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鉴证范文第1篇
时间:2010-12-17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14060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
一、总则”
(一)中明确了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汇算清缴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三、《汇算清缴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四)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文件。 第二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总则”
(二)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规定是:“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属于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专项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所得税汇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与代理申报业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执行鉴证业务、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体,是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义务人。代理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纳税申报。
(二)权限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的范围是法定的,不存在委托人授权的条件限制。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事宜。
(三)业务性质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是提供证据的鉴证活动。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提供劳务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目标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汇算清缴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汇算清缴准则》的真实性,强调的是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对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任何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数据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汇算清缴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
汇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汇算清缴准则》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汇算清缴准则》执行业务。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3.解散、破产、撤销的清算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第五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承接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三)中规定了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出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
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
(四)注册税务师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是:“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四、承接条件的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汇算清缴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办理的汇算清缴事项。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2.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3.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就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
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第六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五)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具体是:“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二、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汇算清缴的状况。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鉴证对象如:本年经营成果、以前尚未弥补亏损的状况、免税状况、技术开发费发生状况、购置国产设备状况等内容。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鉴证对象包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等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所规定的都属于涉税鉴证对象,而且仅限于涉税鉴证对象。
《汇算清缴准则》的鉴证对象是依据税法设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立涉税鉴证对象。
三、鉴证对象信息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汇算清缴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等法定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主要是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以纳税申报表为基本形式。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税法强调法定原则,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申报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职业判断的事项很少。 第七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六)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
(一)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又称为正式标准,实际使用的定性标准是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文件的规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评价标准特征的内容和适用要求
对于按照会计数据填报的事项,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比如收入项目的填报,根据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对这三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
对于按照税法要求纳税调整后填报的事项,应以有关的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其他的法规文件为辅助评价标准。比如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对这两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
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第八条 所得税汇算证据的鉴证要求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七)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要求。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亦是指鉴证对象信息,两者的内涵相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有固定的法定内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应提交的申报表及其资料。
四、重要性原则
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汇算清缴计量结果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的严重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
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执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应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提交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
2.是否按符合该类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鉴证实施阶段有以下三个步骤: 1.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
在对纳税申报表审核鉴证过程中,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是必须执行的程序,鉴证人员主要应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然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如
果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能够预防各类错弊,就视为可信赖,据此设计符合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未能有效地运行,就不需要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2.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为证实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鉴证程序。符合性测试有以下特点:
(1)测试范围是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不是对所有的内部控制都进行测试,只有那些经过初步评价、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才进行测试。
(2)测试方法是对关键控制项目进行抽查。测试时只对其关键控制项目抽取若干样本进行审查。
(3)符合性测试一般选择在期中进行,不安排在期末进行。
符合性测试程序,无论是会计报表审计,还是对经济鉴证,都不是必经程序。因为,确定信赖内部控制是实施符合性测试的前提条件,如果鉴证人员不准备信赖内部控制,便可不实施符合性测试。 3.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4.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证据,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划分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等两类。
对于收集和评价会计核算证据,一般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在进行涉税鉴证时,不履行报表审计程序,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需要对会计核算证据进行延伸审计,可以参照审计鉴证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业务,实施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三个步骤。
对于收集和评价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内部控制的调查和初步评价这一步骤。由于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5.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所得税汇算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终了后至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所得税汇算鉴证实质性测试范围,包括收集、评价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
(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汇算清缴项目金额,获取汇算清缴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会计核算证据,它是根据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会计科目,取得的信息资料; 2.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会计核算证据的收集。
收集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下列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下列资料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1.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文件、收付款收据、银行入账出账的票据单证。
(七)纳税调整证据的收集。
收集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涉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发票、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等书证资料。
(八)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九)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首先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章 收入鉴证实务
第九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及各项具体收入的审核 《汇算清缴准则》 “
二、收入的审核”部分规定了收入审核的具体内容。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二)收入审核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规定,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
2、
3、
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收入的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部分,是按两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的五个明细项目组成;第二个层次由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五个收入项目和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两个收入项目等共七个项目组成。
收入项目的填报,一是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这属于会计核算证据;二是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这类按税法规定取得的信息资料,属于纳税调整证据。对于收入的审核,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评价与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评价,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二)主营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
