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护理服务工作制度(精选6篇)
老年人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第1篇
老年人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在老人入院时,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护理等级。
二、根据老人生理、心理状况确定护理服务类别或等级,实行分级护理。
三、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配备能够满足服务对象需要的护理服务人员。对护理服务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和岗位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护理服务知识,适应工作的要求。
四、护理服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佩带工作牌,保持衣容干净整洁。
五、严格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护理服务细则,为老人提供护理服务,保证老人干净整洁,精神状态好。
六、护理服务工作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七、定期组织老人开展健康知识学习教育,开展康复、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他们的生活。
八、注意日常观察,掌握老人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及时疏导,处理老人出现的思想、心理问题,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九、切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老年人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第2篇
一、护理部组织各科护士每季度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查房,其内容:
(1)查危重病人的护理;
(2)查护理操作;
(3)查护理书写;
(4)查病房管理;
(5)查差错事故、交叉感染发生情况。
二、行政查房:
科护士长每月一次、病房护士长每两周一次。查各班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疾病查房:
护理部每季(月)组织一次,病房护士长每月组织一次,有实习护士时可结合教学查房。查房时,到病人床前介绍病史、体检情况,结合对病人的诊断、治疗、护理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总结。
四、夜查房:
由全院护士长轮流参加。查房内容:了解各病房的工作量,重病人的护理,陪客管理,环境管理,抢救物品的准备,值班护士掌握病情程度和工作态度。对发现的问题,逐条记录,次日向护理部汇报,必要时应即使指正。遇到技术上的苦难,应及时指导。对病房共性问题,提交护理部在护士长会议上讨论解决。发现某病区做到比较好的地方,应予以鼓励。
五、参加医师查房:
病房护士长或主任护士每周安排1―2次参加。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以便进一步了解病情和护理工作质量。查房前要完成晨间护理和病室清扫工作,并嘱病人卧床休息,不得外出,请陪客外出。要贯彻保护性医疗制度。
老年人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第3篇
老年护理, 是指因年事已高患有各类疾病而导致的身体衰弱、生活不能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 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他人援助活动。
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随之而来的是人口红利的消失, 社会养老矛盾突出, 老年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不断增多等问题。为应对高龄老人的护理需求, 日本在2000年4月推出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 旨在运用社会保险的机制, 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社会化的护理服务, 减轻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发展和财政支出的负担。
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实施以后, 获得了85%以上民众的广泛支持和认同, 医疗保险赤字得到降低。从2000年到2005年, 此项保险实施的第一个5年里, 得到护理认定的人数从218万人增加到411万人, 受益面扩大明显。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标志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正在由“政府导向型”向个人和事业经营体之间的“契约型”转变。
二、产生原因
1.人口老龄化
社会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是日本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根本原因。随着老龄人口基数的增大, 卧床不起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多, 老年人护理问题已成为日本社会的最大课题。根据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研究所的中位预测, 2038年65岁以上老人将达总人口的30%以上, 2050年达到32.3%
2.病症多样化
日本战后的人口平均寿命由50岁延长到80岁, 一跃登上世界第一长寿国。随着长寿人口的增多, 老龄人口的病症也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在日本护理保险的相关规定中, 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综合症、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等15种慢性疾病都在护理范围内。
3.护理复杂化
老年人口的护理复杂化是伴随着老龄人群体病症多样化出现的。家庭中劳动力所掌握的护理技能并不专业, 不能满足老年病症的护理要求。此外, 日本妇女意识的觉醒以及大量的年轻人离家就业, 使得原本留在家中照顾老人的劳动力锐减, 不得不以家庭外的劳动力补足。传统家庭的护理和赡养功能弱化, 社会劳动力的护理能力参差不齐, 老人在被护理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伤害, 这也加剧了老龄人口护理的复杂性。
