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专题(精选7篇)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专题 第1篇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三运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及保安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维护秩序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二)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5年以上军队、公安、国家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管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办公场所、装备库房、实训场地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出资协议书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工作经历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
(五)住所和设施、装备的证明材料;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等制度规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条
件,并符合下列条
件: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
例》规定条
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国有投资主体持有股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持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取得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许可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增注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许可失效。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求变更保安服务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范围、重点保护岗位等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停止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或者撤销备案情况通报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超保安服务区域提供保安服务。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的规定,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或者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三章 保安员
第十五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2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六条
参加申领保安员证的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名。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采集考试申请人的数码照片,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名后,应当对考试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健康、品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参加考试;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保安员的,不得准予参加考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
件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
省外的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到本省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自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10日内,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
件和保障。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除、修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三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四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除、修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保安员有前款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
件的,可以从事保安培训:
(一)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提供学员饮食、住宿的,饮食、住宿场所应当符合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条
件的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自开展培训之日前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保安培训单位名称、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培训项目、地址、时间、收费标准等事项。
保安服务公司对本公司的保安员进行培训不得收费。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服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住所、设施设备、主要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保安服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二)保安服务中涉及的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三)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四)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五)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六)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七)被投诉举报事项查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保安服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培训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保安培训单位的住所、教师、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保安培训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记录和处理意