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精选8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第1篇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九、交易价款结算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纳至北交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十、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价款到帐后,北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并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十二、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图如下: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第2篇
致: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产权交易所
一、北京产权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已经接受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信达投资”)的申请,对信达投资持有的拟按225万元价格挂牌转让的 【 4项股权 】项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
二、【2010】年【6】月【23】日,北交所网站上发布了该项目挂牌转让公告。
三、本投资人有意向参与本项目交易,通过北交所公开摘牌方式从信达投资处受让拟转让项目,在充分阅读、理解本文本并完成相应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投资人自愿、郑重、诚实地做出本承诺:
(1)本投资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投资者须知》,充分知悉和了解信达投资本次挂牌交易处置转让的非上市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现状,对《投资者须知》的内容全部认可并接受。
(2)本投资人在此确认,本投资人已充分了解并认识
到了本次拟受让的标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并且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参加竞买之决定。
(3)本投资人在此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涉及金融行业或特种行业股东资格审批的,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过户、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本投资人在此确认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涉及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营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信达投资可以依法转让,但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并报审批机构审批。
(5)本投资人承诺愿意按照挂牌条件和投资者承诺书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本次交易活动。
(6)本投资人承诺挂牌期满,若本投资人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投资人同意按照挂牌价及《投资者须知》中的内容与信达投资签署《转让合同》。若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本投资人同意按挂牌条件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7)本投资人承诺,一旦本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
方,本投资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接受标的资产瑕疵和风险,不因转让标的资产之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信达投资及前手和北交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本投资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资产自挂牌至移转给本投资人之日发生变化的,本投资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变化而请求信达投资及前手和北交所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本投资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8)本投资人承诺,在参加本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受让能否成功,以及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或行使权利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本投资人自理。
(9)鉴于信达投资在从前手权利受让标的资产时,已承诺不向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本投资人同意并保证,本投资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资产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投资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10)本投资人同意并保证,本投资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资产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投资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
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各级政府信誉的行为。
(11)本投资人同意并保证,接受《产权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在成为最终受让人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四、违反本承诺的责任。本投资人承诺,本投资人违反本《承诺书》的规定的,愿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承诺书》的效力。本《承诺书》一经本投资人签字、盖章即对本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承诺书》一式六份,信达投资、北交所、本投资人各执二份。
附件一:《资产清单》 附件二:《投资者须知》 附件三:《转让合同》
投资者:【
】(公章)
_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
】年【
】月【
新疆产权交易战略研究 第3篇
