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摘要 分析了跨国农业公司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途径和国际投资规则对跨国农业公司规制产生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完善跨国农业公司规制保护我国粮食安全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跨国农业公司; 粮食安全; 投资规制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agricultural corporations;Food security;Regulation on investment
近年来,农业跨国投资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贫困、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跨国农业公司的投资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规制这种不利影响以确保粮食安全。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投资不断增长已经引起投资主体的广泛关注。围绕农业领域跨国投资的潜在收益与风险的研究日益增加。从具体实践看,诸如世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倡导下的农业领域投资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贫困、粮食安全、环境污染以及就业等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以跨国公司为主的私人投资主体在农业领域的投资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何看待跨国农业公司的投资效应并评价其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韩国学者尹炳先等[1]在美刊《每月评论》上发表的《谁正在威胁我们的餐桌?——跨国农业公司的力量》认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农业投资导致中小型的农场和农户破产,依靠资本的力量和农业技术的垄断控制了全球农业和食品加工业,导致发展中国家粮食安全等社会问题加剧。印度学者范达娜·席瓦[2]的研究成果《失窃的收成:跨国公司的全球农业掠夺》引用大量数据验证了发达国家的农业跨国公司以发展中国家的日趋贫困和环境恶化为代价操控了世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促使国内外学者关注发展跨国投资与发展中国家农业或粮食安全问题。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了农业领域外商直接投资(FDI)流入的快速增长趋势,合同农业成为跨国公司农业投资的主要方式,提出了促使东道国发展利益最大化的几点建议(例如关注国内法律框架及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的投资合同)[3]。国内学者围绕该问题展开的研究较为丰富。尹成杰[4]在对农业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布局策略与方法进行分类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这种战略布局在农业贸易、东道国农业产业自主发展、风险转嫁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农业产业发展战略完善、建立农业产业合作监督机制以及提升我国农业产业竞争力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周伟等[5]发现,跨国公司通过控制大豆的主要产区、种植以及控制粮食价值链的育种和加工2个高端环节对我国粮食安全造成了威胁。白梦娇等[6]对跨国公司对我国农业垄断的路径、对我国市场和粮食安全带来的威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利用农业贸易规则、产业链整合以及发展我国大型跨国农业企业3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任静等[7]从农业生物技术垄断,林文维等[8]从控制粮食产业链等具体路径角度探讨了这些路径对我国粮食安全的不利影响。总体看来,既有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清晰地认识跨国农业投资影响东道国粮食安全的途径及应对,但对从应用农业贸易及投资规则应对跨国垄断对粮食安全不利影响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不够深入。探究当前农业贸易及农业投资的规则发生的变化,以及這些变化对消除农业跨国垄断以及保护我国粮食安全的借鉴意义等,对于我国未来农业投资政策改革以及提升我国粮食产业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1 跨国农业投资影响粮食安全的路径及我国粮食安全现状
1.1 跨国农业公司影响粮食安全的路径
农业安全关系国家安全,因此对一国农业的控制力往往意味着对该国经济的控制力。而跨国农业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对粮食安全产生影响。
1.1.1 通过控制和延伸产业链加强对粮食供给的控制。
跨国农业公司对农业产业链的渗透日益强化。跨国农业公司依靠其强大的技术和研发优势,控制了粮食产业链上游环节中的农作物育种、农业投入品研发环节。在农业领域,农作物育种环节基本被以孟山都、先正达、利马格兰和杜邦先锋为代表的跨国种业公司控制,美国的孟山都公司在玉米、大豆、棉花等多种作物转基因种子市场上占据70%~100%的市场份额[9]。作为农业投入品的农药、化肥研发环节则被孟山都、先正达、陶氏益农、加拿大钾肥等农化公司所控制,跨国公司在非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大量购买土地等生产要素,增强了其控制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企业则被锁定在种植、简单加工生产等低端环节。农业产业链下游的农产品和粮油加工基本被ADM、邦吉、路易达孚、丰益国际和嘉吉等跨国公司所控制。以大豆行业为例,国际四大粮商控制了大豆加工行业全球市场的80%以上份额。跨国农业公司还通过独资、合资方式加强对东道国企业的实际控制[10]。
1.1.2 通过操控粮食定价权影响粮食安全。
农产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单纯取决于实货的供求关系,还具有金融化的特征。我国是农产品的主要消费国和进口国,粮食需求具有刚性特征,全球四大粮商是包括大豆在内的主要农产品的定价者,大宗农产品商品期货交易所成为农产品价格的国际定价中心,这些定价中心主要位于发达国家,上述因素导致了我国对农产品定价权的缺失。
1.1.3 通过粮食安全政策制定对一国施加影响。
跨国农业公司与政府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美国孟山都、陶氏益农等公司的高管人员在政府部门任职,一些政府要员退休后进入孟山都等公司董事会对政府粮食安全政策审批产生影响[11]。不仅如此,跨国农业公司对国际农业政策制定也起着重要作用,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农业协议草案起草中跨国公司也发挥了主要作用。跨国农业公司还通过与东道国政府要员保持直接或间接联系对东道国粮食政策产生影响,孟山都公司的农药获批进入阿根廷市场就是此战略的成功应用。
总体而言,跨国农业投资在扩大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效率以及保证食物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农业跨国公司投资对粮食安全的不利影响也不容忽视。在农业领域良好的国际和国内法律规制对于保障东道国粮食安全不可忽视。
2 跨国农业投资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规制现状
当前关于跨国农业公司威胁粮食安全的规制可以分为国际和国内2个层面进行分析。
2.1 农业国际投资规则及其影响
国际范围内,对跨国公司投资行为具有规制作用的规则主要包括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跨国企业指导原则》、国际劳工组织(ILD)制定的《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原则》、联合国倡导的《全球契约》、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可持续发展投资框架”等文件。上述文件构成了目前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部分,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对于跨国农业投资行为而言,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F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和世界银行(WBG)于2010年提出并共同推进的《负责任农业投资原则》[12]。该原则具体包括尊重土地和相关自然资源权利、投资应确保粮食安全、负责任的农业企业投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等7项原则。该原则提出后,2010年的G20首尔峰会把该原则作为共识的一部分,并倡议各国积极支持该原则。然而,上述国际组织关于跨国农业投资规制国际规则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从而影响了其进程和效果。
2.2 我国国内法律的规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修订在体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同时,对外资在农业育种、种子生产等领域的进入进行了规制。2017年6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版)》发布,该《目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涉及农业和粮食安全的鼓励类措施条款共有10条;第二部分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细分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两大类,外资进入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领域必须是中方控股,而外资进入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领域虽然是限制,但缺乏具体限制措施。新《目录》发布后禁止外商进入的目录只有3条,具体条目参见表1。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和弱化跨国农业公司在我国的市场垄断,保护我国粮食安全。反垄断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保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然而,反垄断法只适用于对跨国并购整体行为以及市场垄断行为的处罚,对于打破跨国农业公司的技术垄断优势作用甚微。我国投资领域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促使了更多跨国农业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不过扩大农业投资领域开放对我国农作用生物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所起作用有待更深入地探讨。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始于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英文简称为FINSA)对其进行了完善,后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作为FINSA的实施细则。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始于2011年颁布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表2对中美两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从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审查中的信息披露和保密性要求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在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方面,我國国家安全审查侧重于外资产业控制力是否增强,基于战略性部门以及本国生产者竞争力方面原因的审查比较弱。而对于粮食安全而言,农业部门的战略意义以及我国农户和农业企业的竞争力应给予重点关注。