1、
3、4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的经济业务实质性测试;三是第5项,是具体销售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
2.截止性测试技术的使用。
为防止销售记录截止的错误,审核时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记录的销售业务与销售发票和发运凭证进行核对,这就是销售截止测试,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鉴证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会计记录的归属期是否正确,是否有将主营业务收入提前至本期或推迟至下期记账的情况。审核人员在鉴证中,应该关注三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一是开具发票日期或者收款日期;二是记帐日期;三是发货日期。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的关键就是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会计期间。
3、主营业务收入价格
鉴证人员应当获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合理,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销售价格。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规定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选择实质性测试的类型和鉴证审核目标等两个角度,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
1、5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
2、3项,从实质性测试和鉴证审核目标两个角度,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评价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要求;三是第4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性的认定。
真实性或称有效性,是指所列的余额是真实的。真实性的认定实际上是指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或发生,要证明鉴证内损益表所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的认定。
完整性,是指发生的金额均已包括。完整性的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均以列入。 3.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其他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
四、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中,对补贴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二)补贴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其中第3项是应该删除的事项,因为它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鉴证内容,不属于补贴收入鉴证内容。其余3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缴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10项,其中第
2、
3、
4、
5、
6、10项属于流转税的视同销售内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的鉴证事项。其余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计算。
收到补价方“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金额,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余额,确认计算。
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属于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作为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交易。 2.注意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确认范围有区别。
在审核鉴证中应该注意,流转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内容是不同的,一是有些价外费用只是作为计算流转税的依据,而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内容;二是视同销售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一样,在实务操作当中,不能将流转税的应税销售商品收入额直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业务收入。 3.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六、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六)投资收益的审核”中,对投资收益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
额的准确性。
(二)投资收益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共有7项,其中第
2、6项不属于投资收益的审核鉴证内容,第
2、6项是初始投资评估增值所得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事项。第
1、
3、
4、
5、7项属于投资收益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申报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鉴证。
七、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二)营业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6项,都属于营业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营业外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反映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这类收益只发生在有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这项收益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该项收益;支付补价方,不可能发生这项收益。
2.营业外收入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仅包括转让所有权。
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除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核算的内容。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应于特许权已经转让,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技术转让收入可借鉴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方法处理。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中,对该类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第
1、
2、
3、
4、5条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8项,都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该项规定,基本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收入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主表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鉴证主表收入总额应取得的证据
(一)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二)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三)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取得补贴收入的有关文件、收款收据、银行入帐的票据单证;
(七)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其他收入”等四个收入事项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补贴收入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
序。
(二)补贴收入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永久性差异。会计上对税法规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免征所得税部分,作为补贴收入,增加了利润;按税法规定年末纳税申报时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性差异。会计上对企业以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为基数,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收到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税法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在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事项的鉴证。
审核下列两项不属于“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是否按下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账务处理不规范且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方法,应按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鉴证
对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证据,执行鉴证业务,主要是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会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
(一)确认范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范围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1.行为不同。会计上商品销售仅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行为,而对投资、捐赠、自用不作为销售处理;而税制商品销售既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又包括视同销售。既包括货币性交易,也包括非货币性交易。
2.对象不同。会计上属于商品的交易对象仅包括用于销售的存货,不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税制上商品的交易对象,既包括会计上的商品,又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如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征收营业税,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
3.内容不同。会计收入的内容仅限于销售商品的价款收入,而不包括价外费用;税务上的收入在内容上既包括销售商品价款,也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
(二)确认时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三)现金折扣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现金折扣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作为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进入会计成本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的征管上,如果在折扣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未将享受的现金折扣计入成本,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做调整增加处理。
(四)商业折扣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对商业折扣,税法是形式为主的原则,强调返还款必须在同一张销货发票上列明,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会计上是实质为主的原则,强调收入可靠计量,将折扣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五)销售折让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在购销双方就销售折让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销售方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的情况下,关于销售折让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运用问题。
会计上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性条件不具备只有形式条件,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税法强调的是法律形式,只要具备了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不具备,也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六)预收款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一次预收销售是在交货时货款作收入处理。分期预收款销售,在商品交付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销售方的一项负债处理,待货物实际交付后货款作销售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对分期预收款销售的处理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在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作销售收入处理。
预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于预收款的销售会计上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适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七)售后回购差异事项鉴证。
会计与税法关于售后回购的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定性不同。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税法则不同,它强调的是法律形式,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2.对收入的处理不同。会计将收取商品价款不作为收入处理,流转税、所得税均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在纳税申报时计入纳税申报表。
(八)销售退回差异事项鉴证。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的纳税调整。企业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先汇算后决算情况下,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调减报告销售收入,会计决算报表中已经调减报告销售收入,造成报告的会计报告销售收入小于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对于先汇算后决算所产生的,同一报告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决算计算结果小于纳税申报计算结果,所形成的差额,应在下一报告作为纳税申报调整减少项目。
