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会计处理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基于信息不对称,梅耶斯提出了优序融资理论,即企业融资时会优先选择内部融资、然后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股票融资。本文探讨了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即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和融资租赁的融资次序问题。实证分析了我国企业债务融资现状,发现我国企业债务融资次序是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和融资租赁。依据理论债务融资次序,分析了形成该种不同融资次序的原因和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债务融资次序 优化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企业债务会计处理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实现了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照相同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作“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本文围绕这一会计处理,探析计算股权“投资收益”时应考虑的诸多影响因素。
[关键词]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影响因素
一、不同投资时点对计算投资收益的影响
(一)假设投资企业在某年1月1日投资时
甲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向乙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后持股比例为20%,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甲、乙两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相同,投资时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甲、乙双方没有发生除投资以外的交易或事项,乙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要求计算甲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进行会计处理。
甲企业2008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乙企业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持股比例=1200×20%=2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二)假设投资企业在某年4月1日投资时
仍以上题为例,甲企业向乙企业的投资时间为2008年4月1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甲企业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180万元(1200×9/12×20%)。因为投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以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依据。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0
贷:投资收益
180
二、投资持股比倒变化对计算投资收益的影响
(一)按分段持股比例计算
A企业干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万元向B企业投资,取得B企业10%的持股比例,由于A企业有权参与B企业的决策制定,所以对B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2008年3月1日,A企业又以银行存款25万元向B企业进行投资,又取得B企业8%的持股比例,A企业追加投资后仍对B企业具有重大影响。B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85万元,其中1至2月份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要求计算A企业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A企业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15×10%+(85-15)×18%=14.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4.1
贷:投资收益
14.1
(二)按加权平均持股比例计算
仍以上题为例,假如无法获悉1至2月份实现的净利润,其他条件不变。
加权平均持股比例=10%×12/12+8%×10/12=16.67
或=10%×2/12+18%×10/12=16.67%
A企业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85×16.67%=14.16(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4.16
贷:投资收益
14.16
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对计算投资收益的影响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指投资企业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一致而形成的差额。在此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对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股权投资收益的依据。其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应享有投资收益=调整后净利润×持股比例
调整后净利润=调整前净利润-(按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成本费用一按账面价值计算确定的成本费用)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7月1日购入乙公司4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4500万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除下表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如表1)。
已知乙公司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92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6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进行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零。甲、乙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与事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乙公司调整后净利润=920-[(1080-860)×60%+(2400/16-1800-360/16+(1200/8-1050-210/8)]=683(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的投资收益=683×6/12×40%=136.6(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36.6
贷:投资收益
136.6
四、顺流与逆流交易对计算投资收益的影响
顺流、逆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其中,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将资产出售给投资企业的交易为逆流交易;投资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交易为顺流交易。应当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只要购入方在购八年度没有将所购资产对外出售,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时,都应将其内部交易未对外实现的利润予以剔除。另外对于逆流交易,出售年度计算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时。则将对外交易实现的利润予以加回。
例1、M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取得甲公司25%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从而能够对甲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M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甲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M公司与甲公司所采用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一致,持有投资期间M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M公司有一非全资子公司N公司,M公司于每年年未编制合并报表。2008年9月18日甲公司将成本为7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M公司,M公司以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核算,至2008年12月31日,M公司以对外出售了60%,剩余的存货于2009年全部出售。甲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900万元,甲公司2009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8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进行2008年、2009年与M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