见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三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招用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四)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六)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二)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三)招用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第四十一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三)删除、修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除、修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保安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历。
本办法所称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工作经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专题 第2篇
(一)保安部队长
报告上级:办公室主任
督导下级:各班组员工
职责规范:
1、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对主管负责。
2、抓好班组思想建设,掌握员工思想和工作情况,团结员工相互关心,共同提高。
3、走动管理,随时督导、检查员工在岗期间的仪表、仪容、礼貌、礼仪、警械装备和值班工作质量。
4、每天上岗前要开班前会,提出要求及注意事项。
5、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
6、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好一般性的客人投诉。
7、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治安员、内保员
报告上级:治安领班、内保领班
职责规范:
1、在领班领导下,保卫好酒店的安全,执行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对客房、餐饮、娱乐等区域的巡逻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处理情况。
3、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4、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5、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登记。
6、负责检查询问零点以后进入客房区的有关客人的钥匙牌和住房卡。
7、阻止无关、闲散人员进入酒店。对流氓滋事人员及可疑人员进店,除采取控制外,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8、制止一切实发生在酒店内的客人争吵、打架、斗殴等不良情况,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恶化。
9、协助财务部做好押送有关款项工作。
10、制止入住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进入酒店区域,发现后应将物品扣留。
11、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三)各值班岗位
职责规范:
1、监控中心门岗。
(1)上岗前认真检查佩带的器材,注意在岗时的礼貌礼仪、仪容仪表,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发生。
(2)在岗期间,禁止吸烟、会客、聚堆聊天、与员工嬉闹、脱岗,未经领班同意不得私自换岗。
(3)认真填写各项登记,积极安排住宿、就餐车辆的停车位置。停车后仔细检查车辆每个部位,发现问题,让司机确认后签字。
(4)在7:00-23:00之间将自动门只留两人能通过的空隙,在23:00-7:00之间则将自动门全部关闭,如有车辆进入,要仔细检查。
(5)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酒店,疏通门前车辆,防止车辆堵塞。
2、夜间大堂岗。
(1)上岗前仔细检查佩带的器材,在岗期间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的发生。
(2)禁止在岗期间吸烟、会客、聚堆聊天、脱岗、睡岗等现象出现。
(3)大堂是客人出入酒店的必经之地,必须时刻注意客人的一举一动,缌观察客人动身,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对客人的行李及其他物品,要防止他人换领或顺手牵羊,造成恶劣影响。
(4)维护好大堂的正常秩序,对在大堂争吵、喧哗、到处乱串的个别人员要婉言劝止。保持大堂高雅、肃静。
(5)注意保护大堂设施,不准客人随意刻画、敲击和损坏,不允许在大堂休息处睡觉,不准出租车司机进入大堂。
(6)深夜时加倍警惕,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
(7)严禁与服务员嬉笑打闹、喧哗,严禁跟客人开玩笑或有不礼貌的动作。
(四)保安部的管理制度与规定
一)办公室值班管理制度
1、员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值勤,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于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积极圆满完成。
2、对办公室内的一切物品、设施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3、必须礼貌受理来自各方的电话,重要事情的电话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受话人。
4、当接到其他部门报来的事故(事件)电话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5、严禁外部人员进入部门办公室。严禁拨打私人电话。值班电话不得外借。
6、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禁在办公室内嬉笑打闹。
7、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填写值班记录。需要交下一班完成的重要事情,要详细交接清楚。
二)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1、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下班时认真张 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6、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三)保安部各岗交接班制度
1、交班制度。
(1)由在岗班组领班提前30分钟叫班。
(2)交班人员要仔细检查所使用的警械器材,保持完好,交于接班人员。
(3)交班班组要认真将本班值勤情况和遗留问题交代清楚。
(4)交班领班和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接班制度。
(1)接班班组听到叫班后,迅速按规定着装,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2)接班人员必须在上岗前10分钟到部门办理签字。
(3)接班领班要集合本班人员,召开班前会,分配值勤任务,并提出要求。
(4)接班班组由领班整队带至值勤岗位,与上一班交接。
(5)接班时,确认警械器材完好,了解上一班情况后,接班值勤。
四)酒店会客登记制度
1、凡来店会客者,均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要会见人的姓名、部门,并填写会客登记单。
2、岗位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查验证件,并要求会客者严格按照会客单要求填写会客登记单,经核实后,主动指引客人到会见地点。
