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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扩展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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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扩展范文(精选12篇)

空间扩展 第1篇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汪培庄教授提出了因素空间的概念, 1982年他正式发表了有关因素空间的论文[1].而后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应用.但是这个因素空间是在0和1之间讨论的, 也就是基于Zadeh模糊集而提出的.而在 (-∞, 0) 和 (1, +∞) 在模糊决策和模糊控制中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效益趋势” (一般是以利益上升或下降为评估对象, 是一个模糊概念, 记为Q) 的模糊评估和模糊决策系统中, 有些因素x1是对Q上升起正面作用的, 作用程度用隶属度Q (x1) ∈ (0, 1]来表示;但也有些因素x2对Q上升起反面作用的, 作用程度用隶属度Q (x2) ∈[-1, 0) 来表示; 还有一些因素x3对Q上升是处在中立状态的, 作用程度用隶属度Q (x3) =0来表示.任何一个模糊决策, 模糊控制系统中无不存在这样的事实, 所以史开泉教授在1997年提出了双枝模糊集[6].2008年李洪兴教授师又提出了R-Fuzzy集的概念, 这就弥补了Zadeh模糊集的不足.

根据这一思想, 我们考虑因素空间是否也可以进行扩展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首先明介绍几个概念:

二、模糊集的运算及扩展

三、因素空间的扩展定义

F叫作因素集, f∈F叫作因素, X (f) 的叫作f的状态空间.

摘要:本文提出了因素空间的一种新定义, 即扩展的因素空间.首先, 原有的因素空间是基于Zadeh模糊集而提出的.但是在 (-∞, 0) 和 (1, +∞) 上, 我们还是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所以本文作者就考虑是否也可以按照模糊集的扩展, 将因素空间也扩展呢?本文就做了这项工作, 并且成功扩展了因素空间.

关键词:Zadeh模糊集,R-Fuzzy集,因素空间

参考文献

[1]李洪兴, 汪培庄.模糊数学[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1994.

[2]罗承忠.模糊集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3]汪培庄.因素空间与概念描述[J].软件学报, 1992, 1 (1) :30.

[4]李洪兴.因素空间理论与知识表示的数学框架 (Ⅰ) [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1996, 32 (4) :452.

[5]史开泉.双枝模糊集 (Ⅰ) [J].山东工业大学学报, 1998, 28 (2) :87-96.

[6]汪培庄, 李洪兴.知识表示的数学理论[M].天津:天津科学出版社;1994.

扩展心灵空间平和人生心态美文 第2篇

每个人年轻求学的时候理想远大,总是立志当专家、成权威。步入社会以后,整天做着白日梦,什么都想干,但是又觉得什么都艰难,都不是一帆风顺。稍不留神,为了某个追求,将很多宝贵时间、精力付诸东流。随着时间推移,追求慢慢变得现实。往往还以小小地进步,点滴地成绩,而感到欣慰、自豪。而当青春渐渐远去,我们才慢慢发觉,人生属于自己的时光越来越短,愿望越来越小,小到满足于一个适合自己的工作,一台连接网络的电脑,一套能够居住的房子,一辆远行代步的汽车等等生存生活的条件,追求的目标也就越来越低了。。

其实,人生过程,从某种角度讲也就是个心理调整的`过程。一个人的心理应该不断的调整,才能适应复杂纷纭、变幻莫测的世界。要调整心理,就要有个心灵空间,即心灵暗室。人生应该有个不为人知的心灵暗室,就像一间地下室,没有灯光,一团漆黑,什么也看不到,什么也摸不着,全是思想,只有自己的灵魂才能出入,任何人都无从知晓。

心灵暗室是审视世界、变换人生的平台,心灵暗室是提炼学识、升华自我的场所。在这心灵暗室里,心,或休闲睡眠,或活跃思想,无拘无束,自由奔驰,甚至放荡不羁。在这心灵暗室里,心,或回味欢悦,或反省修正,或刷新思绪,或重振未来

人总会有寂寞、不顺、喜悦的时候,这是必然的自然规律,任何人都不可能回避。当人生不顺时、寂寞时,不妨进入自己的心灵暗室,回眸人生,审视环境,冷静思索,展望未来,定位自己

面对喧嚣的世界、激烈纷争的环境,我们应该经常深入自己灵魂的暗室,让自己心灵在寂寞中洗涤,洗去浮躁和污垢,填充生命地新鲜血液,让生命之树,不断开放生命之花,结出生命之果。

外媒在华采访空间扩展 第3篇

对外媒采访渐次放开的背后,既有现实利益,也有长远考量;其实对媒体的开放之于中国,不仅利益攸关,而且正当其时

还在一周前,刘美远仍然担心,她担心“中国政府对外国媒体的政策在奥运结束后会发生什么变化”。这是外国驻华记者的普遍心态。

这种“担心”在10月17日夜里终于得以缓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当天夜里11时45分公布,此时距离《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以下简称“奥运规定”)最后废止的时间只剩下15分钟。

这15分钟,在很多人看来,完成了将中国政府对外媒的开放政策从临时转为常态的最后交接。

刘美远是美国《新闻周刊》北京分社社长,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她表示“这个星期和上个星期没什么变化”,但之前她对相关政府官员一再向他们表示中国对外媒的政策“不会退回去”仍然不是“太有信心”。

“退回去”意有所指。在奥运《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实施之前,一直生效的是1990年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长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1990年条例”)。“1990年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

在“新条例”中,这一规定被删除,相应的内容更改为“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正是这一更改,换来了外国记者对中国“正在向前走”的评价。

曾经的冒险与担心

ABC(美国广播公司)驻京办事处制片人Romano,对取消申请所带来的变化感受至深。

Romano上世纪80年代来到北京,1989年进入ABC。“那时候的新闻工作,就是看新华社、《人民日报》或者其他的报纸,自己做新闻比较难,”“难”的最主要表现是“凡事要申请,而申请经常下不来”。

申请的一般程序是:给所在地区的外办(一般是省外办)发传真或者打电话,说明要采访的事由,采访谁,问哪些问题,要呆几天,“提各种各样的要求”。申请发过去以后,“就是等待”。“有时候等着等着新闻就过去了”。

后来,采访的环境发生分化,一些经济发展较快、对外接触较多的地区,舆论环境宽松了一些,“有的3天之内就能批下来”。但在一些相对保守的地区,还要等上一个星期甚至更长,或者干脆几个月没有答复,“但他们一般不会正面拒绝,只是不予回答”。

服务于北欧某电视台的中方雇员张婷(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前,除对一些政府部门以及常与外媒接触的企业的采访外,大多数采访比如商业或者文化方面的选题,他们就直接找当事人联系了。

这样做的必要性不仅因“申请难以得到回复”,还有费用和采访的效率问题。张婷的经验是,因有外办人员在场,采访因而可能变得面面相觑,“信任度会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能否得到批复,还要看选题。”Romano说。ABC在1996年策划了一个针对布达拉宫的大型专题报道,纽约总部有关负责人亲自出面协调,北京办事处也左右疏通,由于该专题只涉及文化和历史内容,最终获批。当时,单家媒体的进藏采访申请很难批下来,外媒对西藏的采访一般以组团的形式进行。

在申请艰难的心理预期下,有些外媒开始尝试绕过地方外办,直接与当事人联系。Romano说。美国《新闻周刊》北京分社社长刘美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种做法很普遍。“就是会想尽办法用记者的本能去采访。”《联合早报》驻北京特派员韩咏红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说。

但这样做冒着很大的风险。一旦被有关部门发现,不但有可能会因为“非法采访”被赶出事件发生地,还有可能遭受更重的处罚。“1990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新闻司可以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或者停止其业务活动、吊销《外国记者证》或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奥运规定”实施后,这种因擅自采访会遭受处罚的担心变得多余了。Romano的一位英国同事在河南采访时遭到当地政府阻拦,向外交部交涉,随后当地官员向这位记者道了歉,说不知道出了新规定了。“变化还是挺大的。”Romano说。

最大的变化体现在今年的四川地震中。按照“1990年条例”,即便是效率再高的申请程序,也可能会错过地震发生后的第一现场。但由于有“奥运规定”尚方宝剑在手,Romano几乎在地震刚刚发生时就随总理温家宝到了灾区。

“奥运规定”最终升格为“新条例”,意味着这样的高效率有可能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复制。

媒体开放的逻辑

虽然之前有“可能退回去”的忧虑,但在一些学者看来,媒体的开放对于中国,不仅利益攸关,而且正当其时。

其中的利益,在于这种开放对于打破如CNN这样的传播寡头在中国问题上的话语垄断大有裨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造成这种垄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正是由于此前过严的新闻管理而造成的采访成本提高,以至于只有一些财大气粗的传播寡头才有实力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进而发出一些偏见十足的声音。

纠正这种声音的一个有效方式,喻国明认为,就是吸引更多的外媒尤其是中小媒体进入中国。他说,这一逻辑的核心并不在于小媒体对中国更为友好,“他们未必不具有西方的价值中心论,而在于不同媒体的角度是不同的,这种多元就会在整体上、结构上改变那种少数寡头对于传播垄断的格局,人们看到的中国面相层次会更丰富、更接近中国的实际情况。”

外交部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2月份,共有来自49个国家的319家新闻机构的606名外国记者在华常驻,基本上都是一些财大气粗的媒体。“奥运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实施以后,为了应对日渐增多的采访,很多媒体开始考虑在中国设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也明显增多。由于在中国设站成本很高,在喻国明看来,后一种采访的重要性正与日俱增。

“开放有可能达致客观”的另一种思路,在于这种开放使得外媒更容易接近各方当事人,从而使得事件的呈现更为全面。刘美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此前的封闭政策,外媒在大多数情况下采访不到新闻事件的全部当事人,虽然他们会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加以弥补,比如告诉读者为什么没有采访到其他的当事人,但这种由于材料的缺失而造成的缺憾还是显而易见的,有时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一篇报道的公正性。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今日美国》有关中国的报道共有243篇,其中只有26%报道客观,另有40%属于平衡报道,与事实出现偏差的报道高达34%。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教授崔保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虽然不能排除媒体自身的主观因素,但如此高比例与事实有出入报道的出现,跟此前过严的新闻管理不无关系。“正当的渠道得不到,歪门邪道得到的消息就比较流行。”

在相对宽松的新闻环境和相对封闭的新闻环境两者中,哪一个更容易产生客观性报道?面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的问题,刘美远等外媒记者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前者。

“半杯水”?

Romano希望,“新条例”的适用以后能扩大到如张婷一样在外媒工作的中方雇员。

按照现行的政策,中国公民不能成为外媒驻华机构的记者,只能做翻译或者助理工作。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在为“新条例”举行的记者会上,对这一问题给出的解释是“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比如国内法律对记者资质等问题尚无界定”。

Romano所在的公司有时会选择美籍或者英籍华人,“他们对中国的文化比较熟悉,又符合非中国公民的条件”。

“新条例”的实施效果也非常引人关注。刘美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有的地方采访时,还会碰上有些官员不了解“新条例”的情况,“中国太大了”,或者是虽然了解但心存异议。

张婷向《中国新闻周刊》提到了奥运期间的一次采访,当事的单位说你得先找外办,“虽然已有条例,但他们还是觉得‘不保险”。找外办时,他们又说,你们直接采访就行了,不需要我们的批准。

有些当事人的推诿,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些有形或者无形的压力。刘美远在采访中的一个体会是,有些地方官员不愿意让外媒介入,又不便直接干扰,常用的一个手段是对当事人下手,施压或者拉拢的手段五花八门。有些当事人出于一些现实的考虑,有时候会作出不接受外媒采访的决定。

曾经因为“三鹿奶粉事件”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的石家庄奶农贾素杰,后来也有外媒找上门来。他对此非常紧张,最终拒绝了这家外媒的采访。他说,这并不是有人向他施压的结果,这种压力天然地生长在头脑里。“我们农民,不想惹事。”他说。

空间扩展 第4篇

1 城市空间扩展的研究进展

1978年, “城市空间”理论首次被提出, 它强调了城市的空间属性, 构成元素包括:房屋、街道、植物、湖泊河流, 以及其他处于城市空间中的元素。经过几十年的城市空间设计与建设经验的不断丰富, 它的理论体系逐渐完善, 一般指利用城市有限的资源、政治、文化条件, 开发、挖掘城市内具有经济效益的元素结构, 使城市能够更快、更好的繁荣起来。与城市空间设计不同, 城市空间扩展的目的是, 依靠先有资源, 通过现代化建设技术、设计工艺, 最大限度地提升城市能够利用的空间范围, 从经营、艺术、生活等多方面考虑城市空间资源的利用与回收, 实现城市运营的效益价值。对不同城市空间的结构内容及表现进行系统分析可发现, 城市空间资源的挖掘是丰富、优化城市内部资源的必须路径, 而城市空间的设计是为城市形象设计提供科学依据的必要保障, 二者对于城市良性发展来讲, 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现阶段, 国家在城市空间扩展方向上提出了多个理论学说。

1.1 社会学派理论

它以人们的社会行为来确定城市空间的利用区间和具体扩展方向, 人口聚集越紧密, 经济活动越频繁, 城市空间就应该以其为核心, 创建独特, 具有核心价值优势的空间效果。

