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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建设细则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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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建设细则范文第1篇

DB37 东

DB37/T 29722017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

Detailed ru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ofchemical industry work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

2017-06-23发布 2017-07-23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1 范围 .....................................................................................................................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5 3 术语和定义 ......................................................................................................... 5 4 基本要求 ............................................................................................................. 5 4.1 健全机构 .......................................................................................................... 5 4.2 完善制度 .......................................................................................................... 5 4.3 组织培训 .......................................................................................................... 5 4.4 全员参与 .......................................................................................................... 6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 6 6 工作程序与内容 ................................................................................................. 7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 7 6.1.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 7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 7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 7 6.2 隐患排查 .......................................................................................................... 7 6.2.1 排查方式 ....................................................................................................... 7 6.2.2 排查要求 ....................................................................................................... 7 6.2.3 组织实施 ....................................................................................................... 8 6.3 隐患治理 .......................................................................................................... 9 6.3.1 治理要求 ....................................................................................................... 9 6.3.2 治理流程 ....................................................................................................... 9 6.3.3 一般隐患治理 ............................................................................................... 9 6.3.4 重大隐患治理 ............................................................................................... 9 6.3.5 验收 ............................................................................................................... 9 7 成果与应用 ....................................................................................................... 10 7.1 文件管理 ........................................................................................................ 10 7.2 效果 ................................................................................................................ 10 8 持续改进 ........................................................................................................... 1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标准、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来自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化工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成功经验,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实际编制。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化工企业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查确认,是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和控制事故风险,保持和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4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化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 完善制度

化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5 化工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化工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DB37/T 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第 6.1条、第6.2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较大”和“整改难度较大”两个要点。化工企业的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a)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b)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c) 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d) 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

e)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款的要求设置可燃、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以及通风设施,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f)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g)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h)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i) 构成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6 j)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 工作程序与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化工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等信息,参见附录A。

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等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排查项目、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等信息,参见附录B。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方式

排查方式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节假日及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其中专业性隐患排查包括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公用及辅助工程等。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

6.2.2 排查要求

6.2.2.1化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风险管控情况,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日常巡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

7 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基层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2.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化工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6.2.3 组织实施

化工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照隐患排查清单,采取相应的排查方式,按照风险分级管控级别,组织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分级,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按规定登记上报。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8 6.3 隐患治理

6.3.1 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应符合DB37/T2883-2016第7.4.1条的要求并保证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6.3.2 治理流程

应按DB37/T2883-2016第7.4.2条的规定执行。

6.3.3 一般隐患治理

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3.4 重大隐患治理

应编制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告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3.5 验收

6.3.5.1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建立化工企业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C;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D。

6.3.5.2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将治理结果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9 7 成果与应用

7.1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涉及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其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保留纸质记录并单独建档管理。

7.2 效果

应符合DB37/T 2883-2016第9条的要求,同时应包括: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要求结合企业各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编制完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制定完整的可执行的排查计划并有效落实,形成完整的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

隐患治理及时,保证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编制评估报告书及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按规定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 持续改进

应按DB37/T 2883-2016第10条的规定执行。 1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企业文化建设细则范文第2篇

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IVR分册

(V1.0)

中国联通 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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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IVR分册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 3 第二章 业务定义和分类 ................................................................................................................ 3 第一节 全网增值产品IVR定义 ...................................................................................................... 3 第二节 全网增值产品分类 ............................................................................................................. 4 第三章 合作管理模式 .................................................................................................................... 4 第一节 管理模式 ............................................................................................................................. 4 第二节 合作模式 ............................................................................................................................. 5 第四章 计费结算 ........................................................................................................................... 5 第一节 计费规则 ............................................................................................................................. 5 第二节 结算比例 ............................................................................................................................. 6 第三节 结算规则 ............................................................................................................................. 7 第四节 结算和对账流程 ................................................................................................................. 8 第五章 准入策略和接入流程 ........................................................................................................ 8 第一节 准入策略 ............................................................................................................................. 8 第二节 评审指标 ............................................................................................................................. 9 第三节 评审组织 ........................................................................................................................... 10 第四节 准入方式 ........................................................................................................................... 10 第五节 评审和接入流程 ............................................................................................................... 10 第六章 分级管理 ......................................................................................................................... 10 第一节 分级评价指标 ................................................................................................................... 11 第二节 分级规则 ........................................................................................................................... 12 第三节 分级管理 ........................................................................................................................... 13 第七章 考核退出 ......................................................................................................................... 15 第一节 退出政策 ........................................................................................................................... 15 第二节 考核规则 ........................................................................................................................... 15 第三节 退出规则 ........................................................................................................................... 16 第四节 退出流程 ........................................................................................................................... 16 第八章 其他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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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IVR分册

