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正义与效率范文第1篇
一、在特定情形下的效率违约可以实现当事人共同福利最的增加
从合同必须严守的角度而言, 住房商业贷款的提前还贷本身即是违约, 但是绝大多数发放住房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虽不直接鼓励这种行为, 却不拒绝客户的这种要求, 更有一些银行甚至对此种违约不设置违约金。究其原因, 虽然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言, 银行认可客户的这种违约行为虽然使自己的合同预期收益受损, 但银行获得了在短时间内大额资金的回流, 相应回笼了资金增加了资金流动性, 可以进一步转化为新的贷款, 从效率和福利增加的角度来看, 银行和客户都具备了实现自己一方目标利益扩大化的效果, 产生该效果的前提就存在于提前还贷这种违约的行为之中。可能有人会认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还贷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的合同内容的变更, 但是应该注意到, 该行为充分满足了效率违约的三个条件: 首先, 当事人以违约的收益超出履约的预期收益为首要动机; 其次, 当事人违约的收益也将超过另一方履约的预期收益; 再次, 最后当事人违约后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所以说, 这是一种效率违约行为。
在实践中, 还有一些银行以贷款合同未标明可以提前还贷为由坚决的拒绝客户的提前还贷请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 银行当然作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客户执行还贷规则, 即不得提前还贷, 这样的做法虽然严守了合同, 但对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福利的增进毫无益处。合同并非必须履行, 合同法的目标在于促进福利, [1]笔者较为倾向这种观点。由此可见, 在特定情形下的效率违约可以增加当事人共同福利。
二、在经济利益和道德尺度之外尚有其他需要由法律来保护的价值
“深圳3. 30”政策出台后导致深圳部分“二手房”房价大涨, 大量的“二手房”出卖方在已经和买方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 拒绝进一步履行合同交割房产, 原因是即使考虑到违约后必须承担一定违约金的前提下, 仍然有利甚至是暴利可图。房屋作为商品在社会主体间流转必然形成所谓的增值或贬值, 直接表达为价格的增减变化, 无论买卖双方是为了为赚取利润而交易房产、还是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购买房产、抑或其他动机, 这些都无异表明了房屋的基本商品属性, 但我们还应当注意到, 房屋和饮用水、电力、天然气等存在共性, 即房屋是居民生存生活的必须品, 也就是说房屋作为特殊的商品, 在具有较高的货币价值的同时, 房屋还兼具一般可交换物和生存必需品的二重属性。
随着经济分析方法的引入, 在英、美法学派产生了效率违约理论, 但是由于对该理论是否存在侵蚀了诚信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这些现代合同法的基石莫衷一是, 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效率违约均采取了强烈的排斥态度, 我国的立法实践亦是如此, “深圳3. 30”后涉及的“二手房”违约的审判结果表明, 法院有条件的支持买受方作为原告而提出的诉求, 即要求被告也就是出卖方依照合同继续履行主债务。2015 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裁判工作做出了两点 ( 第28、第29) 具体的指引, 这两点指引的内容基本阐释了法院对待该类案件采取的现实立场和裁判态度。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注意到诚实信用所具备的道德价值, 而忽略了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 则是一叶障目。在实际情况中, 有相当一部分的“二手房”购房者以改善生存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 选择购买更符合自己需求的“二手房”, 但由于缺少资金, 不得已将自己原有的住房出卖而获得购买新“二手房”的资金, 一旦签订合同后房屋市场价格大幅上涨, 卖方往往会选择单方毁约, 导致买方家庭遭遇无房可住的困境。在这样的情形之下, 卖方违约从经济上达到了合同总剩余的最大化, 却严重侵害了买方的生存权益。显然, 较经济利益而言, 法律更应当充分考虑维护人的基本的生存权益。所以对待一些学者提出的, 应更加注重对程序公平保障的同时放松对实体公平的控制, 建立一种市场经济的公平观, [2]笔者所疑虑的是, 这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三、合同主体间的强弱势地位间接影响了实施效率违约的正当性
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二条将订立合同的主体表述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但在现实的合同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 这种形式上平等的地位往往被各种客观因素所打破。
