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1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起因

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但是,其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乱搭乱建、不按批准位臵建设、超面积建设、骗取批准、建新不拆旧、影响交通、滴水、排水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全民普法活动的积极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和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万顷良田、新农村改造、新市镇建设等相继实施,未批先建、乱搭乱建、超占面积、四址移位、无证建设、建新不拆旧等时有发生。同时重大项目落户,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以丹徒区上党镇为例,该镇位于镇江南郊,扬溧高速和沪宁高速纵横贯穿我镇,是镇江古邑南乡重镇之一,2006年底由原上党、上会二镇合并而来,辖有15个行政村,两个居委会。面积约122平方公里(二调面积),总户数16931余户,总人口52270人(2010年底统计数据)。上党镇是丹徒面积与人口大镇,也是丹徒四大经济板块之一。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该镇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当地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创文明城镇带来不稳定隐患。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积极化解矛盾,不断促使居民宅基地工作纳入正规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处理宅基地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不能单靠某一部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但不能妥善解决矛盾,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要学会综合利用各项法律、法规。因此,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和确保社会稳定,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做到以理服人,最终实现矛盾的妥善解决。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知识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调解所需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注重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深入基层、刻苦实践,勇于探索,开拓创新,以人为本,总结出更多、更有效、更实际的方法。

(一)充分深入调查,找准问题根源。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要拿到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就必须要充分的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勘,询问当事人、走访村干部、街坊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资料,还要从复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留真,透过现象看本质,查找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想法,找准问题根源,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特殊情况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一个不服一个,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内问题,这时候,我们首先要做到沉着冷静、不急不躁,了解双方当事人最要好的朋友、同事或亲戚等,要善于利用他们的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请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感情好了,讲啥都行,做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也是一样,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只有感情融洽了,才能解决好纠纷。

(三)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我认为要坚持做到“五心”,即:静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决心。”只有做到“五心”,才能圆满解决问题。

一是静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静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现冷静下来,再查找原因。我们要知道人的思想转变确实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二是诚心。调解矛盾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诚心,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诚心,俗话说: “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三是公心。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给面子、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失去公平、公正,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不能化解矛盾。 四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有一定的责任心,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决心。做任何事我们都要有决心,只要有决心,再困难、再棘手的问题也能解决,反之,再容易的问题也不一定能圆满调解成功。

(四)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第一步我们要对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依据,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我们调解人员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他们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这时就要从掌握土地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当事人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五)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镇、部门(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管所、信访办、农服中心)、村、组四级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氛围,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只要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真正做到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

(六)适时把握机会,顺势解决问题。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

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

第一,集体所有。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 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7.哪些人可以申请使用村里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通常情况下只能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专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是城镇人员,则一般不允许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

8.应该如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司法确定,另一种是行政确定。

司法确定是指通过司法程序,以判决、裁定等形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行政确定是指由土地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根据我国日前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第一,没有经过统一规划调整的宅基地,应按照农村土地改革时的土地登记范围确定。

第二,经过统一规划或者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以规划和调整后确认的使用范围为准。

当事人之间因使用宅基地发生争议,如果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有明确的四至,但是长宽面积和四至面积不一致,除四至标志移动外,均应当以四至标志为准。如果一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土地实际面积一致而另外一方不一致或者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以集体 土地使用证与实际面积一致一方的土地证为准。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条件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标准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9. 一户村民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些规定确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而不是指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张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张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损毁,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灭失了。

“一户”是指根据户口来判断。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规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为一家人,那么该户广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中按照风俗进行的分家.并不是法律意上的分户,分家不分户仍然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是一块完整的宅基地,而不是分布在本集体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多处土地,那么就成了多处宅基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10.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11.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使证变更的基本条件是:一,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第二,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第二,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12.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应该提交什么基本材料?

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需提交的基本资料有:

第一,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第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第三,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13.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丧失?

