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价值评估系统设计论文范文第1篇
编者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企业价值评估已成为国际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为了规范我国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中评协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七年多来,在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提高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2011年,中评协在总结指导意见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外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为了帮助行业内外理解准则,促进准则实施,本刊约请负责该评估准则制定的专家对准则制定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特点等进行了介绍,供大家参考。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以下简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或“准则”),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价值评估是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一项重要业务,准则的出台必将对整个行业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随着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促进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提升整个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并对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一、将指导意见修订上升为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广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供了操作指南,为委托方和监管部门评价评估工作成果提供了客观标准,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已经由原先的资产基础法为主、收益法简单验证逐步过渡到目前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重的格局,而且市场法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可以说,指导意见实施7年来,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
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指导意见的修订十分必要。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并注重与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修订后,准则的整体框架、相关术语、披露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协调。准则起草过程中也十分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力求使一些基本名词、概念、术语、方法与国际接轨,以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国际化。同时考虑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是规范我国评估行业的,应立足于我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准则的制定必须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兼顾稳健性与适度超前性,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国外的条款。
如何有效地协调好操作性和原则性,是准则起草过程中一直在平衡的一个重要问题。准则起草过程遵循了“粗细结合”原则。修订后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对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调整,对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价值评估明确了技术路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
本次修订,对指导和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总结和固化了企业价值评估中通行有效的执业实践,有助于巩固评估行业的传统核心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提升了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为评估师提供了较为超前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行业专业性;三是促进了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的国际接轨,增强了准则的国际趋同。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引导和规范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在条款数量和内容详细程度方面,加强了对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指导。在第三章“操作要求”中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识别、分析和评估进行了规范,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丰富了两种方法的相关条款。在第五章“披露要求”中专门就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对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
准则第四章“评估方法”中收益法共有10条。第二十三条主要讲收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性,第二十四、三十二条明确了收益法的具体方法。根据国外准则及我国评估界的执业实践,明确提出了股利折现法(DDM)和现金流量折现法(DCF)两种常用的具体方法。第二十五条对股利折现法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做出规定,“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明确提出“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在准则第二十六条,对如何恰当选择两个现金流折现模型进行了规范。为了使准则具有可操作性,在准则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对预期收益、收益期、预测期、折现率、预测期后的价值逐条进行了规范。
关于未来收益的预测,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高评估行业公信力,将指导意见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调整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此外,对未来收益预测中的关注点在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进行了提示。
(三)对市场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
准则第四章“评估方法”中市场法共有6条。准则在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对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应用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了规范。鉴于目前国有资产评估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不需要评估,评估实务操作中的评估对象基本为非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可用性,在准则第三十五条,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比较法的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市场法运用的关键在于可比企业的选择和价值比率的选择、计算和应用。准则第三十七条对可比企业的选择提出了标准和关注点,第三十八条将价值比率分成四类,并对价值比率的选择、计算和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对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调整,规避潜在的执业风险