(一)2008年M公司会计处理:
1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2900-(1000-700)×40%1×25%=695(万元)
2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95
贷:投资收益
695
3 编制合并报表时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1000-700)×40%×25%]
贷:存货
30
(二)2009年M公司会计处理:
1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2800+120)×25%=730(万元)
2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30
贷:投资收益
730
3 编制合并报表时不再进行调整。
例2、M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取得乙公司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与R公司共同控制了乙公司,M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除有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外。其他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账面价值80万元,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4年,M公司与乙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一致,M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M公司有一非全资子公司N公司,M公司于每年年未编制合并报表。2008年10月8日,M公司将一库存商品出售给乙公司。成本600万元,收入为900万元,乙公司购入后作为存货核算,至2008年12月31日,乙公司全部没有对外出售。乙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3 000万元。到2009年末止,乙公司出售了该存货的80%,2009年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2 6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进行2008年、2009年与M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
(一)2008年M公司会计处理:
1 应享有投资收益=[3000-(100/4-80/4)-(900-600)]×11/12×50%=1235.21(万元)
2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235 21
贷:投资收益
1235.21
3 编合并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450(900×50%)
贷:营业成本
300(600×50%)
投资收益
150
(二)2009年M公司会计处理:
1 应享有投资收益=[2600-(100-25/2-80-20/3)-(900-600)×20%]×50%=1267.5(万元)
2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67.5
贷:投资收益
1267.5
3 编台并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
90(900×20%×50%)
贷:营业成本
60(600x×20%×50%)
投资收益
30
企业债务会计处理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保护自然和环境,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经营成本除了包含传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外,还应该把环境成本作为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企业加强环境成本控制的紧迫性将越来越强。然而,我国环境会计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很不完善。本文试就企业环境成本的内涵、会计处理及其控制做些探讨。
一、企业环境成本的涵义及确认
环境成本是指,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具体可分为:环境污染补偿成本、环境治理成本、环境保护维护成本、环境保护发展成本等。
环境成本应在其首次得以识别时加以确认。与环境成本有关的会计问题关键在于,成本是在一个还是几个期间确认,是资本化还是计入损益。如果环境成本直接或间接地与将通过以下方式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关,则应当将其资本化:(1)提高企业所拥有的其他资产的能力,改进其安全性或提高其效率;(2)减少或防止今后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3)环境保护。此外,对于因安全或环境因素发生的成本以及减少或防止潜在污染而发生的成本也应予以资本化。
许多环境成本并不会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不能将其资本化,而应作为费用计入损益。这些成本包括:废物处理、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清理成本、清除前期活动引起的损害、持续的环境管理以及环境审计成本,因不遵守环境法规而导致的罚款以及因环境损害而给予第三方赔偿等。
二、企业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原企业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与会计有关的会计科目,如环境资产、环境成本、环境负债以及反映企业对环境、自然资源的人类的损害和赔偿的会计科目,反映企业在改善生态环境和延期资源以及安全生产所提供的社会效益。
根据环境成本费用的性质,按不同的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1.资产核算。
在开采自然资源并形成资源产品的过程中,耗费的各种自然资源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可认为是对环境资产存量的核算,而将自然资源的耗减作为一项费用核算,其确认与计量均可参照“原材料”项目进行,在会计处理时可以将耗减费用作为一个成本项目列入到资源产品成本中去,在成本项目中增加一个“耗减费用”项目,专门核算资源产品耗用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同时为了保证“环境资产”账户能反映某一会计主体所拥有的环境资产总量,应设置“环境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反映耗用自然资源而减少储量的货币表现。
2.资本化处理。
费用按其支出以及与资产的关系,在会计处理中可分为:(1)费用的发生能够独立形成自然资源,如人造森林、草场的费用。会计上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环境资产进行核算。但由于自然资源形成周期较长,而实际成本原则要求资产一旦入账后,一般情况下不能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在维持费用发生的整个期间内,可以通过“环境资产准备”账户归依发生的费用,待其形成效用能力时,再转为环境资产。(2)费用的发生不能形成独立的环境资产,只是有助于环境资产发挥其功能。这些费用相当于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追加费用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费用计入相应自然资源的价值;如果不能带来未来相应效用,或金额较小时,可作为当期费用处理。(3)费用的发生有助于环境资产发挥效用,同时又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定义时,应将其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4)当支出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设备时,如污水处理设备,也应资本化,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可参照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3.记入当期损益。
当支出与资产无关时,则属于收益性支出,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但是生态资源保护费用产生的效用是长远的,受益范围是广泛的,而支出往往是近期的,个别发生的,因此按照会计惯例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如果企业对“三废”的治理取得一些产品收益、免缴所得税等优惠,实际上是一种为生产副产品而发生的费用,通常按照副产品的成本核算方法对其进行核算,将其发生的费用作为副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如果发生的费用不能产生副产品,则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可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另外,当与环境有关的将来可能支付的费用,能够被合理而可靠地计量时,作为环境负债(或有负债)处理。当企业被罚款或被勒令停产、减产而发生损失时,作为环境损失处理。
三、企业环境成本的控制
1.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
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是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是提升企业形象,降低成本,改善环境管理状况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本着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宗旨,为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环境意识,管理和操作技能,企业应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识别环境因素,制订环境目标、指标、方案、编制运行程序,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识别并获取适用本企业的环境法律法规并定期检查遵循情况。
