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
1 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2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环境建设规划、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
3 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
4 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5 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
(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他设施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依照前款规定
7 予以处理。
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对参与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本市容貌景观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协调美观。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通、路政、园林绿化、电信、邮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场所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设施的目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现有设施不符合规划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
9 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0 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三十八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
11 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四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重要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12 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张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的标语、宣传品和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夜景照明
四十四条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或者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七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
14 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二条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15 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本市对农村地区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城镇地区内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城镇地区内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17 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牢固、无破损、无渗漏。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城市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城镇地区内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六条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六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规定标准。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市鼓励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对外开放。
第六十九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七十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七十二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第七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遵守专业作业规范,达
21 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则,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市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7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994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85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6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198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4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同时废止。
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2篇
接待方案
一、调研时间:
待定
二、调研内容:
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陪同人员:
区委书记
区长
四、线路安排:
交界处 展示区 主题公园(备选点) 拓宽 横线 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县医院新址 公园 宾馆
五、行程安排:
(一)调研
8:309:00从 大院统一出发,到省道 环线 交
界处迎接 市长一行。
9:009:30市长一行到 主题公园)调研,9:00
前,**(全程陪同调研)、**在主题公
园迎候,**在调研点汇报工作。
9:309:50**市长一行到 主题公园调研。9:20前,
**在此等候,**汇报工作。
9:5010:10**市长一行调研**横线项目。**在省道
环线 什字等候, 汇报工作。
10:1010:30**市长一行调研县城建设 ,9:50前,
**在 迎候,**汇报工作。
10:3010:50**市长一行沿 新区主干道到 调研。10:
10前,**在 新址等候,**汇报工作。
10:5011:10**市长一行到 公园调研。10:30前,
**在 50米等候,**汇报工作。
(二)座谈
1、时间:上午11:1012:00
2、地点:**会议室
3、参加人员:
(1)市陪同调研人员;
(2) 新区 主任 ;
(3) 参加人员: 全体领导;
(4) 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 主要负责人。
议程:
座谈会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
1、**长 汇报工作;
2、市级部门发言;
3、**市长讲话。
(三)午餐
12:0014:30 **宾馆就餐、休息。
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3篇
一、 基本情况
我市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贫困市。
导致农民贫困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从宏观上看,山区市,山地多,耕地少,加之自然灾害和山上林木禁止随意采伐。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如今农民从耕地和山林中获得的实际利益甚少。从客观上看,乡村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三通基础设施和文教卫公益事业滞后,无经济支柱产业。再就是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和家庭主要劳动久病或患重大疾病救治致贫。从主观上看,农民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偏低,思想观念陈旧,创收致富门路少,资金短缺,“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严重等也是导致贫困的原因。
二、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看出,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经过整改,总体来讲,低保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
1、低保方针、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调查发现,不仅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对低保工作的政策制度不了解,就连一些乡镇和村组具体从事低保工作的同志对低保相关知识
也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正因如此,势必影响正常低保操作。
2、存在核定收入难的问题。按规定,只有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纳入低保围,在审核低保对象时,需要对农村居民进行深入细致的收入调查。但是,由于农村居民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即使有收入也没有相应的收入证明,这就给我们的调查带来一定的困难,高估和低估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对低保对象确定的不准确。
3、存在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现象。
三、今后农村低保工作的对策建议
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4篇
按照县委安排,鄯善县水利局开展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教育时间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走访基本情况 鄯善县水利局“联乡驻户村”为连木沁镇阿斯塔纳村,对“联乡驻户村”采取个别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局机关领导、干部、职工全部参与,由局领导带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村,组,走访低保户、贫困户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局领导要求,调研工作既要突出主题,查找全镇在践行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解群众所需所盼所急,解决实际困难,又要和今年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相结合,和转变干部作风、服务群众相结合,以达到解决问题、推动发展、取得实效目的。
二、走访中取得成效
水利局开展“各级干部赴基层、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活动以来,牢固树立“民生优先、群众第
一、基层重要”的理念,按照“惠民政策不变、支持力度增强、科学谋划,统筹兼顾,扎实推进,
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从群众最关心、同群众利益最密切的问题入手,扎实推进重点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为全面落实2013年“民生建设年”目标任务打下基础,近年来,我县农村饮水工作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同新农村建设、产业化发展相结合,加大工程建设力度,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使这一民心工程、惠民工程做好做实。鄯善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主要有七克台镇饮水安全并网改扩建工程、城郊水厂饮水安全并网改造工程、山南三乡一镇管网延伸工程、连木沁镇饮水安全并网改造工程,2011年富民安居房入户管网工程、连木沁、辟展乡修建农村公路自来水管网除险防护工程、20112012年入户管网改造工程。累计完成投资7996.23万元,解决了8.87万人饮水问题。以上工程的实施,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得以解决,从而减少了水致疾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群众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极大地改善了广大群众生活用水条件,提高了农民的身体素质,减少了农民的医疗费用,改善了农村生活条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增强了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信心和决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三、存在问题