4.老年医疗和老年福利导致财政赤字不断扩大
日本在1963年颁布《老年人福利法》, 为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障, 其他老年人需要自理部分医疗费用。这一制度本意是为了让更多经济条件困难的老人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 但实际操作中却有大量的老人经常性地住院, 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此外, 随着老年人群的不断增多, 该制度逐渐转变成缴费少、支付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政府财政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增长明显, 医疗财政赤字居高不下。1996年日本国民总医疗费中, 65岁以上的老人占人口占15.1%, 其医疗费用却占了国民总医疗费的近一半。
5.制度因素
日本在2000年之前实施的“安置福利制度”, 在二战后实施时是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但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 原来的制度逐渐满足不了社会老年护理的需求。老年医疗和老年福利在内容上难以撇清, 有相互重叠的项目, 却又无法满足护理需求。此外, 原来的护理制度有所限制, 病人的多元需要得不到满足, 只能被动接受服务。在人口老龄化和财政支出吃紧的背景下, 制度上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成为了护理保险制定的直接原因。
6.文化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日本的出生率逐年走低, 传统的“主干家庭”的数量减少, 老人与子女住在一起的赡养模式也受到了冲击。核心家庭、单亲家庭和老年家庭日益增多, 其中最明显的是急速增加的老人家庭户, 1972年日本家中有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有6578千户, 1997年增加至14051千户。部分民众认为传统的三代同堂容易造成家庭矛盾, 因其代沟的存在, 会引发“老中青”三代之间的隔阂, 从而造成日本的下一代抚养年老父母的价值观念越来越淡薄, 家庭护理、赡养老人的功能更加弱化。
三、中日两国社会状况异同
邻国日本, 与我国在很多领域都有相似之处, 同时在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方面积攒了非常丰富的经验, 给我国解决老年护理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 相似之处
1. 人口背景
中国和日本都是老年人口居多的国家, 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增长速度快。日本200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9.6%, 中国同样面对这样的人口压力, 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快、比重大。
2. 家庭护理
改革开放以后, 中国社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与日本的情况相似, 我国妇女就业率上升, 加快融入社会, 家庭结构不断缩小, 核心家庭的数量开始增加。家庭成员不再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老年人的护理, 这样的状况就要求社会富余劳动力出现承担老年人的护理服务。
3. 文化传统
日本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中国儒学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尊老敬老的传统儒家观念, 在两国的道德体系中同样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 不同之处
1. 退休制度不同
2006年4月1日, 日本《高龄者雇佣安定法》开始施行, 它将保证有工作意愿与能力的人员被雇佣到65岁, 而按照原来的规定, 他们要在60岁就退休。我国的退休政策制定于20世纪50年代退休年龄女职工为50岁, 干部55岁, 男性为60岁。过早退休和预期寿命的增加, 限制了我国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单靠退休金一般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2. 社会保障水平不同
日本的社会保障建设较为完善, 能够对国民形成有一定水平的保障。而我国的社会保障起步较晚, 虽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体系, 但是不足和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参保人群不断增多, 覆盖面不断扩大, 但覆盖的人群和受益主体主要是体制内的人。
3. 财政投入力度不同
日本经济的长期萧条以及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的社会现实, 使社会保障费用逐年增加, 尤其是年金和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 使财政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而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一般在中央财政的20%左右, 并且缺乏立法约束, 无法满足社会保障跟进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启示
1.鼓励社会组织参与
老年护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政府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 但必须清醒的认识到, 政府不能包办一切, 在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 政府主导失利的情况必然会出现。因此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 是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实践也证明, 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参与不只是有利于护理服务, 同时也密切了社区联系, 培养了市民的公共意识。
