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体制范文第1篇
作为一名在农机业务科室的普通干部,交流与接触最多的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合作社,宣讲国家支农政策,搭建交流平台,提供办社经验,通过他们来加快土地规模化经营速度,强化对分散农户的管理,最终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早日实现。在为农民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如何依法行政,通过影片,我想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知敬畏、明底线、守法纪。
知敬畏。“敬”是严肃,认真的意思,还指做事严肃,免犯错误;“畏”指“慎,谨慎,认真,不懈怠”。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态度。公务员知敬畏就是在党纪国法面前严肃、谨慎,不能犯错。影片中的常德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陈能志从一名业务骨干走上领导岗位后,丧失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一步步走向深渊。
我们要思想上绷紧敬畏之弦,行动上才会自觉遵守,才会严格依法办事、廉洁从政,才能对权力保持清醒头脑,才能坚持人民为中心的主体地位,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明底线。底线基本意思是最低的限度,亦指事情在能力范围前的临界值。安乡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等都“一言堂”,丧失党员干部底线,用权力谋私利,没有守住用权的底线,最后被“双开”。鲜活的例子无不警戒我们在工作岗位上要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守住做人、做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
守法纪。“守”就是遵循,遵守。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我们要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抵制住各种诱惑,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树立民主意识,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坚守廉洁纪律,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和清醒头脑,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倾向,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篇 二 警示片选取了我市 14 名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着重从崇尚信念、加强修养、强化监督、严守底线、慎重交友等五个方面,深刻揭示了基层党员干部如何逐步丧失理想信念、无视纪律规矩,一步步堕落为用权任性、贪欲膨胀腐败分子的思想根源和心态轨迹,深刻警醒所有医务工作者一定过好政治关、道德
关、权力关、法纪关和亲情关。
我们党的根基在于人民,血脉在于人民,力量在于人民。领导干部要心系百姓,为民谋利。切实为民办事,才会赢得人民的尊重和爱戴。切勿自说自话、自弹自唱,脱离人民群众这块根基。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劳实干、尽心尽力地去帮助群众,来者不拒,有求必应,为群众解决生活和事业上的难题,群众定会将心比心,心怀感激。群众的满意,才是我们答卷的最高分数,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准绳,强化用权为民。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只有如此,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做人做事在严于要求、在实处着力。通过不断自我修炼、自我养成、自我塑造,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
领导干部的担当就是责任,领导干部严以用权要敢于较真碰硬。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我们党要求各级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条重要措施。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既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也体现在党的干部队伍的素质上。对工作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善始善终、善做善成,切实为民服务,坦荡做人,干净做事,做新时代的好干部。
篇 三 观看警示片后, 经开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就进一步加强征拆队伍作风建设指出,全区征拆干部要以案为鉴,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做到知敬畏、明底线,切实筑牢清正廉洁的坚固防线,规范化开展各项工作。要始终坚守党性原则,保持清醒头脑,以更高标准要求、约束自己。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注重源头把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保持党内优良作风的“利刃”,在不断交锋中清除思想上的污垢和灰尘,在砥砺中锉除行为上的懈怠散漫,保持党的组织健康发展和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有些为官者,听不得、容不下批评,而优秀的领导者应是会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放下架子,洗耳恭听、深入反思。如此,群众的“批评”就可以起到醒脑启智的重要作用。反过来,如果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认为自己一贯正确,对群众的“骂声”充耳不闻,甚至千方百计防民之口,那么,一方面,是让自己成为“瞎子和聋子”,深陷错误之中而不自知;另一方面,就可能进一步加重群众的不满情绪,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
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篇四 《越界》中的 6 个反面典型,遗忘 ,任意妄为,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他们在自尝苦果后所发出的无尽忏悔,让我触动很深。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一名共产党员,我要如何守住 ?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一是要常怀敬畏。忘却权力由人民赋予,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会让人内心膨胀,在诱惑面前迷失自我。为了我们的事业,为了家庭,千万要把握住自己,时刻警醒,善待权力,绝不能把权力当作为个人和家庭谋利的工具,要敬畏法纪,令行禁止,不擅越雷池,守住底线。二是要常省己身。要以这些反面典型为镜,三省吾身,引以为戒。要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在内心有约束,不能心存侥幸,要做好廉洁自律的表率。三是要常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严管理才是最大的爱护。片中有的干部不愿接受监督,甚至逃避监督,最终铸成大错。监督是对干部的约束,更是对干部的关爱。将权力置于监督
之下,及时制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才能有效预防腐败。
美国教育体制范文第2篇
中小学教育问题是关乎一个民族、国家或地区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动力的根本问题,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及任何一个民族无不把中小学生的教育问题置于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小学法制教育问题作为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教育机构能否培养并向社会输送对国家、民族发展有用的合格公民,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得失从某种程度上讲决定着中小学教育的得失。我国目前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并在教学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核心、目的及实现途径等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种认识的不统一也直接影响到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实践。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