准则第四章“评估方法”中资产基础法共有4条。第三十九条主要讲资产基础法的定义。为避免歧义并与基本准则相衔接,准则除在第二十二条中出现成本法的提法外,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统一称为资产基础法,并对资产基础法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指导意见中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从评估实践看,注册资产评估师很难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这导致准则条文与实际应用存在显著差异,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埋下风险隐患。为此,准则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虽然从方法的内涵上看没有变化,但是操作上更为清晰。准则第四十条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何识别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了规范,并且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
此外,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各项资产时,如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除应遵守相应的具体准则外,第四十一条特别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五)进一步强调三种方法的适用性
目前的评估实践,出现了不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机械强调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运用的情况,以及简单、片面强调方法适用性而投机取巧选择性使用评估方法的情况。准则在指导意见收益法适用性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条款。准则对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收益法的适用性条款进行了调整,对市场法的适用性规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对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规定为“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六)进一步明确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
指导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这一规定,是对采用两种方法时确定评估结论依据的规范,并没有规范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的具体方法。准则给出了确定方法,即定性和定量分析方式。评估实践中,既可以在两个评估结论中选其一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同时也允许采用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七)适度提高对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
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评估师都应尽到关注义务,关注的目的是要判断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则应当予以恰当考虑。在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上市公司比较法“形成的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彼此遥相呼应。
(八)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价值评估明确了技术路径
对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准则第十九条提出“业务单元”的概念,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在准则第四十二条还明确提出,“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九)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
准则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除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衔接外,重点就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需要重点披露的内容做出了规范要求。在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逐条对“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进行了规范。同时,考虑到评估机构目前的执业现状,允许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三、认真学习,把握实质,提升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
(一)加大宏观、区域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企业业务分析的力度,不再拘泥于简单的财务报表分析,跳出评估看评估
指导意见施行以来,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呈现多样化特征,运用多种评估方法的比例逐年提升,而且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的比例也有所提升。但从现有企业价值评估执业实践看,广大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情况,执业过程中过分强调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缺乏对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企业业务的分析。
准则特别强调了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企业业务的分析。任何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必然受到其所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影响,而其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影响更为明显。当然,无论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还是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最终要通过被评估企业自身的业务情况体现,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特别注重企业业务的分析,包括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管理状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企业业务分析是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我们要加大这三方面分析的力度,真正理解企业价值的驱动因素,遵循价值规律的本质特征,从评估结论为评估目的服务的角度去开展评估,充分维护价值规律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二)加大对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的研究,提升方法应用的市场化程度