1.2 政治经济学派理论

政治主导经济, 同样主导城市空间建设与扩展等相关问题, 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在我国政治地位突出的城市, 它们在城市空间扩展上相对于开放、方向发散。

1.3 空间组织学派理论

基于城市建设学、城市功能学等理论, 透过有机融合城市构建元素, 组成有效、科学的城市空间。上述三种观点和学说, 都代表了城市空间扩展的特点与方向, 也是城市空间设计与建设的主要依据, 未来几年, 城市空间会逐渐根据不同城市的级别、人口数量、城市形象等条件背景, 设计出符合自身发展的空间模型, 如:静态结构模型, 街道、桥梁、商业圈、工业生产区等固定城市构成元素的确定主要依赖这种模型塑造。

2 城市土地利用扩展研究进展

与城市空间扩展相比, 城市土地利用的扩展工作更加巨响, 属于城市建设中较为系统、宏观的开发项目, 所以要统一规划好, 不要超过城市原本资源载荷, 比方说, 城市空间与土地是相互配套的, 空间是因土地有效利用所形成的, 如果土地利用没有统一规划清楚、或是过度消费自然资源, 那么空间也会随着土地利用效果、效率的降低而消失。以城市空间扩展为一项城市建设的“发展项目”来考虑的话, 那么城市土地利用扩展就是城市建设的“基础项目”, 相关理论观点必须绝对成熟、完善之后, 方才能付诸于实现。

近年来, 城市土地利用扩展速度飞快、伴随着房地产领域、工业生产领域的迅速膨胀, 城市有效的土地资源已经被利用枯竭, 急需土地利用扩展或再开发。可以说, 土地利用扩展有利有弊, 需仔细斟酌研究后付诸行动。如:城市土地利用扩展势必会造成城市经济、交通、物价等民生因素的变化, 以一个中型规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为例, 一般建设周期为3-5个月, 城市需支付大量的经费, 并在相关领域开设绿色通道, 以供给工程各项开发资源。这样算来, 城市土地利用扩展不仅耗时耗力, 还会破坏一隅一地的自然资源平衡。又如:广州市是一个现代化的城市, 受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 广州这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扩展始终占全国前三位。还是以广州市为例, 它共经历了四次大扩建, 西城东郭的赵佗城、坐北朝南的南汉兴王府, 直接土地利用扩展面积超过了3553平方公里, 打破了广州市原有的城市形象结构、形态, 并延续了广州市的“政治商业中心”。由此可见, 城市的土地利用扩展不一定要以经济建设、政策制度为标准, 要以城市最根本的发展诉求为基础, 在维护城市固有形象和空间表现的基础上, 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资源。

3 城市空间与城市土地利用扩展趋势

无论是“强势登陆”的新经济体和时代元素, 还是似乎已到“历史发展”关键时期的现代化城市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依然要以空间与土地利用两大城市建设要素为根本, 推动相关基础项目工程的建设与发展。未来几年, 城市空间与土地利用扩展和城市形象设计与经营都离不开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因为时间、城市发展背景与环境、政策导向等赋予了城市特殊的社会价值与意义, 城市需要在服务于民的同时, 服务于社会。所以, 二者在城市建设的道路上都非常关键、重要。

目前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土地利用的经营与发展, 一方面依然呈现着传统性与现代性的二元对立, 如:新城市规划建设、经济发展项目与传统形象文化要素相互冲突、抵触;新形象与传统形象在公平竞争的经营条件下展露出不同性质的矛盾;行政指令与城市市场化经营冲突、形象文化的“社会公器”地位与媒介的“利润最大化”的对立等。改造这种现状, 需要在城市空间与土地利用扩展上, 强调、丰富城市形象与经济建设特征的表现, 如:把特色街道引入到城市空间填充与丰富上;增强其休闲、购物和观光旅游的吸引力, 提升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影响力;让城市形象设计与经营纳入到城市空间与土地利用扩展战略中, 协同发展。

4 结论

总而言之, 我国大多数城市在土地利用扩展方面做的很科学, 不仅很好的迎合了城市政治、经济, 以及文化发展的诉求和愿望, 还保持了基本的城市土地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的平衡。但是, 发展城市经济、文化、艺术等各领域项目的同时, 还需合理控制、宏观规划、科学掌握城市土地的经营脉络与具体利用问题,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出万无一失的土地利用扩展计划后, 再投入实施。如此才能使城市的空间与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到最大。

摘要:在上个世纪90年代, 我国在城市空间建设及土地利用扩展等方面, 已初步确定了其现代化大都市的城市形象建设目标。从经济角度看, 城市空间代表着城市体系、结构的基本特征, 土地利用度高、土地结构形象独特, 就说明城市的经济整合度高、形象构建能力强。在许多大中型都市中, 城市空间的构建元素特别多, 如:绿色生态、科技文化、现代艺术, 以及其他组成现代化城市环境的因素。从具象角度, 城市空间扩展与城市土地利用扩展的探索, 需要从多方面考虑问题, 把方方面面的构建元素有效的融合在一起, 如:城市形象设计、城市空间经营、城市土地开发与应用等等, 以规划、设计、发展等基础理论为辅助思想, 提出建设性的改革意见。

关键词:城市空间拓展,土地利用,构成要素,研究进展

参考文献

[1]许彦曦, 陈凤, 濮励杰.城市空间扩展与城市土地利用扩展的研究进展[J].经济地理, 2007, 12 (102) :296-301.

[2]姜博, 王媛, 魏超, 盖晓, 乔磊.城市土地利用扩展的驱动因素与空间扩展模式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14, 22 (107) :111-116.

[3]孙雁, 刘志强, 王秋兵, 刘洪彬.百年沈阳城市土地利用空间扩展及其驱动力分析[J].资源科学, 2011, 29 (11) :2022-2029.

[4]闫梅, 黄金川.国内外城市空间扩展研究评析[J].地理科学进展, 2013, 10 (07) :1039-1050.

[5]张荣天, 张小林.国内外城市空间扩展的研究进展及其述评[J].中国科技论坛, 2012, 19 (108) :151-155.

空间扩展 第5篇

无锡市空间扩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研究

伴随着城镇用地空间范围的迅速扩展,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与土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复杂,城市生态环境与人居环境的.恶化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者的协调发展是城市发展的目标,即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长远的时间量度内,保证城镇在规模扩大、结构优化和功能演进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本文在研究城镇用地空间增长和演变过程的基础上,就城市空间增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评价.

作 者:杨山 汤君友  作者单位:杨山(东南大学建筑系,江苏,南京,210096)

汤君友(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08)

刊 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年,卷(期): 13(1) 分类号:X820.2 关键词:空间扩展   生态环境   综合评价  

空间扩展 第6篇

“I am confident that the International Day of Human Space Flight will remind us of our common humanity and our need to work together to conquer shared challenges,” Secretary-General Ban Ki-moon said on the Day marked worldwide on 12 April.

In 2011, the General Assembly declared 12 April International Day of Human Space Flight to reaffirm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of spa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achiev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Assembly also expressed interest in promoting and expanding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for peaceful purposes.

This day, 12 April back in 1961 was the date of the first human space flight, carried out by Yuri Gagarin, a Soviet citizen. This historic event opened the way for space exploration.

To mark the day, UNOOSA has launched the fourth edition of its "Messages from Space Explorers", a collection of messages from Space Explorers serving as a memorabilia of their contribution and inspiration to future generations.

The new edition – available on UNOOSA's website in six different languages - contains messages from space explorers from France, Germany, Italy,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ne of the featured explorers, Scott Kelly is currently on a one year mission aboard the International Space Station (ISS), which started on 28 March 2015.

The autograph album also contains a copy of the signed sheets received from 57 other space explorers from 20 nations, among which Valentina Tereskhova of Russia, the first woman in space, and Charles F. Bolden, the current NASA Administrator, and copy of the autographs of Yuri Gagarin, and Edward H. White, the first American to walk in space.

http://www.un.org/apps/news/story.asp?NewsID=50554#.VTDRmCy0kXw

空间扩展 第7篇

1 城市土地利用空间结构研究

西方对城市空间结构的研究主要从土地利用与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相关联的角度, 20世纪20年代产生的生态学派, 以人类生态学、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 研究土地利用的空间形态及其演进模式。代表模型有Burgess的同心圆模式、Hoyt的扇形模式以及Har-ris和Ullman的多核心模式。

上世纪五十年代, 城市空间功能型布局的研究逐渐进入人们视野。条带型城市布局、乡村田园城市以及工业化城市布局是最具影响力的城市空间结构模式。随后, 一些新概念和理论逐渐被一些建筑师所接受, 同时也开始了实践应用。比较典型的有芬兰著名建筑师沙里宁的有机疏散理论和大赫尔辛基方案都是城市空间布局理论;雷蒙恩温的“卫星城市”模式和大伦敦发展布局等, 都体现了现代城市空间结构布局发展。随后是20世纪60、70年代产生的经济区位学派和社会区位学派。经济区位学派以新古典经济学位理论基础, 研究土地利用的区位经济模式及其发展方式, 其中以单中心模型、外在模式及其动态模型为代表;社会区位派则以行为学为理论基础, 研究土地利用者的行为模式及决策过程, 代表模型有决策分析模型及其互动理论。

之后欧美国家迅速从工业化过度到信息技术化时期, 优良的工作环境、高品质的生活质量, 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不再满足现有城市的状态, 更加向往一种体验自我、追求自然地城市生活。同时对城市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在这一时期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的重点放在了人文关怀上, 城市规划者更加注重城市的文化、价值、人居环境等, 核心也放在了城市环境的社会性和文化性的层面上, 开始关注城市发展, 对城市优良布局和空间结构进行研究理论的整理。美国的凯文林奇的城市意象感知, 人类聚居学 (Ekistics) 的创始人道萨迪亚斯的人居环境的系统等理念, 都强调了这一时期的“连续性”变化的文脉思想。20世纪90年代以来, 科技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网络变得形影不离, 城市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西方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研究重点开始从城市空间内部关系转向城市空间机制研究, 城市空间结构已经由内部走向外部。这个时期, GIS技术、遥感信息系统等先后应用于土地利用优化配置的研究中。

国内学者对城市用地结构做了不少研究, 曹广忠、柴彦威 (1998) 以大连为例, 分析了八十年代大连土地利用结构演变, 并且提出城市内部结构模式, 从土地结构转向城市集聚与扩散研究。邢海峰 (2003) 以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实证研究对象, 对新星城区的空间结构形成与变化进行分析, 对发展趋势做了预测, 提出了一些需要解决的对策, 对其他城市也具有借鉴作用。张庭伟 (2001) 分析了20世纪九十年代之后, 中国城市发展结构变化, 从经济、社会以及政策等因素进行探讨。

2 城市土地利用空间结构扩展形态

早期对城市外部形态的案例研究目标主要选择了单个城市, 保证研究的实践性以及整体性。城市形态是城市内部社会经济活动的演化, 是社会文化形状的变迁, 是物质作用和人类活动的结果。城市内部形态的研究最早的是胡尔德和加平, 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城市范围扩展的外部形状和持续扩展的方向, 提出比较传统而又具有开创性的城市形态理论:城市空间范围从市中心区域开始以同心圆的形状逐步向外推进, 方向主要是沿交通线以光线放射形扩展。巴布科克则倾向与加平的理论, 提出了以交通主干道为方向, 把同心圆扩展形态逐渐产生线形拉伸, 变成橄榄球形, 认为城市属于开放型扩展, 城市活动主要依托交通干线分布, 形成外推放射形布局。1945年哈里斯提出了多核心学说, 该多核心学说成为城市扩展模式的重要研究内容, 为城市发展和布局做了理论基础。之后, 对城市形态研究已不再满足于单个城市,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 区域交流逐渐增多, 城市的群体化、区域的一体化现象明显。大城市群、城市体系的形态为后来的研究指出了明确的目标。

国内研究在二十世纪80年代之后特征突显, 扩展形态研究对象主要以传统城市形态的演化渐变过程、扩展方向和模式以及时空特征等为主。主要有董鉴溉的《中国城市建设史》, 叶晓军的《中国都城发展史》等, 都从中国古代城市的发育初期进行探究, 研究了发展变化过程、空间布布局形态以及与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的相互关联。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中期, 研究学者主要从空间布局和结构上进行研究。如《中国城市形态:结构、特征及其演变》 (武进) , 在著作中极其系统的研究了城市的形态和演变历程;《中国城市:模式与演进) ) (胡俊) 也是对城市扩展模式以及特征进行了总结。他们分别从纵横两个研究角度, 较为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城市空间结构。

20世纪90年代至今, 城市扩展形态的研究已经从最初的理论谈论和实践研究发展到用科学方法和新技术手段, 对城市扩展形态进行分析。吴传钧 (2000) 用地理信息系统对北京的城市扩展进行研究, 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的城市问题研究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朱英明、姚士谋 (2002) 对城市空间演化做了研究分析, 针对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的背景下城市空间演化中的问题, 提出了建议对策:盘活现有用地, 协调城市发展用地与优化用地结构。刘盛和 (2002) 系统阐述了国外各个学派对城市扩展模式以及动力机制的研究。土地扩展的模式、演化规律以及扩展动力机制研究是对城市土地扩展的动态过程进行的实证研究, 也是基础性研究, 数量较多。研究一般通过对特定时段空间信息的对比, 计算分析指数, 确定城市建成区扩展的数量、速度和空间方向, 这个方向目前的研究难点是如何以空间维度来细化城市土地扩展的规律。

