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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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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精选10篇)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业务,税务筹划,避税地 (避税港) ,基地公司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国际金融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风向标, 涉及跨国直接投资、信贷、证券投资、信托等多个领域的国际金融业务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跨国投资者在面临国际双重征税的风险的同时, 也具有了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利用更为多样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如果能够在避税地针对不同业务组建不同类型的基地公司, 将大大降低跨国企业的税负水平, 具体讲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借助控股公司, 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控股公司是外国基地公司的一种形式, 是指为了控制而非投资目的, 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大量股份或拥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公司, 它的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控股公司实际上是跨国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中间环节, 因此亦被称为导管公司。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呈现金字塔形态, 母公司位于顶端, 是跨国公司的战略中心, 中间是控股公司, 它起到连接母公司与下属公司的作用, 塔基是活跃在各个领域内的各种子公司。许多避税地都为控股公司提供非常优惠的税收待遇, 在这方面知名的避税地有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瑞士、卢森堡、新加坡等。

国际控股公司在国际税收筹划中的主要策略是:第一, 在不增加母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税收负担的情况下, 积聚利润进行再投资。关联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或资本利得的形式汇总到设立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 可以躲避高税居住国对外国子公司股息和资本利得的课税。第二, 实现预提税的最小化。这一点是国际控股公司在国际税务筹划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作用。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的名称, 它是从课征方式的角度对源泉扣缴所得税的统称, 指企业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时把税款扣缴下来, 缴纳给来源国政府。减少预提税的有效方法是选择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控股公司, 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 预提税一般都有较大幅度地优惠, 甚至免税。第三, 实现税收抵免限额的最大化。

二、借助金融公司, 对内部信贷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金融公司也称财务公司, 主要在跨国集团内部充当信贷中介人, 向集团子公司提供贷款, 或向集团之外的独立企业提供贷款。金融公司最理想的选址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 二是对向非居民分配利息不征或征收很轻的预提税, 三是国内所得税法允许将金融公司等基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全额扣除。例如, 美国跨国公司常常把金融公司设立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其原因就在于美国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签有税收协定, 规定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对其境内公司支付给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而且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所得税税负又很低, 凭借这些优势, 就可以大量节省与利息有关的税款。具体运做如图1所示:

如果母公司a直接向b公司借入资金, 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利息, 那么会产生预提税, 但是如果设立国际金融公司c, 通过基地公司c向b公司借入资金, 再由c贷放给a公司, 情况会发生很大变化:一方面由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不征预提税, c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免予缴纳预提税, 另一方面美国根据税收协定也将免除a公司向c公司支付利息的预提税, 这样因借款产生的预提税就完全避免了, 同时在所得税方面税负也不会很高。

三、借助投资公司, 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投资公司是指专门从事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投资的公司。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的最大不同在于投资公司不具有能引起重视的表决权, 它在被投资企业股份中只占很少或极少的比重。投资公司按照性质可分为三类:一是公司集团组建的投资公司, 二是私人投资公司, 三是所谓的“离岸基金”。其中的离岸基金是指高税率国家的公司和个人在避税地建立的一种互助投资的基金。

跨国企业一般选择在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中国香港这样的国际避税地建立投资公司, 通过投资公司吸收小额投资者的资金, 而后将其投放到国际金融市场中回报率较高的资产上, 有时也会投资于不动产。由于绝大多数避税地对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不征或少征预提税, 跨国企业的证券投资所得借助设在避税地的投资公司可以达到少缴或不缴预提税的目的。投资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付股息之间的差额, 选择所得税税率较低的避税地设立投资基地公司, 还可以大大节省所得税。

四、借助信托公司, 对财产转让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有些国家对财产转让课以重税, 为了规避税负, 跨国纳税人常常利用信托这种特殊的工具。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资产或权利托付给受托人, 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以管理和适用, 以利于受益人的经济行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人, 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建立信托有很多好处, 诸如为继承财产创造条件、有利于财产保密、便于投资和从事风险性业务等等。许多避税地都允许外国人或跨国公司在其境内成立信托组织, 从税务筹划角度讲, 信托形式有利于免除或降低所得税和财产税, 因此, 一些跨国企业纷纷在避税地设立信托公司, 以“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形式从事避税活动。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或签定信托合同, 将其在高税国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 借以躲避高税国的税收。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立关联信托公司后, 把远离避税港的财产和所得委托给信托公司, 操纵信托公司按自己的意志行事, 只是在表面上制造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相分离的假象, 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归于避税地信托公司的名下, 借以躲避资本利得税, 在因委托人去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 还可以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五、借助离岸银行, 对跨国银行业务税务筹划

与一般跨国公司一样, 国际银行集团也竭力避免高税国的税负, 尽可能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 离岸银行活动有助于国际银行集团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跨国银行集团需要建立一个在形式上类似于基地公司的基地银行, 也就是离岸银行, 它不从事所在国境内业务, 其任务是吸收离岸银行所在国非居民的资金, 并将其投放到国际金融市场赚取收益。离岸银行一般设置在避税地内, 它的客户可以是各个领域的基地公司, 也可以是其他法人, 或者是个人。

离岸金融具有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就业机会、缩短与金融发达国家的差距等诸多优势, 各国纷纷对离岸银行活动推出税收优惠措施, 而且大有相互竞争之势, 如香港对境外金融业务所得的税率为1 5%, 而新加坡已经由4 0%降为10%, 而且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基本上对离岸银行支付的利息都免征预提税, 如新加坡于1969年取消了对外币存款利息所得40%的预提税, 香港于1982年取消了对外币存款利息所得15%的预提税, 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在1986年正式开业时就免征利息所得税。这些措施显然对国际银行集团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这也是离岸银行业务方兴未艾的原因。

从税收角度看, 离岸银行活动对跨国银行本身和客户都是有利的, 一方面跨国银行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甚至免缴所得税, 另一方面法人和自然人客户可以在银行帐户上积聚所得, 而无需缴纳利息所得的预提税。这使得跨国银行在谋取到巨大税收利益的同时, 也争取到更多客户, 拓展了业务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除了要考虑组建基地公司的成本以外, 还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跨国企业战略调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跨国企业应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及自身实际, 灵活运用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1]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2]费尔德斯坦等 (:赵志耘译) :税收对跨国公司的影响,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

国际税收筹划 第2篇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进行深入了解。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一)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小议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筹划 第3篇

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 除了陌生的市场环境与制度背景急待企业适应与应对外, 还有一个因素始终吸引着企业经营者与管理者的焦点, 那就是跨国税收问题。税收筹划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中遇到的不能回避的问题, 它几乎影响到合同谈判、成本的确认、材料采购方式、资金安排、人工费计量等方方面面。如何使工程项目税收成本最小, 怎样在东道国降低各种税收风险, 其实都牵涉到了税收筹划问题。在所有涉税问题中, 只要有一个小失误, 就会使企业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甚至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 最后保证金无法收回。

一、国际避税筹划的概述

(一) 国际避税筹划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国际避税筹划, 是避税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 是指跨国纳税人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利用有关国家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某些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 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公开的、合法的手段规避或减轻国际税收义务, 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的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国际避税筹划一般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的权益, 因此它跨越了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范围, 而且还可以与国内避税筹划相互交织和促进, 使其更为复杂。许多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甚至开辟了自由港、免税区来吸引外国投资者, 避税港以及低税区的存在和发展使其具有了国际普遍性。由于避税活动的普及, 需要借助专业的力量才能完成,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出现使其更具有专业性。

(二) 国际避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主观原因方面, 国际避税筹划之所以能够广泛产生并且迅速发展, 其主观原因是跨国纳税一、充分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纳税人共同追求的目标。众所周知, 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 纳税越少, 获利越多。大多数跨国纳税人都希望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 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客观原因方面, 造成国际避税筹划的客观原因是各个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由于税法及有关法律的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缺陷和漏洞。这些缺陷和漏洞主要表现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不统一, 各国的税率差异, 税基的差异, 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 税收管理水平的差异等等。

总而言之, 由于各国家之间很难在税法及税收制度上达成完全一致, 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拥有了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 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

