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写作技巧(精选8篇)
民事上诉状写作技巧 第1篇
技巧一:掌握民事上诉状的六个部分
(1)标题:写明“民事上诉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3)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4)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
(5)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6)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技巧二:不要过了上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
技巧三:明确上诉状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法律规定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技巧四:学会确定上诉请求
实践中,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撤销”原裁判,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要求“发回重审”,上诉人应当根据原审错误的特点及自己的上诉目的,确定上诉的具体请求。
民事上诉状写作技巧 第2篇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通俗地说,民事起诉状,就是当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们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递交的书面起诉状。
技巧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为什么要起诉,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技巧二 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既包括如《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实体法的规定,在涉及具体实例时再做具体阐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三条规定,看似简单,甚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背下来。但要真正领会和掌握,并灵活运用,绝非易事,本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或者法官,都不同程度地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夸张地说,即使专业人士也是要用一生来不断领会、掌握和运用的。即所谓学无止境。
关于这方面常犯的错误及主要注意事项,在具体实例中再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
技巧三 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可以说,整个民事起诉状的“精点”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们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你所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人们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指纹,同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
所谓“巧妙”,就是说,你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另外,诉讼请求的确立原则是要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案件虽然通过诉讼胜诉了,但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或不利。现举一实例如下:
实例:(公产房及离婚之诉)
浙江李女士1994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海淀区某公司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同区工商局张先生相识,不久两人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单位公产房(三居室),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后张先生另有新欢,并长期与新欢同居,3月李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虽然同意,但关于孩子(3岁)抚养及财产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孩子较小,且自己收入有限,无能力另行租房,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孩子归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二,要求继续居住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公产房。
海淀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三居室”的一居由李女士继续居住使用。
后张先生与本单位“恶意串通”向单位退回公产房,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承租权,但因各种原因经过两审没能胜诉,在申诉过程中又赶上因奥运会项目的需要该房拆迁,李女士被迫又卷入拆迁诉讼之中,最后只为自己争得了可怜的“点点”利益。
评价:民事审判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即“不诉不理”。本案中,因李女士在起诉状中对公产房的诉讼请求是只“继续居住”,从法律意义上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李女士最大的失误就在于离婚诉讼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如果对公产房主张“承租权”,不仅能使自己财产权益最大化,避免事后的诉讼之累,在日后的拆迁补偿中也能得到更大的权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而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通过这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是多么的重要!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第3篇
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 民事上诉制度的含义
对于上诉的概念, 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1] ,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 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上诉制度也即是规范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核心就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2] , 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 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 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
既然第一审程序已经给私人纠纷提供了公立救济的途径, 又为什么还要设置上诉审程序呢?当然这与上诉审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开的。笔者认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1.监督一审程序, 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 保障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由于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级比较低, 法官出现错误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 上诉审程序是能够监督初审程序的程序, 通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 使其错误受到监督和控制, 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纳度。上诉制度具有补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权利保障的功能, 通过初审和上诉两次的审判, 使当事人相信法院的判决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度。3.减轻法官的压力。对于那些争议很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 面对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一审法官常常不知道该怎么判决, 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上诉制度的设立就可以让不同等级的两个法院和多个法官来考虑这些问题, 使上诉法院成为初审法院的责任分担, 从而减轻初审法官因受社会舆论而带来的巨大压力。
二、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四级两审终审制系在移植大陆法系的基础上逐步磨合改造而成, 是由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在此之前我国也曾实行过以三级法院制和两审终审为原则、三审终审或者一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四级两审终审制逐渐的暴露出一些弊端,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上诉条件过于宽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表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 只要当事人愿意就可以提起上诉, 这样就极易造成诉讼投机, 使得有些当事人利用上诉来拖延时间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律师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来鼓励当事人上诉, 导致那些原本在一审就已经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件不得不再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样以来极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 终审法院级别过低, 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
在我国的四级法院组织中, 虽然每一级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法院, 但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3] 虽然近年来, 严格了我国的司法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院系统也吸收了大量的年轻人才, 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和业务知识还是比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差一些的。另一方面由于初级人民法院和中院有经常的往来联系, 也不利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纠错功能的发挥。