第一章 概述

本实施细则分册是在《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总册》(以下简称《总册》)和《中国联通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办法》原则指导下,对中国联通全国级语音综合信息增值产品(即IVR产品)的合作与接入进行细分和规范。

本分册包括管理模式、计费结算、准入策略和接入流程、分级管理、考核退出等内容。

本分册适用于基于中国联通全国级IVR业务平台(以下简称116声讯平台)上的公众语音信息服务类产品,即中国联通总部与全网SP合作向客户提供的语音类增值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1169号段的各种点播、包月、点送等形式的公众语音信息服务类产品。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细则的所有权、修订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联通产品创新部所有。

第二章 业务定义和分类

第一节 全网增值产品IVR定义

中国联通全网IVR(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产品,即互动式语音应答产品,是为客户提供的语音信息类增值产品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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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IVR分册

中国联通全网IVR产品是基于应用内容类的增值产品,由中国联通总部提供业务平台及通道,由SP进行业务内容的开发和制作,服务于中国联通全网客户。手机或固定电话用户通过拨打指定服务号码,就可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收听或为其他用户点送所需语音信息内容。

第二节 全网增值产品分类

中国联通全网IVR产品是向中国联通手机和固话用户开通的全国级语音增值服务业务。根据《总册》,IVR产品的合作类型为有限合作方式,并以下列方式进行产品分类:

一、按使用方式分类

主叫收听方式:用户拨打声讯业务号码,收听语音信息内容; 点送方式:用户拨打声讯业务号码,为其他用户点送,其他用户免费收听语音信息内容。

二、按信息内容分类

分为娱乐类、信息资讯类、媒体互动类等。

第三章 合作管理模式

第一节 管理模式

一、中国联通(集团)产品创新部为全网IVR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IVR业务的整体规划,负责全网合作伙伴管理及结算,指导各分子公司、运营机构对IVR业务进行两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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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省(区、市)分公司负责对IVR业务进行支撑,保障网络平台、业务话路的畅通;对全网增值产品进行合账处理,保证全网增值产品计费数据的准确性;并及时受理用户对IVR业务的咨询与投诉等相关工作。

三、中国联通合作服务中心受理审核业务接入、评审、变更、故障受理,负责业务考核等工作。

第二节 合作模式

根据《总册》,中国联通全网IVR产品统一为有限合作型,合作模式为SP合作模式。

第四章 计费结算

第一节 计费规则

一、资费组成

中国联通全网IVR产品资费由通信费和信息费两部分组成。

1、通信费:用户使用中国联通网络资源而产生的通信费,由当地联通分公司按本地通话费标准收取。收入全部计入联通当地分公司,不参与SP分成。

2、信息费:用户使用信息类产品而产生的增值业务费用,由当地联通公司代为收取,与SP进行分成。

(1)信息费价格由SP向中国联通进行申报。中国联通根据国家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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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参考客户需求和市场秩序要求,对SP申报的价格进行审批。 (2)SP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类产品的价格符合国家物价政策的规定,同时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对相关管理部门或用户的价格投诉负责。

二、信息费类型

中国联通全网IVR产品信息费分为以下三种:

1、 按时长计费

根据用户使用产品的时长计费,以分钟为单位。

2、 按次计费

根据用户使用产品的次数计费,以次为单位。

3、 包月计费

用户选择包月计费后,当月收取固定的包月费用,不限使用时长和次数。

三、信息费标准

1、按时长计费的产品,信息费的上限为2元/分钟。

2、按次计费的产品(包括点送类),信息费的上限为5元/次。

3、包月计费的产品,信息费的上限为15元/月。 第二节 结算比例

根据《总册》,全网IVR产品采取按信息费分成的结算模式。 在结算金额的计算中,凡由合作伙伴单方面承担的费用,在合作伙伴的结算金额中减去。合作伙伴实际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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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实际结算金额 =(结算前信息费 - L)合作伙伴分成比例 - M + N L 为结算前信息费调整值,包括退费、赔付款等,需要直接从结算前信息费中减去;