(九)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对于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是原则上的差异,会计处理上强调谨慎性原则,考虑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风险;而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经营上的潜在风险。二是处理方式的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会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职业判断;税法要求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规定,按法定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业务处理。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
对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确认原则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税法坚持法定原则,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二)计量条件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成本补偿情况计量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在税务处理上,所得税对于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应按财产损失处理,财产损失未经批准不得扣除。
(三)配比原则的使用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照成本补偿的情况确认收入。在配比原则的运用上数量界限是确认的收入只能等于或小于成本,不能大于成本。对于这类交易情况现行所得税税制正常经营性损益事项,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是针对金融企业来说的,银行贷款收入属于其让渡金融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企业债权投资的利息、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
税收制度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二)利息收入的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息主要指金融业务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除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之外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平时账务处理时,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年末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国债利息收入作纳税调减,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确认时间不同。会计准则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比较原则,在把握上是看什么时候具备两个确认条件,什么时间具备就什么时候确认,给会计人员较大的判断性选择;税法规定了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在以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因为已经提前完税,在该会计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四、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
对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税法对计量和确认方法的选择更灵活。税法规定,企业能够可靠预计收入和配比费用的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预计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按上年的实际、计划数或其他方法)先预缴所得税款,到工程完成后再汇算清缴。会计上对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合同成本的收回情况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条件与会计不同。会计对建造合同的完成结果区分可靠估计和不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没有这个条件限定,对于会计有关合同完工情况的专业判断,并不全部认可,主要是依据建造合同的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还规定了许多的限定条件。
五、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对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六、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计价标准不同。会计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是按成本价转出存货,并确认相关项目的成本。税法则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确认转出存货的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前提条件不同。会计准则按照连续经营的假设,对于非日常活动性的交易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从会计角度来看属于偶发性的边缘性的业务,不属于日常活动性质的交易行为。税法认定视同销售作为应税收入,是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来划分的,不是按照日常活动的标准,只要是经营性的无论是日常性还是偶发性的全部应作为经营收入。
(三)划分标准不同。会计准则强调流入标准,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视同销售不增加权益,只是资产的转换,会计准则就不做销售处理。税法强调流转环节标准,不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而是以交易环节作为确认条件,有些视同销售业务尽管没有改变财产的权属,但是在流转环节上发生了移动,就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
七、非货币性交易的鉴证
“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金额,收到补价方,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金额,确认计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需要划分视同销售金额和营业外收入金额的情况,发生在收到补价的企业。这项内容是收到补价方,填报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中的补价应确认的净收益金额。
八、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对于营业外收入的鉴证,重点是审核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收入,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九、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注意把握“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所包含事项。税收
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所列举的事项,还包括主营业务当中的差异调整金额、计量差异调整金额和前面列举的具体交易纳税调整金额。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基本业务收入的审核,一是内容审核;二是确认时间审核;三是计量审核;四是会计处理。审核的关键是对上述四个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对于未按会计核算的收入,所造成的差错,对收入总额有影响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金融企业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应收利息时间的确认标准差异。税法与会计是期限相同,时点不同。
(二)计量基础不同。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税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国债利息的差异。会计上计入利润,税法给予免税优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鉴证业务应分步进行:第一步,对收入项目征免税的划分,划分出被鉴证单位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第二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调整的收入事项。
二、免税收入的有关证据的鉴证
(一)证据的取得。
1.直接划拨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2.间接转拨经费。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3.证据提交。转拨单必须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课题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课题)经费,以上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5.课题设立文件。
(二)免税收入的鉴证。
对事业单位免税收入的证据分析评价,一是要验证项目情况;二是查证拨款单证、合同等证
据取得情况;三是经费划拨情况;四是属于财政资金设立的课题项目,应对该项目的立项依据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总额。
二、纳税调整事项鉴证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填表的要求是使用事业单位的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上的信息与收入项目明细表的信息不对应,在没有使用新的收入项目明细表之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这张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注册税务师对该表执行鉴证业务也应执行下列程序: 第一步是将会计核算信息资料按照收入项目明细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第二步是对交换交易收入中,会计上不作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作收入的项目,和经营收入中时间性差异事项和永久性差异事项,做收入纳税调整处理;
第三步是确认免税所得,确认免税收入,不仅要关注是否有文件依据,更要注意鉴证实际交易性质是否有证据证明,属于免税收入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收益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持有投资收益的鉴证。 1.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短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会计制度冲成本,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计所得。 (2)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会计制度不作账务处理,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3)权益投资确认时间,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2.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长期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新旧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一致的。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1)成本法下的股息性所得分配来源不同。 (2)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差异。 (3)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4)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不同。
(二)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三)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计算。 1.投资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投资转让净收入,按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确认。
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有关数据,是根据会计资料的有关数据计算取得,审核时重点是有关业务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四)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差异调整。
对于“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鉴证,第一步是按上述要求计算,第二步是进行纳税调整。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1.短期投资处置所得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取得的持有收益确认当期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短期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 2.长期债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长期债权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 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1)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2)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确认时间的程序要求; (3)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 4.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 (1)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2)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同;
(二)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三)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四)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相同;
(五)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六)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第三章 扣除项目鉴证实务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准则》“成本费用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和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二)成本费用鉴证的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
2、
3、
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
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成本费用鉴证的评价标准。
成本费用的鉴证评价标准,是指鉴证评价的法律依据。在执行业务时,要区分三种情况选择评价标准。一是可据实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会计准则,因为税法在这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鉴证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限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和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准则是次要标准,鉴证的主要目的是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三是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只能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评价,会计上无论是作为成本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