(三) 我国法院系统行政色彩严重, 存在普遍的案件请示制度
我国上下级法院是一种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但是, 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 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 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还有很多初审法官因为二审的改判会影响到自己的升职和奖惩等, 故初审法院法官经常会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意见。这样一来, 就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 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影响司法的效率与公正。
(四) 再审程序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从一定程度上说, 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 这种补充作用已经名存实亡, 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损害了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而且在我国检察院有发起再审的权力, 在上级检察院给下级检察院下达抗诉的指标的情况下, 检察院也会鼓励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 故许多当事人就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监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 有悖于民事诉讼的本质。
三、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上诉制度, 应该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和司法实践, 在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的基础上,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一) 完善现行我国的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在审级制度中,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要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首先就应该考虑如何完善第二审程序, 使之更加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要实现好当事人的上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就是要使这个关系达到平衡的状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限制上诉条件和建立相对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法院体系来实现。今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 并借鉴国外的做法, 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实行一审终审。很多小额案件不再能上诉, 相对来说对上诉的条件进行了很大限制, 是一个明显进步的趋势。但是我国的法院体系特别是地方的法院体系的建立是和我国的行政区划的设置基本上吻合的, 并且地方法院在财政方面还是由地方财政拨款的模式, 这样法院的裁判很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 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此, 笔者认为, 应该建立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法院体系, 法院的财政等应统一由中央财政划拨, 不受地方财政的控制, 各级法院法官的薪金待遇和升迁等不受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的影响。
(二)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避免“终审不终”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固有特征之一。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家, 再审之诉是案件发起再审的唯一途径,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吸收, 变再审程序为再审之诉。应该把主动权交给当事人, 让当事人成为再审之诉的主体。当然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再审之诉, 法院可以设置审查程序, 对于没有错误的裁判可以不予受理或者直接驳回起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监督是全面的监督, 这有悖于民事诉讼是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把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并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使检察机关能准确把握自己的民事抗诉权, 并可以提高这种权力特行性, 减少这种权力的随意性使用。
(三)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如前文所述, 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而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仍然采用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 在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基础上,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这样可以减少审级不足而带来的弊端。具体的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审终审制:
1.限制第三审的受案范围
西方国家对三审上诉的限制, 各国立法与判例也不尽统一, 但是控制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 排除终审法院审理事实问题的可能性, 是西方各国的普遍趋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上诉状应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但并没有对准予上诉的理由予以限定。所以建立三审终审制的第三审程序的上诉应该规定只能就原审判决或者二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第三审上诉。
2.实行上诉许可制度
所谓上诉许可[4] , 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申请应该经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并获得许可, 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如德国法上对非财产案件的上告实行许可制, 只有经过州高级法院在判决中宣告许可上告的, 才准许提起上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 可以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对于哪些已经经过二审审判但还没生效的判决, 当事人想要提起第三审上诉, 必须经过二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三审上诉。
3.第三审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担负着对全国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不可能承担大量的第三审案件, 因此, 可以将第三审的审判管辖权下放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对第三审上诉是否受理的决定权应归第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受理第三审上诉在操作程序上基本上可采用受理第二审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间内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 应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三审人民法院。当事人如果对原审法院不信任, 也可以直接向第三审人民法院上诉, 第三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
4.实行飞跃上诉制度
飞跃上诉制度, 也叫越级上诉制度, 指在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由当事人达成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协议, 从而跳过第二审法院向第三审法院上诉。[6] 借鉴西方国家的这种做法, 我国也可以采取越级上诉制度, 可以直接向第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越级上诉是否受理同样应由第三审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第三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应当允许当事人按通常情况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更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达成自愿不提起三审上诉的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不提起该上诉的协议, 这是当事人处分上诉权的行为, 法律上理当允许, 其实际效果也可以减少案件的审级。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而是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之上。鉴于笔者的知识范围和认识水平有限, 上述有些观点也许存在不足之处。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和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也会不断的改革创新, 相关的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也会越来越健全。
摘要: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 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 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 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 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9:15.
[2]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3:353.
[3]杜惠滨, 杜洪娟.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J].世纪桥, 2009, (9) :24.
[4]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9:194.
[5]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J].法学研究, 2010 (4) .