2.大力推行环保型生产工艺。
对于那些资源消耗较大、污染严重、环境成本较高的必需品的生产项目,除加强企业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外,最重要的是淘汰那些落后的技术工艺而采用环保型的生产工艺。
3.控制环境治理成本。
这是环境成本控制的关键部分,包括环保设施运转、环境项目运行、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和环保事务的管理。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如果处理得当,可降低企业成本,增加效率;反之,则会提高处理成本。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1)“变废为宝”。从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中寻找效益,达到综合整治。这种变废为宝的做法,不但治理了污染,而且增加了效益。(2)“以废治废”,即利用不同企业产生污染物的不同性质达到以废治废的效果。(3)通过环境区域治理规划,采用集中排污治理的方式来降低区域内各个企业的环境成本支出。这种集中排污治理方法对于小企业密集的区域较为适合。
4.强化政府的引导职能和协调职能。
尽管传统的市场经济模式长期奉行政府职能弱化,对经济放任自流,但其走过的路也并非一帆风顺,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也出现过诸如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只是当污染积聚到一定程度后,才开始治理,即“末端治理过程”,因此,必须强化政府引导协调功能,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健康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应充分突出财税、金融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最大限度地消耗高耗能企业和垄断性企业追求高额利润,抢占廉价资源的掠夺性现象,从而有效地引导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利于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西安比特思维软件有限公司)
企业债务会计处理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从历史的视角回顾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发布及历次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其经济后果;在此基础上,将我国债务重组准则与美国现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比较,阐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内容,并对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应发挥的作用进行概括性总结。
【关键词】债务重组;历史沿革;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公允价值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并从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这是继1998年首次颁布、2001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第二次修订之后,财政部第三次修订该准则。从债务重组准则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可以看出,该准则的历史沿革既有其独特的经济背景,又有与我国会计准则变化趋势相关的缩影。
一、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与历次变迁
1. 1998年:为摆脱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困境,债务重组准则应呼唤而出台。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外资企业大量进入,国有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再加上历史沉积的社会保障负担、企业冗员等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日益恶化、亏损日趋严重。同时,“拨改贷”“供改贷”等金融改革措施导致国家对国有企业投入不足,各种利税政策负担使得国有企业难以建立合理的权益积累机制,国有企业大多数处于举债发展的状态[1] 。以上因素叠加,使得大量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债务负担过重,甚至濒临财务困境。同时,银行等债权人形成了大量的呆账、坏账,在经济发展中积累了巨大的风险。
为了化解信用风险和债务危机,我国政府实行了众多创造性的改革措施,如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等债务重组方式、推动企业政策性破产、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等。完善的法律与会计规则是这项改革中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如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首次颁发并规定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这两项规定分别对应了债权人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采取的两种常用办法——破产和债务重组。
与企业破产相比,债务重组可以是庭内解决方案,还可以是庭外解决方案。尽管当债权人众多时其存在协商难度大的不足,但是其历史更久、存在更普遍、成本更低、更灵活高效,且对债务人声誉带来的影响更小,尤其是对于持续经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债务人而言,进行债务重组比破产更符合债权人的利益。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在1998年以前一直没有关于债务重组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债务重组准则在实务规范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1998版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这样的定义与当时的经济背景有关。该版准则还有两大特色:一是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首次引入公允价值概念,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二是肯定了债务重组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将重组过程中产生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偿债的资产、股份或新债务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在当时的宏观背景下,一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了政策性破产。相比之下,更多的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采取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办法摆脱财务困境。可见,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确实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债务重组业务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理清债务纠纷、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2. 2001年:市场监管环境的改变与债务重组准则的第一次修订。1999年施行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但是在我国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可操作性差,估价技术不够成熟,为一些上市公司操纵估值、扩大利润提供了空间;二是上市公司在我国地位特殊,壳资源的价值远高于相应的债务价值,关联方或债权人愿意牺牲债务利益而“弃车保帅”;三是对于债务人遇到财务困难这一前提条件的判断细节缺乏规定,使得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够明晰。事实上,部分上市公司将这一规定视作扭亏为盈或摘掉ST帽子的良方,通过债务重组操纵报表利润。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于2000年12月颁布了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且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訂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取消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条件,扩大了债务重组的适用范围。这一变更主要是考虑到修订后的准则同样适用于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第二,限制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而采取了账面价值,增加了计量的可核实性。比如,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第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的重组损失确认为当期损失,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将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形成的差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形成的债权的减记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其余情况下既不形成收益,也不形成损失,而是以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计量获得的非现金资产和权益。此外,要求企业对准则施行之前的债务重组进行追溯调整。