在住房商业贷款提前还贷的例子中, 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处于绝对的无可争辩的强势地位, 甚至借款人能否成功实施效率违约也需要商业银行的同意, 借款人则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深圳3. 30”政策出台后“二手房”卖方大量违约的例子中, 这些“二手房”的产权拥有者, 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 诚如王利明先生所言“二手房’买卖的销售对象多为特定的购房人”, [3]也就是说应当认识到目前在我国购买“二手房”的多数购房者, 实际上大部分都是为了解决住房刚需问题的公众, 这样买方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 一旦买方家庭处于“绝对无房”的状态下, 卖方基于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 情愿支付违约金而倾向于违约时, 这两种强、弱势地位则立刻得到加强。
在此笔者可以大胆的做出假设, 由弱势方实施的效率违约普遍的对强势方的福利影响相对较小, 而由强势方实施的效率违约则对弱势方的福利影响相对较大, 主体的强弱势地位直接关联着双方当事人实施效率违约的后果, 同时也间接反映了该效率违约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四、适用效率违约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
对于《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合同必须严守的表述, 与效率违约并不矛盾, 因为《合同法》的第七章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即是《合同法》对合同必须严守的保障和救济。当现行法的原则不成为障碍时, 笔者认为建立效率违约制度应当恪守的条件有两方面。
一方面, 该违约行为的实施客观上能够达到促进双方福利相对扩大的效用, 即使在违约方当事人向非违约方当事人支付赔偿之后, 违约方所取得的收益, 比继续履行原合同而言仍为盈余, 同时非违约方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了的赔偿也是一种直观的收益。另外, 如果非违约方为履行该合同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 已超出其可能获得的违约赔偿, 是否可以作对方实施违约行为的限制性条件, 笔者认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 理性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这种风险的存在, 可以选择在合同中提高违约金数额或者放弃订立合同, 故不能以此作为效率违约的限制; 另一方面, 该违约行为预期不会产生对非违约方造成除一般经济损失之外的, 足以直接对其生存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效果, 故该违约行为实施前需向非违约一方明确告知, 并使非违约方知悉或应当知悉该行为将被实施, 以便得知是否存在该类影响, 如存在则不得实施该违约行为。
可见, 在满足上述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适用效率违约理论不仅不违背诚信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而且完全符合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 对于促进社会共同福利的扩大存在积极的意义。
综上, 具体法律制度的创设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符合绝大多数人福利的社会规则, 以期进而达到社会、人、环境的平衡。法律规则应当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客观需求之间寻求设置法律原则的依据和理由, 效率违约理论亦然, 只有敢于跨越人为设置的鸿沟、拂去门墙之见, 才能有机会得到适乎当下时代的法律规制。为我国的合同法体系引入附条件适用的效率违约制度, 旨在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对道德信用的需求、市场对经济效用的需求、合同关系中弱势一方对基本权益的需求, 更全面的发挥法律规则的效用。有的学者认为如能证明该违约行为不效率或者总体上不效率, 换言之不能得到效率的支持, 效率违约就失去了正当性。[4]这种效率应当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以上为笔者拙见, 由于学识和见地有限, 尚有较多不成熟之处和有待深入研究的方面。
摘要:效率违约作为由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并在美国司法实务中得到了一定认可的违约理论, 在我国学界争鸣之声久已。效率违约的运用, 在特定情形下确实存在促进福利增加的效用, 但无条件的适用效率违约, 客观上必然影响到包含在经济和道德之外的其他重要的价值。因而, 对适用附条件适用的效率违约进行研究, 探析订立合同主体的间所处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分析强势主体使用效率违约和弱势主体使用效率违约的异同, 思考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体系内尝试建立附条件适用的效率违约的可行性,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合同法,附条件,效率违约
参考文献
[1] 杨志利.效率违约与有意违约与孙良国博士商榷[J].广东商学院学报, 2010 (4) (总第111期) .
[2] 徐国栋.民法哲学 (增订本)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7.
[3]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 (第四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9.
