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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案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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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案例范文第1篇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

2、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

3、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被告人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

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

4、被告人马小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拉面汤料中添加罂粟籽粉获刑

5、被告人杨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违规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获刑

6、被告人张进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获刑

7、被告人饶秀香生产、销售假药案

出售药品包装供他人生产假药亦构成犯罪

8、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制售假冒进口抗肿瘤药按重罪被判刑

9、被告人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案

假药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

10、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药案 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获重刑

案例1

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郑礼桥,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罗六清,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六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1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 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犯罪竞合适用较重罪名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胡昌彬,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柯名治,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陈洪勇,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人黄圣华,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杨金河,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陈国亦,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林定华(另案处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从事病死猪肉的加工、生产、销售活动。2011年1月,胡昌彬开始与被告人柯名治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至2011年3月份,胡昌彬、柯名治将捡回来的及收购的共计百余吨的病死猪肉进行宰杀后加工成排骨、肉、猪皮、腊肠等,作为食品销往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一些地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4万余元。其中,向被告人黄圣华收购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被告人杨金河收购重约2.5吨的病死猪,向被告人陈国亦收购重约0.5吨的病死猪。期间,被告人陈洪勇先后两次向胡昌彬、柯名治购买重约11吨的病死猪肉,支付货款3万元。2011年3月14日,执法部门对胡昌彬、柯名治的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肉5.93吨。经检验,送检猪肉猪圆环2型病毒呈阳性。

2011年3月29日,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迳镇收购两

大袋病死猪肉,运回加工窝点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送检的样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均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明知病死的猪肉不能供人食用,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仍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胡昌彬、柯名治将病死猪肉加工生产后作为合格猪肉销售,销售金额达54万余元,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洪勇、黄圣华、杨金河、陈国亦明知是病死猪肉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国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洪勇、黄圣华、杨金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昌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柯名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洪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圣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金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国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对本案各被告人的裁定已于2012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 被告人蔡顺田、黄淑宽等非法经营案 饲料公司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

被告人蔡顺田,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黄淑宽,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被告人蔡福明,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甘丰华,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出纳员。

被告人郭瑶卿,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发货员。

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于2008年生产出一种饲料添加剂,即核心料,海新饲料公司将该核心料添加到该公司生产的绿宝18大猪预混料中进行销售。2010年10月,因添加了核心料的饲料被检出含有违禁成分,海新饲料公司决定停止生产该核心料。后客户多次向海新饲料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蔡顺田提出购买与绿宝18预混料喂养效果类似的饲料。2011年1月初,蔡顺田就是否重新生产核心料的相关事宜召集被告人黄淑宽、甘丰华开会。经商议,三被告人在明知核心料含有

有毒有害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决定由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重新生产该核心料,并确定核心料的价格为450元/公斤。由蔡顺田负责联系客户,黄淑宽掌握专门收取货款的银行帐户,甘丰华负责取款转帐。会后,蔡顺田雇用被告人蔡福明、郭瑶卿负责核心料的销售和中转发货,并告知对方核心料是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不能公开销售,暗示核心料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2011年1月至3月,海新饲料公司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组织营养研发部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核心料原粉,后掺入沸石灰稀释后用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包装。期间,海新饲料公司共销售核心料3000公斤,销售金额163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海新饲料公司销售的核心料中含有苯乙醇胺A(克伦巴胺),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案发后,被告人甘丰华、郭瑶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蔡顺田作为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淑宽、蔡福明、甘丰华、郭瑶卿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蔡顺田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黄淑宽、蔡福明、甘丰华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瑶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甘丰华、郭瑶卿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蔡顺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淑宽有

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蔡福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甘丰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瑶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单位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三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2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被告人马小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拉面汤料中添加罂粟籽粉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马小荣,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户。 2011年6月,被告人马小荣购买碾磨成粉末状的罂粟籽,并掺入拉面汤调料内。6月8日起,马小荣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其经营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馆”的拉面汤内加入掺有罂粟籽粉末的拉面汤调料,制作牛肉面销售,每碗牛肉面销售价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该牛肉面馆因拉面汤中检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而被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