价值一词含义复杂,其含义及用法上的扩张起初见于经济学并逐步成为政治经济学的术语。随着西方哲学家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并在更广泛意义上对价值及价值准则的诠释与扩展,逐步成为人文、社会、心理等学科的概念。而对于价值概念的解释,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体现在商品经济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法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其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表现在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都是主体需要的满足,没有主体需要就无所谓价值。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但是,法的价值并不是被动的,其一方面表现为法的能动性,它对人的实践活动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这就是“法的绝对超导向”价值。法的价值意义决定了法制教育及中小学法制教育价值,它首先必须为满足人的需要而存在,而且,也必须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基于对法律精髓的理解与感悟,而按照法律的价值导向逐渐形成自己的行为观和价值观。换言之,就是使学生逐步形成国家法律所指向的与国家、社会发展方向具有同向性的法律意识或价值观。对于这种“需要”与“导向”价值必须有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给人的正当权益的保障或应当给予的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赋予人的负担或义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可或缺。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认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应该是首先立足于受教育者自身健康成长需要,同时在此基础上发挥法律的“绝对超导向”功能,引导他们形成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观念。因为,如果中小学法制教育首先不是为中小学生服务,不考虑中小学生的成长需要,就会把中小学生作为教育客体而不是教育主体采取法律条文的灌输与强加,这势必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法制教育就成为了学生的负担,这种做法既背离了法所固有的价值属性,也与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中小学法制教育应该充分发挥法的导向价值,中小学法制教育应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尊严的习惯,使之成为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生力量。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设计必须在认识法所固有的价值属性的基础上框定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即“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法治教育模式”,形成以“价值塑造”为主旨的中小学法制教育理念。
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旨及根本目的
关于中小学法制教育,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美国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中,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公民教育。所谓公民教育,就是培育公民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公民与社会的相互认同的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美国法制教育的突出特点是突出价值观的塑造,培养学生对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的认同感,对社会生活的认同,尤其是“美国学校教育注重对学生进行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旨在培养合格的美国公民。成为尽到公民责任的合格公民,这也属于树立法律意识的体现”。英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主要放在中学阶段,与美国相同的是英国也是把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十分科学与严谨,“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入手,选择法律教学内容,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于公民身份的认识及对于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理解,促进其公民意识的养成”。由此观之,这些国家法制教育都更多地侧重于学生的主体性教育,即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更注重培育学生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的认同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英美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价值教育,突出对学生价值观的塑造。
关于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问题。他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1995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教委联合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地提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2007年国家又正式出台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总体而言,国家把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地位放在了一个与我国依法治国同等的高度。中小学法制教育模式在逐步完善,法制教育目的逐渐清晰,法制教育实现途径的可操作性在逐步增强。但是,中小学法制教育在政策层面仍然体现出教育理念落后、教育目的不够明确和突出等问题。比如,纲要虽然明确了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教育及对学生价值观塑造的教育目的,但规定过于宽泛笼统。教育目标中公民教育的主旨仍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法律知识教育色彩仍然浓厚,“价值塑造”根本目的仍然没有突出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借鉴英美等国家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熟经验,提升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理念,明确“价值塑造”主旨,摒弃教条与口号化的东西。
培养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确定为我们国家的战略目标,这意味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及文化生活等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建立法治国家需要法律制度的准备、司法体系的形成、司法公正与监督体系的建立以及坚实的民众基础等,而民众基础则是关键的要素。因为,只有法治理念成为民众的心理需求,民主观念成为民众的普遍追求,规则意识成为社会意识的主流,依法治国才有生存的土壤。所以,民众价值观的形成就显得尤其重要。中小学生处于心智发育、人生观世界观开始形成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展法制教育与对成年人法制教育相比,更容易养成法治意识。而且,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或侧重点也必须是促成其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养成。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的法制教育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经验,应当着眼于中小学生的未来,逐步培养其法律意识,确定以培育学生权利、义务观为核心,以促进其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养成为教育目标。
三、如何确定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
