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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果检疫检验标准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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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果检疫检验标准(精选5篇)

美国水果检疫检验标准 第1篇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

(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

(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

(七)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

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四条 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反馈有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不在本辖区的,实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果园”,是指没有被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水果的连续种植地。

(二)“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

(三)“冷冻水果”,是指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水果。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二)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三)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四)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美国水果检疫检验标准 第2篇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1(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

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第九条

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 2 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总署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当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进境前,应当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海关。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海关总署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工作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派海关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调查产地疫情和化学品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

(二)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

(三)符合检疫、防疫要求;

(四)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第十七条

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海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应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接受检疫。

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 5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展探索 第3篇

(一) 检验检疫标准化发展历程。

检验检疫是我国最早建立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机构之一, 基本经历了这几个发展阶段: (1) 初始萌芽期 (1929~1949年) , 制定了出口初级产品和进口化肥、原糖等少数商品标准30余项; (2) 起步发展期 (1949~1978年) , 共制定标准134项, 商品覆盖面约占当时出口总值的3/4; (3) 战略转型期 (1978~1998年) , 1992年国家同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代号为SN。到1994年底, 共制定372项标准; (4) 领域扩张期 (1998~2001年)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成立, 《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5) 跨越式发展期 (2001~2013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 保留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在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方面得到进一步强化, 截至2013年底, 发布有效检验检疫行业标准4, 224个, 国家标准累计修订发布963项; (6) 后法检目录时代 (2013年8月后) , 为适应外贸发展形势, 促进外贸出口, 出口工业品法检目录大幅调整, 基于法检目录为基础的检验检疫制度亦将产生重大变革。

(二)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简称SN标准) 是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的, 适用于出入境领域检验检疫工作的行业标准。至2013年底, 已发布的有效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有4, 224个, 从类别上可分检验方法标准、管理标准、规程类标准及少量的基础标准;从专业范围划分为食品、化矿金、轻工、机电、食品接触材料、危险品、包装、纺织、动物检疫、卫生检疫、植物检疫、管理、认证认可、鉴定、废物原料、化妆品等16个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作为一类专业范围广博、技术先进、操作性强, 专属于国贸领域的行业标准, 为服务外贸、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新形势下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 后目录时代, 出口工业品监管制度产生变革。

2013年11月12日,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国的改革迈入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此前, 国务院常务会议亦通过一系列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改革措施, 明确提出“减少法检商品种类, 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 抓紧研究法检体制改革方案”的改革要求。在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中, 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顺应形势, 积极简政放权, 率先开始了进出口商品监管制度的变革。2013年8月1日取消了1, 551个HS编码的一般工业品的出口商品检验, 仅“7+1”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2014年再与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62号联合公告, 全面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至此,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实施出口商品法检的产品仅剩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务院明确要求实施管理的出口危险化学品、高风险玩具和稀土等特殊工业产品。法检目录虽然予以保留, 但随着出口商品监管制度彻底变革, 固定的法检目录必将逐步为经风险分析后形成的“出口重点商品监督管理计划 (或清单) ”所替代, 出口工业品检验将完全进入“后目录时代”。

质量和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 是社会民生和人民群众的最大需求, 也是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义务所在。在“后目录时代”, 出口工业品监管工作永远不会放弃, 但监管方式将产生变革:以合格假定为基础, 加强出口一般工业品的事后监管;通过对国外通报、召回、退运等后市场信息以及监督抽查结果的风险分析, 确定动态的“出口重点商品监督管理计划 (或清单) ”, 对纳入清单的产品通过实现重点监管;检验监管分离, 检验检疫机构对第三方检验机构以及其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 后目录时代,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存在的问题

第一,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法律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 未制定之前, 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 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办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上述条文, 我们能理解: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等技术措施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合格评定, 保证进出境产品质量安全, 最终实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工农业生产安全、消费者安全、环境安全的国家意志。但是随着法检制度的变革, 许多出口企业、贸易相对人乃至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会问这样一个问题,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是否属于我国的技术法规, 进出口产品的检验是否必须以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为检验依据呢?

第二,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使用。首先, 相对于调整前的《法检目录》,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数量不足, 未完全覆盖目录内产品, 缺少基础标准, 至2013年, 目录内轻工、化矿金专业的标准覆盖率仅80%;其次,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缺少知名度,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主要应用于检验检疫系统内, 新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汇编》直至2012年8月才首次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公开发行;最后, 部分标准的先进性不强和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行业标准的使用缺乏积极性。上述因素均制约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使用。而法检目录两次缩减后, 除了保留在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高风险玩具和稀土等特殊工业产品, 以及出口埃塞俄比亚等少数国家 (与我国的政府双边协议中明确检验方法标准可选择我国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的工业品的检验检疫中,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仍在使用, 其余工业产品均调出了《法检目录》直接导致大多数工业品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丧失了生存空间。我们不禁要问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特别是工业品检验规程的前途何在?