3 城市土地利用空间结构扩展驱动力机制

1954年Form把影响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的动力分为两大类:一是市场驱动力, 一是权力行为力。认为这两种力量共同作用于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过程与模式, 市场驱动力通过行为力作用于城市空间。经济区位论的Pierce通过研究指出, 人口变化、主要经济功能、城市规模、居住地平均价格、人口密度和地理区位等是影响城市土地利用转换的关键。政治经济学派的Scott在1998年研究了新劳动空间分工对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 他认为生产过程的地域分离、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等造成了城市土地利用变化的郊区化和边缘化现象。

我国研究城市土地利用变化集中在21世纪以来, 其中, 谈明洪、李秀彬等 (2003) 重点从城市土地扩展的影响机制方面进行了探讨, 选取三个影响因素, 分析了我国近年的城市土地扩展情况。但对于不同的城市, 这些因素在城市扩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强度是不尽相同的, 城市规模及其扩展直接受制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性质, 也与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关, 大城市规模急剧扩展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大城市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不同规模城市规模扩展的不平衡是发展中国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在影响机制方面的研究是城市扩展研究的核心问题。

左丽君、张新焕、刘盛和等, 分别以南昌、乌鲁木齐、北京等作为研究对象, 从城市土地扩展演变、扩展形态及其扩展的驱动机制进行实证研究。我国城市扩展研究稍晚于国外, 但是借鉴了有利的研究理论和成果, 对指导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起到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对城市扩展研究的手段以直接获取的卫星采用遥感影像资料, 图像分析处理软件更好地为土地扩展做了补充。

4 城市土地利用扩展变化效应研究

土地利用变化效应研究已成为全球变化研究的热点问题。当前, 城市用地扩展是区域土地利用演化的主导过程, 也是区域生态环境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是受人类活动影响和土地利用变化最剧烈的区域, 城镇快速发展及其不合理土地利用方式, 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破坏, 而且带来严重的生态与环境问题。目前, 对城市土地利用扩展变化效应方面的研究, 主要有城市土地利用扩展变化的大气环境效应、水环境与水文效应、土壤质量效应、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物质代谢效应以及对粮食安全的影响这几个方面。

Stuiver 等的研究发现19世纪土地利用变化对全球大气中CO2含量增加的影响仅次于化石燃料CO2对大气中含量的贡献程度, 同时使CH4的浓度增加一倍多, 大气中N2O的浓度也有所增长。周淑珍等1997年通过对大量的观测事实的总结, 将城市气候的特征归纳为城市“五岛”效应。2003年王和意等对上海市中心城区暴雨径流中营养盐和重金属负荷在不同功能区分布差异进行了有益的探讨。针对土地利用变化的物质代谢响应, 2003年Wrbka等通过计算HANPP将社会经济系统的物质代谢同土地利用强度的变化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探讨。黄贤金等2006年探讨了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的物质代谢响应机制, 指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强度以及土地利用格局等直接影响物质代谢效应, 研究认为土地利用变化将引起整个物质系统的一系列输入输出的变化。

5 总结

目前国内城市土地空间结构和扩展的研究仍有待继续进行, 通过分析以往研究, 本文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1) 目前国内外关于城市土地利用方面的理论仍然是相互分割的, 主要局限在传统的地理学、规划学的单学科阶段, 对各学科穿插、融合的多学科交叉研究体系尚未成熟, 应从系统的角度, 对各学科相关理论进行科学的归纳总结, 形成专门的城市土地利用扩展变化理论。

(2) 当前的驱动机制研究比较宏观, 多从定性的角度研究, 难以有效反映驱动力与土地利用变化之间的非线性反馈关系, 满足建立城市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演变模型的需要。例如从人口角度分析, 多数在对人口总量对土地利用变化之间关系上判断研究, 而深入研究人口素质等因素的比较缺乏。

(3) 以往的研究样本多集中在国内大城市和较发达省份, 但是对于中小城市以及欠发达地区的研究较少。这部分原因是出于样本数据的获得难易程度, 但是城市土地利用扩展变化研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因此, 应分散研究对象的分布, 才能得出较典型的分析结果。

(4) 从研究技术和方法上, 要注意土地利用过程模拟与空间格局分析的结合, 充分利用空间信息技术和分析技术, 另一方面, 广泛使用遥感数据, 弥补传统统计数据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姚士谋, 陈爽.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空间演化趋势[J].地理学报 (增刊) , 1998, 53:1~10.

[2]摆万奇.深圳市土地利用动态趋势分析[J].自然资源学报, 2000, 15 (2) :112~116.

[3]刘盛和.城市土地利用扩展的空间模式与动力机制[J].地理科学进展, 2002, 21 (1) :43~50.

空间扩展 第8篇

海峡两岸近年来的交往, 尤其是在经贸、文教和民间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据国台办网站的数据, 到2008年, 两岸人员往来累计已突破5000万人次, 是岛内总人口的两倍以上。两岸之间新闻交流虽然开始晚些, 但也在逐步增长。1987年台湾《自立晚报》两名记者绕道东京来大陆采访, 直至目前到大陆来采访的记者已达15000人次, 大陆赴台湾采访的约1000人次[1]。但是两岸关系的发展也历尽风云, 两岸政策也不断有新的发展, 形势和政策的发展变化都必然对大陆媒体选择、报道台湾新闻的方式以及对台湾形象的塑造有着深刻的影响, 其中一个明显的现象就是不仅中央级的媒体专门开出台湾专版专题, 重点报道台湾新闻, 很多地方媒体也以不同的方式报道台湾方面的新闻以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 甚至在与台湾一水之隔的福建, 福建东南卫视、海峡卫视、厦门卫视的台湾新闻报道都是重点打造的内容。因此对这段时间大陆对台湾的报道进行梳理和分析, 总结其中的发展和变化是很有必要的。

二、大陆媒体对台湾新闻报道的概况

大陆媒体对台湾新闻报道, 无论是报道的量上还是内容涉及的广泛性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首先从报道的量上来说, 大陆媒体对台湾新闻的报道基本上经历着从关注到平息到现实的再关注的过程。两岸开放新闻交流的初期, 鉴于过去几十年的隔绝, 大陆对于台湾新闻的报道量是很大的, 《人民日报》曾经每天开辟台湾的新闻专版, 后来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增多, 双方民众对对方的基本情况已经相当熟悉了, 当初的那种新鲜感淡了, 主要媒体关于对方基本情况的报道总量减少了许多, 例如《人民日报》已经没有台湾新闻专版, 只是把台湾新闻作为国内新闻的一部分;与台湾联系相对不多的省市报纸大体也是这样处理,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 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 对于两岸重大事件像1996年的台湾大选、1998年的汪辜会晤、1999年的“两国论”等, 大陆媒体对台湾新闻的报道份量越来越大, 如今可以说是遍地开花, 不仅与台湾密切联系的地方报纸, 比如《广州日报》、《深圳特区报》、《珠海特区报》和福建的许多地方报纸都有台湾的专版新闻, 中央电视台也将每周有关于台湾的专题新闻节目改成日播节目了, 各大网站也都开设有新闻的专区, 电台也有专门报道台湾新闻的栏目, 比如中国华艺广播公司每天晚上八点至八点半的《两岸报道》。在这个过程中, 有些台湾新闻的节目也慢慢成长为名栏目, 典型的就是福建东南卫视的《海峡新干线》, 每期30分钟, 包括岛内焦点、今日链接、岛内百态、闽港新闻等基本板块, 它推出后不断推陈出新, 通过链接两岸媒体、连线专家学者等诸多创新性的处理方式, 对台湾新闻进行足量报道。[2]

其次, 从报道的内容上来说, 大陆媒体对台湾新闻的报道一直以来遵循着客观、公正、全方位报道, 全面反映台湾形象。以新华社对台湾领导人四次的选举结果报道为例, 四次的选举结果报道都进行简短的客观事实陈述, 告知获胜的一方是谁, 双方得票数和得票率, 对选举结果本身不加以任何评论, 仅会跟进报道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此的评价, 如08年3月23日的电讯中及时报道了国台办发言人对台湾选举结果的态度, 重点突出选举所表达的支持两岸和平发展, 反对“台独”的取向。[3]

再次, 从大陆媒体报道台湾新闻的消息来源看, 主要有三大源头:其一是对来自台湾各大媒体的报道进行编辑整合, 虽然没有具体多少比例的统计, 但可以肯定的是占了所报道的台湾新闻绝大的比例;其二是驻台媒体的采访, 目前主要有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福建日报集团和东南卫视在内共七家媒体, 但由于台湾当局对于驻台采访的种种限制, 采访量并没有多大。还是以新华社报道台湾领导人选举为例, 2004、2008年的选举因为新华社记者可以入台, 通过采访得到了很多一手材料, 例如2004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后所引起的争议, 新华社记者范丽青、陈斌华、李凯等在台湾实地进行采访考察, 发来的都是一手资料。除此之外, 目前比较多见的是在广播电视中, 采用与之合作的台湾媒体记者出境和出声所获得的信息。比如, 在“八八”风灾中, 台湾快乐联播网的记者直接向中国华艺广播公司新闻节目《华广快车》播报灾情及救援情况, 央视的各档新闻节目也大量出现台湾中天、TVBS记者的报道。

三、新时期大陆媒体报道台湾新闻的可持续报道空间

有分析反映出, 发行量较大的《参考消息》和《新民晚报》在20世纪后五年的新闻报道中, 占最大比例的是中性新闻, 两报每年的中性新闻比例均达52%以上, 最高达94%。正面新闻和负面新闻的比例则相对较少。[4]这应该能够说明大陆报纸的一种倾向, 即尽量减少敌意, 力图创造一种平和的氛围。这与大陆的对台政策是一致的。在处理两岸关系方面, 大陆在经过了1979年的“叶九条”、1983年的“邓六条”、1995年的“江八点”, 特别是自2003年至2005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会见国同党主席连战, 胡总书记对于发展两岸关系提出的五个四点意见、主张、看法、建议, 总体的中心思想就是和平发展理应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主题。同样, 两岸“三通”之后随着两岸人员往来的频繁、两岸交流交往不断深入, 尤其是中共的十七大确定了和平发展的主题, 对台政策显示出在原则不变的前提下, 策略愈见弹性的变化, 在政策发展过程中逐渐突出了一个中国原则框架内海峡两岸的平等地位, 足见大陆对结束敌对、开展对话、早日实现和平统一的诚意。这种诚意因而也具体体现在传媒对台报道的倾向之中, 这也为大陆媒体报道挖掘台湾新闻报道的可持续空间, 拓展台湾新闻报道时的深度和广度, 满足两岸民众沟通交流的需要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那么大陆媒体报道台湾新闻的可持续空间在哪里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这几方面是目前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

1、严格把关台湾新闻报道严肃性

编辑在各类稿件的审读中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政治判断力和政治责任心, 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 仅有此还不够, 还必须了解和掌握判断是与非的标准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否则, 一是问题和你面对面你却发现不了;二是你发现了却不知如何妥善处理或处理失当。在许多此类问题中, 涉台用语的处理是最敏感和难度最大的问题。2002年11年1日,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印发了《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就是准绳。同样台湾当局行政部门“陆委会”也于1993年公布了《中共党政军机关企业学术机构团体旗歌及人员职衔统一称谓实施要点》, 其中的很多规定在台湾的新闻媒体中广泛应用, 在我们转载时需多加注意。

2、改变单调化的新闻报道模式

现在很多媒体中充斥的大多是台湾的“硬新闻”或者说是娱乐圈里千奇百怪的“新闻”, 大陆民众通过大陆媒体看到的台湾是成天政党恶斗、立法机构打架, 族群分裂的社会局面, “乱象”是笔者在周遭环境中听到的最多的形容台湾的词。经笔者对2009后1月18日至1月24日中午搜狐台湾新闻的统计, 在271条台湾新闻中, 政治新闻223条, 占82%;经济新闻15条, 占6%;社会、科教新闻14条, 占5%;娱乐新闻12条, 占4%;军事新闻7条, 占3%。细看这271条台湾新闻, 绝大多数是台湾混乱的政治负面新闻和经济丑闻、艺人丑闻等, 正面新闻所占比重很小。不利于引导受众认识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台湾。建议多报道一些类似《台湾南投县:要让杭州市民每天吃上台湾农产品》和《台湾写真:“方寸”之间的台北故宫珍宝》这样的正面新闻报道, 让台湾报道更加全面丰富。而对于受众难以梳理清楚台湾政坛纷繁复杂的政党和局势, 建议媒体编辑加强这方面的引导作用, 多做一些政党的背景资料和基础性知识, 这样更有利于受众了解台湾新闻。

