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事模拟法庭范文第1篇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 书记员:(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逐项问)
被告人: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波担任法庭记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月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5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
4、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权利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 辩护人:清楚。
审判长: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宣判四个部分,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 公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佛南检刑诉[2012]1612号,被告人刘正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由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2002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正岐在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汽车的检测工作。2011年11月至2011年2月,刘正岐与大冲分站职工周运兴、杜海岩三人密谋后,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互相配合,为承接代办汽车年审和新车入户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在办理车辆过线检测及尾气检测的过程中提供方便,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按每放行一台车辆向代办单位个人收取约50元、100元、150元不等的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三人均分。
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刘正岐、杜海岩、周运兴与新加入该单位的检测人员叶定(另案处理)再次密谋后,继续使用上述手段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四人均分。
刘正岐先后伙同杜海岩、周运兴、叶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共同收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旺龙汽修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安太汽修厂、官窑鹏益汽修厂、汉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佛山市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刘小宇等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共17.16万元,刘正岐个人分得共47487.5元。刘正岐于上述期间还单独收受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好处费3000元。
于2011年12月28日,刘正岐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退出赃款5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辩解意见? 被告人:没有了,我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你第一次收受好处是什么时候,那时候就有收受好处的念头了吗?
被告人:第一次收受好处是在2010年的11月份,具体日期不记得了。第一次收钱是别人主动给我的,那个时候那个人的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本来不想放他过的,后来他硬塞了几百块给我,没等我反应过来,他就开车走掉了。
公诉人:后来为什么会继续收受好处?你难道不知道不合格汽车上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吗?
被告人:我就是个小小的检测员而已,一个月的工资才三千多。第一次收受好处以后,我发现这是条财路,多收几次我白赚一个月工资。那些机动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谨慎一点开应该就不会出事,就算出事了也怪不到我头上,就打算继续做了。
公诉人:你通常是怎么操作的?
被告人:那些车要年检,不过标准,但修车又要花一笔钱,手续又很麻烦,再加上要
2 等手续办出来。这个时候我就会暗示他们,只要他们给点钱,我就会帮他们办好手续,他们都情愿花点钱省麻烦,所以都会给钱的。给了钱,在检测的时候我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后说通过检测,再让办手续那帮人优先办他们的手续。
公诉人:你有没有同案犯? 被告人:啊?
公诉人:就是说,有没有同伙,有没有人跟你一起做? 被告人:额,(考虑了一下),有,周运兴跟杜海岩。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的还是被你强迫的?
被告人:是他们主动找上我的。是因为第一次收钱的时候被他们看到了,然后说我不讲义气,有钱不一起赚。他们说如果我不肯跟他们一起干,他们就到站长那里告发我。我本身工资就低,学历又不高,生活不富裕,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怕丢了工作,我就跟他们一起做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们是一起商量的? 被告人:嗯。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分工的?
被告人:老周负责承接代办年审业务,老杜负责办理新车入户手续,我负责车辆过线检测和尾气检测。
公诉人:你们的钱怎么收,怎么分?
被告人:按排量车型。排量大就收多一点,排量小就收少一点。三个人均分。 公诉人:还有没有别的同案犯?
被告人:有。叫叶定,他是后来才来我们检测站的。多一个外人在那里总感觉不安全,做事情也不方便,干脆就拉他进来了。
公诉人:那刚才为什么不说? 被告人:一下忘了。
公诉人:忘了?怎么会忘?
被告人:因为他是后来才加入的,老周和老杜跟我一起做事的时间长一点。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拉他进来的?
被告人:有钱赚啊!检测站的工资真的是少。跟他一说,他就答应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跟他说的?
被告人:不是我说的,是老周说的。
公诉人:那你怎么知道他一说叶定就答应了。
被告人:老周跟他聊了一会,回来就跟我们说他答应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合作了。 公诉人:那后来他加入之后,你们的分工又是怎么安排的?钱怎么分? 被告人:老叶跟我一起做检测,钱我们还是均分,分四份。 公诉人:你们都收了谁的钱?