(一) 产权。产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 是指资产的原始产权, 也就是说资产的所有权, 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第二, 是指法人产权, 也就是说法人的财产权, 包括经营权, 经营权就是企业法人对资产所有者给予其资产经营、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是随着法人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利;第三, 是指股权与债权, 也就是说在实行法人制度以后, 企业对法人的资产具有所有权, 以至于使原始的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
(二) 产权交易。所谓产权交易, 是指在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生产要素以及附在生产要素上的各种权利关系的有偿转让行为, 是一种以产权作为商品的市场经营活动。所谓企业产权交易, 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将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行为, 比如企业的收购、兼并、重组等行为。
(三) 产权交易的功能
1、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所谓资源的合理流动, 也就是说使得优质的资源流向更有效率的领域, 没有流动和交易的企业就是一潭死水, 因为这样的企业就没有新的资源的流入, 进而不能进行资源的更新。产权交易是一种高层次的资源优化配置方式, 这样的配置能够使得企业的产权结构更合理, 有利于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资产的增值、保值。
2、提高经营效率。企业通过产权的转移和让渡, 使得不同的企业或者是同行业企业各自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资源, 进行产权交易就是在产权市场上公开拍挂, 使得需求者和供应者获取自身所需要的资源, 这样大大节省了双方的经济成本, 同时提高了成交的效率。
3、推动经济市场化。财产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经济关系, 产权交易的形成有利于推动经济改革的广度和深度。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 经济开放要求越来越高, 产权交易的形成可以使得外国投资者加入, 这样不仅有利于外资的引进, 同时还可以促进我国的资本输出。
二、新疆产权交易基本情况
新疆产权交易所是自治区、兵团国资委共同出资管理的企业产权交易“阳光交易”平台, 自2009 年以来, 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 管理体制不断健全。2004 年, 新疆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 标志着新疆地方产权市场的诞生。2008年, 由自治区国资委控股重组新疆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进一步完善新疆产权交易市场。截至2015 年, 新疆共有9 家产权交易机构 (包括地州级, 如伊犁州和巴州等) 进行产权交易, 涉及实物资产、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产权、公房招租、股权托管、质押融资等交易领域。2012~2015 年国有产权交易量为473宗, 单单新疆产权交易所成交金额达77.5 亿元, 涉及总金额达到200 多亿元, 国有产权交易竞价率达24.2%, 增值达4.78 亿元, 虽然新疆产权交易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但是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 市场较为单一。新疆产权交易市场业务范围较为狭窄, 仅仅局限在新疆地区, 再加上新疆经济发展缓慢, 与东部地区的发展还有一定的差距。新疆产权交易主要分布在北疆地区, 北疆地区是新疆经济发展的核心区, 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新疆产权交易在北疆地区发展较快。但是, 对于经济发展缓慢的南疆地区来说, 产权交易发展受限于南疆经济发展的因素发展得十分缓慢。这样,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就仅仅受固于新疆地区, 更不用说把范围扩展到西北地区, 乃至全国范围了。
(二) 业务结构较为单一。目前, 新疆地区的产权交易主要以国有产权交易为主, 靠国资项目进场, 业务结构较为单一。在业务拓展上缺乏创新, 如何扩大业务范围, 提高社会化项目进场, 特别是非国有资产业务进场交易, 由传统单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向新业务领域转变, 从而优化产权交易市场业务结构, 是新疆产权交易市场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 尚未形成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自治区尚未形成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 新疆区域辽阔, 南北疆13 个地州, 除了新疆产权交易所以外, 同时还存在着8 家地州产权交易机构。地州交易机构的成立顺应了国有产权进场的要求, 在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 总体上来看, 地州产区产权交易规模较小, 业务开展不充足, 这样不仅限制了地州产权交易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新疆产权交易整体速度的发展。也就是说, 新疆地州产权交易的分散性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新疆产权交易发展改革的步伐。由于地州产权交易规模较小, 地方经济发展落后, 信息闭塞, 科技发展滞后, 进而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 从而使得资源被分割, 形成交易成本高的特点。
(四) 信息披露不健全, 监管体制不完善。新疆地处我国内陆, 经济金融信息与我国沿海地区有一定的滞后性, 同时由于新疆发展较为落后, 各地州之间的信息传递具有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交易双方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信息资源, 新疆各地州之间、新疆与全国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的交易活动难以匹配。对于交易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机构没有强有力地规定交易主体按东部沿海地区的交易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因此, 产权交易市场仍然存在内幕交易的不良现象, 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同时,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制不规范,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缺乏完善的交易监管规范, 从而使得企业之间进行内幕交易、企业与产权交易所之间的不规范, 甚至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这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产权市场的交易秩序。出于利益关系, 产权交易机构往往不是依据各自的实力, 而是权钱关系进行产权交易, 从而使得产权交易机构之间形成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 形成不合法合规的交易行为。如, 没有交易权限的产权交易机构, 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资产的私下交易;部分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拍卖业务后, 因不具有拍卖业务资格, 转交给合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违规交易等乱象的出现。
