安〔2016〕7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管理职责、企业分工、汇报流程,报送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各有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好平台使用问题与集团公司、基层站所之间网络及服务器连接等相关技术问题。设信息平台兼职管理人员1名,做好信息平台的推广使用、培训工作,审核基层单位上报的技术数据、信息纠正等工作,每周至少1次登陆信息平台进行评阅。
第五条 营销部负责组织好营销口基层机构对有关隐患排查登记、“两票”、三会、检查项目的信息录入平台工作。设信息平台兼职管理人员1名,负责至少每周1次登陆信息平台,进行对所所属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上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查看。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好生技口基层机构对有关隐患排查登记、“两票”、三会、检查项目的信息录入平台工作。设信息平台兼职管理人员1名,负责至少每周1次登陆信息平台,进行对所所属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上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查看。
第七条 检查平台栏目中“5.1-5.13”13个子项目中需要通过平台管理员及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员工协调进行管理,按照201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中各部门分工、职责要求及集团公司文件要求及时做好信息上传工作。此类信息通过添加上传文字、文件、图片等多种方式进行发布与保存,并不断进行安全文档信息更新与纠正。
第八条 各基层一线站所、班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登录信息平台,对每日的班前班后会、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两票”、“安全日活动”要及时组织人员录入。
第三章 平台信息报送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信息平台信息填报及违规处置
(一)工作票、操作票信息填报
1.各基层供电所、一线班组、变电站等根据实际,将工作终结或工作票终结、已执行的各类工作票、操作票(正确打印或手填写的)信息通过手机、相机、扫描仪上传图片等方式填报到信息平台“两票”中“工作票”、“操作票”栏。传送到电力调度中心的施工队各类工作票由电力调度中心负责填报到信息平台“两票”中“工作票”栏。
2.工作票、操作票填报时限为即时填报,最迟上传时限为:工作票终结(操作票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上传到信息平台,否则,按无票工作处理。
3.工作票、操作票信息填报必须与真实工作相符合,不能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各关口主管职能部门每月要对每个班组上传的“两票”进行一次抽查检查,并在 “评论”处留下评语。如发现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各关口主管职能部门不按期进行检查的,发现3起以上(含3起)情况按习惯性违章处置。
(二)班前班后会
1.各基层供电所、一线班组、变电站等需要根据实际,将每天召开的日常班前班后会、有施工任务的施工班前班后会(纸质版已签名的真实信息)等信息通过手机、相机、扫描仪上传图片等方式填报到信息平台“三会”中“班前班后会”栏,杜绝班前班后会上无签名、少签名、代签名和未参会却签名现象。
2.班前班后会填报时限为即时填报,最长漏填报期限不能晚于会后5个工作日。 3.班前班后会信息填报必须与真实工作相符合,不能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各关口主管职能部门每月要对每个班组上传的“班前班后会”进行一次抽查检查,填写班前班后会信息评语。如发现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各关口主管职能部门不按期进行检查的,发现3起以上(含3起)情况按习惯性违章处置。
(三)安全生产例会
1.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建设部、营销部、生产技术部)、各基层供电所等需要根据实际,将每次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会议记录(纪要)、签到册、会议照片等信息通过手机、相机、扫描仪上传等方式填报到信息平台“三会”中“安全例会”栏。
2.安全生产例会填报时限为即时填报,最长漏填报期限不能晚于会后5个工作日。
3.安全生产例会信息填报必须与真实工作相符合,不能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安全监察部要每季进行1次抽查检查,填写安全生产例会信息评语。如发现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关口主管职能部门不按期进行检查的,发现2起以上(含2起)情况按习惯性违章处置。
(四)安全日活动
1.各基层供电所、变电站、一线班组、等需要根据实际,将每次召开安全日活动信息通过手机、相机、扫描仪上传等方式填报到信息平台“三会”中“安全日活动”栏。 2.安全日活动填报时限为即时填报,最长漏填报期限不得超过活动开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3.安全日活动信息填报必须与真实工作相符合,形式可以多样,但不能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各关口主管职能部门每月要对每个班组上传的“安全日活动”进行一次抽查检查,填写安全日活动信息评语。如发现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关口主管职能部门不按期进行检查的,发现2起以上(含2起)情况按习惯性违章处置。
(五)安全检查信息
1.各职能部门需要根据实际,将每次安全检查情况信息(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检、突击督查、上级部门检查等)通过手机、相机、扫描仪上传等方式填报到信息平台主页面“一检查”中各检查项目栏,文字图片信息形式不限。安全监察部负责填报公司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信息,各有关部门负责上传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信息。
2.安全检查信息填报时限为即时填报,但最迟填报不得超过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
3.安全检查信息填报必须与真实工作相符合,以检查工作总结、通报、文字或图片为主要内容。不能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发现2起以上(含2起)情况按习惯性违章处置。
(六)隐患排查信息
1.各职能部门、各基层供电所、变电站、一线班组等需要根据实际,将每次开展隐患排查信息(主要是根据各站所“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台账”登记的真实隐患信息)填报到信息平台主页面“隐患排查”中“隐患排查登记”栏。
2.隐患排查信息填报时限为即时填报,但最迟填报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未能及时填报视为漏报处置。
3.隐患排查信息填报必须与真实现场各种隐患情况相符合,不能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每月进行1次抽查,填写隐患排查信息评语。如发现谎报、错报、漏报、迟报信息,或者填写人员造资料形式主义的填报,各有关职能部门不按期进行检查纠正的,发现2起以上(含2起)情况按习惯性违章处置。
4.在每月25日,信息平台系统进行隐患信息锁定,相关隐患信息将不再允许修改操作,请站、所、班组根据实际,注意相关隐患信息的统计管理。
(七)其他信息
1.其他信息是指反映公司及基层站所各类安全生产信息。这类信息的内容、形式、格式不局限,以符合国家电力安全标准化资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种人员安全培训、设备安全资料、应急预案与事故救援、各种演练等相关安全资料为主。
2.其他信息填报需要通过公司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员工协调进行管理,信息平台主页面的左侧检查栏中“5.1-5.13”13个子项目都要上传相关资料。各部门分工、职责按照201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规定,通过添加上传文字、文件、图片等多种方式进行发布与保存,供相关部门与员工查阅使用,并不断进行安全文档信息更新与纠正。
4.公司安全监察部将不定期对此类信息进行检查,发现未填报其他安全信息情况的部门,缺少2项将按习惯性违章处置。
第五章 信息平台绩效规定
第十条 公司信息平台绩效规定
各相关部门及基层单位,要结合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的职责规定要求,做好相关的信息平台使用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公司、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制订好公司的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管理员与相关奖惩办法,并与创建安全生产优秀班组等评优评先活动进行挂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与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管理规定存在差别的,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有关规定为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文第4篇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
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2006〕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来,煤矿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9月30日至10月12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9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死亡和失踪68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和失踪36人。基本情况如下:
9月3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哈达天龙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在工作面开切眼时无安全措施,9月29日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但该矿拒不执行,违法生产。在施工四段左三上山工作面时没有接风筒,工作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检员不检查瓦斯,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10月2日,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8人。该矿是基建井,为高瓦斯矿井,施工队无施工资质。掘进工作面风筒漏风严重,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电工违章带电在电缆接线盒接线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0月2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岳镇德来村煤矿发生二氧化碳窒息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已关闭煤矿,独眼井,该村4个村民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启封进入,导致事故发生。
10月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萨那溪镇花果山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人,仍有2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技改矿井,由于无揭煤措施、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施工单位无资质等问题,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该矿拒不执行,违法组织施工。正在施工的1630石门掘进工作面处于断层发育和应力集中异常带,又未采取防突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10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人,仍有9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技改矿井,拒不执行市、县政府停工指令,私存炸药,违法生产。矿井地质资料不详,采煤工作面设计与实际误差较大,现场实际测量不准,造成工作面上巷掘进时,与老窑贯通,造成透水。
10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芙蓉煤矿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该矿为国有地方监狱煤矿,高瓦斯矿井,属四川省监狱局管理。因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放炮,且全断面分两次起爆;放炮后作业人员在未检查瓦斯情况下,往掘进工作面送电,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矿井为高瓦斯煤矿。
10月8日,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三坑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该公司煤矿为一证四坑,发生事故的三坑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整顿方案进行整顿,且因矿井地质资料不详,导致东副巷工作面与本矿原采空区之间保安煤柱留设不足,造成透水。
10月9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二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7人被困,目前仍在抢救中。该矿为资源整合后技改矿井,2005年底,该矿 10100工作面上副巷中段上探巷掘至30米时,打钻探到老空区,钻孔有少量渗水,便停止掘进,此后该探巷一直有少量渗水,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因雨季老空区水量得到连续补给,水量增多并在老空积聚,因压力增大,渗水不断冲刷原钻孔,造成10月9日该探巷突然溃水。
10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新建矿井,在5号煤层回风巷上山掘进过程中,因未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掘透老窑发生透水。
另外,10月10日,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8人被困,经抢救全部脱险。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700万吨/年。该矿13116切眼掘进工作面有小构造,顶板砂岩裂隙赋存水经过锚杆、锚索眼导入直接顶浸泡后,使顶板岩层松软、离层,造成锚杆、锚索作用失效而冒落。
这些事故接连发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仍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是麻痹松懈,盲目乐观。一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形势基本稳定的一面看得多,对形势依然严峻的一面认识不足,存在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放松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事故,基础较好的国有煤矿也连续发生4起事故。
二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一些地方态度不坚决,应关闭的煤矿没有关闭,已关闭的煤矿没有达到关闭标准。个别地区对非法生产打击不力,仍然存在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无证非法生产等现象。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在2003年1月11日就曾发生同类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4人死亡,在33名遇难矿工遗体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却批准其进行技术改造,今年10月5日又造成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一些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在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少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源整合上把关不严,将按规定应该关闭的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没有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存在一证(矿)多井、多套生产系统现象。如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为一证四坑矿井,盂县资源整合方案批准该公司四矿井均为单独保留矿井,一坑为主坑,其他坑口均为申请保留井口。
四是对煤矿基建、技改项目监管不到位。少数地区对煤矿拟建项目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审批、核准。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就违法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边建设边生产,将井下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如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为基建矿井,擅自组织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且无专职安全员,瓦检员中途脱岗,造成瓦斯漏检,导致"10.2"事故发生。
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一些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存在的隐患不了解、不掌握,盲目组织作业。如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切眼掘进工作面附近多次发生顶板裂隙水涌出,但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隐患,导致"10.10"冒顶事故发生。
六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严、不细、不实。日常监管中不能发现和有力监督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甚至以罚代管、工作不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的教训,防止四季度煤矿事故反弹,现就做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
进入四季度后,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频率明显上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要警钟长鸣,言危思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分析活动,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消除麻痹思想,针对性抓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抓紧落实、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尽快将《通知》翻印成册,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按照《通知》规定的职责和16种关闭矿井类型,对辖区内煤矿重新进行认定,在10月底前落实关闭矿井名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批予以关闭。对已确定的关闭矿井应在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所公告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抓紧落实、公告资源整合矿井名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的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一是查方案,看是否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查证照,看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是查资源,看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是否经重新规划;四是查程序,看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一套生产系统;五是查规模,看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矿井。