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是指在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丧失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的情形。概括来看,有以下情形:

第一,因宅基地灭失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因放弃而丧失。

第三,因转让而丧失。

第四,因撤销而丧失。

第五,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而丧失。

14.拆除继承的原住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收回宅基地?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我国的《士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个人建设用地,都有明确规定,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其所有权主体不是村民。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不能被继承,根据“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继承房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也会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这时应该进行

必要的登记。当房屋消灭后,宅基地使用权依托的客体消失了,继承人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届时,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15.取得宅基地需要交钱吗?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取得制度即村民可以无偿申请宅基地。

16.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所享有的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是关系到农民最基本生活、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如果说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进行抵押,那么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就会实现抵押权,这时候会有很多问题出现。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会发生变更,新的主体有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抵押人失去宅基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维 持抵押权人的基本生活。因此,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明确禁止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用于抵押。

17.村民将村里的房子卖了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8.泥石流损毁了房屋,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在我国,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出于既保护农民的住宅需求又防止土地浪费的需要。如果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损毁,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依附的客体也随即消失,宅基地使用权就消灭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即灭失。考虑到保护农村住宅需要的因素,应当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宅基地未被损毁,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毁,宅基地还是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并没有灭失。这时候,村民可以通过重建房屋来重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损毁,不意味着村民就一定有权再申请宅基地。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可能通过继承拥有两处以上的住宅,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使有一处宅基地因为自然灾害

的原因而损毁,也不能再分配宅基地给该村民。

19.能在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加工作坊吗?

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村民是无偿使用的。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财产,与村民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村民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宅基地设置的目的,就是保证村民能够有容身立命之所,其用途就是用于建设住宅,如果改变了宅基地的用途,那么它的性质及意义也就改变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所以,如果村民不按照宅基地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被收回的。

但是收回宅基地不是随意进行的,村委会没有权利随意收回宅基地。收回宅基地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程序,应该由村委会报经原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经过该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才能收回宅基地。

20.村民的宅基地可以被征收吗?

土地的征收,需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第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收标的只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宅基地,具有强制性,不以被征收者意志为转移,但是双方可以就征收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且要保证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21.村里能以抵债为由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村民申请住

宅用地,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取得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一旦取得之后,就应当维护这种取得的有效性,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收回宅基地的。即使宅基地的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也应该责令村民补办相关手续,一般不宜随意收回;就算宅基地出现法定收回的情形,村委会也不能擅自收回,要经过一系列的报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实施。

村民欠村里的钱,这与村民取得宅基地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予以处理,村委会不能擅自收回宅基地。

22.村民能否将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

村民可以将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但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提出申请的,不予批准。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3.宅基地使用方案如何确定?

村民的宅基地由全村所有村民共同使用,涉及全村人的共同利益,只有经过合理的分配和规划,经过全村人的集体协商,才能够使整个村的宅基地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所以,对于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方案应该在村民会议讨论之后方可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所以,宅基地使用方案应该由本村村民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才可以。

24.子女是城镇居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能强行收回宅基地吗?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宅基地不属于私人所有,

而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这时候,村民所亨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仍然归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村委会虽然代表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收回他人占有使用的宅基地。村民取得宅基地,在上面建造的房屋,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可以继承的。由于房子是依附在宅基地上的,这时候应遵循房地一致原则,如果农民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 那么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时候,好像就出现了一种矛盾: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宅基地继承人又不是村集体的成员。其实,继承权的取得,实际上是被继承人权利的一种让渡,这恰恰体现了被继承人作为该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从另一个层面看,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违法。

子女所继承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合法财产不能受到侵犯。只有当房屋灭失的时候,村委会才有权收回宅基地。

25.宅基地能继承吗?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舰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也根据《宪法》精神,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在通常情况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并且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并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的话,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26.如何处理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冶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论处。

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上资发[2008]146号)要求,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27.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1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的实证调研

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研, 重点在农村宅基地现状、开发利用特点、问题方面进行了调研。