浅议正义与效率范文第2篇
1 学生是课堂的主体, 影响着初中英语课堂的效率
教学实践表明, 在课堂上起主体作用的是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行为。要提高英语课堂的效率, 最为关键的是学生, 因为没有学生就没有学习行为。正如美国教育家杜威曾说过:正像没有买主就没有销售一样, 除非有人学习, 不然就没有教学。以学生的学为教师的教的前提条件, 探讨初中英语课堂学生的学习效率的影响因素时我们必须去关注学生, 关注他们的学习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在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兴趣、对教师的情感。因此教学是为了学生学, 没有学生的学习, 再棒的老师教学, 也都只是缘木求鱼罢了。
1.1 学习效率受学生对授课教师的情感态度取向影响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教育历史传统的国家, 自古就有“亲其师, 信其道”的尊师规范。这在今天的学校教育教学中也是很普遍存在的。一个教师如果学生不喜欢的话, 那么在他的课堂上学生就会将对他的不满情绪投射到他所教的课堂内容上, 排斥所学的内容, 在潜意识中不学, 弃学, 课堂学习效率必然很低。相反一个受学生喜爱的老师, 学生因为对他的喜欢, 会很执着喜爱他所教的学科, 在课堂学习时会不知不觉认真专注于他的教学之中, 听课时无意注意力会得到增强, 这样, 学生的课堂学习效率必定会得到大大提升。
1.2 学生的学习目标也影响着课堂学习效率
现在的初中学生由于受社会和家庭的影响, 他们中许多人已不再怀有为振兴中华而读书的远大目标和追求了, 他们读书的目的很简单, 近期目的是为考上一个好高中而努力, 长期目标就是为了将来找到一份好工作, 挣大钱, 他们学习英语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精神层面的感受英语独有的魅力, 而是为了在考试中多加些分数。甚至有的学生在笔者问到他为什么读书, 为什么要学习英语时, 或一脸茫然或干脆回答:“不知道”。我们的教育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用的人才。首先要培养他们有远大的理想, 为私利学习的观念是不提倡的, 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有学习目标的学生, 他们在学习的时候目的性更强更认真, 在课堂上思想更专注、集中、对老师所授的教学内容领会时更快, 更好, 更能积极思考探索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在日常教学中, 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树立学习目标, 当然是要树立更深更高层次的学习目标, 使他们怀着更大的主动性去学习, 达到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
1.3 学习内容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率
学生对所学内容是否感兴趣的也会影响他们的学习状态, 很多学生在学习英语时心不在焉, 马虎了事, 对学习的内容没兴趣, 面对枯燥的学习内容, 他们表现的是厌学, 求知欲低下。在教学中常也经常会发现一个对英语兴趣不大的学生在某一节课上表现是热情高涨, 神采飞扬, 他思想高度集中、积极的思考问题, 会踊跃的回答问题, 主动的融入到课堂学习中, 究其原因是他对这节课的学习的内容非常有兴趣, 这时他不会认为学习是单调的无味的负担, 而是积极主动进行学习, 上课时全神贯注、积极思考, 从而快速稳固的掌握所学习的内容, 提高课堂学习效率。
2 初中英语课堂的效率受教材因素的影响
教材是学生进行课堂学习的源材料, 学生通过教师的教学而对教材内容的学习, 使他们在语法、词、句、篇、等知识得以提高, 听、说、读、写的能力得到更好的培养。英语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 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探究, 教师和学生普遍觉得一本好的英语教课书的编纂, 显现出来的教材内容往往是考虑到英语与各类知识、各种能力的相互关系, 又兼顾了英语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 还关注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智力的培养, 尤其是听说能力的利用再开发。编写者们在编纂教材时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特点, 对学生是幸事, 学生在学习这种精心编写的教课书时掌握知识会更容易, 更快捷的提高学习能力, 教材内容对课堂学习效率的提升起到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随着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到来, 各类学科的知识更新周期越来越短, 就是那些原来被专家、教育同行们公认为编排科学合理的英语教材, 它的现在许多内容己经不合时宜了, 这样的英语教材如果在教学中继续使用就会和社会现实严重节, 让学生学习无用的知识, 岂不是误人子弟, 课堂效率又从何谈起, 教材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3 教师因素影响着初中英语课堂的效率
教师是课堂整个教学环节中特别重要的一个环节, 他们一方面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另一反面又承担着知识传授者的角色, 学界早已达成共识:影响教学效率的主要因素是教师因素, 教师的知识水平、教学态度、教育理念、管理能力对英语课堂教学效率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教师没有事业心, 没有责任心, 不尊重学生, 即使他的知识水平再高, 学生们也会对排斥他, 不喜欢上他的课。作为教学态度认真的教师, 他们会慎重地准备每一节课, 认真备课备学生, 细心的回答学生们在英语学习中所遇到的疑难困惑, 悉心指导。这时的教师无论是在教
学内容还是思维方法上都给学生留下很深的影响, 并且教师的整个人格魅力对学生的现在乃至将来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教师用对待教育教学的激情和热诚去征服学生, 真正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一颗火热、赤诚的心, 感染着学生, 学生们会迷恋你的课并爱上你的课,
摘要:影响课堂教学效率最重要的因素是教师、学生和教学内容, 本文从这三个方面对初中英语课堂效率的影响作重点分析。希望对工作在教学一线的初中英语教师有所启发, 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初中英语,课堂教学,效率,因素
参考文献
[1] 袁振国.当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6.[1]袁振国.当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6.