(三) 国际工程承建的税收特点

组织特点。在国际工程承包中, 一般是项目建设国在全球工程承建商公开招标。在中标后和中标方进行商业条款谈判, 对标底物的设计、规格、建造质量、第三方监理等进行约定, 并组建具备地位的项目法人实体。项目法人承担工程项目建造中全部建造责任及所在国约定的相应义务, 包含纳税义务, 所在国社会义务 (如就业安置比例, 捐赠义务) 。业主对企业资金的使用、财务核算方法、设备采购、原材料采购安排、建筑质量、人工福利费用缴纳、纳税义务、利润的转移等都有权监督。对违犯双方协议或者违反该国法律的有权进行纠正, 责令直至终止合同的处罚。

税负种类。按工程进度分税种申报所缴纳税金及相关费用, 由于国际项目中东道国的税负设计不同, 缴纳的各项税费也有差异和侧重点。例如阿尔及利亚基本涵盖的税种有:公司利润税 (IBS) , 税率25%;工资税 (V F) , 按雇主支付给员工工资总额的2%;工商营业税 (TAIC) , 按企业营业额减去利润税后的2%;雇主社会保险 (CANS) , 按职工工资总数的33%缴纳;休假工资 (CACOBATH) , 雇员工资的12%;增值税 (TVA) , 正常按17%征收, 部分按7%减征;关税 (custom duties) , 5%, 10%。和项目息息相关的主要税种中增值税、利润税、关税、雇主保险, 对影响项目的最终盈余意义重大。

税负特点。由于国际工程项目实施透明度高, 财务公开性较一般意义上的跨国公司的公开性大, 在设备材料采购、雇员工资、分包选择等都受预算与业主及法规的监督。例如, 很多国家都规定最低工资限制, 对外国公司最低工资限额往往高于社会平均工资, 这样就对人工成本及相关保险缴纳进行了硬性规定。在进行分包商及供货商资格选择上, 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及厂家的指定, 业主有权对其进行认定或者排除, 这样提高了关联公司的利润转移成本。在主要材料靠进口的国家, 对于关税部分也形成较大的负担, 特别是由于东道国产能不足, 又限制进口部分, 关税畸高现象普遍存在。

二、国际避税筹划的手段和基本方法

(一) 国际避税筹划的手段

国际避税筹划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一般可分为两种, 一是利用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进行避税;二是利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避税。其中, 跨国纳税人最常用的手段就是“转移”和“控制”。转移的核心是设法将公司的财产和所得转移到税收待遇尽可能符合自己需求的地方去,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转让定价。控制就是跨国纳税人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 通过对这些组织的控制, 进行有利于避税的安排。转移和控制相辅相成, 转移的实现往往需要依赖于控制, 运用控制是为转移提供前提条件。两大手段都是为跨国纳税人实现国际避税筹划的目的而服务的。

(二) 国际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筹划所使用的重要工具。转让定价, 又叫“转移价格”或“划拨价格”, 是指在经济活动中, 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为了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的交换或买卖过程中, 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而是为了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利益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的转让。转让定价必须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 有关联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往往受同一个利益主体的支配, 他们之间的交易是有利益瓜葛的, 无关联的企业要使用转让定价的方法避税几乎是不可能的。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企业集团利益的支配, 不易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约束, 对商品和劳务的内部交易采取的是与独立企业之间正常交易价格不同的计算标准。他们往往是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 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 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如在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项目中, 联合体成立的租赁公司, 在业务上是为项目顺利进展提供设备保障, 其实际上就是成功扮演了“转移价格”这个角色。它是联合体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利往低处流、费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是转让定价的一般规律。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国际避税, 在很大范围内是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别实现的。跨国企业还可以利用各个国家之间的税率差异, 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在国际间转移应税所得实现国际避税。

正确利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到目前为止, 我国已经和全世界8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即企业或个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服务等活动, 往往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的约束, 所以很可能负有双重的纳税义务, 加重纳税人税务负担。因此, 各个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避免对跨国企业或个人的重复征税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免税法、抵税法税收饶让等等。海外项目的流转税负担、所得税及预提税政策的差异、关税负担、税收抵免政策、东道国与中国的税收协定都是纳税管理的应有内容。不同的交易行为、投资方式涉及不同的税收负担, 应该提前研究。最为关键的是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国不分项和定率抵扣原则, 还没有多层次间接抵免税收政策。因此, 存在多层分包关系企业的税收完税证明能否取得, 以及该部分税额能否抵免还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另外, 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法还有通过资金或货物流动避税;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运用不合理保留利润避税;运用不正常借贷避税;利用税境差异避税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等等。为了引进外国资金, 各个国家几乎都开辟了避税港、低税区, 因此利用避税港避税也成了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筹划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三) 国际工程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国际工程在避税中, 一定要熟悉东道国家的财务、税收法律制度。非洲国家普遍以大陆法律体系为主, 税法及劳工法是调节国外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具体税收筹划中分为:

事前安排。在工程项目中标后, 和业主国的商务谈判及合同的签订极为主要。东道国作为承建方, 一般对项目的重视程度较高;如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被誉为该国总统项目, 是3 000万阿国人对中国人民信任的试金石。在商务谈判中, 针对部分不适应中资公司情况的税收条例进行例外设置是有可能的。争取单项项目的税收减免, 关税优惠政策也是政府愿意促成项目顺利实施的体现。特别在我国施工企业利润率普遍较低下, 税收优惠政策极为重要。

进程控制。国际工程施工一般持续时间较长, 又涉及国际原材料采购、多国人员组织, 设计、施工、预制等等, 具体行为活动对税负义务的行程和缴纳有着不同意义, 需要进行充分的税收成本收益分析再进行决策。如上文中提到对于是自己采购设备进行生产, 还是租赁设备, 需要对相关的关税、利润税、增值税税费进行量化分析, 取最优结构。对人工费也是如此, 考量该国的人工成本, 及我国人工成本进行相互的替代转化。同时, 在国际工程项目承建中, 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能力降低税费。在国际工程项目中, 一般越多的国际原材料、设备、人员的结构组成, 相应的关税、利润税、增值税承担越重;本地化越多, 税费部分越轻。而且在和当地公司谈判中, 也较国际供应商容易获得优势地位。

索赔工作中税收安排。在国际工程项目承建中, 索赔部分的税务安排也很重要。由于国际项目竞争激烈, 工程造价透明, 工程预期的利润率也较低。在工程进行中, 充分考虑附加工程及业主变更项目, 对此部分税负采取优惠政策。如对临时进口关税的机器设备转永久进口时的关税减免是可能的, 增值税部分的低税率政策等。

三、国际工程税收筹划的建议

树立重视税负筹划的思想。实事求是和遵纪守法的负责态度, 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一些基本方法和观点是相似的, 但是每个国家、项目、经济活动行为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对该国的税收财政法律体系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 否则可能是夸夸其谈的空中楼阁而不具备操作性, 或者是冒触犯该国法律的风险。在很多国家如果发现企业因偷漏税金而被列入不诚信, 就意味着被永久的驱逐出该国的市场。我们在东道国从事经济活动, 就有义务依法纳税。怎样避免多缴税款, 或在多国重复缴纳才是税负筹划的重点。在西方国家, 一般有专业财经专家对投资国税收法律体系进行研究, 并进行相应税务筹划规避较重税负是很普遍现象, 并设置了专门的岗位人员。一但制定政策后, 作为企业核心政策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和实施。

工程流程再造中结合纳税问题。国际工程项目实施和国内施工流程差异较大, 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计量和监理上执行国际认可的方式。在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方式上差异也很大, 如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公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是每次计量支付进度款时, 工程承包商都必须附当期的完税证明, 否则不予支付。所以在纳税安排上, 要结合到每一次计量支付的程度, 和国内的一年纳税或整个项目结算时统一计算不同, 否则每次缴纳后的税款是很难在项目后期抵消和冲回的。要在施工中合理安排采购、进度等问题。在工程项目节税方案制定后, 合理的将节税收益体现在每一期的计量支付中。对于制定的节税措施, 应保持高度的机密性。任何企业在税收策略都是企业的高度机密, 不应大面积的散播, 在执行层中, 也不应知道本层其他部分的相关做法。即要准确执行, 又建立相应的防火墙制度和重要单据分开保管制度。

纳税筹划中财务人员的作用。经济越发展, 会计越重要。会计人员提供的“商业语言”, 能够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为纳税策划创造条件。国际工程项目的纳税筹划也主要以项目经理和对应的项目财务经历来制定、实施和修正。财务人员要针对项目及所在国财税环境制订方案, 需要从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 选准策划切入点;需要全面了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规划方案, 结合东道国的各项法规条款将纳税策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也需要获得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认可, 并能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做出有理有据的解释, 维护项目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国际工程税收筹划对我国企业来说还是比较欠缺的, 而且实施更为不容易。采取何种方式安排好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并达到承包商的利益最大化, 对项目管理者来说极为重要。好的施工采购方案和安排, 可以为承包商节省上千万美元的税费。绝对值得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去研究和思考的。加强国际税负筹划方面知识学习, 了解国际税收知识, 研究东道国纳税环境, 借鉴国际流行做法, 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纳税筹划都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韩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管理策略-专访跨国税收管理专家詹清荣博士[J]涉外税务, 2008 (12) .

