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党员处理办法(精选6篇)
口袋党员处理办法 第1篇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臵,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臵”,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臵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
5、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2
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质量、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的;
9、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员认定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 3
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3)连 4
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臵,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3、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⑴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3)经教育,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4)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第四章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第九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1、调查核实。结合党员平时现实表现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并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臵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其问题性质和对问题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谈话。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臵的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由支委会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和处理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需获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4、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均要按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党委审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逐个讨论,要认真审议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定性是否准确、处臵方式是否得当,支部上报的材料是否完备。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对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6、以支部大会或其它形式,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可简化程序,由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审批即可。
第十一条 对支部软弱涣散或因宗族、派性等不能正常开展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必要时,经厂党委授权,基层党(工)委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这类支部中的不合格党员直接做出决定,报厂党委审批。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后,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要允许被处理党员进行申辩,允许说明情况。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结论性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理决定上注明。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存入本人档案。第五章 建立健全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回复制度。对支委会研究认定的不合格党 6
员存在的问题,要求不合格党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支委会作出回答,说明事实真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按情况属实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思想汇报和教育帮助制度。限期改正的党员,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
第十七条 建立结对帮教制度。对劝退、除名的党员,要明确支委或党员、劝退、除名者的亲属、邻居中的党员,与其结对帮扶,防止他们被劝退、除名后自暴自弃,放任自流。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气举采油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口袋党员处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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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反“双拆”决定处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依法拆迁、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以下简称“双拆”)决定,确保“双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建设灵璧、发展灵璧的高度,深刻认识“双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自觉维护县委、县政府的决策,认真按照“双拆”实施方案,积极配合拆迁部门按时限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拆迁重点工程地块及已挂牌出让地段内个人和单位的建筑物。
二、全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双拆”决定。
三、对主动配合拆迁部门拆除各类违规违章建筑物的,不再追究相应责任;对存在违规违章建筑问题,且在“双拆”中拒不配合的,依法从严、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全县党员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灵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非法占地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2.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设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4.在县重点工程地块及挂牌出让地段拆迁范围内拒不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
5.拒不拆除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各类建筑物的;
6.拒不拆除占压各种管线、影响供电、供水、安全、挤占消防通道的各类违章建筑的;
7.在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8.已纳入拆迁计划地块或储备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拒不拆除的;
9.在各种待建用地及政府规划预留地上进行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0.侵占公共绿地,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的;
11.非法买卖土地的;
12.对已纳入拆迁范围,拒不执行拆迁拆违决定的其他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
1、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双拆”决定,影响拆迁拆违进度,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2.对妨碍、阻挠、干扰“双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
