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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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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制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七)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和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影响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职能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或不到位,在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疫情防控、土地管理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九)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十三)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和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

(十四)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影响或延误公务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失职和过错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启动:

(一)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建议或者要求问责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要求问责且应当问责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问

责且应当问责的;

(四)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等实际情况应当进行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提出问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由其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决定。行政问责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

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和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投诉人有血缘、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论行政问责制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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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经历了长期了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

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的主体既包括行政领导又包括选民,并以选民的评判为主导,体现了现代政治的民主性;问责制的前提是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明,体现了现代政府的责任性和行为的透明性;问责制通过法定程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问责制对失职的官员来说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司法责任,对通过政治任命的官员来说,而且要承担政治责任,体现了权责相当、追究责任的普遍性和法定性。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进入2008年,各级党政部门继续积极推进问责制。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今年,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且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官员被问责原因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确实这次中央问责的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可以说中央在这次问责风暴当中显示了他们治党理政的一个决心,也是对民意的一个尊重和交代。

今年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先是波及全国的奶粉事件,后是山西溃坝事件,三起灾难又接踵而至: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河南登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数百生命逝去让人痛惜,暴露出的问题让人惊心,曝光出的政府失职和官员渎职让人愤怒。惟一让人稍感欣慰的是政府迅速掀起的问责风暴:继孟学农引咎辞职和山西官场地震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了,石家庄市委书记免职了,深圳火灾相关责任官员迅速免职,河南登封市市长矿难后第二天就被建议免职。这些因或重或轻、或大或小事由而丢官的现象正形成一股强烈的惯性思维冲击:对过错责任人就地免职已成为行政问责的必然。

问责不是一种政治表演,不是为了做给舆论看和讨好公众,不是为了安抚死难者家属和平息公众愤怒,而是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代价,在高调问责中震慑官员,从而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杀鸡儆猴,问责更多是做给官员看,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所以我更关注官员对这场问责风暴的反应。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媒体又对问题紧追不放,问责制在舆论推动下日益制度化和常态化,看起来问责威慑的强度已经很大了。不过细想起来,这场问责风暴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性威慑。

问责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而是依赖于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确实,许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问责很多时候并非制度自动驱动的,而是外在的舆论监督驱动的,是舆论关注的压力迫使问责制度运转起来。这种舆论依赖的表现是: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民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相关部门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待。如果缺乏舆论关注或压力很小,问责程序很难会正常运转起来。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与事件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问责制的运转依赖的是“失职就必须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这种“舆论依赖”让官员对躲避问责心存侥幸。如果某种失职能够瞒过媒体,也就能躲过问责。即使不幸成为舆论焦点而被问责了,当某一天淡出舆论视野的时候,也许一样可以瞒着媒体悄悄地“带病复出”。

问责并没有常态化,并没有贯穿到日常政治的始终。发生了重大事故才会启动问责制,而像被审计署审计出违规审批了哪个项目,违规乱花了纳税人多少钱,错误决策造成了多大浪费,乱设许可侵犯民权这些细琐、庸常、普通的“政误”,则很少被追究责任。重大安全事故毕竟不会经常发生,只要不出大事自己就不会被问责。事实上,许多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正源于日常问责缺乏下一点点问题的缓慢积累一次违规审批不了了之,一次监管失职轻松过关,一次乱设许可没有追究,久而久之就给大事故埋下了隐患。大事故后再严加问责,可能只有暂时的震慑,好了伤痛忘了 1

疤,当风暴慢慢淡出舆论视野后官场会故态复萌。

提到问责,大家都会想到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故,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这是他在他的从政史上的第二次引咎辞职,第一次是大家都知道的2003年的非典期间从北京市长位置上辞职。上次丢官,不到五个月之后,他就担任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部长级)、党组副书记;您会发现,引咎辞职的他在短期内奇迹复出,而职位级别仍然是正部级,似乎问责并没有给他的仕途带来什么重大。而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被革职后,近期以中海油高级研究员的身份露面,舆论因此对不透明的高官复出制度提出广泛质疑。一些官员因问责被免职后不久换个岗位继续干的例子,已经让不少人对“免职”这一“处罚”能在多大程度上警醒当事官员和警戒后来者产生了怀疑,这些一免一任的现象的确值得人们深思。作为一个公共权利的掌握者,如果出现了一个伤害公共权利,伤害公共利益的巨大事件,没有一个具体的人去承担责任的话,既让民心不顺,同时也代表着对给予你权利的民众的一种不尊重。透过这些人一波三折的官运,高官问责制呈现得很复杂,从向上级领导负责转为向社会民众负责犹有难度,特别是对改革深层次的行政目标似乎力有不逮。