3、改善对台湾新闻表面化的报道

纵观大陆媒体对台湾新闻的报道, 即使是每天一个专版的报纸, 其报道内容基本是根据台湾媒体报道的新闻改写的, 相当表面化、零碎化, 层次较浅, 不仅影响媒体对全面信息的处理, 也会减少受众所能接受的信息内涵, 导致判断出现差异。两岸当局之间的交流并不应该也不能代替民间的直接交流, 人民才是两岸合作交流的执行者与最终受益者, 两岸在加深正式交流合作的同时不应该忘了两岸民众沟通的管道, 没有两岸民众参与的两岸合作势必不能走远。两岸隔绝几十年, 信息、人员交流的不对称的现状更需要媒体在传播相关信息时的斟酌和释疑, 所以需要深化关于台湾社会和民众生活的报道, 将报道的着重点转移到受众关注的话题上来, 将台湾民众的形象生动化、具体化、生活丰富化, 这就需要目前为数不多的驻台记者大量深入到台湾社会生活的某一点, 传回一手资料, 更期待台湾有关方面能够加大新闻开放, 让更多的大陆媒体记者能够有机会接触到台湾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而让台湾普通民众的形象真实地展现在大陆受众面前。

4、在台湾当局没有大规模地对大陆打开新闻大门之前, 大陆有意报道台湾新闻的媒体要着意在专门知识和了解台湾的深度方面培训报道台湾新闻的记者和编辑

事实上, 现在大陆媒体报道台湾的记者和编辑, 基本的新闻业务水平是较高的, 但是由于两岸交流的限制, 能深入了解台湾社会状况的记者和编辑很有限, 可以说编辑报道台湾新闻的记者和编辑大部分都没有踏上过台湾的土地, 他们对台湾的了解和普通民众一样, 更多是停留在口口相传与大众媒体的文字中, 是建立在一种感性认识之上的, 这样容易造成片面化与单一性, 再加上人力和经费, 多数媒体也没有以专业领域划分记者的报道范围, 而采取的是机动支援性质的工作方式, 这样也使记者掌握台湾新闻动态和分析能力受到限制。相比较而言, 台湾方面有一些专门研究大陆的科班研究生背景的记者, 他们戏称自己是“大陆通”, 随着两岸关系的全面发展, 大陆媒体中这样的“台湾通”是必须的。这个“台湾通”不仅要通晓大陆对台政策、台湾的社会万象、台湾对大陆的规定, 也要知晓台湾媒体的立场, 让新闻报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是对记者的最基本要求。台湾媒体虽说市场化程度极高, 但每家媒体都有自己的立场, 同一新闻事件会出现倾向完全不同的新闻报道。比如, 2007年6月23日, 马英九正式宣布萧万长担任自己的竞选搭档, 这一则消息容易达到客观的“硬新闻”, 台湾各大报纸对此的呈现却并不相同:台湾《联合报》相关新闻标题为《马英九副手萧万长出线》, 报道倾向中立, 其中结尾一句为“ (萧) 此番重出江湖, 跌破许多人的眼镜”;台湾《中国时报》相关新闻标题为《大选拼经济马副手敲定萧万长》, 报道倾向正面, 特别强调他“不分蓝绿特质受欢迎”;台湾《自由时报》相关报道标题为《马英九副手锁定萧万长》, 报道中凸显其并不受深绿选民喜爱的经济“统派”角色, 并使用2000年之后萧“逐渐疏离 (国民党) 中央”等词语, 于文章结尾处又提到马英九并未提前面告连战、王金平一事, 特别引用连、王原话“见面的事, 连约都没有约”, 所述事实即使客观, 也意在凸现国民党内矛盾, 报道倾向负面。[5]

5、解决台湾新闻报道中词汇使用的沟通和理解问题

任何语言都有所属的社会制度背景, 海峡两岸隔绝了60年, 形成了不同的语言环境, 尽管都是汉语, 在一些词汇和表达上还是略有不同, 从网络上来说, 大陆叫网络, 台湾叫网路, 大陆叫软件, 台湾叫软体, 大陆叫服务器, 台湾叫伺服器等等让人感受到虽然同在一张网路, 同一种语言有时还是可以让人看得糊里糊涂, 听得懵懵懂懂的, 再比如在一些军事用语方面差别更可见一般了, 台湾叫神盾, 我们说的是宙斯盾, 台湾说潜舰, 我们说潜艇, 台湾说战力指的是我们的战斗力的意思。这些差别放在新闻报道中需要读者猜迷了, 影响对新闻的理解。鉴于这种情况, 有必要在充分准备的条件下召开几次两岸媒体的专题讨论会, 交流和解决这方面的各种问题。2000年7月,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交流委员会等三单位在台湾喜玛拉雅发展基金会和民主文教基金会的赞助下, 召开了“海峡两岸及香港人文社会科学译名”研讨会, 大陆和港台的40多位语言学和各个学科的研究人员初步交换了关于两岸译名的意见, 此次会议也讨论到少量新闻报道中的译名问题。相对而言, 两岸新闻报道中的词汇使用和理解问题, 比人文社会科学的译名的互相理解要简单。只要着意解决, 可以做出一份常用两岸新闻词汇和使用特点的对照表, 加上使用情境的解释, 出一本小册子。

摘要:本文从大陆媒体对台湾新闻的报道现状出发, 研究两岸关系发展并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尤其是“三通”终于实现之后, 大陆媒体如何更好地报道台湾新闻, 让新闻交流更好地服务于沟通两岸同胞的感情、增进相互了解, 消除歧见, 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大陆媒体,台湾新闻

参考文献

[1]姚玲.福建首开大陆地方媒体先河赴台驻点.中国华艺广播公司网, 20081214.

[2]东南卫视网.

[3]黄小雄, 沈国麟, 杜旭赟.新华社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报道的框架分析[J].新闻大学, 2009 (1) .

[4]郭可, 严怡宁.大陆报纸如何塑造台湾形象—从《参考消息》、《新民晚报》五年新闻报道方式说起.

空间扩展 第9篇

配电网规划是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配电网规划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电网建设投资,提高电网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配电网电力负荷预测方法有空间负荷预测法(spatial load forecasting,S L F )、 弹性系数法、 单耗法、 负荷密度法、 趋势外推法等。其中,除空间负荷预测法外,其他方法只能预测未来负荷的大小,并不能给出位置分布[1]。随着电网规划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益化转变,空间负荷预测法(SLF)成为热点研究课题与主要应用方法[2,3,4,5]。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各个分区内总体控制、土地使用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生态环境规划进行了详细说明,为配电网规划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信息资料。空间负荷预测所需的建筑面积、建筑强度等重要参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已给出,因此更为适合采用空间负荷预测进行配电网规划。

传统的空间负荷预测方法存在局限性,并没有考虑片区内建筑的建成率及人口入住率参数[6],同时对于饱和负荷密度的选取基本采用专家经验法,科学性不高。为此,应用模糊综合评判方法估算片区饱和负荷密度,新增建筑建成率、人口入住率参数,形成扩展空间负荷预测法(ESLF)。制定统一的Excel计算模板,提高负荷预测的精度和速度。

1 扩展空间负荷预测方法

扩展空间负荷预测法分年度负荷预测公式如下:

式中:y为年份;R为容积率;A为建筑用地面积,R和A参数可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查到;JC(y)为第y年的建筑建成率;RZ(y)为第y年的人口入住率;DP为饱和负荷密度;TS(y)为第y年的同时率。

从式(1)可以看出,扩展空间负荷预测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引入了建筑建成率和人口入住率的概念,将整个规划期内的负荷预测看成时间序列,从总体上把握片区内负荷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1.1 入住率和建成率参数的计算

建成率JC(y)和入住率RZ(y)2个参数的变化规律遵循Logistic模型,即S曲线:

该模型的曲线见图1,图中取c=1、a=9、b=-0.1。由图1可知,曲线可分为3个部分,先是缓慢增加,然后快速增加,后又逐渐趋于稳定,水平渐进线为:

该曲线反映了地块负荷发生、发展和成熟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可以模拟入住率和建成率的增长趋势。

Logistic预测模型为:

为了应用上的方便,避免复杂函数计算引起计算误差和物理概念的不清晰,同时与实际情况更紧密结合,将Logistic曲线进行分段线性化,得到三段线模型、五段线模型和非标准化多段线模型3类模型。

1.1.1 Logistic曲线的三段线模型

将Logistic曲线分为3段,分别表示参数变化的静止期、增长期和饱和期,见图2。这种模型可以近似反映较小面积且规划功能单一的片区建成率和入住率的变化情况。

例如,对于一个规划为居住功能的片区,规划后一般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入住,则在起初2年内该片区建成率和入住率均为常数(如果该片区不存在老旧建筑及居民用电,则为零),此时为静止期。2年后,小区逐渐建成,此时建成率不为零,但居民一般在小区建成一年以后才陆续入住,因此存在建成率不为零但入住率为零的时期,这段时间负荷较低。此后随着建成率达到饱和,入住率会逐渐达到饱和,但一般滞后于建成率。此时可以用曲线增长期反映建成率和入住率的增长。

当建成率和入住率均达到饱和时,可以用曲线的饱和期进行反映。

1.1.2 Logistic曲线的五段线模型

将Logistic曲线分为5段,分别表示参数变化的静止期、缓慢增长期、快速增长期、进入饱和前期的缓慢增长期和饱和稳定期,见图3。

这种模型是三段线模型的进一步细化,更为精确地模拟了Logistic曲线。曲线可以近似反映较大面积且规划功能多样的片区建成率和入住率的变化情况。

例如,一个片区功能定位包括居住、商业、工业功能,则三者综合后的总体建成率和入住率较为复杂。以建成率而言,在工业区域建成之后多年才有居住区和商业区的完善,三者均集中开建的时刻增长率肯定最大,其他时刻比较小,因此其变化规律在与Logistic曲线接近。

1.1.3 Logistic曲线的非标准化多段线模型

将Logistic曲线分为任意多段,分别表示参数变化的静止期、缓慢增长期、快速增长期、进入饱和前期增长期和饱和稳定期等各个阶段,见图4。这种模型可以反映面积较大、规划功能多样、开工建设分为多期工程的情况。

例如,一个片区功能定位包括居住、商业、工业功能,分为两期建设,一期为2000~2005年,二期为2005~2010年。设一期工程完工后而二期工程未接着开工建设,则会出现一个建成率不变的静止期,这是Logistic典型曲线以及三段线模型和五段线模型无法反映的。

1.2 饱和负荷密度预测

饱和负荷密度是ESLF的关键参数,其关系着预测区域的饱和负荷水平。同时,该参数的选取也较为困难,一般通过专家经验进行选取,这种方法缺乏科学性且没有量化结果。为此,引入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负荷密度指标选取框架,可使预测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

以纯居住类用地为例说明此种方法的实际应用步骤[5]。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片区的空间负荷密度指标分为高、较高、中、低4个等级,形成评语集V=(V1,V2,V3,V4)。其中,高等级代表80MW/km2以上的负荷密度,其他3个等级的数值范围依次为70~80、60~70、60以下。设影响居住用地负荷密度的因素包括2级因素,分解到第二级因素后,包括c11:最高气温;c21:高层建筑比例;c22:多层建筑比例;c23:别墅建筑比例;c24:动迁建筑比例;c31:收入水平;c32:消费习惯。具体实施步骤如下所示。

第一步,确定各个二级因素的隶属函数。先根据单项因素对评判结果的影响来确定隶属函数的类型(偏小型、偏大型或中间型),再根据调查研究分析结果确定函数上的一个或多个关键点,进而得出相应的实用隶属度函数。

以最高气温c11为例介绍隶属度函数的选取及隶属矩阵的形成。最高气温对评语集“高”项的隶属度函数,指标值越大隶属度值越大,可选用升半正态分布:

同理,可以得到最高气温对其他评语集的隶属度函数。确定各元素对评语集各项的隶属度函数后可形成隶属度函数矩阵Uf=ufij(其中i=1,2,3,4; j=1,2,3,4,5,6,7)。

第二步,确定各因素权重。首先确定二级因素权重集。建筑特征因素包含4个二级因素,以其各自百分比作为加权权重。宿主收入因素包含2个二级因素,即收入水平c31,消费习惯c32,通过专家打分确定权重并构造判断矩阵为A2,得权重向量为w11。

然后确定各一级因素的权重。若最高气温差异较大,则各一级因素在综合评判中的权重也不相同。最高气温在35℃以上时,收入因素起主导作用,最高气温在35℃以下时,温度因素起主导作用,专家打分后确定权重向量为w1。

第三步,考虑二级因素影响。首先得到i级各二级因素对评语集各项的隶属度向量。然后以综合评判结果V为目标,考虑一级因素后得到该小区对评语集各元素的隶属度,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确定该小区的饱和负荷密度指标值。

2 片区配电网规划应用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片区配电网规划提供了基础数据的支撑,基于ESLF的片区配电网规划以负荷精准预测为核心,结合城市控制性详规提供的片区路网规划和变电站站址规划等信息,做出精准的中压配电网规划。配电网规划主要流程见图5。

2.1 变电容量需求预测

容载比在负荷发展的不同时期,可以取值不同。在负荷发展初期,容载比的取值可较高;负荷发展进入饱和期,在满足用电需求和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容载比取值可较低。利用ESLF方法获得各年片区负荷值P(y),记Rs(y)为容载比,则主变压器容量之和∑Si为:

2.2 中压配电网规划

根据规划终止年的饱和负荷预测确定地块最终所需环网柜个数,数量一次性选定。其中双环网接线方式1组环网柜由2个单独环网柜组成,根据N-1原则可以输送30MW负荷。其中,双环网接线方式是城区片区配电网规划实践中主流的接线方式,其具有网架结构完善、运行灵活、扩展方便、可靠性高的特点[8,9]。单环网接线方式1组环网柜由1个单独环网柜组成,根据N-1原则可以输送5MW容量。

根据主变压器需求容量确定变电站投运年份,并确定各变电站站址,依据投运年份将规划期划分为各个子规划期。对于每个子规划期,根据片区内各地块的负荷需求和片区内道路管网、电缆管沟分布,确定中压走线。

3 结语

1)在传统空间负荷预测法的基础上,引入入住率和建成率2个参数。将Logistic曲线分段线性化,更为实际地反映入住率和建成率的变化,改进了空间负荷预测的概念和实施步骤。

2)将模糊综合评判技术引入空间饱和负荷密度的预测,提高了负荷密度预测的准确度。

3)在变电容量预测的过程中,将容载比作为时间变量考虑,使得变电容量预测更为合理和准确。

4)将片区配电网规划与市政控规紧密结合,节省了片区配电网规划基础数据的收集时间,电网规划与道路管网规划、片区功能划分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张勇,王泗宝,李登武,等.城市电网规划的负荷预测方法研究[J].供用电,2007,24(4):15-17.ZHANG Yong,WANG Sibao,LI Dengwu,et al.Research on load forecasting method for urban power network planning[J].Distribution&Utilization,2007,24(4):15-17.