1.1 农村宅基地的现状

总体上, 我国农村宅基地空置可开发利用总量, 从2005年91.61亿m2, 增加到了现在的410.2245亿m2。数据来源过程如下:

调研组从国家发改委划定的四大区域中, 东部选10个县, 中部选8个县, 西部选10个县, 东北部选6个有代表性的县进行调研。东部有: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海南十个省份, 每省分别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县, 深入农村宅基地现场进行走访调研;中部包括:安徽、山西、河南、江西、湖南、湖北、内蒙古和陕西八个省份, 也是选一个代表性的县进行调研;东北部有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个省份, 各选两个县进行调研。由以上这些数据归纳推理出农村宅基地空置可开发的数据总量。

1.2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的特点

1.2.1 农村宅基地空置可开发利用具有利益博弈性。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 不管是政府和村委会投资的宅基地整理, 还是旧村改造, 都是以集约利用为目标, 节约出来的收益都要为前期的整理和改造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和投资费用, 费用的分配往往是在投资者和农民之间, 这就在二者之间产生了利益博弈。如果是政府和村委会投资, 那就是政府、村委会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如果是企业投资, 那就是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博弈。[1]

1.2.2 农村宅基地空置可开发利用具有区域差别性。

农村宅基地空置可开发利用的面积呈现东部少、东西部多的特色;农村宅基地空置可开发利用率与经济的发达与否有关: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空置可利用率占到本地区的农村宅基地面积的10%左右, 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 企业较少, 大批农民长久外出务工, 导致大量房屋长期空置, 一般来讲, 农村宅基地空置可利用率均达到45%左右, 大部分农村从房屋上看, 气派辉煌, 但空置率却是相当地高, 比如在湘潭、娄底的农村, 小洋楼比比皆是, 仅仅部分是一层住人, 二层基本没住人。

1.3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的问题

1.3.1 农村宅基地分布散乱, 集中开发利用较为困难。

分布散乱, 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 散布于农村各处。村庄建设缺乏政府规划, 出现沿着公路“线状”拓展, 沿着旧村向外扩张。农民建了新房, 却不愿意拆除旧的空置的房屋。比如安徽省阜南县的大部分农村都是这样的。

1.3.2 受到资金方面的制约。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开发利用, 国家还尚无“明确的扶持政策, 金融部门没有看好其投入产出以及回报率, 乡村财政的短缺以及村民们经济上捉襟见肘。”[2]

1.3.3 收回空置宅基地的一些法律规定模糊, 执行难以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连续二年未有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现在大部分农村宅基地上都有空闲的房屋, 无人居住, 你说它“连续二年未有使用”是指荒芜?没有盖上房屋, 还是指盖上房屋没人住呢?明显指代不清, 如果是指没有盖房屋, 一般也种有树, 城市郊区的往往被人种上菜, 也不算是没被使用。盖有破旧房屋的连续十年无人居住, 让老鼠住, 在边远偏僻贫穷农村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 集体组织也不敢收回这些农村宅基地, 强硬收回, 势必会有矛盾冲突, 引起社会动荡。

1.3.4 私人开发商不愿意在远离城市的农村开发利用宅基地。

他们认为它的商业价值不高。由于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 法律规定只能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交易, 不允许城里人买农村宅基地, 而一般农村人口都能分得宅基地, 自家的宅基地如果不够住, 直接就在耕地上盖, 基本无交易, “没有交易就没有价值”, 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内容。所以说就目前的法律框架内, 农村宅基地如果让开发商私人开发, 基本无人愿意去开发, 除非政府出钱, 开发商才有可能去开发。

2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分析

2.1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对新型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