对过去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按政府有关规定从严处置。各地对已落实的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整合矿井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严格控制煤矿新开工项目,加强对基建、改扩建矿井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组织进行核查:一是查核准,看是否有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二是查资质,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是查违章,看新建煤矿是否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是否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四是查措施,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措施,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五是查管理,看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矿井开拓、提升运输、通风系统,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煤方法及工艺,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是否经重新报批。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辖区内所有基建、改扩建矿井核查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汇总成表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高度重视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生产矿井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井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实施跟踪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要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指导监督。国有重点煤矿要对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查找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上的差距,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纳入监察的内容。
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认真查找差距和不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订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要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做好煤矿日常检查和重点监察、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工作,要深入煤矿井下检查,把安全检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促进煤矿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紧进行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要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该关闭的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严格按关闭标准实施,不留后患。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学习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镇、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2、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3、汇报会议制度。安监站定期向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
4、检查制度。安监站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5、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安监站组织,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村、各单位。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
二、凡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工作任务需要由两个以上站所、单位共同承担的,必须召开例会,明确各自责任、任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要求如期完成。
三、例会研究的重要内容:
1、需多方协助配合或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分工负责,分头实施;
2、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解决办法及整改方案;
3、研究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整治活动;
4、研究检查、整改、奖惩中的交叉事项及其它需集体研究处理的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镇属各站所、村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业主等,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三、安监站要结合实际,每月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对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
四、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要详细记录在案,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县安监局或其它相关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一、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逐一登记造册,跟踪督促整改并销号。
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三、对事故隐患暂时不能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县安监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四、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五、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委书记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二、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三、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适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领导和其他负责人抓好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监站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含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安监站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镇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完成县安监局和镇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
四、配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镇政府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
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县政府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
七、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八、做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镇长担任镇政府安委会主任,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镇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和应急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四、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搞好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行为,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人员伤亡。
五、凡本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建议政府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结合实际,配合抓好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五、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镇安监站站长工作职责
一、在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安监站的工作。
二、组织全站人员认真学习并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技术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三、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镇实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