2.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老龄化程度虽不及日本如此严重, 但国家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已经居于世界之首。因此需要未雨绸缪, 尽早思考我国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方案。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 地区差异较大, 再加上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形成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 我国的护理保险制度或可考虑不同区域不同政策、多元化支撑、多元化护理选择的方案。
3.护理制度的内容设计
老年护理的服务的提供应以病症预防为主, 心理干预和精神照料为重。大力构建老年疾病预防体系的建设, 如改善老人的饮食营养结构, 加强对老人保健护理预防知识的指导。此外, 老年家庭中, 孤独寂寞对老人的负面影响更大, 对很多老人来说, 年金的保障不比贴心的照顾来的实际。因此, 在护理人员的培养过程中, 需要注重训练护理者对老人的精神干预。
4.文化倡导
在社会伦理的弘扬中, 以“孝”为先。我国社会从古至今发展的数千年中, 在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下, 中国式家庭消化了很多的社会危机。因此要注重构建家庭凝聚力, 强化家庭消化社会危机、分担社会压力的能力。
倡导社区邻里互助, 邻里守望。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发展较快的地区已完成了从村落到社区的演变, 社区成为社会上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居住单元。社区中的“大家庭”观念, 有助于完善对老年人群体的护理制度。
老年人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1997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了联合执政党提交的《介护保险法》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国国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以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内容、面临的问题及改革趋势作为比较框架,分析其共性和差异,探讨日韩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比较分析
1.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风险的普遍化
1970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7.1%,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994年,经过短短的24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率达到14%的老龄社会;2006年达到20.2%,进入了超老龄社会。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7.2%,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预计2018年65岁以上人口占14.3%,进入老龄社会;2026年达到20.8%,进入超老龄社会。
老龄化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加,体弱多病或卧床、失智而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急速增长。无论在日本还是在韩国,老年护理问题已经不是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个别现象,而是在自身、配偶、父母及家人身上都有可能发生的普遍l生社会风险,因而需要制定以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长期护理服务政策。
2.家庭规模的变化和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
1995年,日本家庭平均人口是2.9人,65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大约为50%,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家庭比例分别是24.2%和17.3%。伴随照顾老年的长期化和重度化,照顾者自身也趋于老化,60岁以上的照顾者占47%,70岁以上的照护者也占22%,即老人照顾老人,出现“老老介护”现象,社会上也时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因老人照顾问题而家庭破裂的现象,以至于产生“介护地狱”的说法。
韩国同样面临这些问题。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对全国家庭形态调查表明,2005年韩国独居老人的家庭占24.6%,老年夫妇家庭占26.6%,与子女同住的家庭占43.5%。在家庭照顾者中80%是女性,但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比例逐年提高。据韩国统计厅统计,1985年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是33.5%,2000年提高到46.1%,2006年上升到50.3%。
家庭结构的变化、老人夫妇家庭或独居老人的增加、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增多,使得家庭照护功能不断弱化,老年照护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国家、社会层面上提供公共服务,这无疑催生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
3.既有老年护理服务政策的局限性
在实施介护保险法之前,日本分别运营以老年福利法为依据的老年福利制度和以老年保健法为基础的老人医疗保健制度。老年福利是靠措置制度实施的,福利服务的利用者要接受市町村的资产调查,申请手续繁杂,且不能选择服务种类和服务机构。这种制度以低收入者为对象,其他阶层的老年人难以利用,且因护理机构的极度缺乏,很难入住机构,有时要等待4~5年。但在医疗领域,从1973年开始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看病、住院都比入住护理机构容易,价格也低廉,而且不用排队等候。因此,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社会性住院现象频繁产生,老年人医疗费用急剧增长。