[2]袁永峰.国内外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08 (12)

[3]滕琳.走出去的税收筹划-访普华永道合伙人黄富成先生[J]新理财2008 (12) .

国际税收作业(赵佶) 第4篇

题目:经济全球化下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姓名:赵佶

学号:

年级:

税收论文201004034136 2010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一班

经济全球化下,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摘要: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文章立足于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和国际上跨国纳税人避税的种种形式,分析各国避税的措施,并综合地研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和应用。

关键字:全球化避税防范国际避税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投资成为世界经济中最常见的经济现象,跨国公司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然而,在此过程中跨国公司凭借其跨国生产和销售优势,在从事跨国经营活动中,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漏洞,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税收负担,获得最大利润。因此防范国际避税成为各国维护税收利益的重要思想。

一、对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避税手段的认识

(一)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

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将个人住所或公司的管理机构真正迁出高税国;或者利用有关国家国内法关于个人或公司的居民身份界限的不同规定或模糊不清,实现虚假迁出;或者通过短暂迁出和成为别国的临时居民的办法。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得到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其三是.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

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而这些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防范国际避税的新课题。

二﹑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形式

在现今的经济全球化下,跨国纳税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避税手段千奇百怪,层出不穷,而且手法不断翻新,但归纳起来有几种具体形式: 跨国纳税人居所的变迁﹑巧用常设机构﹑选择最有利的公司形式﹑在避税港境内建立基地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避税、采用延期纳税方式避税。

本文将列举一个案例,但并不对各个国际避税进行一一阐述。

A.(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由设在欧洲某避税港的某跨国集团独资经营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在我国某沿海开放城市(三级城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A公司的组织架构是:注册地有间集团内部称之为P厂的生产机构,主要从事建安材料类产品的制造、生产加工;注册地外设立了10多个分公司和1个办事处,均属非法人的营销机构,主要从事在中国市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

经调查,A公司名下的10多个分公司由设在上海的营销总部(登记为A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直接统一控制和管理,集团内部将上海营销总部称为MO。注册地机构实质上就是P厂,注册地再也没有什么总部机构来控制和管理P厂和上海MO(10多个分公司)。注册地P厂与上海MO分别直接接受集团的管理与控制,实质上就是集团设在中国的制造和销售的2家子公司,而不是法律形式的1家A子公司。A公司仅仅是该跨国集团将分散的2家子公司利用总分支机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注册登记行为,有名无实,从而构成了虚设法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一)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看,注册地P厂与设立的10多个分公司和1个办事处同为二级机构,本应直接只接受总机构控制和管理,总机构再对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负责。但是,经调查,挂名A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等均不在注册地上班,而在上海分部工作,因其行使的职权只限于上海MO机构的营销事务,所以从不过问注册地P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样,注册地P厂则以厂长为首的生产机构管理层进行公司治理,管理权和经营权也不涉及上海MO机构的营销事务。同时,注册地 P厂、上海MO均直接只对境外投资股东(母公司)负责。因此,A公司仅仅是注册法人人格而已,没有总机构实体,从而形成了有悖公司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的做法和行为:10多个分公司不由注册地机构而由上海MO所控制和管理;一家公司并存2家公司治理结构,并列2个“老总”,违反了作为二级机构只能对上一级机构负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从经营管理看,A公司的住所不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过对A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调查,并进行了功能分析,发现A公司根本不存在总公司管理机构来控制和管理P厂和上海MO或10多个分公司,注册地机构不是决策、管理和控制中心,而仅仅是集团在全球布局的一家制造商。所登记A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营销职能则由上海MO机构承担,但上海MO却是与注册地制造商截然分开的一家分销商,两者泾渭分明,互不控管,独成体系。

因此,注册地住所的机构是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制造商,而不是集经营决策、产品制造、市场开发、产品销售等功能的公司总部,法人公司是个“壳体”。

(三)从财务控制看,A公司不按总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进行设账和核算,没有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存在的财务处理中心。通过对A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注册地仅仅是P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控制的所在地,而不是包括众多分公司在内的整个公司的核算地和管理地,即不具有总分支机构会计的特征。该跨国集团在全球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采用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会计核算。在早年,P厂和上海MO各自使用ORACLE和SCALA不同的外国版管理(财务)软件系统,在近年,尽管两者统一改用SAP软件,但仍是各自独立的2条网络化管理系统,径直受控于境外的集团供应链部门和亚洲地区总部,从不支持在A公司法人层面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无法按总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实现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因此,在没有总机构及反映各机构的账簿、凭证等情况下,为应付境内政府相关部门对报表管理的要求,A公司不得不采取了在上海MO合并会计报表然后在注册地P厂报送的做法,从而凸显了与一个法人身份不一致的二个会计主体,表明了注册地P厂和上海MO是集团按二个子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谋划和管理的实质,从而违反了我国唯有母公司或集团才能对子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法则。

(四)从总部经济看,A公司不具备明显的聚集效应的总部经济特征。具有战略品牌的跨国公司原则是将总部设在具有信息、技术、资本、高级人才等特殊优势资源的一线中心城市,而将生产制造基地设在具有原材料、劳动力等廉价常规资源的其他区域,实行“总部??生产基地分离”的组织模式。企业总部不是简单等同于总部注册地,并不因法律形式的注册行为而实质改变总部经济内涵和运作。因此,从总部经济特征分析及实地考察,A公司的注册地作为三线城市,与一线城市的上海几乎没有总部经济资源的比较优势,既没有总部内涵,也不履行总部职能,不是总部入驻地,而是利用港口、土地、劳动力、税收优惠等优势资源的生产制造基地。

此外,还可以从人事权、财产权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也能印证A公司是在法人人格掩饰下的徒有虚名的实质。

从这个案例我们能发现,在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下,是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都应由法人汇总纳税,只有一个纳税主体?A公司以公司的登记注册法律形式为由认为,应由法人作为独立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而税务机关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认为,纳税人的认定不仅取决于公司的法律形式,而且取决于公司的法律行为,以事实为根据,重事实轻形式,否认法人选择汇总纳税的方式。

三﹑对经济全球化下防范国际避税措施的探索

(一)加强国际税收的情报交换

为了更好地监控国际税源、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各国、各大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2010年12月20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并已向该组织伦敦办公室派驻代表,全面参与JITSIC的各项工作。各国代表利用JITSIC这个平台,共同研究分析各类避税模式和动向,实时交换涉税信息,提高跨境交易透明度,追踪调查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分享各自经验,共同识别和打击恶意税收筹划,为成员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防止税收流失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快反国际避税立法建设。

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避税,各国应把重点放在建立和健全税收法规条款上,注意文字的准确使用,设法堵塞漏洞。同时要制定反避税专门条款并规定跨国纳税的税务申报义务、调查举证义务。另外还要限制居民的财政性移居活动。所有这些条款的制定,都是税务当局防止国际避税的有效法律武器。日前在深圳举行的反避税热点问题交流会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廖体忠表示,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继续执行反避税案件立结案审批制度,坚持防查并举,构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不断拓展反避税领域。