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准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11项,第1项属于符合性测试,第2~10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两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3~10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分析性测试。
《汇算清缴准则》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测试方法做了案说性的介绍。 本指南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在鉴证实务部分,根据申报表的要求,对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补充规定。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三)其他业务支出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两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其他业务支出的差异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异是一样的,都属于生产经营性差异。具体处理方法请参照主营业务成本的程序,执行鉴证业务。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分别提出了具体的鉴证方法。主要要求是,每一笔被确认
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应确认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支出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二)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项属于营业外支出鉴证的应关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二是第2项中规定的5个小项中的(4),属于公益性捐赠鉴证事项;三是第2项中规定的其他(1)、(2)、(3)、(5)等四个小项,属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事项。
对于上述营业外支出的事项,审核鉴证时应注意,在这部分内容中,不要考虑纳税调整事项,需要做的只是评价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政策。对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不执
行《汇算清缴准则》,而应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中,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共有2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审核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之间,不存在对应的配比关系。
2.资产评估减值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前扣除的项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项目不得税前扣除,审核的关键证据是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还包括纳税人本发生的调整以前损失的事项。
七、期间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中,对期间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二)期间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有关规定,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在执行鉴证业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期间费用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报的,对期间费用的鉴证,主要是审核是否按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对于限标准税前扣除的、经批准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不作为执行期间费用鉴证业务这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而应在纳税调整事项中做专项鉴证处理。
2.重点关注事项,是期间费用中的会计差错是否全部更正。 3.采集数据时,不要发生抄录错误。
4.注意记录期间费用中所存在的差异事项,为纳税调整做好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主表扣除项目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的取得
(一)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二)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支付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缴款凭证;
(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扣除项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其他扣除项目”和“投资转让成本”等四个扣除项目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税金确认时间。
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税金税前扣除的时间是缴纳时间,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原则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而不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对于按照纳税义务时间预提的税金,超过了纳税申报期仍长期挂账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税金确认的范围。
税金确认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义务的选择;二是计税依据的范围。
(三)税金的计量。
税金的计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税率选择,二是税额计算,三是已缴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计算口径的差异;
(二)确认方法不同;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成本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三、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营业外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四、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五、期间费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于期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期间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事项,应在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成本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对投资收益的鉴证,应按下列方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执行鉴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验算
初始投资成本,按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鉴证审核,第一步是鉴证取得的会计数据是否可靠,第二步鉴证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注册税务师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未领取的股利股息,会计与税收均确认为成本。
(二)大额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会计资本化税收不资本化。
(三)取得投资,会计上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成本,税法要求将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四)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会计调整投资成本,税法强调历史成本。
二、计税成本调整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对追加股权投资、减少股权投资、发生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等三项业务的差异事项,做为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被鉴证单位按权益法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和收到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投资转让成本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成本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转让成本。
第四章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准则》“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额(含零余额)。 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 (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 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 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 (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 (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
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 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 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盘点。 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独记账。 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9.审核本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否一致。 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 (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 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 (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 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 (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 (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 (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 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 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 (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 (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 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下一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确。 (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和成本、纳税调增、调减项目等执行鉴证
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在整理工作底稿时,有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证据资料,应作为本指南制定的工作底稿范本的补充资料。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涉及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鉴证事项,应选择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五章 纳税调整事项鉴证实务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准则》“纳税调整的审核” 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纳税调整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对纳税调整审核的基本方法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期末余额是否
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
支,少于上一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纳税申报前5个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可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二、纳税调整事项的鉴证
对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税前弥补亏损、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扣等执行鉴证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的“纳税调整”鉴证事项,应选择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依据附表填报事项证据
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2.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3.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4.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6.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7.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8.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9.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十一个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时,仅就本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有关“附表”时执行。
三、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鉴证范文第2篇
国税发[2009]88号
颁布时间:2009-5-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
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
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
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