[2] 钟启泉.班级管理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3.[2]钟启泉.班级管理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3.
浅议正义与效率范文第3篇
形式正义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法律的制度, 对实质性的原则没有过多的重视, 就是在执行法律和制度时, 要应用到适合的人身上。所以, 形式正义也被叫做“作为规则的正义”。由此可以看出, 形式正义适合用在国际私法的表面, 而且如果按照法律学的方面思考, 这是一个相对理性化的过程。在传统的国际私法中, 在形成一定的法律区域时, 会使用连接点单点的形式, 固定而密封的冲突规范体现了其一般性的规则以及普遍的法律规则, 并且也体现了国际私法形式正义的理化性。对于形式正义的理化性来说, 还具有一致性的性质。国际私法的对于法律的选择方法具有两大特征, 并且和形式正义存在一定的相似, 因此, 国际私法在一定程度上非常重视形式正义。在形式正义中, 对法律存在特殊的要求, 就是在使用法律时一定要充分按照法律的规则进行, 保证法律的明确性。
二、现代国际私法中实质正义的价值
实质正义是法律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特别是在确定人们的权利时, 其中实质正义的内容主要有: 充分体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正义、体现社会上实质性和社会性的正义, 另外, 还包括体现员工福利的正义, 并且, 实质正义在进行法律方法选择时, 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 对于不适合的法律要适当的调整。除此之外, 实质正义还特别关注法律的内容以及对人们的影响方面, 尤其关注人们生活的价值, 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求, 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 在此基础上促进社会的进步, 提升社会的凝聚力, 这些都是保证社会文明必备的。在实质正义的概念中, 既包含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也对人们提出了要求, 所以, 它和法律观念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目前, 时代和社会都在快速的发展, 在实体法的各个领域中, 正在不断确认和弘扬一些社会上的人文关怀, 将实质正义在社会上充分体现出来。在20 世纪初期阶段, 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兴的法学流派, 他们主张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 强调对国家中的弱者进行实质上的保护, 体现了国家司法中实质正义的价值。这种形式的司法, 在国际私法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更加关注人们的平等。在国际私法中, 立法者一定要对现实生活充分观察, 对弱者进行积极的帮助和保护, 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并且在国际私法中落到实处; 而执法者更要严格执行国际私法中的规定, 在解决普遍性的问题时, 要充分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进行, 另外还要按照个人的实际情况, 对特别的案件进行特殊的处理, 在处理案件时体现国际私法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灵活性, 从而实现对弱者的良好保护, 体现实质正义的价值; 除此之外, 还包括司法者, 司法者要明确规定弱者的概念, 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弱者进行限制时, 司法者要使用公平公正的权利对弱者的界限进行裁定, 在一定程度上对弱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充分将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体现出来。
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协调统一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相互排斥的, 在倡导主权的国家中, 要想实现实质正义, 不一定要完全抛弃形式正义。但是, 这两种正义都是学者比较重视的, 就算是它们各自带有特殊的独立性, 在实现国际私法价值时也不能只考虑形式正义, 而忽略实质正义。在早期的时候, 涉外民事的关系不是十分复杂, 因此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广泛, 比较狭隘, 通常都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进行事件的判断, 不仅实现了形式正义, 也实现了实质正义。但是, 国家的涉外商业正在不断发展, 随着而出现的也包括越来越多的案件, 案件的出现体现了国家对利益的追求, 因此会导致法官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进行选择。值得一提的是, 在大部分的国家中, 国际私法不仅规定了形式正义的表现方式, 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正义, 实现了两者的和谐统一。
四、结语
在国际私法中, 学者们一直对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存在争议, 但是无论是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形式正义还是现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它们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实际上, 国际私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国际本位的理念, 从而对涉外民商事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使我国的涉外民商在新的制度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要想实现这个目标, 一定要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统一的情况下进行, 因此, 一定要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协调统一, 保证在国际私法下实现涉外民商事业的持续发展。
摘要:国际私法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最注重的问题, 所以, 在进行国际私法的构建时不要脱离国际私法的价值, 在国际私法的价值中, 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国际私法中的形式正义能够体现传统国际私法价值的重要核心, 而实质正义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是选择法律的根本标准。本文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进行了研究和解读。
关键词:国际私法,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 徐冬根.论国际私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 01:67-72.
