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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权力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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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权力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6)

摘要:为了保证规制的行政效率,建立独立于行政体系的规制机构已成为规制治理的国际趋势。但是,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不同特点是立法权、执行权、裁决权集中于规制机构,规制机构享有广泛和自由裁量性的强制权力。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意味着权力滥用的风险,必须保持法律控制的有效性才能实现规制制度的均衡。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存在着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但转型时期,还无法达到完全独立的制度目标。根据独立规制的制度目标和规制制度的国际经验,基于规制的现实条件,中国选择相对独立的规制模式是最为适宜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规制机构;独立性;成本控制;自然垄断产业

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是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治理的理想目标之一。而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不同特点是立法权、执行权、裁决权集中于规制机构,规制机构享有广泛和自由裁量性的强制权力,由此产生了独立性制度安排的效率需求与权力风险之间的冲突。在中国,由于行政权的强势和权力控制的弱化,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的权力失控,为被规制企业寻租问题十分严重,保持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与监督规制权力之间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到目前为止,国内关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大多遵循着国际趋势的思考路径,但是,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程度必然受到国情的制约,不存在划一的绝对性。规制政治经济学学者麦库宾斯(McCubbins)认为,设立独立性规制机构是控制规制权制度成本的制度安排,其独立程度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控制独立性所产生的制度成本的能力[1]。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从控制规制成本的制度目标出发,扩大独立性;另一方面,扩大独立性必须与成本控制的制度能力相适应。从终极目标上看,当控制制度完善时,规制机构可实现高度的独立性。在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只能供给有限的控制力量,作为过渡性制度安排,规制机构只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适度的独立性可使规制机构在获得规制效率的同时,克服其产生的附带成本。

一、规制机构独立性的依据

规制机构独立性的核心内容是规制机构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关系:完全独立或相对独立于行政力量。独立性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效率原则。规制机构专司复杂的产业规制职能。规制对象的经济技术不确定性要求规制机构适时做出和执行规制决策,具有比官僚体制更高的效率。效率原则要求规制机构能独立作出决策,直接依法授权决断规制问题,而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和牵制。以实行独立规制委员会制度的美国为例。总统代表了与规制委员会相关的行政力量。规制委员会的独立性体现在:其处于各行政部门之外,不受总统控制,不必考虑来自总统的干涉。而按照普通行政体系的科层决策制,总统居于行政决策体系的首位,拥有对下级决策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显然,这种行政结构将束缚规制委员会的手脚,阻碍规制决策的效率。独立规制委员会的设置避免了这种情况:它的权力来自国会制定的法律,独立决策使其在法律上不对总统负责,不必考虑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涉。排除行政力量的干预,规制委员会的决策目标更为单一化,能够依据市场信号确定规制方案,依效率原则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迅速作出反应。

第二,防止规制俘获。规制俘获理论认为,规制者存在着寻求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动机,相关利益集团在决策过程中会积极活动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规制勒索”(hold-up problem)理论进一步认为,自然垄断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巨大,资金回收期长,沉淀成本高,一旦投资完成,投资者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规制机构有可能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对被规制企业进行挤压,例如,政府为争取选票而降低服务价格。投资者在投资前也会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导致投资不足或提高投资成本。规制俘获的对象通常是拥有立法决策权的国会议员和拥有选举利益的总统,因而为了保证规制机构较少地受到政治的影响,在制度上就必须保证规制机构与政治的隔离。在美国,独立规制委员会的委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但委员会采取两党制,总统不能任命任何党派委员在委员会中占绝对多数,以保持委员会中两党力量的势均力敌。法律的这种规定,可以使规制委员会避免卷入“政党政治”,保证其行动较少地受到政治的影响,使规制机构独立性摆脱了涉及选举利益的政治压力,间接地实现了规制机构与利益集团的隔离。

第三,克服不确定性成本。规制决策者在不同的选举周期可能有改变规制决策的动机,稳定而独立的规制机构作为决策执行者有利于维护规制立法的持续性,降低规制立法不确定性带来的执行成本,从而有利于克服产业政策的频繁更迭带来的制度不确定性。因为,独立规制机构的职能单一,机构与成员相对稳定,有利于按同一政策偏好提供不确定性较低的规制方案,使企业能够制定长期的投资决策,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长期有效供给。

二、规制机构独立性的比较分析

然而,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意味着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在与政治力量分离而减少政府行政力量干预的同时,独立性也切断了行政力量对规制决策的监督与控制,这些制度成本随着规制机构独立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因此,规制机构独立制度安排从来都是有条件的。在各国的规制实践中,建立控制规制成本的法律制度是独立规制机构存在的暗含前提,它们包括:立法授权、程序参与和对规制决策的事后监督。这三种制度工具正是影响规制成本的三个变量,即如果要控制规制决策成本在特定水平上不增加,在提高规制机构独立性的情况下,相关的三个制度——授权控制、程序控制和监督必须强化,其所降低的总成本至少能够消除因规制机构独立而产生的制度风险。正如鲍温德所言:“重要的是这三种主张所具有的集体辩解力。一个方面的主张可能有些软弱,但是可能会被另一方面的强项所弥补。如果能在所有方面都保持强项,那么规制机构独立就会保持高度的正当性;如果仅能有一方面强项,那么,证明其正当性的力量就会弱小。”[2]

根据控制制度成本的法律制度条件和实践中的制度效果,各国规制机构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独立的、权力集中型的规制机构,如美国;在政府相关部门下设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如英国;政府部门直接承担规制职能的非独立规制机构,如日本。从制度供给来看,上述三种规制类型均处于高度法治化国家,控制独立规制成本的制度已十分完备。但事实上,控制制度发挥的效用差别迥异,由此形成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的独特模式和不同的独立性程度。

在美国,独立规制机构设立以前,就已经存在着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独立规制委员会兴起

之后,更是大量地运用国会授权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确定规制行为的合法或违法,司法机关对规制的监督伴随着许多重大的规制决策。如促成第一个独立规制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成立的铁路运输价格规制案;开启电信业放松规制的贝尔公司诉FCC案[3]。同时,独立规制制度也促进了美国行政程序的发展。在独立规制委员会大规模发展时期,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生效,严格的程序要求控制了各类行政活动。规制机构的决策受到授权与程序规则两方面的约束,美国的独立规制机构得以持续并取得较高的规制收益。

在英国,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与其他行政部门存在着结合性规制职权。英国规制机构之所以没有采取完全独立的制度设计,是因为在规制过程中,以程序正义、控制行政权为目的的司法审查和授权原则虽已设置完备,但实际效用并不明显。英国司法审查的规制争议被视为侵权诉讼而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英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和行政裁判所处理。法院在司法审查的强度和公众信心方面弱于美国。例如,在电信产业规制中,英国的司法部门在整个电信管制体系中扮演着微不足道的角色,想借助法律程序来对抗OFTEL(电信规制办公室)的裁决几乎不可能,法院仅能提供规制决策的法律意见。在程序方面,“英国的规制决策基本上是暗中做出的,各部门没有必要说明他们的决定或举行公众听证会。在英国,规制审查不是有关厂家或调停者的有力武器,因为规制者强有力的专业规制能力可以做出有效预防司法审查的决策”[4]。在规制过程中,各产业的规制总监与负责各产业的国务大臣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个人决策和规制机构的决策效能放大了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有限外部控制与规制机构个人决策权之间的制约失衡,需要行政体系内部通过权力的分散和相互制约来控制规制权力。由此,成就了英国规制权力集中而又受到其他行政权力牵制的相对独立的规制模式。