(二)裁判结果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小荣明知罂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为谋取利益,其仍将罂粟籽粉掺入食品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马小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小荣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汤调料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

决已于2012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 被告人杨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违规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杨涛,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晟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底2008年初,被告人杨涛开始通过实体门店及网店销售从广州等地购入的“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等减肥保健食品。2011年3月9日,上海市闸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杨涛租赁的仓库当场查获“粒可瘦田田雪清减润肠胶囊”、“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闪电强效瘦)、”“俏妹牌减肥胶囊”等八类减肥保健食品,共计51箱4089盒,并口头告知杨涛上述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在查封期间禁止再行销售。之后,杨涛仍通过其网店继续销售上述减肥保健食品100余盒,直至案发。经检验,上述减肥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和违法添加的药物成分“酚酞”,上述八类减肥保健食品均属于有毒、有害食品。2011年4月25日,杨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涛在被执法人员告知其所售减肥保健食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涛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涛有

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及缴获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1 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6 被告人张进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人中毒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进勇,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证个体商贩。

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张进勇在未经工商登记和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的暂住处加工生产生鸡肉串并销售牟利。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张进勇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必须限量使用(最大限量值为0.15g/kg)的情况下,仍在生鸡肉串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后多次销售给个体商贩许海萍(另案处理)。2011年3月8日,许海萍在奉贤区金汇镇西街农贸市场外将从张进勇处购买的生鸡肉串炸熟后出售,四名儿童食用后出现亚硝酸盐(主要成分系亚硝酸钠)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从被告人张进勇及许海萍处查扣的生鸡肉串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张进勇未经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无证生产、销售食品,且在明知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须按标准限量使用的情况下,在生产食品中过量使用并予以销售,致使多名儿童食用后中毒,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系在《刑法修正案

(八)》施行之前实施,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被告人张进勇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张进勇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进勇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判处张进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查获的生鸡肉串及亚硝酸钠予以没收。

对本案被告人的裁定已于2011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7 被告人饶秀香生产、销售假药案

出售药品包装供他人生产假药亦构成犯罪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饶秀香,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保洁工。

2011年5月至11月上旬,被告人饶秀香利用自己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作保洁工的便利条件,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仍从该医院病区配药房的垃圾箱内收集外观完整、整洁的泰能药品药盒,出售给王永芳(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5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饶秀香应当知道他人收购药品包装用于制售假药,其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医院严禁私下出售医疗废弃物的规定,收集药品外包装并出售,为制售假药者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饶秀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2年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8 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制售假冒进口抗肿瘤药按重罪被判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辉,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伟达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红德,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于洪权,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张晓峰,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伟达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2004年5月,被告人王辉与其妻任静注册成立了陕西新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辉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医药产品等的技术开发、咨询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等。2007年9月,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伟达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公司自成立起未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资质。2009年4月,王辉通过互联网与在北京专门经营假冒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的被告人徐红德取得联系,在明知徐红德没有从事药品经营资质,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且所提供进口抗肿瘤药品来源不清的情况下,向徐红德购买进口抗肿瘤类药品。徐红德将自制及部分来源不明的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销售给王辉。2009年4月17日至2011年1月26日,王辉通过银行卡转帐向徐红德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 907 660元。2009年9月,王辉通过被告人于洪权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与其取得联系,从于洪权处购买没有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品牌抗肿瘤药品。2009年9月14日