(三)强化税务管理,广泛开展税务稽查与税务审计。

一是强化纳税申报制度。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二是强化会计审计制度。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账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目前许多国家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申报的各类报表一律要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否则不予承认。三是采取所得核定制度:许多国家采用假设或估计的方法确定国际税纳人的应税所得。征税可以基于一种假设或估计之上,这不是对税法的背弃,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的有效办法。如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证税二此举的目的多是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准确的成本或费用避税,同时也可以简化征收手续。

(四)坚持“独立竞争”标准,防止征税对象利用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避税主要发生在国际关联企业之间〕这些企业之间的财务收支活动、利润分配形式体现着“集团利益”的特征,因此,对这种避税活动给予限制,关键是应坚持“独立竞争”标准,即按照有关联的公司任何一方与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各自以独立经济利益和相互竞争的身分出现,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的活动所应承担或归属的成本、费用或利润来考查、衡量某个公司的利润是否正常,是否在公司之间发生了不合理的安排。凡是符合“独立竞争”标准的,在征税时就可以承认,否则,要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

【2】丁建华、刘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避税与防范》,四川财政,2001。

【3】引自国际税收精品课程,其中有些地方数字有变动。

【4】《中国税务报:我国已形成较全面的反避税法规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1.11.07

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作用之比较 第5篇

【关键词】 国内税法;税收协定;功能比较 

中图分类号: D922.22

1 关于法的作用

所谓功能,是将系统的要素和多个作为要素集合体的子系统,或者说是在整个系统所担负的活动、作用、职能与系统实现目标和系统适应环境所必须满足的必要性条件相关时,对此活动、作用等赋予的意义。关于法的功能,卓泽渊教授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是指法内在所具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蒋晓伟教授认为,“所谓法的功能是指法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向,它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功能与作用的语义有相近之处,但作用侧重于实际的效果,功能则侧重于说明带有方向的活动。”赵震江、付子堂教授认为,“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2 关于国内税法的作用

2.1 税法能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就是交易人完成一项交易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物力和财力。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搜寻成本)、实施成本、监督成本等。谈到交易成本,我们不能忽视两个定理,即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一定理也称为实证的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即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换言之,“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和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有效的。”科斯第二定理也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即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即通过法律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消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税法的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法的建立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浪费。第二,税法本身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而创设的。由于交易成本与市场的缺陷互为因果,所以,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对矫正或克服市場缺陷就是其节约交易成本的具体思路和途径。税收关系主要是税收征纳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为了使其自身的物质需要得到长期、持续、稳定的满足,就必须使税收征纳关系也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那么最佳途径就是使其合法化。通过制定税法,对税收各方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明确税收关系各方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并且使各方体特别是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他方责任提供实际可循的法律依据。这样就提高了税收活动的预期性、税收交易的快捷性,减少了交易成本。由此可见。减少交易成本是税法的核心功能。

2.2 税法能提供一种激励机制

激励功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假设为前提的。这种“假设”范式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第一,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权益是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甚至可以说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诚如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开创人亚当•斯密所言:“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社会上,除乞丐外,没有一个人愿意全然靠别人的恩惠生活”。第二,人是理性的。其基本思想是:经济行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能够比较各种可能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从中选择那个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第三,是第二点的推论,但又是“经济人”假设的核心。即认为只要有好的法律或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会最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这意味着,只要税法设计合理,可以达到“激励相溶”。税法的激励功能,指其税收活动参与者的某种税收行为的鼓励和促进。它通过提倡何种税收行为或反对何种税收行为,鼓励什么税收活动或抑制什么税收活动的信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以监督执行。税法的激励,可以规定税法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偏好,影响其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税法所要求和所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税收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税法秩序。税法的激励功能在税法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亦较为常见。例如,在税法中,各国都有税收的特别措施———即税收的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这两种措施,都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主体收益的大小,因而,对税收主体从事还是不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有极大的激励作用。正因此,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某一产业发展,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为了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往往课以重税。

2.3 税法能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外部性是现代经济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学经常讨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所谓外部性就是一种商品生产会使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消费者以外的第三者,得到免费使用的利益或受到无补偿的损失。外部性可分为“外部不经济”和“外部经济”两种情况。“外部不经济”的特征是引起他人效用的降低或成本的增加,它意味着某一经济主体不支付代价而提高另一经济主体的支出,即所谓的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如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和噪音公害等典型的案例。而“外部经济”则是指由于经济主体内部经济的作用,对社会带来利益,即社会边际收益大于私人边际收益。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的财政原因导致了税收的外部性。税收外部性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产生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这实际上是政府对于其财政资源的运用能力发生了扭曲,在此基础上会扭曲现有的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影响政府间财政收支体系的公平和稳定,从而动摇现代财政三大职能存在的根基,因此,对于税收外部性必须加以重视。

2.4 税法能减少不确定性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稳定的日常生活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所以“通过依法设定一些约束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规则,是减少不确定性的重要途径。”第一,税法是确定、公开的行为规范,所以,税收主体的税收行为一旦纳入税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之内,那么税收主体在税收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了一个为税收征纳双方共知的原则标准,这样,税收征纳双方就可以在此原则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行为对策,并且为自己的税收行为后果负责。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对其依法进行的税收行为后果相互了解,由此产生税法为税法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功能。第二,按照“科斯定律”,产权依法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交易客体的产权归属不清,那么交易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市场主体就因此不稳定而消极交易。因此,产权依法界定的基本功能,就是减少因产权没界定而产生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混乱及因此产生的交易不确定。因此,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税权,实行财税合一,对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税收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税法较之税收政策的一个显著优势,是前者具有稳定性和公开性,而后者则具有不公开性和灵活性。这是因为,从减少不确定的角度,税法的稳定性和公开性,能够为税收主体把握交易条件,提供一种准确的信息。这种信息因税收法律文件的广而告之而成为人们所共知的信息,而这种准确、公开的信息,对于税收主体平等或对等从事税收行为,是至关重要的。与此相反,税收政策因其特定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而定的权宜性(往往以内部红头文件出现),而不具有公开性和准确的信息作用,由此,税收政策作用下的税收行为往往具有不平等性的特点。因此,按照平等竞争之市场规律的要求,主张税收法律主义是正确的。

3 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的功能

从广义上讲,税收协定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既包括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也包括双边或多边缔结的关税协定、空运企业和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互免税收的协定等一些特定税种或特定项目的税收协定。狭义的税收协定一般特指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简称双重征税协定)。本文所指的是狭义的税收协定,即国与国之间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具有如下功能:

(1)税收协定可以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一国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采取的免税法或抵免法等单边措施只能解决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但由于两国判定居民身份或所得来源地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国之间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重复征税,却很难通过这种单边措施加以解决。这就要求有关国家通过税收协定来协调各自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的行使,防止两国对同一个纳税人或同一笔所得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

(2)税收协定可以有效约束协定国之间征税权的矛盾。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纳税人的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征税权的矛盾非常突出,因为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来源国征了税居住国就不能再征税,或者来源国多征了税居住国就要少征税。这种征税权的矛盾涉及到各方的税收利益,而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决不能忽视各国的税收利益。实践中,居住国和来源国都可能强调自己的税收利益,维护自己的征税权,而所得来源国对跨国所得有优先征税的自然优势,居住国在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虽可以采取免税法和抵免法等措施来免除双重征税,但这些措施都是以放弃本国的税收利益为代价。如果居住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牺牲的税收利益太大,单方面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就不可能持久。同样,如果居住国为了自己的税收利益而要求来源国放弃对本国境内所得的征税权,全部由居住国去征税,来源国的税收利益也会受到损害。所以,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靠某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和牺牲某一国的利益来解决,则基础不会牢固,必须由居住国和来源国通过协商,双方都放弃一定的征税权从而共同做出一定的牺牲才能完成。这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可以较好地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也最容易被双方共同接受。当然这就要求两国达成一定的税收协定,通过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对双方的征税权加以约束。