三、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新策略
(一) 拓展业务范围, 实现“东西”贯通。新疆要立足于自身的区位优势, 努力拓展业务范围。2013 年中央做出建设丝绸之路的战略决策, 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的核心区和连接中亚的“桥头堡”, 毗邻中亚五国, 应积极进行走出去战略, 与中亚五国开展产权交易业务, 同时利用“五中心”、“三基地”、“一通道”的战略位置, 加快与中亚五国的经济往来, 加快新疆企业在中亚五国的投资, 从而形成以新疆为中心的“中亚板块”产权体系, 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 实现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这样, 新疆向西可以开拓中亚五国市场, 就大大扩大了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同时, 新疆可以积极利用中央企业19 省援疆计划的优势, 积极与援疆19 省建立产权交易往来, 积极实施“做出去”战略, 也就是说积极与东部相对发达地区建立产权业务往来, 进而实现向东开拓内地市场的新格局。
(二) 建立要素平台, 实现业务多元化。新疆是各种资源较为丰富, 土地、矿产等资源较为丰富, 草原、农林牧业、民族文化产业等特色产业成为新疆产权交易发展的重要基石,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利用地域优势, 积极推动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矿业权益交易、文化知识产权交易等交易平台。同时, 在丝绸之路视角下, 加强与中亚五国的产权交易往来, 建立符合自治区特点的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交易市场。同时, 在南北疆农村地区搭建农业要素平台, 加强对新疆土地、林权等相关政策的研究, 利用新疆自身的优势开展土地经营、林权、草原权益等农业要素交易业务, 探索建立农村要素产权交易平台。
(三) 统筹全疆, 整体联动。由于新疆特殊的地域性, 不仅仅南北疆发展差异较大, 同时各地州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新疆地域辽阔, 各地州之间呈分散性分布, 这样就使得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分散的弊端, 不能有效统筹全疆产权市场,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新疆产权交易的发展。所以, 新疆产权交易市场要形成以新疆产权交易所为中心的产权交易圈, 使各地州的产权交易所不仅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相联动, 同时使新疆各地州产权交易所之间相互连通。这样, 在新疆产权交易所统一带动领导下, 进行统一的发展步伐, 形成新疆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应做到各地州的产权交易市场与新疆产权交易所创新与发展步伐的统一;同时还要做到业务资源的共享机制, 各地州产权交易所之间, 各地州产权交易所与新疆产权交易所之间要建立信息与业务的往来, 使得整个新疆的产权交易市场成为一个整体, 进而达到盘活整个新疆产权交易市场的目的, 形成统筹全疆, 整体联动的效应。
(四)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监管体系。新疆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不仅仅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 而且完善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也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作用。除此之外, 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还要加强对信息制度的监管与完善, 进而更好地降低金融制度监管薄弱所带来的市场和系统性风险。新疆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变和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 促进产权交易环境的不断优化, 进而促进信息披露和监管体系的良性发展。在完善监管方面, 自治区要完善相关的条例制度体系, 政府部门要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 尽快修改相关的条例, 明确产权交易的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 规范产权交易转让相关制度。同时, 还要落实自治区产权交易机构监管部门, 加强与财政、纪检、工商、银行等机构的协调统一。最后, 应加快行业协会的筹建工作, 促进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自律与约束功能, 发挥监督与协调作用, 更好地促进新疆产权交易顺利发展。
四、结论
产权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国家新的经济发展战略下, 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的核心区和“桥头堡”, 在连接中亚, 开拓欧洲市场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 发展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对于新的时代下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产能过剩、推动经济改革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发展新疆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带动东部地区产业的转型升级, 缩小新疆与中东部地区的差距。从国家战略上来看, 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 由西部的重要对外门户把中东部地区的产能和资本存量进一步向中亚和欧洲输入, 达到双赢的效果;同时, 从西北地区角度来看, 把新疆打造成西北地区的产权交易中心, 有利于西北地区承接东部产业, 促进中国中、东、西经济的协调发展;从新疆自身角度来看, 发展新疆产权交易市场, 有利于南北疆地区协同发展, 加快南北疆脱贫致富的步伐。因此, 借助国家丝绸之路发展战略, 探讨新疆产权交易发展新策略,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曹和平.中国产权市场发展报告 (2010-2011)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
[2]贾保文, 宋美华.打造中国资本市场的“产权版”——新疆产权市场发展创新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9.