至2010年1月20日,王辉通过银行卡转帐向于洪权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80 440元。王辉通过伟达公司网站宣传,假冒恒宇公司抗肿瘤药销售中心的名义对外销售抗肿瘤药品。被告人张晓峰明知伟达公司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其亦非恒宇公司的工作人员,仍帮助王辉提取和安排发送药品。从伟达公司库房现场查获的进口品牌抗肿瘤药品经检验均被认定为假药。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张晓峰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置患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生产、销售假冒的进口抗肿瘤药品,其中,被告人王辉销售假药,金额达238.8万元,被告人张晓峰帮助王辉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徐红德、于洪权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其中徐红德销售假药金额达190.76万元,于洪权销售假药金额达4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各被告人所售药品均为抗肿瘤药品,主要以癌症患者为使用对象,大多数药品为注射剂药品、处方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情节恶劣。被告人王辉、张新峰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徐红德、于洪权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张晓峰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徐红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于洪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晓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查扣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对本案各被告人的裁定已于2011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9 被告人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案

假药生产销售一条龙均获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周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胡新华,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李春雷,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纪旭,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刘鹏,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人王庆舫,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罗翠华,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谢治国,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倪云,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肖三春,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胡新华在北京市通州区非法生产“精华洁癣宁”、“活胰糖平胶囊”等治疗牛皮癣、糖尿病的药物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6.9万余元。胡新华还指使胡军华(另案处理)生产“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7万余元。此外,胡军华还与被告人肖三春共同生产上述药物。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周锐为非法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胡军华等人销售的“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药物系假药的情况下,大量采购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8.5万余元。

2010年1月,周锐、胡新华以周雪峰(另案处理)的名义合伙

成立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专门为制售假药提供取货、办理邮递、代收货款等业务。至2010年11月,销售假药金额达人民币585.5万余元。被告人李春雷、纪旭、刘鹏作为公司员工,明知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而具体实施帮助行为。被告人王庆舫、罗翠华生产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本草降糖胶囊”等药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2.2万余元。被告人谢治国、倪云非法生产并通过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百草降压胶囊”、“祛风活骨王”等药品。

经鉴定,从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仓库、胡新华、周锐、王庆舫、罗翠华、谢治国、倪云肖三春、刘鹏、纪旭、李春雷等处查获的多种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新华、王庆舫、罗翠华、谢治国、倪云生产、销售假药,其中,胡新华销售金额达661.1万元,王庆舫、罗翠华销售金额达32.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被告人周锐、李春雷、刘鹏、纪旭明知是假药予以销售,其中周锐销售金额达774万余元,李春雷、刘鹏、纪旭销售金额达585.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被告人肖三春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纪旭、刘鹏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胡新华、周锐系主犯,李春雷、纪旭、刘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纪旭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新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周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李春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纪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庆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罗翠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谢治国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倪云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三春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及赃物予以没收。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2年3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10 被告人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药案

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获重刑

被告人张达志,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人何子瑞,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人陈鲜柔,女,1974年2月5日出生,壮族,个体户。 被告人韦开源,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来宾市信尔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余宗区,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医师。 被告人蒙梦,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壮族,来宾市九山红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黄光恩,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来宾市信尔

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

(一)简要案情

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韦开源以广州市沪穗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批号为20090726等多个批次的假“人用狂犬疫苗”销售给来宾市北五乡卫生院、红河卫生院夏至分院、正龙乡卫生院、高安乡卫生院、五山乡卫生院,共计一百余人份。2009年10月21日下午,被害人叶建华(殁年6岁)被狗咬伤,其父叶显幹用肥皂水冲洗伤口后即将其送到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卫生院治疗。该院于当日至12月3日按正规程序为叶建华接种了韦开源销售给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叶建华出现异常反应,于12月9日送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狂犬病。经查,200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杨彬(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中止审理)从陈彬(另案处理)处购买假“人用狂犬疫苗”,加价后卖给被告人张达志。张达志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何子瑞,何子瑞加价后转卖给被告人陈鲜柔、余宗区、蒙梦和其他人。陈鲜柔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韦开源,余宗区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他人,蒙梦将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被告人黄光恩,黄光恩转卖给他人。

一审期间,被告人杨彬、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补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人民币。

(二)裁判结果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余宗区、蒙梦、黄光恩销售假“人用狂犬疫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害人叶建华死于狂犬病,其死亡与使用韦开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有因果关系。韦开源虽向陈鲜柔购买过假“人用狂犬疫苗”,但亦从他人处购买过,因此认定韦