3、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得会客,值班人员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进行解释,劝其离去。如会客者有要事须会见员
工,值班人员主动帮助进行联系,由会见员工进行接待。
4、来店会客者,如与酒店有预约,可通过电话联系有关领导,经同意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并礼貌地向会客者说明“请接见者在签名处签字,会见后将会客单交于会客登记处”。
5、来访者会见住店人应问清姓名、会见何人及事由,经电话与住店客人联系得到允许后,访可带到客人指定地点或楼层,并通知楼层服务员 ,加强监控。否则,未经住店客人允许,一律不得让来访者进入楼层。
6、外来推销人员,如没有与酒店预约,一般不予接待,如是酒店急需物品,可主动与供应部有关部门联系,经回复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在约定地点会见。
7、会客完毕后,值班人员主动收回会客单,看是否有接见人签字,如没有签字,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解释,让其返回签了,并特别留意离店客人所携带物品,防止酒店物品丢失。
8、值班人员严禁精神病者进入酒店,并严防不法分子、图谋报复者混入酒店。
9、晚上21:30以后来店会客者恕不接待。
五)保安部请销假制度
1、保安人员为应付突发事件发生,必须集中值勤、待命,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外出必须由领导批准。
2、保安人员外出必须由领班逐级请假,对私自外出者,按酒店有关规定处理。
3、下班后因事外出2小时的须向直接领导请假,外出4小时的须向主管请假,外出4小时以上的须向部门经理请假。
4、晚间21:00以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
5、保安人员休假3日内由部门经理视情况批假,超过3日以上的按酒店请销假制度执行。
六)保安部员工着装规定
1、保安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根据天气变化以班组为单位统一着装。
2、着春秋装时,扎武装带,携橡皮警棍。并配戴工号牌和“保安”袖标。
3、着夏季短袖服装时不扎武装带,将短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配戴工事情牌和“保安”袖标,携带橡皮警棍。
4、因气候变化需要更换服装时,由班组领班向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着装。
5、上岗保安人员严禁私着便装,或不同种类服装混穿。实习生上岗期间,应穿着整齐并配戴“实习证牌”。
6、上岗期间必须空酒店下发的工作皮鞋,严禁穿其他任何便鞋。
7、冬季要统一着风衣。戴白手套,穿棉皮鞋,警棍统一挂于右后侧。对讲机不用时置于右前方腰际。
七)保安部消防监控设备操作规定
1、火灾报警设备报警操作规定。
当接到火灾信号时,按“消音”键,在最短时间内查出火警发生的部位,按“复原”键。警报消除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1)如果报警状态不再出现,再到现场看,是否有火灾参数。如有火灾参数,例如有人向控测器吐烟等,属正常报警,要进行制止,并进行批评。如没有火灾参数,属误报,可能控测器出现问题,应报设备部,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控测器的政党运行。
(2)如果警报状态又重新出现,应再按一次“消音”键。然后到现场查看。如果有许多人抽烟或是由施工等情况而引起的,属政治报警。如有火情,属正常报警,根据现场燃烧物质以及火情的大小采取措施:火情很小,可用来火器扑救;如火情较大,先把消防控制盘的“防误动作”开关从禁止打向允许,手动启动排烟机、送风机、送风阀、排烟阀和消防泵、喷淋泵以及切断火灾区域供电电源等一毓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盘可自动进行上述一系列动作),然后通过消防广播把客人从火灾区疏散到安全区。
2、故障警报发出后的处理规定。
(1)道德按“消音”键,看看能否自动复原,如能怎么复原,属正常故障报警。
(2)不能自动复原,查出部位后,到现场查看,如无人动控测器,属控测器故障,应报设备部维修。
(3)如出现不能自动复原、乱报号或不显号时,属于机身故障,监控人员应关机,经过一段时间看能否自动复原,再做检查。
八)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外来施工人员来店施工前,必须由用工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
2、办理临时出入证时每证需缴10元押金。完成施工后到保安部办公室退证手续,退还押金。如损坏每证赔偿5元。
3、使用临时出入证不得超过所限时间。如施工工作没完成。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否则予以作废,不输退证手续。
4、施工人员在店期间,需佩戴临时出入证,在指定区域工作。不得随便进入与之无关的区域,要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戴证或持伪证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10-50元的罚款。
5、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禁止流动吸烟,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乱拉电源、偷盗酒店物品等。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50-5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用工部门必须派专要监督管理。
7、用工部门应承担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责任。如因用工部门管理不善,给酒店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酒店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凡外来施工人员带入酒店的工具、材料等物资,在离店时用工部门开具出门证明,经门卫检验方可放行。临时施工人员登记表
施工单位: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专题 第3篇
进入信息经济时代以来,我国许多企业都收到信息环境的影响,发展成为了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重要节点,企业的销售收款、采购付款等一系列经济活动都能够借助网络来快速实现,不仅改变了企业的交易模式与结算方式,也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契机与挑战。保安服务企业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管理、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司类型,保安服务企业有偿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派出保安员,为其提供随身护卫、守护、巡逻、门卫、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技术防范等多种服务。面对IT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保安服务企业也应在IT环境中加强财务管理模式创新,以适应新环境的要求。
二、IT环境对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影响
(一)IT环境对传统财务管理模式产生了冲击