在制度环境早已西方化的日本,一直保持着政府部门直接实施规制的非独立规制模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强势行政权力始终对规制事项保持着高度的控制。在规制改革中,日本采取的是政府控制规制进程的渐进式改革,而没有像英国政府那样不断地将规制权力转移到新的规制机构,日本在中央各部门保留了原有的产业控制权,政府也保持着自由裁量权。日本规制改革的传统强调政府指导为主,将政府干预企业作为经济改革的当然组成部分[5]。值得注意的是,两种因素降低了规制权的制度成本。其一,组织制度。日本的政府网络以单一的领导部门为核心而紧密相联,各部门对政治领导、司法系统不太服从。这种组织关系使拥有规制权的政府部门能摆脱利益集团和执政党的干预。其二,日本规制实务中广泛适用参与程序,更强调与产业协会、政党的协商。有效的参与程序维护了规制部门的权威,避免了司法审查的法律监督程序。

从规制机构模式及其相关因素分析得知,规制机构独立性程度取决于成本控制的实际效用。美国通过授权与监督,约束独立规制机构;在英国,规制权的成本控制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种组织能力:一方面是规制机构自身高效的规制能力,另一方面来自于行政机构的内部制约,使规制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日本,行政权力介入经济的政府主导传统和渐进式改革模式,使规制权力适合于传统的行政组织体系,并由此避免了法律监督,而规制过程强调参与、协调,又使规制机构的决策权力在程序控制和行政控制下得以均衡。

三、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独立程度的选择

关于发展中国家应建立何种独立性的规制机构存在着争论。有人认为发展中国家不具备建立独立规制机构的条件。一些学者指出,发展中国家法治不完善,权力缺乏制衡,存在广泛的腐败现象,专业技能严重不足,独立规制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也有学者倡议发展中国家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如世界银行的Smith Warrick,他认为独立的规制机构是较好的制度安排,但他也承认,基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需要逐步过渡[6]。中国应选择何种形式的规制机构,国内学者也有两种观点:独立规制机构与准独立规制机构。笔者认为,我国应选择独立性规制机构作为理想的目标模式,但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期内,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规制机构是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制度安排。

1.我国尚不具备健全的法律控制制度体系

根据规制的国际经验,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程度应以健全控制独立性成本的制度为前提。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对规制机构的控制制度:职权立法在扩大规制自由裁量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制参与的有限性又导致弱质程序控制能力。结果是,规制机构因欠缺控制引起了较高的规制成本,严重降低了规制效率。不同的制度禀赋决定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国际上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已根据自身的规制能力与规制权控制效果选择了不同形态的规制机构,我国也应以此为鉴。盲目追求独立性程度必然导致制度失灵,过犹不及。2003年国务院建立了自然垄断产业第一个专业性规制机构——电力监管委员会。因具有独立于行政机构的性质,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可是,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成立并没有使电力产业的规制经济效率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原来多家行政机构规制的格局依然存在。其重要原因是电力规制机构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规制职责不清,外界很难对规制决策实行有效的监督。

2.我国尚不具备建立独立规制机构的组织能力

规制机构的组织能力包括人力资本条件、物资与技术条件和规制行政能力。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假定规制机构作为专门处理某一产业规制问题的技术性组织,能准确地应对规制问题,具有高超的规制能力,即使其他控制规制成本的制度作用微弱,规制成本仍可保持在原有的可控制水平上,规制机构则可保留一定程度的独立性。英国的规制经验证明了这一结论。然而,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的规制效能,因政府总体效能低下而处于低水平状态,规制机构人力资源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限制了规制技术的效用;规制机构的经费、物质条件的欠缺更削弱了规制的效率。规制机构的规制能力是规制的行为能力,它是借助多方组织资源实现的。规制能力与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成正相关关系,因为较高的规制能力可以提高规制决策的公正性和可预期性,降低规制决策不断调整产生的不确定性成本;同时,也能相应地减少因规制能力不足而发生的决策失误。中国规制机构从传统的行政命令、行政管理路径走来,缺少对外部技术、知识的必要输入和主动接纳,专业官僚机构的特有属性尚未确立,规制机构的组织运行没有脱离普通行政机构的构成样式。

3.我国尚不具备建立独立规制机构的外部条件

规制机构独立于其他行政机构的外部条件

是,存在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市场结构;规制机构的职权和目标稳定、专一,与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相分离。而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环境尚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其一,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政企合一局面还未被完全打破,产业市场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除铁路产业仍维持着政资合一以外,其他自然垄断产业虽已完成了政资分离,但市场竞争仍不充分。因此,政府还必须辅助市场,而不能完全退出对产业市场的干预,规制机构还要承担产业规制和旨在促进竞争的市场管理职能,无法实现规制职能的独立性。政企不分意味着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利益的一体性,意味着规制决策会主动或被动地向后者倾斜,规制决策的利益独立性难以保障。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产业的市场化改革与规制制度的重建并进,加剧了规制环境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将导致规制政策与规制职权的不断调整,给独立规制机构所要求的单一规制职能带来了障碍。加入WTO之后,自然垄断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大大提高。由于我国企业实力与国外跨国公司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完全独立的规制可能使政府适度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过分冲击的政策受阻。因而规制机构专司规制职能而放弃其他干预与协调职能的制度安排是不现实的。

四、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机构独立性的制度安排

1.建立权力集中、专业化的规制机构

首先,精炼规制职能,规制机构决策目标单一化。鉴于目前规制机构与政府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的权力配置,为降低规制的协调成本,应将经济性规制职能集中于规制机构,将社会性规制职能和宏观管理职能同规制机构相分离,将投资规制、价格规制等分散于其他行政部门的规制权力向规制机构集中。将规制机构构造成主要履行经济性规制职能(如电力产业的进入管制、价格与质量管制、监督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等),具有专业性特点和职责分工的规制组织。

2.确立相对独立的规制模式

除了继续深化产业市场化和强化市场竞争,以切断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事实上的利益联系之外,必须设置相对独立于其他行政组织的规制机构及控制体系,保持对规制权必要而有效的监督。目前,规制机构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集中在国务院行政体系内部。一种观点认为,规制机构必须从政府机构独立出来,打破其作为国务院下属部委的组织结构,由全国人大负责内部监督4。笔者认为,规制机构应选择维持现行直属于国务院组织机构的制度模式。因为规制机构脱离国务院的行政隶属关系,就失去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力量,而全国人大依授权规制的监督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务院对规制机构的科层监督可弥补全国人大监督的不足,强化不同渠道的控制。自然垄断产业规制职权集中之后,其他部门不再享有规制职权,自然垄断产业的重组、开放、市场化竞争、过渡时期弱质产业的保护等全国性协调功能必须借助有效的力量加以推进,而只有确立规制机构与国务院的行政隶属关系,才能够使国务院通过宏观经济调控妥善引导规制机构完成上述市场调控目标。