被告人:很多啊!现在很多人有车,再加上一些汽修店和一些汽车专卖店什么的。 公诉人:具体一点。
被告人:大沥旺龙汽修,大沥安太汽修,官窑鹏益汽修,汉通汽修,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还有谁,哦,还有那些汽车贸易公司,当然了,也有一些是个人,个体户什么的。
公诉人:个人?还记不记得一些?
被告人:不记得,那么多。我们干了快一年了,那么多人。 公诉人:你们收受好处有没有留收据?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自己也收钱?
3 被告人:收过,瞒着他们收的。 公诉人:收了多少? 被告人:3000. 公诉人:为什么收那么多?
被告人:觉得上汽通用是个比较大的企业,应该蛮有钱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被告人? 辩护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辩护人:你说你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被周运兴和杜海岩他们看到,那后来再收受好处的时候,还有没有人看到你们收受好处?
被告人:没有吧,不知道。
辩护人:你自己收钱那一次为什么要瞒着他们?
被告人:那个时候只有我自己在啊,反正他们不知道。自己赚点外快。 辩护人: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心里什么感觉?
被告人:还挺愧疚的。我也知道不合格的汽车上路,说不定哪一天就要出事。 辩护人:那为什么还要继续收?
被告人:因为现在物价那么贵,我的工资,再加上我老婆那些工资,都不够我儿子上一个月幼儿园。我们夫妻赚的钱几乎连生活都不能维持。
辩护人:你为什么还要拉上别人一起干?
被告人:他们看到我收钱,说有钱大家赚,不然他们就告发我。我当时害怕就答应了。 辩护人:后来再收的时候是什么心理? 被告人:钱迷心窍了。收的越多越兴奋。 辩护人:你难道不知道是犯法的?
被告人:知道啊!说实在的,那些贪官收几十万、几百万的,谁不是顶风作案,也还是那样做。我就以为收那么少,应该别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没那么容易被抓。
辩护人:那后来为什么想到自首?
被告人:是家人劝我的!第一次收钱的时候那种不安跟愧疚又重新上来了,想想自己做了那么多次,万一真的出了什么事,出了人命,我也是罪人啊,间接害死了人家。就十分后悔。再加上如果再继续干下去的话,就会越陷越深,到时就真的很麻烦了。然后就去自首了。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在什么时候开始收受好处,什么时候投案自首? 公诉人:2010年11月开始收受好处,2011年12月28日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自首。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举证质证,在出示、宣读证据前,需说明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的内容。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的供述、审讯录像及辨认笔录,记录在卷宗第1-3页,证明刘正岐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4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书证: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的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佛山市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里水分公司的工商资料,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大冲分站出具的刘正岐的任职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提供刘正岐的职工履历表、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考核升级审批表,关于刘正岐同志违纪情况处理意见告知书,对其违纪处理的情况汇报,刘正岐书写的辞职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的证明,佛山市南海顺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鹏益汽修厂的“已审车辆记录表”,五菱《汽车销售协议》,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意见。 辩护人:没意见。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证实被告人刘正岐受贿的事实,需要传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传控方证人张育新到庭。 (法警带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张:我叫张育新,27岁,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职工。与本案当事人系同事关系。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张: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证人张:能。
审判长: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宣读保证书。
证人张: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张育新。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张育新,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张:见过。我们是同一检测中心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证人张育新,你们检测中心检测车辆是否需要收费,有没有统一的收费方式?
证人张:我们都有专门的收费处。
5 辩护人:那你是否曾经亲眼看到被告人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私下收受好处费? 证人张:没有。
辩护人: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退庭(法警带证人张育新退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进一步了解案情,需要传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传控方证人刘小宇到庭。 (法警带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刘:我叫刘小宇,34岁,我是个开摩的的,我跟他没关系。
审判长:证人刘小宇,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刘: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证人刘:能。
审判长: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刘小宇宣读保证书。
证人刘: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刘小宇。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刘小宇,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刘:见过。我开摩的,经常用车,我今年去年审,就是他负责帮我弄的。还多收我50,说是可以快点搞定。因为正规年审要等很久,既然他说可以快,我就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证人刘小宇,你为什么给他钱? 证人刘:我不是说了嘛,为了手续可以快一点啊! 辩护人:这么说你是自愿的?