法制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法制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各种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公民进行的常识性的、基础性的法律知识的传授,旨在培养其法律意识,使其成为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教育活动。法律教育通常是指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教育制度、模式,也称法学教育。基于二者目的、对象、教授法律知识的范围与程度等区别,应当准确把握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涵。首先不能把法制教育搞成法律教育,追求法制教育知识化,因为,虽然法制教育必须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但其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并非在于让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达到比较高的程度,更不在于使之成为法律人才。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不能搞法律条文的大量传播和强记,不能让学生陷入“法条主义”的泥潭中。其次,应当准确把握中小学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重要内容的实际,把握其基础教育的特点,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教学方式的采用上等结合受教育者所处年龄段的特点进行。比如像前文提到的英国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入手,选择法制教学内容。再次,法学本身是一门分支较多的社会科学,其内容十分丰富,法理深奥,不能也没必要让中小学生系统了解法律知识。这个分寸必须把握,否则就会违背教学规律,徒增学生负担,使其失去对法律学习的兴趣。
中小学法制教育也不同于一般的普法教育,一般的普法教育是指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在全社会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活动,从广义上讲,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视为全民普法教育的组成部分。全民普法是分阶段、有期限的,我国普法教育一般为五年一个周期,是一个时间性和现实目的性都很强的工作,普及的内容基本上是针对成年人的。虽然其出发点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提法近似或相同,但实际上其功利的色彩更为浓厚一些。普法教育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中小学法制教育更应注重价值观的塑造,提高公民素质。而且,中小学法制教育是一个持续的、长期的工作,其意义更为深远,对国家与社会的影响更大。所以,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与安排上应该有一个更系统的、更长远的规划,避免短视的、功利化和片面化的倾向,更不能用全民普法的理念选取教学内容。
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选取上,本文认为需要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以了解宪法精神为核心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权利义务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通过宪法知识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与社会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形成权利意识和责任观念,认同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权威性,热爱国家,立志捍卫宪法,遵守法律,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所以,宪法教育对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至关重要。纵观世界各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国对于国家制度和国家精神的教育都置于重要地位。其次,法律观、法制观的教育。法律观就是让学生认识和了解国家法律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生活中的作用,认识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只有真正认识法律的这种功能,才能使受教育者真正感受到法律与社会公众如此贴近,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发展与法律的作用须臾不可分离。从这个方面入手可以使受教育者感受到法律是有用的、权威的、不可替代的,并且是必需得到维护的,使他们逐步形成崇尚法律、追求法治的法律观。另一方面,就是法制观的问题,法制观与法律观紧密关联,法制观更侧重于人们对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法制观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既然是法律观、法制观教育,也就不是对庞杂的专业法律的系统学习,是在前述宪法学习之外通过对法的作用、价值的认识,使学生从小树立起较强的法律意识,以法制观念看待社会,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而为建立民主社会和推动依法治国培养良好的心理和思想环境。第三,对与中小学生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及规则教育,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以及交通、治安、学生操守规范、守则等,对这类法规或规则的教育也应该是采取归纳式的重点内容的了解与学习,不能采取系统地传授的做法。其目的一方面让中小学生了解在他们所处的年龄阶段,国家法律是如何对其提供特殊保护的,了解自己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有守法意识、纪律观念,落脚点仍然侧重于法律意识的熏陶与塑造。
中小学法制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中小学法制教育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及合理科学的教学内容。我们国家正处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初期,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模式需要具有法治意识的民众作为基础,需要中小学教育机构能够明确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方向与宗旨,需要政府和社会能够真正重视这项工作的深远意义,真正把中小学法制教育放在公民教育、为国家培育合格公民的高度来对待,利用学校的、家庭的、社会的资源共同推动这一事业发展。也只有这样,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新生力量才能源源不断地走出校门走入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必需的民众基础才能逐步夯实。正如法学家卓泽渊先生所述:“任何法治都是以民众具有较高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基础的,只有全体人民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法治成为人民的理想,人民才能当家作主,依法监督权力的正当行使,保障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有效地防止腐败,打击腐败,权力才能尊重而不践踏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法治才能实现。”所以,我国的法治进程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小学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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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体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美国学前融合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实践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展了“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运动,其核心内容是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接受教育,这成为美国学前融合教育运动发展的先声。本文将以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为主线,对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发展现状作进一步阐释,希望能为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理念发展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力开展“回归主流”运动,很多有轻度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得以返回普通学校的课堂之中接受教育。但“回归主流”运动主张的是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安置”在正常教育环境中,为其提供的依然是特殊教育服务,没有意识到正常教育环境也应该顺应特殊教育的需要作出相应改变。到了80年代,“一体化”(integration)概念开始普及,这一概念虽然比“回归主流”概念有实质进步,但也只是强调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普通儿童一起在同一课堂环境中接受教育,关注更多的是形式上的融合。直至90年代,上述两个术语逐渐被“融合/全融合”(inclusion/full inclusion)概念取代,融合/全融合教育不再局限于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安置”服务,而是更关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实质上的深层交汇,在强调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无发展障碍的同龄儿童在同一课堂里一起接受教育的同时,还强调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个别化的适当教育服务。目前,在美国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中,各种类型和程度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融合教育服务。
