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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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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范文第1篇

所谓政策性搬迁, 其是在我国《企业政策性搬迁税务管理办法》中进行详细规定的, 它是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 由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所主导进行的企业整体的或者部分的搬迁工作。该搬迁形式通常要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比如因为国防建设需要进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 因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施工导致的搬迁;或者其他类似于森林防护、社会福利、文物保护与挖掘等社会公益事业需求进行的搬迁等。以上几种类型均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 企业政策性搬迁享受国家补偿但是也要为其符合补偿标准而提供证明材料。

二、政策性搬迁备案时间要求及所需资料

实务中,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 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所得税政策优惠, 如果是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 则在搬迁完成年度即应缴纳清全部税款。

如果企业想要享受递延纳税的所得税政策优惠, 在税务处理时, 应当关注税务局备案的时间及资料规定。也就是要求待搬迁企业要在搬迁开始的年度一直到次年度汇算缴纳完毕之前, 主动向其事物主管部门报送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 除税务局认可的特殊原因外, 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 而要按非政策性搬迁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材料:政府搬迁相关文件或公告、政府搬迁重置的总体规划、政府搬迁的补偿协议、资产处置的相关计划、其他与政府搬迁相关的资料。

三、政策性搬迁的完成年度

企业应关注好搬迁完成年度是哪一年, 实务中很多企业因把握不好搬迁的完成年度, 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 增加了税务成本。从文件来看, 搬迁完成年度的认定有两种:第一种, 从搬迁开始 (包括搬迁当年度) 的五年内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第二种, 从搬迁开始 (包括搬迁当年度) 算起满五年的那一年, 为搬迁完成年度。

四、高企申报时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注意事项

政策性搬迁除了可以享受延迟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外, 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 同样有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有一些情况, 其取得的企业搬迁收入, 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 不计入企业总收入如: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这对于有些主营业务收入不足, 要靠其他收入来支持总收入的企业, 也是个重大利好政策, 但实务中, 很多企业会忽略这个政策, 导致不能评上高新技术企业, 从而不能享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好处。

五、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属于政府补助

因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规划所需和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以及为了进一步治理塌陷等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搬迁, 待搬迁企业要在接收到政府的财政预算为其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当时, 将其当作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其中本身应该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到递延收益当中, 要严格遵循现行会计准则中的会计处理要求将其纳入到政府补助科目当中, 对于搬迁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耗, 以及停工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的部分也要纳入政府补助。对于所有补偿完毕仍有结余的部分则当做资本公积进行处理。

六、企业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相关规定, 政府补助可以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这两类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 从而具体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别。

(一) 与资产有关系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指的是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通常, 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相关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在较长的时期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相应的政府补助的收益期也较长。

(二) 与收益有关系的政府补助

该类补助主要是那些除了和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补助。主要应用在搬迁企业已经发生或者快要发生的一些损失补偿上, 其收益期相对较短, 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七、政府补助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选择总额法的, 在确认政府补助时, 应当将其全额计为收益, 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进行扣减。核算时, 应当计入其他收益 (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 或营业外收入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

选择净额法的, 是将政府补助确认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补偿费用的扣减。核算时, 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一) 如果企业确定政策性搬迁属于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选择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1)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 购入资产时 (以固定资产为例) , 按该资产的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3) 每月末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4) 月末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5) 固定资产毁损: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二) 如果企业确定政策性搬迁属于以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选择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1)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 购入资产时 (以固定资产为例) , 并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收益、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3) 月末应当按冲减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4) 当固定资产毁损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 如果企业确定政策性搬迁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且选择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四) 如果企业确定政策性搬迁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并选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则会计分录如下:

(1)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 发生相关费用: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总之, 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 往往会对一个企业的损益情况造成重大影响, 故选择何种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显得尤为重要。

摘要:过去很多企业建设都是不受制于城建管制, 以至于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绊脚石, 为满足现代化建设需求, 一些企业需要进行政策性搬迁, 但是国家也会给予其一大笔搬迁款作为补偿, 且数额不菲。对于该部分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很多财务人员都不是很熟悉。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公告, 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 并整理出了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旨在让广大财务人员进行对比, 从而选择有利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姜秀燕.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与财务处理[J].科技创新导报, 2015 (6) .