证人刘:我„„(有点泄气的样子)是。
辩护人: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方向法庭出示由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本案被告人刘正岐2011年12月28日向纪检委投案自首的电话记录证明。证明其有投案自首的行为。以及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有主动退还赃款的行为,有悔罪表现。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6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确认,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决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今天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正岐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智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已逐项对证据进行举证、示证,出示的证据包括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讯录像、辨认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与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由我的律师发表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佛山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为被告人刘正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非十分恶劣,实为生活所迫,因一时贪念收受好处。被害人也因为自身需要主动向被告人行贿。伙同他人作案,也只是受他人胁迫。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同时主动退还所分得得贿赂款项五万元,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而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刘正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长时间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并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通过检测的不合格车辆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新的意见发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是以维护国家、人民、社
7 会的利益为己任,应当以身作则,却无视国家法律,因为一己私利而收受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辜负了国家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请念在我有自首情节与悔罪表现,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合议庭对我从轻发落。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敲击法槌,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30分钟后: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席)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
审判长:法警,带两被告人到法庭(法警带被告人到法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本院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周运兴、杜海岩、叶定以及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共174600,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并积极退出分得的贿赂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正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 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间欢,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书记员陈波。.2012年12月24日。审判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上诉。 被告人:(考虑一下)不上诉。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送回佛山市看守所继续羁押。(审判长敲击法槌)(法警带被告人刘国东下)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离开法庭。
案例刑事模拟法庭范文第2篇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 (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
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
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 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 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
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陆、张: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被告人: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陆一和张二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陆一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张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陆一。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张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
一、张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将被告人张二先押出候审。(法警将张二带出)
审:被告人陆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陆: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仇: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陆一,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陆: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陆一,你与张二是否认识?
陆: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公: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陆:那天被告人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张二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仇:有的。被告人陆一,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陆: 是张二。
仇:有无证据?
陆: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李四为我作证。
审:请法警带李四到庭。(法警带证人)
审:证人李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证人,当天司机陆一和乘客张二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李四:是张二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审: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公:没有。
审:张二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熊:没有。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陪:被告人陆一,当张二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张二扭打? 陆:我不清楚了。
审:法警将被告人陆一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张二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熊:有。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二,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清楚了。
公:被告人张二,你是否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陆一开的公交车上? 张:是。
公:张二,当天发生什么事?
张:那天我上车后,由于车内拥挤,我被迫站在车门附近,然后司机陆一对我大发脾气,认为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在争执中,我打了陆一脸部一下,他便不顾行驶中的车辆与我扭打起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张二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有的。张二,当天当你打了司机陆一后,陆一 是什么反应?
张:司机陆一随即离开驾驶座位,与我扭打起来。
熊: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陆一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 这是一份由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 异议?
仇: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被告人张二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轻信自己还能控制车辆,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从主观上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行为。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何异议?
熊: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首先,我的当事人打了司机陆一以后,司机陆一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我当事人不能控制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事故,从主观方面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其次,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故我方认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一份受害人李晓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李晓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还有两份由昆明市五华区茭菱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熊: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熊: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宣读公诉意见书)、、、
公: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陆一自行辩护。
陆:我之所以离开驾驶座位,是因为张二首先动手打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
审:下面由被告人张二自行辩护。
张:我承认我是先打了司机陆一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机离开驾驶座位,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审:下面由陆一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仇:{辩护词}
审:下面由张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熊:(辩护词)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仇:{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熊:{自行发挥}
、
、
审: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原告代理人你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被告人陆一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代理意见?
仇:(代理词)
审:原告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意见
张冬芳:(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主张有何代理意见?
熊:(代理词)
张冬芳:(自行发挥)
熊:(自行发挥)
审:原被告双方已无新的意见,现在请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张冬芳:、、、、、
审:被告陆一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仇:、、、
审:被告张二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熊:、、
审:双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有何调解意见?原告?
张冬芳:不调解。
审:被告陆一?
仇:不同意。
审:被告张二?