韩国亦依据老年福利法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此类服务具有选择性、救济性特征,服务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阶层。高收入者可以利用有偿护理机构,也可以雇佣专业护理人员,享受高质量的护理服务,而大多数中间阶层,无力支付市场化的服务费用,也无法享受公共服务。韩国的老年医疗费用支出也逐年增多,2001年,在国民医疗费中65岁以上的老年医疗费占全国医疗费支出的22.2%,而同期老年人口占7.6%,2010年老年医疗费达到30.1%,2030年将达到47.9%。在老年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韩国预想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合理区分医疗和护理费用,控制老年医疗费用的增长。
4.为引入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所做的准备
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调整护理服务政策,加大护理基础设施建设。198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促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1990~1999),即黄金计划(goldplan)。其核心是到1999年培养10万名居家护理师(home helper)、建设1万个短期护理中心、1万个居家护理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5万床位、护理机构24万床位。但是1994年,日本政府认识到实施护理保险制度之时,已有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师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而及时调整了黄金计划,出台了新黄金计划(1995~1999)(new gold plan)。其主要内容是培养居家护理师17万名、短期护理机构6万床位等。1999年新黄金计划结束后,日本政府认为2000年实施介护保险之后,又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利发展方向》(2000~2004),即21世纪黄金计划(gold plan 21)。日本是从实施介护保险制度10年之前就开始着手准备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当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倾向,但是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培养人力资源,客观上为介护保险的实施准备了条件。
在韩国,2001年8月15日金大中总统通过国庆贺词表明了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图,2002年11月政府发布了《扩充老年护理机构十年计划》,计划每年扩充100所老年护理机构。但实施三年后政府认识到若要在2008年正式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远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政府修改和调整了原来的计划,于2005年9月发布了《老年护理机构综合投资计划》,计划在2006—2008年三年时间,集中投资建设919所老年护理机构,以满足制度实施的需要。韩国政府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制度实施的2008年,护理机构和人员充足率也只达到了66%。
5.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差异
人口老龄化、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以及老年人医疗费用的增加是日本和韩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两国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共同因素,但是某些因素所表现出来的程度有些差异。
从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时段看,虽然韩国老龄化程度不及日本,但老龄化速度却比日本快得多。日本从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用了24年,而韩国则预计需要18年。如果单从老龄化的标准衡量,韩国是在2008年,即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10.3%时引入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日本是在老年人口占17.4%时的2000年实施了介护保险制度。由此可以说,韩国比日本大约早20年实施了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从引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过程来看,韩国实施老年福利法的时间比日本要晚。日本是1963年颁布了《老年福利法》并开展了老年护理服务,而韩国是在1981年才出台了《老年福利法》。日本在实施介护保险10年之前就开始通过黄金计划和新黄金计划,有计划地建设护理机构,培养人力资源,而韩国是从2002年开始大规模地筹建护理机构和培训护理人员,因而在制度实施之时,基础设施很不充分,当时亦有学者认为韩国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时尚早。事实上,韩国在制度实施之后,为了应对设施的不足,放宽了护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的准人条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二、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内容比较分析
2000年日本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以后,韩国深入研究了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也派官员和学者去日本考察,因而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从内容到结构上同日本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因为两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和老年福利政策发展进程不同,在某些内容上多少有些差异。以下从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资金、保险给付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被保险人