民事上诉状写作技巧 第4篇
所谓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要求法院解决的某个具体问题(具体纠纷)。可以这样说,诉讼请求如同在走路之前先确定到达的目的地,如果目的地确定错了,随后与此有关的一切努力则都是无用功,即使在中途发现错误后纠正,也要事倍功半。
诉讼请求的选择要考虑是否有法律根据
只凭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有理而并不清楚自己的这一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即贸然提出诉讼请求,其结果只能是以官司的败诉而告终。如报纸上刊登过这样一个案例:王某在2006年10月与赵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赵某的一套房屋,并约定在王某交付房款取得房屋后,赵某在一个月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在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取得房屋后一个月内,赵某办好了房屋产权证却未办土地证,赵某以种种理由推托迟迟不办。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将赵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因被告的这一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办理土地证为合同生效条件,办理土地证只能认定是合同约定的随附义务,而随附义务不履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而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败诉后的王某在明白人的提醒下,以解除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为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这次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同样的事实仅仅因为诉讼请求不同,结果便迥然不同。因为合同有效,你要法院确认无效就没有法律根据:而要求解除合同则有法律根据,自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类似的情况还有:男女青年恋爱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讨要青春损失费的:患者听信了包治某病的医疗广告后前去治疗,因治疗未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以医疗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等等。因为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所确认的损失:而包治某病属于医疗合同的内容(未治好是违约行为),在不能证明医方在具体治疗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常规的情况下,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诉讼请求是选择侵权还是违约至关重要
有时原告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但原告在没有认真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具体事实的情况下,想当然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还是举一个实例来说明吧:中央电视台在2005年11月26日的《今日说法》节目中播出这样一个案例:杭州一女乘客晶晶在乘坐出租车时,因车费问题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被出租车司机勾海峰杀死。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晶晶的父亲以出租车的车主倪德华侵权为由诉讼到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车主赔偿损失66万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晶晶父亲的诉讼请求。节目主持人撒贝宁引用法律专家的话说:“如果原告不是以侵权为由,而是以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向被告提出赔偿,情况就会大不一样了。”主持人撒贝宁所说的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情况:原告如果以被告违反运输合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的话,就可以要求雇佣出租车司机的车主进行赔偿,因为车主显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车主雇佣驾驶员勾海峰)并且车主也是有赔偿能力的。但原告却错误地选择了侵权的诉讼请求,因为该案的侵权行为人已经构成了犯罪,犯罪行为显然不能认为是属于职务行为,只能是犯罪人本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其犯罪行为和雇佣其开车的车主没有关系;而本案的被告人因犯罪已经被法院判处了死刑,又没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车主赔偿的诉讼请求自然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法官点评: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时,一方当事人违约同时又违法,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都会面临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问题,这就要学会如何选择有法律根据、有证据支持等请求,以最终使被损害的权利得以补偿。
诉讼请求的选择要考虑证据证明的难易程度、胜诉后权利实现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如果有多种诉讼请求可供选择,就要考虑自己在证据方面是否能予以充分的证明,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再好的诉讼请求你证明不了都无济于事;在可选择的诉讼请求都可以胜诉的情况下,则要考虑胜诉后其权利实现的难易程度,等等。举一个自己经办过的案件:青年农民李某(男,24岁)到某医院开设的特色门诊治疗痤疮,该医院的广告承诺:治疗两个疗程(一个月)后,60%的人可治愈,40%的人会明显好转,如果没有明显好转则退还医疗费及往返交通费。李某在该门诊部治疗两个疗程后,其病症不仅没有明显的好转,而且脸上的痤疮比以前还多了,并有痛痒的感觉(以前没有)。李某找到医院负责人要求其履行承诺,即退还李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及往返交通费。医院则认为李某的情况属于特异体质所致,只同意半价再给李某治疗两个疗程。根据李某提供的案件情况,我向他指出,本案可以提起违约诉讼,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提起侵权之诉时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提起侵权之诉,我方证据不足,对方恐怕也能够证明自己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或者病情没有好转与其治疗没有因果关系,这样,我方就得不到任何赔偿;而如果提起违约之诉,我方则可以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有把握要求对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履行承诺。原告听从了我的意见,向被告医院提起了违约之诉,结果在法庭调解之下,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方当庭返还了1200元医疗费。
有时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中都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其诉讼请求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时要考虑哪一项请求更有把握实现或者说更容易实现一些。例如,居民王某家住二楼,一楼是商业用房,房主将该房租给一李姓个体户开饭店用,李某制作了一个大牌匾安装在饭店门厅的上方,挡住了王某家窗户的一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因此曾多次找市容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不但未予解决,最后还给李某颁发了悬挂牌匾的合法手续。作者在对此案进行分析后向王某指出,本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选择行政诉讼,最终解决还要靠行政机关(王某说李某在市容管理部门有关系),解决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麻烦,要慢一些。最后,王某听从了作者的建议,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其权利,法院以相邻权案件立案后,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排除妨碍一拆除遮挡王某窗户的牌匾。判决书生效的第五天,李某就自行拆除了遮挡王某窗户的牌匾。
法官点评: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要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不但取决于法院能否判决自己胜诉,还取决于被告方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诚意等因素,这都是在诉讼请求选择中应当考虑的。