熊:不同意。
审: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5分钟 后 。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审:(判决书的判决部分)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张、陆:听清了。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案例刑事模拟法庭范文第3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制作于20年月日星期)
版权所有盗版必究
(声明:本剧本如与现实案例冲突,请以原案例为准)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河南城建学院文管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
一、请全体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3.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4.不得吸烟,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敲法槌) ! 审: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到庭。
审:(待被告人和法警到位后开始说)现在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
被:
审: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
告人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检
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
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刑诉(20)号
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二0年月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
述, 被告人是否需要陈述?
被: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
被:
公:
被: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
公:
辩;
公:
审:公诉方有无补充发问
控:没有
审:辩护方有无补充发问
辩: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到庭,由他来证实被告人是在的
犯罪事实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到庭。
审: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 职业 家庭住址 ?
证: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
证人许文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证:
公:
证:
公: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
证:
辩:
证:
辩: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被告对于以上证人证言有无疑义?
被:没有
审:请证人查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此时书记员将庭审笔
录交由证人查看)
审:(待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后说)证人可以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词·······)
(由法警交给被告人查阅,然后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查阅 )
审:被告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
审:辩护人还无其他异议?
辩:没有了
审: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法庭总结出如下
争议焦点:
一、
二、
请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言。
公: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
辩:
公: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有,
公:
辩:
审:辩护人有无其他新的辩解
辩:还有,
公:
审:辩护人还有无其他辩护意见?
辩:没有了。
审:公诉方还有无其他意见需要补充。
公:没有。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无意见需要补充?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
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和陈述。
被: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敲
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停顿十来秒钟后)书记员先上庭。
书:请全体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待控辩双方到位之后开始说)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请坐下
审:传被告人到庭。
审:(待被告人到位之后开始说)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河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官开始站起来,同时书记员说“全体起立”)
一、
二、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年月日
书记员
书:(等判决书念完之后,法官坐下了,开始说) 请坐下
审:(念完判决书后坐下,等到全体坐下后开始说)判决书的内容,被告人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非常气愤的说)我对结果不服,我一定要上诉
审:被告人,你的上诉请求已经记录庭审笔录,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庭审到
此结束。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制作人: 哈哈哈
案例刑事模拟法庭范文第4篇
案由:
开庭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开庭地点: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证
人:
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
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规则:(略记)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XX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粟平、邱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邱英到庭。(待被告在被告席就坐后解除刑具) 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粟平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
审判长:有没有曾用名、化名或者卓号?
被告人:
审判长:出生年月?年龄?
被告人:
审判长: 籍贯?
被告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
审判长:工作单位?
被告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拘留?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 审判长:同上
审判长: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XX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并作法庭记录,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XX、XX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粟平辩护的是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被告人粟平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为被告人邱英辩护的是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伟,被告人邱英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判。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另附)
公诉人:现在我宣读起诉书:(略记)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一阶段。被告人粟平、邱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没有?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邱英下庭。
审判长: 被告人粟平,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下庭,带被告人邱英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公诉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请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允许传证人XX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到庭。(法警带证人XX入庭)
审判长: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证
人:
审判长:民族?
证
人:
审判长:在何单位工作?
证
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证
人:
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证
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询问证人均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规则?
公诉人:
辩护人: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告人: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自行辩护。被告人粟平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自行辩护。被告人邱英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没有补充?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的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对第一轮辩护发表补充意见和辩论。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辩护人:
审判长:通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意见已经表示清楚,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粟平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邱英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书记员: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座好,请全体安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论并作出了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被告人粟平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我宣布:闭庭(敲法槌)。
案例刑事模拟法庭范文第5篇
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案由: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证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证人:到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张玉;审判员: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山西省运城市 审判长:住址?