3.对组织、煽动被拆迁、拆违户对抗“双拆”决定,聚众闹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列为拆迁、拆违的单位建筑物、构筑物,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拆违。对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双拆”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5.在“双拆”工作中,负责“双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影响“双拆”进度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6.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非法买卖土地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村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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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党员处理办法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9年5月—2011年12月我科收治经造口袋收集引流管周围渗液病人18例, 男12例, 女6例;年龄45岁~78岁, 平均59岁;平均住院16 d。
1.2 手术方法
在全身麻醉加气管插管下进行手术, 肠破裂修补术6例, 胃癌根治术4例, 直肠癌根治术8例。
1.3 结果
18例使用造口袋处理引流管周围渗液的病人, 引流管口周围渗液均引流入造口袋内, 周围皮肤无破溃、皮肤保护良好, 腹腔引流管引流通畅, 引流物观察清晰, 无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病人及家属依从性好, 满意度及舒适度明显提高, 减轻了医生、护士处理伤口和渗液的工作量。
2 使用方法
2.1 单根引流管周围渗液
采用一件式透明造口袋 (康乐保中国有限公司生产, 5985型) , 底盘不做裁剪或稍做裁剪, 留出一个引流管通过的小孔。在透明袋外的偏上方处顺着引流管伸出的方向做一个标记, 在标记处贴一块3 cm×3 cm的水胶体薄膜 (康乐保中国有限公司生产, 水胶体薄膜) , 并在此处用剪刀剪开一小口, 长度小于引流管直径2 mm~3 mm为佳。彻底清洁消毒皮肤后, 底盘封闭引流管周围皮肤, 引流管由底盘开口置入袋内后, 用无菌小血管钳前端自透明袋外小口处伸入造口袋内, 夹紧引流管末端, 将引流管外端自小口处穿出造口袋, 再按照常规更换引流袋的方法将引流管末端与引流袋连接, 封闭造口袋末端即可 (注意无菌操作, 分离引流管及连接引流袋前都要严格消毒) 。
2.2 多根引流管周围渗液
多根引流管相距较近者, 可用大底盘一件式透明造口袋 (康乐保中国有限公司生产, 1903型) , 底盘根据引流管分布情况和距离加以裁剪, 加用防漏膏, 其他依照单根引流管周围渗液方法处理。多根引流管相距较远者, 可使用多个造口袋, 依照单根引流管周围渗液方法处理, 尽量保证多个造口袋能够同时粘贴。
3 讨论
腹腔引流是胃肠外科最常用、最重要的基本技术之一。胃肠道手术关腹前, 通常放置腹腔引流管, 一方面是为了引流腹腔积液、积血, 另一方面用来监测腹腔内情况, 预防瘘的发生[2]。导致腹腔引流管周围渗液的原因包括:腹壁戳孔径过大;腹腔渗液较多;引流管位置不妥或管腔堵塞、扭曲。这些渗液多为碱性黏液, pH 值为7.6~8.4, 由无机物和有机物组成, 无机物成分中最重要的是碳酸氢盐, 还有氯离子、钠离子、钾离子、钙离子和微量的镁离子、锌离子等, 有机物主要有消化酶、脱落细胞、炎性细胞等;这些碱性黏液会对皮肤造成持续不良的刺激, 导致皮肤糜烂、溃疡[1]。持续的渗液还容易污染敷料及病人衣服、被单, 增加医护人员伤口换药和更换衣服、被单的工作量, 同时增加病人心理压力, 降低舒适度, 容易引发医疗纠纷[3,4,5]。
采用造口袋收集引流液具有明显的优点。①防止渗出物对皮肤的刺激, 避免皮肤糜烂溃疡。②腹腔引流管引流量与管口周围渗出液可分开计量, 能够及时根据引流液及渗液的性状、量, 判断病情的变化, 提供计算补液量的依据, 对病人的恢复具有较大的帮助[1]。③减少了医护人员与渗液直接接触的几率, 降低了职业暴露, 降低了医院感染率。④造口袋的应用使换药由每天4次~10次减少至5 d~7 d更换1次, 减轻了工作量, 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降低了医疗费用。⑤减少了潮湿的衣物对皮肤的刺激, 密闭的造口袋使渗液气味不易逸出, 提高了病人舒适度和满意度。⑥持续的渗液会使病人认为病情恶化或医生治疗不力, 使用造口袋收集渗液可以减轻病人及家属心理压力, 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6]。腹腔引流管管周渗液的病人采用造口袋以不同的方式收集渗液, 可减轻病人痛苦及经济负担、减少医务人员工作量。
摘要:[目的]探讨造口袋在胃肠道手术后腹腔引流管周围渗液处理中的应用。[方法]对18例胃肠道手术后腹腔引流管周围渗液病人使用造口袋协助收集渗液, 同时加强护理。[结果]引流管口周围渗液均引流入造口袋内, 周围皮肤无破溃、皮肤保护良好, 腹腔引流管引流通畅, 引流物观察清晰, 无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病人及家属依从性好, 满意度及舒适度提高。[结论]造口袋应用于胃肠道术后引流口周围渗液的处理, 可保护引流管口周围皮肤, 准确记录引流量、渗液量, 提高病人舒适度。
关键词:胃肠道手术,造口袋,腹腔引流管,渗液,护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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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党员处理办法 第4篇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在控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中应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切实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控违拆违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拆违的话和事;带头做好亲戚朋友工作,不准为违建户说情、打招呼;带头拆除违法建设,不准拖拆违的后腿。党员、干部一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预警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自建或参与建设的违法建设的;
(三)未执行“零违建”报告制,或谎报、瞒报、漏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四)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
(五)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为其说情的;
(六)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力的;
口袋党员处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省纪委关于严明纪律、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的通知》(鄂纪发[2009]2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严禁”是指严禁私驾公车、严禁打牌赌博、严禁大吃大喝、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参股开矿、严禁插手工程、严禁收送“红包”、严禁大操大办、严禁道德败坏、严禁以权谋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严禁私驾公车
第四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行为的,属私驾公车:
(一)凡单位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的;
本条所指的专职驾驶人员,是指专门从事驾驶的人员或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许可的专职驾驶人员。
(二)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驾驶的;
(三)公务用车与私有车进行调换驾驶的。
违者,按党纪政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的,第一次公开曝光,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有私驾公车行为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严禁打牌赌博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打牌赌博:
(一)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之外的人员打麻将、玩扑克牌赌钱或参与六合彩、电子游戏机赌博、赌球、网络赌博等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在开会学习、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之余进行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
(三)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用公款参与赌博,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在工作时间离岗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
违者,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或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已查处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案件,依照国家法律予以处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对故意不按规定移送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和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包庇纵容的,以及所在单位和地方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四章 严禁大吃大喝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大吃大喝:
(一)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的;
(二)在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互相宴请的;
(三)用公款招待同学、同乡、战友等私人客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餐费的。
违者,依据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除严肃处理外,所花费用由参与者个人承担。
第五章 严禁公款旅游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公款旅游:
(一)借出差、学习、培训、开会、招商、考察、研讨、参展等机会或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内、外旅游的;
(二)借节假日、周年庆典、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等为名,组织人员用公款外出旅游的;
(三)使用公车进行旅游的;
(四)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旅游费用、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活动的;
(五)为关系单位工作联系密切人员提供旅游资金的。
违者,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所发生的旅游费用全部由参与旅游的人员个人承担。
第六章 严禁参股开矿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参股开矿:
(一)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开矿;
(二)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改制合法转股除外)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单位所管辖区域内的矿产企业投资入股的,视为本人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投资入股开矿;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改制合法转股除外)在与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矿产企业投资入股的,视为本人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投资入股开矿;
(四)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改制合法转股除外)投资入股的矿产企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视为本人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投资入股开矿。
违者,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严禁插手工程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规插手工程: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直接插手和干预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公务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依纪依法执行公务;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写条子、打招呼、暗示或其他方式插手和干预承包建设工程、到指定地点采购工程材料等。
违者,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严禁收送“红包”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收送“红包”:
(一)收受和赠送礼金“红包”;
(二)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违者,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单位及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礼金“红包”必须拒收,因故无法拒收的,必须在三个月内交市纪委监察局,逾期不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因领导干部工作关系收受他人“红包”的,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收受和赠送礼金“红包”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收受和赠送礼金“红包”而不向组织反映的,对参与研究的班子成员予以免职,然后再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九章 严禁大操大办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大操大办:
(一)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机敛财,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三)操办婚丧嫁娶以外的房屋落成、搬迁新居、开业、亲属寿辰、子女升学、参军等庆典事宜。
违者,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大操大办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及操办婚丧嫁娶之外的庆典事宜者,一经发现,追究该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内部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出现大操大办行为的,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
严禁道德败坏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道德败坏:
(一)通奸、重婚或包养情人的;
(二)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桑拿中心等娱乐场所接受各种色情服务的;
(三)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四)猥亵、侮辱妇女的。
违者,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严禁以权谋私
第二十条 以权谋私是指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家庭成员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财物。违者,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利川市纪委监察局解释。
优秀党员评选办法 第6篇
优秀党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充分肯定党员同志所做出的贡献与成绩,营造“人人争当先进,个个争做贡献”的良好工作氛围,使广大党员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二、评选标准
1、思想标准。能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2、组织标准。履行党员义务,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对企业的改革要正确理解、积极宣传、化解矛盾,反映不同意见时要按照党的组织原则逐级反映,要自觉维护企业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
3、理想信念标准。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不因环境的改变而变化,不因年龄增长而颓废,不因局势复杂而动摇,不因身体状况而退缩。
4、业务标准。具有强烈的本领恐慌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岗位业务技能,努力成为本岗位的行家里手,成为部门或班组的业务骨干。/ 2
5、工作标准。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强烈主人翁责任感,不断突破自己、超越自身,争创一流成绩。
6、纪律标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保守企业秘密。听从指挥,不违章违纪,不盲目蛮干;不打牌赌博,不信谣传谣,时刻自警自励。
7、生活标准。保持党的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互相攀比,不贪恋虚荣,不贪图享受,能抵挡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
8、道德标准。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爱国、爱企、爱家;移风易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远离邪教;积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
9、作风标准。有良好的工作姿态,在工作中先行于群众。
三、评选资格
在公司入职半年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参与评选,优秀党员人数为1名(不超过参与评选人数的10%)。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突出典型性、时代性、示范性和代表性。
四、评选办法
公司党支部采取民主推荐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推荐2名候选优秀党员,经党支部全体党员民主选举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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