现有的与农业有关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有助于约束跨国农业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新品种保护、种子引进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有助于保护我国国内种业市场有序发展、鼓励我国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跨国农业公司在扩张过程中,开办了大量农场和与种植育种基地,使用了大量新型的化肥和农药,对土壤和环境造成破坏。国家林业局、环保部在气候、土壤环境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的立法和规章制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国内关于跨国农业公司环境规制中,以政府为中心的单向规制占主导地位,法律行政手段为主,税收等经济手段使用较少。在相关法律制定过程中,国际组织、产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组织等影响力薄弱,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法律规制的效果。
可持续发展或者负责任的农业投资政策及其原则在我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鲜有体现。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鼓励跨国公司进行负责任的农业投资虽然成为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共识,但在我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很少涉及相关条款。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多数双边投资协定签订时间较早,集中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当时农业可持续发展尚未成为投资政策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协定中上述有关条款对我国有利有弊,因为它不仅意味着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等相关要求,而且也意味着我国农业企业对外投资中应遵循相关规则,从当前我国农业和粮食企业“走出去”实践看,要做出上述承诺的条件还不很成熟。
3 完善农业跨国公司规制保护我国粮食安全的对策建议
3.1 继续完善跨国农业公司的市场准入相关制度
各国针对跨国公司投资政策的改进提高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透明度,降低了跨国投资的成本,同时东道国对跨国农业投资的监管权利应适当保留。具体的实施方法包括:继续完善针对外资并购或接管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执行细则,适当保留部分涉及农业跨国投资的前置审批环节,特别是加强跨国农业投资项目对环境、人体健康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研究及评价。
3.2 防止和减弱跨国农业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垄断力量
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将境外的垄断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从法律上确保了我国对可能造成垄断、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的跨国农业公司在我国的投资及其项目的管辖权。但是实践中反垄断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弱,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保证对垄断行为特别是跨国农业投资的垄断行为的执法效果,应尽快设立统一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保证该机构执法过程中的独立性。
3.3 完善我国国内农业相关环境规制和劳动用工法规
通过加强与FAO、ILO等国际组织及机构的合作,加强与产业协会及消费者团体的合作,把握国际环境规制发展趋势,并依据可行性原则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国内环境和用工法规,同时应保证相关法规在执行中内外资标准必须一致的原则。
此外,基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中加入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劳工、环境等条款也成为部分发达国家追求的目标,我国正在和美国商谈双边投资协定,与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协商包含投资条款的自贸协定,因此未来基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投资条款可能纳入部分投资协定或自贸协定的协商范围,对此要加强研究,科学论证,以确保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监管权利的合理平衡。
3.4 增强我国农业生物技术实力,积极推进我国农业企业“走出去”
我国的农业企业在同跨国农业公司合作中应重视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另一方面,竞争力强的大型农业企业可以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以及自身的全球战略需要收购国外的土地或并购一些有潜力的国外农业企业,实现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布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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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公司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页码 节 章
则..............................................................................................................3 第一章总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4 第一节股份发行....................................................................................................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大会....................................................................................................8 10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节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13 第五章董事会............................................................................................................ 13 第一节董事......................................................................................................... 16 第二节董事会..................................................................................................... 18 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19 总经理................................................................................................................... 第六章
21 第七章监事会............................................................................................................ 21 第一节监事......................................................................................................... 21 第二节监事会..................................................................................................... 22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22?2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3 第二节内部审计.................................................................................................. 24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4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25 第一节通知......................................................................................................... 25 第二节公告......................................................................................................... 25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26 合并或分立..................................................................................................... 第一节