日本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居住在市町村的40岁以上的居民。其中,65岁以上者是第一类被保险人,当发生护理状态时,就能接受护理服务。40岁以上不满65岁的人是第二类被保险人,只有在出现早期老年痴呆症状或者因患有心脑血管等老年性疾病而处于护理状态时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韩国依据普遍主义原则,以全民为对象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参保者与国民健康保险范围一致。长期护理保险给付范围是65岁以上老人或者不满65岁,但患有老年痴呆、心脑血管、帕森斯等老年性疾病并6个月以上难以独立生活而受护理服务等级判定的人。在制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之时,韩国保健福利部曾对护理对象和护理服务所需的财政规模做了推算,即2008年制度实施之时,政策享受对象是8.5万人,占全体老人的1.7%,需要资金1.2万亿韩元,2010年扩大到三级,政策对象会扩大到16.6万人,占全体老人的3.1%,需要资金1.9万亿韩元。很多利益团体认为这一数据是保守的估计,实际需要照护的老年人远远超过这一比例。但是国会最终通过的法案还是尊崇了政府案,把4~5级轻度失能老人排除在制度之外。
比较两国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日本采用选择主义原则,在参保年龄上予以限制,即40岁以上的人才能参加介护保险,而韩国的护理保险适用对象与健康保险一致。韩国把全民纳入到护理保险范围之内,体现了老年护理应由整个社会共同解决,所需费用由社会共同承担的社会连带思想,当然也不排除扩大缴费范围,增加保险基金之意。日本是把40岁以上的人纳入保险缴费范围之内,是考虑到40岁以上的人患有老年性疾病的几率高,体现缴费与受惠一致的原则。
2.保险人
保险人是保险经营责任者,负责征收保险费、接受保险赔付申请、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监管保险服务质量的事务。日本介护保险的保险人是市町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日本的老年保健福利都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符合社会福利地方分权化趋势。当然,市町村不是独立运营这一制度,国家和都道府县对市町村提供财政及行政方面的支援。
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主体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在制度设计时也曾对日本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进行过探讨,但考虑到利用征费和给付一体化的既有健康保险管理资源,同时也考虑到地区间经济、服务差距,最终还是选择了在全国范围内平均支援的管理模式,把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指定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营管理主体。公团负责管理保险参保人、征收保险费用、调查保险给付申请者、管理和指导护理等级判定和等级判定委员会的运营。地方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福利机构,承担老年性疾病预防保健事业,可以指定或取消长期护理机关,可以推荐护理等级判定委员会成员。
从管理运营体系来看,日本采取的是地方主义方式,而韩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主义方式。在日本,市町村集健康保险、老年医疗与护理保险的责任主体于一身,保健、福利、医疗、疾病预防等责任都由地方政府负责。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实施了福利服务市场化、地方化的措施,实行了服务管理权限移交到市町村的分权化政策,逐渐把保健、医疗及福利事业移转到地方政府,因而介护保险管理事务由市町村负责乃是顺理成章之事。韩国是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的管理,而老人的福利服务、健康保健、疾病预防等事业则由地方政府承担。韩国从21世纪初开始讨论社会福利运营权限移转到地方的问题,但是社会保险、公共救济等社会福利的主要决定权仍然集中在中央,中央对保险市场有较强的控制力,形成比较完备的健康保险管理系统。当时虽然有些学者和市民团体主张地方政府成为保险人,但是保健福利部认为护理保险和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一致,公团成为保险人可以节省管理成本,因而最终还是选择了中央集权的单一的保险管理机构。
3.保险资金构成
在日本介护保险中,保险支付费用的50%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承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2.5%,其他50%是从征收的保险费中支出。第一类被保险人按其收入确定保险费,由市町村制定具体比例,每三年调整一次,保险费由市町村征收。第二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首先由国家统一征收,然后根据市町村支出介护保险情况进行分配,具有财政上的再分配性质。在日本的介护保险中,介护服务利用者也承担10%的费用,机构入住者的伙食费不含在保险费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则免缴费用,医疗救济对象、低收入者或者生活贫困者减免50%。
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所需费用也是由保险费、政府支援、个人支付等三部分构成的。长期护理保险的适用对象与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一致,分为职工参保者和社区参保者,两者均适用健康保险费的征收体系。护理保险费是由健康保险费乘以护理保险费率而得出,护理保险费率由长期护理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国家每年向健康保险公团支援20%的保险费用,对最低生活保障者、医疗救助对象的护理费用以及其他业务费用由健康保险公团承担。个人利用护理保险服务时也要承担部分费用。利用机构护理时,个人承担20%;利用居家护理服务时,个人承担15%,个人承担费用比日本略高。