这次准则修订通过以上三点变动有效限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规范了资本市场秩序,堵住了制度的漏洞,解决了1998版债务重组准则的缺陷,符合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技术不成熟的基本情况。罗炜等[2] 发现,本次准则变更削弱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股权再融资和撤销ST的动机。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市场监管的角色。这一修订与当时财政部修改会计规范思路是相同的,同期被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都在取消或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这样的思路也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比如,谢德仁[3] 认为,会计规则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责任去承担资本市场监管的职责,越俎代庖的监管式会计规则会损害会计准则的内在一致性。
这次准则修订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债权人对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和权益的入账价值按照债务的账面价值计量,使得债权人的资产与其实际价值相背离,在资产减值、折旧等后续计量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第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不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处置损益,混合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混淆了资本和利得的界限。第三,对公允价值的取消尽管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势相背离,这为未来准则的进一步修订埋下了伏筆。
3. 2006年: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与债务重组准则的第二次修订。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飞速提高,资本市场的监管秩序逐渐变好,公允价值的获取逐渐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条件。在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国际趋同的背景下,会计的国际化和国际趋同也提上了日程。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就是其中之一。
第二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定义上重新要求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条件;第二,在计量属性上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要求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资本公积与债务重组损益;第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均需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与2001版相比,在债务重组定义、计量属性、债务重组损益方面有重大变化;而与1998版相比,仅在细微之处有差别。这次准则变更在当时又引起了部分学者对1998版债务重组准则曾导致的不良后果的担忧。张政伟等[4] 指出,本次准则变更属于对公允价值的适度运用,同时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法规和监管更加成熟,不会造成对准则规定的滥用。
在此之后,财政部在2008年和2012年两次为债务重组准则打了“补丁”。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资本性投入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收益。2008年这一条款的出现是为了遏制当时资本市场上存在的通过关联方债务重组进行利益输送、操纵利润的现象。2012年11月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收益。2012年的这一规定是2008年的延伸,将适用范围从控股股东扩展至了全体股东。
4. 2019年: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债务重组准则的第三次修订。时隔13年,财政部再次修订了债务重组准则。由于该准则在2019年6月17日生效,因此2019年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要按新准则进行调整,2019年之前的无需追溯调整。这次修订的原因如下:第一,随着持续的国际趋同,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新的会计准则,为了与已有的其他会计准则协调一致,并保持现有准则体系的稳定性,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第二,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存在交叉,为了防止实务应用中的分歧并配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
第三次准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再次更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扩大了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2019版债务重组准则强调的核心是“重新达成协定”,不再需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这两个前提条件,使得重组债权和债务不再与其他金融工具区别对待,重组债权与债务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将与金融工具准则相一致。同时,增加了不改变交易对手方这一条件,如果是不同交易对手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重新修订协议等,应按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进行处理;增加说明了债务重组的具体内容包括“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第二,为了与其他会计准则协调,又限制了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划归金融工具准则;以现金清偿债务、修改其他条款的情况、或有应收金额、或有应付金额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将准则规定的债权和债务限定在金融工具的范围之内,即排除了不符合金融工具定义的预收预付等以货物结算的债权债务的重组;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划归企业合并准则;将权益性交易业务排除在外。
第三,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债权人对相关资产的初始确认方式发生变化。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以相关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入账,债权账面价值与入账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而2019版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相关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同时将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者虽然都强调将持续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差额的确定基础进行了调整。
第四,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核算方式发生变化。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中运用了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而2019版不再使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处置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当期损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处理变得不对称,债权人可用公允价值核算,债务人仅可用账面价值核算。
第五,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债务人的核算方式基本没有变化,但对其做了补充。即,如果债务人确认权益工具时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的核算方式发生变化。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19版规定,首先应按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确定所受让金融资产(包括现金)的价值和重组债务的价值,然后将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金融资产和重组债务价值后的余额,在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是其他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而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的核算方式发生变化。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019版规定,债务人应先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重组债务的价值,再将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重新梳理了债务重组的信息披露内容,将部分披露要求划归金融工具准则。