M 为由合作伙伴单方承担的费用,包括违约扣款等; N 为合作伙伴实际结算金额的调整值,如补充结算款等。 中国联通与合作方的结算比例为扣除运营支撑公司的运营费用后的35:65。 第三节 结算规则

中国联通全网IVR产品采用两种结算方式,详情参见《总册》。

一、 移动网用户

包括中国联通所有手机用户,统一按“应收预结、实收清算”的结算原则进行结算。为提高合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培养合作伙伴的行业操守和自律性,根据合作伙伴的信用评级情况,加大优质合作伙伴的预结算比例。

二、 固网用户

包括中国联通固网、小灵通用户,在营帐系统不具备实收结算条件之前仍按“应收结算规则”,应收金额扣减一定坏账比例(全网1169声讯业务坏账比例为15%)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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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结算和对账流程

详情参见《总册》相关内容。

第五章 准入策略和接入流程

第一节 准入策略

一、 准入原则

为避免业务同质化、鼓励业务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保障增值业务市场有序竞争,根据《合作管理办法》,中国联通全网IVR产品采取“总量控制,优选准入”的准入策略。

二、基本准入条件 中国联通将对合作伙伴申报的资质和业务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合作伙伴资质 SP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跨地区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允许经营语音类增值业务)、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一些信源使用许可证明等资料,各类证件处于有效期且年检合格。

2、信用和违约情况 (1)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经营纪录,未收到过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停止业务的行政处罚。

(2)对于已获接入资格的SP,信用积分应达到75分及以上,在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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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合作过程中,半年之内无全网严重(含)以上违约行为。

3、满足申报的其他要求

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版权证明文件是否合格等。

第二节 评审指标

合作伙伴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并通过初审后,中国联通将采取评审方式选择合作伙伴和产品内容。相关评审指标如下:

一、公司综合能力评审指标

(1)合作伙伴的产品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培育潜质,服务内容具备实用、有效或者独特性,拥有特色业务资源或具有创新性的业务,符合中国联通业务发展方向。

(2)合作伙伴是否对产品进行充分的市场分析,制定较为完备的推广计划,具备较强的渠道推广能力和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 (3)产品开发与运营能力。

(4)运营经验(在分公司或行业内的运营经验,包括收入、违约信用情况、运营时间、典型成功案例)。

二、产品评审指标

(1)产品内容质量。产品是否实用性强,内容丰富,具备较强的市场吸引力。

(2)创新性。是否具有创新性的业务构思,设计新颖,或具有特殊的行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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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销推广。是否具备良好的推广渠道和经验,与大型知名网站、媒体合作等。

(4)业务逻辑。业务逻辑是否设计合理,流程简洁,语音内容详细清晰规范。 第三节 评审组织

评审的组织实施由产品创新部或产品创新部委托的运营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网上公示。

评审人员组成:由集团总部相关部门和各分子公司人员组成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不少于七人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四节 准入方式

中国联通全网IVR产品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进行评审,主要采取线下评审并通过PRM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节 评审和接入流程 详情参见《总册》相关内容。

第六章 分级管理

为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合理配置有限资源,中国联通对合作伙伴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合作伙伴可以获得中国联通提供的不同资源支持和倾斜。分级管理考核评定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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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考核的基础是合作伙伴的业务运营情况,每季度根据指定的业务运营指标进行统计并排序分级。分级管理将合作伙伴按优秀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普通级,分在不同级别的合作伙伴将享有包括营销资源、产品数量、服务优先级等方面进行区别对待。

合作伙伴的信用度达到一般水平(信用分60分以上),即有资格参加“分级管理”服务。 第一节 分级评价指标

分级评价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是总量指标,对业务发展情况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旨在衡量合作伙伴的公司综合实力水平;另一类是增长指标,对业务的增长情况进行评估,旨在衡量其是否有发展潜力。