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
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
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
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务
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
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
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
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
明。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
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
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
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
定为损失。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
产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
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
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
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
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
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
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
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
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
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三十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
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认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
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
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
清偿证明。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七)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
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八)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九)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
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
(十)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十一)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
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二)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
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十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
判决书。
(十四)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
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十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
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
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
认。
第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
保人的追索情况。
(二)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
人的追索情况。
(三)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
为账面余额的5%. 第三十九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
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
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第四十二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企业所得税鉴证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 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 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第八条 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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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 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审核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 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二节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八条 鉴证非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 鉴证存货损失,应关注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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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
(六)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七)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关注计税基础、以前年度调整摊销额、可转回金额等因素;
(八)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未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 鉴证在建工程损失,应关注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在建工程的存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五)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鉴证生物资产损失,应关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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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
(四)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鉴证贷款类债权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三)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四)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六)关注是否属于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有贷款损失以外的损失混同贷款损失申报扣除;
(七)申报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八)按照税法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管理要求,区分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分别取得充分、适当证据;
(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被鉴证人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被鉴证人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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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审核资产损失项目有关证据资料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第三十三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十四条 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五条 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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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证报告所盖印章和报告日期等,具体包括: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盖章、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税务师事务所公章、报告日期;
(六)鉴证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条 鉴证报告附件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鉴证报告经事务所内部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规定方式报送。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 第四十二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中披露,作为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项目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鉴证人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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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 (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损失审核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鉴证范文第4篇
(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编制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及时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察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收入总额元,应纳税所得额元,应纳所得税额元;已申报缴纳所得税额元;本的减免所得税元,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审);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整汇总表;
4、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 (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自行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元,经我们审核,的应纳所得税额元。具体审核情况如下(分项说明有关调整事项):
(一)销售(营业)收入
(二)销售(营业)成本
(三)其他扣除项目
(四)期间费用
(五)投资所得(损失)
(六)纳税调增项目
(七)纳税调减项目
(八)税前弥补亏损
(九)免税所得
(十)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十一)加计扣除额
(十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十三)减免所得税额
(十四)税务机关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企业所得税鉴证范文第5篇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20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情况进行了鉴证。我们鉴证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参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及指南,对被鉴证单位提供的凭证、账册、有关会计资料和数据,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被鉴证单位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项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被鉴证单位应当按照鉴证业务委托书的要求使用鉴证报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鉴证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鉴证人及其所在的鉴证机构无关。
经对被鉴证单位年度资产损失事项进行鉴证,我们确认资产损失总额元,在本报告所依据的鉴证资料和鉴证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宜。具体数据
第1/59页
如下:
(一)货币资产损失元;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元;
(三)债权性投资损失元;
(四)股权性投资损失元。 资产损失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2/59页
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审核事项说明;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表;
四、资产损失认定证据及相关材料清单。
五、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3/59页
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1.企业名称: 2.成立日期: 3.税务计算机代码: 4.税务登记证号: 5.地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7.注册资本: 8.企业类型: 9.经营范围:
10.股东及股权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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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企业资产损失审核事项说明
一、鉴证事项形成原因
事务所根据《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依委托对被鉴证单位公司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一)执行《》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自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按照《》的规定制订并实施。 1.成本结转方法为;
2.固定资产按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 3.低值易耗品采用摊销法。
(四)记账本位币为。
三、资产损失扣除范围说明 允许扣除资产损失的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损失的资产。具体资产情况如下: 1. 2. 3. 4. 5.