开源销售给正龙乡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确系来源于被告人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证据不足。张达志、何子瑞、陈鲜柔、韦开源对被害人家属自愿补偿,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对各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韦开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达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何子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陈鲜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判处被告人余宗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蒙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光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绿色食品案例范文第2篇

目前,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对市内各大超市蛋白型固体饮料,普通型固体饮料,果香型固体饮料和麦片产品开展了比较试验。

本次检验发现有一批次样品存在超标使用着色剂(胭脂红)。胭脂红是人工合成色素,长期大量食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另外,在一些批次的样品中还检测到菌落总数超标。

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二十八条对治病性微生物做了限量规定,所以生产厂家在这一方面要负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八条可看出这些生产厂家的未按国家要求生产,所以也要接受惩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对食品经营采购者的规定,超市也应该对这些承担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生产厂家同样要对其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负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抽样调查是符合法律的,是值得其他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学习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七、五十

八、五十九条规定,给这些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厂家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食品质量与安全1班

绿色食品案例范文第3篇

事件内容:

2011年12月,CSDN的安全系统遭到黑客攻击,600万用户的登录名、密码及邮箱遭到泄漏。经排查,金山毒霸员工疑为隐私泄露源头,金山深陷“泄密门”。随后,CSDN"密码外泄门"持续发酵,天涯、世纪佳缘等网站相继被曝用户数据遭泄密。天涯网于12月25日发布致歉信,称天涯4000万用户隐私遭到黑客泄露。

CSDN泄密原理剖析与破解攻略

有专家认为从报道中提供的账号密码截图和已经获得的数据库密码表来看,可以断定是网站存在SQL注入漏洞,导致黑客可以很顺利的利用黑客工具进行攻击,从而获得数据库的访问权限以及有可能获得主机的控制权限,更有可能利用这种漏洞攻击关联的认证系统,如邮件、网银、电子货币等等。尽管与明文保护密码相关,但是CSDN泄密事件的根源还在于SQL注入漏洞。

什么是SQL注入漏洞?

SQL注入漏洞是已经盛行很久的黑客攻击行为,黑客通过网站程序源码中的漏洞进行SQL注入攻击,渗透获得数据库的访问权限,获得账号及密码只是其中最基础的一个内容。这种漏洞还会导致主机权限的丢失,关联认证系统的窃取等。” 目前,SQL注入漏洞广泛存在于互联网和私有网络当中,主要的问题是程序员疏漏造成的结果。虽然目前有很多开发框架能约束程序员的开发行为,但开发者如果执意减少代码,还是很容易造成安全性问题的存在。

在先进的开发过程中,对源代码编译和发布以后,除了功能和性能测试外,CSO们应该通过权威的安全审计工具对网站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SQL注入、跨站脚本和远程恶意程序执行的漏洞。如果存在漏洞,很多时候CSO是有权否决系统上线,防止安全事件的产生。不过这种黑盒审计费时费力,还容易遗漏,不但耽误业务系统上线,同时会引申出来。

但是,本次泄密事件中明确的发现CSDN的网站在上线系统是欠缺这种检测。其中账号密码一部分存在dearbook的字样,显然是对接系统的认证中心被攻破,这部分漏洞如果还不进行修复,即使用户更改密码,仍然会被黑客再次攻击获得用户密码。

人类使用密码的思维其实很简单和固定,大部分人会使用一种特殊规则的密码,这种密码很难猜测,但是黑客通过SQL注入的漏洞进行攻击时,却不受这些制约。黑客的这种攻击行为其实是利用了SQL注入的漏洞,获得数据库的访问权限。黑客通过这种权限,就像是开发者一样,向数据库提交查询语句,一步步的获得数据库中的用户账号及密码。

SQL注入漏洞攻击路线图

黑客们在攻击数据库时,有着一些必经的路线图,SQL注入漏洞攻击就好似在问数据库问题:

1、你的名字是什么?