传统财务管理模式下,企业的采购管理工作与企业的采购、生产等环节之间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数据交流平台与信息支持平台,这就导致企业决策的准确性与实效性大打折扣,即企业内部业务的发生与财务会计处理往往不是同步进行。但是在IT环境下,借助现代化的网络系统,保安服务企业可以对企业的业务活动与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协同处理,通过财务管理活动来消除企业在业务活动与财务活动上存在的运作时间差,改变了过去企业在业务与财务上存在的不均衡、不对称问题,优化了保安服务企业对财务资源的配置,确保其能够与业务运作之间同步协调进行。所以,在这种环境下,保安服务企业要意识到网络财务的巨大优势,加快实现保安服务企业在业务与财务上的协调处理,实现企业各项业务活动与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体化发展。在IT环境中,保安服务企业的采购、销售等经济活动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大大减少了企业经营所需要的时间。而且通过网络财务系统,企业能够以最快最直接的方式获取到经济业务活动中的数据,有利于对数据信息进行共享与统一管理。保安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也能够对所有分支保安服务公司的生产、库存等情况做到随时掌握,可以对本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之间的资金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为企业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所以,为了能与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化相适应,保安服务企业就必须建立起一个与IT环境相符合的集中财务管理模式。
(二)IT环境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的风险敞口
在传统的经营环境中,保安服务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主要是以物质变化活动为特征来进行实体运动管理。但是在IT环境下,保安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实物形态,比如在合同签订、货款支付等经济活动中,IT的交易双方都是在网络环境中快速、高效地完成的,整个交易过程都表现出了一种虚拟化、实时化与远程化的特点。这就对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方法的弹性、适应性与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加大了保安服务企业的网络安全、网络信用、网络操作等方面风险,进而加大了保安服务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风险敞口与难度。因此,保安服务企业必须要对IT环境中的不同业务过程中风险的表现形式与内容进行更加准确的识别,准确评估企业面临着的或者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通过建立一个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做到更加准确的规避。
(三)IT环境拓展了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边界
IT环境下的保安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变化,与传统的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相比,其与互联网技术之间的联系更紧密,已逐渐从企业的总部深入到企业的全部、从企业的内部深入到企业的外部,而且会计核算也开始由事后核算发展为实时核算,财务管理也从过去的静态管理发展成为了动态管理,这不仅让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相关会计信息内容更加丰富,同时还大大提升了企业会计信息在时间上的价值与意义,进一步提高了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与质量。IT环境打破了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上传统的时空界限,它要求企业财务管理:(1)在时间上实现财务的在线控制、资金的在线调配等在线管理。(2)在空间上实现报账、查账、报表、审计等工作的远程处理。因此IT环境大大消除了传统财务管理模式下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工作时所受到的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从而能够更加快速地获取到相关的企业财务信息以及企业业务经营活动数据,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动态的报表。这样一来,保安服务企业的管理者便能够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做到快速、及时、全面的掌握,也就可以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做出最合理的安排。
三、基于IT环境的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健全一个基于IT环境并与保安服务企业相适应的网络财务系统
在网络财务中,其基础就是网络技术,具有支持电子货币与电子单据的功能,改变了过去财务信息的利用与获取方式,有效解决了IT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财务问题。在此网络系统中,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1)对需求进行分析。保安服务企业要站在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可行性等角度上,对网络采取系统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加以分析并确定。(2)对软件进行合理评价与选择。保安服务企业使用的软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对软件的操作性、适用性、扩展性、稳定性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保证软件的各项功能都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出来。(3)对方案进行认真设计并真正实施。保安服务企业要结合网络财务体系结构的特点,选择最合适的服务器操作系统、网型结构、数据库系统、工作站操作系统等软件硬件平台。在网络财务系统建立起之后,还要对其各种功能进行测试,确保其能够进行正常稳定的运行。
(二)建立健全一个基于IT环境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IT环境中包含着大量的电子货币、电子单据等重要信息,而网络财务依托的是Internet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协议,因此就会使保安服务企业的网络财务会面临着许多的安全威胁。保安服务企业要借助IT环境的优势,建立一个配套的网络财务安全保障体系。在企业建立起网络财务系统之后,企业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重要活动几乎是完全依赖网络系统来进行,一旦企业的内部控制或监督出现了问题,就会使企业的整体运作受到严重的影响,进而就会造成网络系统出现瘫痪,此时一些重要数据信息极有可能会被破坏或者泄露,给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失。因此,在IT环境中,要想加强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就必须要保证网络财务的安全性。所以,保安服务企业就必须要建立一个严密的网络财务安全保障体系,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首先,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加以完善,将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结合起来,确保保安服务企业中的风险管理机制真正执行。在IT环境下,企业的风险评估、控制环境、信息沟通、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能够在企业中真正落实风险管理机制,保安服务企业就必须要结合IT的风险来源及特点,不断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加以完善。