[2] 管永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学习, 2014 (4) .

[3] 孙卓晗.搬迁补偿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5 (30) .

[4]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缺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城区工业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发展空间严重不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城市,同时也为城区工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政府鼓励城区企业搬迁到郊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税务处理的建议。

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和税法从不同角度均有相关规定,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例]某城区甲工业企业,原厂区位于市中心,对周围环境有一定污染,经研究决定甲企业搬迁到郊区。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搬迁到新厂区,发生搬迁费15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拆迁取得资产的变卖收入6507/元,厂房等建筑物的账面原价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900万元。甲企业在郊区购置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18007/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发生支出25007/元,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

(1)甲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13000

贷:专项应付款10000000

笔者认为,甲企业受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虽然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金,但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因为此款项中有一部分是对企业搬迁的一种经济补偿,先将其计人专项应付款,以后发生的各种搬迁费用及税法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项目,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核算清晰且准确。

(2)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40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也应先计人专项应付款。

(3)甲企业支付各种搬迁费用时,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4)甲企业拆迁厂房等建筑物,并取得厂房等建筑物的变卖收入650万元时,会计处理为:借:专项应付款 11000000

累计折旧190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00

借:银行存款6500000

贷:专项应付款65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增加专项应付款,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减少专项应付款。

(5)甲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时,会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 18000000

贷:银行存款18000000

借:固定资产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43000000

贷:资本公积 43000000

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上述支出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支出应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不计人营业外收入。

(6)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计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1000+4000-150+650-11013-4300=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人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应计人营业外收入。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范文第3篇

前 言

四川省自2001年被纳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首批试点省区以来,在国家发改委的关心和支持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搬迁群众自力更生、奋发向上,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本改善了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条件,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推进“两个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为科学指导全省“十二五 ”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序推进生存条件恶劣地区贫困农牧民改善生存与发展条件,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编制本规划。

规划区域范围重点为中央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贫县”),兼顾我省其他贫困地区。

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形势

(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紧紧围绕国家政策投向,结合阿坝州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藏区牧民定居行动、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以及促进秦巴山区、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等重大民生工程,瞄准改善生存条件恶劣地区贫困群众生存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强化跟踪问效,搬迁群众增收致富能力不断增强,扶贫和生态两个方面的目标加快实现。累计投资13.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7.4亿元,在全省13个市(州)57个县(市、区)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共计安置农村贫困人口3.25万户14.99万人,实施成效显著。

一是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为搬迁群众新建住房332.2万平方米、附属设施(含圈舍)101.6万平方米,打井2203口(处),建人饮蓄水池7.7万立方米,引水渠(管)2980公里;在安置地整治水池(塘、库、堰)40万立方米,建设灌溉渠道643公里,改善中低产田土7.6万亩,新、改建乡村公路和村内道路2844公里。搬迁群众实现了家家户户住新房,并配有院坝、畜圈和厕所,喝上了清洁、安全的自来水,实现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彻底改变了过去恶劣的生存环境,促进解决了游牧民族数千年来“逐水草而居”的问题,生存状况明显改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二是安置地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为搬迁群众安置地新、改建校舍1.6万平方米,卫生院(站、点)0.7万平方米,配套建设了一批村级活动阵地和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较好解决了搬迁群众上学难、就医难和学习培训难等问题,切实提高了搬迁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并为脱贫致富奔小康奠定了基础。

三是贫困群众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在安置地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扶持了一批后续产业,不仅解决了搬迁群众增产增收问题,同时还为搬迁群众搭建了认识和接受新事物、新观念的平台。在新环境中,搬迁户对教育、卫生、文化的认识和商品意识都在不断增强,转变了过去“等、靠、要”和安于现状、听天由命的苦熬思想,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宁愿苦干、不愿苦熬,创建美好新家园的观念蔚然成风。