26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28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29?3 则......................................................................................................... 第十二章附
则 总 第一章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下简称公司
号文批准由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 公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函[1998]17 商联合总公司独家发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
营业执照
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万股全部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 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中文名称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Ltd. Co. Development Agriculture Talimu 公司的英文名称Xinjiang 公司的法定住址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 第五条
邮政编码843300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400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第九条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4 第十一条
负责人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国家级商品棉基地为中心 第十二条
坚持稳粮增棉发展畜牧抓好造林提高效益的农业工作方针强化科技兴
农意识和农业产业化意识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运用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两
种手段追求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农业种植牧渔养殖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种子及种
衣剂的生产及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及修理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的销售
汽车运输
股份 第三章
股份发行 第一节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第十六条
股同利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9,400 第十九条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9.39% 行20,4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0,400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400 第二十条
万股 万股其它内资股股东持有9,000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5 第二十一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第二十二条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1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2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5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第二十三条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第二十四条
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1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1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3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股份转让 第三节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让?6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股东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 第一节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第三十四条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
司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二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五
股份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7 六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1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2 本人持股资料 1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 中期报告和报告 3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4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
配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八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第三十六条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第三十七条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遵守公司章程 一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第三十九条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第四十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一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 二
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三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四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
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
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8 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十三
的提案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 第四十三条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第四十四条
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 一
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三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 第四十六条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
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
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
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9 代理人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 第四十七条
记公司股东
公司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八条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三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第四十九条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受 第五十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第五十一条
内容
代理人的姓名 一
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三
示
对可能纳人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四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10 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 第五十二条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第五十三条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 第五十四条