二、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政策制定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强有力的手段保证了学前融合教育的持续有效开展。
1.开端计划
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立法最早源于1965年的《经济机会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经济机会法》规定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合作开展“开端计划”(Head Start)。开端计划旨在为贫困家庭的3~4岁儿童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该方案实施伊始并没有特别关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但是在1972年美国政府进一步规定,在开端计划的受益人群中,被诊断为存在发展障碍的儿童所占的比率要高于10%,促使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得以和正常儿童一起在开端计划的各个机构中共同接受教育。
2.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
1968年的《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v Assistance Act)是第一项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年幼儿童制定的联邦法律,它直接促成了第一个针对年幼障碍儿童的早期教育计划(the Handicapped Children’sEarly Education Program,HCEEP)的制定。1969年至1970年间,联邦政府共建立了24个HCEEP示范性早教项目,这些项目为联邦政府后来出台学前融合教育相关法案奠定了基础。相关研究表明,大量的年幼障碍儿童都需要HCEEP早教项目,并且能从中获益。1975年至1980年间,接受政府资助的HCEEP相关项目已达200多个。1983年,HCEEP吸纳了“年幼儿童州计划项目”(Early Childhood State Plan Programs),将接受融合教育服务的特殊人群的年龄范围正式扩展为0~5岁。
3.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1975年,美联邦政府颁布了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即《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EducationAct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该法案指出,美国社会要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教育,为每个符合规定的儿童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当时该法案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但是随着该法案的不断修订。到2003年时,有关婴儿、学步儿和学前特殊儿童的各项教育权利逐步得到完善。
1990年,《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更名为《有能力缺陷的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和原法案相比,新的教育法案提倡使用以人为本的语言,将“残障”儿童更名为“有能力缺陷”儿童,避免对特殊儿童及其家长造成直接伤害。IDEA提出了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免费和适当教育、最少限制环境、合法诉讼、家长参与等六项基本原则,强调早期干预和帮助的重要性,主张为0-3岁有能力缺陷的学前儿童提供早期干预和教育服务,并为他们提供享受个别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s Family Support Plan,IFSP)的机会。另外,IDEA还注重在经济上为有能力缺陷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切实的帮助,“所有3-21岁的个体,无论缺陷的类型和程度,都有权接受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
1997年,联邦政府公布了IDEA修正法案。修正法案强调要将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放置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之中,重视3~4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入5岁学前教育项目之前的过渡适应教育。IDEA修正法案还提出在3-9岁有能力缺陷儿童的障碍分类中增加一类“发展迟缓”障碍,允许各州根据具体情况将那些在认知、身体、社会、情绪或适应性方面存在发展迟缓障碍的儿童纳入特殊教育的服务范围。值得一提的是,IDEA修正法案将3-9岁儿童存在的个体能力缺陷共分为11类,分别是特定学习能力缺陷、情绪紊乱、智力落后、自闭症、发音损害、言语损害、听觉损害、视觉损害、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损害和发展迟缓,另外还特别强调专家对儿童具体障碍的鉴定要推迟到儿童满9岁之后再进行。
在美国,特殊教育对象的年龄始于0岁,政府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关注度很高。相关立法规定,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有权获得免费的融合教育服务,有权进入为正常儿童提供的早教服务项目中接受教育;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行鉴别、诊断的评估程序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必须为每个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制订一份个别化教育计划,并定期评估他们的进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家长有权参与当地教育政策、孩子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的制订,有权对教育机构作出的有关孩子教育问题上的任何决策提出质疑。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立法日趋完善,更为学前融合教育实践的正常
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实践现状
1.学前融合教育原则
在美国,实施学前融合教育服务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特殊幼儿部(Disability Early Childhood,DEC),主要负责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工作,服务于存在能力缺陷或发育迟缓的年幼儿童;另一个是全美幼儿教育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for Youn Children,NAEYC),负责全体0~8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活动。因为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同,特殊幼儿部与全美幼儿教育协会在学前融合教育的理念上有所差别,但是随着近年来融合教育的发展,两个部门间的合作越来越多,双方的理念和实践也逐渐走向融合,制订了共同的学前融合教育原则。
(1)有目的地投放材料,重视为学前特殊儿童投放可以吸引他们参与社会性游戏和合作性游戏的材料。
(2)隐性实施辅助教育策略,通过以个体发展目标和需要为基础的游戏活动,或者个体自发游戏,内隐地实施辅助措施,促进学前特殊儿童社会性交往能力的发展。
(3)以同伴学习为主体,为小组儿童设计空间和活动,提供多套材料,提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观察并模仿同伴的活动,增加同伴榜样示范的机会。
(4)增强语言的线索指导作用,通过选定语言符号的方式帮助学前特殊儿童理解和表达自己的情绪,通过示范演示鼓励学前特殊儿童运用言语线索解决问题。
(5)强化直观教育手段,给予学前特殊儿童更多的图画、口语、手势和身体提示,为其提供直观的指导。
(6)及时反馈,增强信心。为学前特殊儿童提供即时反馈,鼓励他们产生更多的适当或者理想行为,这也有利于实现成人的反应行为与儿童的具体能力和功能水平之间的匹配。
2.学前融合教育形式
美国实施学前融合教育的形式较多,本文从受教育对象、教育场所和具体教育方式等方面加以阐述。