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赔偿数额要适当
在赔偿数额的请求中,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中,请求人往往以为精神损害没有具体数额上的限制,就尽量多写一些,总以为是多多益善。根据作者多年办理法律实务的体会认为,这样做是不明智的。这不仅不利于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反而会带来不利后果:一是要多交诉讼费用,二是可能引起法官和对方的反感,给人以“狮子大开口”、甚至无理取闹的印象。就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来说,正确的做法是比通常应当得到的数额略高一点,以利于在调解中进行适当的让步。
总之,诉讼请求是民事诉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这是原告处分权最集中最典型的表现,法院只能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既不能遗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既是一个写作诉状的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把握争议的法律关系、能收集到的证据和对方当事人赔偿能力等基础上,审慎地作出选择。
民事起诉状写作方法及民事起诉状 第5篇
● 由于汉语中同音不同字或者同字不同音的情况较多,在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 在确定诉讼请求事项时,首先,应当根据诉的类型确定诉讼请求事项。其次,诉讼请求的表述要明确、具体,一定要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再次,要认真校对诉讼请求所列的各项内容,以免由于笔误给委托人带来不利后果。最后,诉讼请求要全面、合理,既要考虑到可执行性,也要考虑到现有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支持诉讼请求。
● 为了便于叙述纠纷形成的过程,应当尽量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叙述事实经过。根据诉的种类不同,事实部分的重点要相应有所区别。
(一) 起诉状的结构
起诉状的结构通常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致送法院以及具状人签章等六个部分组成。
(二) 撰写民事起诉状应当注意的事项
1. 标题可以是“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或者“起诉状”
一定注意不要写成“民事起诉书”或者“起诉书”。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才能称为“起诉书”。因此,一字之差,代表的法律含义、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有着天壤之别。法律文书的标题是否准确,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2. 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由于其诉讼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作为原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作为原告的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等信息”。二者相比,对于被告相关信息的要求,显然比原告要少,符合便利起诉的原则。
但是,作为律师,为了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被告是自然人的,如果能够提供身份证号码的,最好同时提供身份证号码,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单位是企业的,应当根据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写明其住所地。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还应当写明实际经营场所的地址,以方便法院的送达。当然,这都是在能够在起诉前调查、了解清楚的情况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自3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同时,开放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需要查阅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股东出资形式及出资额)的,可以非常方便地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极大地方便了我们在代理诉讼业务时的相关准备工作。
由于汉语中同音不同字或者同字不同音的情况较多,在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时一定要多加注意。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企业的名称中含有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如省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的名称中不含有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在当事人是单位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区分,尽量避免弄错诉讼主体。
3. 在确定诉讼请求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首先,应当根据诉的类型确定诉讼请求事项。例如,提起给付之诉的,一定要有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内容;提起确认之诉的,一定要有要求确认何种事实或者权属的事项。其次,诉讼请求的表述要明确、具体,一定要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和赔偿金要分清,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也要分清。再次,要认真校对诉讼请求所列的各项内容,以免由于笔误给委托人带来不利后果。第四,诉讼请求要全面、合理,既要考虑到可执行性,也要考虑到现有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支持诉讼请求。
4. 在表述诉讼请求内容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 对诉讼请求内容的表述,须使用“判令”(给付之诉)、“确认”(确认之诉)等动词作为谓语,但不要加入“请求法院”等类似的内容。因为起诉状本身就是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加入上述内容明显是画蛇添足。
(2) 诉讼请求的内容中有数字的,应当注意分节号与小数点的用法。根据会计记账的规范,小数点以前的数字每三位需要加入分节号以方便读数。例如,100万元应当写作“1,000,000元”(这里的分节号应当使用英文或者中文半角输入法中的逗号)。在笔者接触到的司法文书中,均采用分节号的方法进行分隔。因此,建议律师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采用分节号的方法进行分隔,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小数点在诉讼请求中通常都是在涉及数字,特别是金额时使用。根据一般的计数规则,小数通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例如,一百五十七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元两角三分应当写作“1,574,963.23元”。
(3) 如果一项诉讼请求中包括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金额,应当在该项诉讼请求中注明合计数。同时,还要注意这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金额的计数方法保持一致。例如,该项诉讼请求中包括本金1,000万元,利息96万元。要么表述为“本金1,000万元,利息96万元”,要么表述为“本金10,000,000元,利息960,000元”。注意不要写成“本金1,000万元,利息960,000元”,或者“本金10,000,000元,利息96万元”。
5.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先叙述事实再写明理由
为了便于叙述纠纷产生的过程,应当尽量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叙述事实经过。根据诉的种类的不同,事实部分的重点要相应有所区别。例如,提起给付之诉的,要叙述清楚给付义务形成的时间、数量或者金额;提起确认之诉的,要叙述清楚目前争议的事实或者权属的状态,以及要求确认的理由。“事实与理由”是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在写这部分内容时,既要用简练的语言把争议的事实经过叙述清楚,又要通过事实的叙述对纠纷的性质作出准确的分析。因此,需要掌握下列基本原则:
(1) 用词要简练、准确,尽量不要使用形容词,特别是带有夸张、攻击性质或者贬低对方当事人的形容词。
(2) 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名词应当统一。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买受人应当支付的对价,应当统一称为“货款”或者“价款”。不要将“货款”和“价款”交替使用。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法律文书的写作。