2、你有什么表格?

3、表格中有什么列?

4、某列的第1行长度是多少?

5、第1位是不是a?b?c?d?z?

6、第2位是不是a?b?c?d?z?

7、第N位是不是a?b?c?d?z?

8、如果拿到账号及密码则到公共网络进行密文的破解,如果是明文则直接使用。

9、登录认证系统,使用获取到的账号密码权限去申请资源或欺骗基于信息系统的信任成员。

SQL注入漏洞带来的警示

1、 网站和云计算服务商的安全急需依据标准构建

网站、云计算应当仔细的保护好自己的数据库系统,防止黑客从合法协议、端口和授权中获得非授权内容。国际上很早就对信息安全有了明确的安全标准,如著名的ISO1779

9、ISO27001以及OWASP等。在物联网、云计算、私有网行业盛行的今天,信息安全的问题尤为重要。如果由信息系统控制的生产系统受到黑客的攻击、破坏或篡改,会造成社会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并且很多攻击,从SQL注入入手,还会延伸到发生病毒、垃圾邮件、钓鱼网站和欺骗等等问题。

2、防火墙的无力

防火墙技术主要是解决开放端口,只对通讯协议是否可以使用起作用,而不去管理协议中的内容是否有杂质,就防堤坝一样,指定端口的数据通过时,是否存在泥沙并不进行处理。

SQL注入攻击的防御就像在合法端口中建立起来详细的安全审核制度,防止那些不规范的代码被黑客利用。这种防御就如同在堤坝通过的流量中加入了更细的过滤网,把威胁从中过滤。

本次“密码门”事件主要问题就出在服务器端,而非防火墙。

总结

但凡因漏洞而导致的问题,通常都伴随着对一些问题的疏忽,或者是技术的疏忽,或者是管理上的疏忽,简言之就是自己出问题了。因此,战略上藐视而战术上必须重视这些问题,否则正所谓防不胜防,而最致命、最难防的还是自己的疏忽。没有无漏洞的系统,也没有无漏洞的网络,天下无贼只是一种理想的境界,因此时时将信息安全放于心中,放到实际行动当中,找寻到最佳的解决方案才可能将危险降到最低,甚至杜绝这种危险。

绿色食品案例范文第4篇

当天空不再明净, 不知何时“雾霾”“PM2.5”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 人们也意识到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在这社会背景的情况下, 绿色营销这个新的营销理念就应运而生了。何谓绿色营销呢?有学者认为:“绿色营销是一种可辨识, 能够进行预期并符合消费的社会需求, 并能够产生利润及持续有经营的管理过程。”从企业角度来看, 绿色营销是指企业经营、生产、业务活动当中, 将其利益、客户利益以及环境利益充分关联起来, 以此为导向对产品、服务进行设计、制造及销售的过程。从本质内涵来看, 环保理念是企业绿色营销的核心思想。在企业绿色营销活动当中, 要以绿色消费为出发点, 并将绿色文化充分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当中, 以此来满足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总体上来看, 绿色营销是企业传统营销的拓展及延伸, 其意义较传统营销更为深远, 呈现了时代性特征, 与当前社会发展要求高度契合。

2 绿色营销的认识

长期以来, 国内绝大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在一味地追求近期和微观效益, 没有意识到绿色营销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很多企业管理者过于强调短期利益, 重视眼前利益, 对环保及社会长远利益考虑较少。一些企业并不能跟上时代步伐, 无法捕捉到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消费理念的变化以及由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新的市场机遇, 这导致企业发展滞后, 无法抓住契机。还有一些企业虽然意识到通过绿色营销能够获得新的机会, 但由于要投入较大成本, 考虑到成本投入及相关风险问题, 不敢轻易行事。