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是当前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服务市场。在指导意见颁布后的7年间,中国证券市场、产权市场、PE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并对资产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市场真实需求为导向,提升方法应用过程中的市场化程度,是企业价值评估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
企业价值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价值衡量角度出发,反映不同的价值驱动因素。每种评估方法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假设前提,也有各自的优劣势。不同评估方法为交易方定价提供了全方位的价值尺度和定价依据。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积累逐渐丰富和收益法应用的技术手段渐趋完善、各项主要模型的应用和参数的确定方法逐步成熟,收益法广泛应用的条件逐步完善。特别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对于收益法大部分参数的确定,特别是通用性参数的确定已逐渐达成共识。评估机构对于预测假设、收益预测及各项参数的确定操作方法也与国际同行的主流做法一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30余年,经济领域有效数据积累逐渐丰富;证券市场发展20余年,信息披露机制逐渐完善,这些都为市场法的运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市场法运用的外部条件正渐趋成熟。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交易更加市场化,市场化交易需求的本质决定了服务于最终定价的评估方法应用全过程必须市场化。除了评估方法的市场化外,还要求参数的选取必须市场化。而现阶段服务于证券市场的数据服务的匮乏严重制约了市场法的推广应用和收益法的准确应用。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上市公司、交易案例的信息数据库,为收益法和市场法应用过程中可比公司的选择、通用性参数的确定、流动性溢折价、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判断等提供依据。从评估行业而言,应加大两大方法研究的深度和力度,引导和规范两大方法的进一步应用,提高其市场化程度。
(作者单位: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价值评估系统设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为了使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能够良性循环、高效运转,设计出科学的价值评估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为此,风险投资家在进行高新技术投资时需要设计相对稳定的一套项目筛选原则和程序,尽可能地收集有关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以便按因素分析其投资价值和可行性,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价值评估。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风险投资
[作者简介] 尹祖辉,广东金融学院基础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数理经济。(广州 广东 510521)
一、设计我国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
在借鉴选择适合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时,我们须先理清我国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即具体的评估内容、标准和特征。
1.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的内容。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评估内容,一般会从管理、产品、市场、融资与回报和企业特殊标准这5个方面来进行。
(1)管理。这里是指企业家及其他管理成员的特征与能力。无论是从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选择,还是上市股票的表现看,管理都是最重要的。企业管理包括企业经营、经营规则、企业文化、研究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企业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核:一是风险投资家希望所投资的企业能有一个持续的增长,高科技产品是有生命周期的,如何开发新产品,开发新用户,若这些问题管理者都已了然在胸,投资者就比较有信心了;二是除了具有新产品开发的能力外,还要能够推销成功而赚钱。投资者若能找到既能开发新产品,又能将其推销出去的管理队伍,就能放心投入资本;三是管理层要后继有人。风险投资者一般以长远的观点来决定自己投资与否,不是只看3、5年而是看10、20年。
同时,管理层有能力领导公司成为本行业的佼佼者。管理者个人必须具备如下性格特征和综合能力:诚实正直、勤劳刻苦、身体素质良好,灵活与变通,对业务有通盘的了解,观点客观现实,有远见,开放,有良好的声誉与业绩,有争取成功的强烈愿望,有领导才能,有发现和评估潜在问题并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以及相关领域的经验等。
(2)产品。风险投资所涉及的高新技术产品,一般会从以下要素考虑选择与否:一是新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二是新产品必须能在2-3年内推向市场;三是新产品必须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四是新产品必须能在市场被接受;五是新产品抵抗经济周期能力强。
(3)市场。风险资本家要求合适的产品出现在合适的市场,以保证投资项目能带来显著的收入增长机会,从而实现高投资回报率,主要有一些常见的考核因素:一是新产品能够创造一个新市场;二是产品处于一个快速增长的市场;三是市场足够大,并且产品能迅速增加市场份额;四是如果只是常规市场,新技术必须能明显地降低成本;五是在头3年中竞争威胁不大。
(4)融资与回报。回报是最终目标,一般从以下因素评估:一是总的资金需求额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存在合适的撤出投资机会;三是可以获得高回报率。对不同的投資阶段风险投资者会要求不同的回报率。一般从种子阶段的40%以上的年复利回报率到半成熟阶段的20-30%的年复利回报率(假定市场利率为10%);四是可以获得高回报额。仅有高回报率,但低回报额的投资项目是不会吸引人的。
(5)企业特殊内容。以上4项是风险投资家评估企业的一般内容。除此以外,由于每个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所以在评估时要考核以下特殊内容:一是高科技企业所处的阶段。风险投资家一般偏好于先投资特定阶段。这是因为风险企业在整个成长周期对资金、管理支援等要求差别较大,所以专业化地经营于特定阶段有利于放大经验的作用。二是投资额。由于风险投资公司所管理资金额的限定,如果高科技企业现阶段和后续各阶段的总的资金需求量过大,将给风险投资公司带来财政困难,若投资规模太小,风险投资公司没有足够的人手处理,这些都会降低风险投资者资本投入的兴趣。三是高科技企业所在地。投资后要对企业进行大量的监督与协助工作,风险投资家通常只倾向于对在其自身或分部所在地区的高科技企业进行投资。
2.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标准。从上述评估内容,我们可以归纳出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主要有5条标准:第一条标准是人力资源,即这个企业主要领导组成的团队和营销网络,他们是否有远见卓识,创业精神、信用度和有规模有市场的网站;第二条标准是技术,主要指技术的水平及其转化为商品和服务的潜力及创意,独一无二的创意会引起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兴趣;第三条标准是市场,主要指市场的潜力及其产品和企业的成长性;第四条标准是财务,诚然创业初期的一些高科技企业的财务制度并不完善,那就主要看他们对财务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未来财务进行分析和预测;第五条标准是商业模式,即商业定位及营销策略。
3.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特征。从上述评估标准,可归纳出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的特征。
(1)预期性。价值评估反映的是企业未来潜能和效益,因此,需要通过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来反映现实价值。这一特点对需要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尤为明显,因这类企业往往创立时间短,缺少历史资料,未来完全是靠“预期”来确定的。