其次,建立起有效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这是保安服务企业对财务风险进行预防与化解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解决保安服务企业财务风险的关键所在,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要的影响。保安服务企业要找到自身在IT环境中的位置与特点,建立一个与IT环境相适应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对保安服务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展开动态监测,然后再结合预警指标将经营策略进行适时调整,不断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将财务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降低财务风险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而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中,首先要对现金流量预算表进行合理编制,预警企业短期存在的财务风险。然后要建立财务指标体系并加以完善,对企业面临的长期财务风险进行预警。两者共同作用,就能够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而才能够采取措施来应对风险。
(三)基于IT环境优化企业的结构组织
随着IT的迅猛发展,各大企业的财务管理开始由桌面财务转变成为网络财务,从技术上为企业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提供了保障。因此,保安服务企业也必须改变传统的分散化、局部化财务管理模式,向集中式与远程处理转变。而通过集中式的财务管理,保安服务企业便能够借助网络的优势对其子公司的数据与财务资源进行集中式管理,从而实现资金的集中调配、权力的集中监控以及信息的集中共享,进一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为保安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保安服务企业首先要对自身的结构组织进行重构与优化。在IT环境中,很多企业都建立了集中式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不仅能够实现企业业务与财务的协调发展与管理,同时还能够提高企业信息的共享度,信息交流与传递的效率大大提高。而且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功能的划分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不论是财务决策还是预算制定,不论是业务审批还是授权执行,不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内部审计,这些组织结构的功能都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且相互之间的分工界限不断模糊,各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功能不断开始融合。因此,保安服务企业必须也与这种大趋势相适应,通过对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重构,减少组织结构中间的层次,加大财务管理的幅度,将过去的部门管理转变为节点管理,实现对企业财务的有效管理。另外,在IT环境下,保安服务企业要将价值链作为核心,不断优化保安服务企业的业务流程。企业要深入分析保安服务行业的价值链,站在行业的角度上,科学看待企业与经销商、供应商之间的关系,通过保安服务行业的价值链,找到能够控制并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的有效方法;同时对同行竞争对手的价值链也要进行分析,保安服务企业要对竞争对手的价值链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对自身的成本高低及原因进行客观分析,结合IT环境的影响制定出合理的竞争策略来改善自身的价值链。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IT环境为保安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能够与越来越深入的IT环境相适应,保安服务企业就必须要从网络财务系统、风险预警机制、财务管理模式等角度出发,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增强保安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实现保安服务企业更好的发展。
摘要:文章以保安服务企业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当前IT环境对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然后就如何在IT环境下构建一个科学的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不断促进我国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IT环境,保安服务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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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德湖.信息化环境下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研究[J].商业会计,2015,(9).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专题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七条 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 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第十条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
第十三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章 穿着佩带
第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专题 第5篇
第7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经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4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职能,规范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1—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三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四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和整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商铺保安服务管理细则 第6篇
1 治安管理
商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治安防盗、防范突法事件、监控中心管理、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等。其管理的重点如下:
安全保卫管理是商铺物业管理的要点,必须予以重视。它有两部分组成一消防和治安管理。
商铺物业一般都安装先进的自动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这些装置直接与电视监控系统联网,一旦发现火情,烟雾达到一定的浓度或温度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两种装置便自动通过导线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系统和自动喷淋装置;