开发利用农村宅基地是理顺新型城镇化“人地钱”关系逻辑的重要环节, [3]新型城镇化本质上是资本、土地、劳动力等要素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的结果, 城镇化的关键是消除人口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大批农民进城落户, 城镇住房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会不断增长, 客观上将产生较多的新增土地和钱的需求。“怎样处理人往哪里去, 地从哪里来、钱从哪里出’”这一问题, 是新型城镇化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目前, 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较慢, 主要原因是没有解决好“人、地、钱”有效运转的逻辑问题。有学者提出“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关键, 本课题组经过调研数据分析, 确权不确权, 对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没有多大影响, 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买卖, 农民自己的宅基地都在空置着, 不能有效利用, 去买别家的宅基地毫无意义。而把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起来, 增值的资金自然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民在城镇有钱买房子住, 提高农民进城福利, 城镇化率会较快提高。

2.2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户籍人口城镇化的作用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 从“人、地、钱”角度对户籍人口城镇化产生重要作用, 不仅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的能力与意愿, 还引起城市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及其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 (见图1) 。

2.2.1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对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意愿影响极大。

农村宅基地对农民具有保障和不动资产双重功能, 是农村集体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一种福利。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家庭向城镇迁移的能力和意愿具有极大的影响。

从落户能力上看, 一部分在城市缺钱消费的农民, 在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之后, 可以实现资产资本化, 农民可以带钱进城, 增加农民进城的成本分担, 增强了他们的落户能力, 促进人口转移, 从而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根据马克思的《资本论》, 农民的劳动产品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长期空置, 等于“生产出来的东西, 是无用的, 谁也不愿意买它, 这种东西就不能成为商品”[3]30不能成为商品, 就不能换来货币, 而货币, 又叫钱, 则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或其价值符号。人类社会起初并无货币存在。货币是商品交换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分离出来的特殊商品, 当一般等价物逐渐固定在特定种类的商品上时, 它就定型化为货币”[4]37, 而对于缺钱的农民, 农村宅基地被开发利用之后, 自然就变成商品, 换来商品的等价物货币钱, 农民有了钱, 自然就增强了进城落户的能力。

资料来源:根据调研数据

从落户意愿看, 对部分已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且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他们已经具备一定在城市定居的能力, 不愿意或暂时不愿意把户口迁往城市是, 很难或根本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权益, 缺乏城市安全感”[3]农村宅基地是一份福利。对于他们来讲, 这份农村宅基地空置不空置不重要, 重要的是由于“大、中、小城市 (镇) 户籍含金量’的不同表明劳动力进入特大城市的壁垒在增加, ”[5]60他们希望能够在无法进城的时候, 宅基地提供给自己一条不错的退路。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 政府可以增加收入, 提高农民进城福利, 消除这部分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 增强农民落户意愿, 增加城镇转移人口, 从而实现这部分人的户籍人口城镇化。

2.3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的增收带动作用

据课题组测算, 全国410.2245亿m2的农村宅基地未开发利用。如果农村宅基地平均200m2一处, 全部位于县级城市周边5km以外, 能够充分利用, 最保守的讲, 所有空置的农村宅基地开发后也能产生112.812多万亿元的收益;如果全部农村宅基地规划在县级城市周边5km以内, 能产生194.857万亿元的收入 (见表1) 。

(单位:元)

以上数据是根据调研数据及宅基地价值计算公式:

宅基地价格 (万元) =10 (宅基地面积÷100) (区位系数+规划系数) +建筑面积0.05

计算的。其中: (1) 宅基地的面积就是宅基地的平面大小, 以100平米为基本单位, 当然, 四方形的宅基地价格应该最高; (2) 区位系数:

一线城市周边50km内, 系数为5;一线城市周边100km内, 系数为3;二线城市周边20km内, 系数为4;二线城市周边50km内, 系数为2;一般城市周边10km内, 系数为3;县级城市周边5km内, 系数为2;普通宅基地的区位系数为1。 (3) 规划系数:纳入拆迁规划系数为3;纳入城市规划系数为2;普通宅基地的区位规划系数为1。 (4) 宅基地上建筑物面积以三层为限, 1m2作价500元。例如:有200m2一处宅基地, 上有三层楼房共300m2, 假如按普通宅基地计算价格是10 (200÷100) (1+1) +3000.05=55 (万元) ;如果按县级城市周边5km内, 又在城市规划范围里面计算, 这处宅基地价格就是10 (200÷100) (2+2) +3000.05=95 (万元) 。如果全国农村平均一处住宅按200m2, 那么将会有205 112 250户住宅, 开发利用后, 都按最低标准县级城市周边5km以外计算, 这些农村宅基地的总价值就是112.812万亿元。这些价值如果产生, 对于农民来说, 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3 促进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的结论与建议