四是迁出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居住在水源涵养区、天然林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内的贫困农牧民,结合“退耕还林工程”、“退牧还草工程”和“天保工程”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区随即退耕(封山)还(育)林;搬迁后农牧民不再砍柴烧饭、取暖,有效地促进了迁出区域的生态恢复,对长江上游地区生态屏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降低了政府对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避免了对不具备人类生存条件地区的重复投资;改善了安置地基础设施条件,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为贫困群众增产增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与全社会同步实现小康创造了有利条件;架起了党和政府与贫困群众的“连心桥”,党员干部竭力为人民服务,深得群众欢迎和拥戴,密切了党群、干群之间的血肉联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存在的困难和挑战

一是建房资金缺口较大。广大困难群众要求搬迁的积极性很高,但按现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工程建设能兑现到搬迁户建房的国家补助资金一般为每户0.81万元左右,搬迁户建房资金缺口大,已影响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是安置土地调整较难。搬迁安置地大多属于高寒山区或深山河谷地区,可供安置的用地资源极少,搬迁安置土地调整难度越来越大。尤其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耕种的土地不仅不用纳税,还能享受国家对种粮户的“定补”政策,并且还具有土地被征用赔偿的潜在价值,安置地原住农民因为大多不愿转让土地,客观上增加了易地安置土地的调整难度。

三是后续产业发展较慢。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基本解决了搬迁群众的住房和口粮问题,但由于搬迁户文化程度低,贫困程度深,缺乏实用技术和市场意识,缺乏发展产业的启动资金,导致搬迁群众落后的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彻底转变,后续产业发展较为困难。

四是易地搬迁任务较重。按照新的扶贫标准,在我省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希望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改变落后面貌的农村贫困人口总数仍高达200万人,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类型复杂,大多数分布在边远、高寒、多灾地区,搬迁成本高,搬迁难度大,搬迁任务十分艰巨。

(三)发展环境和有利条件

一是国家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逐步增加投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已将易地扶贫搬迁列为新的十年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项扶贫政策,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我省已经建立形成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在政策宣传、群众发动、规划组织、项目实施、部门联动、资源整合、土地调整、产业选择等诸多方面都积累了相当经验,摸索出了一些适合各地特点的不同的搬迁模式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并总结形成了《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指南》,为“十二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展开和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具备良好群众基础。通过多年的试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影响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深入人心,深受贫困地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拥护,贫困群众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积极性、主动性高涨。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实施区域,以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农村贫困人口为实施对象,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搬迁群众创造生存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后续产业,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管理,稳步推进,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县级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基础上,通过政策导向、典型示范、思想政治工作等方法,调动群众积极性,引导和动员群众自愿参与搬迁。

----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与其他移民工程和全省新村建设的衔接,统筹安排,综合协调,促进各方面资源有效整合。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划,分批逐年实施,确保搬迁工程有序推进。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安置地经济实力、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制订安置方案,确定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搬迁对象,优先保障自然环境特别恶劣地区深度贫困群众搬迁。

----基础配套、产业跟进。通过加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产业发展投入和开展技术培训,为搬迁群众培育和发展适合当地特点、适应市场需求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既改善贫困群众生存环境,又实现脱贫致富。

----自力更生、政府支持。充分尊重搬迁群众的主体地位,调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建设美好新家园;克服“等、靠、要”落后思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扶持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帮助搬迁群众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

三、搬迁对象和搬迁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生存在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和地方病多发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主要包括四类:

----生活在自然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地区,无法就地脱贫越温,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生活在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亟需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遭受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严重威胁,亟需避险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遭受地方病严重威胁,亟需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等原因需搬迁的人口,不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二)搬迁方式

整体迁出。对相对集中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生态位置重要或地方病严重区域的贫困群众,以自然村或组(社)为单元,采取整体迁出方式。规划区域中川西北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生存环境极其恶劣,地方病严重,应尽可能采取整体迁出方式。