今年,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且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官员被问责原因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可以预见,如果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问责制度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但是,在中国,要求发展出一套真正的问责制度,首先必须对问责制度有深入的了解。在目前的讨论中,对问责制度还有不少的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度的一个方面,问责制度的内容不止于此。也不能把问责制度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度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第二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如果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那么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无人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第三个误解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这种误解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或“政治”责任事故。好像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这样的问责制追问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问题的关键是,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而对官员因过失作出的惩戒,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已为时太晚。所以问责制度关注一切责任,惩戒则只关心事故的责任。

对于重大公共危机,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养成了一种遮掩和压制的“本能”。假如让相关官员能够以免职顶罪,这种“本能”就不会得到真正改变。其实,中国的许多政府部门何尝不是以“隐瞒本能”应对重大危机?公开危机将被追究责任,很可能要被免职。而隐瞒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则可能蒙混过关,即便最终败露,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免职。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依法严究刑事责任可能是扭转官员这种“隐瞒本能”的唯一办法。

问责在制度设计上还有缺陷。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撤职,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种程度,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这些都似乎还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而只有这一切成为稳定、必然的制度,才能给官员确定的预期。否则官员只会对同僚被问责充满“碰上了就自认倒霉”的同情,而不会兔死狐悲地反思自身的职责。被问责者也会对被撤职毫无愧疚之感,满含“那谁谁谁怎么就没事”的委屈和悲愤,认为自己不过是一只平息民怨的替罪羊。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尤其是近年来,人们对政务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及对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不断提升,问责制成为反腐倡廉中的一个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责制是现代国家,由选民和行政上级依法追究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官员、特别是失职的政府高官责任,以强化和明确政府官员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行政权力可能带来腐败的一种政治制度。问责制要求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注重加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建设责任政府,对

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现代政府发展的取向,一要各级政府官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二要各级政府官员始终具有宪法法律的现代意识,并通过自己执掌一定公共权力的有利条件,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理政;三要各级政府官员勇于承担风险,勇于承担责任,始终保持一种想做事、敢做事、能做事、做成事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四要各级政府官员努力学习,不断进取,通过自身思想理论素质和专业知识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应对现代复杂局面下的公共管理;五要各级政府官员当好人民“公仆”,公正廉洁,艰苦奋斗,诚实面对公众,接受人民对其行为的监督。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方法。

首先,要注重加快健全和完善政府的岗位责任制。因为问责制是建立在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明基础之上的。我们要使每一位国家官员明确自己岗位的职责和所肩负的法律责任,克服传统政府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职责不明、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工作失职,不予追究、也无法追究的现象。从而建立精干、到位、负责的政府工作机制。

其次,必须健全和完善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是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如果选民不了解政府官员的职责和行为,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问责。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必须就其每次会议的内容、辩论、表决、国会的开支等方面的情况向公众定期发布。美国总统也必须到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政府官员如果犯法,司法过程要公开,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我们也要健全政府政务的公开制度,规定:按时、按地、按方式公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各级政府政务的事项和内容、行政或司法追究失职官员的过程和结果。同时我们还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申诉等渠道获得政务知情权的救济,我们也有必要加大新闻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再次,必须建立和完善问责的程序制度,这是保证问责制实现的重要途径。问责必须是合法的主体,如人大、选民、上级行政机关等;问责的事项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等;问责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这些程序都必须以法律具体规定。问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违反程序规定的问责是无效的。

而要保障问责制的实现,加强各级人大的问责权是关键。人大是我国人民参政、议政、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机构,也是实施问责制的最具权威的国家机构。各级人大也应切实履行自己的问责权,以保证民众问责权的实现,人大可以将质询权、特别问题调查权等固有的人大监督制度融于问责制之中,以健全和完善人大自身的问责制。

加强有关问责制的立法工作是健全和完善问责制度的重要方面。问责制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们各级立法机关应将有关健全和完善问责制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从立法方面积极探索、支持问责制的健全和完善。

论行政问责制范文第3篇

摘 要: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但就当前而言,行政问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面临诸多困境。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困境;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目前学术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上也未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广义的行政问责制,是指有权主体(这里的主体包括公职人员、企业领导、负有责任的普通公民等)按照法定程序,对具有问责事由的行为人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进行追究的制度。而狭义的行政问责制,则是指因发生重大情形,有权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具有问责事由的当事人追究其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从“非典”时期的“问责风暴”到被确立为一种政治制度来探讨不过短短几年的时间。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尤其是对行政高官进行问责,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应有之意。这种问责形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已经逐步发展起来,并日趋重要,特别是在近几年的重大事件处置中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2008年,“奶粉事件”、深圳龙岗特大火灾等,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我国官员问责的又一轮风暴。2008年甚至被网民称为行政问责年,但就现阶段来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就步上常规化、法制化、程序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困境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但是,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环境本身的一些问题及受传统官本位文化的影响,行政问责在实际推行中发展缓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行政责任界定不清,问责对象定性粗糙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及部门之间、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领导与个人之间的责任不清。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应承担领导责任还是其他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很难作出明确的规定和准确的定性。基于此,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也应需要一定的调查和定性时间。但综观历次问责事件,从诱因事件(如安全责任事故)的出现到问责命令的下达,其间所经历的时间非常短暂。这一方面反映了党和政府建设责任型政府的决心但也明显含有为了社会安定而急于平息事件、平息民愤的意味。因此,从厘清权责的复杂性考虑,问责行为应更加慎重,不应片面追求问责速度,一问了之。