四、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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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现金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现金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2)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3)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4)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5)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6)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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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8)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9)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10)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短缺金额元=现金账面余额元-现金盘点额元
②现金损失金额元=短缺金额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 2.现金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现金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1)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2)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3)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4)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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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5)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6)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7)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8)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9)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10)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并且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现金损失原因为。
经对现金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的现金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银行存款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银行存款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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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2)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3)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4)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5)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6)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7)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8)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9)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10)在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银行存款损失金额元=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元-可回收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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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存款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银行存款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1)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2)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3)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4)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5)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6)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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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8)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9)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10)在开户银行银行存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银行存款损失原因为。
经对银行存款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的现金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应收账款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应收账款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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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3)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4)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5)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6)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7)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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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8)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9)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10)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应收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2.应收账款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应收账款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1)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2)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3)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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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4)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5)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6)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7)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8)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9)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为。
(10)债务人名称为的应收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应收账款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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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经对应收账款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的应收账款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预付账款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预付账款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2)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3)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4)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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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5)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6)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7)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8)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9)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10)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预付账款净值元=资产账面余额元-已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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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预付账款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可回收金额元 2.预付账款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预付账款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1)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
(2)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3)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4)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5)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6)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7)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8)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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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9)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10)债务人名称为的预付账款,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而且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预付账款失原因为。
经对预付账款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 款的预付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存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存货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存货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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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4)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5)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6)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7)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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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8)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9)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10)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存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存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存货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1)存货盘亏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存货盘亏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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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存货盘亏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的存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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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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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的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存货被盗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存货被盗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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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存货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的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固定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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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3)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4)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5)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6)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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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7)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8)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9)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10)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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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②固定资产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固定资产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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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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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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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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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建工程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在建工程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3)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4)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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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6)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7)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8)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9)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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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10)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在建工程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在建工程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1)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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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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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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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物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生物资产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3)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4)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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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5)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6)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7)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8)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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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9)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10)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生物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生物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生物资产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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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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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性生物资产因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生产性生物资产因病虫害、疫情、死亡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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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因病虫害、疫情、死亡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生产性生物资产因病虫害、疫情、死亡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盗伐、被盗、丢失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生产性生物资产盗伐、被盗、丢失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①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②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③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④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⑤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⑥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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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⑧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⑨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⑩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盗伐、被盗、丢失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生产性生物资产盗伐、被盗、丢失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抵押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抵押资产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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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3)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4)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5)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6)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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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7)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8)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9)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10)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抵押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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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元
②抵押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抵押资产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抵押资产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1)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2)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3)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4)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5)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6)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7)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8)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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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9)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10)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抵押资产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抵押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其他资产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其他资产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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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3)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4)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5)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6)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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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8)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9)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10)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其他资产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元+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责任人、保险赔偿等抵扣金额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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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资产损失发生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其他资产损失的发生情况有关证据资料如下: (1)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2)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3)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4)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5)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6)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7)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8)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9)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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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产,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是存在的,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归被鉴证单位所有,根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在年度该资产损失已经发生,并经依据管理当局和批准文件进行处置,损失的原因为。 经对其他资产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评价,未发现不能确认为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证据。我们意见,应作为年度其他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债权投资损失扣除事项说明 1.债权投资损失金额情况说明
经鉴证,被鉴证单位年度发生债权投资损失金额元,鉴证确认的具体数据如下:
(1)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债权投资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债权投资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2)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债权投资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债权投资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3)资产,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年度为年度,实际发生的年度为年度,发生的损失金额元,计算情况如下:
①按税法计算的债权投资净值元=资产账面原值为元+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元
②债权投资损失金额元=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元+清理费用和税金元-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元
企业所得税鉴证范文第6篇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
1 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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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2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