部分迁出。对分散居住在高山峡谷、洪涝灾害频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贫困群众,且不宜实施整体迁出的,采取部分迁出方式。规划区域中川东北秦巴山区、川南乌蒙山区和其它贫困山区,搬迁对象类型复杂,难以实施整体迁出的,可采取部分迁出方式。

(三)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安置地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要能满足搬迁人口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条件较好,且无地质灾害隐患。规划区域中的川西北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大多属高寒山区或深山峡谷区,公共服务配套成本较高,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尽可能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 分散安置。采取分散安置的方式,安置地要尽量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站)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以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降低搬迁成本。规划区域中川东北秦巴山区、川南乌蒙山区和其它贫困山区,土地资源相对贫瘠,集中安置点选择较困难,依托新农村、中小城镇和工业园区等建设,主要采取插花分散安置的方式。

其他安置。对于少部分不适宜或不愿意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方式的搬迁群众,可依据群众意愿,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依托城镇、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安置地选择

安置地的选择坚持以有条件解决温饱为中心,以能落实土地、实现稳定增收为重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土地资源较丰富,集中安置点所需土地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及程序调地安置或多渠道解决,安置对象人均耕地不低于安置地平均水平;光、热、水等自然条件较好,无安全隐患的地点。

二是水、电、路、土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标准内即能完成配套建设任务,且能就近解决搬迁群众入学、就医问题的地点。

三是可开发资源条件相对较好,周边环境有利于改变搬迁群众落后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有助于搬迁农户实现稳定增收的地点。

四、建设任务

(一)建设目标

围绕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对36.2万生活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确保搬迁群众生存环境彻底改变,生产能力不断提升,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发展能力逐步增强,稳定后的生产生活不低于迁入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按扶贫区域划分:

在川西北高原藏区搬迁安置1.97万户8.6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23.8%;

在大小凉山彝区搬迁安置2.97万户13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35.9%;

在川东北秦巴山区搬迁安置2.14万户9.4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26%; 在川南乌蒙山区搬迁安置0.62万户2.8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7.7%。

在其它贫困地区搬迁安置0.56万户2.4万人,占规划搬迁总人数的6.6%。

(二)建设内容

围绕为搬迁群众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重点支持搬迁群众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安置地基本生产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扩大就业渠道,提升发展能力。主要建设内容为:

改善搬迁群众生活条件。修建住房727万平方米,附属设施200万平方米,建设安全饮水工程2000处。

改善安置地生产条件。建设基本农田32.5万亩,草场20万亩,乡村公路3000公里,小型农田水利3200公里。

改善安置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村学校2.2万平方米,卫生院(站)1.8万平方米,乡村公共活动场所1.5万平方米。

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发展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培育“农家乐”、“藏家乐”等新兴服务业。

五、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规划总投资53.9亿元,其中:搬迁群众住房、附属设施、安全饮水等基本生活设施建设投资40.7亿元,小微水利、基本农田、草场、乡村公路等基本生产设施建设投资12.5亿元,学校、卫生站、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0.7亿元。后续产业发展投资4亿元。

(二)资金来源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投资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搬迁群众共同承担。中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人均补助标准为6000元。拟申请中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21.7亿元,占总投资的40.3%;地方投资6.5亿元,占总投资的12.1%;搬迁群众自筹资金25.7亿元,占总投资的47.6%。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由整合中央其他支农资金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解决。

(三)中央补助资金投向 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为补助性资金。中央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搬迁群众在安置地基本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包括住房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农村能源、乡村道路,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用于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补助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贫困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原则,做到机构、领导、人员和职责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均应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括发改、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建设、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广电、税务、扶贫等相关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和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技术方案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二)抓好前期工作

搞好宣传发动。采取召开乡村干部会、村民大会、走访农户、公告公示等多种方式,借助报刊、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各种媒体,采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消除安置地原住居民“排外”思想,调动搬迁群众和安置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开展调查摸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确定搬迁对象并登记造册;在调查摸清可供安置区域人口、土地、道路、供水、电力、通讯、广电、教育、卫生等各方面资源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和评估后续产业发展潜力和群众就业机会,择优确定安置地,并根据资源承载能力确定安置地可安置人口数量。