它需要通过差异性的新闻点向消费者呈现自身的差异性与特殊性, 告知消费者自己是一项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因此, 耐克想到了绿色公关。从2005年开始, 耐克将环保理念与运动鞋设计充分融于一体, 刻意打造了一个强调持续环保概念的系列The Considered。该系列的运动鞋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均不使用人造材料, 在产品运输期间尽可能降低能耗, 降低整个生产运输环节对气候变化的影响。The Considered这一系列产品与耐克其他运动鞋产品相比, 生产当中所耗费的溶剂用量降低了80%以上。色彩方面, 产品基本上依靠天然植物染料进行上色。鞋带、鞋面使用材料是纤维材料及聚酯材料, 尽最大可能减少了胶粘使用量, 这也让产品更具舒适感。鞋的外底则采用了“让旧鞋用起来”活动当中所生产出的研磨橡胶产品。相关统计表明, 全球每年有超过百万件的运动鞋被遗弃。耐克公司扣住这一现象, 开展了“让旧鞋用起来”的主题活动, 采取先进的回收技术对这些旧鞋进行回收, 并创建出高质量的运动场地。这项活动一经推出便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除了美国以外, 在全球范围内都受到了热烈推崇。同时, 耐克公司为该活动创建了专门的网站, 使其能够持续进行下去。也正是由于这项活动, 让耐克公司受到了众多媒体聚焦, 形成了一个运动产品回收的经典案例。也正是由于如此, 耐克获得了G-For SE环境大奖。上述产品以及活动为耐克公司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并受到了环保人士的一致好评, 巩固了其品牌形象, 获得了巨大的营销成功。

另外, 在以中国的著名的牛奶生产制造商蒙牛集团为例, 蒙牛作为全国知名品牌, 全国牛奶饮品的巨头, 其国内影响力不言而喻。然而, 蒙牛奶制品铝塑包装盒回收情况却十分不理想。客观上来看, 奶制品废气包装回收系统构建是一项复杂且庞大的工程。尽管一些城市当中建有专门的聚乙烯铝塑复合包装材料回收利用公司, 然而实际回收率却低于20%。特别是在一些小型城市当中, 聚乙烯铝塑复合包装材料回收率更低,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回收问题十分严峻。这也导致了聚乙烯铝塑复合包装材料污染问题愈加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 蒙牛集团开展了铝塑包装的回收活动, 以十个或二十个空盒来换一盒奶, 并建立了层级化的回收系统, 让各级经销商逐级上交, 并定期送至具有回收设备的城市区域。开展此活动让蒙牛集团耗费了巨大的投资, 但也让蒙牛集团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原本在各个卖点实施的“一件捆一盒奶、一件送一盒纸巾”的促销活动会给人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 但基于环保理念的“用包装盒来换奶”的活动却能够体现出蒙牛集团的社会责任感, 彰显出蒙牛集团的企业价值观。该活动不但与时代环保需求高度契合, 而且为消费者留下了良好的印象, 提升了企业在市场及社会当中的影响力。蒙牛集团通过“铝塑包装盒换奶计划”活动, 无形中教育并影响了这代人的环保意识, 也增强了人们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意识, 同时也赢得了企业品牌形象, 巩固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价值的认定。

3 结语

通过以上事例可以看出,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并且越来越重视可持续发展的今天, 我国大型企业更应该顺应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 牢牢把握机遇, 不断增强绿色观念, 努力拓宽绿色市场, 开辟绿色渠道, 树立绿色形象。绿色营销这种新的营销观念对企业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 绿色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绿色营销正是基于绿色理念而来的一种新型营销理念, 它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不谋而合。基于此, 本文对绿色营销内涵及意义进行了综合性阐述, 并结合相关案例对绿色营销理念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一些观点, 以供参考。