[3]侯晓红.关于构建新疆统一产权市场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 2012.3.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第4篇
从解决产权流动中存在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入手,江西省把致力建立一个全省范围的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升产权交易的市场功能,努力实现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产权顺畅流转,推动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
一、制定地方性产权交易法规,建立涵盖全省的产权交易市场
为规范产权交易,2002年12月,江西省政府以117号令形式发布了《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江西省第一个关于产权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办法》明确规定,“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进行”。按照这一规定,在全省只建一个产权交易机构,即省产权交易所。省产权交易所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为推动《办法》的实施,省有关部门还分别研究出台了《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西省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及《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等配套文件。《办法》实施后,分散在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相继撤消,符合条件的改为产权交易经纪公司,作为省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至此,全省基本建立起了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
二、完善产权交易规则,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合规进行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四性”:开放性、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每宗产权项目进场交易都必须合规进行。在交易过程中,重点把好了“四关”:
一是认真审核改制方案。凡在省产权交易所出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在挂牌交易之前,都要求将有关方案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并按规定报经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批准。出让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应当经出让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二是严格评估资产。在省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产权项目,都要求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还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或核准。国有企业产权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或核准的评估值为底价。挂牌价或出让价低于评估值90%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擅自作价、低价贱卖情况发生。
三是公开披露信息。省产权交易所明确要求,所有交易必须阳光操作,面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省产权交易所专门制定了《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信息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信息发布程序和双方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对进场交易的项目,一律要求在省产权交易所网站和省级媒体上公开挂牌,披露交易信息。
四是选择最佳交易方式。选择交易方式的原则是,凸现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使产权在交易中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产权交易一般采用三种方式,即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若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后,只有一家受让者,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有两家以上的,必须采取有利于形成价格竞争的拍卖和招投标方式。省产权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的选择上尽量维护出让方的利益,采取多种形式披露信息,广泛征集受让者,对能够造成竞价态势的,尽量不以协议方式转让。对一些规模大、资产多的经营性产权交易项目,省产权交易所还成立专家评议组,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最佳受让方。既重视价格因素,还要认真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一些价格出得虽然比较高,但不具备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也不能确定为受让者。
三、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培养和提高专业化的交易服务队伍
江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其基本构架包括“省产权交易所——经纪公司——(企业)委托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有各自的定位,充分发挥作用。这种组织结构的设计,是为市场公平、效率宗旨服务的。省产权交易所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交易平台,是产权交易的组织者、监督者和监证人,必须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不直接代理双方交易。产权交易双方不直接进场,而是由取得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这样有利于提高交易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减少因交易不规范所带来的纠纷和损失。
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监管机制,多方营造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良好环境
鉴于产权作为交易客体的复杂性,转让产权往往涉及企业的发展和就业、债权债务关系、职工利益维护等多方面的问题,为了保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江西省建立了一套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监管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制订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产权交易机构规范运作,协调处理重大交易纠纷等。省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产权进场前、进场中、进场后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工作重点是对国有产权项目进场交易前的审核和进场交易后的国资变更登记等。工商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是否进场从登记环节实行监控,并要求变更登记时出具省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凭证,防止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场外交易。监察部门负责对产权交易过程有关当事人中的共产党员和公职人员等实行纪律监督。省产交所执行监察部门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项目是否具有监察部门的《告知书》进行挂牌前的审核把关,将反腐倡廉的关口前移,有效地遏制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为适应企业改革深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还不断拓展业务领域,面向全社会,努力打造成一个涵盖面更广,内容更丰富的多种产权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不但从事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而且鼓励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进场;不但从事物权、债权、股权等实物资产的交易,而且要向经营权、使用权以及高新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产权交易拓展。
从省政府发布《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两年多来,江西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扩大,进场项目呈增加趋势。2003年,共成交项目96宗,成交额10.78亿元。2004年,成交项目209宗,成交金额13.48亿元。在成交的209宗交易项目中,溢价成交的有85宗,占成交总数的41%,剔除破产等项目,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项目比评估价平均增长13%。
应该看到,由于江西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不少做法还处于探索之中,因而还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例如如何解决偏远地区进场交易的不方便问题,个别地方场外交易问题仍屡禁不止问题,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不广、信息系统相对薄弱等,这都需要进一步做好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去解决。
产权交易合同 第5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海口市南沙路23号交通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祁勇
电话:66552619 邮编:570000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海口市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11号C型房屋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企业名称),即甲方。1.2 受让方,是指(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
1.3 产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5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2018 年 11 月 9 日。
1.7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万元人民币竞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1.8 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产交所提供咨询策划、资料审核、项目挂牌、方案制定、组织交易、结算交割、成交鉴证及其他交易服务,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按《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应收取的费用。