总体上看,这次准则变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改变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多个地方优先适用最新的金融工具准则,解决了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冲突;二是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主要考虑账面价值,较少考虑公允价值;三是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主要考虑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并以此计量重组损益。
二、债务重组准则之中美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债务重组相关准则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涨,大量企业倒闭。实务中广泛出现的财务困境和债务重组业务促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出台债务重组相关准则。由此来看,在实务推动债务重组会计的发展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有很大相似之处。
1977年6月,FASB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SFAS 15),并在后续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其中,最重要的是1993年5月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SFAS 114)。SFAS 114的核心变化在于债权人要采用资产减值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事项。2009年,FASB对所有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了汇编整理,形成了会计准则汇编(ASC)。汇编之后,美国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规定分布在:①ASC 310-40部分,即债权人对困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②ASC 470-60部分,即债务人对困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阐述现行的ASC 310-40部分和ASC 470-60部分的相关规定。
1. 债务重组的定义。美国会计准则认为,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处于经济或法律原因的财务困境做出迫不得已的让步,则该债务重组构成困境债务重组。可见,在美国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特指困境债务重组,且有两个要素,一是债务人遇到了财务困境,二是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美国会计准则对困境债务重组业务是否发生提供的判断标准十分详细,有利于防范对困境债务重组准则的滥用。在细节判断上,ASC 310-40和ASC 470-60分别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给出了不一样的判断標准。因此,即使是相同的债务重组业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是否发生了困境债务重组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与我国债务重组准则是不同的。另外,美国会计准则在ASC 470-60中规定,债务人在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让步的时候需要使用现值技术,这一规定扩大了债务重组的适用范围;相对而言,我国没有类似的规定。整体上看,这一规定与我国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相似。
2. 债务重组的方式。我国2019版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或利率、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再就是上述方式的组合。美国的规定与我国历版债务重组准则基本相似。
3.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在美国会计准则中,若以资产清偿债务,则债务人应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将债务重组损益与正常的资产处置损益区分开来;债权人应将收到的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打算处置收到的资产,则还需从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扣除处置费用再入账。由此来看,将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债务的账面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的这一做法,与我国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相似。
4. 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在美国会计准则中,债务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并将原始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之差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同样以公允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并将原始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之差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这与我国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一致。
5. 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会计处理。在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债务人而言,首先应比较修改债务条款后未来未折现的本金和利息的应付金额(下文称为“未折现的金额”)与原始债务账面价值(即扣除相关备抵科目)的大小。如果未折现的金额小于原始债务的账面价值,则需要将原始债务的账面价值调减到未折现的金额,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同时在未来期间不需要再确认任何利息费用,只确认每次还款即可。此外,将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支付给债权人的费用减记债务重组利得,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记作当期费用。如果未折现的金额大于原始债务的账面价值,则无需调整债务的账面价值,自然也不用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但需要根据修改后的未来现金流出与原始债务的账面价值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根据算出的实际利率后续计量财务费用和利息的调整金额。此外,需要将支付给债权人的费用资本化并合理摊销,将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记作当期费用。对于债务人而言,两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差别较大。
对于债权人而言,首先应比较未折现的金额与原始债权账面余额(即不扣除相关备抵科目)的大小,同时计算出修改债务条款后未来本金和利息的应收金额的现值(下文称为“折现的金额”,折现率为原始债权的实际有效利率)。如果未折现的金额小于原始债权的账面余额,则需将原始债权减记至折现的金额,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然后根据修改债务条款后的本金、利息和原始债权的实际有效利率进行实际利率法下的后续计量。如果未折现的金额大于原始债权的账面余额,则需终止确认原始债权,并按折现的金额确认一项新债权,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然后根据修改债务条款后的本金、利息和原始债权的实际有效利率进行实际利率法下的后续计量。此外,法律费用和其他直接费用都是在发生时记作当期费用。对于债权人而言,两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相似,主要在是否终止确认原始债务上存有差异。
可以看出,美国会计准则与我国历版债务重组准则在这一点上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差异。