关键词:绿色,可持续发展,营销观念

参考文献

绿色食品案例范文第5篇

济南恒隆广场发展项目地处济南市泉城路、榜棚街、黑虎泉西路与天地坛街所围地块内, 是一大型综合商业设施, 东接贵和购物中心, 北至济南市黄金路段泉城路, 南望泉城广场, 地理位置极其优越。本工程建筑总面积27.7万平米, 占地面积5.23万平米, 地下两层, 地上七层。工程合同造价19亿元人民币。钢筋混凝土结构、局部楼层为钢结构。工程建成后将以其新颖独特的外观设计、规模宏大的建筑体量和配套齐全的服务设施成为济南的地标性建筑和最重要的商业中心。

2 绿色施工宗旨

恒隆广场发展项目部充分意识到对建筑施工环境的保护意义重大, 自成立至今, 始终遵循公司上级领导精神, 贯彻国家, 公司等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 坚决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的《绿色施工导则》、《绿色施工评价标准》、《项目管理手册》等指导文件中关于环境保护、绿色施工及节能减排的相关内容。项目组还成立以项目经理张英志为组长的绿色施工QC小组, 严格按照美国LEED认证标准对项目绿色施工进行管理, 确保取得LEED金质认证要求。

3 绿色施工内容

3.1 现场施工

(1) 防止水土流失: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同的区域进行绿化、硬化或覆盖等, 以保证现场没有裸露的地表土, 防止水土流失。

(2) 扬尘控制措施: (1) 对砂、灰料堆场, 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堆放在规定的场所, 按气候环境变化采取加盖措施, 防止大风引起扬尘。工人清理建筑垃圾时, 首先要洒水, 防止扬尘。 (2)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设专门的垃圾存放棚, 并将垃圾堆放区设置在避风处, 以免产生扬尘, 同时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场, 运垃圾的专用车每次装完后, 用布盖好, 避免途中遗洒和运輸过程中造成扬尘。对于车辆运输易引起扬尘的场地, 首先设限速区, 然后派专人在施工道路上定时洒水清扫。五级风以上不得进行土方施工。 (3) 工程回填时运土车辆出入大门口处, 马路上铺设棉毡, 用于扫清轮胎上外带的土块, 出入工地的车辆必须冲洗干净。现场车辆行驶过程中采取洒水压尘的措施。每天收车后, 派专人清扫马路, 制作专用洒水车, 及时洒水降尘, 达到绿色施工环保要求。

(3) 噪声控制:土方施工作业时土方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后禁止鸣笛, 以减少噪音。现场租用的塔吊、施工电梯、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机械设备, 操作人员对有可能发出噪声的部位进行清理、润滑、保养, 控制噪音的发生。对有可能发生尖锐噪音的小型电动工具, 如冲击钻、手持电锯等, 严格控制使用时间, 控制使用频次、设备数量, 在夜间休息时不进行作业。在易发出声响的材料堆放作业时, 采取轻取轻放, 不得从高处抛丢, 以免发出较大声响。

(4) 光污染控制: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尽量避免在夜间施工。在保证满足施工要求下, 调整灯光的照射方向, 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5) 室内空气污染控制:有害物质不在楼层存放并注意通风。封闭房间内施工不使用燃油施工机械, 防止废气污染。地下室等部位使用临时通风设施通风, 防止有害气体聚集造成污染。

3.2 材料能源节约及新技术应用

项目部组建了绿色施工各责任小组, 对节能减排实施分项责任管理, 分工明确,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提高了工作效率。

(1) 节约能源。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均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夹心泡沫彩钢板, 其材料重量轻, 隔热保温效果显著, 降低能耗, 节约能源。在安装过程中大量减少建设物的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费用, 且能多次拆装, 施工安装灵活方便。现场管理人员办公及宿舍均配置空调, 建立办公室、宿舍用电制度, 做到离开办公室、宿舍时关掉用电设备, 按照温度要求开启采暖、降温设备。

现场钢筋连接大量采用直螺纹套筒, 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焊接用电量还能减少焊接对空气的污染, 节约钢筋用量。

(2) 节约用地。工地开工前, 项目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多次勘察测量, 结合建筑红线与恒隆广场工程的现场条件对临时设施、材料、加工场地等占地面积进行详细规划, 按照能满足施工所需的最低面积进行设计。平面布置合理、紧凑, 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的减少临时设施占地面积。现场工作人员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 减小现场场地压力。