1.9 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交所就股权转让事项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1.10 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1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 海口市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11号C型房屋(标的名称)。
2.2 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
房屋座落: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海韵椰庄别墅区; 建筑面积:419.28平方米;
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40084号。
2.3 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 海南海正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出具了以 2018 年 11 月 9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海正评报字(2018)第007 号《资产评估报告》。
2.4 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5 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 转让标的于2017年3月15日起由杨来焕租赁使用,租赁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届满,甲方已就本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承租人。
2.7 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司法或权力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2.8 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对此已了解清楚。
2.9 乙方确认,乙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前已经实地考察过房产所处的小区、周边、房产内部的具体状况等一系列因素,乙方已经知悉购房相关的一切政策、法律等可能影响购房意愿和购房成交价的一系列因素,乙方是在综合考虑过全部因素后确认以交易价格购买房产的。
第三条 转让的前提条件
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资产评估、公司内部决策及报批等相关程序。
3.2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产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相应的交易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 3 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第四条 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产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5.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5.2 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5.3 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5.4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5.2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一次性支付至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 220102***69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 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6.2 乙方获得产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 4
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七条 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
7.1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7.2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 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和有效的处分权。8.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9.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 乙方须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乙方保证继续履行甲 5
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9.5 乙方保证为中国境内合法续存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符合海南省房地产相关限购政策的要求。否则成交后如因限购不能办理房产过户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壹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 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1.2 本合同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3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12.1 本合同所有的通知义务应当以书面方式传真至对方或者以信件方式按照本合同列明的甲方或乙方的地址发出。12.2 如以人手交递,则在对方签收时生效。
12.3 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在传件人收到文件传真完成报告时生效。
12.4 若以信件邮寄发出,则以邮局在信封面盖收件印之日起三天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 转让标的现状为出租,承租人为杨来焕,租赁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止。从甲乙双方交接标的资产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
13.3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产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13.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产权交易合同 第6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1)特别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转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费用。
3.甲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_________日内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 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的佣金,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的佣金,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如按标准计算低于_________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佣金_________元收
(2)概括委托业务的佣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总资产额或按净资产额×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
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业务内容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2)概括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受让标的价格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_____日内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的,每逾期_________日,应按佣金总价款的__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转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并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一份。
附件: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产权交易合同 第7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权交易合同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产权交易合同 篇1(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 XX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产权交易项目,并由乙方提供产权交易中介服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产权交易项目包括:
(一)委托交易的内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交易并依法签发《产(股)权交易鉴证报告》;
2.代表委托方选择并聘请中介机构;
3.为委托方完成本项交易提供咨询服务;
4.完成本项交易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 费用
1.甲方根据《XX市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甲方委托事项中有关涉及实地考察、评估、洽谈、咨询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按委托价的千分之一向乙方预付定金,若乙方在委托期内未完成交易且甲方不再延期委托的,乙方只向甲方收取成本费。其余款项在委托协议中止时即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XX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交易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委托人)(委托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产权交易合同 篇2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方式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_________。
第四条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_________。
第五条产权转让中以下资产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标的具体约定)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房屋建筑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_________。