3.强化规制行为的法律监督

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只是转型时期中国自然垄断产业市场化改革和规制体制重建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性措施。为了实现规制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并逐步接近完全独立性的理想规制模式,必须加强对规制行为的监督,尤其是规制机构规制立法行为的监督。因为规制立法行为是长期性的规制承诺,从根本上影响着产业资源的配置和被规制企业、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是发生规制寻租风险的主要领域。监督规制立法行为的制度供给就是建立抽象规制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目前,规制立法的两种形式规制规章和规制规定,在行政诉讼的个案中仅作为附带审查纳入司法控制,独立的专门性审查尚局限于国务院的规章备案制度,欠缺公开性和中立性。建立规制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满足控制规制立法权力扩张,保障产业规制效率的需求。

收稿日期:2006-10-10

作者简介:郭洁(1963-),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学、经济法、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李新根)

气象行政权力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中国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其核心又指向教育行政权力太大的问题。教育行政权力应该有其边界,主要包括法制边界、专业边界和价值边界。由于法制不完善、教育行政体制缺陷以及公众参与决策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中国教育行政权力很容易逾越法制边界、专业边界和价值边界。为此,需要完善教育法制,改革教育行政体制,增强教育行政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教育行政;教育法制;教育价值

中国教育问题长期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而对中国教育种种问题之分析,又都越来越集中指向一个焦点——教育行政化问题。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实质是教育行政权力没有正确履行自身职责,教育行政权力越位或缺位问题严重,教育行政权力滥用问题突出。一方面,“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fPower tends to corrupt,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absolutelvlfl;另一方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只要是权力,人们都有滥用它的偏好和内在冲动。这是因为滥用权力能获得实实在在的额外利益,也是人性使然。所以,探索束缚教育行政权力的机制,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让教育行政权力遵守权力的边界,我们必须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特殊背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推进教育行政立法民主化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立法的优点是:专业性、技术性、灵活性、具体性,能满足应付紧急情况的需要。行政立法的缺点是:行政立法相当混乱、良莠不齐,立法人员的素质、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立法效果等问题颇多,部门保护主义及地方保护主义泛滥,越权立法、无权立法、以法争权、以法争利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行政立法甚至侵犯到公民的权利乃至基本权利,如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侵犯公民的平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工作权、结社权等。

从古典宪政理论出发,行政立法的扩张会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个法律。”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降低教育行政立法存在的风险:一是限制教育行政立法,二是探索教育行政立法民主化。

在限制教育行政立法方面,结合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让权力机关即人大教育委员会来承担更多的教育立法可能更合适。也就是说,尽可能减少教育行政立法,在权力机关难以承担更多立法任务的情况下,可以让权力机关的教育委员会承担一些教育行政立法工作。权力机关的教育委员会毕竟具有一套民主的机制,更有利于开展立法工作。

有些教育法制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则应探索教育行政立法民主化。以前行政不讲求民主,在“行政立法”、“行政自由裁量”等行政权限空间里面,主要是靠行政权领导人的良心和伦理来决定公共利益的维系。但在信息社会,人们信息沟通和意志表达的渠道很便捷,“行政民主”的理念应该被提到议事日程。

要加强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特别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和公平得到最大程度体现的现代社会里,凡涉及全体公民利益、公共秩序的法律,都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凡是涉及部分公民利益、某领域秩序的法律,也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

至于公民如何参与行政立法,如何表达意志,则是一个不断实践和探索的过程。笔者在此比较期待的是由民间组织提出法律草案的模式。当前,中国的立法经常陷入“部门利益”的困局,民众的声音难以得到有效的传递。之所以形成这个困局,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立法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从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到表决,都是在行政部门和立法机关内部封闭运行,民众的声音难以传递进去。为此,我们需要构建有效的民众参与机制,其中的核心环节是法律草案的起草。我们可以在教育行政立法过程中建立“民间组织起草法律草案”的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民间组织起草的法律草案在达到某些标准后可以直接送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构建理性官僚制的教育行政组织

政府模式,就是在某种社会形态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功能,依从特定的标准而组成的政府形式或样式。”

在一般政府模式方面,中国不像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中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国家大事的决议和执行均体现在人民代表身上,讨论和执行合而为一。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够提高效率,保证其人民性;但其弱点也很明显,即对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容易产生权力腐败、滥用权力、权钱交易、贪污腐化等政治和社会问题。

在政府结构模式方面,中国属于单一制中央集权型模式。在这种模式的政治体系中,主权权力为中央政府所保有,中央政府的权威可直接及于其公民,并可随意变更地方单位的制度。中央政府可以随时决定收回地方单位的权力,地域性次级单位并不是固定的。

在政府功能模式方面,中国政府属于“大政府、小社会”模式。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全能主义政治,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选择了“大政府、小社会”模式。政府大包大揽,什么都管,只给社会留有较小的空间,社会不拥有任何权力,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严重失衡。政府功能大而强,社会功能小而弱。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全能主义政治虽然有所削减,但是“大政府、小社会”模式依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在政府过程模式方面,中国没有建立理性官僚模式,属于政治动员模式。政治动员模式超脱了一般的制度程序,把政府过程的重点放在广大群众身上,强调大众动员和参与,以此作为达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目标的手段。当代中国的政府过程往往就是与政治动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在毛泽东时代最为明显。邓小平时代,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被放弃,决策者更倾向于运用官僚模式而不是政治动员模式来制定和贯彻政策,行政组织的正规化、制度化被赋予了更重要的地位,但政治动员模式在某种形式上依然存在。从政府过程角度来看,政治动员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弥补了官僚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在某些领域中使政策的渗透力达到最大化,产生了即使在一些官僚

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中也难以达到的施政效能,这是当代中国在1949年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虽然官僚体制的结构与功能存在不少问题却能够实现高效行政的重要原因。但是,政治动员模式的负面作用还是很明显的,比如容易导致错误政策难以纠正的局面,甚至造成不同程度的失控现象。

教育行政属于国家政府行政的一部分,受到政府模式的影响。在中国政府模式的影响下,教育行政权力出现滥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政治民主的完善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社会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往往是漫长的。所以,为了尽快解决中国的教育行政化问题,我们可以探索教育行政组织的理性官僚制改革。

理性官僚模式主要是按照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理论设计建立起来的。它提倡理性精神,尽量克服管理过程中的感情因素,试图使组织按照一套系统的规则保持高效运转;它崇尚法治精神,贬抑人治因素,使组织关系的行为克服混乱,实现有序运行;它注重科学精神,能够把知识和技术放在重要地位,使得管理精确、稳定、可靠,从技术上可以达到最高的完善程度。

虽然说官僚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具体到中国,针对中国行政组织的政治动员模式的弊端,笔者认为还是应以构建理性官僚模式为目标。为此,可以探索教育行政组织的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相对于首长负责制而言的,是指行政组织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按少数服从多数或协调一致的原则集体决定、共同负责的组织体制。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人民选举或由民选首长指定,下设教育行政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委员会制当然有其缺点,比如:责权不明,事权不一,容易造成相互扯皮;行动迟缓,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反应迟钝,效率低下;委员来自各行各业,未必有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可能降低教育决策的专业性,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问题。

但委员会制的优点在于:(1)委员会的成员由人民选举或由民选首长指定,能够较好地反映民意。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委员发挥对教育的影响力,提高在教育管理中的参与性;(2)决策能集思广益,考虑问题较为周全,能反映并满足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发挥各种人才的特长;(3)可以防止独裁专制的现象发生。