(3) 在叙述案件事实的时间顺序上,应当以顺叙的方式进行,不要倒叙或者插叙。因为起诉状不是文艺作品,“事实与理由”的唯一任务就是把纠纷的来龙去脉表述清楚,不需要使用其他写作技巧来吸引阅读者的眼球。
6. 准确表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位置
原告或者被告为两个以上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为了陈述事实方便,可以称“第原告”或者“第被告”,但是不要在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就写上“第原告”或者“第被告”;也可以使用当事人名称的简称。
7.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如果起诉状的页数超过1页,应当在每一页中加入页码,以方便法官或者委托人阅读。
(2) 起诉状排版时的格式。“起诉状”名称应当居中,“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应当居中或者前面空两格,结尾部分的“此致”,应当在前面空两格,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应当左侧顶格,起诉状日期应当右侧顶格,上述各项内容之间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之间应当各空一行。
民事上诉状写作依据及格式 第6篇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民事上诉状”。
二、正文
1.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填写时应当注意:
(1)首先列写上诉人,然后列写被上诉人。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不止一个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写第三人。
(2)民事上诉案件,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他们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
依次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判决或裁定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裁判文书名称,作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只要把上述几个内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 一律,一字不讹。但是,必须具有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这一段可表述为:“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号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诉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表示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依次写明三项内容:
(1)十分简要地综合叙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诉状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全文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即结论)的内容。
(2)原审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还是对哪一部分不服?
(3)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到达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说:“请求上级法院给予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4.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如果上诉时,再将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例如同母异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迁让归还他父亲祖遗的房屋,而弟弟却说对该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这就牵涉定性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的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惟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在论证时应当注意: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5.最后是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 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 (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三、尾部
1.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可分三行写为:“此致 人民法院转报 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 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写明:
(1)本上诉状副本 份;
(2)物证 (名称) 件;
(3)书证 (名称) 件;
(4)证人证言 (姓名)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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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写作技巧 第7篇
上诉人: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谈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第8篇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1.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民事上诉权权利主体滥用上诉权主要表现为:①纯粹地拖延诉讼;②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③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放在二审中才提出。这几种情况均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上诉权的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民事诉权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救济而赋予民事诉讼主体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和(即CR+PR)大于或等于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和(即CC+PC)。就上诉人而言,在纯粹地拖延诉讼和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上诉权的滥用者通常对一审裁判并无不服,也明知二审法院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之所以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某种诉讼外的满足或者欲使一审裁判的执行落空。这种情况下,整个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收益为零,由于国家的收益为上诉人所缴纳的上诉费,而诉讼成本包括上诉人所花费的成本(即上诉费和人力、时间等的消耗)以及公共成本,因此CC+PC明显大于RC+PR.显然,这种情况下整个上诉是没有诉讼效益的。
(2)上诉权的滥用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滥诉者完全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其本应服判或在一审中将能提供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但其为达成个人的某种目的,提起上诉。这首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二审诉讼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次,上诉人将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才提出还将使相对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无法就该证据进行正常的攻击和防御,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上诉人利用上訴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使相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其基于一审裁判所应享有的权益。由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上诉权的行使有必要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