原
告:运城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代理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 被
告:运城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运城市人民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告代理人:(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提起上诉的权利
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
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运城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准许证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晶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李晶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李晶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运城市幸福小区51号
审判员:李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证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证
人:2003年8月20日
被告代理人: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告代理人: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证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告代理人: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
人:是依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告代理人: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原告代理人: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运城市人事局的委托和相关的标准作出的。 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运城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山西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运城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代理人: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姚波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告代理人: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6年
原告代理人: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原告代理人: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证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告代理人: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 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 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 证
人:不认识。
被告代理人: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证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被告代理人: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被告代理人: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证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告代理人: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证人李晶证言。
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山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
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告代理人: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被告代理人: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原告代理人:但是被告运城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告代理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告代理人: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运城市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告代理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山西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运城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原告代理人: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 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
(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案例刑事模拟法庭范文第6篇
书记员宣布原被告双方入场,宣读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确认原被告双方身份,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自己的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并按照伤残评定的等级,给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赔偿金,参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接下来是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3日下午,原告与其同学陆飞一起到离家不远的被告作业区玩耍。原告出于好奇,掀开了导电电缆上的铁板,结果右脚不慎踏入地沟,导致身体右侧被380伏电压大面积烧伤,经抢救幸免于难。被告的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案发现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字样,原告为8岁的小孩子,不能完全清楚这四个字的含义,且被告并没有设置其他明显的标志提示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年龄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被原告掀开的防护板只有外侧是固定的,内侧并无固定措施,虽然这些防护板每块都有21斤重,但仍存在危险因素。案发时并没有保安人员在场,说明被告作业区内保安人数的配备不能满足整个作业区的需要。经鉴定,原告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此外还有残疾用具费5000元。我因要护理原告,在其住院的近两个月内也未出去找事做。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港务三区对原告电伤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一般侵权。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
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
1、首先我方作业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原告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里面的1000伏以下的电造成损害的,都是属于一般侵权。所以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而原告所说得防护板也是经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安全使用。
2、而原告所说的没有保安人员在场是恶意中伤,我方配备了多名保安人员轮流查岗,事出当天的保安人员曾多次把原告等小孩赶走并告知这个地方是危险的地方,不能玩耍,并清楚的记得是赶了三次,最后一次还是严重警告。而被告太调皮,被赶三次后还不死心,等我方保安不留意的时候偷偷的溜进去,请问这样的情况还可以说是我方保安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吗?并且我认为我方保安配备人数够了,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正常标准人数是充足的,这样还发生危险,只能说原告太顽劣。
3、而且我方在作业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的大字样,原告为9岁的小孩子, 应该可以懂得这几个字的含义,所以我方认为足以尽到了告知提醒的义务, 所以原告所说的没有足以使任何年龄阶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是没有根据的。基于以上几点,我认为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原则,我方不应该负任何的责任。
(三)举证与质证
1、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一共有一位证人以及三组书证,首先请法庭传召我方证人陆飞出庭。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陆飞小朋友,你今年几岁了?跟李小白(原告)是什么关系啊? 证人陆飞:8岁,跟李小白是同学。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白出事的那天下午,你跟他是怎么进入那个作业区去玩的? 证人陆飞:一开始那里的保安叔叔不让我们进去,后来我们看他走开了,就进去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们是第一次去那里玩吗?
证人陆飞:不是,我们去那里玩过好几次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次都是这样进去的吗?
证人陆飞:恩,那里的大门没有关,而且有时候保安叔叔也不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有没有看见李小白是怎么掉下去的?
证人陆飞:我当时走在他前面,没有看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被告方向证人提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陆飞,你当时为什么要进去?
证人陆飞:进去玩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不是有人阻止你们进去?
证人陆飞:是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陆飞: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看到写着红色大字“有电危险”的警示牌没?
证人陆飞:看到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懂不懂意思?
证人陆飞:懂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为什么还要进去玩?
证人陆飞:因为我们觉得很好玩,觉得不危险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叫什么?
证人袁野:袁野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跟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袁野:我是被告的保安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当班吗?
证人袁野:是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见过原告没?
证人袁野:见过,而且我还阻止他们进去作业场地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袁野: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之后出事的时候你为什么没看见?
证人袁野:因为我们是轮班的,所以当时正好换班,所以没注意。
(原告方向证人提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陆飞的证言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下面向法庭出示
我方第一组书证——事发现场的三张照片。从照片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事发现场的轨道及其周边环境。很明显在这个上面我们只看到了四处写有“有电危险”的盖板,在轨道周边我们并没有看到其他明显的提示标志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这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接下来想法庭出示的两组证据是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及其住院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它们分别证明了此次电伤导致原告八级伤残以及原告因此而花费的各项治疗费用。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四)法庭出示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告谈话笔录,原被告双方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人员指出两处争议焦点,原被告依次针对每个焦点发言
(一)武汉市港务三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