运用电视监控系统对商铺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发现可疑人员或突发事件、恶性事件时监控人员及时录像存作查证。
在地下车库或露天停车场亦须安置监控探头,防止车辆被窃。
人防方面由于商铺中铺面多,人流密集,易造成电视监控死角,人防是商服物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
商铺主要进出门岗的保安员发现可疑人员时用对讲机通知场内保安人员加以注意。流动岗应不间断、流动巡逻,做到勤观察,勤分析,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对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应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
2 防窃防盗的管理
建材市场的出入口多,管理分散,管理难度大。在商品出入口应设置保安,其职责检查带出的商品是否有发票,是否是合法的商品购置行为;大型商铺在进货和为顾客送货(大件)时,由于商品货量大,堆在商铺外场地上,容易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这时保安就要提高警惕,防止商品被盗;
一些盗贼在商铺关门前躲在商铺内隐蔽处,等到深夜出来作案,第二天开门后又混在顾客中出门。故商铺关门后保安要提醒经营户仔细检查商铺各角落、隐蔽点、夜晚值班时要提高警惕,加强巡逻;
对夜晚值班保安的素质要求应较高,夜晚值班应排出两名以上保安和一名管理人员,商铺夜应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防范恶性事件和突法事件。
市场入口时保安的第一关,保安人员责任心要强,善于察言观色。发现可疑人员,用对讲机报告商铺内的保安员加以注意。
商铺发生突法事件,保安、管理人员应按《应急事件处理规程》操作。防止事态扩大,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或呼叫救护车。应特别强调,在发生恶性事件紧急疏散围观顾客时
3 监控中心管理
监控是指利用电视监控系统对商铺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视。
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突法事件、恶性事件的发生,监控人员应及时录象,寸作查证。
露天停车场亦须安置监控摄像探头,防止车辆被窃,万一遭窃,录象将提供证据、线索,有利破案。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求监控中心的保安人员工作认真、敬业。
4 消防管理
商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商铺内人流大,楼梯、通道(尤其是放火楼梯、通道)相对面积较小,这给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带来很大困难;
市场商品多(且大多是易燃品),火种容易迅速燃烧;面积广,因无防火墙阻隔,烈火蔓延极快;烟雾窒息死亡往往是火灾死亡率中最高的。鉴于防止火灾的.重要性,商铺都安装有先进的火灾探测装置(烟感探测器和温感探测器)和自动灭火装置(喷淋装置)。这些装置直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只要易各地方出现火情,烟雾和温度各达到一定的限度,这两种装置便自动通过导线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报警器,进行有效监控与预防。
制定切合本商铺实际的消防管理制度(包括几套火灾应急处理方案);商铺的各部门及物业管理的各部门都要把各自放火职责、范围规定清楚;消防监控中心的保安员应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做到“统一指挥,分区管理,层层负责,责任明确,防患未然”,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发现监控屏幕有火灾报警号时,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就近的保安人员赴现场核查与处置;如确为火警,按应急方案实施,报告保安部主管组织扑救,重点是商铺内人员的疏散,保障人身安全,事故后作好调查分析报告并备案。
发现故障警报,应迅速消除警铃使之还原,并立即通知维保部,协助维保部尽快排除故障,并作好详细记录。
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及消防通道、标记、放火门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备用、通道畅通、标记清晰。对一些业户可能擅自增加电气设备要认真检查,防止发生电气超负荷火接触电阻过大、线路老化、过载、摩擦等危险现象。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专题 第7篇
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服务水平不高、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等问题日益凸显, 尤其是当前老年服务管理人才需求旺盛, 专业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匮乏, 人才培养挑战与机遇并存。
一、养老服务人才需求现状分析
总人口过多、老龄化进程加快是中国的基本国情, 也是安徽省省情。按国际常用标准①, 安徽省1998 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后老年人口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4 年, 安徽省户籍人口6935.8 万,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7.32%, 其中65 周岁老年人口812 万人, 占总人口的11.71% 年龄中位数达到39.42岁。人口老龄化的快速迅猛发展, 对安徽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挑战。
本课题组2014 年开展了安徽省养老服务需求抽样调查。向分布于全省皖北地区、江淮地区、皖南地区的老年人进行调查访问, 主要针对老年人养老需求从生活照顾、经济供养以及精神慰藉三个方面进行资料收集, 共发放问卷4995 份, 回收问卷2738 份, 有效问卷2723 份。本次抽样调查共选取全省范围内样本2723 例, 其居住地分布:城市占24.4%, 乡镇占18%、农村占57.6%。
从社区现有的服务设施以及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 医疗保健服务是覆盖老年人最为广泛的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是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第二广泛的服务。此外, 老年人接受到的其他服务如家政服务、送饭、日间照料、陪同看病、代购日常品、紧急救助、老年服务热线、法律服务、聊天解闷、陪同出门、安装紧急呼叫器等服务较少。调查数据显示, 约63.4% 的社区配有卫生服务点, 27.4% 的老年人曾接受过社区提供的医生上门就诊服务。
从老年人希望社区为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来看。在接受调查的老人中2714 名对医生上门就诊服务进行回应, 其中47.5% 的老人希望从社区获取这一服务。其次为老年服务热线及紧急救助, 所占比例分别为35.4% 和32.7%, 其他老年人希望得到的服务依次为文化娱乐、安装紧急呼叫器、聊天解闷、法律服务、家政服务、陪同看病、代购日常用品、日间照料等。
我国养老服务产业刚刚兴起, 除了作为“三产”的服务业在政府推动下有了普遍性的进展, 整体在GDP中所占比重依然较小, 吸纳就业人数较少。我国养老服务需求巨大, 养老服务管理人才紧缺局面并存。1、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存在供需不对接的错位格局。一方面, 老年事业机构管理人员短缺, 老年事业服务管理人才流失严重,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缺乏。另一方面, 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依然存在就业困难局面。2、养老服务部门的养老护理员经济收入低、社会地位低、职业声望低, 但劳动强度大、担当责任大, 存在“三低两大”的状态, 愿意做养老护理员的基本上是“4050”没有劳动技能中年妇女;年轻的、经过专业化培训的护理毕业生 (有的甚至具有护士资格证书) , 情愿从事其他与卫生无关的行业, 也不愿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