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一
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二
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
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
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 第五十五条
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董事会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 第五十六条
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提案?11 第三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八条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一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二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第五十九条
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第六十条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第六十一条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节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六十二条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
公司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公司报告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12 六
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第六十六条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发起人提出下届董事
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共同或个别
持有公司股份数额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也可以提出下届董事会
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第六十九条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第七十条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第七十一条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持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点票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第七十二条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
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13 详细说明
任何股东个人在发生或知悉关联关系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主
持人或董事会作出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及表明其
将就该事件回避参加讨论和表决向股东大会主持人或董事会所作报告应直接递交
给股东大会主持人或董事长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第七十三条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第七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一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四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 第七十五条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六条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 第一节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条第58 公司法第57 第七十八条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14 第七十九条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第八十条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一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 二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四
的活动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七
会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九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所获 十一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
关披露该信息
法律有规定 1. 公众利益有要求 2.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3.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一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公正对待所有股东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三
管理状况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批 四
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第八十二条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15 身份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第八十三条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任何董事个人在发生或知悉关联关系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主
持人或董事会作出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及表明
其将就该事件回避参加讨论和表决向股东大会主持人或董事会所作报告应直接
递交给股东大会主持人或董事长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 第八十四条
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第八十五条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第八十六条
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 第八十七条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第八十八条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第八十九条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16 第九十一条
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第二节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十四条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一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七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八
事项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十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 第九十五条
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第九十六条
决策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 第九十七条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17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第九十八条
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十九条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六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一百条
权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第一百零一条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二联名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三
总经理提议时 四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电 第一百零三条
话或电传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
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18 四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第一百零五条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第一百零六条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第一百零七条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作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