2.问责主体范围过窄,异体问责亟需加强

对问责主体的探讨是一个“谁问责”的问题。按照问责的主体划分,问责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或者行政系统对其党员干部或行政官员的问责。异休问责是人大、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于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当前我国主要是以同体问责为主,问责的对象主要对其上级政府负责。问责命令也基本是由上级政府来下达,异体问责特别是民意机关作为问责的根本主体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严重影响了问责的效果。早在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而行政问责中异体问责力量薄弱这一现象也从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当前行政体制结构的一大突出问题,即代议机构的缺席,同时也反应了各级人大及公民在问责机制上缺乏利益诉求机制。

3.问责相关法律规范缺失,问责标准不明

回顾近两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上,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在责任人应承担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责任中择其有利者取之,避重就轻,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此外,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执行责任和领导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准则,责任划分上的弹性空间过大,导致问责缺乏刚性、失之公正。

4.问责制在配套保障建设上还有待完善

问责制在配套保障建设上的缺位首先表现在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建设的缺失上。 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还不过短短数年,它的不完善难免会使问责有所失误,对于那些被错误问责的官员,他们的救济权与申诉权该如何保护是问责制制度化建设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只对行政相对方进行救济做了明确规定,但公务员因具有行政人与自然人的双重身份而不包括在行政相对方范围之内。在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到处分的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

5.传统“官本位”文化阻碍了行政问责制的推行

我国传统的官僚文化延续长达数千年之久,官本位观念在行政文化中根深蒂固,受传统人治文化和集权文化的影响,一些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都非常淡薄。在日常生活中,下级机关往往只对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负责,各级人大及其代表形同虚设、权力被架空。如何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权责利三者动态平衡的行政机制以充分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是当前行政问责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对策

1.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体系

问责制度不仅仅是行政机构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也不仅仅是执政党对党员的一种要求。它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当前,行政问责制需要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的体系。一是问责主体需要改善,明确规定其权限,同时要完善人大问责和公民问责;二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责任种类及追究的方式;三是问责范围需要合理界定,问责的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

2.加强行政问责法规体系建设

要使我国行政问责制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须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法规体系建设。建议制定统一的《政府问责法》,明确政府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结果责任,将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责任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确立,明确政府问责的主体、范围、客体、责任方式、期限、程序、赔偿等事项,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配套措施,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建议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所有国家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特别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建议制定《公务员道德法》,界定行政职业道德规范,明确公务员要追求公共利益、忠实遵守法律规定、公正执行公务、恪尽职守、不谋私利,明确规定公务员如实申报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利益、禁止不正当使用国家财产和政府未公开的信息、约束业外活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款待与财务等利益、离职后限制,等等。将问责贯穿到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

3.完善行政问责配套保障机制

目前,行政问责在我国尚未形成一整套成熟健全的制度或机制,行政问责制中相关的配套机制还很不完善,如问责中监督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救济制度、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等都处于缺失状态。强调对行政责任的救济主要源于两种思考:一是当前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二是员问责的对象与现存的行政救济法规的对象存在着较大错位,在对被问责官员的权益保护上还不充分。如果法律或制度赋予了个人一项权利,但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没有任何行政和司法保障,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无效的。因此对被问责的官员,我们要更多的注重保护他们的权利,赋予其充分、平等的陈述申辩机会,为他们提供充分、多样的权利救济途径。

就当前而言,完善行政问责配套机制重点要放在问责官员的救济和复出程序上。首先 强化行政问责救济程序,赋予行政问责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公务员实施问责时,要引入听证制度,由问责客体向问责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对选举官员实施问责时,应通过人大注重完善人大问责程序和公民问责程序。完善人大问责程序,要把宪法赋予人大问责政府官员的形式询、质询、罢免、弹劾权,通过规范程序加以保证,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还要完善公民问责程序,建立一套可启动、有依据的公民问责程序,规定要求问责的公民达到一定数量与比例就可以启动问责,从而使公民的监督政府的权利真正发挥出来。