6. 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在美国会计准则中,债务人应先计量转让资产、股份的公允价值,再按照修改债务条款的规定对剩余债务进行会计处理,还需确认转让资产的损益;债权人应先按照收到资产或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债权的账面余额,如果打算出售收到的资产,还需从公允价值中扣除相关出售费用后冲减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修改债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剩余债务进行会计处理。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与我国2006版债务重组准则相似。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没有单独制定债务重组准则。相比美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单独区分困境债务重组。不论是否属于困境债务重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负债金融工具的变更和修改都采用相同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中阐述,即现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条款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债务工具的交换,以及对现有負债条款的实质性修改,无论是否由债务人的财务困难所致,都应作为原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负债的确认。同时,消除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所支付对价(包括转让的所有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所有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
另外,对于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的情况,IASB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9号——使用权益工具消除金融负债》(IFRIC 19)中有所规定。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行权益工具以冲销全部或部分金融负债,则债务人应当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债务人以发给债权人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如果无法可靠确定公允价值,则以已清偿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同时将已终止的全部或部分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发行的权益工具的计量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由于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的准则对应债务重组,因此对我国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只能随具体事项而展开。
四、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应发挥的作用
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措施,也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时代产物。只有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其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运用债务重组准则的条件及其应发挥的作用如下:
首先,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普遍存在并能可靠取得,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资产有效组合的作用。为债务人盘活各类资源、化解财务风险是债务重组业务的重要目标,无论是企业间的相互合并、价值链运行效果的提升,还是企业的有效运行、财产清查,都需要考虑和运用资产的公允价值。
其次,各种负债的价值应准确、产权应明晰并可以相互替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债务责任的有效解除。不准确的价值、不明晰的产权会极大地增加债务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利益协商难度,使得债权款项更难收回,增加债务重组的失败风险。
最后,交易双方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从而保障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合法合规。从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应用结果来看,若交易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准则的应用效果会大大降低,甚至可能丧失殆尽。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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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会计处理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企业进行纳税时,需要通过税务会计来管理税务风险问题,其需要进行的具体工作包括纳税申报、核算税金与筹划税务。本文以税务会计为研究切入点,探讨其具有的基本職能,同时确定管控税务风险的可行方法。以当前企业税务处理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当前管控税务风险的工作开展状况,明确控制与规避税务风险基本方向,给企业提供应对税务风险的有效建议,以此帮助企业减少在税务方面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企业;税务会计;税务风险;管理路径;优化方法
企业在出现全新变动的经济环境中,要更多地为长远发展做出准备,全力优化企业内部综合管控系统,尤其要做好经济类别事务的处理工作。以税务管控为例,企业不仅要按照相关法规按时纳税,同时还要从自身利益出发,为应对多种税务风险做好准备,通过有实质性效用的措施来消除税务隐患因素,减少税务风险事件,提升企业综合性收益。税务会计在控制税务风险的工作中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现以企业的税务工作开展情况为准,探讨税务会计的基本工作内容,分析如何管理税务风险。
一、税务会计分析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税务从业人员。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税务从业人员。
与财务会计相对,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税务会计应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确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缴库。
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控制、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和制裁。这种反映和监督,只能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单位里进行,并由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去实施。企业税务会计需要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通过事先筹划,合理安排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针对采购、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税务筹划,同时通过软件产品与国家涉税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与要素延续,对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诸多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出口退税等)进行业务处理,既可准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进行申报纳税,提高财税人员工作效率,也可对企业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更好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政策,进行整体经营筹划及纳税风险防范,为企业管理决策献计献策,为创利打下坚实基础。
二、税务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1.宏观经济环境下形成的税务风险
企业需要全面应对来自于内外环境的税务风险问题,外部环境会带给企业一些影响税务管理工作的问题,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行业发展惯例、当前实施的产业政策、现有经济发展形势、市场监管要求、法规法律、市场内部的融资环境与竞争环境以及税收法规要求的完整性、适用性,另外股东以及上级出现的违规、越权行为也属于外部税务风险的范畴。税务执法情况、社会意识、执法环境的变动、政治环境与经济环境都与管控税务风险息息相关。
为了完善当前经济环境,使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我国所使用的税收法规与政策将持续更新与改变,税务会计虽然具有坚实的税收与财务知识基础,但是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却可能对一些推出时间比较短的政策产生理解层面的偏差,进而使企业遭受税务风险的冲击;不同执法机构与税务工作人员在裁定与判断某个企业的涉税行为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在当前特殊化经济发展阶段中,税务机关在处理涉税类事务时,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企业进行控制税务风险控制工作产生不可控因素。
2.企业开展经营生产以及管理工作时产生的税务风险
除了外部环的不可控因素之外,企业还需解决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带来的问题,经营者对待税务风险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态度,形成税务规划也存在差异性,内部风险因素还包括企业的业务流程、经营模式、发展理念、部门之间的制衡关系、权责关系、为税务风险形成的管控机制与后续执行情况、监督机制的应用效果以及财务经营情况等。企业经营者需要继续强化涉税意识,提升税务会计的地位,加强对其的培养力度,完善企业内部审计机制,补充内控制度存在的漏洞。