既然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意义重大, 那就要促进它的开发利用。

3.1 要把农村宅基地上的空置房屋有效利用起来

利用农村宅基地上的空置房屋, 兴办养老场所、文化娱乐场所, 改建成传统乡村博物馆、古村落遗址和标志性建筑;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现代乡村企业、乡村旅游业和农家乐。利用的目的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 把传统的农耕文化延续下去, 把空置房屋赋予现代文化元素。

3.2 要建立统一市场

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建设用地均纳入到交易的客体范围, 允许其直接入市流转。[6]通俗点讲, 就是如果农户的原有宅基地可以买卖, 一些农户卖过之后, 就可能拿着这一笔钱在城市里改善生活。[7]但是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市场, 整治空置宅基地虽有节余用地指标, 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在一些省市也因此被全面“叫停”。但土地市场化是必然趋势, 不能半途而废, 关键是让它透明化, 走公开拍卖的路子。各省建立统一的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 既能让宅基地指标交易走上台面, 有利于监督, 也方便政府提前审核, 而更好地贯彻“占优补优”原则。

3.3 要加大财政支持

充分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 可以退出、可以流转, 比如种养殖等, 但合理利用的关键是钱的问题, 如果没有钱, 那么农民谁也不会自愿退出, 除非走市场化的道路, 用市场的办法去解决。所以加大对贫困县地区的财政支持, 是必走之路的, 有了上级政府支持的财政补贴, 基层政府管理者就无财政负担的后顾之忧, 就有足够的底气、放手收回、整治农村宅基地, 他们也可以因地制宜加以利用,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养则养, 这样农村宅基地才会有了更大的利用空间。

3.4 村镇体系规划中要把空置宅基地较多的村庄迁并作为重点

针对农村空置宅基地分布散乱问题, 在村镇体系规划中, 重点是要对原有自然村庄的分布进行合理调整, 对空置宅基地较多的村庄进行迁并。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省集中开发利用农村土地, 而且还可以扩大耕地面积, 推动农业现代化。“规划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以确定不同地域的村庄迁并标准”[8]45:

3.4.1 常驻人口规模。

常驻人口规模过小, 没有“一些生活福利设施, 如商店、医疗站、小学等。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9]2人以下, 而且空置宅基地较多的村庄要进行迁移合并。

3.4.2 环境问题。

“位于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8], 空置宅基地影响这些地区整体的环境美, 要进行迁移开发。

3.4.3

占压重点建设项目或者位于矿产资源之上, 有空置宅基地的村庄要进行迁移开发。

3.5 需要顶层推出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当局为解决某项公共问题或满足某项公众需要, 所选择的行动方案或不行动。[10]96价值112.812万亿元的宅基地空置在全国各地, 不能变成现金, 导致贫富差距加大, 这越来越成为公共问题了, 公共问题很多, “但在政府决策者看来, 并非所有的问题都是需要政府解决的, 有些问题通过民间渠道就能够进行处理;有些问题可能过于复杂, 政府无力加以解决”[11]52。土地问题这一公共问题对于基层政府可能过于复杂, 必须中央政府解决。没有中央顶层法律政策推出, 地方基层干部操作就没有章法, 同时也无法统一标准、无法统一步调, 这样不仅不利于释放空置的农村宅基地存量, 又由于各市县政策不一样, 补偿标准不一致, 而且还容易留下矛盾隐患。经济发达地区急需要开发利用农村宅基地, 很可能出现急躁冒进现象, 贫困地区用地需求不旺, 农村宅基地开发利用积极性不可能高。中央推出相关的法律政策措施, 这是要考虑的一点。