搞好项目储备。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加强市(州)和县(市、区)项目储备库建设,做好项目储备,抓好动态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完善项目审批手续。

(三)严格项目管理

实行公告公示。各市(州)、县(市、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将上级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项目乡(镇)、村应以乡村公告栏(墙)、广播、告示等形式,直接面向群众进行公告、公示。迁出地的公告、公示中必须包括搬迁群众名单、国家补助政策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安置地的公告、公示中必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投诉电话等内容,扩大项目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抓好工程建设。各市(州)应与各项目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项目县(市、区)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与工程主管部门和项目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工程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工程设计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乡(镇)政府应负责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协调搬迁户生产生活用地的调整、户籍迁转、子女入学等问题。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健全项目档案。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档案。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计划表册、政策文件、协议合同、项目竣工报告以及搬迁户花名册、备案表等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四)发展后续产业

坚持“市场牵动,政府推动,产业带动”,大力培育和发展安置区的后续产业,努力拓宽群众就业渠道,帮助搬迁群众脱贫致富。通过安置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协调当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与搬迁农户发展订单农业或吸纳搬迁群众务工。加强搬迁群众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其它职业培训,改变搬迁群众原有的落后生产方式,增加和提高搬迁群众劳动技能,实现增收渠道的多元化。

(五)落实配套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中的生产、生活用地、税收、户籍、医疗、保险、子女入学、信贷等相关配套政策,为全面提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水平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项目公告公示、项目检查、项目专项稽查、项目审计等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增加监督层次,落实监督责任,保证监督效果。通过交叉检查、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工程检查、财务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开展第三方检查审计,加强对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各级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严格按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杜绝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现象,确保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规范管理,清正为民。

最新消息:

1.四川支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

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3日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将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其中,对于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

记者从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上了解到,四川将加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按照此次制定的相关政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高原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80%给予支持;秦巴山、乌蒙山片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70%给予支持;其他地区,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60%给予支持。 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四川将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四川将优先安排省级土地整治项目覆盖,提升耕地质量,改善人居条件和生态环境。

此外,四川将支持各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安置地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服务业,推动

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搬迁群众就业、增收渠道。

2.四川今年计划易地扶贫搬迁25万人

2016年,四川省计划在20个市州144个县市区对2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这是记者从2月25日在成都召开的省脱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协调会上获悉的。省委常委、农工委主任李昌平主持会议并讲话。“十三五”期间,我省“移民搬迁安置一批”规模为120万人,其中35万户、116万人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占建档立卡人口总数23.3%,占全国搬迁总规模1000万人的11.6%,计划分四年安排,2020年巩固提升,总投资约700亿元。目前,易地扶贫搬迁省级投融资平台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公司已正式运行,国土部门已明确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革命老区开展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有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方案正在修改完善,将对搬迁资金筹措、还贷来源、贫困户搬迁安置住房补助及土地、产业、就业等方面提出系列扶持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范文第4篇

【摘 要】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找出了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下会计处理及报表所列数据的差异,并指出: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并不会影响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但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关键词】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所得税费用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变更会计原则、计量基础与会计处理的方法都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所形成的影响数全部属于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只影响所得税费用,不影响应交的所得税。由此可见,在追溯调整法下,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对“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进行调整,只需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来调整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现举例分析如下。

例如:由于试行新会计准则,某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2006年年初使用的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为先进先出法。该上市公司2006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2006年存货期初余额为100万元,后进先出法下销售产品的成本为40万元,先进先出法下销售产品的成本为25万元,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率为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两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比较分析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会计处理的差异,并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账务调整。