[2]刘先虎.负荷密度法在城市远景负荷预测中的应用[J].供用电,2007,24(6):13-15,22.LIU Xianhu.Application of load density method in the prediction of urban future load[J].Distribution&Utilization,2007,24(6):13-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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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扩展 第10篇

根据注入压力的不同, 碳酸盐岩储层酸化可以分为基质酸化和酸压两种。低于地层破裂压力注入酸液为基质酸化, 酸液根据渗流阻力选择性地流经大孔道并溶蚀所经过孔道, 形成蚯蚓状的孔洞 (被称为“蚓孔”) , 以穿越污染带、沟通远处地层。高于地层破裂压力下注入酸液为酸压, 酸压中, 酸液在缝内外压差下滤失到地层中, 滤失酸液选择性的流经并溶蚀大孔道, 也形成蚓孔。蚓孔扩展规律对基质酸化增产效果和酸压中液体滤失影响显著, 很多学者对酸蚀蚓孔扩展规律进行了室内[1—7]和数值模拟研究。Gdanski[8]、Huang等[9]和Hung等[10]利用毛细管模型模拟了蚓孔扩展;但是这种模型由于事先假设蚓孔已经存在而忽略了对蚓孔形成过程的模拟, 毛细管模型由于结构上简单, 使其忽略了孔隙尺度上的反应和酸液传递, 毛细管模型没能够成功的对蚓孔的生成、溶蚀形态和非均质性对蚓孔扩展的影响作出较好的模拟。为了描述酸岩反应引起的溶解, Hoefner等[11]和Fredd等[12]建立了一种网络模型, 这种模型以相互交织且连通的网状结构来模拟多孔介质, 管中的酸液流动由Hagen-Poiseuille关系来描述, 发生在管壁上的酸岩反应和溶解由管径的增大来表示。这种模型可以模拟酸蚀形态和量化溶蚀的一些特征, 如最优注酸速度等。Kang等[13]建立了基于格子Boltzmann的蚓孔模型, 该模型模拟尺寸非常小, 使用受限。Golfier等[14]和Liu等[15]结合了达西尺寸和孔隙尺寸两种模型的优势, 建立了双尺度连续模型。这种模型的优点是, 计算所需的内存小, 既可以在达西尺寸模型上求解运动方程和连续方程, 又可以在孔隙尺寸模型上求解孔隙结构与物性的关系。Panga等[16,17]进一步发展了这种模型 (下称“Panga模型”) , 并研究了非均质性和反应动力学参数对蚓孔扩展的影响。Kalia等[18,19]把Panga模型扩展到极坐标条件下, 研究了径向上的对流扩散和非均质性对蚓孔扩展的影响。

双尺度模型是目前模拟蚓孔扩展使用较多、且模拟效果较好的一种模型, 但该模型使用的孔隙空间分布是人工生成的随机分布, 该分布与实际岩心中的孔隙分布差异较显著。孔隙空间分布对蚓孔扩展规律影响较大, 因为孔隙分布决定渗流阻力分布, 从而决定酸液流向和蚓孔扩展方向。针对此问题, 通过CT扫描获得岩心的实际孔隙空间分布, 与双尺度蚓孔模型结合, 模拟岩心真实孔隙空间分布下的蚓孔扩展规律, 并与随机孔隙分布下的蚓孔扩展形态进行对比, 研究发现孔隙随机分布下的蚓孔形态与真实孔隙分布下的蚓孔差异较大, 本文还模拟了普光气田岩心酸化中的蚓孔扩展最优注入速度和蚓孔突破孔隙体积倍数。

1 酸蚀蚓孔扩展数学模型

蚓孔扩展过程为酸液在碳酸盐岩孔隙介质中流动、酸岩反应和孔隙随岩石溶解而扩大的过程, 要模拟该过程, 需要计算压力场、速度场、酸浓度分布和孔隙度变化。采用双尺度蚓孔扩展模型[16,17], 数学模型包括运动方程、质量守恒方程、酸液浓度分布方程、酸岩反应方程和孔隙度变化方程, 如以下式 (1) ~式 (5) 所示, 模型示意图如图1所示。

式中, μ为流体黏度, (Pa·s) ;k为渗透率 (m2) ;u为速度张量;p为压力 (Pa) ;为孔隙度;α表示单位摩尔酸液溶蚀的岩石质量 (kg/kmol) ;ρs为岩石密度 (kg/m3) ;ks为反应速度常数 (m/s) ;Dm为扩散系数 (m2/s) ;Cf为孔隙中酸浓度 (kmol/m3) ;Cs为岩石表面浓度 (kmol/m3) ;kc为传质系数 (m/s) ;av为比表面 (1/m) 。

初始条件是

初始为实际岩心中的孔隙分布, 用CT扫描获取, 如图3~图7所示。

边界条件为:

式中, C0为注入酸液浓度;q0为排量;poutlet为出口压力。

为了能够求解模型, 需要渗透率、传质系数和比表面的数值, 这些特性值取决于孔隙结构, 在此采用半经验模型表示这些值与孔隙度的关系, 如以下方程所示。

式中, K0、0、r0和a0分别表示平均渗透率、孔隙度、孔隙半径和比表面的初始参照值;k、、rp和av分别表示渗透率、孔隙度、孔隙半径及比表面值;β表示渗透率和孔隙度关系的一个常量, 无量纲;Sh是Sherwood数;Sh∞是渐近Sherwood数;珝U是速度大小;Rep=2rp珝U/ν是孔隙尺度雷诺数;Sc=ν/Dm是Schmidt数;ν是运动黏度;λx, λT, αos和m是取决于孔隙结构和联通情况的常数, 对于球型填充模型, Sh∞=2, m=1, λx≈0.5, λT≈0.1。

2 岩心孔隙空间分布

CT扫描是一种非破坏性的图片处理技术, 可以使用X射线和计算机数学运算法则, 使计算机可以再现物体的三维图片。当岩心扫描时, X射线源发出的准直射光束会穿透岩心, 而射出的光束会被一系列探测器捕获。X射线源和探测器会绕着岩心移动, 从而可以覆盖360度的范围。工业CT扫描使用的是能量很高的X射线源, 图2表示CT扫描的基本工作原理。采用CT扫描技术可获得岩心的孔隙空间分布, 该孔隙分布用于数值模拟, 可真实再现蚓孔扩展过程。岩心CT扫描常用于孔隙介质中的流动研究[20—24]。1995年Bazin等[23]人报道酸注入碳酸盐岩岩心中产生的蚓孔可以用CT扫描出。2007年, Tardy等[20]人使用CT扫描工具研究自转向酸的基质酸化, 得到的二维CT图片可以证明转向有效性。CT扫描技术对酸化实验中岩性非均质性的研究和酸化中蚓孔扩展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对普光气田9块岩心进行了CT扫描, 获得的岩心孔隙空间分布如图3~图7所示。实际岩心的孔隙空间分布表明, 实际孔隙分布既随机有一定空间关联性, 随机指各个岩心孔隙分布千差万别, 且无固定规律;空间关联性是指一些岩心孔隙分布呈现出一些条带状, 岩心中存在一些高渗流通道, 这些对蚓孔扩展规律都有影响, 用这些岩心的真实孔隙分布进行数值模拟, 有利于揭示孔隙空间分布对蚓孔扩展的影响规律。

3 真实孔隙分布下的酸蚀蚓孔扩展规律

基于CT扫描得到的孔隙度空间分布和蚓孔扩展模型, 模拟了普光气田岩心酸蚀蚓孔扩展规律, 模拟中使用的参数的值如表1所示。

蚓孔的形成与扩展受氢离子扩散速度与对流速度的比值控制, 扩散速度与对流速度在同一数量级上时形成主蚓孔, 扩散速度远远大于对流速度时, 酸液主要在端面消耗, 即形成面溶蚀;当对流速度远远大于扩散速度时, 酸液来不及消耗就流入远端, 形成均匀溶蚀。对于一油田, 温度固定, 所选酸液确定, 影响对流和扩散速度的主要因素为注入速度。通过改变注入速度, 得到不同的溶蚀模式, 如图8所示。从左上到右下, 注入速度增加, 模拟得到实验中类似的溶蚀模式:面溶蚀、锥形孔、主蚓孔、分支蚓孔和均匀溶蚀。注入速度低时, 扩散速度远远大于对流速度, 形状面溶蚀;当速度逐渐增加, 扩散速度与对流速度在同一个数量级上, 形成主蚓孔;注入速度很高时, 对流速度远远大于扩散速度, 形成均匀溶蚀。

图8是17号岩心真实孔隙分布下的蚓孔形态, 图9是随机孔隙分布下的蚓孔形态, 两种孔隙分布下的蚓孔形态差异较大。随机孔隙分布下, 蚓孔较细, 非常不规则, 蚓孔形状较复杂, 有多根蚓孔同时扩展;因为没有主渗流通道, 在改变注入排量时, 蚓孔可能改变扩展方向。在真实孔隙分布下, 蚓孔更粗、更规则, 一根蚓孔扩展, 在不同排量下, 虽然蚓孔具体形状有所差异, 但蚓孔沿相同路径扩展。真实孔隙分布表明, 岩心中存在高渗流通道 (图10) , 蚓孔沿该高渗流通道扩展。真实孔隙分布下蚓孔突破岩心需要的酸液孔隙体积倍数 (突破孔隙体积倍数) 比随机孔隙分布下的体积倍数低, 说明有高渗流通道存在时, 蚓孔扩展效率更高。

蚓孔扩展过程是酸液流动、酸岩反应、孔隙变大的过程, 酸液沿最小渗流阻力地方流动, 孔隙空间分布决定渗流阻力分布, 因此孔隙空间分布影响蚓孔扩展。图10左图显示了17号岩心初始空间分布, 右图显示了蚓孔形状。端面靠上部位初始孔隙较高, 蚓孔发育于端面上部, 岩心从左到右有一个明显的高孔隙分布条带, 蚓孔沿这个条带扩展, 最后在出口端底部突破岩心。

图11显示17号岩心不同注入速度下蚓孔突破岩心需要的酸液突破孔隙体积倍数, 注入速度较低时, 突破孔隙体积倍数随注入速度增加急剧下降;注入速度较高时, 突破孔隙体积倍数随注入速度增加而增加;注入速度存在一最优值, 该值称为最优注入速度, 该值下突破孔隙体积倍数最小。注入速度低时, 溶蚀形态为面部溶蚀或锥形孔, 突破岩心需要溶掉岩心的大部分岩石, 需要的酸液较多;最优注入速度附近, 得到一条主蚓孔, 酸液突破岩心只需溶掉很小一部分岩石, 需要的酸液最少。注入速度较高时, 形成分支蚓孔或均匀溶蚀, 突破孔隙体积倍数较高。由该图可以看出, 该岩心对应的最优注速为0.72 cm/min左右。

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其他8块岩心进行了模拟, 得到类似规律, 统计结果如表2和图12所示。表2显示, 各岩心最优注入速度各异, 在 (0.24~1.2) cm/s变化, 突破孔隙体积倍数1~7, 这是由于各岩心孔隙度大小和孔隙空间分布规律差异造成。总体上讲, 孔隙度高, 突破孔隙体积倍数小, 因为孔隙度高, 酸液溶解较少岩石形成蚓孔。对于孔隙度较高的几根岩心, 突破孔隙体积倍数差异也较大, 这是由于孔隙空间分布差异所致, 当大孔道排列有利于形成相互连接的通道时, 有利于蚓孔扩展, 溶蚀较少岩石蚓孔便突破岩心。

4 结论

本文通过使用CT扫描技术得到了普光气田岩心孔隙空间分布, 采用双尺度蚓孔扩展模型模拟了岩心真实孔隙空间分布下的蚓孔扩展规律, 并将其规律与人工生成的随机孔隙分布下的蚓孔扩展规律进行了对比, 基于广泛的数值模拟研究, 得到以下结论:

(1) 普光气田岩心孔隙分布既随机有一定空间关联性, 随机指各个岩心孔隙分布千差万别, 且无固定规律, 空间关联性是指一些岩心大孔道分布呈一定方向性, 岩心中存在一些高渗流通道;