摘要:我国农村宅基地空置现象普遍, 其开发利用呈现东少西多等特点, 而且对它开发利用问题较多:分布散乱, 集中开发利用较为困难;受到资金方面的制约等等, 由于它的开发利用对户籍人口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和对农民具有很强的增收带动作用, 建议要把农村宅基地上的空置房屋有效利用起来, 建立统一市场, 加大财政支持, 村镇体系规划中要把空置宅基地较多的村庄迁并作为重点, 需要顶层推出公共政策。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空置,开发利用,户籍人口城镇化,增收

参考文献

[1] 栗娟, 谢荣珍, 谢法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与流转研究[J].唐山学院学报, 2015, 28 (4) :37-41.

[2] 尚伯仁.空心村怎样治理[J].决策, 2016 (12) :88.

[3] 涂圣伟.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纵横, 2017 (7) :40-46.

[4] 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朱登编译.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 2013.

[5] 陈瑛.转型期中国劳动力市场演进问题研究从分割到一体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6.

[6] 马梦璐, 周霞.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J].中国市场, 2016 (46) :10-15.

[7] 谢荣珍, 谢法忠.城镇化进程中的阜南县农村土地流转探析[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4, 16 (4) .

[8] 陈玉兴, 邢燕, 高成全.农村村落的规划与布局[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9] 金兆森, 张晖.村镇规划[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5.

[10] 张成福, 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县委、县政府提出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的奋斗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使远安县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城乡建设、生态文明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为全县人民奔向美好的未来指明了方向。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难点是残疾人。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相对来说、农村贫困人口不断下降,农村残疾人贫困问题逐年减少,解决民生问题已是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日益重视的问题。

一、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西山区,是一个山区小县,有各类残疾人17000人,占总人口的

8、6%,平均每四个家庭有一个残疾人,全县残疾人按类别划分具体情况为:视力残疾2876人,占16.92%;听力残疾3716人,占21.85%;言语残疾269人,占1.58%;智力残疾1541人,占9.07%;肢体残疾4736人,占27.86%;精神残疾1361人,占8.01%;多重残疾2501人,占14.71%。其中农村残疾人15300人,约占残疾人总数90%。从空间分布上来看大部分残疾人分布在边远山区,越是交通闭塞的边远地区残疾人比例越大。从经济收入上来看全县残疾人大致可划分为三部分,一是达到小康和正在向小康发展的。这部分残疾人素质较高,有职业、有技术、有自己的产业,多集中在城镇,生活富裕接近小康。在县残疾人中约占20%;二是基本脱离贫困解决温饱问题的。他们残疾程度较轻,辛勤劳动,从事庭院种植养殖、或是手工业修理服务、或是在外打工,能够维持温饱但仍徘徊在贫困线边缘。他们约占50%;三是长期贫困残疾人约占30%。多是重残人或是一户多残或老养残,他们或是看不见、或是不能行走、或是智力障碍,丧失了劳动能力,多年积贫,常年靠救济。

从数据显示、自然分布、自身条件分析,不难看出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一般健全人相比,差距比较大。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贫困数量大。据统计纳入农村低保5001人,其中残疾人1726人,占30%。随着小康进

第 1 页 共 9 页 程的加快,残疾人与健全人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相对贫困的人逐渐增多,残疾人受自身综合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制约返贫都会加大贫困残疾人数量。二是贫困程度深。全县1000元收入以下的家庭可以说全部为残疾人家庭。尽管各级逐年加大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帮扶力度,但对一些无任何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维持基本生存。