企业在经营环节中,部分经营者不仅欠缺对实际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同时对于税务筹划也并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最终使涉税形成难以避免的偏差;税务会计等财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与专业知识,获取真实合法的涉税资料,进而展开管控税务的工作,如果税务会计经常出现错误,就会将税务风险带给企业。税务风险水平与内审工作存有关联,如果内审失效,税务风险因素将随之增加,企业将有极大概率产生非蓄意型的违规税收行为。不少企业会委派税务代理机构应对税务工作,但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不高,其提供的服务相对比较基础,仅局限于领购发票、代理申报纳税以及小规模业主的记账与建账等,很难真正代理进行税收相关的咨询与筹划业务。
三、税务风险管理路径优化与构建建议
构建与优化企业可使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需要有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同时还必须有税务会计人员的支持,集中多方力量解决既有税务管理问题。税务会计应当积极地学习与深入了解现行的会计法规政策,以此来给企业的税务筹划与风险管控工作提供更合理的建议。
1.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企业与税务会计应当加大对这一预警系统的重视力度,了解当前税务风险预警制度的内容,根据政策条件与法规条件的变动,来补充预警制度,使其内容更加完整。进行风险预警工作时,需要先明确与税务相关的风险因素,如前文提到的企业外部与内部风险,以风险因素为准,来形成税务管理目标。研究税务风险点时,可运用检查列举法,全面分析各种不同类别的风险问题,一一找出应对措施。结合涉税管理的实际经验,对制度进行优化,增加预警内容,更好地应对税务风险问题。
围绕税务风险问题,形成评估制度,评估税务风险之后,对风险进行分级,培养税务会计,提升其精准评估税务风险的能力,进而参与到评估税务风险体系的建设工作,面对不同级别的风险现象,也可以探寻出专门的应对措施。
2.打造良好的税务风险预测条件
税务会计不仅要帮助企业处理已经出现的税务风险,同时还必须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注重预测还未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税务风险预测时,税务会计需要先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结合当前的税务管理工作情况来看,进行税收活动时,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基本义务被更多地重视,但是其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却被忽视。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纳税权利也逐渐得到了关注,为保护经济个体所获得的利益,税务会计需要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权利,以此为核心来完成税务筹划工作。
预测风险后,可运用可靠的方法直接将风险化解,达到防范税务风险的目标,税务会计不仅要研究企业在当前面对风险问题,还需对未来有比较大概率出现税务风险进行评价与识别,将多种分析方法结合运用,系统化地预测经济环境的变动,以企业的财务数据为依托,对比不同类别的风险问题的影响程度、严重性与可能性,确定风险所具有的负面作用。
3.运用正确的税务风险管理方法
税务会计需要参与监控企业税务风险的工作,通过监控加深自身对税务风险的了解。企业则需要满足税务会计的工作需求,给其打造完备的监控条件。在发生纳税行为前,全面审阅企业经营过程,并做好合理规划,将税务风险出现概率降低到最低。确定具体的风险监控行为,而后进行实施,税务会计必须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好,细致严谨地对基本的纳税事项进行审阅,围绕纳税事项确定具体的纳税策略,调整纳税模式,确定企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以此为参照,形成符合规定且对企业更有利的纳税计划。
完善税务管理系统时,明确税务会计等工作人员参与涉税事务时的具体职能,使其能够形成更为明确税务管理工作目标,理顺税务操作与税务管理间的关联,强化税务流程管控工作,具体包括信息流程与税款流程,企业生产部门开始形成收入之后,开始计算税款,最后税金将被输入到国库中,这一过程是税款流程;信息流程主要指征收税款到国库这一过程内信息处理与传递活动,在这两个流程内实施控制工作,达到预防与管理税务风险的目标。
4.提升企业内部管控系统建设水平
税务风险控制并不仅仅只是税务会计的工作,是整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工作,企业可以将内部管理工作看做是一个切入点,通过调整内控制度来为税务以及税务风险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当前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已经趋近完善,虽然税收制度还在被不断更新,但是也基本达到了较高的健全程度,然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工作要求间的差异仍然存在。基于规避税务风险的需求,税务会计与企业的其他财务人员,必须有效把控差异,确保纳税行为的正确性,针对纳税方面的要求,需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在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时,持续强化风险意识,将现代化技术手段与传统财务内控工作方法结合运用,形成可操作性与可控性良好的企业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納税规划工作时,可直接从该系统中提取相应的信息,确保完成优化管理税务风险系统的任务。
四、结束语
本文研究了企业的税务会计,同时探讨了优化以及建设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可行方法,复杂多变化的外部环境提升了企业管理税务的难度,企业自身在处理税务问题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税务人员必须立足企业经营发展的全局,以企业的发展现状为准,切实地找出适合企业使用的管控税务风险的有效措施。通过控制税务风险,可保障纳税安全,缩减企业的经济损失,强化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在日后的发展中,企业应当继续关注税务问题,提升管理税务风险的实际水平,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能够保护自身经营利益,获得长远稳定发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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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会计处理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球性经济危机,国家的政府性支出大幅增加,部分地方政府自身财力无法维持其支出。于是地方政府大量举债,使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增加,并在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试着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希望对完善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财政体制;投融资平台
所谓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相对于中央债务而言的。二者均是以公共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另一个经济主体即债权人承担一定的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不同体现在政府的举债主体的不同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借入、提供担保、欠账等形成的,最终必须由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些地方政府或下属机构以地方政府的名义通过各种手段举债、融资。这种行为较快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并提高了本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在稳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保障民生工程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日益庞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本文拟从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现存问题入手,深入分析其问题存在的成因,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现存问题
1.地方政府举债规模较大,其还贷压力极大。近年来,全国各地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特别是由于国家实施积极地财政政策和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来,中国政府性支出大幅增加,部分地方政府在自身财力不足且没有合理估计自身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大量借款,不断加大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地方经济也的确获得一定层次上的增长。但是随着负债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无可持续性的负债模式使政府偿债资金难以得到长效保证,政府面临较大的还贷压力,只能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垫付或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来偿还债务。