四、每月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一次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遇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涉及重大生产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组织制定本镇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及时检查总结贯彻落实情况。
六、组织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协调村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七、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和统计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情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完成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监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二、熟悉并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向安监站报告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抓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建议。
三、根据县安监局或镇政府的安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对治理和防范措施进行督查,及时报告本辖区内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按照县安监局事故查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搞好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意见的执行等工作。
五、综合协调本镇各站所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加镇政府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通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和助手。
六、及时向镇政府、县安监局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情况,并立即赶赴现场,配合镇政府组织施救和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范文第6篇
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安监管人字[2009]250号)
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各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必须从思想政治建设、基层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现结合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重要理念,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战略部署,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整体素质,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2、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做到在政治上清醒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提高素质能力。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和要求,熟练掌握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履行职责的本领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应对突发事故、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增强。
――保持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攻坚克难、敢于碰硬的优良作风,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工作实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用权、谨慎交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抵制权、钱,色的诱惑,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分析研究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应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各方面、各环节。二是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更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时俱进,大力推进在育人、选人、用人上的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和制度创新。三是坚持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大局谋划队伍建设,着眼于推动安全发展、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推动全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四是坚持用群众满意的标准检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干部工作,提高育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增强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满意度。
二、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4、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要按照我们党多年以来采取的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定期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总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像,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教育活动,切实解决执法权力谁赋予、执法行动为了谁等思想认识问题。
5、继续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整改落实工作。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教育变成经常性教育,不断增强系统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真正取得实效。
6、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党员干部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完善学习检查和考核机制,加大专题研讨力度,增强学习效果。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研讨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0天。认真选送党员干部脱产培训,通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种短期学习培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每年选送培训人数不少于10人。
7、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并逐步推行票决制。对基层单位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
8、切实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对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联系局领导和纪检、人事、机关党委等部门要参加直属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准备不充分的不召开、质量不高的责令重开。
9、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主要负责同志之间要及时谈心沟通,交换意见、消除分歧、增进团结;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1次;上级党政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与下级党政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之间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同志与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谈心交流,每年不少于1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任前、任中、离任谈话制度,进一步完善诫勉谈话和组织函询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解决。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10、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协调指导。积极主动与党委、政府及编制部门联系协调,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的机遇,切实解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行政执法“身份”问题。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好总局的有关要求,市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持证执法人员不少于80%,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持证执法人员不少于90%,乡镇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全省省级执法总队、市级执法支队、县级执法大队的组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推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11、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同时完善对事业单位工作绩效与工资总额挂钩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开源增收,减轻行政负担。