一、解析过程

(一)后进先出法

1.利润总额=1000-40=960

2.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

3.应纳税所得额=960+15=975

4.应交所得税=975×30%=292.5

5.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15×30%=4.5

6.所得税费用=292.5-4.5=288

7.净利润=960-288=672

8.盈余公积=672×10%=67.2

9.未分配利润=672-67.2=604.8

10.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成本40

贷:库存商品 40

(2)借:所得税费用 28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92.5

11.资产负债表

(二)先进先出法

1.利润总额=1000-25=975

2.暂时性差异=0

3.应纳税所得额=975

4.应交所得税=975×30%=292.5

5.所得税费用=292.5

6.净利润=975-292.5=682.5

7.盈余公积=682.5×10%=68.25

8.未分配利润=682.5-68.25=614.25

9.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成本25

贷:库存商品 25

(2)借:所得税费用 29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2.5

10.资产负债表

11.利润表

二、采用后进后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分析、比较

经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多转成本15万元,多冲销存货15万元,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少确认所得税费用4.5万元。两种方法下应交的所得税均为292.5,所以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应作如下会计调整:

1.借:存货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2.借:所得税费用4.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5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以上三笔可归纳为一笔,即:

借:存货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5

贷:盈余公积 1.05

经过调整,表5中2007年调整后的年初数和表6中2007年调整后的上年数均与2006年初该项业务初次发生时,就采用先进先出法所提供的报表数据完全相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范文第5篇

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政策变化要点

(一) 修改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从原来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修改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 与税收协定相适应。

(二) 变分项征收为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税制, 征管模式相应调整

(1) 税目修订。新修订的税目由原来的11项合并至9项, 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合并为新税法的经营所得, 取消其他所得。居民纳税人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纳税。

(2) 征管方式改变。征管方式在原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基础上, 修订如下: (1) 引入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没有身份号码的, 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2) 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管理制度, 由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信息。 (3) 对综合所得采取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 (4) 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退税与扣缴义务人集中汇算清缴退税相结合的模式。 (5) 引入离境清税制度。

(3) 申报期限修改。自行申报、代扣代缴、预缴申报时间为取得应税所得次月15日内, 经营所得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

(三)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税率结构

(1)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3500元/月提高到60000元/年。非居民工资收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 不再保留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居民个人, 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作为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减项目。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待发布。

(2) 优化税率结构。优化调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缩小25%税率的级距, 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 详见下表。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保持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 但各档税率的级距进行了调整, 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0000元提高至500000元。

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和税率结构的优化给所有纳税人带来了税收利益, 中低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减税幅度更大, 新税法的修订体现了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导向, 使税收负担更加公平。

例如:不考虑社保等法定专项扣除, 月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要纳税45元, 按照新法不需要纳税, 减税比例100%;月所得12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纳税345元, 按照新法只需纳税90元, 减税比例57.21%;而月所得35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纳税7745元, 按照新法只需纳税6090元, 减税比例21.37%。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呈现随应税收入的增加减税幅度降低的规律。

(四) 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

对无正当理由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往来、居民纳税人设在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少分不分利润以及其他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形,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进行纳税调整, 补征税款, 并加收利息。

(五) 新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时间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起征点和税率。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法定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新法换算成按月标准后计算缴纳税款, 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应对措施

本次个人所得税修订从公布到实施时间较短, 政策变化较大, 应该高度重视,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一) 政策学习与培训

要密切关注政策动向, 准确理解和掌握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操作要求, 做好下属单位和员工相关知识的培训, 使新税法的实施顺利进行。

(二) 梳理现有相关制度, 对新税法下制度流程进行更新调整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对现有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梳理, 重点关注新的纳税风险点, 对原政策下已经不再适用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修改。例如, 新税法实施后原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股权激励对应的计税方式发生变化, 并入年综合收入纳税, 相关的制度及实施方案应进行修改。

(三) 扣缴系统及汇算清缴的准备

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接连两次需要对个人所得预扣缴系统做出及时准确的调整。应该设立员工附加扣除项目及相关票据的收集管理体系, 建立个人年收入汇总及预缴台账, 为汇算清缴做好准备。