(3)税收协定可以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有效防止偷漏税,适时进行反避税调查和预约定价的谈签。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税固然可以由一国单方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但由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已不限于一国主权所能管辖的范围之内,纳税人的许多偷漏税行為是借助境外机构来进行的,而一个主权国家并没有权利要求另一个主权国家单方面提供有这种偷漏税的税收情报,也不能随意派人进入到别国境内去进行税收检查,因此,由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国际偷漏税问题确实难度很大。由于国际偷漏税问题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它对各国的税收利益都有可能带来损害,所以,国与国之间有必要在反偷漏税问题上相互配合。而国与国之间只有达成一定的税收协定,并在协定中规定相互之间协商、交换税收情报的义务,防止跨国偷漏税的国际合作才有法律保障。

国际经贸合作中的税收筹划 第6篇

1税收筹划的主要概念

首先, 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守法的原则,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进行贸易公司税收费用的筹划, 使贸易公司可以减少税费负担[1]。贸易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 可以对经营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进行安排,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 必须将合法性原则作为第一原则, 筹划人员不能以政策法规的漏洞作为进行税收筹划的主体, 要使税收筹划工作在降低国际经贸企业成本的同时, 充分保证经贸活动的合法性。

2国际经贸税收筹划的实现方式

2.1科学进行国际经贸税收筹划团队的组建

首先, 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团队要为税收筹划工作组建专业的机构, 不能仅仅允许团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工作者进行简单的税收情况分析, 要让国际贸易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在规范的环境内进行。要对税收筹划执行团队成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察, 保证每一位成员具备国际财务工作的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并对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掌握[2]。在进行具体税收筹划的过程中, 要保证一切筹划行为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 并在制订方案之前进行相关理论的分析。制定的方案必须保证能够适应国际贸易的市场规则, 并符合贸易公司的具体情况, 在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案制定完成之后, 筹划团队需要按照既定的方案将筹划方案交由决策机构进行研究, 使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得到贸易企业决策机构的支持。

2.2正确使用国家国际经贸税收的政策法规

首先, 国家贸易税收法规的运用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 要在守法的前提下, 对我国贸易税收领域的税费减免政策进行研究, 并在专业人士的操作下, 按照法律程序对税费的实际收取方式进行研究。要首先明确国际贸易公司的具体纳税地位, 以便国际贸易公司能够在正确的基础上进行税费情况的策划[3]。要明确税费筹划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 根据正确的方式对贸易公司各方的税费筹划任务进行规划, 并根据准确的纳税程序进行税费筹划具体方案的确定, 要明确国际贸易公司具体的投资方向, 使筹划团队的成员能够使用与投资活动相对应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 使税费得到更大程度的减免。要加强我国对不同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的研究, 如果贸易企业属于大中型企业, 则可以按照企业盈利的25%缴纳税费;如果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则只需要按照盈利的15%纳税。因此, 贸易企业要按照企业的规模对具体纳税情况进行分析, 并按照正确的思路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进行研究, 使企业能够享受到减免税费的有利政策[4]。

可以根据贸易企业的具体工作内容, 进行投资活动方向的调整, 尤其要加强对境外市场的研究, 了解贸易合作方所在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需要, 并对具备生产性盈利特点的贸易合作方进行税收情况的分析, 可以借鉴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企业的税费筹划经验, 对贸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税费分析, 也可以在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有关各方进行经验交流和贸易情况分析, 使合作方彼此了解对方的税费情况, 并在更加全面的数据基础上进行税费情况的分析研究。在进行税费筹划的过程中, 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实力较强的企业的重视, 学习大型企业的税费筹划经验, 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调整, 使税费筹划可以为贸易企业节约更多的税费。

2.3规避国际经贸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首先, 贸易公司在进行税费筹划的过程中, 必须保证对税费的主体政策进行全面掌握, 以便能够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贸易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 并制定出能够更大程度上改进贸易企业活动的方案, 使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税法实现有利政策的利用, 并在贸易进行过程中对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5]。可以对国际贸易行业在税收方面曾经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 了解产生税费问题的具体原因。在进行税费筹划的风险防控过程中, 如果相关税费的征收政策不甚明朗, 可以按照税费法规方面的具体经验对税费进行筹划, 采取的筹划方案要相对保守, 避免贸易企业实际运行方案与税费征收政策情况不一致。如果在税费征收的具体数额方面, 财政机构具备一定的政策, 可以按照已有的政策暂时执行税费的筹划。

3国际贸易税收筹划的基础方法

3.1定价转移

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 负责税收筹划的部门需要同贸易企业的战略设计部门取得密切合作, 通过高层次的税收筹划, 实现贸易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转移定价是一种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 这一方法的使用需要保证能够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规律, 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运行。在跨国性质的贸易公司内部, 公司总部和下属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等价资源转移程序, 而公司下属各个分支机构之间, 彼此也可以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等价资源的转移[6]。在转移期间, 资源的价格并不等同于此资源的市场价格, 而是从贸易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入手, 在企业内部对此资源的价格进行判定, 因此, 判定资源价格的决策机构并不是市场, 而是贸易企业的战略决策机构, 而资源的价格与市场需求无关, 也不能任由贸易企业下属机构随意判定。

首先, 使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我国税收机制的研究, 使转移定价能够真正在合法的前提下, 对可能造成较高税收的因素进行避免, 以便贸易企业内部可以通过资源的有效转移实现税收成本的控制, 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国际贸易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 必须将税收筹划作为提升贸易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方式, 充分认识到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状态, 并从更高的层次对市场环境进行分析, 要结合世界范围内的市场需要, 对能够刺激贸易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因素进行衔接, 并通过贸易企业内部的等价转移, 将对企业有利的因素进行税收方面的筹划, 使贸易企业的内部因素调整不会造成企业出现较高的税负。

在进行定价转移的过程中, 需要将合资者的利益进行充分考量, 要避免境外企业的恶意竞争损害我国合资者的根本利益, 要首先对办公区域处于境外的投资企业加强重视程度, 不能允许境外机构擅自对共同持有的资源进行转移, 以便我国的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税收筹划, 以保护贸易企业全部股东的合法权益[7]。

要使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对贸易企业内部的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避免优质资源大量闲置带来的资金浪费, 使贸易企业可以通过转移优质资源的方式将大量经营风险进行规避, 尤其要注意跨国贸易过程中的政治风险和治安风险, 如果跨国贸易的过程中出现军事冲突或政治格局变迁, 则需要对进行转移的资源进行方案的调整, 因此, 进行定价转移必须做好风险应对预案, 避免在出现通货膨胀等问题的情况下减少贸易企业的经济效益。

3.2国际租赁

目前, 国际租赁是很多跨境贸易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 在较大的市场范围内, 一些拥有生产资源的商家会急于将自身拥有的生产资源更快的发挥价值, 而一些商家缺乏将生产资源直接进行出售的机会, 造成商家不能够尽快地实现生产资源的价值, 无法提升经济效益。而国际租赁模式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 生产资源的持有者可以使用租赁的方式将生产资源进行出租, 以便可以按照租金回收的方式将生产资料的价值进行实现。在生产资料的需求一方如果在贸易活动中不能获得银行的借贷, 则可以使用国际租赁的方式维持贸易的正常运行, 使贸易企业的根本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因此, 国际租赁在出现之初其目的是迎合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

目前, 大多数生产资源的持有一方将国际租赁作为扩大生产资源销路的一种方式。另外, 国际租赁环境的形成也可以使资金的运转更加灵活, 并促成许多生产资源交易的形成, 对社会的整体贸易环境具有积极影响。无论是生产资源的持有一方还是资源的租赁一方, 都能够从国际租赁中获得经济效益。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 国际贸易公司可以按照国际租赁的形式获得更高的资金利益, 国际贸易公司在进行税费缴纳的过程中, 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对纳税的优惠政策进行实现, 可以按照国际贸易的方式对贸易资料进行税收筹划, 可以使国际贸易公司降低税率, 另外, 使用国际租赁还可以提高产品的折旧效率。很多贸易公司执行国际租赁的方式为融资租赁, 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贸易环境在我国税收领域享有优惠政策。国家税收部门在对税收主体进行判定的过程中, 不会将融资租赁形式获得的资源作为贸易公司的资产, 因此, 贸易公司可以以此减轻大量税负。