(2) 人工生成的随机孔隙分布下, 蚓孔较细, 蚓孔更不规则, 蚓孔形状较复杂, 不同注入速度下, 蚓孔可能沿不同路径扩展;在岩心真实孔隙分布下, 因为存在高渗流通道, 蚓孔更粗、更规则, 在不同排量下, 虽然蚓孔具体形状有所差异, 但蚓孔都沿高渗流通道扩展;

(3) 在随机孔隙分布和真实孔隙分布下, 模拟得到实验中的溶蚀模式:面溶蚀、锥形孔、主蚓孔、分支蚓孔和均匀溶蚀;

(4) 所模拟岩心对应的最优注入速度在0.24~1.2cm/min, 突破孔隙体积倍数1~7。

摘要:碳酸盐岩储层酸化、酸压改造中会形成酸蚀蚓孔, 蚓孔扩展规律决定储层改造效果, 孔隙空间分布对蚓孔扩展影响较大, 很多学者进行了酸蚀蚓孔扩展数值模拟研究, 都使用人工生成的随机孔隙度空间分布;其分布与真实的孔隙分布有较大差异, 特别是有孔洞存在时。基于普光气田岩心真实孔隙空间分布, 用数值模拟方法进行了酸蚀蚓孔扩展规律研究。首先通过岩心CT扫描获取岩心孔隙空间分布, 用于蚓孔扩展数值模拟;然后建立双尺度蚓孔扩展数学、数值模型, 基于该模型和岩心的实际孔隙空间分布进行了蚓孔扩展数值模拟, 分析对比了真实孔隙分布下和人工合成孔隙度分布下的酸蚀蚓孔扩展规律。还研究了普光气田岩心注入速度与蚓孔突破孔隙体积倍数间的关系, 优化了注入速度及对应的孔隙体积倍数, 分析了孔隙度和孔隙空间分布与蚓孔形态和突破孔隙体积倍数间的关系, 该研究为普光气田酸化或酸压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

空间扩展 第11篇

学生的思想教育离不开学生的生活实践和生活素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素材空间,除了以往的以书本为主,以课堂为阵地以外,还包括网络、生活、自我等教育素材空间。在素质教育中要利用这些素质空间,引导学生自觉将这些所获得的道德属性放置到生活实践中,传递出被植入的正能量。

关键词

教育素材 空间扩展 思想政治教育 立足点

政治教育愈来愈强烈地呼唤与世界格局、生活实际的联系,也愈来愈注重其实用性的挖掘和学生个体德行的建构。政治教育要想实现这多种教育功能,便要从教育素材空间的扩展着眼。狭义的教育素材是教科书,而广义的教育素材则指向世界、生活、自我,这三种素材,由大到小,各自呈现魅力,让政治知识的展现具有全面性,丰富性、生活性。

一、以网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素材空间

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具有一定的数字化过程,人们运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进行一次由文字、图像、语音到数字编码的转变。这种转变使得资源的容量加大、传输速度加快、抗干扰性加强,不仅如此,其保密性、处理及操作性也进一步得到改善,可以说,对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库的构建,数字化的课程资源是最基本的单元。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还具有动态化的特点,它符合政治学科知识不断增长及更新的进程,时时关照时代脉搏,关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全球性动向,为配合政治学科课程知识的更新而有所变化,进而更好地为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服务。此外,课程网络资源也具有个性化的特点,而教育的主体是个体的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是课程资源的使用者,每一个学生又都具有独特的个性,所以,课程资源的应用也要考虑到学生的独特性,以便满足学生的个体学习的需要。课程资源还具有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即网络化,这一特征决定以网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素材的内容的拓展性。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课程网络资源的开发应用,传统资源在空间及时间上的限制被打破,各种知识资源、教育素材可在不同时空进行共享交流,且方便、快捷。网络课程资源的使用者完全可以足不出户,与世界进行知识的交流、互通,进而达到知识的全球化认识。学习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提高。基于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的诸多优越性,教师可引导学生进行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库建设,为教学及学生学习提供有效服务。这种网络资源库绝不是素材的简单堆积,而是依照一定的技术标准所进行的一次课程资源的有机整合。

构建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库,必须要首先确定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库的分类。从地域上来看,资源库可分为思想政治课程国家网络资源库、思想政治课程地方网络资源库、思想政治课程学校网络资源库。地域不同,资源库的内容和功能皆有差别,思想政治课程国家网络资源库负责对所有下级资源库的资源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各个资源库的业务等进行有效指导,例如编排网络资源目录、收集网络资源信息、对资源信息进行筛选,并进行整理、储存、发布。关于思想政治课程地方网络资源库来说,它是地方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为基础,以地方的经济、文化,以及学生的需求为依据,形成的既符合国家课程标准,又凸显地方特色的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库。可以说,地方网络资源库除了提供课程资源服务给各地的思想政治课教学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负责对地方各学校的资源库开发做指导,并对各学校间关系进行协调,为各学校间资源的互补、共享,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奠定基础。而对于思想政治课程学校网络资源库来说,它是以贯彻国家课程标准为基础的,并依据地方课程方案,根据一套符合自己的教育理念汇集政治教师、专业研究人员等力量而开发的资源库。

总之,经过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库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素材空间由教科书扩展到网络,知识突破了传统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学生可从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库中搜索到自己需要的资源,如媒体素材,包括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动画、文献资料等。思想政治课程网络资源库的构建呈现着重要的意义价值,它为思想政治新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为提升学生思想品质、法律品质、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奠定基础,为激发学生的兴趣、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创造条件。资源库的构建又凭借声音、视频、动画、图像对知识的呈现效果,调动学生的感官,丰富课堂内容,开拓学生视野。

二、以生活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素材空间

思想政治学科承担着道德教育的责任,所以其教育素材空间向生活之处的拓深是理所当然的,源于实践的需要,著名教育家杜威所提出的“教育即生活”越来越被人所接受,且被当成是现代教育理念的精髓所在。那么什么是生活化教学呢?在这里,教师是将现实生活作为思想政治教学活动的大背景,以学生熟悉的或者具体实用的感兴趣的生活化情境激发学生参与的强烈愿望,并将所获得的知识转化为学生主体的内在需求,让他们在学习中生活,在生活中吸吮学习的养料,进而将可在生活中遇见的知识深刻化。当然,教师要以学生的认知规律为教学的依据,将学生的生活经验重视起来,并对其进行转化,使其与政治知识密切结合,促进学生理论知识向生活实践的转化。

思想政治课本身具有生活及学科双重属性,使得思想政治教学能够以生活作为水之源,木之本。但是这种生活属性并不是偶然被赋予的,它具有一种必然性,这源于思想政治学科的天然特点。思想政治是实践性极强的社会学科,它是要从学生原本具备的生活经验,生活背景出发,实现教学与生活实际问题的一次密切联系,从而使学生运用思想政治中所涉及的政治、哲学、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理论及逻辑思维方式去理解社会现实,进行社会实践,解决生活问题。在生活与教学的长久连接之下,学生必然会获得一个讯息,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关于思想政治学科,它生活化的明显程度强于其他学科,其教学素材也大部分从生活中获得,因此,在谈到思想政治教育素材空间的拓展,我们不得不想到生活。当然,生活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哲学生活,这些构建了社会现实的大环境,人们在大环境背景下进行社会实践,但总的来说,这是生活大空间,一些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就是从这些生活空间中概括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价值,解释事物本质,因此,与其他学科相比更具生活化的特点。但是,思想政治知识具有极强的理论味道,这很容易使思想政治教学陷入教条化、枯燥化、说教化的境地,因此,教师必须将思想政治教学放置在社会生活的大背景下,并引导学生突破教材的限制、走出校园课堂,走进社会生活,在社会生活广阔的天地之中汲取道德知识,进行道德实践体验。

具体应该怎么做呢?首先要实现教学目标的生活化,从传统教育以认知为目标的理念中脱离出来,让思想政治教学目标以服务于生活为标准,大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及实践能力。当然,理论知识作为基础知识,其基础地位是牢固不移的,所以在生活化教学展开的同时,还要立足于对基础知识的学习,将基础知识融入到社会生活大环境中,并且使这种融入更加贴近学生实际生活,以一种教学方法和案例的方式阐述理论知识。教师还要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生活化教学最重要的一个目标。在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通过对学生比较、调查、观察的指导,使学生发现社会生活之中的问题,将知识与生活做高度的融通,提高学生政治、文化、经济生活的参与能力,不断培养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里,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围绕热点政治、经济、文化问题进行讨论、演讲,还可模拟法庭,创造社会生活问题情境,为学生基础知识与社会问题的连接提供一个平台。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标永远离不开对学生高尚道德情感的培养和完善。这就要求教师在思想政治生活化教学过程中设计各种活动,组织各种社会实践,以此丰富学生精神世界,提升学生内在修养,激发公民责任意识,使其能够以道德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追求更加崇高的道德情操建设。

其次是思想政治教学内容的生活化,这里涉及到生活素材的选择,需要教师具有极强的联系和挖掘能力,对社会、学校、家庭等生活空间存在的适宜思想政治教学应用的生活素材进行筛选和利用。在内容的选择上要以学生的真实生活内容为取向。另外,还要与多学科进行联系,看到思想政治学科与其他学科在生活化教学素材之上的相关之处。在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时候,教师便可将化学和物理知识融入到思想政治教学当中,既使教学呈现生活化的摸样,又很容易地借助物质之间发生的反应现象,对人类造成的影响来说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如用滤纸过滤或蒸馏的方式处理污水等等。当然,在教学内容生活化的选择中,教师要有所扬弃,对阻碍学生身心发展、正确价值观形成的素材要删除掉,尽量选择有针对性的、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规范的生活实例,灌输给学生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感兴趣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教师要善于将生活中学生感兴趣的素材收集、加工,贴近学生、吸引学生。

最后是思想政治教学过程中的生活化。在传统的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常常把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的接受程度看得很重,课程常常陷入枯燥乏味的境地,知识也空洞,缺少实践,而变得难以下咽。就连理论知识都是囫囵吞枣,更不要说是理论联系实践。基于此,有些教师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生活化,开展合作教学、体验教学、探究教学的策略,引导学生将眼光转向社会生活,以社会生活的真实事例作为理论知识学习的出发点。

三、以学生自我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素材空间

学习不是一个赋予和被赋予的过程,而是凭借个人视域主动去汲取知识的过程。这种“主动”是自我意识推动的,关于“自我”认识的萌芽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时代,但真正开始思考“自我”的是法国的哲学家笛卡尔,他充分肯定了人类自我强烈的主体意识。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观的视角来看,人的德行的生成与完善也是人自主建构的过程,这离不开长期形成的个体视域。个体视域是个体的阅历、长期形成的经验、价值观,这些东西体现着主体的自我,又表现出客体自我的特性,是主体对客体信息转化和内化获得的思维和经验感觉。在这里物质与观念相互作用,主体与客体双向运动,才成就认识建构的。可以说,个体的主体性道德品质是个体自主生成及完善的,而不是任何一种外部力量促成或赋予的。

以社会存在作为前提,人具有双重性,一是自然性,受自然法则支配;二是理性,可以自主的建构自我。自然界完成的是人的自然性,是一种人类的本能,如需要和兴趣,而另一半则是人的能动性,具体就是人自主建构的意识、能力。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道德品质的生成与发展是最为基础的目标,但传统的灌输教学是不能有效地实现这种目标,最有效的实现方式是受教育者源于自身精神上的主动性,以个人视域作为基础,自主选择、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这三种是衡量学生主体生存和发展前景的依据。当然,另外一方面,培养学生主体性的最终归宿从传统的教育、被动接受、他律过渡到自我教育、主动选择、主动接受,以及自律,这些活动都是在学生主体个体性视域下发生的,具有学生个体的特点,也具有学生认知的自我标识。这并不是说学生自我可以无限的膨胀,一切自主的活动都要依据社会价值规范、思想道德原则、自我的生活经验、自我的情感体验、思想政治学科的知识结构进行鉴别和选择的。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约束包含在自主活动之中,但更强调个人视域的觉悟程度,更要求以日常生活世界出发,更决定自我德行建构的程度,更需要在教育者准确的引导下进行。

在传统的教育中,学生愈来愈多的是隐藏自我,在一种共性的思考中生存,但这样一来,越来越多的学生也失去自己的个性。可以说,自我是一种思想政治教育的素材空间,在教育者的引导下,自主地向这一空间深入,必然会获得许多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方法论,如自我的教育、德行的建构等等。

有效思想政治教育素材的应用可化腐朽为神奇,让知识更有魅力。其中网络、生活实践、自我就是三种关注世界、关注社会生活实践、关注自我的教育素材,对这三种素材空间的把握,可帮助学生站在世界的角度、站在生活应用的角度,站在自我个性发挥的角度来看政治学科,有利于学生以全面发展的眼光学习政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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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赟(1979-),男,云南建水人,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硕士。]

空间扩展 第12篇

关键词:公诉案件,和解范围,适用罪名,案例实证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关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规定, 在法律的层面上一直是立法空白 (直到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 , 尤其是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 一方面是司法实践率先“试水”, 然后, 地方性规范文件纷纷出台, ①而后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因为各地方出台的具体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不一致, 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这一问题只是概括规定, 致使刑事和解工作成为司法适用的难点。而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界定是进行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 故此, 分析、研究和讨论这一课题, 对于建立和实施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范围的立法现状