首长负责制有权力集中、责任明确、决策迅速、效率高等优点,但也有明显的缺点,主要表现在:(1)行政首长个人的知识、经验和精力有限,决策和处理问题可能欠周到或难以胜任;(2)行政首长一人独揽大权,缺少监督与制约机制,容易形成独断专行,不符合民主精神;(3)公众参与教育管理的机会较少。

一般来说,相对于高效率,教育行政更需要民主。所以,教育行政更应该实行委员会制。

三、实行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制

教育行政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与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的基本方式,包括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事务的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教育行政权力的确立和划分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来看,教育行政体制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型和地方分权型。中国的教育行政体制总体上属于中央集权型。中央集权教育行政体制固然有其优点,比如权力集中在中央,中央可以统筹安排,促进全国教育发展规划,使各地教育协调一致、均衡发展,增强效率,等等。但是,这种体制的缺点也是明显的:中央掌握管理教育的大部分权力,中央定下统一的标准严格执行,不利于地方依据自身的需要和背景发展教育,使整个教育体系缺乏弹性和必要的多样性,难免使全国教育陷入僵化、呆板,缺乏地方个性;沟通层级复杂,不利于解决地方的教育问题;不利于提高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程度,难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教育决策当中。

在教育行政活动中,教育行政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能够直接影响教育行政活动。在中国,教育行政权力滥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央集权教育行政体制。中国有必要实行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制。

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制是相对于教育行政中央集权制而言的,其特点是:中央虽然设有主管教育的部门,但仅是协调和辅导者的角色,其功能是促进地方教育事务的推进以及跨区域的教育合作;在人事、课程、经费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力主要在地方,中央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太大的权力。

地方分权制固然有其缺点,比如:中央缺乏统辖权限,不利于教育标准的统一和重大教育改革的推行;地方各自为政,容易造成国家整体资源分配上的不经济,不利于跨区域的教育合作;容易导致地区差异扩大等。但地方分权制也有其明显的优点,包括:(1)地方拥有绝大部分权限,可以根据本地需要制定教育政策,因地制宜地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多样化和个性化;(2)教育权力分散各地,可以较少受到中央政权更迭或政治运动的影响,有利于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3)地方负责本地教育事业,有利于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聪明才智,减少对中央的依赖性;(4)减少沟通的层级,尽快解决地方的教育问题;(5)提高教育民主化程度,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教育决策中。

中国教育行政过于中央集权,不利于地方教育的特色发展。所以,在目前,中国教育行政更应该往地方分权制这个方向改革。

四、削弱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权力

目前,教育行政机关掌握着学校的领导人事权和财政权,这可以说是掌握了学校的命脉。正是教育行政机关权力太大,给教育行政权力逾越边界提供了畅通的方便之门。如果这两大权力不破除,教育行政权力很难被有效约束。

在学校财政权方面,关键是要将学校财政法定化,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政府在学校财政方面的责任,并且不要留下太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在学校领导人事权方面,公立学校的校长应该由学校真正的教学主体即教师来选举产生。长期以来,中国的教育管理权力被控制在官员、管理者的手里,教师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其中一个普遍的心理因素是:管理者不信任教师。其实,这只是一种歧视性的偏见。杜威也认为,那种认为教师没有能力参与课程的规划,或没有能力参与开创教学方法或维持纪律的方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观点。特别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大学校长必须拥有现代教育理念、丰富的高校管理经验等特质,而不是对上级官员的服从。而最有资格对这些特质作出判断的,当属教师。

有人认为,政府给学校投入了资金,当然就应该管理学校,就应该掌握学校的人事权。其实,这是一个经验误区,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支持和理论支撑。政府给学校投了资金,其权力也就限于监督这些资金的合理使用,不能延及其他,不能因此而具备掌握学校人事权的合理性。政府对教育的行政管理,不是基于资金投入,而是基于法律框架下的公共利益冲突之协调。其实,给学校投钱的不止政府,很多捐赠者也给学校投钱,那是不是那些捐赠者也可以像政府一样对学校严加控制呢?同样的道理,对私立学校政府没有投钱,是不是就该不管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政府投钱的组织在中国远远不止学校,人大、政协、政党、妇

联等组织,甚至包括各级政府自身,这些组织的领导人都不是“任命”的,而是按照组织人事的规律,大部分是选举产生的(尽管这些选举制度在学界还有讨论的空间)。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有其自身的人事工作规律。违背这种规律,就会阻碍学校这个组织

对表1中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各个因素进行比较,“行政管理”标准应该是相同的,是基于对法律框架下的公共利益冲突之协调。政府对公立学校的“资金投入”则是基于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或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那么,教育行政权力为什么享有对公立学校的“人事权力”?是为了“行政管理”更有效?这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行政管理”标准应该是相同的。是为了对“资金投人”的监督?对投入学校的公共资金确实需要严加监督,但是,不应该通过“人事权力”来实现监督,因为资金监督完全可以有更好的“监事制度”来保障。现实中,行政机关对学校的“人事权力”在资金监督方面并没有明显的效果,但破坏教育发展的后果却很严重。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政府给学校投人了资金,政府就需要通过“人事权力”来迫使学校“听政府的话”;失去了“人事权力”,学校就会不“听政府的话”。这也许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牢牢抓住学校人事权力的真正原因。但是,如果“政府的话”是合理的,应该纳入法制的轨道进行光明正大的管理,无需“人事权力”来帮衬;如果“政府的话”是不合理的,是违背教育规律的,那么学校就不该服从,否则学校的教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就会丧失,教育发展就没有希望。

学校这种机构的人事制度设计应以有效地达成组织目标为依据。鉴于学校这种组织比其他组织更加需要教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等,学校的人事权力不应该由行政机关来控制,而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决定。

政府给学校投入了资金,政府可以往公立学校派驻监督员或监事会。而且,政府的监督只能限于监督资金是否被正确运用于教育方面,不能享有人事权和决策权。其实,在教育自主、学术自由的框架下,公立学校与政府的唯一联系就是:政府给学校投入了经费。所以政府的权力应该限制在“经费”这个点上,管理的目标应该是监督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没有被贪污或挪用,而是用于教育。至于在“教育”领域如何使用经费,学校由谁来领导,政府不应该干涉。当发现政府资金被错误使用的时候,监督员或监事会只能提出异议,要求学校改正,但不能代替学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更不能因此而拥有学校人事权。

五、保障教育行政科学化

教育行政科学化需要有适当的机制加以保障。结合中国教育行政的实际,笔者认为,需要在有限管理和无限服务方面有所突破。

(一)“不告不理”之有限管理

我们在总体上应该相信学校的自我管理能力,相信教师的自我管理能力。但是,相信归相信,现实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少数学校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问题严重等。为此,需要教育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干涉,以纠正错误,维护受损者权益。所以,在现代社会,教育行政管理有其必要性。

但是,基于教育发展自身的规律性,教育行政管理不能管太多,要充分维护教育民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甚至指出,政府对教育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财政资助上,而不应该直接管理。

中国当前的问题集中在: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背景下,原本不应管理的领域却插手太多,积累了太多的教育行政化问题。

要减少教育行政权力对学校的具体管理,需要确定一些原则方面的维度。笔者认为,为了限制教育行政权力对学校过多管理,可以探索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教育行政不主动走出门,取消所有主动发起的教育大评估、质量大检查等;同时,敞开大门,广泛接受各类教育权益受损者的控告,然后据此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这样做,既能维护教育管理之公共利益,又能做到有的放矢,不劳民伤财。