在护理保险缴费模式上日韩两国都采用国家支援、个人缴费、个人负担等方式筹集资金,资金筹集模式上有相似性,只是各部分资金构成比例有些差异。韩国的保险缴费比例、个人承担部分都比日本高,而国家支援的比例比日本要低,因而有学者认为韩国的护理保险具有提高个人负担,降低政府责任的倾向。
4.保险给付
日本的介护保险给付分为处于护理状态而“要介护”的介护给付和有可能发生护理状态而“要支援”的预防给付。在介护给付中,有特别护理机构、老年保健机构、护理服务性医疗机构3种机构护理;有访问介护、上门洗澡、居家护理管理指导、日间照料、短期看护等13种居家护理。在预防给付中,有小规模多功能居家介护、夜间应对型访问介护、认知症应对型日间照料等6种地区紧密型服务。介护等级根据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介护或支援的程度分为2个“要支援”和5个“要介护”,共分7个等级,并分别制定了各个等级状态和服务时间,对“要介护”提供居家或机构服务,而对“要支援”只提供居家服务。
韩国的老年长期护理给付分为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等三种类型,其中机构护理有人住10人以上的护理机构和入住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老年照护共同生活家庭等2种类型;有上门照护、上门洗澡、日间照料、辅助医疗、短期护理、租借工具等6种居家护理。此外,对居住在边缘地区,难以利用护理机构,或者因身体或精神等原因,不得不由提供护理的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护理费;护理对象在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非指定的护理机关接受护理服务时提供特殊护理费;护理对象在老人医院或疗养院住院时,可以向医院提供护理费。
比较两国护理保险给付,日本根据老人失能程度分为“要支援”和“要介护”7个等级,给付类型上有机构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和地区紧密型服务,没有现金给付。韩国根据老人身心功能状态受损程度分为最重症、重症、中度重症三个等级,给付类型上有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特别现金给付。在给付内容上,日本的护理服务包括老人医院、上门诊疗等医疗服务,而韩国把医疗服务排除在护理保险给付之外。在给付规模上,韩国在2008年制度实施之时,只把占1.7%的65岁以上老年人纳入护理保险给付范围之内,而日本在2000年认定的介护保险给付对象规模是占11.7%的老年人。韩国对给付条件的规定要比日本更严格,把相当多的轻度失能老人排除在制度之外。
三、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与未来走向
日本实施介护保险之后,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因而在制度实施五年之后的2005年着手改革了介护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护理服务从注重“量”转向注重“质”,加强医疗和介护之间的连续,加强预防。
第一,从事后介护向介护预防转换。日本从2006年4月开始,以市町村为主体,以轻度失能者为对象,增设了新的预防给付等级。预防给付对象是依据“状态维持或改善可能性”为标准,将轻度失能老人划分为“要支援”一级和“要支援”二级,并称之为“预防给付对象”,为其提供预防介护服务。对尚未获得等级认定,但有可能成为“要支援”、“要介护”状态的老年人,由地区综合援助中心提供相应的预防介护服务,预防给付费用由保险费和政府支援费中支出。
第二,确立新的服务体系。在介护保险法修改以前,护理类型主要有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改革以后增设了地区紧密型服务、介护预防服务。“地区紧密型服务”是针对需要护理的居家老年人开展的,由于接受居家护理服务的人数众多,而且独居老人特别是痴呆症患者不断增多,为方便其在自己习惯的地区生活,新法规定,市町村就近提供灵活、多样化的服务。
第三,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化、服务机构经营者规制的改善、介护管理士(care manager)制度的改善等。“要介护”老人一般岁数大,身心功能低下,难以收集各种信息,影响介护服务的利用,因此,机构经营者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介护保险的核心是介护管理,但在实际服务中,管理者不做充分准备,与主治医生的联系也不充分,因此,此次改革强调介护管理,要求介护管理者应该接受教育,并新设了主任级介护管理士级别。
此次改革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改革实现了老年护理体制向预防转变,提高了费用的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护理保险的财政开支,增加了福利领域的就业机会,对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
韩国从2008年7月正式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尽管处在制度实施早期,很多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但借鉴日本经验,应该及早做好应对准备。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上,韩国和日本面临的问题大同小异,因为制度设计本身有很多相似性。韩国的很多专家学者指出,韩国也应该向日本一样加强护理保险的预防功能,同时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增强从业者的服务专门性、改善服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加以改革。
四、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基数最大,老年人口最多且老年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城乡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人总数达3300万人,老人护理问题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中日韩三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人口及社会结构具有相似性,而且在社会福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都有政府强烈干预的东亚社会福利模式的特点,因而深入研究已经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对我们构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深入分析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