3.3信托节税

信托节税是目前较为常见的节税方案, 首先, 要做好信托合同的签订工作, 在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环境中, 只要一方将具有市场价值的商品进行了转让, 国家税收领域都将此视为贷款行为, 税收部门将按照贷款模式进行营业税的征收。而在我国实施营改增之后, 国际贸易公司可以使用信托节税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进行信托的过程中, 信托合同可以不进行资金运行情况的说明, 而实施信托的公司是否将资金运用于盈利角度的情况不能得到准确判断, 因此, 国家税收部门将不能按照征收增值税的方式进行税费征收。国际贸易公司在进行信托的过程中, 可以将信托所获得的效益归为投资收益的范围, 而此经济效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贸易公司则可以以此减少税费的负担。

4国际经贸中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4.1保证国际经贸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首先, 实施税费筹划的人员必须将筹划活动的合法性作为第一原则, 在进行税费的分析研究过程中, 需要对全部的分析细节进行合法性分析, 要将国家在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为主要的分析研究内容, 不能对税法和相关政策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进行分析, 使税费筹划活动在正确的思路下进行, 要将税费筹划与偷漏税行为进行明显区分, 如果偷漏税行为对某一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税费筹划团队则要加强对这一政策的关注, 避免产生偷漏税方面的指责。要严格的根据税法的各项条款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具体行为进行设计, 使每一项税费筹划活动能够在合法的轨道内运行。

4.2突出成本效益工作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公司必须将成本效益的重要性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传, 使公司的决策机构和各类分支机构充分认识到成本效益的重要意义, 并加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支持, 从根本上促进国际经贸企业成本效益的提升, 使贸易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潜力。

5结语

税费筹划活动是提升国际贸易公司核心利益的重要工作, 深入的分析税费筹划的意义和具体方法, 对提升税费筹划活动的质量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时.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制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013.

[2]叶莉娜.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国际税法规则的催生、挑战、改变、发展[D].吉林大学, 2014.

[3]刘时阳.关于跨国公司国际税务筹划内在价值与外在方法的研究[D].厦门大学, 2014.

[4]孔燕.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8.

[5]占寒.基于环境因素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分析[D].武汉科技大学, 2008.

[6]王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 2013.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方式 第7篇

跨国转移定价, 也称国际转移定价或国际转让定价, 是指跨国公司管理当局从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出发, 为谋求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在其内部各单位之间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时确定内部“交易”价格的一种行为与策略。它以谋求最高利润为目标, 在某种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也不是买卖双方通过市场依靠独立竞争原则确定, 其确定者为公司少数上层人员。公司内部价格不必等于内部成本, 在某些情况下它与实际成本甚至没有直接联系。人们一般也可称之为划拨价格、内部价格或会议价格。转移定价的作用在于它能够通过公司的自主行为保证资源在内部的最佳配置,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至少有一个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 对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同时, 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仅承担以其投资份额为限度的责任, 且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现代税法既对公司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 也对税后分派的现金股利向股东课征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一种非公司形式的经营组织形式, 按照国际惯例, 它不组成独立的纳税实体, 而是将所取得的利润按照合伙人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后, 分别归入所有者的所得总和计税, 避免了双重课税。例如:某跨国公司与某投资者 (有限合伙人) 在东道国组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A从事研究与开发业务和转让业务, 其子公司B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Z设立的一个专利基地公司, 东道国Z是具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A成立初期, 一般合伙人或子公司B以无形资产投资或转让形式给企业A技术支持, 企业A支付使用费作为回报。由于研究开发往往前期需投入大量资源, 而其收效 (即新技术、新专利) 要经过较长时间后才能实现, 所以它在前期往往会产生很大的亏损。此亏损是先分配给各合伙人, 然后与各合伙人的所得合并纳税。由于这种亏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合伙人由此能够得到税收利益, 并且可以避开将研发费用作为跨国公司直接费用扣除时的种种限制。新专利技术成功后, 企业A转让或以许可证协议形成提供给子公司B后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专利基地公司B位于有税收协议网络的国家, 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或征收很少的预提所得税, 由B再转让给其他子公司使用, 也就可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3、利用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经营中, 往往非常重视研究各国税法, 利用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投资抵免、差别税率、加速折旧、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进行税收筹划。如西班牙税法规定:在该国的某些费用和投资, 有资格获得5%的税收抵免形式的税收减除。一般来说, 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出于迅速发展本国经济, 完善产业结构, 解决普遍存在的资金匮乏和技术、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的矛盾, 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给予普遍优惠, 进而达到调控经济发展, 引导跨国投资方向的目的。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 结合其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签署的订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用以减轻其在非居住国的纳税负担, 减少纳税金额。

4、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很多国家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而言, 避免了常设机构, 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 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 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公司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 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如加拿大多伦多某大公司经研究发现美国市场特别是其中西部地区, 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这家公司通过广告公司在美国的商业杂志上进行广告宣传, 不久, 公司收到了不少订货单。该公司即以FOB的条件装运自己的产品, 并签发运单, 尔后又收到买方寄来的支付账单。这家公司在美国并没有设立任何代表处。按照美国的法律, 外国公司只要不在美国境内直接从事贸易活动, 就不承担美国的税收义务。由于该公司的贸易活动完全适用美国的法律规定, 因此, 它向美国出售产品的所得不必向美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摘要:国际税收筹划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的一种有效工具。跨国公司为了使其全球总纳税义务减轻到最低点, 最大限度地实现获利目标, 需要精心研究国际间合理减轻税负的办法, 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上的种种差异及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 尽量获得税收上的优待。

关键词: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刘耘, 当代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分析, 商业研究2004 (08) [1]刘耘, 当代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分析, 商业研究2004 (08)

[2]廖阳, 跨国公司税后筹划若干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学报2001[2]廖阳, 跨国公司税后筹划若干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学报2001

[3]陈四清,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时代财会2003 (5) [3]陈四清,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时代财会2003 (5)

国际工程税收征管问题浅析 第8篇

国际工程承包从劳务输出到总承包模式的转变时间很短,而各国税法体系包括征管体系却滞后了很多。方面提供了征管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另外一方面加重了对外承包企业的税收负担。如何有效的降低税务风险,促进对外企业良性发展和促进两国之间正常的经贸往来,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各国政府以及民间的互动和沟通已经在所难免,而且愈加迫切。

随着中国对外承包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在越来越多的地方保护势力和各国就业形势不乐观的冲击下,这些企业受到了项目所在国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照顾”。其中,税务问题也越来越成为这些企业能否正常经营的绊脚石。除了中国企业自身素质之外,更重要的是项目所在国的地方习惯包括税收征管方式的多变性造就了众多的腐败势力,让中国企业在承担损失的同时还承担着很大的税务风险。本文通过对国际工程税务体系的分析,深刻剖析中国对外企业的困境,以求探讨合理合法解决的有效途径,供业内同行讨论。

一、国际工程税务简述

国际工程承包从劳务输出到总承包模式的转变时间很短,以至于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的税法体系都滞后了很多,进而给相关部门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尤其是落后国家和地区更甚。从税法体系上来说本身并不是困难的事情,却是因为无章可循造成税收征管的混乱,给对外承包企业尤其是不熟悉项目所在地征管体系的企业带来税收负担和资金压力,同时还面临着税务风险,进而影响了企业市场开拓的动力和能力。

笔者从经历的非洲、欧洲、美洲、南亚以及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体系,力图分析中国对外承包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环境,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探讨财务处理的合理性。

从国际工程承包的价格体系来分析,工艺设计和设备供货作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且通过中国出口报关,在项目所在国进行进口清关的实际情况,出口适用出口国及中国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体系,进口适用进口国的流转税体系,而不应当适用所得税体系。

工程服务(包括现场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以及调试服务等)作为发生在项目所在国的营业活动,属于来源于项目所在国的收入适用所在国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体系。中国执行的是营业税体系,又特别明确发生在境外的建筑活动免营业税。

