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第1篇
指我行向借款人(不含小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贷款期限
1、最长不超过3年。
2、您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适当浮动。
还款方式
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
办理渠道
您可在当地提供公司信贷业务服务的邮储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实地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审批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与支用
申请材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密码;
3、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4、预留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5、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6、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服务特色
1、网络覆盖面广,便于您的结算和还款;
2、服务效率高,满足您的用款需求;
温馨提示
1、您是否能通过邮储银行贷款申请,以及能获得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由邮储根据您的资信状况综合决定。
2、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咨询当地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客服热线95580。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第2篇
贵州黔泰伟业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9日,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弘扬路太平小区9-2幢3单元2层2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代表:龙阳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石材销售。公司现有职工18人,具有专业的购销管理团队。
由于贵州现在已开采的石材品种多,而且材质好的有利资源,产品畅销省内外。公司成立至今,主要与安顺市镇宁宏丰大理石厂、贵州(龙里)永玉石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石材产品经销为主,经销品种主要有“米黄、白木纹、灰木纹、黑木纹以及中国灰王”等石材,大量销往广东的云浮和深圳、福建水头、北京、上海等地城市。 到2013年10月,公司资产总额225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169万元、固定资产86万元,销售总额4730万元,销售各种石材2.9万立方米。公司计划2014年扩大销售石材达到4万立方米,平均每立方米购进单价1360元、评价销售单价1590元,销售总额6360万元,预计现实利润总额800万元,特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万元。 银行借款期限一年,还款来源为公司销货回笼款归还到期银行借款。申请的银行借款公司委托担保公司担保。
望贵行给予大力支持为谢!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第3篇
贷款人:湛*********社(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湛江********有限公司(简称为乙方)
乙方因生产经营欠缺流动资金,于***年***月***日向甲方申请抵押借款***万元,期限***年,为保证信贷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贷款按期收回,甲方与乙方就该笔信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共同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乙方委托甲方把信贷资金划给交易对手及资金回笼的监管账户,无条件接受甲方对该账户实行封闭管理、监控使用。
二、按照贷款实贷实付原则对贷款进行支付,乙方需要使用贷款进行支付款时,须提供提款申请书、交易资料和委托支付协议,经甲方审核属实后,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把相应的贷款金额直接划入交易对手账户。
三、在甲方全部收回乙方借款之前,乙方使用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用途仅限于其合同签订的借款用途的有关款项,同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四、乙方须将营业收入款归还甲方贷款,并保证期限内还清该笔贷款。
五、乙方有权向甲方取得本账户对账单。乙方收到甲方对账单时应及时进行确认。
六、乙方更改名称、变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地 1
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时,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账户内容变更手续。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单独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为便于按月缴交贷款利息等,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在基本存款账户存入足够金额,并授权甲方从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第4篇
1、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 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借款人及配偶工作收入证明材料。
6、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份。
7、 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 维修基金发票(第六联)
9、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开发商提供)
10、借款人个人名章
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如不能直接在下表出具收入证明,请按此格式出具)
2010年7月16日
一、未婚证明在哪里开、未婚证明在哪里办理? 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
二、未婚证明怎么办理(如何办理)、办未婚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本原件
3.原来离过婚的,应提供《离婚证》
4.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5.一张一寸照片
三、未婚证明范本样本、未婚证明格式、未婚证明怎么写?
未婚证明
__公证处:
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男/女,__年__ 月__日出生,至今止(或__年__月__日离境之日止)未曾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__(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第5篇
产品说明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产品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属于授信额度内最普遍的产品之一,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款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我行会根据评审的需要不定期调整确定准入级别,该级别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4.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7.符合中国银行其他有关贷款政策要求。
固定资产贷款
产品说明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贷款种类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下列各项用途的长期贷款、临时周转性贷款和外汇转贷款:
基本建设是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活动。
技术改造是现有企业以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
科技开发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并将开发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的活动。
其他固定购置是指不自行建设,直接购置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设施的活动。
产品特点
1.一般贷款金额较大;
2.一般期限较长,大都为中期或长期贷款且大部分采取分期偿还;
3.在贷款保障方式上,除了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外,一般要求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作抵押;
4.在贷款方法上,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适用客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条件
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3.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5.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 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 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 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 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 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 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 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 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 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 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 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 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 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 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 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 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 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 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 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 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 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 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 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 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 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 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 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 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 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 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