第三,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我国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就是很难能到国际认可?进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应首先符合产品目的国的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 这一点已基本成为广泛共识。但部分产品国内、国外有不同的产品标准, 甚至不同的目标市场质量要求也各不相同, 有些目标市场, 进口商不承认我国标准, 但也无法准确说明所有质量要求;有些低端市场客户甚至提不出明确的产品标准要求, 国内标准不能用, 国外标准不知道, 出口企业不知如何是从。此类情况在除玩具外的出口纺织服装、机电等领域均较为普遍。原因何在?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基本上是引用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制定, 仅少数能引用IEC、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国内外标准差异以及被引用标准的废止、更新, 均易导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与国际主流标准不一致, 特别是一些安全、卫生、环保方面检验项目的缺少以及安全限制低于国际标准规定, 直接导致部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无法得到国际承认。

三、新形势下,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展建议

(一) 加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化理论研究。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其地位已经由《标准化法》明确, 是检验检疫系统技术执法的主要依据, 是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出口、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内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作为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领域主要的技术法规, 不仅是检验检疫有效实现职能的技术基础, 同时也是技术措施实施的依据和程序规范, 是检验检疫技术执法的最基础、最核心的元素。检验检疫标准化为检验检疫依法把关,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 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 跨越发达国家技术壁垒, 妥善应对和减少贸易摩擦等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 同时也是在WTO框架下, 实现国家意志最有效的手段。新形势下, 检验检疫更应审时度势, 积极开展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化理论研究, 认准定位, 以全新姿态体现标准化在支撑政府监管、规范市场运作、完善合格评定制度、推动质量效益整体提升的基础性作用, 为检验检疫保障国门安全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二) 正确构建检验检疫标准化系统, 多途径扩展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用渠道。

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上指出, 要构建集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以及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其中的经济、社会、生态、资源、核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无不与检验检疫休戚相关。“十八大”提出了“政府要加强发展规划、战略、政策和标准等的制定与实施, 加强市场活动监管, 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的改革目标。国家政策层面已提出了要求, 必须不断完善标准体系, 为检验检疫保障国门安全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同时, 法检制度的改革, 检验市场的放开, 风险管理、信息化、商品追溯、第三方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管理标准都必须尽快完善。而检验业务市场化和数以万计出口企业的支撑使得出口工业品检验规程也不会被淘汰, 检验检疫可通过完善基础标准、引用产品标准、规范方法标准, 统一判定标准的途径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调整为仲裁标准或行业协会标准, 使之更广泛地应用于质检部门、进出口企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三) 加快国际化进程, 开启标准国际化合作新篇章。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作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和进出口合格评定工作的技术基础, 站在国际贸易的最前沿, 同时担负着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任。因此, 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加快国际化进程, 研究世界先进标准, 关注产品安全要求, 同时对商品的低碳、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等性能要求, 发挥检验检疫标准对贸易的技术支撑作用, 把标准与本国贸易发展紧密结合, 研究制定先进的、高质量、能与国际接轨的检验检验行业标准。通过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合作, 将检验检疫标准推向国际, 推动互认标准成为双边贸易中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 实现贸易便利化目标。

四、结论

构建一套科学、完善、先进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 为检验检疫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贸易健康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不仅是当前形势下检验检疫业务改革的迫切需要, 更是检验检疫标准化的重要内容。检验检疫标准化是我国技术标准国际战略中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 前途必定一片光明。

摘要:多年来,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广泛应用为检验检疫依法把关, 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提供了技术支撑, 更为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 随着世界经济迅猛发展,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出口工业品监管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出口法检产品目录大幅缩减的新形势下,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应如何适应形势变化, 适应后目录时代的检验检疫工作要求, 继续发挥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作用, 已成为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关键词: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展

参考文献

[1]裴山.商检标准化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7.

[2]陈会明.检验检疫标准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2.

[3]桂家祥, 谢卫东.新形势下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检验检疫, 2014.1.