针对以上的活动,无论是非洲、欧洲还是美洲地区,无一例外的征收流转税为增值税和关税,所得税执行按照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或者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中东地区差异比较大,阿联酋免税,叙利亚执行代扣税,沙特没有流转税等。增值税比例一般在16%到20%之间,所得税税率一般在10%到35%之间。

二、跨国税务问题及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如前所述,工艺设计和供货作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其价格在总承包合同中体现出来,项目所在国执行“引力原则”将全部收入纳入所在国征管体系。从流转税的角度分析,因所在国海关已经征收了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不明显,问题就出在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尽管部分国家和地区承认地域管辖权,但是对于合同的执行主体各执一词,造成因缺少相应的税收规定而权力寻租,在这个问题上非洲国家显得非常明显。

中国企业执行合同的模式,目前基本上是采用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分公司的方式来执行。分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经过纳税调整以后征收,但是如果是因为提供不了符合当地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要求的情况下,可能被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外国企业,作为当地税务机关往往会采用一个行业利润率来评定其实际缴纳税款的多寡,进而认定是否有税务违规。个别国家比如尼日利亚、叙利亚则直接通过业主执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从源头按照一定比例扣缴。因中国执行的是居民和地域管辖权,对中国企业来源于全球收入征税,根据税收协定以及抵免税规定进行抵免,但仅以中国税率计算为限,多不退少补。这种情况下,境外多交的税款将得不到抵免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更为严重的是,总承包合同会因为项目所在国的收入界定标准认定要全额纳税,中国境内也重复纳税而不能抵免,更加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并且因此吃掉了企业的利润,丧失了继续发展的机会。

三、征管方式的差异导致财务工作的困境

如前所述,项目所在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无论项目经营成果的好坏。换而言之,项目盈利,如果税率低于国内需要补税;项目亏损,则不能抵免。事实上,中国企业大部分都是低成本战略占据海外市场,与欧洲承包商甚至是当地的承包商的管理方式乃至利润核算均有较大差异,尤其是总承包合同方式基本上锁定了收入而成本却很难可靠地估计,采用核定征收将加大境外税款在境内得不到抵免。

第二种情况,项目所在国采取业主代扣代缴的方式执行,却无法提供承包商的完税证明。越南和叙利亚都出现此类情况,没有完税凭证,缺少了国内抵免的必要手续,更不用说是多交少交了。

第三种情况,项目所在国对全部合同核定征收,而中国并没有放弃对供货和设计部分的税收管辖权,这样除了不能抵免还要在中国缴纳所得税,蚕食了企业的利润,加大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能力。

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对非居民纳税人及常设机构在适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税收管辖权时划分不清。大部分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国的常设机构是按照居民纳税人来对待的,除非在项目所在国施工期限低于6个月或者没有分支机构,才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对待。这一点,叙利亚的情况比较特殊,对非居民纳税人执行代扣税,成立分支机构仅是执行合同的必要条件。

如果视同居民纳税人,就要对其全球所得纳税(适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或者仅对其项目所在国利润征税(适用地域管辖权)。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仅对项目所在国的利润征税。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则可能适用“引力原则”,对于来源于项目所在国即使不通过分支机构经营也要征税,甚至要对分支机构的全球收入征税。

因此,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应当针对目前业务形式的变化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以便使征纳双方有法可依。

四、税务筹划的探讨

承包企业为了应对诸如此类的探讨,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签署两个合同,一个是项目所在地发生的营业活动部分,一个是国内发生的设计和供货部分,仅将项目所在国的合同提供税务机关,将执行主体规定为分支机构。但是,这种方式需要业主的配合才能完成,好多业主并不同意和认可。原因有二:一是合同风险,因执行主体特别是子公司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风险;二是业主不会因为合同的分拆而受益。如果合同税负由业主承担则是另外一种情况。这就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了难度,操作不好将遭受很大的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结合实务操作,基于现实状况和未来期望提出以下建议和想法,供业内人士探讨。

首先,中国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执行合同的主体形式的确定。按照欧洲国家操作项目的方式,一般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成立独立的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和业主签署合同。而不是中国模式的总公司签署合同后再在所在国注册公司。

以上区别就在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按照欧洲国家的做法,子公司将成为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对合同全部收入在当地完税。子公司通过和母公司签署供货分包合同的方式将供货收入转移到母公司,从而避开了非居民纳税人面临的可能的税负。

而中国公司签署的总包合同从开始就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即使是注册了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也会面临母公司重复交税的风险,特别是代扣税的风险。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上来说,如果在避税地注册一个中转公司,由中转公司和当地子公司以及母公司分别签订合同,从总体上就可以降低税负。当然,前提是税务机关不执行核定征收的方式。

其次,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在签署或者即将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加入此类问题的明确办法,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事情。因法国和摩洛哥政府之间的换文就规定了出口国征税,从而给操作方带来便利和有法可依。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对中国税务机关有利的事情,既可以避免转移定价,又可以增加出口企业的创汇能力和增加税收。当然,这需要对方国家的外资引进的态度以及对于施工服务的限制措施来定。

五、结语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分析 第9篇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Exchange of Inform ation on T ax M atters) 指的是有对于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管理方面, 有关国家所进行的相应的协助以及为了很好地防止税收欺诈和逃避税款的缴纳所进行的一种司法协助活动, 它是各国税务当局之间加强税务管理合作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 组成了国际税收协调和反避税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来说, 其制定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其内容基本上都包括了情报交换条款。O EC 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对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和范围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以此作为各国之间进行国际合作的参考。

二、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存在的问题

(一)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1. 现存相关法律级次较低。

对于我国目前来说, 国际税收交换工作方面最高法律依据仍然是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其在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面, 起到的只是一般的指导性作用, 对于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现在仍然缺乏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而导致在税收情报工作方面, 缺乏相应的法力支撑, 不利于我国税收交换工作得以顺利的进行。

2. 缺乏相应的程序法。

虽然, 我国也签订了一系列的税收协定, 而且, 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但是对其作用分析来说, 其只起到了一般性的指导性作用, 而缺乏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效率低下

1. 上下级税务部门之间未建立双向联动机制。

目前, 我国现在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主要实行以下的程序:国际税务总计根据国外税务机关的需要, 对下级的税务部门发起命令, 下级税务机关就其要求开始对税收信息进行相应的收集和整理, 然后, 将其整理完的信息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 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这一过程往往持续的时间很长, 由此导致了税收信息使用效率的低下。

2. 税收信息的收发未全面实现网络化、自动化。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现在并没有建立起犹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第三方信息申报”等制度, 这导致了多方面缺陷, 一方面, 不能很好地满足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要求, 另一方面, 也使得我国我国税收情报工作继续保持了效率低下的状态, 使得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地利用。

(三)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 给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对于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来说, 需要的是专业性极高的工作人员, 他们需要具备很好地税收专业知识, 需要工作人员对国际和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管理做到透彻的掌握, 并且需要培养起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对于我国国际税收情报工作人员方面, 首先是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比较低, 并不能很快的适应信息化和技术化等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运用。另外, 对于税务专业人员的培养方面, 不能掌握很好地培训方法, 不能快速高效的培养起适应性强的税务精英队伍。

三、国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经验借鉴

(一) 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于我国目前来说,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存在并不能很好地在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起到指导作用, 我们需要广泛的借鉴美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定经验, 例如, 美国当局将税收情报交换内容纳入《国内税收法典》的同时, 也在其操作手册中, 对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机构部门做了详细的规定, 为各级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提供了全面详实的依据。

(二) 上下联动机制的建立

美国在税务部门之间税收情报传递方面, 采取的是主动的措施, 即上级税务机关主动的定期向下级税务部门发送税收情报信函, 夏季税务部门收到信函后, 则定期的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税收信息核查确认函, 从而实现了上下级之间的良性有效互动。

(三) 高效的交换机制

1. 税收情报交换方式的多样化。

对于欧盟来说, 其税收情报交换方式则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了:请求交换、自发交换、自动交换、同时交换和授权代表访问, 因此, 我国可以在原先存在的方式的基础上, 适当的增加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的方式, 增强工作上的灵活性。