总量指标,分为业绩指标和服务指标。IVR业务类的业绩指标根据信息费作为评价依据;其中固网的信息费按照应收方式统计,移动网的信息费按照实收方式统计,两部分之和即为合作伙伴IVR业务类的信息费。服务指标以信用积分为评价依据。

增长指标,主要对业绩增长进行评估,反映产品的增长潜力。包括业务信息费增长率等。

一、总量指标

总量指标(G) = 业绩指标(P) + 信用指标(C) 总量指标满分100分,其中:

1、业绩指标(P)满分不高于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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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业绩分计算公式如下:

P =( N – minN ) / ( maxN – minN ) 50

N:该合作伙伴当季业绩数

minN:所有合作伙伴当季业绩最小值

maxN:所有合作伙伴当季业绩最大值

2、信用指标(C)满分不低于50分。

合作伙伴信用指标分计算公式如下:

C =( X – minX ) / ( maxX – minX ) 50 X:该合作伙伴当季信用分

minX:所有合作伙伴当季信用分最小值

maxX:所有合作伙伴当季信用分最大值

二、增长指标

增长指标满分100分,合作伙伴增长指标分计算公式如下:

增长指标(I) =( Y – minY ) / ( maxY – minY ) 100

Y:该合作伙伴当月业绩增长率

minY:所有合作伙伴当月业绩增长率最小值

maxY:所有合作伙伴当月业绩增长率最大值 第二节 分级规则

一、分级方法

在计算出总量指标和增长指标的基础上,采取一维分级方法将总量指标和增长指标通过权重值融合为一个综合评价分值,以此分值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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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分级。

综合评价得分(R) = G 0.7+ I 0.3; G:总量指标分; I:增长指标分;

二、分级比例

各级合作伙伴分配比例,一级:二级:三级:普通级≈2:5:11:82 第三节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将合作伙伴按优秀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普通级,分在不同级别的合作伙伴将享有包括营销资源支持、产品申报数量、产品资费、服务优先级等方面的差别对待。

一、一级SP (1)每季度可申请1个高资费业务号码,但总数不超过5个,资费上限为点播类3元/分钟,包月30元/月;

(2)给予IVR平台一级权限,可自主进行语音及流程变更不需审核,但需在变更前向联通进行报备;

(3)可提供本公司的业务量、用户数等经营分析材料; (4)一级SP每次申报业务总数上限为8个。

二、二级SP (1)每季度可申请1个高资费业务号码,但总数不超过3个,资费上限为点播类3元/分钟,包月30元/月;

(2)给予IVR平台二级权限,进行语音及流程变更时需向联通运营支撑单位报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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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IVR分册

(3)可提供本公司的业务量、用户数等经营分析材料; (4)二级SP每次申报业务总数上限为5个。

三、三级SP (1)每季度可申请1个高资费业务号码,但总数不超过1个,资费上限为点播类3元/分钟,包月类30元/月;

(2)给予IVR平台二级权限,进行语音及流程变更时需向联通运营支撑单位报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改; (3)三级SP每次申报业务总数上限为5个。

四、普通级SP (1)资费上限为点播类2元/分钟,包月类15元/月,按次类5元/次。

(2)给予IVR平台二级权限,进行语音及流程变更时需向联通运营支撑单位报批,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改; (3)普通级SP每次申报业务总数上限为3个。

四、其他要求

中国联通IVR业务分级评选结果将在PRM中每季度进行公布。公布结果后将受理新业务或资费变更申请,并进行平台权限调整。 优秀级SP降级后超过该级别高资费代码数量标准的,中国联通将收回高资费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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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IVR分册

第七章 考核退出

第一节 退出政策

中国联通全网IVR业务属于有限合作类型,对合作伙伴资格和业务收入分别实行考核退出管理。合作伙伴资格考核依据业务发展情况、客户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等级等指标,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合作伙伴终止其合作。业务收入考核根据SP业务收入进行,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SP进行退出。 第二节 考核规则

1、收入考核

(1)考核原则

以每个SP为单位,每季度进行考核。

考核标准为:季度累计信息费收入低于1万元的SP的业务(扶持期内的业务除外)予以下线处理。其中固网的信息费按照应收方式统计,移动网的信息费按照实收方式统计,两部分之和即为该SP的信息费。