二、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培养对策建议
(一) 提高行业人才社会地位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 人类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 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当人从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时, 才可能出现更高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如安全的需要。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培养、社会组织呼应, 创造关心老年人权益的良好环境, 营造全社会尊重老年服务人才的舆论氛围, 提高养老服务和管理人才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 有利于吸引并留住人才, 能够激励专业人才积极投身养老服务业。
(二) 增加各类养老管理和服务人才供给
1. 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人力社保、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 对从事养老管理、护理岗位的专业人员, 给予财政奖励补助。同时, 出台就业等激励政策, 使具有执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和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优惠待遇。
2. 创新发展集养老、医疗、护理、保健、管理等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示范培训基地, 鼓励行业龙头开展多层次养老机构管理人才培训。加强在岗培训, 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给予行管补贴, 吸引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引进社会工作人才。
3.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护理和管理相关学科专业, 引导高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管理员等从业人员, 提供职业培训和创业辅导。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促进职业技能人才专业水平的提升。
(三) 加强应用型高等院校养老管理服务专业建设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老龄化进程较早, 各国纷纷通过法律支持、学院教育、培训等各种方式支持养老人才专业化建设在人才培养内容、培养质量的标准体系和评估方面都有突破。21 世纪以来, 国内科研院校和相关部门开始老龄化和对策研究, 老龄服务管理人才教学研究也取得不少进展, 但由于我国养老服务业刚刚兴起, 各高校专业课程设置也是“五花八门”, 无统一的标准, 理论与实务的安排不合理, 使养老服务和管理人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存在培养定位不明确, 招生模式单一, 服务社会能力弱等问题。因此, 高等院校要加强老年服务管理专业建设, 针对市场需求进行教学改革。
1. 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以学习能力、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为核心, 在培养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高端技能型养老服务和管理的专业人才有所突破。通过专业学习, 培养学生具有以下能力:一是学习能力。课本知识的学习和课本以外的知识和经验的能力, 适应职业变化的应变能力。二是职业能力。熟悉我国有关公共事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制度, 掌握管理科学、经济科学和社会科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三是具有较强的社会调查和写作能力;三是具有进行信息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进行统计分析的能力, 英语、计算机基本技能;四是具有语言和社交能力, 团队协作能力, 创新和实践能力。
2. 明确老年服务管理人才定位, 规划培养方向。分层次老年服务管理人才培养, 一方面满足有自理能力老人的保健、心理、陪伴、养护等服务管理需求, 另一方面培养失能老人的医养融合等专业护理需求。集合政府、专家、专业教师的社会工作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智慧, 进行课程设置安排。有步骤的规划人才培养方向, 可以针对市场需求灵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结合智慧养老服务方向, 打好专业基础, 提升学习能力, 培养四类人才:有做好老年生活服务、护理服务、保健服务、康复服务的医养护一体化职能型服务人才;有策划老年活动项目、懂管理学、懂心理学, 能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的技能型人才;有效规划、合理安排各项目以及筹划养老项目的效能型人才;有扎实专业素养, 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3. 创新教育模式, 专业群协同式发展。老年服务管理专业建设的瓶颈, 也是其他相关公共事业专业的瓶颈。老年服务管理专业建设如能在教育模式上有所突破, 必然会给其他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社会工作和社区管理等专业集群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大力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对接”, 实现人才市场有效对接。为高职院校养老服务专业招生实习就业提供指导作用, “宽基础、活模块”的阶梯型的课程结构模式将会使专业群课程设置协同式发展, 促进高职院校相关公共服务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和社区管理等相关专业建设和发展。
4. 应用型高等学校要积极建设一支学术水平高、教学精湛、梯队合理的专业教师队伍。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培育学科带头 (骨干) 人, 培育一支优质高效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抓住人才培养的最佳机遇, 科学的确定高等教育发展的新任务, 才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专业及相关公共服务类专业的大发展。只有促进应用型高校的转型和发展, 为老龄社会输送急需复合型、高技能型人才, 才能积极应对老龄社会挑战。只有顺应市场需求, 才能提高高等院校服务社会关键能力。只有促进人力资源市场配置需求, 才能促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邹文开.破解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困境之策[J].社会福利, 2015 (01) .
[2]张晓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J].教育, 2014 (14) .
[3]孙华.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供需矛盾的根源与对策:基于政府职能视角——以南京市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供需矛盾为例[J].社会福利 (理论版) , 2013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