(3) 节约用水。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节能教育, 树立节约能源的好习惯。现场供水管网根据恒隆广场工程的用水量进行设计布置, 管径合理、管路简捷。生活用水采用计量管理, 为防止资源浪费, 在生活区洗漱间、食堂等设置明显的“节约用水”标示牌。

混凝土养护采用覆盖塑料薄膜覆盖或外包的方式养护, 养护用水采用基坑降水, 减少施工用水。

(4) 节约材料。施工过程中严格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材料计划, 要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 减少库存。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明确具体做法, 避免错误施工而出现浪费现象。定期对工人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提高工人技能, 降低材料损耗率。工程选用耐用、维护与拆卸方便的周转材料, 如采用工具式模板、钢制模板等提高模板、脚手架周转次数。结合现场状况合理划分施工段, 提高材料的周转的周转, 以便减少周转材料的投入。现场所有临时用房均采用彩钢板, 重复多次使用。

4 结语

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 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将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20%。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 全面实施绿色施工, 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而实施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阶段的应用, 对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绿色施工涉及到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利用、社会与经济发展问题, 是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实施绿色施工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各种绿色施工技术正是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 在科学实践中产生并完善的。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 实施绿色施工, 必将会成为社会的必然选择。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建筑行业日新月异, 全社会在倡导“绿色建筑”的同时, 也把眼光转向了建筑施工中来, 要求从源头上把握“绿色建筑”的服务宗旨, 提出了“绿色施工”的理念, 也对“绿色施工”作出了一系列的规范与措施, 并出台了诸多“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可见, “绿色施工”已在建筑施工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绿色食品案例范文第6篇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都是安全食品,安全是这三类食品突出的共性, 但是,他们又有不同点。

(一)标准不同

就有机食品而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认证机构,其标准不尽相同。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制定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

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准是由中国绿色食品中心组织指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分为A级和AA级。无公害食品在我国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的标准和规范。这类产品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的使用人工合成化学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

(二)标志不同

有机食品标志在不同国家和不同认证机构是不同的。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了有机食品标志,中国农业科学研究学院茶叶研究所亦制定了有机茶的标志。

绿色食品的标志在我国是统一的,也是唯一的,它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并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质量人证商标。中国绿色食品的标志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上方是太阳,下方是叶片,中心是蓓蕾,正圆形,意为保护。

无公害食品的标志在我国由于认证机构不同而不同,山西、湖南、黑龙江、天津、广东、江苏、湖北等省市先后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其中湖北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拥有的无公害食品标志已在国家工商局注册。

(三)级别不同

有机食品无级别之分,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事业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而且需要3年的过度期,过度期生产的产品为“转化期”产品。

绿色食品A级和AA级两个等次。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项目的综合污染指数不超过1,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的使用安全的人工合成农药、兽药、

鱼药、肥料、饲料及食品添加剂。A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项目的单项污染指数不得超过1,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且产品需要3年的过度期。

无公害食品不分级,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限品种、限数量、限时间的安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

(四)认证机构不同

有机产品的认证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中绿华夏、南京国环、五岳华夏、杭州万泰等26家机构。另外亦有一些国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我国发展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如德国的BCS。

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在我国惟一一家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该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的统一认证和最终审批。

(五)认证方法不同

在我国,有机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的认证实行检察员制度,在认证方法上是以实地检查认证为主,检测认证为辅,有机食品的认证重点是农事操作的真实记录和生产资料购买及应用记录等。A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认证是以检查认证和检测认证并重的原则,同时强调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在环境技术条件的评价方法上,采用了调查评价与检测认证相结合的方式。无公害食品是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当前农产品污染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在2001年提出的新概念,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最终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无公害食品是把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强调安全性,是最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是以大众化消费为主,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在强调安全周期,还强调优质营养,它有着特定的消费群体。

初一 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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