期限为永久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二
会议议程 三
董事发言要点 四
每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
的票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董事会负责?19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任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一
件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二
保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三
实和完整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 五
职责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第一百一十五条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总经理 第六章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条58 公司法第57 第一百一十八条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0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决权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二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三
的报告制度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设副总经理五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21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 第一节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条58 公司法第57 第一百三十条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辞职的规定适用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信和勤勉的义务
监事会 第二节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
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一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二
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22 三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决议 第三节
监事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永久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财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第一百四十四条
告包括下列内容?23 资产负债表 1 利润表 2 利润分配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4 会计报表附注 5
项以外的会计报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3 表及附注
中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进行编制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弥补以前的亏损 1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2
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3 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东股利 5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五十条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24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 一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二 明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 三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 第一百五十六条
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天事先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事务所认为公
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事
通知和公告?25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条
以专人送出 一
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
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达的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达的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式进行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第一百六十六条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告 第二节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26 第十章
合并或分立 第一节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一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二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三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五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六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第一百七十条
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能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第一百七十四条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解散和清算?27 第二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三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
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
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条
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28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支付清算费用 一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交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四
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五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第一百八十三条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 第一百八十四条
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一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29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以公告
则 附 第十二章
董事会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第一百九十条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外不含本数
农业公司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建立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产品出口工作
1、由政府牵头,在涉及农产品出口的农业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外经贸、工商、卫生、环保、供销等部门之间建立一个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发挥好“市农、水产品出口协作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配合: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包括农业、水产、茶业、林业、乡镇企业、供销、食用菌)负责种养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用肥用药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检测监督;农业、林业、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地的疫情、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提供信息,并采取措施加强防治和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企业生产安全卫生的检验、监管和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跟踪掌握国外进口检验检疫的要求和标准;海关负责解决通关环节中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农产品出口畅通无阻;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贯彻落实。