其次,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被问责而辞职或免职的官员复出,其程序应当公开化。被问责官员重新担任领导职务,应由复出官员提出申请,根据复出官员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考核,通过考核者列为候补官员,正式复出官员在媒体上公布并进入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方可正式担任领导职务。

4.营造和谐的问责文化氛围

区别于传统的官僚文化,行政问责文化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对上级负责,更重要的是要对公众负责。行政问责制作为旨在加强公务员问责性、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的一项制度,其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最终落实则有赖于在政府公务员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所以,在一定意义上,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营造和谐的行政问责文化氛围是推行行政问责制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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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丰军

论行政问责制范文第4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

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论行政问责制范文第5篇

60 分及格。

一、判断题 (10 道)您的得分:78.57!恭喜,您通过了《行政问责制与责任政府的建设》的考试! 1. 领导对下属的工作失误和过错,承担的是政治责任、间接责任。

正确 错误

2. 问责的全部正当性,在于情为民所系。()

正确 错误

3. 2003年兴起的“问责风暴”,成为胜利战胜非典的转折点。()

正确 错误

4.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问责制,相比较中国大陆来说,其问责对象非常多。

正确 错误

5. 尽管责任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是集体责任必须转化为个人责任,否则所谓具体责任就有可能落空。

正确 错误

6. 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所写文章《为什么我永远也不会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中,描述政府部门的官员来自“下面的反对,上面的压力;成功时的寂静,失败时的喧嚣;随时随地、任何时候官员都被纳入行政问责制的框架”。()

正确 错误

7. 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

正确 错误

8. 我党推行的问责文化,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无比从严。在从严治党的时代,对领导干部问责,要保持一种高压态势。

正确 错误

9. 领导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但不必为下级的行为负责。

正确 错误

10. 在问责的个案中,主要应考虑的是领导应承担直接还是间接责任,而关于领导的主观意识是善意过失还是故意,则不在考虑之列。

正确 错误

二、单选题 (15 道)

1. ()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A. 《公务员法》

B.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C.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

D.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2. ()事件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指责部分领导干部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A. 汶川地震

B. “三聚氰胺”事件 C. “华南虎照”事件 D.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

3. 严格责任除了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以外,领导干部还必须承担另外一个责任即()

A. 结果责任 B. 直接责任 C. 间接责任

D. 严格责任

4. ()第4条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A. 《公务员法》

B.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C.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D.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5. 问责制本身是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产物,表面看来仅仅是涉及到官员个人的问题,但从最终的效果看,问责是()的表现。

A. 依法治国 B. 执政党 C. 依法行政 D. 有责必究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 一年内 B. 两年内 C. 三年内 D. 四年内

7. 2009年7月分出台的(),选用狭隘的问责含义,表明问责跟党纪、政纪处分,互不替代。

A.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B.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暂行规定》

C.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D. 《公务员法》

8.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被称为() A. 重大事故

B. 特别重大事故 C. 非常重大事故 D. 重大安全事故

9. 我党推行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最早来源于()。

A. 美国 B. 英国 C. 中国香港 D. 中国澳门

10.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被问责官员觉得问责不当的,可以()

A. 上诉 B. 反诉 C. 请求复核 D. 申诉

11. 问责的方式和党纪、政纪处分的问责方式,它们是()的关系。

A. 并列

B. 包含与被包含 C. 交叉 D. 无关

12. 在我国,()负责调查和提出问责的建议。

A. 组织人事部门

B. 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C. 纪检监察部门 D. 纪律检察院

13.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问责()

A. 领导 B. 直接负责人 C. 直接领导 D. 决策人

14. ()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实现了党政官员一体问责。

A. 2006年 B. 2007年 C. 2008年 D. 2009年

15. ()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A. 2006年 B. 2007年 C. 2008年 D. 2009年

三、多选题 (10 道)

1. 由官员个人承担结果责任,能够起到以下哪些功能和目标()

A. 平息民众愤怒 B. 化解社会矛盾 C. 加速事故解决 D. 防止社会震荡

2.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 引咎辞职 B. 责令辞职

C. 免职 D. 行政处分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要求中,明确指出,市县政府要()

A. 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B. 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

C. 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人员、效果“五落实” D. 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4. 《问责暂行规定》第3章关于“实行问责的程序”规定,问责的程序包括()

A. 调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B. 作出问责决定 C. 申诉

D. 撤销问责决定

5.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A.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B.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C. 过失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D. 用人不当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6. “可问责”的政府问责的是()

A. 岗位责任 B. 单位责任 C. 领导责任 D. 副职责任

7.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内容有() A. 权责对应

B. 权责对等 C. 实事求是 D. 依法有序

8.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以下哪些类型的官员()

A.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C.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D.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9.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A.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 权责对应,实事求是 D. 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10. 民警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

A. 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论行政问责制范文第6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

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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