2. 税收情报交换数据库的灵活运用。

我国可以广泛的借鉴欧盟的经验, 在亚太地区建立起自己的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数据库, 通过签订地区协议, 对地区成员国对主要税种的涉税信息的上报问题上, 做到积极主动利用电子手段进行适时上报, 进而建立起税收信息数据库, 而且让这些税收信息能够实现区域共享, 使得区域内税收情报交换能够得到良性的互动。

四、完善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建议

(一) 完善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律体系

1. 在完善《税收征管法》的同时, 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

我们可以广泛的借鉴美国和欧盟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立法经验, 应提高本国在国际税收情报方面的立法级次, 相应的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 并根据该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这样一来, 就可以使得我国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 不仅提高法律的级次, 还可以使得法律具备更好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2. 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法律法规。

对于我国来说, 并没有对税收情报交换保密方面进行专门的立法, 这样就导致了我国在情报交换保密方面缺少独立的法律依据。因此, 我国需要的是参照国外的做法, 制定相应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法》, 或者是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规章》, 从而达到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在情报交换保密方面进行弥补, 从而提高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意识。

(二) 提高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效率

1. 建立上下级双向互动制度。

对于我国来说, 其现在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实行的程序导致了税收情报交换的时滞性。因此, 我们就需要借鉴美国的上下级互动机制, 采取主动定期的方式, 就税收情报交换信息进行报送传播, 实现上下级之间的有效互动, 从而解决情报交换信息获取的时滞性。

2. 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现在并没有建立起犹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第三方信息申报”等制度, 对税收情报交换信息的获取方面仍然存在低效率的状态, 因此, 我们需要广泛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 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 使得税收工作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 另外, 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及时了解到成员国相关的工作状态, 使得各国间能够实现很好地沟通。

(三) 加强专业人员培训

首先, 对于培养方式来说, 我们需要摒弃以往的传统做法, 根据2013年出台的《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 (2013—2022) 》, 通过不断的选拔和培训, 培养出一批精英队伍, 进而使得这些人员发挥其辐射的效应, 推动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面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其次, 对培养内容来说, 需要培养起多功能人才队伍。我们需要的是不仅对最基本的设计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方面进行培养, 而且需要培养其语言水平、国家税收方面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使其成为所谓的“全能”税收人员。最后, 对于选拔机制和绩效机制方面, 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于税收人员的选拔, 做到严格缜密;多于绩效评价方面, 做到奖惩分明和公平竞争, 从而最大的激发工作人员的潜能。

摘要: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重要的反避税措施, 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而对于我国目前来说, 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目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对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进行完善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律,经验借鉴,建议

参考文献

[1]杨志清.《国际税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1月1日.

[2]侯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研究》.河北: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4年3月.

[3]曾卫华.《我国税收情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年10月.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若干问题探讨 第10篇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包括的内容

所谓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 通过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的筹划活动以达到降低税收支出目的的方式。对于跨国公司而言, 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再加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而使每一个国家的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所面临的问题不一样, 这也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巨大的广阔空间。

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跨国公司面对双重征税问题都提出了质疑, 他们对于海外征税一般实行限额抵免方式解决。

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的一种延伸, 是跨越国境的筹划, 由于其地域的跨越性, 因而情况复杂。作为跨国税收筹划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是, 税收筹划的主体必须是纳税人, 也就是说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第二, 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筹划的措施以及过程都是科学的;第三,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终要节省税收。因此, 偷税漏税行为所达到的税收节省并不在我们所讨论的范围内, 而是一种违法手段。

二、跨国公司纳税筹划问题的产生及其可行性

1、跨国公司纳税筹划问题的产生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有二, 一是, 内在原因。因为企业是以实现自身最大化利润作为前提的, 因而每一个跨国公司本身都想要通过地域之间对税收的规定差异, 筹划税收方案, 使其自身所缴纳的税负最轻。二是, 外在原因。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进行税收筹划, 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跨国公司通过利用和发现这些差异性一方面在法律上为他们的筹划行为找到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自身的既得利益。

2、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跨国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需要对与其有经济贸易往来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度有充分认识, 因为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经济发展差异、政治体制差异, 这种差异性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无限可能性。

首先, 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来制定税收制度的, 因而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必然存在差异, 作为跨国公司可以选择纳税确定标准差异、低税经营差异以及税率差异等等有效的筹划自己的纳税方式。每个国家由于其扶持的重点企业有所不同, 因而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能源、高新技术的开发以及环境保护这几方面, 而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则相对较为广泛。由于跨国公司所面对的国家不一样, 其筹划措施也必然不同, 复杂的税收体系差异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带来了种种可能性。

其次, 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主要指的是为跨国经营者提供免税或者低税待遇的地区和国家, 是跨国投资集团公司的福地。由于其本身对跨国公司所要求的税负很低, 一般都成为纳税筹划的理想之地。

第三, 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网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我国已经与63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而全世界已经达成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已经多达上千。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各个国家都会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 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网络将有利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给各个国家的税收筹划提供无限可能性。

第四, 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环境。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 带来了金融市场和贸易自由化发展, 这为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各种可能性。各国的资本运作的加速发展让各国企业都认识到税收筹划在跨国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

三、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风险以及筹划策略分析

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风险

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不一定都会成功, 因此, 其公司本身面临着因筹划失败而要承担的风险。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风险因素, 首先是财务风险。财务管理杠杆原理表明, 跨国公司在为本公司筹资资金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税收收益, 另一方面要考虑其中的风险, 作为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构成作出合理规划, 避免因为资金的筹集需要而发生过度负债的情况。第二, 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面临着市场风险。跨国公司所面对的是整个国际市场, 而绝非是某一个区域或者国家, 因而市场环境复杂, 资金的供求变化以及利率的波动大, 各种外在的因素都会增加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难度, 对跨国公司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第三, 政策风险。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 每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各不相同, 每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基础上作出的, 当政策变化和调整都将会给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新的风险, 作为纳税筹划人员必须要始终对各种政策的变化和调整进行密切关注, 在复杂多变的政策环境中为自己企业的税收筹划寻求合法地位。第四, 汇率风险。跨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局限在一个国家, 而是在多个国家间进行的, 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的, 而这也是以各国税收汇率差异作为前提的, 汇率本身具有可变性, 这就无形中增加了企业风险。

2、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策略

第一, 投资地点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哪里作为投资地点应该充分的考虑如下要素:原材料供应、基础设施、技术和劳动力供应、金融环境、投资国的税收制度。每个国家都有优惠税收政策, 因此应该选择投资回报率高、优惠政策多的地区和国家进行投资, 获得自己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尽量的选择在避税港进行投资, 这样就能够使企业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第二, 选择公司组织形式。跨国公司在公司组织形式上一般来说是通过建立子公司和建立分公司的形式实现的。跨国公司究竟选择哪一种形式主要是看自己在海外从事的经营项目, 自己公司在开办初期是否会产生亏损。如果预计存在亏损, 那么就应该采取分公司形式, 这样就能够将企业的支出报表与总公司合并, 以通过利润的分得而减少总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负, 如果情况相反, 会盈利, 那么就应该选择子公司形式, 这样可以利用独立法人的地位最大程度的享受优惠利益。

第三, 避免常设机构。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以跨国公司是否设立常设机构作为其是否需要纳税的标准, 对于非居住国家的跨国公司应该尽量的避免常设机构, 而建立一些辅助性的, 诸如存货管理、仓库、广告宣传等形式的部门, 以获得其国家的优惠政策。

总之, 纳税筹划是一种经济活动, 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也使与纳税筹划相关的机构和咨询公司纷纷出现。在越来越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中, 作为跨国企业应该顺应变化, 从自身的实际出发, 抓住时机、与时俱进, 调整自己的税收筹划策略, 实现本企业最大化利益。

参考文献

[1]、阴祁媛, 邹文娴.基于税收筹划的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研究[J].会计之友, 2009 (28)

[2]、陈杨.跨国公司共计税收筹划探讨[J].商业时代, 2009 (5)

[3]、徐卉.跨国公司与兼并重组的税务思考[J].大众商务, 20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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