一是目前仍有个别县直单位(部门)未下派干部入村开展工作;二是个别干部职工对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工作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在认识上不够深入、在行动上落实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活动的开展;三是个别干部对党和国家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够全面、深入,在进村入户开展工作中存
在一定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扎实有效地开展村级组织建设、政策法规宣传、基层矛盾化解和重点人员转化等工作,做实群众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恩之情,不断提升村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是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逐一制定整改措施,见人见事,确定时限,挂号督办,销号落实,查找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组织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3、把深入摸排贯穿始终,开展反恐严打斗争,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重点人员、闲散人员和“三无”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做好对着奇装异服人员的专项摸排登记,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整改。
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5篇
印象最深最令人震撼的是民居。在大山绿色背景下,一片片错落有致、铺天盖地的房子仿佛天空落下的一朵朵游弋的白云,象一幅幅清朗明亮的水墨作品,充满了诗情画意,呈现出和谐安宁氛围,体现了建筑与山、水、自然环境整体美、协调统一美。
作为极具个性特征的文化现象徽州的老房子是在特定的自然和文化环境中形成的。“胸中小五岳足底大九州”的徽州人他们服贾四方或成巨富荣归故里将域外更高层次的文化引入境内穷极土木广侈华丽以明得志构筑起一幢幢精巧别致的民居建筑。故此早在晚明时期“入歙、休之境而遥望高墙白屋”就成为徽州村落的独特景观。 而我有幸有机会来到黄山县这个神奇迷人的地方欣赏皖南民居的优雅与精美感受徽州文化的儒雅与深邃带给了我视听上与心灵上的触动对建筑与文化的崇敬陡然增加。建筑的魅力在于它不单是三维空间的实体还有精神、历史、文化等一系列第四维元素在里面这就使得我们在欣赏建筑时会有一种遐想的冲动想它的过去、未来、外表、内心。现仅借黄山县之行所见所闻来谈谈我对徽州建筑的初步认知。
徽派建筑的形成
徽派建筑的形成过程受到了徽州独特的历史地理环境和人文观念的影响。徽州地区是指皖南山区这里原来是古越人的聚居地其住宅形式为适应山区生活的“干栏式”建筑。中原士族的大规模迁入不仅改变了徽州的人口数量和结构也带来了先进的中原文化。中原文明与古越文化的交流融合直接体现在建筑形式上。早期徽派建筑中典型的“楼上厅”形式楼上厅室特别轩敞是人们日常活动休憩之处。这是因为山区潮湿为了防止瘴疠之气而保留了越人“干栏式”建筑的格局。同时由于大量移民的涌人人稠地狭构建楼房也成为最佳选择但多依山就势局促一方为解决通风光照问题中原的“四合院”形式又演变成为适应险恶的山区环境既封闭又通畅的徽州“天井”。而山区木结构的房屋又易于遭受火灾为了避免火势的蔓延便又产生了马头墙。早期的徽派建筑形式正是外来移民与原住民文化交融的产物。
明朝中叶以后徽商崛起雄据中国商界。致富后的徽州商人将大量资本返回家乡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建筑的投入。他们修祠堂建宅第造园林竖牌坊架桥梁盖路亭给徽州乡村面貌带来了巨大变化。由于“贾而好儒”的特点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徽商
们在建筑中注入了自己对住宅布局、结构、内部装饰、厅堂布置的看法促使徽派建筑逐渐
形成风格独特的建筑体系使徽派建筑不仅具有实用性还蕴含有丰富的文化内涵。
徽派建筑工艺特征。
徽派古建筑以砖、木、石为原料以木构架为主。梁架多用料硕大且注重装饰。其横
梁中部略微拱起故民间俗称为“冬瓜梁”两端雕出扁圆形明代或圆形清代花纹中段常雕有多种图案通体显得恢宏、华丽、壮美。立柱用料也颇粗大上部稍细。明代立 柱通常为梭形。梁托、爪柱、叉手、霸拳、雀替明代为丁头拱、斜撑等大多雕刻花纹、线脚。梁架构件的巧妙组合和装修使工艺技术与艺术手法相交融达到了珠联璧合的妙境。梁架一般不施彩漆而髹以桐油显得格外古朴典雅。墙角、天井、栏杆、照壁、漏窗等用青石、红砂石或花岗岩裁割成石条、石板筑就且往往利用石料本身的自然纹理组合成图纹。墙体基本使用小青砖砌至马头墙。
徽派建筑还广泛采用砖、木、石雕表现出高超的装饰艺术水平。
徽州古建“三绝”
徽派建筑以祠堂、牌坊、民宅最具特色号称“古建三绝”。
祠堂有宗祠、支祠、家祠等不同类型建筑方面有严格的区分不能随心所欲。一般都
富丽堂皇气势恢宏。牌坊以石制为主仿木结构有四柱冲天式、八柱式、口字式等多种式样造型雅致。根据功用可分为旌表坊和题名坊两类。旌表坊必须经朝廷颁旨才能兴建只有官绩显赫、孝行义举突出的人以及贞女烈妇才有资格享受。题名坊一般建在府邸、书作为庄重、权威的标志。
宅的形式一般俗称为“三间屋”有明三间、暗三间、回廊三间之别。
立法调研方案范文第6篇
该学
校是个全寄宿制的学校,每天有千余人在此就餐,食堂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心健康,影响到师生的工作和学习。为此,在学校提出的“管理一流,教学一流,服务一流”的办学思想指导下,对我所参与的食堂工作也提出了“严格要求,科学管理,服务一流”的口号。虽然这只有十二个字,但是要做起来真的很难.开工的第一天,我大概了解到了一些食堂工人们的辛苦。第一天我是五点起床,洗刷完毕后,就开始到食堂进行工作,准备早餐的供应。到了食堂以后,发现工人们已经在了,从说话中得知,原来他们每天三点半就要起床,然后赶往食堂开始和面,准备做馒头和饼子,还要提前把稀饭准备好。等到六点半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出售早餐,我则是负责一些比较简单的任务,比如帮忙抬抬稀饭桶,切一些简单的东西,等到开始卖饭的时候,我便和他们一样,带上口罩,接待来往的顾客,我们食堂是允许收现金的,于是我专门负责现金的收入和找零。食堂面向的都是学生顾客,所以经济效益还算不错,但就是比较辛苦。