2012年新刑诉法出台之前, 我国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尽管没有单独的章节进行规范, 但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 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但应当记入笔录, 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确立了刑事和解与量刑的关系。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 应当加强对与犯罪有关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 将矛盾化解情况和达成协议及履行情况作为考虑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作从宽处理或者决定不起诉的, 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机关也要做好对被害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防止产生新的涉法上访”。该条规定将刑事政策与刑事检察工作结合起来, 做出不起诉决定与安抚被害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和取得其谅解等刑事和解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第3条第9款和第10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以定量的方式确立了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与从轻处罚的量刑关系。

纵观上述司法解释的颁行, 尽管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涉及刑事和解案件范围时比较谨慎, 刑事和解仅限于自诉案件、罪轻简单的公诉案件。由于刑事和解强调公共利益保护的原则, 因此, 我国各地处理的刑事和解案件大概有五类:轻伤害、交通事故、未成年犯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单独) 罚金类的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②

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 以基本法律确定了包括刑事和解范围在内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法第277条规定:“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以列举和排除的方式确定了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具有下列特点:第一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第四章适用刑事和解范围案件的具体罪名有: (1)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情节较轻的情形, 下列省略“刑法”) ,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3条) , (3) 故意伤害罪 (第234条) , (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 , (5) 过失重伤罪 (第235条) , (6) 强奸罪 (第236条第1款) , (7)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237条第1款) , (8) 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 (9)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第1、第2款) , (10) 诬告陷害罪 (第243条第1款) , (11) 强迫劳动罪 (第244条) , (12)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244条之一) , (13) 非法搜查罪 (第245条第1款) , (14)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5条第1款) , (15) 侮辱罪 (第246条) , (16) 诽谤罪 (第246条) , (1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49条) , (1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0条) , (19)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2条) , (20)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3条第1款) , (21)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 , (2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 , (2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7条) , (24) 重婚罪 (第258条) , (25) 破坏军婚罪 (第259条第1款) , (26) 虐待罪 (第260条) , (27) 遗弃罪 (第261条) , (28) 拐骗儿童罪 (第262条) , (29)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262条之一) , (30)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62条之二) 。

第五章适用刑事和解范围案件的具体罪名有: (1) 抢劫罪 (第263条) , (2) 盗窃罪 (第264条) , (3) 诈骗罪 (第266条) , (4) 抢夺罪 (第267条第1款) , (5) 聚众哄抢罪 (第268条) , (6) 侵占罪 (第270条) , (7) 职务侵占罪 (第271条第1款) , (8) 挪用资金罪 (第272条第1款) , (9) 敲诈勒索罪 (第274条) , (10)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5条) , (11)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276条) , (1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276条之一) 。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具体罪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失火罪 (第115条第2款) , (2) 过失决水罪 (第115条第2款) , (3) 过失爆炸罪 (第115条第2款) , (4)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115条第2款) , (5)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 , (6)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119条第2款) , (7)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第119条第2款) , (8)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 , (9)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 , (10)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4条第2款) , (11)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1条) , (12)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2条) , (13) 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 , (14) 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 , (15)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 , (16)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第2款) , (1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 , (18)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之一) , (19)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6条) , (2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 , (21)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 (22)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 , (2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324条第3款) , (2) 医疗事故罪 (第335条) , (3) 污染环境罪 (第338条) 。

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共计有68个罪名, 但这些罪名在适用时, 还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形。也就是说, 我国立法确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 采取的是性质 (民间纠纷) +侵害客体类别 (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故意犯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列举方式, 或者过失犯罪+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了渎职罪以外的犯罪的列举加排除方式。上述两类适用刑事和解时,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排除在外。因此, 我们可以预料,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罪名应该适用刑事和解范围一定存在争议。属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68个罪名, 只是占整个刑法452罪名的15%左右, 大部分罪名被排除在刑事和解范围之外, 被排除的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类案件、危害国防利益的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的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侵犯客体为单一客体的案件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案”。③不能入围刑事和解立法视线的基本理论是“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也就是刑法首先保护的社会公共客体的具体表现。但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对于刑法保护的犯罪侵害客体本质一直争论不休, 存在“社会危害性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折中说”等多种学说。故此, 以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划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从理论上并不充分, 另外, 在司法实践中, 早已突破2012年新刑诉法确定的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二、司法实践模糊了两种和解案件范围的界限

刑事和解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区别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制度, 立法也将两种制度分列于不同编章, 适用不同程序。④实质上两者有严格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参加主体不尽相同。前者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而后者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参加诉讼。一般来说, 刑事和解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而刑事和解的被告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时也存在例外: (1)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 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3)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 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 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⑤第二、引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一般刑事和解由被告人主动提出, 以表明其确有悔改诚意, 而附带民事诉讼由原告人提起, 代表被害人主动请求赔偿。第三、适用程序不完全相同。刑事和解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的一审、二审甚至执行程序的任何程序进行, 而附带民事诉讼和解一般只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一审或二审进行。第四、主持和解的主体不同。刑事和解一般由侦查人员、公诉人或审判人员参加主持, 而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和解。

两者尽管存在上述诸多区别, 但司法实践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和附带民事诉讼和解是一个混同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致使两者概念模糊不清, 因参加诉讼的主体基本一致, 不管谁提起赔偿之动议, 另一方必须做出自愿同意和解的意思表示, 才能达成和解协议, 故此, 在这方面两者又统一起来;而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达成刑事和解时, 都视为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并且, 两者达成和解后的法律后果和效力一致, 被害人得到赔偿后, 也得到了精神安慰,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自愿赔偿后, 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或人民法院量刑时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正是因为这些相同的因素交叉以及诉讼权的或然选择, 两者的概念混同一起, 统称为刑事和解。

因两种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的统一, 其和解的案件范围也基本一致。只要是被侵害主体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的案件, 一律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为代表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程序的案件, 当然适用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 只是涉及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 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 但这部分案件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少, 故此, 在司法实践中, 将两种和解的案件范围也混同一致了。只有在刑事和解时没有达成协议时, 参加刑事和解的被害人放弃赔偿请求权, 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或单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刑事和解的请求权转化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 这时两种和解制度的区别才泾渭分明, 被害人通过两种和解来实现赔偿的单一目宣告终结, 转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分源合流了。故此, 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以刑事和解通称这两种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也统称为两种和解制度下的案件范围。

三、“超范围”刑事和解的案例实证

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既是一个热门的研究课题, 在司法适用时也是一个模糊的待证区域。即使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后, 也必然出现刑事和解超出法定范围的现象, 因大量的案例已经证明“超范围”这一事实。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刑事和解并不限于轻罪

我们认为, 2012年新刑诉法确立的民间纠纷仅限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尽管具有明确、统一等特点, 并且基本肯定了司法实践刑事和解取得的成果, 但显得保守和小心。我们从一般通说的刑事和解定义分析, 刑事和解是经由办案机关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主持, 加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下同) 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 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提供特定服务和宽恕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 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 综合案件情况, 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 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 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⑥可见, 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当事人双方, 主持参加者除了必须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 一般可以有当事人双方的律师 (或其他代理人) , 刑事和解的基本内容为实际赔偿损失和真诚的赔礼道歉, 刑事和解的后果是被害人得到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的安慰, 加害人得到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裁决。满足上述条件和符合上述程序, 达成的解决民间纠纷刑事和解协议, 就是符合刑法原则的合法有效协议, 因此, 也就不存在限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司法实践中, 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 这些案件也不限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甚至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直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形。

事实上, 国家肩负着保护每个公民不受外来非法侵犯的职责, 当公民因他人犯罪被非法侵害后, 国家应当负有包括侦破案件、惩处犯罪分子和帮助、给予被害人物质赔偿 (补偿) 的义务。因为我国国力等国情的实际情况, 目前尚未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韩国根据《韩国宪法》第30条的规定, 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生命、身体侵害的国民, 可根据法律规定从国家获得救助。2010年5月制订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法》第16条规定:“犯罪被害人没有获得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时有权申请并获得救助金。⑦因此, 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时, 享有更宽泛的处分权, 因这一处分权除了来源于自身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请求赔偿权、精神安慰权外, 另一方面也来源于因国家没能建立补偿制度的前提下, 国家的补偿权让渡给被害人, 被害人以请求赔偿权参加诉讼。故此, 早于2012年新刑诉法立法的司法实践, 已经将被害人的处分权扩展到很宽裕的施展空间, 这方面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

【案例1姜勇、吕岩梅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⑧2005年12月19日23时被告人吕岩梅酒后驾驶车号为鲁B1G786蓝色吉利牌轿车, 在青岛市市北区人和路与桑梓路路口处, 与被害人吕巍驾驶的鲁U58168白色福特牌轿车相撞后二人发生冲突, 吕岩梅声称要找人来收拾吕巍, 随即给被告人姜勇打电话, 让其到事发现场, 姜勇到场后, 在吕岩梅的指认下, 姜勇上前对被害人吕巍进行殴打, 朝吕巍身上连捅数刀致其倒地, 吕岩梅冲上前朝吕巍身上猛踹一脚。案发后, 被告人吕岩梅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姜勇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吕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 吕巍系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勇、吕岩梅的亲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共计赔偿人民币46万元, 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姜勇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吕岩梅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1中被告人姜勇、吕岩梅涉嫌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可能判处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该案在法官的支持下, 经过被告人的亲属 (代理律师) 与被害人的亲属进行刑事和解 (该案被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的亲属获得了物质赔偿的同时, 得到了精神安慰, 出具书面意见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也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这类频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和解解决, 对于双方当事人以及国家的社会利益, 都得到一个圆满的保护, 促进了和谐社会的进程。

学者大都认为, 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 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⑨司法实践证明, 针对最严重犯罪死刑, 实现“少杀慎杀”的最有效路径是适用刑事和解。目前, 对于一些案件性质不很恶劣, 手段一般的杀人案件, 如果双方达成协议, 法院一般都倾向于从轻量刑, 所以法院对于是否达成赔偿协议越来越重视。⑩故此, 可能或一审已经判处死刑案件是否达成赔偿协议, 往往是决定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是适用死缓的决定因素。下面的杨某抢劫案, 一审判决死刑, 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后, 改判为死缓。

【案例2杨某抢劫案】112004年5月17日晚8时许, 杨某同龙某、宋某、周某密谋抢劫。当晚9时, 4人窜至东莞市东城区九龙路旁的桃树林, 对正在该处谈恋爱的苏某、杨某某实施抢劫, 遭到苏某的反抗, 杨某即持水果刀捅刺苏某数刀, 致苏某死亡。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 杨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由杨家赔偿苏家人民币5万元, 苏家向法庭请求改判杨某死缓。该协议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改判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鉴于其认罪态度好, 有悔罪表现;案发后, 其家属主动提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死刑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机制, 正是渐进性废除死刑制度的有益尝试, 也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谨慎做法。12案例2进一步证明, 如果还拘泥于轻罪才适用于刑事和解, 则我国的“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等刑事政策就会落入纸上谈兵。

(二) 刑法第二章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和解实践

刑法第二章涉及的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 世界各国在界定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时十分谨慎, 尤其是故意犯罪一般不纳入和解范围, 我国也不例外, 2012年新刑诉法明确将这一类犯罪摒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之外。但过失犯罪早于立法出现在案例中,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早已实施和解, 证明了司法的前瞻性。并且,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施刑事和解, 下面的张利娟涉嫌的放火罪, 就是一个刑事和解后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成功判例。

【案例3张利娟放火案】13被告人张利娟于2007年9月26日12时许, 得知其母亲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三排个体棉套加工厂因加工棉套收取加工费问题与被害人陈义英发生争执后, 即到上述地点与被害人陈义英理论并趁其不备故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加工厂内的棉套等物点燃后逃走, 造成该加工厂内存放的棉套、棉花125公斤、棉套网25公斤及弹棉花机1台被烧毁, 经价格鉴定, 被烧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80元。被害人陈义英在救火时被烧伤, 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张利娟经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即被抓获归案。另外, 因被告人张利娟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由被告人张利娟赔偿被害人陈义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2100元, 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陈义英当庭表示对被告人张利娟谅解, 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利娟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娟在开庭审理中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 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视为有悔罪表现;被害人陈义英在开庭审理中当庭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系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相对减小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 本院根据被告人张利娟案发后的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依法对被告人张利娟减轻处罚。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利娟犯放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被告人张利娟不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而且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 故对其处以法定最低刑 (三年) 以下, 符合罪与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也是重罪进行刑事和解减轻处罚的一个范例。

(三) 刑法第三章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

刑法第三章涉及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刑事和解的判例。下面的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是在侦查程序的一个典型刑事和解案例。

【案例4邓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142005年4月至2008年8月, 邓某所在的辽宁省某市机械加工厂,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省某市机床有限公司的许可, 在其生产的汽车转向器上擅自使用该公司“海D牌”注册商标, 扣押已经销售数量达810台, 涉案非法经营额达405000元。嫌疑人将其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销售到辽宁省的丹东市、大连市以及山东省的临沂市等地, 部分假冒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被购买方退回给山东省某市机床有限公司, 给该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也致使该公司的销售收入明显下降。侦察机关还在嫌疑人工厂的仓库扣押3200枚未经使用的假冒山东省某市机床有限公司“海D牌”注册商标标识;侦察机关扣押了贴有假冒注册商标尚未销售的产品122台 (货值为61000元) 以及所有财务账册17本、有关票据185张以及计算机主机4台;同时冻结了该加工厂账户现金98000元。

