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1篇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
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四、属以下情况的,将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各党总支、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五、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况,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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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2篇
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导机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 (副校长)
成 员:
三、安全责任划分
章恒谦(校长、书记)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负责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预案和预防措施,确保学校在发生突发事件能采取有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并按信息传递制度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
宓莹(副校长)负责学校值班安排;校内治安保卫;信息报送;重点人物的监控;校园安全监督和检查。
莫若臻(总务主任)负责校舍设备;电器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和检查及食堂卫生监督。负责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畅通;门卫值班巡逻检查;防台、防汛;校车安全管理。
陈敏(德育教导)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学生传染病预防工作。
张萍(工会负责人)负责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各组室安全员的培训;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四、安全工作目标
学校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所有活动都有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学校各个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各种计划、总结中突出体现。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员、经费、装备三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保在工作责任范围内不发生任何事故。
五、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奖惩
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要与评优、奖金以及年终考核相挂钩。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安全工作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能完成以及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学校发生应由学校承担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的师生非正常伤害事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学校的第一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3篇
一、门卫值班时间:24小时。早晨5点30分开大门,晚上10点30分锁大门。特殊情况事先预约。
二、专职门卫名单:王春生,王家平。
三、门卫职责:
1、大门门卫职责 ①.随时开、锁大门;
②.对出校园的学生凭班主任签字假条放行,并做好记载; ③.加强对进、出校园的校外人员的管理,做好询问及登记工作; ④.做好每日上午、下午两次教职工到岗签到,不得由他人代替值班或签到;
⑤.值班期间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值周人员联系。
2、行车门门卫职责
①.对进出车辆严格检查,严禁与学校无关的车辆随意进出校园。 ②.严禁学生及校外人员从行车门进出。
③.加强对进、出校园的车辆的管理,做好询问及登记工作; ④.不得由他人代替值班;
⑤.值班期间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值周人员联系。
四、其他:
①. 未能履行职责每次计旷工一次; ②. 由不作为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由门卫值班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政教处: 责任人: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对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的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下列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范围开展诊疗科目,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伤亡的; (二) 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的; (三)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的; (四)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医学证明、检验报告,对患者假诊断、假治疗、假手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 (五)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开展虚假宣传和诊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医院院内感染暴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臵的; (七)非法开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进行买卖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八) 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合疗资金的; (九)使用未经准入的设备、技术和药品的; (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 (十一)发生重大火灾、锅炉、高压氧舱(含火灾、患者窒息)等压力容器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 (十二)发生医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泄漏,放射源丢失,医疗废物违法违规外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疾病传播或人员伤亡的; (十三)其他重大安全事件。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事件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件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事件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和研判,制定、落实防范重大安全事件的措施和对策,每半年向管辖地卫生行政部门专题报告一次医疗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认真履行医疗安全监管职责,定期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办,整改落实。
第七条医疗机构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或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事件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重大安全事件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停业,医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防止危害扩大。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后, 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及时妥善处臵。不得隐瞒或者延报。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依法核准诊疗科目,加强日常监管。不得违法违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扩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和执业范围。
第十一条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医院等次、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视责任程度,给予警告、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行政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视情节可单处或并处。
第十四条对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保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薪酬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对外担保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
(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
(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
(五)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
(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
(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
(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角。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
(二) 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
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担保”的担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责任;
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保仍要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五)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次要责任。
(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七)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
(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风险管理部每月10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风险管理部会同综合管理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
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作出责任处罚决议。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处罚标准按以下执行:
(一)处罚金额标准。在董事会核定损失目标以内的,按不良担保项目当年实现担保费收入的2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超出董事会核定损失目标以外的部分按其应实现担保费收入的10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超过经营班子授权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40%;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各责任种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数;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
(四)对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
(五)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六)对责任人最高处罚金额为责任人当年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的总额。 (七)担保项目在评审、操作过程中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而形成不良担保的,除承担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
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
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一、 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1、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
2、担保客户称: ;
3、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公司向 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同(函);
5、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审批人:
二、不良担保认定的情形:
(包括发生担保代偿;发生担保损失;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
三、认定结论 :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
根据 年第 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担保编号为 、担保客户为 、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
一、 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其他):
2、客观原因:
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1、项目主办人:
2、项目协办人:
3、移交项目主办人:
4、移交项目协办人:
5、项目审查人:
6、项目评审人:
7、项目审批人: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 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3、次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五、化解不良担保项目风险的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综合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
:
根据公司( )第 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 、担保客户为 、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
一、 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的经济处罚。
二、 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的经济处罚。
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6篇
中共化起镇委 化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禁毒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报送:县委
县政府
县禁毒委
县政法委
抄送:县禁毒办
镇领导成员
存3份(共印60份)
1 化起镇禁毒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精神,督促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根据《贵州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黔委厅[2005]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村(居)“两委”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村(居)“两委”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重点整治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创"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本地吸毒人员增长幅度超过目标值、毒品危害加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 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
3 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内考核不合格的,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第九条 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禁毒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下列机关按程序决
4 定:
(一)对村(居)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和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二)对村(居)和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的,由镇禁毒委员会研究后,向组织、纪检、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禁毒工作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有关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诉,做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参与"一帮一"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与结对帮扶村居的禁毒工作考核情况同奖惩。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镇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