(四) 外籍个人居民身份核定

需要按照新的规定梳理外籍个人来华时间, 核定居民身份, 确保新税法下的合规申报。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 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与各单位和广大群众息息相关, 需要各单位、个人密切关注、加强学习、认真应对, 在依法合规纳税的同时充分享受税法调整带来的政策红利。

摘要:本文对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政策变化要点从居民纳税人划分标准、税制及征管模式、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反避税条款、实施时间五个方面进行了归纳和解读, 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应对措施。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范文第6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于1980年的九月, 在当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经过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 国家有了全新的面貌, 改革开放后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 也促进了税法制度的不断更新, 个人税制在这三十多年中经过六次修改, 税款总额亦不断攀升, 年年创下新高, 截止到2017年年底,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了11966.33亿元。2018年8月31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集体通过了对个人所得税的第七次修改, 这一次是对前几次修改的完善和补充, 比前几次修改的幅度更大, 在紧密联系当前国情的基础下进行了更新, 是个人税制史上革命新的变革, 影响意义深远。新个人税制中对工资、资金所得, 劳动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四项纳入综合所得征税中, 并调整了对居民时间标准的判定, 还有很多细则与碎片化的内容, 充分说明了国家对税务改革的决心。本次个人税制改革是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转变进程中走出的重要一步, 是关心民众, 缩小收入差距, 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二、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要点

(一) 对国内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进行划分

以前对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时间定为一年, 新个税制度中将其改一年为一百八十三天。

(二) 将分项征收改为综合与分项结合的税收制度

(1) 税目修订。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把税目分为11种, 新修订的个人税制改11为9, 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权使用费用所得归纳到综合所得中且居民对这种四项收入所得应按年计算, 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归纳到经营所得, 取消了其他所得。

(2) 征管方式改变。修改以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自代扣与自行申报, 新个人税制颁布后进行了如下修改:第一, 在纳税过程中引入识别号制度, 中国境内公民的身份证即为纳税人识别号, 不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或没有身份号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识别号;第二, 补充说明纳税人申报制度, 纳税人申报纳税后由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出具扣税信息;第三, 改变原有的缴纳方式, 对综合所得收入进行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第四, 纳税人可自行汇算清缴后完成退税业务, 也可由扣税义务人集中汇算;第五, 首次出现离境清税制度。

(3) 申报期限修改。个人独立自行申报、代扣代缴的申报时间应为获得个人所得的次月十五天内;个体与企事业的经营所得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办理;综合所得应在次年的3月1号到6月底结算。

(三) 优化税率结构

对税率结构的改变是民众最关心的部分, 新个人所得税中优化了工资薪金的税率结构。首先,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调整到5000元。其次, 改变了原有的层次, 先是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然后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 其他三档保持不变。税务费用扣除标准提高有利于优化税收制度, 从根源上减轻了赋税, 整体向中低收入者倾斜, 让个人所得税法更加公平完善。为了充分说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小孙月收入7000元, 新个人税制颁布前, 他应缴纳税费为 (7000-3500) 10%-105=245元, 而使用新个人税制后他需要缴纳 (7000-5000) 3%=60元, 相当于比之前少缴纳了185元的税费。因此可以看出, 新个人所得税颁布后, 对工资薪金低收入的群体而言可谓福音, 降低了他们的缴纳压力, 同时也有缩短贫困差距之意。

(四) 增加了专项扣除费用

对公民而言, 增加了专项扣除费用, 包括老人赡养、子女教育、大病支出、继续教育、贷款利息等多个专项, 这些被扣除的费用都是计算综合所得税时应排除的部分。从扣除的专项费用上看, 基本上都是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既考虑到个人对上对下的生活费用, 还考虑到个人的住房学习生活, 极大程度地缓解了工薪阶层对税收的负担, 笔者相信这是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也是国家缓解人们生活负担的作为。

(五) 提出反避税条款

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第一次明确引入关于反避税条款的部分, 对无正当理由却偷税漏税的利益群体、个人, 税务机关有权对他们的税费进行调整, 在补缴税费的基础上添加利息。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修订的应对策略