有人可能会担心,这样会不会导致教育管理的失控?笔者认为不然。因为教育行政管理的本质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依法协调。教育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受到损害的一方必定会控告,这个时候,教育行政权力就出面依法干涉。

当然,用“不告不理”的原则来约束教育行政管理,需要完善很多机制,包括信息畅通的机制、调查的机制,等等。

(二)“有求必应”之无限服务

现代政府应该将自己定位于“服务型政府”。服务,是政府之所以有存在必要之根由。中国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也在积极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应积极做出这方面的探索。

最好的政府是管制最少、提供服务最多的政府。当前中国教育的发展,还有很多服务性的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利用自身优势来提供,比如信息咨询、政策咨询等。但是,总体而言,教育行政部门的服务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服务意识缺乏,服务精神缺乏,甚至官僚作风严重;另一方面,服务内容不充分,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期待。

当前,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用“企业家精神”来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政府理论,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即使发展经济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即使处于特殊历史时期,政府就是政府,公司就是公司,政府与企业在组织性质、产生及存在方式、权力性质及运作规则、基本价值取向及追求目标等方面完全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且应该学习“企业家的精神”来构建“服务型的政府”。教育行政人员应该学习企业家身上的诚信、创新、敬业、合作、自治、坚韧、服务、学习、务实等精神,构建一个具有敬业、创新、合作、诚信、理性和服务精神的政府。

在程序方面,需要确立“有求必应”之无限服务原则。凡是公民有涉及教育方面的服务,只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都应该积极回应:能够提供帮助的,要积极提供帮助;难以提供帮助的,要尽可能克服困难,提供帮助;实在不能提供帮助的,要做出解释。

六、完善教育行政权越界的责任机制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是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古典管理理论的代表人物法约尔在其代表作《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提出了组织管理的14项原则,其中一项就是责任与权力相对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管理活动中,不能存在权力大于责任或者责任大于权力的情况,必须将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管理才有效果。“权责一致、权责相当是科学配置权力和分配责任的第一标准,同时,责任是否完成和是否有效承担也就成了衡量权力行使是否恰当、充分的标志。”如果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缺乏相应的责任,那么,就可能导致对权力的滥用。

教育行政权的行使应该守住以上边界,为此,需要在责任机制上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个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以申请复议权。这是对《行政诉讼法》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突破,但还仅限于行政复议。

笔者认为,要有效约束教百行政权力,需要对所有教育行政权力行为构建责任机制。首先,应该构建教育行政立法的审查机制,包括机制的启动、审查的机构和程序等。其次,应该构建普遍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除了权力机关审查和上级行政机关以复议的方式进行审查以外,可以探索司法审查,即可以直接对普遍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要发展中国教育,需要有效束缚教育行政权力。要束缚教育行政权力,需要采取超越教育行政权力的有效措施。

另外,为了进一步控制、约束教育行政权力,我们可以探索教育行政人才专业化、民主化。法国规定,大学区总长必须由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过大学校长或教授的人担任;大学区督学必须由获得博士学位并且是中学教员中资格最高或担任过高中教授的人担任。日本教育委员会的成员也由教育专家组成。㈣我们可以从上述国际经验中得到启发。实行教育行政领导专业化的主要优点在于,有利于对教育事业进行科学管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另外,笔者认为,中国也许可以探索教育行政领导人才选拔的民主化。当前中国的政治民主还很不完善,行政官员选拔的民主化程度不高。在这种背景下,探索教育行政领导选拔在教育系统内的民主化也许是必要的权宜之计。教育系统人士的素质普遍较高,在这个群体内实现教育行政领导选拔的民主化,是有积极意义的。

气象行政权力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近年来,无锡广电集团(台)党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体系建设的要求,紧密结合媒体实际,加强内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认真组织开展部门职责、权力事项的梳理,对每个权力事项的流程进行优化,对排查出的风险点落实相应防控措施,绘制了权力事项流程图,使每项权力的行使有根有据,应该说取得了初步成果。先后梳理各类权力事项162个、排查风险点176个、制订防控措施215条、制订完善制度7个。新闻中心、服务中心、财务中心、都市资讯频道、无锡大饭店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对每个权力事项的依据、描述及流程进行反复推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权力监控体系。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认识不到位、浅尝辄止、应付了事、缺乏深度的现象。下面从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必要性、权力事项的编制、权力运行与媒体管理关系等谈几点认识。

一、充分认识开展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快构建惩防体系,进一步促进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推动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建设现代传媒企业的需要。

首先,要解决“无权力可使”的认识。作为媒体工作者来说,许多人认为自己只是听从于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无任何权力可使。同时,也有个别干部怕管事、得罪人,而淡化所在部门职能,导致权力事项不清、工作要求不明,流程控制形同虚设,给管理工作造带来很大的被动。俗话说:“有职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权力是管理公共事物的手段,也是对人、财、物的优化配置的行为过程。作为国有传媒企业来讲,党和政府赋予我们广电节目的采、编、播权和相关产业经营权,需要我们对现有的人、才、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这是我们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集团各部门、单位接受集团行政的委托负责相关资源的管理和配置,也是一种权力。在实施资源配置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才能确保所有行为过程朝着正确的轨道行进。

其次,要解决“与己无关”的思想。少数干部认为权力行使是政府部门的事,同基层单位“不搭界”,也用不着我们动心思。这种想法也是十分片面的。事实上,权力就在我们身边,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看待。应该讲,不同类型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拥有不同的权力,政府机关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它更多的拥有是行政权力,而事业单位则更多的拥有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权力,企业则侧重于内部管理事权。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千家万户。作为承担宣传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传媒集团来讲,公益服务事权与内部管理事权相辅相成,更多的是通过内部事权管理来保证行使好公益服务事权。通过各类事权的正确行使,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党和政府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确保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权力事项的科学编制和分析研究,提升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

推进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目的是强化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内部各项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协调、高效,提升预防廉政风险的能力。从目前我们所做的工作情况来看,离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权力运行有头无尾、有过程无开始,或有程序无控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些流程描述不清,要求不明,无法操作;有些权力事项虽然经过相关会议、审批流程,但流程到底怎么控制无明确要求,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权力事项分类。结合自身业务工作,按照科学、规范、标准化要求,对权力事项进行梳理分类,将权力事项分为重大决策事权、公益服务事权、内部管理事权三类,对权力事项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进行分解,充分体现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完整性。同时,根据权限合理设定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权力和职责,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权力使用的制度规范。权力行使依据源于制度,相反,通过权力事项的梳理许多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只有这样权力运行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要积极推进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工作,尤其是一些新设的权力部门、单位,要通过职责和权力事项的梳理,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依靠制度来规范工作流程,通过科学设计流程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真正成为促进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三、发挥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引领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各项管理水平

现代传媒企业必需要合理的组织结构并形成行之有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正是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加强流程控制,提升组织能力,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要积极发挥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引领作用,通过完善权力事项流程,消除管理风险,提高组织的有效性,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

首先,要把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不能一蹴而就。要根据传媒机制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部门、单位职责,不断调整充实强化权力事项的内容。尤其要通过职责梳理,解决管理中存在的有制度无监管,有监管图形式等问题,切实履行集团赋予的管理职责。同时,切实关注人、财、物交接流程,避免权力失控。