美国水果检疫检验标准 第4篇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 1 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海关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海关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隶属海关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海关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换 4 证。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海关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海关总署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 5 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

(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

(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

(七)海关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二十条 海关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第二十二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所在地海关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出境水果,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海关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

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四条 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 8 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海关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第二十六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应向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反馈有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不在本辖区的,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所在地海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果园”,是指没有被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水果的连续种植地。

(二)“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

(三)“冷冻水果”,是指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水果。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二)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三)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四)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海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水果检疫检验标准 第5篇

《铁矿与返矿及氧化铁皮的鉴别规程》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〇年三月

行业标准

《铁矿与返矿及氧化铁皮的鉴别规程》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9年制修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通知的要求,行业标准《铁矿与返矿及氧化铁皮的鉴别规程》(项目编号2009B078)由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牵头起草。

二、目的和意义

铁矿石是生产钢铁最主要的原材料之一,我国是全球第一钢铁生产大国,同样也是国际铁矿石的最大进口国,被称为“全球吸铁石”。2008年,中国共进口铁矿石4.4亿吨,2009年,国际国内钢铁需求萎靡,全球钢厂大幅减产,在此形势下,中国仍进口铁矿石3.5亿吨。铁矿石贸易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关乎国计民生。自2000年以来,国际铁矿石价格节节攀升,同时造成铁矿石进口市场的混乱,在铁矿石品位波动度增大的同时,出现了以氧化铁皮及烧结返矿冒充铁矿石,或者在铁矿石中大量掺杂氧化铁皮和返矿的案例。氧化铁皮和烧结返矿虽是可部分替代铁矿石的炼钢原料,但其海关编码与铁矿石不同,而且氧化铁皮属于可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国家对其进口有严格的管制。为了规范铁矿石进口市场,维护国家和进口企业的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三、标准的编制过程

1.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由起草标准的负责人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

2.标准起草小组,积极调研,奔赴各大铁矿石进口口岸,了解铁矿石进口市场情况,收集氧化皮和返矿的各类样品标本。3.标准起草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起草了标准的草案。

4.征求了国内科研院所和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专家的建议,完善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四、鉴别方法的选择

作为一个规程类的标准,其现场指导意义要突出。而铁矿石作为大宗散装进口化矿产品,具有批次多,数量大的特点,不可能对每批货物都进行实验室鉴定,因此本标准选择以货物的表观物理特征为主要鉴别手段,在通过表观物理特征做出初步判断的基础上,辅以实验室鉴定。铁矿石与返矿及氧化铁皮在表观物理特征,如颜色、光泽、条痕、磁性,特别是外形上有较为明显的差别,通过对大量样品的实际观察,发现通过表观物理特征对样品进行初步鉴别具有可行性和简单操作性。

铁矿、返矿与氧化铁皮化学成分相近,因此在实验室鉴定方法的选择上,很难单独通过元素分析的方法对其定性,但三者的物相组成有所区别,故选择以X射线荧光光谱法(XRF)先对样品的元素组成初步判断,再以X射线衍射法(XRD)对其进行准确定性。铁矿石、返矿与氧化铁皮的主要组成物质都是铁的氧化物。从衍射的角度分析,氧化铁皮的主物质由Fe3O4、Fe2O3及FeO共同组成,而且大部分氧化铁皮中都存在相当含量的单质铁(或固溶体),微量物质中,Si多以石英态存在,Ca多以CaCO3形式存在,Al的含量很低或没有,一般难以通过衍射检测出来。

返矿是一种由多种矿物组成的复合物,它是由含铁矿物和脉石矿物及由它们形成的液相粘结而成,其物相组成随原料及烧结工艺条件不同而异,但总体可分为三个部分,即:①含铁矿物,包括磁铁矿(Fe3O4)、赤铁矿(Fe2O3)、浮氏体(FexO,氧化亚铁相);②粘结相矿物,原料不同,差别很大,一般有以下几种:铁橄榄石,钙铁橄榄石,铁酸钙,复合铁酸钙,当碱度小于1.0时,还会出现钙铁辉石;③其他硅酸盐,主要是钙的硅酸盐,根据碱度不同,会出现正硅酸钙,硅灰石或硅酸三钙。返矿中所包含的物相数量多,很多物相晶型复杂,衍射峰数量多,在X射线衍射图谱上表现为衍射峰位置重叠或接近的很多,峰型明显宽化。返矿的衍射图谱与铁矿石及氧化铁皮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粘结相矿物相是返矿的特征物相。

天然铁矿石中,菱铁矿(FeCO3)、黄铁矿(FeS)和钛铁矿(FeTiO3)等含有大量非Fe、O元素的矿石衍射图谱与氧化铁皮及返矿的衍射图谱迥异,一目了然;而仅以Fe、O为主元素的铁矿石,除磁铁矿外,都是由α-Fe2O3、γ-Fe2O3及其水合物组成,磁铁矿虽由FeO与Fe2O3共同组成,但反应在衍射图谱上,则主要以Fe3O4的形式存 在,微量元素中,Si以石英形式或粘土类物质形式存在,Al以粘土类物质形式存在。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由以下8部分组成: 前言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5 检验鉴别规则 6 结果判定 附录

六、说明

本标准的编写在格式上遵循《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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