(1)学前融合教育注重为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服务,包括特定学习能力缺陷、情绪紊乱、智力落后、自闭症、发音损害、言语损害、听觉损害、视觉损害、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损害、发展迟缓等11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2)为5岁以下学前特殊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服务的主要机构有保育学校(大多为半日制,招收3~4岁幼儿)、日托中心(均为全日制,招收5岁以下幼儿)、家庭托儿所、公立学校附设的幼儿园等。
(3)学前融合教育有全融合、半融合、反向融合三种主要的融合形式。全融合是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全部时间里都和正常儿童在同一课堂内一起学习。半融合是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部分时间里和正常儿童一起学习,部分时间到特殊班或康复训练中心接受训练。反向融合则是一种特殊的融合教育形式,自1980年在纽约州的北西拉鸠斯市中心区域开始实施。反向融合是指在获得父母允许的前提下,将一两个正常儿童安置在招收有重度多重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班级,这一两个正常儿童和班级里的特殊儿童一起参加从周一至周五、从早上9点至下午2点的学习活动。
不管学前融合教育的实施形式如何,评价学前融合教育是否成功的标准是一致的,即从能否被所有儿童接受、儿童能否从这种教育中获益、父母和其他参与者对其结果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评价。
3.学前融合教育实施人员
美国的学前融合教育由养育者、教师以及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团队共同合作开展。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为满足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要求,学前融合教育活动必须吸纳特殊教育专家、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家、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心理学家、社工、营养师、家庭治疗师、指导教师和巡回教师、小儿科医师和其他医师等11种相关人员的参与,另外还需要托幼工作者、婴幼儿教育专家、儿童和家庭教育专家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帮助。
在实施学前融合教育的团队中,学前特教工作者、服务协调员、融合推进者和特殊教育管理者承担了重要的工作。
(1)学前特教工作者(early childhood specialeducator)
学前特教工作者指为0-5岁特殊儿童服务的专家,他们同时接受过学前教育和早期干预两方面的培训,具有较为扎实广泛的学前融合教育专业知识。学前特教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与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开端计划项目机构中的教师一起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服务。作为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或个别化家庭支持计划的团队成员,学前特教工作者还负有制订教育目标、为家庭提供支持咨询服务、将幼儿的进步反馈给家长、评估幼儿的进步等方面的职责。
(2)服务协调员(service coordinator)
服务协调员是指在为3-5岁学前特殊儿童提供学前融合教育服务时进行各方面协调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协助教育者实施教育计划,协调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各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服务协调员既可以是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是托幼工作者、治疗师等。
(3)融合推进者(inclusion facilitator)
融合推进者的职责是保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在普通教育环境中能够获得成功必需的支持和服务,还要获取相关资源,帮助教师解答有关学前特殊儿童的问题。
(4)特殊教育管理者(special education administrator)
特殊教育管理者的责任是保障所有相关的特教政策法规、项目计划等能够被恰当执行。
4.学前融合教育主要教学策略
在美国的学前融合教育课堂中,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采取的主要教学策略是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策略(Activity-Based Early Intervention)。它是在综合了儿童早期教育理念和行为矫正策略后发展起来的,于1992年由Bricher和Cripe在《以活动为基础的早期干预》一书中首次提出。
(1)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的定义
以儿童为主导,以自然环境中发生的事件为教学内容,在教学活动中融入学前特殊儿童的个别化发展目标,同时有逻辑地运用自然事件的前因和后果,促进学前特殊儿童功能性技能的发展。
(2)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的要素
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策略有四个构成要素。首先是以儿童为导向设置干预通路,即当儿童基于某种兴趣或动机表现出某种行为时,学前融合教育工作者要以此为导向,运用身体、语言、同伴帮助等方式,对儿童的行为及时作出反应或回馈。使儿童明白这是由他的行动引起的相关反应。其次是根据日常生活活动、有计划的或儿童自发的活动制订干预目标。日常生活活动是指吃饭、穿衣、在学校吃点心等活动;有计划的活动是指在成人的组织和设计下才会发生的活动;儿童自发的活动是指只需要极少的外界支持或奖励就能发生或维持的,反映儿童固有兴趣的活动。再次是关注干预中的前件和后果。前件指儿童在目标行为之前表现出的事件,后果指儿童在目标行为出现之后表现出的事件。最后是聚焦在功能性技能和生成性技能的发展上实施干预措施。功能性技能指能让儿童以独立的、令人满意的方法参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技能。生成性技能指能推广到其他环境中的技能,如在任何场合下都会系鞋带等。
(3)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的步骤
基于活动的早期干预的过程可概括为评估儿童的起点一教学一评估教学结果三步。这三个步骤充分考虑了儿童自身的能力,强调了对教学的设计和评估。这种教学策略以自然环境和自然发生的事件为基础,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融入自然环境中接受融合教育成为可能。
美国教育体制范文第4篇
留学美国优点与缺点 你了解么?
近些年,留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更多的人开始选择去美国读高中。但是去国外留学好吗?那么留学的好处与坏处又将是什么呢?这是家长的一些困惑。小编的任务就是帮大家解决困惑呢。所以接下来请看:
近年来出国留学已经成为一个无法改变的趋势潮流。但是面对留学美国家长都有很多的担心。到底什么样的孩子适合去留学美国呢?留学的好处又是什么?
国外高中的优点
1. 美国高中课程更利于与美国大学课程对接
美国高中采取的学分制和大学教育非常相似。学校开设课程很多,比如自然、科学、数学、外语等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课,只要达到规定的学分就可以了。这对于在大学的生活是非常有利的。
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提前学习一些大学的知识和课程,也为将来进行了学术方面的积累和前提的准备。避免出现国内普遍现象:大学学习的专业和毕业以后从事的职业不同。
2. 有利于学生提前了解美国文化,建立社交关系,适应新环境
孩子的年龄越小,他们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越强,受益越多。提前了解美国文化、建立社交关系、适应新环境,避免只缩在中国人的小圈子里。
3. 美高生被名校录取的概率要大于国内公立以及国际学校的学生
数据告诉我们虽然学校不会只录取一个国内高中的学生,但是从ENROLL的比例来看,美高申请这种顶级学校一定会有明显的优势。
国外高中的缺点
1. 是否在心理和身体方面都做出了充分的准备?
离开父母怀抱,一个人来到国外,要担负起所有的学习和生活,很多学生都无法适应,而且由于课程体制不同,学生在刚刚接触大量的阅读作业和写作时会觉得压力很大。这对于学生的时间管理、学习效率、独立思考能力和成熟度有着很高要求。
2. 大部分美国高中学生的SAT均分更不高
在国外,学生无法保证他们自己平时复习的定量,在考前也不可能集中请假进行冲刺性的复习,这也是导致国外学生SAT成绩不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美高党明白分数不是唯一,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顶级大学而言,SAT不宜超过三次,考试超过三次的学生永远都不会是他们的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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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通过以上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留学美国高中还是有很大的好处。关于美国留学的缺点,我个人认为只要我们在去美国之前经过一系列的了解与学习,我们还是可以解决的。相信留学美国,你值得更好!