3.车辆_________。
4.设备_________。
5.商标_________。
6.专利_________。
7.技术项目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交割的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按照(产权交割清单)应在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共同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甲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在_________地点将产权完整地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点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机构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第八条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共同配合,由_________方在_________期限内完成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应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转让标的的价款,或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_________天,应按总价款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以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审核合同的省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明确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方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同时,报请省交易所审核盖章后生效。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_________。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上述条款中的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转让的产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没有下列隐匿事实:
(1)法院查封资产的情形;
(2)抵押、担保资产的情形;
(3)隐匿资产的情形;
(4)影响产权真实、可靠、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产权经纪机构签字、盖章,并经省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生效。
合同成立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产权经纪机构各执_________份,省交易所执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其他
“合同使用须知”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让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
受让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让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1.出让人、受让人的资格证明
(1)出资证明;(2)营业执照。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3.资产评估及确认报告或审计报告(非公有经济性质产权价格自行协调除外)。
4.与被转让标的相关的权证。
5.其他。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
二、为更好的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须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对应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与转让产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于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经纪机构签字盖章,并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以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产交所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以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
产权交易合同 篇3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
5.寻找受让标的;
6.办理申请摘牌手续;
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
8.参与受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受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受让方式:可以是协议受让、竞价买受、投标受让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受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
产权交易合同 篇4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
1._________(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成立于_________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系_________(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_________元(出资人/股东是多名的应分别载明)。
2.经评估(审计),截止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资产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元,负债合计为_________元,净资产为_________元。
3.本次_________(产权标的名称)转让,各方当事人已被授权。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出让人或受让人是多方的均应载明)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方式
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确认后,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市挂牌,采用_________(协议转让或拍卖或招投标等)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本合同所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约定必须与转让标的企业安置职工方案一致。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载明。)
第五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六条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经甲、乙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可附“产权交割清单”或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产权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采取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对情况复杂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一次付清的方式
(1)产权转让总价款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_________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 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乙方在支付产权转让总价款时,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的方式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讫,并提供合法担保,余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乙方在支付产权转让首期付款时,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首期价款。
第八条 产权交割事项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产权交割清单”,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期间,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产权或资产转让的完成日止,其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_________方承接。
第九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_________方在期限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产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由_________方(或双方共同承担)支付。(亦可针对支付的具体税收和费用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____天,应按总价款的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的已付款项全额返回给乙方。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产权经纪组织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产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
(1)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
(2)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
(3)资产隐匿的情形;
(4)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
(5)影响产权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3.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其他_________。
(上述条款若有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及执业产权经纪人、产权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使用须知”和本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产权标的方执_________份,产权经纪组织各执________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执_________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_________执份。