SP的所有IVR业务全部考核退出的,则该业务类退出。 对于IVR业务类考核退出的SP,原则上一年内不接受再次提交该业务类别的业务申请。

(2)业务扶持期

新接入的单个业务三个月(业务开通后三个完整计费月)内为扶持期,不参与考核退出。对于创新业务,扶持期延长为6个月。 季度及考核,原则上按以上规定执行;如因业务管理要求变

15

中国联通全网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IVR分册

化,以中国联通考核前发布公告为准。

2、资格考核

详情参见《总册》相关内容。 第三节 退出规则

一、定期对合作伙伴的业务收入规模和信用积分进行考核,未达到要求的进行退出。对首次接入IVR业务的合作伙伴,业务开通半年后参与考核退出。

二、通过业务考核,对所有业务类的业务都已考核退出的合作伙伴,进行资格退出。 第四节 退出流程

详情参见《总册》相关内容。

第八章 其他

关于创新业务管理、违约处理、信用评价、产品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部分,参见《总册》相关内容。

企业文化建设细则范文第3篇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 12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委托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全省其他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资委(办)应当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专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请表〙;

- 56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弄虚作假的,由省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司法

法律

评审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

企业文化建设细则范文第4篇

被考核企业名称:考核时间:企业自查分数:考核分数:考核人:

说明:公司对“创建活动”要求得分率必须在95%以上,即

1、《评价标准》共设9个一级评定指标,50个二级评定指标,另加4个奖励项,满分为300分(不包括奖励项得分)。

2、每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分数为0-6分:6分: 该指标完成出色;5分: 该指标已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实施情况好;4分: 该指标已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实施情况较好;3分: 该指标已经完成落实并符合要求,但实施效果一般;2分: 1分: 该指标已经部分完成落实;0分: 该指标完成属空白或存在严重缺陷。

3、对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考核,按下列标准执行:

企业文化建设细则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推进xx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市普法办文件要求,结合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 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在企业内部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机构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条 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规划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决策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巩固全过程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务工作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法律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章 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及级别待遇

第六条 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合 作,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方向,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 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 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担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满2年;

5、xx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xx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薪酬享受公司副职待遇,但不进入领导班子。一级企业将所选聘的法律顾问报送xx公司备案,其级别薪酬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具有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职权。

第九条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专题会议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条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在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参与企业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改制、重组、上市,招投标、重大诉讼、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全面负责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履行法定职责并根据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有关制度,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和相应责任包括:

1、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计划,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在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前,须提交法律顾问审核。

2、参与企业改制审批工作,改制委员会提出的审批意见中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3、参与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投资委员会提出的审批意见中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4、参与资产处置审批工作,资产处置委员会提出的审批意见中须有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5、负责合同的审核把关,各部室草拟的各类合同,以及属下企业报送公司审批的股权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公司法律部提出法律意见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签批。

6、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拟对外发出的重要法律文件的审核把关,由其提出审核意见方可提交公司领导签批。

7、负责组织诉讼案件的处理,公司法律部草拟的诉讼处理方案、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在提交公司领导签批前,须报法律顾问审核。

8、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的建设,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9、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公司法律部提出的选聘方案后,由法律顾问审核,再提交公司领导审定。

10、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11、公司领导交办的由总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12、法律顾问不作为、不当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企业文化建设细则范文第6篇

本节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是本法的核心部分。根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最关键步骤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还要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这样才能得到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接下来,就要界定各项税前的范围和标准,这一环节税收上可能会与会计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这时就要遵循税法优先的原则;界定好了应税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之后,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

根据征管法第五条)我们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人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

而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弥补以前亏损一免税所得

将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人中排除。“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均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2)符合条件(居民之间的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新法中被界定为 “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公式,在弥补以前亏损之前就已从 “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旧税法中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亏损之前,并未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当年存在利润弥补以前亏损,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在计人“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造成了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

二、所得确定原则。

(一)、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提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二)、税收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第七条)、免税收入(二十六)、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名词解释:

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提示: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名词解释:

所称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下一讲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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