[2] 陈嘉.试论冲突规范的价值取向行走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01:56-61.
浅议正义与效率范文第4篇
一、环境监测档案管理的现状
环境监测工作的项目有很多, 主要包括:大气污染因子、水污染因子、放射性污染因子、环境噪声水平等, 环境监测的工作目标是确保人们有一个山清水明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目前环境保护机构受到职权、人事、资金等方面的影响, 管理制度比较薄弱, 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指导和限制,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散漫, 玩忽职守, 档案管理工作极不规范, 档案的利用率也得不到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体,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着档案管理的工作质量, 目前, 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大都并非系统学习过档案管理工作, 真正掌握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熟练操作计算机的综合型档案管理人员不多, 目前环保事业迅速发展, 环境监测档案大量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 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还有一些环境监测部门没有发挥创新精神, 沿袭老一套的档案管理方法, 采用手工为档案备案立卷, 有人要借阅档案,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程序复杂, 要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档案, 那么档案管理工作者则需去催还, 在频繁的借阅当中, 环境监测档案中某些纸张可能会缺失, 信息一旦遗失就很难找回来。
二、提高环境监测档案管理效率的措施
(一)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针对档案本身的立卷归档制度, 在档案归档之前要对档案进行系统性的整合分析, 针对不同环境监测档案之间的特点, 建立档案之间的互联关系网络, 方便以后档案的利用, 对于新鲜出炉堵塞环境监测档案一定要及时归档, 保证档案能够为人类的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最具时效性的资料, 第二是针对档案管理人员建立的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 让每个档案管理人员自己负责任, 避免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 针对档案管理人员建立的奖惩责任制度是为了激励个工作态度认真、工作效率高的员工, 尽量做到让每个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都敬岗爱业, 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档案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精通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还应该熟知相关的法律, 避免因为无心之失, 触犯法律, 可以通过自学或者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 提高工作效率。还应该努力掌握现代化管理技能, 这是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硬件要求, 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精神要求是要敬岗爱业。
因为环境档案管理工作任务繁重, 枯燥单调, 所以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尽职尽责, 在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 斗志昂扬, 精神饱满, 作风严谨, 还要恪尽职守, 不能徇私舞弊, 触犯法律。实现监测档案信息化管理能够将档案管理的目标由保存向利用过渡, 最大限度发挥环境监测档案的作用, 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可以实现文档一体化, 不仅能够提高档案卷宗查找的速度, 还可以利用微机的快速运算, 准确的逻辑判别以及大容量贮存空间功能, 对于现有的档案资料, 按照不同的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计算分析、整合提供信息, 将更加方便监测档案信息的提取、组合和利用。
(三) 建立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 信息时代已经悄然而至,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倡信息化建设。与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相比, 信息化的管理模式能够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以及效率。环境监测档案是记录人类保护环境的历史, 以及在这个过程当中形成的成果经验和技术方法, 如果使用得当的话, 环境监测档案将会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 用信息化的管理模式能够促进档案的利用, 实现环境监测在经济建设和环境管理方面的效益。建立信息化的环境监测档案管理模式要求环境监测部门不吝重金购买先进的计算机以及配套的设备, 这些硬件设备能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的, 然后设立一个档案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对环境监测档案系统的整合, 建立档案的目录和检索, 这样方便查阅, 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加快档案的传递速度, 真正体现环境监测档案的价值。
综上所述, 要想提高环境监测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以及质量, 就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以及应用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模式。提高环境监测档案管理的效率可以促进档案发挥潜在的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环保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人们为了发展经济, 肆无忌惮取用自然资源, 造成有些自然资源的枯竭, 这和涸泽而渔的道理是一样的, 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近几年来, 环境的恶化情况日益严重, 各国政府纷纷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倡导国民保护环境, 在这种氛围下, 环境监测事业迅速崛起, 地球居民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却强, 环境监测的工作任务和难度也越来越大, 本文主要针对环境监测档案管理的现状, 提出有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的方法。
关键词:环境监测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现状,效率
参考文献
[1] 苗占全, 武开业.浅谈环境监测档案管理现状及效率的提高[J].科技视界, 2014, 3 (6) :310.