美国教育体制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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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小学基础教育对我国素质教育的启示
发布时间:2008-04-29 02:28:32 作 者:席红霞
来 源:中国知网
【摘要】:由于美国以整个高中阶段总成绩为主要升学依据的考试制度为素质教育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使得中小学的素质教育真正落到了实处,所以美国中小学生虽然学习任务较重,但他们并不感到负担沉重;我国要解决减负和素质教育的问题也必须从考试制度改革着手。但由于不具备学习美国的条件,问题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但对高考命题和课程模式进行改革则不失为较为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美国中小学基础教育;素质教育考试制度
推行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大难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理论工作者潜心研究和积极探索,部分学校和地区通过多年实践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总体而言,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这一难题依然严重地困扰着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中小学素质教育及考试制度内在关系的研究,揭示我国基础教育中这一难题的成因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美国基础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与考试制度
美国的中小学文化科学知识教育课程门类非常多。如以中学为例,必修课中英语、数学、语文、自然科学应有尽有,选修课更是五花八门,“科学技术与社会(STS)”课程涉及范围相当宽泛;课程难度也不断提高,如相对论等原属大学教学的内容也进入高中教材,以计算机为中心的信息技术早已成为中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知识性课程的作业有课堂作业和家庭作业,此外不定期还要做一个“项目(PROJECT)”。所谓项目就是学完一个单元或一门课程后,教师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对新学知识的理解,做出一个能表达自己已掌握该项学习内容要素的项目,类似于大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除了知识性课程以外,美国中小学还专门开设有培养学生各种能力的课程。比如,从幼儿园到高中,普遍开设演讲课。学生准备一次演讲要查阅大量的资料,确定演讲主题、撰写演讲稿、作模拟演讲等,30分钟的演讲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准备。职业教育课是中小学生必修的课程,在小学和初中,教室里都摆放着供学习裁剪、缝纫的工具,学习文秘的打字机以及学习修理汽车的图片等;高中生还要到社区设立的职业教育中心学习,按个人兴趣选择10个学分的职业教育课程,成绩合格后可获得职业教育证书。毫无疑问,学生掌握任何一项职业技术都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没有反复的练习和大量的实践是拿不到合格证书的。如果从学习负担来说,学生既要学习必须的文化科学知识,又要培养各种能力,还要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应当说负担是相当重的。但这些举措却能在美国中小学自觉而有效地实施。事实上,美国中小学的教育就是我们今天所追求的素质教育。
那么,美国的中小学为什么能自觉地实施素质教育呢?这与美国的升学考试制度有关。美国高中生上大学的必备条件是高中阶段的总成绩,即各门课的平均成绩必须在B级以上。高中阶段每门课的成绩由三个部分组成:平时的课堂作业和家庭作业占总分的50%;项目(PROJECT)考试占25%;段考和期考占25%。按照这一比例,学生的压力分散在平时作业和每一个项目之中,只要拿到平时作业和项目考试的高分,即使段考和期考成绩不理想也可保证总分在B级以上。学生没有期考的压力,更没有升学考试的压力,所以,学校就可在保证学生掌握基本知识的前提下,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着重提高学生的素质。学生的平时作业和项目考试不需要学生死记硬背和做大量的习题,考查的重点是运用知识的能力,学生的素质自然得以提高。每门课最后的分数不仅反映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美国高中生上大学,特别是上名牌大学还有一个重要的参考条件,即多数学生需要参加一个叫SAT(ScholasticAptitude)学术能力测试的全国统考。是全美在不同地点按统一Test,SAT时间、统一内容、统一考卷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总长3小时,内容为英语和数学两部分,答题以多项选择题为主,总分1600分。考生分数在1400分以上的,可选择耶鲁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名牌高校,并可申请奖学金。1200分以上的,可选择州立大学等四年制高等院校。而对于那些成绩平平、仅以社区学院为目标的学生来说,则可不参加此类考试,直接进入社区学院,先拿准学士学位,再继续攻读本科学位。在美国进名牌大学的竞争也十分激烈,SAT考试也会给学生带来很大的压力。但由于在SAT考试的次数和成绩认定上较灵活,从而大大减轻了此类考试的压力。美国学生一进高中就可参加SAT考试,有多次机会,可按成绩最好的那次来申请大学。因此,学生考试没有过重的心理负担。有些初中生也去参加SAT考试,目的是检验自己已有的水平,为高中参加SAT考试做准备。英语和数学本身就是素质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被列为上名牌大学的重要参考条件,这样既可把最优秀的学生选拔到名牌大学中去,又能督促学校加强英语和数学教育。
美国高中生上大学还有一个附加参考条件,即推荐信。这是美国教育体制鼓励学生走出校门、参与社会实践的措施之一。比如,将来有志攻读医学博士的高中生,可以到医院或诊所去当一段时间的“小护士”或医务助理;想攻读企业管理成为企业家的高中生,可以去站一段时间的柜台或当推销员;想当科学家的高中生,可以去实验室刷瓶子,等等。这些不同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就会给这些高中生写推荐信,作为进大学的有力参考。为保证推荐的真实性,大学对推荐者和被推荐者的有关情况全都记录在案。如果推荐结论出入较大,推荐者将失去大学的信任。因此,社会组织的绝大多数推荐者对推荐工作极其负责。社会实践与升大学,特别是与升名牌大学挂钩本身,就是一种导向,为高中阶段更高一个层次的素质教育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可以看出,美国升学考试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学生能否上大学和上哪一个层次的大学,主要看学生高中四年在校成绩,全国SAT统考成绩和专家推荐只作为参考条件。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高中教师最有发言权,所以高中成绩是最客观的。以高中成绩为主,辅之以其它条件。第二,像SAT这类测试,在美国一年要举办七次,学生只要交钱就可以参加考试,也可以多次参加考试,直到考到自己的满意的分数为止。再者,学生的成绩是由各高中学校自主确定,这样的招考制度,把更大的自主权放到了学校和学生手中,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学生需要,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切实加强素质教育,从而办出学校的特色。第三,高中教育既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满足了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学习过程生动活泼,学生不会因此而感到负担沉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第四,在美国上大学是宽进严出、中期淘汰,不合格的学生即使进到高质量的学校最终还是拿不到毕业证书,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生源的整体素质和中学教育质量。