二、存在的问题

1、残疾人生活生存质量差。首先最直观的是住房质量差,农村住房有三种类型,一是预制楼房,二是土木结构的新房,三是多年的老土房。残疾人大都是居住在旧土坯房里了,“危、破、陋”是其特点。近几年来、在全县残疾人危房改造中,已解决了近200户,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改造。其次是生活质量差。按我国贫困线标准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来测算,我县十分之一的残疾人处于极度贫困,十分之二的残疾人处于一般贫困,此外,还有生活虽然有了改善,但脱离了外界的帮助无法实现自我发展仍然徘徊在贫困边缘。走进残疾人家庭,多数是空空的什么也没有,电视、电话、家庭影院这些当代已普及的文化生活家常电器,对残疾人来说是奢侈品,因为温饱尚未解决的他们,最有吸引力的是柴米油盐。它们所考虑的是不挨饿,不受冻,如何能吃饱穿暖的问题。其三是看病难。残疾人是不能得病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余钱看病吃药。得了病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这残疾人是家庭主劳,那么又病又残的他们就只能等着救济了。

2、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整体素质差。1.7万残疾人中文盲占三分之一,大多是老年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在中青年残疾人中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人还占不到半数;适龄的残疾少年儿童我县统计约250人,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只有230人,入学率占92%,但辍学率高,能接受大中专教育的,15300人中约有大中专学历的也就是近百人,大多是自学成才,而且其中有些是健全人转为残疾人的。真正能够考上高中接受大中专教育的残疾人寥寥无几。受教育程度低,思想观念普遍封闭、保守、落后,整体素质低下造成精神贫困。这样因物质贫困造成了精神贫困,又由精神贫 第 2 页 共 9 页 困反过来加深了物质贫困。恶性循环的锁链束缚了残疾人,长期不能挣脱贫困。

3、残疾人社会就业难、且面窄。首先是因为残疾人素质低下,又有身体功能缺陷的企业技术残疾人中,实现就业的不足60人,且以自谋职业为主。其次是社会存在偏见,不少单位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的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法定责任和义务置之不理,因此,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保障金收缴率都低。

三、消除贫困的途径及对策

要消除残疾人的贫困状态,必须突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来统筹规划,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残联组织、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探索切实可行的办法,化解各种难点,带领残疾人共同致富。途径及对策如下:

1、强化残疾人基层工作。发挥残联的组织作用,作为“代表、管理、服务”的基层组织,要强调“理念人性化、职责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必须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好务,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操作性强,职责明确,工作体系完备,网络健全,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努力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服务目标。

2、加强投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着力改善残疾人身体状况。改善残疾人身体状况是改善其生存生活状况的重要前提。一个人如果看不见,不能行走,你能叫他做什么?要解放他们的生产力必须首先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康复,恢复一定的身体功能让他们自食其力。而康复是有时效性的,是一项抢救性的工程,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康复,那么就会成为国家和社会永久的负担。按照“十五”计划纲要,康复经费应按人口总数0.5%预算,我县只有0.1%,比例偏低。政府应加大投入,培养康复技术人员,建立基层康复网络,逐步使康复社区化,实现人人享有康复的目标。

3、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解决残疾人贫困的根本出路。 第 3 页 共 9 页 一要坚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巩固已就业的残疾人的岗位,适当调节一些公益性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让有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建立社区残疾人就业基地,鼓励和扶持残疾人积极自主创业、个体开业。二要加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拿出部分资金奖励和扶持安残单位和自强残疾人典型。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每年有计划,定期培训服装缝纫、家电修理、计算机、盲人按摩和各类种、养殖业的技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劳动技能。三是以收促安,对部分单位或企业既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又拒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征收残保金,达到以收促安的目的。

4、要加强残疾人文化教育。治穷必先治愚,残疾人文化素质低,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其文化层次。现代社会的竞争就是文化的竞争,没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在竞争中只能处于弱势。必须从青少年残疾人抓起,一要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入学率,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加强对特困残疾学生的救助和生活补贴,对考入高中和大中专的残疾生实施奖励。二要加强特教工作。扶持扩展特教项目,发展手语教学、语言培训、智力培训、家长培训,扩大就学面,让更多的残疾儿童能进学校接受教育。