[2] 崔维红.浅谈环境监测业务技术的档案管理[J].才智, 2015, 1 (4) :320.
浅议正义与效率范文第5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深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重任;既要注重并解决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注重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相关理论问题。本文试从公平正义基本内涵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角度入手,谈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问题。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明确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他还强调:“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可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非正义等不和谐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迄今人类历史上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和谐社会。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倡导“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驱动下,我们还突出地面临着一些如何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实现。此外,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为人们在众多领域中大量使用的概念。而究竟什么是公平,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群体对公平的认识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以至于至今人们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看法。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好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一、把握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公平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人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尽管古往今来人们对究竟什么是公平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公平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人群中,被人们公认是最佳的,或者说与别的规则相比不得不选择它的,用于评价社会中的竞赛规则、交易规则和分配规则等合理与否的价值尺度。
其一,“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所谓历史范畴,一是指不同发展时期、不同民族、不同阶级评价公平的标准是不同的;二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规则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如经济地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等),对公平价值尺度的把握和理解会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而同一分配关系又往往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公平主张。由于每一社会集团都是以自己的公平尺度去衡量现存的分配关
系,因而,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是不公平的。由于人们在公平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公平与不公平总是互相依存和相对合理的,能为一切人认可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其二,“公平”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衡量和评价的对象只能是涉及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这些涉及利益关系的规则既包含经济层面的规则,也包含政治层面的规则,还包含伦理层面的规则。例如,政治上的权利平等,经济上的竞争平等、交易过程平等、收入分配平等和伦理上的人格平等等,几乎在人们活动的所有领域里,都存在着公平与否的价值评价。因此,社会公平与否的评价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
其三,“公平”是一个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公平作为一种评价尺度属于观念形态,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公平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因为公平是“公认”的,所以是一个有主观性的评价尺度。某一个规则对利益双方是否公平,主要是通过利益主体自身的主观感受来确认,即某种社会活动及其结果只要符合或者大体符合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就可以认为这一规则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说公平是一个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是因为在该规则指导下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就是公平的,反之,就是不公平的。
其四,公平与正义紧密相联。与“公平”紧密相联的是“正义”即公正。公正所衡量的应该是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时,人们分配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公平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公平的要求和体现。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
当前,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艰巨的工作。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主张人人平等,在利益分配上遵循公平与正义的规则,谋求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这在某种意义上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相一致的。另一方面,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够,这就决定了我们还必须在效率和活力上做文章,必须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上向效率和活力倾斜。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倾斜又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矛盾和问题发生,我们又必须不断加以改革和调整,必须注意在济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样才能体现社会部分成员和部分地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逐步的调整过程,不可能一促而蹴。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这个调整过程中,我们所讲的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公平和正义的政策调整每向前推进一步,都要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充分重视、认真解决,又不超越阶段、吊高胃口。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并宣传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观。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观
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我们又在走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因此,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既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符,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如果说市场经济活动是当前社会最基础的活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建立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和公平的竞争权利,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在整个竞争活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不能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现象。只有竞争机会平等,才能使更多的竞争活动主体参与竞争活动,才能使活动结果更符合效率要求。如果竞争过程中出现机会不平等,也就是某些竞争主体拥有了某种特权,那么,不但会严重打击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活动的积极性,形成竞争主体间权利的不公平,而且会导致人们对社会上层建筑产生怀疑和不满,从而产生大量过激行为,危害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重要内容,就是规则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上至政府高官,下至普通百姓,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这样才能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所谓“利益分配平等”不是搞平均主义,它具有较大的弹性,主要是指一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状态。利益分配的高低差别只要是在整个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限度内,都可以算做利益分配的“平等”状态。利益分配平等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益的初次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其他分配同时并存。二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要以防止贫富悬殊和社会两极分化为目的,把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这两个方面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必须有效配合,不能分主次。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必然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只重视后者而忽视前者,则必然导致平均主义泛滥,影响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本质内容就是能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和两极分化的消除,以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市场经济既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优势,又有容易造成两极分化、形成贫富对立的弊端。前者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要选择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最终目的,而后者则是与社会主义追求人类平等和解放的根本价值目标相悖的。要坚持社会主义及其价值取向,就必须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弊端,否则,就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要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破坏,要么导致社会主义社会的变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公平的根本内容,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观,才是彻底的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才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