12、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规范干部任用提名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差额提名推荐、差额考察、差额表决等方式,逐步推行差额选拔干部。根据机关人员配置实际,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科级干部岗位,面向基层安监机构选拔干部,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逐步形成干部到基层锻炼、人才从基层选拔的良性机制。
13、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完善和落实干部交流轮岗相关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交流轮岗。新任煤监分局正职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职;新提拔的煤监分局副职原则上实行交流提拔任职;煤监分局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5年,任职满5年,必须进行交流;煤监分局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原则上应当交流或轮岗;煤监分局在同一辖区从事监察工作满2年、或者在分局同一部门同一岗位任职满2年的,应当交流轮岗;逐步建立各煤矿安监分局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轮换制度,使得煤矿安监分局干部交流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省局机关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5年以上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进行分工调整;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应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轮岗。为方便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机关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机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之间及分局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在做好系统内部干部交流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与系统外的交流,尤其要推进优秀年轻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
14、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坚持定期补充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后备干部选拔培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各监察分局、机关各处室正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有计划安排后备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有目的德安排后备干部多岗位锻炼,确保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15、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
16、定期组织专题业务研讨。每年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分类组织专题业务研讨,分析研究新形势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特点,分析研究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对应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切实把研讨分析的成果转化为决策的思路和举措。
17、强化业务培训。根据总局下发的《关于2009-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分类办好和选送人员参加各类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执法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使不懂专业知识的人员熟悉专业知识,使懂专业知识的人员精通专业知识,成为行家里手。
18、鼓励在职学习。积极鼓励广大监管监察人员通过函授、网络在岗学习、短期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相关专业知识,建立健全在职学习专业知识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对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相应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或报销一定费用。
19、加强实践锻炼。坚持把多岗位培养锻炼、交流任职、挂职锻炼作为实践锻炼的主要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多层面加强监管监察人员的实践锻炼。对新录用公务员和军转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企业或基层安监机构实习或挂职锻炼。注重在重大检查督察活动、联合执法行动、事故抢险救援中锻炼培养干部,不断提高广大监管监察人员的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作风建设
20、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要按照局党组制定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重大执法处罚决定等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大力倡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反对粗暴执法,坚决查处滥用执法权力行为。
21、狠抓工作落实,倡导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反对弄虚作假和工作浮漂,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地区、行业、领域、部位和环节,要抓实抓细。发生事故,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22、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继续推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领导干部领题调研的好做法,每年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精心拟定领导干部调研课题,由各级领导干部领题调研,处级以上干部每年完成1-2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一定范围组织交流,并按要求上报。
23、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24、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实施工作目标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坚持把实绩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25、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四型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及时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适时举办先进经验、先进事迹报告会,适时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26、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职工群众谈心交流、走访慰问等制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监管监察人员解决“两地分居”、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认真组织好体检、带薪休假等工作;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党风廉政建设
27、加强廉政教育。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的以权谋私、权权交易等问题。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弘扬正气、吸取教训,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28、落实廉政制度。认真落实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完善相关廉政制度,严格执行总局“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六条禁令”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个人事项、任期、离任经济审计和廉政谈话等制度。
29、加强巡视检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加强对各煤监分局、直属单位、机关处室的巡视检查,每年巡视检查4-6个单位,5年巡视检查一遍。
30、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查办滥用职权、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利益以及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充当“保护伞”为重点,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