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程序, 嫌疑人的亲属已经与受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 给予受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和以后将来造成的损失一定赔偿和保证, 并得到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嫌疑人亲属同意并实际支付受害单位除了冻结资金以外的300000元的损失赔偿, 并保证今后属于嫌疑人单位出售的假冒产品引起的损失、质量索赔因此引起的费用损失, 都由嫌疑人单位负责, 受害单位也出具“声明”, 请求侦察机关等司法机关不予嫌疑人刑事处罚。据此, 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捕决定书, 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这类案件以刑事和解解决并不多见, 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罚的直接原因是在侦查程序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 被害单位得到因被告人犯罪所造成的经济赔偿, 基本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市场销售利益和企业产品质量信誉。将刑法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排除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之外, 不利于有效解决争议, 消除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消极影响和物质损失。通过刑事和解, 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给予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有的案件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声明) , 恢复了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和弥补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同时, 将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让渡给被害人, 并以被害人的名义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 对被告人处以较宽的刑事处罚, 符合刑法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

另外, 第三章比较常见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 该类案件一般是由经济纠纷引起, 司法实践当事人双方对于入罪定性分歧较大, 但这类案件一旦和解, 一方面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和谐稳定,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消除因被告人诈骗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案例5石保华合同诈骗案】152008年12月份, 被告人石保华利用“杨帅”的身份证应聘到河南省宋贡酒业公司担任业务员。2008年12月的一天, 被告人石保华到息县城关镇千佛庵中路计某所开的“牛兰山二锅头专卖店”内推销“宋贡酒”, 并于2008年12月26日代表河南省宋贡酒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总部和计某签订了总经销合同。2009年2月16日计某按照被告人石保华的要求向户名为“任娟娜”、卡号为:6228480710378444115的个人银行卡内汇入货款29030元。被告人石保华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17日在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郑州市将该款全部取走, 后计某向被告人电话催货, 被告人谎称生产厂家因检修停产一周, 暂无货, 并以宋贡酒业公司名义向计某发了一份虚假通知, 后逃匿。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他人钱财,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石保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有悔罪表现, 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 取了被害人谅解, 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且积极缴纳罚金, 均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事实, 根据被告人石保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可宣告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石保华犯合同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

众所周知,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析出独立而来, 其与作为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最为相近, 该罪侵害的客体主要分类为扰乱市场秩序, 同时也侵害了参与交易的被害人的个人财产权利。而诈骗罪入围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已经没有争议, 因此, 将合同诈骗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归类为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也无可非议司法实践的判例已经证明。

(四) 刑法第六章故意犯罪案件的和解实践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犯罪比较频繁的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寻衅滋事罪, 该罪被称为“小口袋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的争议也比较大, 对该罪通过刑事和解解决, 可以说解决了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案例6朱鲁浩寻衅滋事案】162010年6月1日21时许, 邢百珂 (另处理) 在郑州市中原区桃园网吧与网吧老板孙某发生纠纷, 遂返回郑州市大中原果品物流港, 纠集被告人朱鲁浩及阎高鹏、刘磊、李文涛、薛建峰、刘佳、杨冰超、孟云龙 (均已判刑) 等多人窜至桃园网吧内, 用拳脚及木棍、砖头等工具对孙某、孙某某及上网人员谢某、姬某、张某等人进行殴打, 致上述人员受伤。经鉴定, 被害人孙某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 谢某头部钝器创口累计长度为7.3CM, 二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

审理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朱鲁浩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确有悔罪表现, 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朱鲁浩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妨害司法犯罪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一般认为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17故此, 将该罪归类于妨害司法罪一节。但一些学者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 (法益) 是被害人对自己财产权的追求权, 因国家的司法作用包括追缴赃物, 将其中一部分没收、一部分退还给被害人。18因为该罪侵害客体具有财产的属性, 所以英美法系将该罪归类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大罪, 如美国《模范刑法典》把偷盗罪、盗用罪、诈骗罪和收受赃物罪合并为盗窃罪;而英国在《1968年盗窃罪法》和香港在《盗窃罪条例》规定了赃物罪。19正因为这一原因, 该罪可以比照盗窃罪进行刑事和解,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下面列举的钟锡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就是一例典型的刑事和解案。

【案例7钟锡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010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康建潘到三都镇上茅坪邀谢久光 (在逃) 一起去三都镇农贸市场偷电视机。二人走到三都镇农贸市场失主李泽科的“三都五交化家电”商店前, 由谢久光用自带的工具打开了卷闸门, 二人窜至店内, 盗走挂式液晶电视机两台 (其中, 海信牌TLM37V68电视机一台, 价值4299元;海信牌TLM32V89K电视机一台, 价值3299元) 、电饭煲一个 (价值260元) 。2010年6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康建潘向被告人钟锡会将海信牌TLM32V89K电视机以1500元销赃, 被告人钟锡会明知该电视机是赃物, 仍然予以购买, 并将其邮寄回四川老家。案发后, 被告人钟锡会将所购赃物海信牌TLM32V89K电视机退还给了被害人李泽科, 并赔偿了该电视机显示屏因损害而造成的损失款2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钟锡会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钟锡会认罪态度较好, 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锡会积极退赃, 赔偿损失, 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钟锡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

第六章第六节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侵害的客体为环境保护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矿权资源保护制度等资源性制度, 侵害的对象为土地、矿产、林木等财产, 这些具有财产性的利益被侵害后, 所有权人往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此,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也适宜刑事和解。下面列举的古德旺等人盗伐林木案, 就是通过主动赔偿因盗伐林木给被害人, 实现刑事和解。

【案例8古德旺等人盗伐林木案】21被告人古德旺、宋振贵、宋新军三人经预谋盗伐林木, 后于2009年7月31日、8月2日两次擅自将桐柏县大河镇箭杆冲村古家庄组古德松责任山上的马尾松砍伐109棵, 合立木蓄积6.4003立方米。被告人宋新军于2009年9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实,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古德旺、宋振贵、宋新军各赔偿古德松损失2400元。被告人古德旺、宋振贵各缴纳罚金5000元, 被告人宋新军缴纳罚金8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古德旺、宋振贵、宋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砍伐他人林木, 数量较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新军案发后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属自首, 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三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且缴纳罚金的情节, 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古德旺犯盗伐林木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宋振贵犯盗伐林木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宋新军犯盗伐林木罪, 判处管制一年, 并处罚金8000元。

通过上述案例实证分析已经证明, 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屡次涉及, 而且在立法时也经反复斟酌。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所言:“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是立法过程中十分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 范围过宽, 有可能瓦解社会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体系, 牺牲国家法治权威。范围过窄, 不利于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22案例实证已经证明, 刑事和解应当主要适用于单纯涉及或犯罪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均涉及私人法益的侵犯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 而犯罪主要客体涉及公共法益的侵犯国家和社会权益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刑事和解, 这是由被害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刑事实体处分权所决定的, 但司法机关拥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力。23

四、国外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对我们的启示

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一般没有纳入正式立法程序并以文字表现出来, 而是以习惯法和非正式形式存。我国的刑事和解相当于在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 现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案例诞生于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切纳市 (Kitchener) 。24随后, 美国律师协会于1994年认可了刑事和解, 1995年被害人援助国际组织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在美国最终被合法化。英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纷纷推行刑事和解。到目前为止, 世界上已经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计划, 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在上述国家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广泛, 有的被适用于杀人、抢劫等严重的暴力犯罪, 如美国。25恢复性司法也得到联合国组织的赞赏和推崇, 2004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2003年对总则规范及分则内容做了重大修订) 第76条规定, 初次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程度犯罪的人, 如果他与被害人和解并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 则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26至于“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程度犯罪”, 在该法典的第15条2款、第3款已经界定:刑法典规定的最高刑罚不超过2年剥夺自由的故意行为, 是轻罪。刑法典规定的最高刑罚不超过5年剥夺自由的故意行为, 刑法典规定的最高刑罚不超过2年剥夺自由的过失行为, 是中等严重的犯罪。27可见, 俄罗斯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窄于我国2012年新刑诉法的规定, 但俄罗斯刑事和解后对犯罪的人刑事处罚的宽泛程度很高, 可以说实现了彻底的刑事和解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1993年1月4日法国议会通过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之补充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如认为进行调解可以保证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 可以终止因犯罪造成的扰乱, 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在其就公诉做出决定之前, 并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可以决定调解。”28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从而终止刑事诉讼。一般认为, 法国的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采取“和解普遍化”的运动, 只要在公共秩序未受到严重扰乱的前提下, 鼓励当事人和解。29而后的1999年6月23日, 为了缓解法院积案过多的现状, 恢复了1995年曾被宪法委员会摒弃的“刑事指令”的法案, 并将此法案作为刑事和解的指南。检察官可以向承认自己实行了特定犯罪 (暴利、盗窃、损坏财产等) 的成年人提议采取诸如“替代追诉”的措施。30

英国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一般限于对少年犯罪的案件, 《1994年皇家检控官守则》第65条规定:“被告人已经弥补了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和伤害”, 31在执法官主持下, 犯罪少年的父母、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少年犯就不移交法庭进行审判。

德国的刑事和解从1990年少年刑事法 (1998年进行了修改) 的仅适用于少年犯逐渐扩展到成年人犯罪 (德国刑法典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 对于自诉案件只有和解不成才能准许自诉人提起诉讼, 对于公诉案件中的轻罪, 当被告人做出一定的赔偿 (全部或大部) , 以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失, 则经审理法院和被害人同意, 检察机关可以对轻罪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32

从上述几个国家的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可以总结如下特点, 以供我们启示。第一, 尽管刑事和解不是产生于少年犯罪, 但各国都将少年犯罪案件最先用于刑事和解, 后来才推广到成年人犯罪。第二, 刑事和解案件一般限于轻罪, 但有不断向中等严重程度犯罪、特别严重犯罪甚至死刑犯罪发展。第三, 刑事和解案件类型都限于破坏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以外的轻刑犯罪案件。第四, 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 在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 由检察机关或审理法院做出不起诉、暂时不起诉的决定, 以终结案件的继续审理。

五、对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范围的立法展望

司法活动活跃于立法活动, 这种现象是由司法和立法的本质属性决定。刑事和解制度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 司法案例在先、立法确认在后是一共同规律。在我国, 尽管2012年新刑诉法关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的立法有一个很大的扩展, 但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 必定不能局限于立法框定的案件范围, 并且事实上, 以前的刑事和解司法适用已经突破现今的立法框架。故此, 我们对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进行立法构建, 以展望和预测今后的司法和立法趋势。事实上, 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和被害人学研究的纵深发展, 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改革政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被害人权利更加广泛, 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刑事和内容更加丰富。33对此, 如果我们对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还限于因民间引起的罪轻案件、少年犯罪案件, 则阻碍了日益活跃的刑事和解司法之路。

据此, 我们对于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进行重构, 2012年新刑诉法以下列立法规范予以确立:

第277条 下列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后,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非国家或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 涉嫌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的案件;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278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279条 对于在侦查程序达成和解协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意见书, 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起诉决定。

对于除了上款以外的刑事和解案件, 由人民检察院主持达成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2012年新刑诉法提出上述立法构想, 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将刑事和解案件确定为非国家或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范围, 渎职案件以外的案件, 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的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之外, 基本符合2012年新刑诉法确立刑事和解范围的立法精神。

第二、在和解程序授予公安机关对于主持和解案件有提出不起诉意见书的权利, 而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这一权利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相对应, 符合起诉意见权利的对应性公安机关有提出起诉意见的权利就有提出不起诉意见的权利。

第三、在侦查程序达成和解协议, 公安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的案件仅限于2012年新刑诉法第277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范围。

第四、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将未成年案件和解案件也一并纳入和解程序, 使得和解范围更加完整、全面。

第五、公安机关只是对于自己主持和解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 最终处理由检察机关做出最终决定。

扩展后的适用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罪名大致为172个, 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二章大部, 第三章的第一节、第七节和第八节, 第四章大部分, 第五章, 第六章的第一节 (除了第294条第1款至303条第2款) 、第二节个别罪名、第四节、第五节和第六节, 占整个452个罪名的大约38%, 相对于2012年新刑诉法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增加23%。我们相信, 随着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刑事法治政策建设的不断深入, 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必然逐渐扩大。

六、结束语

刑事和解制度近几年来之所以一直备受重视和热议, 并且适用案件范围不断扩大, 是因为被害人和被告人普遍重视并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更重要的是刑事和解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相互妥协和谅解、修复关系, 体现了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对多元化价值的追求。34我们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并非“花钱买刑”, 被告人侵害个体权利的同时, 也侵害了国家法律保护的公共客体, 而被害人对侵害自己权利处分时, 是通过被告人赔偿损失、慰藉被害人精神创伤, 让渡或处分一部分实体权利, 当然这种让渡也包括法律赋予的处分侵害国家法律保护的客体部分。因此, 刑事和解是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三者在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利益妥协。同时, 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自愿认罪的行为, 也证明其确有真诚悔罪的表现;被害人得到一定经济补偿, 减轻了其 (亲属) 的痛苦, 抵消损害身体健康权、财产权或生命权带来的物质的和精神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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