二、将中学教育的知识取向转移到知识与素质并重的轨道上来
对照美国升学考试制度和中小学教育的内在关系,我国中小学素质教育之所以推行困难,根本原因就在于“一考定终身”的升学考试制度。国家一年一度组织的考试,为保证考试的有效度和可信度,更好地实现考试的选拔功能,考试内容只能以客观题为主,而客观题所能考查的仅仅是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从命题难度来说,限时闭卷的统一书面考试,即使是主观题,也只是容易考查学生的知识,而较难考查学生的素质。我们先分析一下高考试卷中有哪些与素质教育不适应之处。其一,高考试卷只能评价学生的学习结果,而无法考查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态度。仅以高考语文卷中的古诗词填空为例,卷面内容无法考查学生是大量背诵了名篇佳作呢,还是仅仅背会了其中的几首;是对古典诗词浅尝辄止呢,还是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研究,甚至能自己动手写诗填词。其二,高考试卷考查的是学习的共性,评分是以标准答案为基准的。仍以语文科为例,《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在“课程的基本理念”部分明确提出“为每一个学生创设更好的学习条件和更广阔的成长空间,促进学生特长和个性的发展”,很显然,高考试卷不能准确地考查学生在学语文过程中个性化内心体验,在这一点上,高考试卷与素质教育的要求相脱节。正因为我们的教学和考试方法不能很好地适应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因此导致学生厌学恨学现象非常普遍。其三,高考试卷重在考查学生的知识水平,难以有效地考查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据评卷老师反映,学生在高考作文中假话、空话连篇。限于高考批卷的条件,无法一一核实学生在作文中写的是否为真话,所以也就难以正确考查学生的情感态度。可以看出,高考试卷的内容与素质教育是不协调的,“一考定终身”毫无疑问把中小学生的学习导向了以知识为中心。
但是学生并不能主宰自己的学习取向,学生的背后是家长乃至整个社会,家长和整个社会的期望是学生金榜题名,而唯有以知识为中心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在升学率几乎是学校质量唯一评价标准的条件下,中小学校不得不屈从于社会的强大压力,否则就会失去生存空间。很显然,“一考定终身”的结果必然是学校、学生以及整个社会以牺牲素质教育为代价,把以知识为中心的教育推向极端,形成所谓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
从美国升学考试制度多样化的考试方法、多元化的评价尺度以及多途并行的入学渠道等对中小学教育的影响来看,解决我国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釜底抽薪的办法,是从根本上变革升学考试制度,把考试权下放到高中。但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社会用人机制还是唯学历论,社会条件制约着升学考试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也就是说不可能取消全国统考。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育中想彻底解决素质教育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正像社会发展中每一个阶段都不可逾越一样,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教育发展中上述问题是不可回避的,而且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解决。美国的升学考试制度有其自身的社会基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美国的高等教育已进入普及阶段,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基本上不存在,任何一个适龄青年只要愿意就可上大学。二是社会用人标准已从唯学历论转变到唯能力论。一个人即使没有学历,但只要素质高、能力强,在美国照样有用武之地。所以目前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只能是通过适当的途径来缓解矛盾,降低问题的负面影响,不切实际和过高的期望值只能带来更大的失望。
为推行素质教育,各中小学纷纷开设了一部分所谓素质教育课程。但由于没有解决以知识取向为中心的问题,只流于就事论事,治标不治本,结果必然是加重学生负担。由于素质教育不到位是应试教育中的知识取向带来的,所以解决问题还得抓住高考改革这一关键问题,通过改革逐步把知识取向转移到知识与素质并重的轨道上来。
在对中美两国大学入学考试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美国大学的考试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实行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方法,完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目前我国各地区的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各大学的办学水平、特色也各不相同。根据中国高考改革要“有助于高等教育机构选拔人才、有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原则,在全国统一高考检查学生学力的基础上,各大学可根据需要采用笔试、面试、小论文、操演、才艺展示等多种多样的形式,组织第二次学力考试。并可组织专家、学者,根据各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论证,来确定科学、合理、有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第二次学力考试方式,如通过何种方式考核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社会服务意识以及学习生活态度等等,从而选拔出符合专业性向、综合素质高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人才。不仅如此,我国高等教育立交桥的建立,出现了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选拔进入大学的考试、保送生考试、专升本考试、初中毕业生录入大专的“五年一贯制”考试和招收“实践生”的考试等,这都对大学入学考试的方式、方法乃至内容的多样化提出了要求。
第二,建立多元结构的评价体系,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目前的考试体制,不单单是在评价标准上存在着分数与能力、素质不一致的问题,诸如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处理问题、人才培养上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等方面的矛盾问题等,也都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合理发挥高校在大学入学考试中的自主权,建立结构多元的考试评价体系。招生考试自主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下,在全国统一高考的基础上,各大学可在组织方式、方法灵活多样的考试的基础上,对入学者的学力做进一步甄别,并把两次考试的成绩合理结构,作为录取大学新生的依据。这样既能改变统一高考闭卷比重过大、答案唯一僵硬、束缚学生创新思维的弊端,完善大学入学考试体系,发挥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职能,保证大学招到想要的学生,又能使学生的兴趣、特长等得以发展,为有专长和特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从而实现人才培养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上述高考制度和高考评价体系如果能真正成为教育的现实,能真正发挥现实意义上的理性导向作用,中小学的基础教育就有可能在高考的“指挥棒”下发生如我们所愿的相应的变化,如此,素质教育就不会流于形式,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才可能落到实处。