3、联席会议由市农办与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组织,不定期召开,各部门互相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分头落实,解决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二、推行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
4、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在现有基础上,由市农办牵头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断完善我市大宗农业主导产品、特色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全面建立农业标准数据库,通过农网向外公布执行。
5、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产业调查统计、生产业务指导、技术推广培训、行业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制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按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要求,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生产、加工及安全施肥用药,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
6、建立和完善全市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定期在“质量信息网”上公布,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大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整治力度,促进企业自律,强化农产品质量标准。
7、对水产品、食用菌、茶叶等大宗出口农产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并加强跟踪指导,促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全面推行。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三、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
8、大力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认可工作,力争实现水产品、茶业、食用菌、特色果蔬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无公害化,不断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争取有更多的特色产品获准使用国家绿色食品标志。
9、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工商管理和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食品卫生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加快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步伐;努力做好我市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的原产地保护工作。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管手段
10、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网络建设,尤其是对水产品、茶叶、食用菌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网络体系要在三年内配齐设备和技术力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验检测时间。
11、检测机构要进行整合调整,坚持按国际标准和检验检测要求,优先填平补齐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测项目,包括安全指标、卫生指标、营养指标、农药及重金属残留、兽药、激素类药物等项目的检测。
12、建立农产品安全分析、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分析中心,对有潜在危害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其他化学药品进行前瞻性分析;建立完善质检机构资源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状况调查数据库,引导企业规避风险。
1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在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大宗农产品种养基地设立农产品的质量监测监控点,强化对鲜活农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实施抽查检验,及时掌握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状况,定期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14、建立动态管理软件系统,实行企业分类监管,对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标志的农产品(食品)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的农产品(食品),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将各类抽检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组织通报,采取措施,限时整改。
五、加强对农用物资的使用管理和市场监督,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的使用
15、各涉农部门要加大科技兴农、法律法规、农药安全使用、农残对人身健康影响和制约农产品出口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对安全施肥用药重要性的认识。制订公布禁用药物名录,提高生产经营者的鉴别能力。
16、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加强种养业用药施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严禁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严格把好生产环节的农(兽)药残留关。
17、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检测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违禁农资行为,依法查处各种高毒高残留农(兽)药和其他违禁药品、饲料添加剂在市场上的流通和销售使用。
六、加强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信息通报,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发布和出口预警机制,以及外贸应急体系
18、要高度重视加强农产品宏观信息的收集掌握和出口市场的研究。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注意广泛收集和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和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要求、检验检疫措施、环保法规和管理要求等信息动向,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和企业。
19、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建立一个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经贸、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农产品商会和行业协会参与的农产品出口预警系统,密切跟踪国际农产品贸易态势,掌握信息行情,收集通报国内外市场农产品供需、价格变动趋势的信息,通报各农产品进出口国对农产品质量卫生检验检疫的标准和要求及其变动情况以及我市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对策措施,及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整和改进生产、加工技术,改变出口策略。
20、海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快速通关、便捷通关,尽快实施无纸化通关;实行预约报关、节假日全天候、多元化服务;对鲜活、易腐等特殊货物实行“门对门”监管、查验,严守出口货物通关时限承诺;进一步完善通关事务应急处理机制和关长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通关疑难问题和投诉,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21、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WTO办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有关国家对我市农产品出口设置的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以及可能采取的反倾销制裁,指导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做好应诉准备。
22、积极扶持发展农产品生产出口龙头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从组织领导、政府服务、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倾斜等方面,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促其争创品牌、创新技术、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成为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主力军。
七、增加投入,建立农产品出口的支持体系
2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的一般性服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在农业标准推行、技术培训、病虫害防治、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增加投入;要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制订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对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开展中介服务、对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等提供经费支持和补助。