其次,要把权力内控机制建设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来抓。把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落实到每个节目生产单位和生产环节,成为促进节目生产管理首要任务。新闻中心在实体化运作过程中,以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为契机,对节目策划、采访、编辑、播出、考核各工作流程要求进行细化,依靠制度、流程规范节目生产,激发团队的活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好的制度和流程能够有效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要把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作为作风效能建设的有效手段。实现制度化管理,由依靠“人治”变为“法治”是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重要特征。推进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有利于我们加快从企业文化管理、人性化管理走向了制度化管理的步伐。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管理人的行为;用制度检验工作成果,追究责任,这既是企业管理的一大进步,也是作风效能建设的一大成果,必将有力促进节目精品化生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产业的大发展。

气象行政权力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介绍了教学模式及国内外对其分类的相关研究,分析了在传统教学模式与创造型教学模式下师生的不同角色,并运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阐明了在教学模式下必须要明确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地位,提出教学模式是一种教与学相互推动的行为过程,教师与学生处于一种平等的对话关系,共同参与课堂教学活动。

【关键词】教学模式 角色定位 TLM 交往行为

“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课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型”,这一概念与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出现,系统完整的教学模式是从近代教育学形成独立体系开始的。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理论的研究,各种教学模式都已形成了具体的操作程序,给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教学上的借鉴。但是,对于教学模式中的师生角色定位问题,基于不同的视角仍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 教学模式及其研究述略

教学模式存在于现实的教学活动中,它是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综合体,是通过一定的教学方式将教学要素在一定时空中进行合理整合,这种组合方式直接影响着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影响教学的效率和质量。所以教学中要素的组合方式是研究教学模式的核心问题,探索教学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探索教学资源的组合方式。

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将教学模式分为不同种类。在国内,关于教学模式划分的方法很多,有人按照师生活动强度将其分为知识注入型、启发诱导型、提出问题型、范例教学型和“撒手放羊”型等,按照这样的排序,教师的活动强度依次减少,而学生的活动强度依次增加。也有人据此逻辑将教学模式划分为替代性教学型、生成性教学型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指导性教学型三种。

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把教学模式概括为四种基本类型:(1)信息加工型:教学本身不只是一种知识的复述,而是以传授知识为载体,通过劳动对知识进行加工,将分散的知识系统化,着眼于知识的获得和智力的发展。(2)行为控制型:把教育看作一种对行为不断修正的过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无知变为有知,其间对学生行为施以有序纠正使其不可偏离预期目标。(3)个性教学型: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着眼于个人潜能的发掘和人格的发展。(4)合作教学型:要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形成默契合作,重视师生、生生的相互影响和人际交往,着眼于人的社会性品格的培养。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教学模式的划分方法都是围绕教学中的学生和教师两个方面活动强度的不同来进行的,现代教学理论认为应加强教学中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的活动

愈强,则愈趋向于传统教学模式,反之学生的活动强度愈强则愈趋向创造型教学模式。

二 不同教学模式下的师生角色

1.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师生角色

这种教学模式下的师生角色是错位的。学生的知识一部分是从课堂知识演变成的个体性知识,但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课堂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师是整个课堂活动的主宰者,学生被视为装知识的容器,被扼杀了主动精神和创新能力,结果教师虽讲得口若悬河,而学生却无动于衷。只有让学生自己学习才是高效率的学习,师生角色错位造成了教学效率低下。

2.创造型教学模式下的师生角色

与传统教学模式不同,创新型教学模式下学生的主体作用更加明显,教师只是起到了引导作用。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学习知识和发现新知识的技能,所以创造型教学模式下更加注重的是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这种教学模式表现出许多传统教育模式所不具有的特点:(1)师生间的博弈演变为学生间的良性竞争;(2)单一教学方式演变为教学方式多元化;(3)从单一教材限制演变为多方位获取知识。

在上述两种教学模式下的师生角色关系是不对称的,没能充分合理地发挥教师与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各自的作用,反而不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学习的过程应是以学习为主,是学习和发现逐步结合的过程,这里强调既要有老师传授的间接知识,也要有学生通过参与课堂活动,与教师进行“对话”,从中发现并获得的直接知识经验,然后进行消化吸收变为自己的所学,这样的课堂学习才会更有效。

三 交往行为理论视角下的教学模式及师生角色

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种类型,交往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交往理性,理论基石是主体间性和恰当的对话。交往理性是同工具理性相对应的概念,是从以主体为中心转变为以主体间性为中心的理性,交往理性旨在建立以主体——主体的关系作为基石的交往行为,取代以主体——客体的关系为基石的工具行为的范式。交往行为关注的中心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最重要的途径只能是恰当的对话,即在建立共同价值规范和充分论证基础上的平等对话。由此可以看出,在交往理论中,哈贝马斯强调对话双方作为交往主体的存在,而消解了人被当作工具的客体属性,使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回归。这一理论对我们研究教学模式下的师生角色定位具有深刻的启示。

在教学过程中,师生的权利与角色是不同的,存在着差距。教学过程中由于师生权力和地位因素可能造成师生之间的冲突,为此,教学模式不应只是一种Teaching Model,而应是Teaching and Learning Model(简称TLM),即课堂教学是一种教师教与学生学的互动行为,不应是一方独霸课堂,另一方被动接受。

1.教与学模式下的师生角色

前苏联教育学家巴班斯基认为教學效果最优的标准是:(1)每个学生按照所提出的任务达到最高的水平;(2)时间标准,即学生可能用于课堂活动和家庭作业的时间不能超过某一标准,认为高效率的教学活动是在规范的标准下进行的。这样,在传统教学模式与创新型教学模式下教师与学生的角色总是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很好地发挥出各自的作用,TLM下的课堂就是一节课上教师按照自己的预设性教学设置课堂各个环节,学生对老师所传授的知识内容可以根据已有的经验来进行发挥,教师应乐于听学生的意见,并给予及时的回应,在整个课堂教学过程中留出一定时间给学生质疑发问,而不是严格按照某一种教学模式下的程序来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变传统教学模式为TLM。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挑战,在TLM下的教师不再是课程计划的忠实执行者,而是能驾驭整个探究学习过程的具有新理念的“总设计师”,变主导作用为探究学习的组织者与参与者。作为教师,要经常参与学生活动,成为活动中的一员,给学生鼓励,与他们合作交流,欣赏他们的成就,分享他们的快乐,分担他们的烦恼。作为教学对象的学生也应转变自己的角色,改变学习理念,由学习的“主体”成长为学习的“主导”,学会合作探究,与人合作,并且在课外也应成为有心人,善于在课外实践中学习,增加自己的知识。

2.教与学模式下的师生关系

TLM模式中老师与学生是一种平等的对话关系,对课堂上的知识内容可以与老师进行商量,共同找出更加合理的答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强调用语言作为工具,使自己的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得到综合与扬弃,获得知识。课程不再只是一些教育专家学者们于教育情境之外开发出的文本知识材料的汇编,而是师生在教育情境中通过平等地对话合作共同创生的。在TLM的教学模式中,师生关系更趋于平等,教师的权威由外在的制度性权威逐渐转变为内在的个人权威,教师对学生的刚性约束力大大地被削弱,而更多地取决于教师的知识权威及感召权威。教师和学生都是鲜活的生命体,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都应得到尊重,每个人的个性都需得到张扬。“教与学共存,师生是交互主题,双方总是在共同的交往中沟通、教育和接受教育”。