出让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受让人(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盖章):_________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第8篇
一、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概念
发展任何一种产业, 都需要一个良好的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类似的交易平台, 但交易的不是股票和商品期货, 而是文化产权, 是文化产权的专业“卖场”。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以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为交易对象, 依法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产权交易、项目推介、投资引导、项目融资、权益评估、并购策划等服务, 为各类文化产权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及专业服务, 建设集文化产权交易、投融资服务、文化企业孵化、文化产权登记托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成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意义在于架构一个文化与资本的对接服务桥梁, 是连接文化与金融的中介和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转换的平台, 创新性地实现了文化资源与市场的对接, 依托文化产权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 征集卖家和买家的信息, 发现市场价格, 从而为各类出资主体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供便捷、规范、有效的服务和支持, 使交易方式由“非常态”转变为“常态”。同时, 使艺术品投资有了新的形式, 吸引了社会闲散资本向文化产业的聚集, 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出现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融资模式, 开辟了文化产业融资的新航路。
二、国内文化产权交易所现状
后经济危机时代, 文化产业不仅没有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 反而逆势而起, 正在加速发展。我国文化消费能力不断增加, 文化市场供不应求。新兴的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小, 融资能力差, 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和融资平台。在此背景下, 东部发达地区上海、深圳等地相继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所, 通过这一平台实现了文化与市场、文化与资本的有效对接, 为各种金融资本的注入开辟了路径, 同时降低了文化产业投融资双方的搜寻摩擦成本, 促进了文化交易市场规则和模式的升级进步。
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 国内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建中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已经达到60余家, 集中分布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从实际运营模式来看, 我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主要分为两大类, 即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和文化产权挂牌交易。从事文化产权挂牌交易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多为国有控股的交易所, 比较典型的包括:深圳文交所、上海文交所以及成都文交所, 这些文化产权交易所在交易规则设计上相对谨慎。民营控股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则多以市场为导向, 通常采用艺术品份额交易的模式, 如天津文交所、郑州文交所、湖南文交所等。
三、设立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意义
内蒙古历史悠久, 文化底蕴深厚, 草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资源潜力巨大。在文化无形资产价值量化的过程中, 文化产权交易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建立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 通过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文化产权交易平台, 对促进我区各类文化产权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流动, 实现资源共享十分必要。
(一) 有利于文化信息的集聚
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以往的书展、博览会、影视节等短期场所文化交易, 存在交易活动具有“偶然性”、市场竞争不充分、成本较高、缺乏监管等问题。建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有利于全区乃至全国各类文化信息的集聚, 多功能、综合性的文化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为各个文化创作者和文化企业提供便捷、规范、有效的服务和支持, 构建标准的文化产品二级市场, 使文化交易由“非常态”转变为“常态”。
(二) 有利于文化要素与资本的结合
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投资主体渠道单一, 基本上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 靠财政拨款。社会参与投资才刚刚起步, 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还未涉足文化产业投资, 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民营、个体及其它经济成分投资文化产业的积极性, 与发展文化产业所需要的资本扩张能力不相适应。
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加强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的一项创新, 促进各类文化产权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流动, 促进文化交易市场规则和模式的升级, 实现文化与市场、文化与资本的有效对接和沟通, 为各种金融资本的注入开辟了畅通渠道。融资难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资金, 是中小文化企业走入市场时一道不可逾越的坎。由于各种因素制约, 中小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风投融资等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必须的资金存在着极大的困难, 因为文化企业缺少可供抵押的不动产;但文化企业多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版权、专利、创意项目等无形资产。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建立将有利于文化产业和资本市场实现灵活多样的结合, 实现文化与资本、文化与经济的完美融合, 从而推动文化创意等无形资产转化为现实的资本金。
(三) 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把内蒙古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加快文化建设和发展步伐, 实现由民族文化大区和民族文化强区的跨越, 我们还有不少的功课要做, 文化产业无论从规模档次、影响力方面以及在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上, 还是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方面与发达省区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文化产业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基础, 全区文化产业法人单位数量已达1.24万个, 从业人员已达到30多万人, 但整体规模仍然偏小, 有实力的文化企业不多, 对国民经济贡献率整体偏低, 2009年内蒙古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的比重仅为1.08%, 远低于全国2.5%的平均水平。
搭建服务全区辐射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平台, 将极大地推动我区文化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区文化产业比较散, 没有一个集中的、龙头型的交易市场。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建设, 有利于加强文化产权保护, 有利于促进文化创意成果的转化, 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以这个要素市场为龙头, 带动拍卖、艺术商, 带动博物馆、展览馆、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物流企业整个产业链的大发展。
四、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建设模式及功能定位
(一) 建设模式
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我区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对丰富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途径与手段, 优化文化产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推动文化产业的升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建设目的是为推动我区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交易所本身应具有较大公益性, 因此, 应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本方式, 政府作为投资主体, 建设并监管运营专门的文化产权交易平台, 构建规范诚信的公开文化产权交易体系, 打造完善完备的文化产权交易综合服务载体, 通过提升中介服务功能和制度规范管理, 打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
(二) 功能定位
1. 文化产权市场“信息中心”。
集合文化产权交易所各加盟单位文化信息, 集中发布我区各类文化产权的权威信息;依托各类金融机构, 搭建全社会各类资本投融资文化项目意向的桥梁;依托专业机构, 策划并举办多种多样的文化产权供求双方对接洽谈活动;依托全区重大文化创意会展活动, 加强各类文化产权信息的宣传和推广等。
2. 文化产权市场“金融中心”。
依托呼和浩特及周边地区金融业汇集的优势, 联合驻呼各类金融机构, 开展以文化产权版权质押、艺术品物权质押为主的各类文化产权融资业务, 推动金融产品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 从而实现产权交易市场的融资服务功能;引导和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民间融资机构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 做大做强资本规模、拓展投资渠道, 扩大公众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参与程度。
3. 文化产权市场“交易中心”。
文化产权交易所主要面向买卖双方提供文化类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 (版权) 等交易、租赁、采购、登记、托管、认证、代理、经纪及合同备案等综合服务, 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与企业提供策划、咨询、评估、法律、审计、会计等方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