5、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缺乏基本生存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纳入低保救济。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如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需要家庭成员护理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另一方面,探索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志愿者、社会各界合力扶残。再次,积极探索对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及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以解除残疾人家庭负担,减少社会危害性。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 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 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 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 闲置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 荒坡地、 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 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 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 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 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 地质灾害等原因, 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 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 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基地用地 状况和具体位置。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建设、 规划、 林业、 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 (镇 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 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 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 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 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

户的同意。

第八条 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 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 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 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包括下 列内容: (一乡(镇 、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 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 (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 (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 (镇 、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 应 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 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

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 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 县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于每年年初将上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地块情况,报 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其中,涉及补充耕地的,市、县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 年年初申请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 上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报审批机关确认。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 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取 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 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 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 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 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 的;

(三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平方 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平方米;利 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 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 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 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 10日内, 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 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 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 限为 10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接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后,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 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四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的材 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 日起 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 准。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后,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 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进行调查,听取申请 人、 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经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的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 10日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 续;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 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 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 18周岁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 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 用途的。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后 10日内,由市、县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将宅基地使用权证 送达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村 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告知后 10日内,将宅基 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界址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 予以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的,由村 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作出 准予建设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作出不予建设的决定并及 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 区,其住宅建成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每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重新 选择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并自 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原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建、扩 建,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经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 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 村 (镇 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拆除 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新宅基地批准后两 年内退出旧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 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可以在本 村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不转让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 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 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因乡 (镇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 基地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 2年未动工建设的; (五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地 上有房屋的,应当比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符合宅 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的宅基地,其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 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 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 予以公开,供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应当建立宅基地 管理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 址等,受理非法占用宅基地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占用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 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审批、修 改宅基地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 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

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异地迁建住房批准后, 未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按规定期限退 出旧宅基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退还旧宅基地,限期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 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 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

(三)违反程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办理。 第四十条 宅基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相关文章
管道加固方案方案范文

管道加固方案方案范文

管道加固方案方案范文第1篇吊顶、内隔墙、地砖、门窗、外墙砖、墙板、预制顶板、水电管线和设备、室外附属建筑。二、拆除顺序先清理完办公...

1
2025-09-22
古代诗歌五首赏析范文

古代诗歌五首赏析范文

古代诗歌五首赏析范文第1篇sǒngzhì()()jié()石澹澹()()萧瑟()()没马蹄()白沙堤()二、下面各句中都有错别字,请在错别字下面...

1
2025-09-22
古代励志名言警句范文

古代励志名言警句范文

古代励志名言警句范文第1篇一日不思量,也攒眉千度------宋.柳永<<昼夜乐>>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汉.古诗十九首<<迢迢牵牛星>>友如作...

1
2025-09-22
供电所表态发言稿范文

供电所表态发言稿范文

供电所表态发言稿范文第1篇二、认真履职,不断创造一流业绩 走上了领导岗位,真切地感受到肩上的担子更加重了,同时也担负起了反腐倡廉建...

1
2025-09-22
感动于心感恩于行范文

感动于心感恩于行范文

感动于心感恩于行范文第1篇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懂得感恩,懂得回报。光阴荏苒,岁月流逝。面对过往的青春岁月,绚丽的梦在心中沉淀。七彩...

1
2025-09-22
古典园林景观手法范文

古典园林景观手法范文

古典园林景观手法范文第1篇不过, 从这时开始的写意画, 其定义又不仅是局限在笔墨技法与传统画法的区别上。这是因为苏轼、文同、米芾等人...

1
2025-09-22
古代的战争与征服范文

古代的战争与征服范文

古代的战争与征服范文第1篇意思是:轻易向别人承诺的人一定很少讲信用. 4.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 《论...

1
2025-09-22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范文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范文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范文第1篇一、占优补优,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国土资源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贯彻...

1
2025-09-22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