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范文第1篇
土地租赁合同模板1
甲方:湖南_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_乡龚家湾村 组村民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湖南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乡龚家湾村 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龚家湾村抬填区范围内水田面积 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共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每年的
月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_乡人民政府、龚家湾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土地租赁合同模板2
甲方:_____村民委员会
乙方:___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_____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河沟西侧的山道;
南至防风林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300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300米一线处。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100亩。
三、租期为
年,自200 年月日始至200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
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
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公证处一份,___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附:1、平面图一份;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租赁合同模板3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农用耕地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租形式:个人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租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的承租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租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保民生、保稳定为总体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着力增加房源供应,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族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原则。
二、配租对象及条件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收入家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集体企业未参保已退休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1、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2、具有会同县城规划区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
3、申请家族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下列城市低保无房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提供社区提供孤老家庭证明的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右有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
重残家庭:指提供14级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烈属,指提供烈属优待证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三、配租程序
(一)申请与核准
1、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持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未参保已退休人员提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参保已退休人员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产权查档证明以及申请人居住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给县房产管理局;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导议不成立的,作为可租住廉租住房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诉。
(二)配租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产管理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摇号、轮侯等方式分配廉租住房。
2、抽签
对于已登记可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房产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分配廉租住房,并在抽签前15天抽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对象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公开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监督和由公证人员公证。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抽取分配廉租住房的先后顺序号;第二次按顺号直接抽出廉租住房的单元、楼层和房号。抽中的家庭由县房产管理局核心发《廉租住房租住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对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不进行公开抽签,直接分配廉租住房。
3、轮候
参加抽签未抽中廉租住房的,进入轮候期,可以直接参加下次廉租住房的分配,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四、监督管理
1、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2、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3、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房产管理部门。
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承租人租住的廉租住房。
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
(2)连续闲置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私自调换住房的;
(4)外行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5)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吸毒、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6)承租廉租住房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包括住居在一起者)的。
5、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华瑶族自治县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县域内国有企业实行政府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由企业自主安排本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城城区户籍,且在城区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三)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的无房户。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九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
1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受理:社区居委会(即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告知后不补正的,作自动放弃申请。
社区居委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四)复审和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审批。
(五)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住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参与抽签。
(六)抽签:经审核、公示后,符合廉租房入住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顺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七)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八)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房产局签订《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县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改建、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或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
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县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12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建制镇实行实物配后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范文第4篇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印发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辖区内是指本区全部行政区域内(包含东江、惠南产业园,陈江、惠环街道,潼侨镇、沥林镇、潼湖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城镇低收入家庭从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承租申请人发放补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仅限于低收入家庭在本辖区内租赁的住房。
第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坚持“建房市场化、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属各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咨询工作。区财政、社会事务、总工会、税务、科技创新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八条 每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主选择承租的住房。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发放,市场平均租金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区住建、财政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发放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元/季)=(每月市场平均租金* 50%)* 每户家庭人数*15m(超过60m按60m计算)*3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家庭;
(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面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上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第十三条 低收入标准由区社会事务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区社会事务、税务部门提供的上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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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填写《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仲恺高新区申请城镇低收入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收入证明核定表》,并将公示证明连同本条
(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财政等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决。经区社会事务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四)补贴发放。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及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状况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如数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范文第5篇
(一) 住房租赁的含义
住房租赁是指原住房所有人以合同形式, 将其拥有或经营的住房提供给住房人使用, 住房人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住房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
(二) 住房租赁的特点
(1) 住房所有权不能转移。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 承租方不能随意更改住房的使用信息, 住房使用权只是暂时性的转移, 而且房屋价值增长的收益只能由原住房所有人独享。
(2) 住房租赁是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原住房人有将住房出让给住房人使用的义务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而住房人也有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 租房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有力保障。
(3) 住房租赁是较好的投资方式。房屋所有权人能够获得持续稳定长期的收益, 是一种较好的投资方式, 也成为部分人未来养老的有效保证。
二、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 可租赁房源供给不足
我国一线城市租赁需求最为旺盛, 人口流动性大, 常住人口持续增长, 因此, 房源供给明显不足, 市场供给端存在缺口。以北京为例, 2016年末北京常住人口约2173万人, 租赁人口占比约34%, 最近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平均规模3.1人/户, 则租赁房屋大约需要238万套, 目前北京租赁房屋约有150万套左右, 存在约1/3供需缺口。
(二) 租赁占比低
城镇租赁住房的家庭户数占城镇人口家庭总户数的比重约二成, 其中租赁廉租住房的比重为2.4%, 租赁其他住房的比重达到18.6%, 低于欧美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租赁需求会越来越多。
(三) 租房痛点多, 市场发育不成熟
当前租赁市场痛点较多, 主要体现为:一是商品房出租占比低, 不足40%;二是承租体验差, 痛点多;三是租期错配, 期望租期与实际租期吻合度较低;四是住房出租备案率低, 埋下隐患;五是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体系不专业、不规范, 服务水平不高。
(四) 住房租赁市场制度不完善
租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侵犯租房者利益的事件频发;还没有一部保护租房者的专门法律安排, 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社会层面的保障机制缺乏;机构出租者缺失, 市场秩序混乱。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对策
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城市建设脚步加快, 人口流动数量增加, 住房租赁市场增大。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有关精神,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机构主体
(1) 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引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有关住房租赁系列的业务, 发展专业化、机构化、系统化的住房租赁企业, 形成租赁市场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2) 引导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企业从单一的“卖房”模式转变为“租售”并举的经营模式, 增加市场租赁住房供给。
(3) 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数量多、覆盖广、信息流密集等优势, 为租赁市场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4)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将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依法自行出租, 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出租。
(二) 加快转变住房消费理念
(1)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 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应探索通过合法租房享受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2) 保障租赁主体权益。在租赁合同期限内, 原住房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合同,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3) 引导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型的住房消费理念。不要过度重视住房的投资价值甚至是投机价值, 积极倡导“长租即长住长住即安家”的住房新理念, 让租房成为承租人享受美好生活的新开始。
(4) 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应根据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实际情况, 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为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 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渠道
(1) 盘活存量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专业房地产企业利用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等, 用作租赁房源。盘活城市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 提高住房用地占比。
(2)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配套出台相关政策, 允许将商业用房、写字楼、低效利用的国有厂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3) 鼓励建设职工宿舍。鼓励有能力的工业园区企业利用自身的园区闲置土地, 与专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兴建职工宿舍。
(四)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 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日常动态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住房租赁方面的最新信息, 发布住房租赁指数的涨降幅度, 正确引导住房租赁市场走向合理化、系统化。
(2) 加快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平台。统一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并在网上备案, 实现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 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 特别是住房人的权益。
(3) 合理指导住房租金价格, 严控租赁价格大幅上涨。建立租赁住房价格信息平台, 定期发布租金价格信息, 为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确定租金价格水平提供参考, 从而减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摘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盘活存量房源, 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 阐述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对策, 从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关键词:住房租赁,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周长鸣, 康玉珠.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