目前国内有专家学者着手研究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且认为中国也应该引入这一制度。我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但是在引入这一制度之前必须充分研究形成这一制度的政策环境。社会政策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没有对政策环境的深刻分析,而盲目引入某种社会政策,必然会导致政策的失败。因此,有必要从国外实施这一制度的环境因素中提炼出各种指标,结合中国实际考察这一指标在中国所表现出来的程度和特征。如在经济因素上,可以考察我国的人均GDP以及GDP中老年福利费用的支出规模。日本和韩国虽然用社会保险形式来筹集资金,但都有不同程度的国家财政支持,因而应该考察我国在经济实力上能否支持这一制度的实施。在社会环境方面,应该科学合理地统计人口老龄化程度和需要护理的老年人的规模,在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方面,考察现有的基础设施能否支撑这一制度的实施。从未来趋势来看,我国应该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应该何时实施,如何设计等问题,应该是基于对政策环境的综合考察。2000年日本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之时,充分借鉴了德国的经验,而韩国是深入研究和考察了日本的介护保险,在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中,从框架到内容都能找到日本的痕迹,但又结合本国的特点予以本土化。
2.为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基础准备
日本用了近十年时间,做了护理机构的建设和人力资源的培养。韩国也是用了近六年的时间做基础设施建设,但即使这样,制度实施之时尚不能满足需要。韩国放宽了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准人条件,导致护理机构和培训机构的乱设,直接影响了护理服务质量。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比,更具复杂性。养老保险的有些因素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如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个人缴费额等,只要核准给付条件,可以通过业已形成的金融网络系统,直接把养老金打人到指定账户里,实现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则通过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保险机构进行结算的方法实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但是护理保险的给付是护理服务,护理对象的确定需要复杂的认证系统,也包括一定的主观判断。保险给付也需要众多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目前我国的护理机构数量绝对不足,截至2010年底,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截至2011年底,我国平均1000名老人仅拥有17张床位。若条件不成熟时,急于引入护理保险制度,可能会导致有制度没服务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我们有必要制定发展老年护理机构和培养护理人员的中长期计划,为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基础性准备。
3.逐渐扩大护理服务对象
中国的老年服务政策与日韩实施护理保险之前的政策有些相似,都是依据选择主义原则,通过资产调查,对特殊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如城市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和无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而90%以上的老人护理都是由家庭提供或在市场上购买服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普遍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护理服务对象的确定仍然是按照收入状况和有无扶养人作为标准。随着护理服务需求的增加,中国也应该逐渐放宽确定护理服务对象的标准,结合中国实际,开发科学合理的护理服务资格评定条件,如以是否计划生育家庭、失独家庭为条件,不断扩大护理服务范围。
4.加强老年预防事业
老年人体检报告工作制度(模版) 第5篇
为规范体检报告,加快出报告进度,避免报告出错带来的投诉,现制定出报告制度:
1.每人每天报告不少于20份,每半天不少于10份,未能完成任务的自行加班完成。每天登记完成数量。
2.完成体检表书写、电子档案录入、地址电话号码等的更新、中医体质辩证、慢病患者的随访记录以及打印体检报告才算完成1份。
3.报告质量责任到人,谁出报告谁负责。报告发出后如有收到团队长或居民因为报告出差错导致的投诉,每份报告扣出报告人人员100元。
老年护理服务 第6篇
服务质量要求:
1.四无:无压疮,无坠床,无烫伤,无跌伤。
2.五关心:关心老年人的饮食、卫生、安全、睡眠、排泄。
3.六洁:口腔、皮肤、手足(指、趾甲)、头发、会阴、床单。
4.七知道:知道每位老年人的姓名、个人生活照料的重点、个人爱好、所患疾病情况、家庭情况、使用药品治疗情况、精神心理情况。
5.老年人居室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新鲜、无异味,基础护理合格率≥90%,落实护理措施100%,技术操作合格率≥95%,Ⅱ°压疮发生率0,老年人和家属满意率≥96%,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100%,记录合格率≥95%,严重护理缺陷0。
6.生活照料服务由考核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完成。
7.依据《现代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提供老年护理操作服务,由注册护士完成。
8.护士应检查指导护理员工作,每周检查并记录。
9.应根据需求配备必要的护理设备,对老年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老年人实施分类管理,按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