早上大概忙活到八点钟,那时同学们都开始上课了,所以也就没有了生意,这个时候是我可以休息的时候,不过其他工人们只能休息一会儿,因为他们还要继续的进行和面,食堂消耗比较大,所以早上忙活的只够早上销售的,中午的还要上午继续进行。然后,他们还要包饺子、包包子、准备面条。毕竟,食堂面对的是多元化的消费者,花样当然也要多起来。在这个时候,比起这些工人们我还是清闲了许多,这个时候,我可以干些我自己想做的事情。有时候我可以看看报纸,杂志之类,我也可以漫步在校园内,呼吸着校园内清新的空气,或者走进教学楼,回味一下当年上学时的感觉,收获还是挺多的。在食堂的宣传栏里,我看到了这样的内容:
为了实践“三个代表”,努力办好食堂,首先,我们是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严格地按照《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规范我们的工作,我们根据学校的具体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食堂管理岗位责任制,炊事员岗位责任制,餐具消毒管理办法,加工间卫生管理办法,配餐间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从而保证了食堂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不会因为人员的变动而改变,保证了食堂工作的持续有效的管理。
质量是生命线,质量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为此,我们把食堂和服务网点的食品质量看得比什么都重要,比如,食堂方面,从采购到加工再到发售,我们就制定了严格的措施,有采购员的制度,加工间的制度和配餐间的管理制度,层层把关,随时都要抽查,绝不马虎,以保证哪个环节都不能出漏洞,确保食品安全。又如,对商业服务网点所购回的食品,我们也随时进行检查,看有没有三无产品,即产品有没有名称,有没有生产厂家,有没有生产日期。另外就是检查有没有过期的或发霉变质的食品,一旦发现有以上情况,我们就坚决立即处理,绝不手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采取一票否决制,没有任何人情可讲,我们的目的就是学校下大决心要让学生吃得放心,家长看了安心。
对工作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食堂是后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一个窗口,它不但接待本校学生,也接待学生家长,还接待很多外来人员。搞好了它直接树立了学校美好的形象,给即将跨入学校的新生一个良好的印象。因此一个食堂除了它的食品质量得以保证外,它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精神面貌也应该是一流的,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对上岗前的所有工作人员首先进行体检,没有取得防疫站签发的健康证的人员绝不允许上岗,上岗前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卫生知识和文明礼貌用语水平,工作人员上岗时候还得换上统一的工作服和戴上证明自己身体的工作牌,通过严格的统一体检、统一培训和整齐的统一着装,统一挂牌,这样出现在人们眼前的炊事人员就显得特别的整洁精神,使人胃口大开。
我们对环境卫生的处理整治工作,我们强调卫生问题不光是对食堂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和食堂内部的环境卫生,对于食堂以外的环境卫生也就是整个校园的环境卫生,我们都很重视,我们制定了一整套治理环境卫生的措施,
比如,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分片包干讲究质量,每天清扫不少于两次,随脏随扫,保持清洁,定期灭蚊蝇、开展灭鼠活动周,随时清楚污染源,不允许在校园内出现卫生死角,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落实,保证了整洁卫生的校园面貌。
看了这些内容,我想了很多,想把一个学校食堂办好,经
营好,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啊!快到中午的时候我就要回到食堂了,因为食堂从十一点就开始进行小范围的销售了,大部分菜还在进行当中,因为现在是夏天,我们在食堂里安装了空调,也是为了满足广大的消费者进餐时的需要。午餐是一日三餐中最重要的一餐,所以中午也是食堂人最多的时候,看着每个窗口面前都排着长长的队伍,也让我忙的不知所措。不过,看着每个学生都满意的吃上了午餐,我心里还是挺开心的。由于学校开展了学生自觉送盘子的活动,这让我们减少了很多收盘子的工作。但是还是有些粗心大意的学生们怎么都不肯帮忙,只得麻烦我们再一次的将他们用餐完后剩下来的工具收回。只有忙完了,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才能吃上饭,而且基本都是卖剩下的饭菜,有时候生意比较好,连剩菜剩饭都没有的时候,我们只能给自己再重新做点吃的,比如说吃点面条或者是饺子。吃完饭,那就是必不可少的刷碗行动了,我们所有的人都上阵,很快,让我看着就头皮发麻的碗就收拾一空了,感觉不错。洗刷完必之后,今天的任务算是完成一大半了,中午可以好好的睡上一觉,这样可以弥补晚上缺少的睡眠。一觉起来,又要重复上午的工作,帮帮其他的人打打下手,迎接晚上的工作,晚上大部分学生都是稀饭、馒头的,毕竟这是中国人的习俗嘛,所以晚上的菜比中午要少点,还是要考虑到食堂利益的啊!等到重复了中午的工作后,一天在食堂的工作就已经完成了。这个时候的我也筋疲力尽了,回到家,躺在我自己温暖的小床上很快就睡着了,因为我知道,明天早上还要早起,明天的工作还要继续。
经过了二十天的辛苦劳动,让我离开的时候觉得恋恋不舍,不过,在此,我还是要对这次在食堂的实践做个小结。
食堂的总体条件还是令人满意的,不过还有些细小的环节有待于提高。
首先,就是管理制度的问题,虽然学校的食堂不是什么行政单位,但是有些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还是要分清楚的。正像宣传栏里提到的一样:“出现在人们眼前的炊事人员就显得特别的整洁精神,使人胃口大开。”
其次,就是卫生环境的问题,一定要强抓卫生这道关。对环境卫生的处理整治工作,我们强调卫生问题不光是对食堂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和食堂内部的环境卫生,对于食堂以外的环境卫生也就是整个校园的环境卫生,我们都要重视,还要制定了一整套治理环境卫生的措施,比如,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分片包干讲究质量,每天清扫不少于两次,随脏随扫,保持清洁,定期灭蚊蝇、开展灭鼠活动周,随时清楚污染源,不允许在校园内出现卫生死角,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落实,保证了整洁卫生的校园面貌。再次,严格执行打卡制度,不允许食堂人员收取现金。保证每天收入清楚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