本次新个人税制从修订提案到颁布实施的时间相对较短, 且改动幅度较大, 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及时了解新个人税制的改动, 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一) 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动

身为一名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土地上获取个人所得的人应该密切关注与新税制有关的内容, 新个人税制中对工薪阶层而言有极大的改动, 在关乎切身利益的条件下, 要密切关注后续政策的变动。本次修订中出现了诸多变动, 但是对某些细则仍没出具太细致的说明, 因此我们要在理解的同时迅速掌握要点, 并主动给周边人普及新税制, 让新个人税制得以顺利推行。

(二) 做好新政策实施初期的变动工作

目前我们对个人所得税的了解还停留在表层, 8月31日敲定了该税制后规定了两个实施时间, 今年的10月1日起开始施行部分内容, 即对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进行变更, 而剩下的内容会在新年来到之际的1月1日正式施行。两个时间间隔很短, 变动幅度却很大, 因此必须对两次个人所得税实施的细则有充分了解, 对出现的变动与调整进行学习。让新个人税制正式颁布后能顺利实施, 我们提前做好准备, 避免到时手忙脚乱。

(三) 梳理相关政策的实施流程

新个人税制的实施意味着原有的规章制度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 新个人税制中对纳税的要求、纳税的操作进行了全新阐释, 因此在它正式实施之前应先梳理好纳税的流程。同时, 鉴于本次修订首次引进了反避税条款, 个人应针对纳税的风险点多加关注, 了解反避税条款的要求, 以免自己出现违规行为, 对个人造成不利影响。

(四) 做好纳税人的身份核查

新个人税制中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 有了非常完备的阐释, 对国内的各位公民而言, 必须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主动及时的核查自己的身份。对外籍居民应该更加严格的对待, 了解他的工作情形与来华时间, 每人都应领取属于自己的识别号, 以便于根据新个人税制向当地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展望

新个人税制采用了两步走’的实施策略, 分别在今年的10月1日与2019年的1月1日施行。作为第七次修改, 新个人税制承上启下, 既传承了以前税制的优点, 保留了可取部分, 又大幅度的更新升级了具体条例。从改动的部分看, 新个人税制中把征收的来源定为源泉课征与申报纳税两种, 前者指从源征收, 即单位在支付收入时由支付单位依法对收入进行代扣, 目前国内的分类所得税制基本上采用这种方法。后者强调个人独立缴纳税款, 这种一般为按年度计算, 对年度汇算进行清缴, 这种交税方法适用于综合所得税。新个人税制中多次强调了公民的纳税申报制度, 对我国当前的国情而言, 要想实现新个人税制必须建立配套的综合所得税制度, 这对我国的税务发展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国家按照公民与非公民划分了纳税识别号, 把原先按月、按次的申报改成了预扣和按年度清缴, 这说明要增设很多步骤, 以实现上述操作。譬如准确核算个人所得收入、确认个人所得收入中可以扣除的专项费用的资料等等, 尤其是关于公民纳税的申报制度, 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工程, 国家税务部门必须先建立一个个人纳税征管库, 以识别号归类信息建立档案, 形成数据库才能完善税收的后续工作, 这本身需要长期且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从我国的发展实情上看, 源泉课程的方式依然会成为主要的纳税方法, 在后续工作中会建立新的数据库, 完善纳税人的认证, 丰富个人档案, 并在反避税条款的指导下严惩偷税漏税行为。总之, 在不断地更新改革中, 个人所得税法会趋向完善, 更符合中国国情。

摘要: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并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布后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在众说纷纭中拉开了新税制的帷幕,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的税制更加公平与科学。基于此背景, 笔者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政策进行了解读, 并提出了自己应对看法, 希望能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税制

参考文献

[1] 刘佐.给我们的所得税算笔账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税负变化和下一步改革的初步展望[J].紫光阁, 2012 (3) .

[2] 赵国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值得关注的那些信息[J].法人, 201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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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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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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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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