浅议正义与效率范文第6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深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重任;既要注重并解决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注重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相关理论问题。本文试从公平正义基本内涵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角度入手,谈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问题。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明确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他还强调:“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可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非正义等不和谐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迄今人类历史上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和谐社会。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倡导“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驱动下,我们还突出地面临着一些如何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实现。此外,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为人们在众多领域中大量使用的概念。而究竟什么是公平,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群体对公平的认识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以至于至今人们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看法。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好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一、把握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公平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人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尽管古往今来人们对究竟什么是公平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公平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人群中,被人们公认是最佳的,或者说与别的规则相比不得不选择它的,用于评价社会中的竞赛规则、交易规则和分配规则等合理与否的价值尺度。
其一,“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所谓历史范畴,一是指不同发展时期、不同民族、不同阶级评价公平的标准是不同的;二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规则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如经济地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等),对公平价值尺度的把握和理解会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而同一分配关系又往往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公平主张。由于每一社会集团都是以自己的公平尺度去衡量现存的分配关
系,因而,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是不公平的。由于人们在公平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公平与不公平总是互相依存和相对合理的,能为一切人认可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其二,“公平”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衡量和评价的对象只能是涉及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这些涉及利益关系的规则既包含经济层面的规则,也包含政治层面的规则,还包含伦理层面的规则。例如,政治上的权利平等,经济上的竞争平等、交易过程平等、收入分配平等和伦理上的人格平等等,几乎在人们活动的所有领域里,都存在着公平与否的价值评价。因此,社会公平与否的评价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
其三,“公平”是一个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公平作为一种评价尺度属于观念形态,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公平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因为公平是“公认”的,所以是一个有主观性的评价尺度。某一个规则对利益双方是否公平,主要是通过利益主体自身的主观感受来确认,即某种社会活动及其结果只要符合或者大体符合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就可以认为这一规则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说公平是一个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是因为在该规则指导下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就是公平的,反之,就是不公平的。
其四,公平与正义紧密相联。与“公平”紧密相联的是“正义”即公正。公正所衡量的应该是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时,人们分配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公平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公平的要求和体现。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
当前,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艰巨的工作。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主张人人平等,在利益分配上遵循公平与正义的规则,谋求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这在某种意义上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相一致的。另一方面,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够,这就决定了我们还必须在效率和活力上做文章,必须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上向效率和活力倾斜。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倾斜又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矛盾和问题发生,我们又必须不断加以改革和调整,必须注意在济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样才能体现社会部分成员和部分地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逐步的调整过程,不可能一促而蹴。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这个调整过程中,我们所讲的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公平和正义的政策调整每向前推进一步,都要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充分重视、认真解决,又不超越阶段、吊高胃口。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并宣传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观。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观
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我们又在走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因此,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既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符,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如果说市场经济活动是当前社会最基础的活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建立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和公平的竞争权利,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在整个竞争活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不能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现象。只有竞争机会平等,才能使更多的竞争活动主体参与竞争活动,才能使活动结果更符合效率要求。如果竞争过程中出现机会不平等,也就是某些竞争主体拥有了某种特权,那么,不但会严重打击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活动的积极性,形成竞争主体间权利的不公平,而且会导致人们对社会上层建筑产生怀疑和不满,从而产生大量过激行为,危害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重要内容,就是规则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上至政府高官,下至普通百姓,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这样才能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所谓“利益分配平等”不是搞平均主义,它具有较大的弹性,主要是指一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状态。利益分配的高低差别只要是在整个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限度内,都可以算做利益分配的“平等”状态。利益分配平等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益的初次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其他分配同时并存。二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要以防止贫富悬殊和社会两极分化为目的,把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这两个方面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必须有效配合,不能分主次。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必然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只重视后者而忽视前者,则必然导致平均主义泛滥,影响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本质内容就是能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和两极分化的消除,以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市场经济既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优势,又有容易造成两极分化、形成贫富对立的弊端。前者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要选择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最终目的,而后者则是与社会主义追求人类平等和解放的根本价值目标相悖的。要坚持社会主义及其价值取向,就必须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弊端,否则,就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要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破坏,要么导致社会主义社会的变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公平的根本内容,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观,才是彻底的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才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