2.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缺乏规范性。本文提到的规范性缺乏不仅表现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一般性的机制不健全,规章制度缺乏规范,而且表现在地方政府对于举债行为随意,缺乏科学性。中国现在并未对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纳入到同级的预算管理中,即存在大批的债务项目是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的。并且缺乏相关的债务管理机构及债务偿还制度的约束。审计结果显示,7个省级、40个市级和107个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2010年在国务院明令禁止政府担保的情况下,违规提供了担保了464.75亿元债务;部分地区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采取虚假或不合法的抵(质)押物通过高估抵押物价值等方式违规取得债务资金731.53亿元。
3.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多元化,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监管。目前,地方政府除了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一部分债务外,大量债务分散在政府的其他部门(机构)、单位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从举债主体来看,政府部门举借债务占主导地位,一些事业单位也占有一定比例。从债务来源看上,既有银行贷款、又有发行债券,还有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这些单位多渠道、多方式的举债方式,使地方政府难以全面、准确的把整个债务运行情况把握清楚。这样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较多,举债形式较复杂,不利于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有效的监管。
二、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1.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大量财力向上集中,地方财力倒越来越小,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却越来越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民生项目的重点投入,并且为了满足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需求,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增加的速度远远超过其自身财政收入的增加速度,地方政府支出需求并没有得到有限的财政收入满足。为了解决财力缺口,当地政府只能通过举债来弥补。
2.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不科学。目前,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方面着重GDP的增速、地方财政收入,及本年度上缴上级资金的完成情况。而债务的负担状况,债务的偿还情况等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相关指标却不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这样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大量的举债甚至以高贷款率为代价贷出资金来发展经济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甚至个别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负债经济”、“先上车,后补票”等口号,他们不关心经济成本,不关心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只要主要领导拍板同意的项目,就坚决使项目上马。但相关的资金负债如何偿还等事项却没有太多考虑。这些地方政府官员只关心政治前景,对相关债务产生的经济成本不过多的考虑,导致中国地方性债务规模不断增加。
3.配套资金的问题也导致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不断增加。长久以来,上级财政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扶植往往是给项目,但却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持,往往需要地方政府针对特定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这种方式对于地方原本捉襟见肘的财政资金更是雪上加霜。这种“钓鱼式”的支持政策往往使一些贫困地区政府陷入“积极争取项目,但却无相应的配套资金”的尴尬境地。这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靠举债来筹集配套资金。
4.相关投融资体制、制度不健全。中国虽然在完善相关投融资体制方面做出了积极地努力,但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发展的投融资模式还有一定的差距。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投融资还是以政府为主,各级政府融得的资金不仅进入公共产品领域,而且涉及到一些竞争性领域。这样会使政府需要承担由市场机制带来的风险。(2)地方债务资金缺乏有效管理,造成相当一部分资金的闲置,其使用效率并不高,投资收益得不到保证。(3)地方政府缺乏正规的融资渠道。部分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不规范,且自身实力不强,难以满足地方对资金的需求。部分地方政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举债来解决支出问题。
三、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高效的发展。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在一定范围内是有利于政府提高其公共服务质量的,但超过一定范围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产生的各种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意见:
1.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合理规范各级政府财权、事权范围。现行的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的财权与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不匹配,使地方政府经常是出现“钱少事多”的情况。要解决这一矛盾应从两个方面来改革:第一,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逐渐使各级政府财权事权匹配,从根本上改善政府举债的状况。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中央应承担较大责任。相关的转移支付应提前、全额的发放给地方政府。减少地方政府对债务的依赖程度。第二,允许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对省级政府发放公债的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对发行公债主体、发行公债条件、发行公债的步骤及相关监督体制都要在制定的制度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2.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体系。应该注重把官员任期内本级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或相关民生项目而举债的规模及债务偿还情况纳入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考评体系中,以降低其政府举债规模恶意增加。对于地方政府无视相关规章制度大量举债的行为,应给予主要领导不得提拔晋升甚至降职的处分。并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把举债规模降低到合理的范围。从制度上对地方政府官员这种通过过度举债达到经济发展,增加自己晋升机会的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约束。
3.进一步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中央给予地方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其立项意图是相当科学、合理的。但专项资金的配套问题一直困扰着地方政府。因为这些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并不是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范围之内的。地方政府在收到相关专项资金时,为了解决其配套问题,势必要挪用其他项目资金或者依靠举债,造成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举债的事实。
4.进一步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地方政府通过将国有资产注入快速包装出资产和现金流的方式,使某一个或几个公司达到融资标准,实现融资目的的企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自身的管理:(1)部分地方政府应尽快整合辖区内数量较多的投融资平台公司;(2)充实注册资本,不得把公益性资产作为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3)对于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严格规范,使真实反映融资平台的经营状况;(4)完善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功能,使投融资平台公司真正变成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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