转自:中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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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体制范文第6篇
警察巡逻是服务广大群众,对社会面实行动态掌控,实现快速反应,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是公安机关切实维护社会平安的重要方法之
一。当前,警力不足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制约和束缚着巡逻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导致巡逻效率不高等问题的出现。随着警务改革的不断深入,只有更新理念,对巡逻效用的发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深挖潜力,才能实现对有限的警务资源的高效利用。
一、加强科学巡逻的重要性
国际警政专家威尔逊说:“巡逻警力为任何警察部门之中坚,只有当巡逻部门不能履行其所有的警察职责以后,才有设臵其他部门的必要”。从社会发展阶段看,我国目前正处在从温饱到中等收入水平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变化和利益格局变动导致社会矛盾和治安的复杂化,在这些客观形势下,作为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手段警察巡逻,被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臵上。
(一)加强科学巡逻是提高治安控制力,增强群众安全感的基本途径。据国内相关调查显示,有65%的群众最期待公安机关提供的服务是警察巡逻,见警率被认为是影响安全感的首要因素,西方警界长期研究表明,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很大程度上并非源于警察的破案数、破案率和其他业务活动的结果,往往来源于身边的巡逻警察。在大街上,与制服警察擦肩而过的感觉成为群众发现安全感存在的重要因素,这说明群众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治安问题,对警察的期望主要集中在控制现行违法犯罪上。由此可见,把有限的警务资源首先利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安全保障问题上,科学组织巡逻工 1 [1]
作,是顺应民意,合乎民心的措施。
(二)加强科学巡逻是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重要环节之一。巡逻防控作为公安机关的“主业”,是情报信息的源头,加强巡逻工作与情报信息工作的有机结合,是提高警务效率的重要环节。首先,巡逻警察的办公场所臵身于群众之中,具有信息灵通,机动灵活等特点,能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社会情报信息,勤务职能较之其他方式发挥的更为主动和直接;其次,巡逻中对群众的报案求助、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上报指挥研判部门汇总、分析和评估,然后整理反馈给基层,能够更为科学的协调警务工作;再次,巡逻中与群众相处不但密切了警民关系,而且可以获取相应有价值的情报,便于组织动员群众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三)加强科学巡逻是体察民生,融洽警民关系的有效渠道之一。古人云: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社会平安是极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受计划经济影响,公安机关工作模式长期处于较为封闭和孤立的状态,体现在工作中就是警务活动以公安机关和民警为绝对主体,公安内部重视专业性、轻视社会性,强调上级指标的实现,忽略群众主观感受和安全需求,导致警民双方缺乏有效互动和沟通,相互理解信任不够,影响了警民关系。通过科学的开展巡逻,深入到群众之中了解民生问题,构建起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为核心的警察价值文化,构建更加有利于倾听群众要求、了解群众想法的新型警务模式。
二、对进一步发挥警察巡逻效用的思考
在三门峡市公安局启动“网格化”街面巡逻的五年多时间来,街面见警率大幅提高,治安形势明显改善,广大群众感受到了“网格化”巡逻机制带来的优质服务,同时,受警力不足等客观原因的制约,巡逻工作仍有许多可供提升 2
的空间。警察巡逻勤务要发挥最佳效率,关键是科学用警。狭义上的科学用警,是指从事街面巡逻工作的民警对辖区治安态势的掌握和了解以及勤务效能水平、因地制宜和局势调整能力等。笔者拟从五个方面来谈:
(一)巡逻规划要有利于保持治安掌控力。目前,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面防控压力增大,而增加警力投入与实际防控工作的成果并不成正比。基于犯罪现象饱和原则及规则现象,犯罪可能不是消失了,而是转移到临近地区了。英国的国家情报模式研究发现,犯罪的分布绝不是随机的平均分配,它有着十分明显的时间和空间规律,即时间高发段和空间高发点。可见,我们可以把常规警力摆到街面上推动警务工作前移,使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集中、孤立、暴露在少数区域和时段内,指挥部门在研究和掌握犯罪活动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巡逻警力的投向和投量,以压缩街头违法犯罪活动的时空范围和第一时间抓获犯罪嫌疑人为目标,协调各种力量进行整治和打击。
(二)巡逻组织要有利于发挥民警积极性。首先,巡逻民警的“办公室”就在街面,民警的工作方式乃至生活方式都随之产生了很大变化,不能简单地把警力推上街面了事。应该在实践中科学组织和安排,从变墨守成规的“全时警务”为弹性变化的“实效警务”。其次,巡逻民警在个体素质对履行职责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此,组织部门必须从解决民警角色定位问题入手,引导民警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研究制定巡逻工作标准规范,落实巡逻工作责任和要求,同时制定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以此充分发挥民警工作积极性。
(三)巡逻勤务要有利于公安情报信息“上传下达”。巡逻勤务要充分发挥情报主导警务的功能与优势。首先,巡逻中与群众接触联系,一方面及时向群众通报警情,发布预警防范知识,另一方面密切群众关系,及时获取有价值的情报,便于第一时间上报警情,进行研判。其次,要根据指挥研判部门提供 3 [3][2]
的警情信息,动态调整巡逻警力,使警力投入的控制圈与犯罪分子的活动圈最大限度地重叠,做到以动制动,以快取胜。
(四)巡逻模式要有利于群众接纳和监督。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基础在于群众。要让群众参与到巡逻勤务决策过程中,集中民智,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只有有了“有效的见警率”,即群众最需要保护的时候就是民警经常出现的时候、群众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方就是民警频频要到的地方,广大群众才能了解和关心公安工作,进而支持、参与公安工作。
(五)巡逻工作要有利于实现警民利益“双赢”。近年来警民关系受到影响,一方面是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过高,对民警工作认识和理解不够,有调查显示,大部分群众希望民警有求必应,但往往事与愿违,加之互联网时代信息流通的便利性和广泛性,一些负面报道传播迅速,对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极大;另一方面是当前公安部门的宣传仍主要单纯依靠传统的方法和手段,表现出与群众交流互动性低,间接性、灌输式和口号化的明显特征,难以及时听取群众呼声。只有通过民警“走街串巷”与群众朝夕相处,建立互动沟通的平台,展现良好形象,让群众直观认识公安工作,不断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才能增强群众社会责任感,消除误解,求的理解和认同,打造成为“公众警务”。
参考文献:
[1]汪勇.警察巡逻勤务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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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60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