在传统教学模式与创新型教学模式下,教师与学生的角色都是被过多地放大了,这样并不利于课堂教学,而在TLM模式下教师与学生是不同的主体,在课堂教学中他们是只有分工的不同,不存在谁是权利的绝对拥有者。“师生成为课程的创生者,是课程理解实践中对话与生成的主体,是在知识共建与精神沟通的过程中生活着的个体。”这样的课堂中,我们将会看到教师按照自己的预设性的内容在教学,学生也在不断地根据自己的知识水平与实践经验在生成着整堂课的内容,把课堂所学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储备,教师只是在教,而学生在学,两者之间是一种和谐的对话关系,相互促进,实现教学相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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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明义.高等教育思想与教育法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

[3]〔美〕乔伊斯.教学模式(荆建华等译)[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苏〕巴班斯基.教学教育过程最优化(吴文侃译)[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6]李泽林.教学“活动论”研究现状与反思[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2(5)

〔责任编辑:李爽〕

气象行政权力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权力监督制约问题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相关学者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理论、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但目前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需改善和加强。

关键词:权力监督;权力制约;研究评析

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问题既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理论研究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政治体制的弊端愈发明显,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Ⅱ乎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理论界掀起了研究权力监督制约问题的热潮,相关学者从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理论、发展成效、现存问题及其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一批学术专著和论文相继问世。笔者针对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期望能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参考。

一、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的关系界定

对权力监督和制约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是研究权力监督制约问题的前提。国内相关学者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提出了多种看法。

第一,包含说。分为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权力制约包含权力监督内容。“权力监督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权力制约。如果将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并列在一起,如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则强调的是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的制约。”另一种认为权力监督包含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指的是特定权力主体对客体行为的控制和约束。在广义上,权力制约是政治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权力制约着眼于对监督对象产生实际的压力和强制力,是较高强度和力度的监督。当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实施了强制和约束,对其行为具有实际的抑制作用或者将其改变时,人们往往将其称为制约。”

第二,补充说。一种观点认为权力监督是对权力制约的有益补充。“在保障权力正常运行方面,制约有着监督所不能替代的整体性、决定性功能。监督作为保障权力正常运行的一个环节、一种形式,只是制约的有益补充,并且这种有益补充只有在制约机制健全条件下,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是相互补充。“要有效防止权力异化,杜绝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构建起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就必须坚持制约与监督并重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二者的共同作用,使其紧密结合,互为补充,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顺利发展。”

第三,一个问题两个方面说。陈朝宗认为,权力从宏观上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因此,权力制约就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制约,权力监督也就有立法权监督、行政权监督、司法权监督;从微观上看。由于行政权又可以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因此,权力制约就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权力监督也就有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监督。所以,“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力制约也是权力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反过来说,权力监督离不开权力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无法监督的。”

第四,区别联系说。大部分学者都持这种观点,认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主要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围绕着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而设置的体制、制度和所进行的活动;二者都是以现代民主为基础、为核心;二者都是以现代法治为依托、为条件。”两者主要区别表现在:主客体关系不同,运行方式不同,依靠力量不同,时效程度不同,覆盖范围不同。呶力监督与权力制约是密不可分的。不存在没有监督的制约,即任何制约都是以监督为前提的;也不存在没有制约的监督,即任何监督都是为了制约;监督的过程即是制约的过程,二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二、我国权力监督制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总体而言,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还带有明显的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弊端,理论界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这些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认知问题和机制问题以及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党政关系、党内关系、党群干群关系,党际关系以及人大与“一府二院”关系“五组关系”不够协调上。

1.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认知问题。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对权力监督制约形成正确的认识,是实现权力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总体而言,人们的思想认识,尤其是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与实现权力有效监督制约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左”的思维影响。有的仍然固守既有观念,从根本上否定分权制衡的普世性,简单地分权制衡等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二是对权力的“二重性”认识不深刻。社会上有部分人对权力所具有的扩张性、腐蚀性的认识还不深刻,权力至上观念仍然影响着人们,不少领导干部认为监督是出难题、挑毛病、找岔子,制约是捆手脚。还有的认为,党政干部在各方面都是出类拔萃的,思想觉悟高。因此只需注重干部的道德自律与思想认识提高,忽视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设计。

2.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机制问题。我国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固然与人们的思想、道德和作风有关,但更为根本的是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理论界已普遍认识到我国现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但学者们在具体分析这些问题时有不同的视角和侧重点。王彦军认为,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从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全面系统的原则和法治原则来设计,而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采取的一些应急性措施,是基于事后汲取教训而构建的,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境地。所以多表现为零散的党纪、政纪规定之类。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缺失。陈建华强调,我国权力监督制约存在三个机制问题:领导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公众的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公民的选择权实现机制不健全。晏计生认为,我国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权力高度集中;人大的监督形同虚设;宪法监督机构和违宪审查制度处于空白状态;权利与义务和责任不平衡。也有一些学者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主要问题,主要有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权力安排不尽合理,权力运行程序欠缺规范透明,权力运行的法制化程度不高,权力运行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发生扭曲。

3.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五组关系”不够协调。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是指权力监督制约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问题和弊端也通过这些要素之间彼此关系表现出来。目前理论界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党政关系、党内关系、党群干群关系、党际关系以及

人大与“一府二院”关系“五组关系”不够协调上。在党政关系上,王彦军认为,现行政治体制客观上使党处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党采取了向国家机关下达指令的执政方式,各种国家机关实际变成了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工具,而国家权力机关和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却并没有真正享有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权力。在党内关系上,建国以来,党逐步健全了自我监督制约系统,党内自上而下各级党组织内部都有专门的纪检机构。但这种自我监督效果不佳,突出问题表现在:“党内监督意识不强,缺乏监督责任感和主动性;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注重制度建设,但制度操作性不强,落实不到位;监督环节错位,重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不力;自上而下的监督较强,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却显得软弱乏力;对党‘一把手’的监督仍然存在着虚监、漏监现象。”在党群、干群关系上,作为权力的授予者人民群众与党政领导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群众对党政权力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信息不全,不对称,群众无法起到监督作用;人民群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各种利益主体难以以独立自主的群团方式对党政领导机关施加影响,公民享有的参与权无法转化为制约和监督的有效力量;人民群众的选择权实现机制不健全,群众对干部职务的升降的参与决定权、对干部的选择权十分有限,群众的选择权、参与权形同虚设,难以对组织的干部决定权进行有效监督。在党际关系上,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监”、“虚监”、“空监”的问题,这表现为民主党派监督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督促党和行政部门的必要手段;民主党派监督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民主党派监督的知情能力较差,民主党派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对被监督对象工作业绩和职务行为的了解有一种天然的障碍。在人大与“一府二院”关系上,我国人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主要存在于理论上,而事实上的监督几乎不可能。究竟通过什么途径使这种理论上的监督权变成事实上的监督权,还需要探索。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否决之后怎么办,现行制度也没有作出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都是宪法原则,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也需要研究。