24、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名牌称号的农产品按“市委发”文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即:获省级名牌和著名商标的奖5万元,获国家级名牌的奖10万元,打入国际市场、形成国际品牌和驰名商标的奖30万元。
推动市区农业产品出口措施陈老师
农业公司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联想控股行使定方向、选人才、配资源、监督考核的职能,为各专业子公司提供资金、品牌、管理、文化等方面的有力支持,推动子公司成为所在行业的领先企业。
经过二十年努力,公司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高科技产业化道路;成功实施了国有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立足中国本土市场,在和国外企业竞争中初战告捷,促进了民族IT产业的发展;学习西方成功企业的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提炼出具有联想特色的企业管理理念,并成为核心竞争力。
农业公司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徐州永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是由台湾蔡嘉文先生与徐州安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现代农业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台资占20%。 项目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街道榆庄村,占地3000亩,项目将按照“一脉十区”的建设发展格局,建立榆钱河环状水系、台湾有机肥生产基地、台湾农产品展销中心、绿色蔬菜深加工区、台湾精致农业示范区、特色水果种植基地、蔬果观光采摘区、日月潭〃阿里山景观休闲区、农业科普体验中心、台湾美食度假中心、菜篮子基地等专业生产园区(基地),各专业生产园区(基地)组成一个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铜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示范项目。
项目一期占地100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日光温室120亩,钢架大棚50亩,智能温室50亩,设施桃基地300亩,新建冷库200平方米,管理用房300平方米,新上有机肥料生产线6条,引进种植台湾蔬菜、瓜果、花卉等新品种,并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放心食品展示等。
该项目被列为铜山区2014年农业农村重点工程项目。
农业公司述职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章 管理制度概述
为了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二、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根据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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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
三、采购员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有对方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办好相关手续。
4、采购员的差旅费全额报销。
四、饲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水稻、黄豆等。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五、人员管理制度
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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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六、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牲畜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种牲畜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七、药物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牲畜用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7、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八、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
1、日常重视四周卫生,及时把死、病清除到无害化处理场所深埋,及时隔离、防护清除生活垃圾。
2、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制度,制定完整进仓和领用记录,记录需用相关人员签名。
3、值班人员遵守相关守则、制度,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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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六六
六、敌敌畏、麻痹性毒素、腹泻性药物。
九、奖惩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得到一定的奖励
1、对养殖场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养殖场重大损失的;
2、进行自主创新,节约成本,成效显著的;
3、进行立体综合养殖,效益明显的;
4、管理措施有力,使养殖场连续18个月没有发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1、弄虚作假的,如考勤、采购作假的;
2、经常迟到早退的(一个月累计≥3次);
3、无故旷工的(一个月累计≥18小时);
4、打架斗殴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处理;
5、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使公司养殖场经受损失的,严重的交司法处置;
6、私自宰杀养殖场牲畜,照价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7、出现养殖场无人看管时间超过35分钟的情况的等等。
第二章 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能购到高品质低成本的产品,从而达到降低成本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供货商提供的物料满足公司的规定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物料采购时,价格之审核、下单、订购、验收等,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处理。
四、权责
(1) 由采购部门负责对物料的采购工作。
(2) 设计部负责提供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条件等。 (3) 仓管和采购部负责对采购回的物料进行验收。
五、采购计划的制定
(1)采购部根据公司的《月生产计划》及库存情况编制《月采购计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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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
(2)采购部还需根据公司业务的淡旺季的需求,核对仓库的库存量,确定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的实际缺口,编制当月《采购月计划》。
(3)《采购月计划》经总经理核准后,采购部与财务部各持一份,采购部依《采购月计划》进行采购作业。财务部根据《采购月计划》安排采购所需的资金。
六、采购的实施
1、选择供应商
1)、供应商的选择需从批准的【合共供应商名单】中选取;
2)、采购部一般应挑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询价,以作比价、议价依据; 3)、采购部主管在审价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的,则由采购主管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4)、总经理在核价时,均可视需要再行议价或要求采购部进一步议价;
2、价格调查
1)、已核定之物料,采购部必须经常分析或收集资料,作为降低成本之依据;
2)、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均有义务协助提供价格讯息,以利采购部比价参考;
3)、已核定之物料采购单价如需上涨或降低,应附上书面之原因说明;
4)、采购数量或频率有明显增加时,应要求供应商适当降低 单价;
5)、采购部应随时掌握市场价的浮动数据,以利于更好的-了把握市场;
3、 询价和比价
1)、根据采购物料的品种、规格、标准、数量、和交付期的不同,采购人员应选择至少三家符合采购条件的供货商作为询价对象;
2)、采购人员根据过去采购的情况,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成本预算等情况,确定采购目标价格;
3)、在得到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后,采购人员对供应商的报价条件进行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核对,以保证供应商可以提供的物料符合公司实际的采购要求,并对供应商所报的价格、交付期、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便选择条件最优的供应商;
4)、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送请购部门确认;
5)、专业材料或用品,采购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6)、在供应商的报价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以使双方最终在全部条款上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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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订购作业
1)、在采购作业所需的全部条款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采购人员需填写正式的采购订单,订单需要列明至少下列条款:
a、 供应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b、 采购物料的详细描述: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等,如有超出标准的特殊要求需特别注明;
c、 订单所采购的数量/重量:单位包装数量/重量;包装件数; d、 价格:单价,合计价、合同总额,定金或预付款
e、 交付期:分批交付时应明确每批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量。 f、 付款方式
g、 标识:物料本身或包装上的文字标记(订单号、供应商、品名、规格、单位包装的数量/重量、批号)。
h、 所需的质量证明资料(检验单、质保单、出厂证明单、化验报告等)。 i、 质量保证条款:发生质量问题时进行退换或其他处理方法。 j、 装箱清单(送货单)和销售发票的要求。
2)、采购订单经物控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司合同公章生效。采购单一式二份,双放各保存一份。采购部负责采购订单的存档。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七、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
一、人员及车辆消毒规定
养殖场消毒制度
1、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人员必须在门卫室按规定严格消毒(紫外线、消毒垫、消毒盆)。
2、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车辆必须严格消毒(高压喷雾消毒)。
3、任何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消毒,更换已消毒的工作服、鞋等。
4、来访人员经批准进入生产区,应消毒,更换场内提供的工服、鞋套、头套等,并按指定路线进行参观。
5、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彻底冲洗干净(包括车厢内),经过严格消毒处理后在场外至少停留30分钟以上,才能进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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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进入其它车间,进入前应先消毒,回本车间时也应作消毒处理。
7、工作人员进入本车间应消毒;包括消毒盆洗手、脚踏消毒垫。
二、 羊舍消毒规定
1、饲养员负责本车间内及羊舍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
2、在消毒时为了减少对工作人员的刺激,应配戴好口罩
3、每三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由生产主管另作安排
4、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配制溶液
5、每十五天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6、根据羊(牛)舍面积,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适量配制消毒溶液
7、消毒覆盖面尽量达到100%,消毒效果:地面、墙面以湿润为准,羊体、羊栏以滴水珠为准。
8、消毒须在清扫冲洗圈舍且地面干燥后进行,消毒后12小时内不得冲洗圈舍
9、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三 、生产区环境消毒规定
1、生产主管负责生产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周消毒一次,特殊情况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5、生产区大门的消毒池内的消毒液每周更换一次,以达到消毒效果。
6、每周六下午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7、消毒范围包括道路、水泥地面、下水道以及各种设施等,消毒覆盖面达到
100%。
8、作好消毒记录。
四、生活区消毒规定
1、后勤主管负责生活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十五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根据生产主管的意见由后勤主管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十五号和月末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5、消毒范围:道路、下水道、食堂、宿舍、公司大门、娱乐场所、厕所等生
活设施, 覆盖面100%。
6、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五、器械工具消毒规定
1、生产工具由本车间饲养员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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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疗医用器械由生产主管或其指定人员每天定时消毒。
3、消毒方式
(1)、生产工具用消毒液作喷雾消毒。 (2)、注射用具用高压蒸煮消毒。 (3)、实验室用具和器械用干燥箱消毒。 (4)、产房器械及设施用消毒液消毒和熏蒸消毒。
4、生产工具包括饲料铲、饲料车、粪铲、粪车、料箱、补料槽等。
5、注射器、针头等洗净后,每天定时送到兽医室,集中蒸煮消毒。
6、上水设备、饮水器、水箱等用漂白粉稀释成3%的溶液,浸泡或冲洗消毒。
7、配送饲料的车辆应专用,并定期严格消毒。
8、粪车在使用后应在羊舍外指定地点冲洗干净,待干燥后消毒。
六、生产消毒
1、配种消毒应先清水洗干,在消毒液消毒在清水擦干。
2、分娩母羊消毒。
3、接产、助产消毒。
七、熏蒸消毒
1、用量:每立方米需高锰酸钾6.25g,40%甲醛12.8ml。
计算:长宽高(包括凹凸部分)。
2、方法:
(1)、先打湿;如可能,使室温保持在27度左右。
(2)、每3-4米放置一平底容器;在所有容器内放入高锰酸钾,量取甲醛,
从羊(牛)舍一端迅速倒入甲醛;或先倒入甲醛而后将称量好的、用纸包的高锰酸钾放入容器,这样更安全。
(3)如事先在容器内放入1倍量的水,可使反应缓和,不致使内容物溅出来。 (4)、关闭门窗熏蒸12小时以上。 (5)、进羊前至少通风24小时。
八、消毒的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各种消毒药物,遵循使用说明的规定和要求。
2、在配置消毒液或实施消毒时应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
3、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消毒液消毒同一部位和物品。
4、在对上水设备、饮水器、水箱消毒后,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干静。
5、大门、羊舍入口处的消毒池(盆)应定期更换药液(一般每周更换1-2次)。
6、人或动物皮肤不得直接接触消毒液,一旦眼睛、皮肤上沾有药液应及时冲洗干净,特别是使用烧碱、生石灰等腐蚀性强的药品时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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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清洗消毒程序
1、羊只转出后对羊舍清扫、刮干净,清除一切污物。
2、用清水将地面、羊栏、墙面、料槽、天花板等设施冲洗干净。
3、干燥。
4、用2%-3%的烧碱溶液,泼洒地面、羊栏、料槽、墙面等。
5、待干燥后,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
6、干燥。
7、消毒。
8、空置。
第四章 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牲畜感染病和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一、疫情监测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2、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备、药品等,对养殖场的畜禽疫病进行监测。
3、发现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4、对畜禽进出栏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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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卫生消毒制度
1、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物及畜禽排泄物。
2、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
8、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9、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三、隔离制度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其建筑布局、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3、有车辆、圈舍等器具场所的清洗消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持有《个人健康证明》
6、防疫制度健全。
四、动物检疫报检制度
为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动物防疫网络,实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凡进入动物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到当地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登记报检,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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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贩运动物及产品。凡无免疫耳标和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买卖和运输,对违反动物产地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兽药使用登记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六、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七、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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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八、标识佩戴制度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