三、构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科学体系

对如何构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科学体系问题,有的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思考,有的从对策的角度探寻;有的从宏观角度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进行总体性研究,有的从微观角度对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具体的分析。这些研究成果涉及到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体现在选择合适的模式、建立合理的结构、建设系统的制度上,这为构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科学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1.选择合适的模式。要充分发挥权力监督制约的作用和效能,必须把权力的内在要素如主体、体制、制度、理念等进行有机的整合,建立起一套能够良好运行的模式。那述宇、吴延溢认为,“这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项工程的设计和实施中,首要的是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模式的选择。不同的模式蕴涵不同的机制,不同的机制意味着不同的功效。”理论界普遍认为权力监督制约模式有三种,分别是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以道德监督制约权力。我国权力监督制约模式的选择,不是在三者之中选择一个而轻视或抛弃另外两个,而是以其中一个模式为核心,另两个模式围绕着核心模式设立和运转。但在哪种模式为核心的认识上,国内学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所在。

理论界认识相同之处在于普遍认为不能以道德监督制约权力模式为核心。如邓名奋强调,“道德教化和个人自律永远是一种内在而深刻的力量,它的或然性以及非特定强制性又在限制着它的作用。因此,它对于另两种权力制约机制只能起到一种补充和配合的作用,而不能成为唯一的和根本的制约方式。”那述宇、吴延溢认为,“过去几十年中,我们党和国家所选择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模式是以道德自律为核心的,然而,实践证明其是违背公共权力运行规律、权力监督与制约规律的,不具普遍性功效。”

理论界认识不同之处在于“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与“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何为核心模式上。曾行伟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学者关于权力制约的基本思路,也是西方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核心。因此他主张“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模式为核心。“因为任何一种实体权力都不是无限的、全能的,而是以其他权力的存在为条件,与其他权力相关联的。为此,必须在国家权力结构的各个层次上形成一种让不同性质的权力相互独立又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汪来杰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达到防止权力恶性扩张和异化的目的。”㈣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应是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核心模式。如那述宇、吴延溢指出,“在现代民主、现代法治条件下,权力监督与制约模式,必须是也只能是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为核心,主要原因有三点:由主权在民这一法治首要原则所决定的;由权力正当运行的规律所决定的;由公共权力运行规律所决定的。”邓名奋认为,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权力监督制约观念的根源和制约途径的起点。因为,权利与权力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和范畴,这就构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第一个层次:消极制约;权利是权力的来源,这构成了权利对权力的积极制约;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其背后仍然是权利在起作用。

2.形成合理的结构。形成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合理结构,是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功能发挥的决定性因素。理论界认为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结构从监督制约主体要素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制约、人大监督制约、司法监督制约、人民政协监督制约、公民监督制约和舆论监督制约等;从权力的微观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因此,相关学者从这两个维度展开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的研究。

从监督制约主体要素这个角度看权力监督制约的结构,一些学者认为不仅各项监督制约内部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弱化、虚化,而且各项监督之间没能形成应有的合力,整体效能偏差,因此,必须“对症下药”。有的学者对权力监督制约结构进行总体性研究,如张英认为,一是要增强党内监督,二是要支持人大监督,三是要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四是要切实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欧召大则从“渠道”的角度阐述了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监督。也有一些学者从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具体性研究,如王海军从加强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人手,探讨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唐莹莹从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来思考人大监督,陈建华从“绿色通道”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加大公众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力度,等等。

从权力的微观类型看权力监督制约的结构,党的十七大之后,理论界加大了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研究力度。其中陈朝宗认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大权力,应遵循邓小平关于“权力不宜过于集中”的思想,明确划分三权的权限并使之相互制约,构成一个协调的统一体。决策权监督、执行权监督,监督权监督,其中任何一种权力监督都在其他两个权力的相互监督下,并指出最主要的还是公众与社会的监督。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建设都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结构上应是协调的,在功能上应是配合的、互补的。通过完善协调机制,调节、理顺各监督制约形式之间关系,使各部分形成最佳配合;通过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权力运行状况,并依据反馈提供的信息,及时自我调整监督制约的偏差,整合各部分关系。”

3.建设系统的制度。制度建设是构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中心,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权力监督制约的质量和效果。理论界对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在如何加强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建设上,相关学者论证的视角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赵清城从“原则”人手指出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建设应做到:对原有合理的监督制约制度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制定出更详细的细则;对一些不适于当前形势的监督制度加以补充、完善;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制定出新的监督制度。蒲晓光从“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角度分析如何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制度的建设,他指出要建立健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完善职能监督方面的制度,实现对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制约。陈朝宗从“创新”的角度来研究。他认为,首先要对权力配置的制度创新进行研究,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内部之间的合理分权。其次要对权力界定的制度创新进行研究。通过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确定权力,通过权力清单明晰权力。再次要对权力运行制度创新进行研究。用法定规则与程序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性,用公开与透明保证权力运行的可监督性,用责任制实现权力运行的可追求性。最后,要对权力监督制度创新进行研究,实现权力的制衡监督、分类监督和社会监督。“蔡加源从“相对独立性、权威性”人手探寻监督体制构建:建立平行行使监督权力的监督机构;平行监督机构必须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平行监督机构必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均建立监督联席机构;行政监督机构在国务院各部委、省地县市的厅局及国有企业中设监督专员办事处。要派驻检察专员,介入一切决策活动,监督执法执纪,防止国家及公共财产被侵吞、诈取或浪费。

总之,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构建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制度的建设,更要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功能。马振凤、鄂淑芬把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概括为三个方面的统一:软约束和硬约束的有机统一;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机统一;主约束和辅约束的统一。

四、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研究现状评述

权力的监督制约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吸引了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已有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输入“权力监督”,相关文章记录有1375条;输入“权力制约”,相关文章记录有1305条;输入“权力监督制约”,相关文章记录有501条。可见,理论界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研究已取得了颇多的成果,主要表现在阐述了权力监督制约的一些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权力监督制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特色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一系列设想等。但总体而言,理论界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的研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之处,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确保权力正确运行的客观要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有五个方面:

1.已有研究成果从“量”上看,相当丰富;但从“质”上看,参差不齐,不少学术专著和论文观点相似、重复的多,创新的少。

2.由于长时期受到“左”的思维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理论界对权力监督研究的较多,对权力制约研究的偏少,对如何提高权力监督制约整体效能的研究更显不足。

3.认识到了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理论对构建我国特色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借鉴意义,但对如何吸收和借鉴其中合理部分缺乏深入研究。

4.对权力监督制约结构组成部分的研究不平衡。对党内监督研究的多,对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研究的偏少,对如何以党内权力监督制约带动整个权力的监督制约研究的更为薄弱。

5,已有的研究原则性和应然性较多,但对策性、可操作性不强。

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相关学者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国权力运行的具体实际,广泛吸收国外权力监督制约的成功经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对我国权力监督制约问题的深入研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参考。

气象行政权力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第二条 实行局领导集体研究办法,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所有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大新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员:办公室、畜牧与饲料股、水产股、渔政股、卫监所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局办公室。

第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研究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与工作升(降)级调整处罚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案件。

第五条 有关股室(办)对需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案件,由股室(办)负责人把行政许可的事项、股室(办)意见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处罚幅度,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须提前向局领导提出。由局领导确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局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股室(办)负责人、经办人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六条 股室(办)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提交留存。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意见。局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有关股室(办)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有关股室(办)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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