(2)无形性。高科技企业价值中无形资产占很大比例,甚至有时完全是无形资产价值。实际上,体现为高科技项目所含知识价值的评估问题,这涉及到高科技企业在股权结构中的比例大小。因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和认定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3)市场性。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评估是在模拟市场条件下对企业进行估价,并且评估结果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其次,高科技企业产品或服务只有符合市场需求才有价值可言。
二、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确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从大的方面看,高新技术企业有3个典型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增长率不同,一般处于成长中的公司的增长率高于成熟公司。一些公司有较高的初始增长率,因而发展期和成熟期阶段较长。
第二,要正确估计其增长率。对追求高增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很难要求其对增长率的估计做到可靠、准确。因为可靠、可测的业务还没有开始。即使这样,仍要求有尽可能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假设。风险投资家也需要了解这些依据、假设的可信度。不同阶段的增长率估计值要能反映出信息技术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例如,高增长性的公司一般在头两年利润分配率(或股利支付率)较低,这类公司把投资收益相对转移到了成熟期。
第三,收益预测要合理。由于收益预测越好,公司的价值越高,高新技术企业出于吸引风险投资的需要,在预测时往往有“拔高”未来收益的倾向。这样会带来以下不利影响:
(1)假如价值评估结果与风险投资家的价值评估标准偏离太远,难以达成投资协议。参照我国上市公司收益预测披露的有关规范,高新技术企业与风险投资家双方预测差额在10%以内,可以认为基本吻合;差额在10-20%的范围内,双方可进一步讨价;若差额在20%以上,则其中一方要作出较大调整或让步才有望达成合作。
(2)过高的收益预测会使企业估值结果适得其反。在投资规模和需求一定的情况下,收益预测偏高,不仅会使投资收益率超出实际可能的范围,而且收益率越高,风险系数也加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也随之降低,有时不仅达不到提高企业价值的目的,反而降低了企业估价结果。
第四,对目标市场容量和渗透程度的估计要符合产业化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要想借助风险投资来得到融资,寻求发展,就要用战略的眼光判断目标市场容量,要有雄心和勇气。风险投资家之所以青睐创业性高新技术企业,看中的是这类企业的高成长性,旨在通过产业化途径赚取高额回报。
评估目标市场容量时,可用下面经验公式:
本公司目标市场容量=目前市场容量×市场增长率×本公司目标市场份额
第五,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要切合实际。评估方法既有定性评估方法,也有定量评估方法。定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由风险投资家与创业企业管理人员交流、咨询有关人士、参观创业企业、进行技术、市场的竞争评估、商业模型及融资分析等。定量评估方法主要有:第一,收益法。收益法是按“将利求本”的评估思路,通过收益折现或资本还原的方式,将拟投资的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换算成现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从投资者角度及企业的定义来看,收益法是评估企业价值的一条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企业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未来整体获利潜力,而不是现实存量资产的多少。这一方法对于实物资产量少而有较大无形资产价值的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极为有利,尤其是对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价值的评估应是首选方法。第二,EVA法。在EVA评估方法中,主要是预测EVA指标,EVA是公司经过调整的营业净利润减去该公司现有资产经济价值的机会成本后的余额。用EVA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思路是:风险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将他们投资于公司的资本变现,并将其投资于其他资产。因此,投资者从公司至少应获得其投资的机会成本。
风险投资家根据资本费用,资本回报间的差价来分析哪一定家公司能够最有效地利用资本。并决定投资哪些公司,不投资哪些公司。在EVA模型式中,公司的价值等于投资资本额加上相当于未来每年创造价值现值的差价。
经济附加值可以衡量公司在单一时期内所创造的价值,定义如下:
经济附加值=投资资本×(投资资本回报率-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
即经济增加值等于投资资本回报率与资本成本之差,乘以投资资本。
三、我国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部分高新技术公司(包括大部分网络公司)以前乃至目前没有盈利或是盈利甚微,对评估师来说,意味着无法根据现在的盈利来计算盈利增长率;同时也无法采用基本公式计算增长率:期望的增长率=资本回报率×再投资率
因为公式中两输入变量资本回报率与再投资率通常也是根据目前盈利计算出来的,所以亏损公司无法得到这两个变量。
2.大部分新成立的高新技术公司缺乏历史数据。也就是说,缺乏一定数量的经营信息,这对评估来说,预测和推断将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因为评估师通常是利用过去的数据来估计当前的输入变量,如估计风险系数和每年的营运资本。即使有的评估师不采用历史数据,他在估算未来的增长率时,也总是要把算出来的期望增长率和过去的数据相比较。
3.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来说,目前缺乏可比公司。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高新技术的千差万别,一般很难找到行业、技术、规模、环境及市场都相当类似的可比公司。另一方面,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尚未真正形成,公司数量规模有限,而且真正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极少,所以进行全面比较的条件还不成熟。而评估师们除了运用历史数据外还常常要利用可比公司的信息。
4.收入确认的问题,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特殊性可能导致期帐面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或风险增大。最典型的是软件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它们的收入确认问题在会计界引起很大的争论,从而也给评估时对公司历史的或现有的收入进行确认增加了难度。
尽管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价值评估中会出现以上这些难点,但还是能采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办法去化解这些问题。
1.如果公司亏损是由于一些短暂的无规律的影响因素所致,如突然不可预测的汇率改变或其他原因的一次性亏损。那么,评估师多半应该采用盈利正常化的办法。对于那些周期性较明显的公司的评估来说,应用这个修正的方法也是比较恰当的。至于如何使盈利正常化将取决于待估公司的特性。如果公司历史较长而规模已有变化,则可以用平均利润率来计算正常的盈利水平;如果历史数据十分有限,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也在不断变化,则可用行业的平均回报率或利润率来计算正常化的盈利水平。
2.如果待估公司的亏损是由于长期的经营问题而不是全行业的问题,那么我们就采用预测收入(收入不可能为负数),然后把经营利润率调节到可持续的水平,并与收入的增长率一致。这样的修正方案似乎可以得到更好的评估结果。至于调节的幅度取决于行业的利润率在这段时期是否有所变化,如有,则调到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为佳。
3.如果亏损是由于结构性的问题——过多的债务或是公司因要进行重大的基础设施投资等而导致一个较长的无利时期,即使在这些初期投资付出以后,公司也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财务费用很高,甚至高过营业的收入,此时,公司的亏损就不能归结于利润率太低或资本回报率太少,而是由于公司负债太重。评估这类公司时,我们应调节其财务杠杆比率。
4.对于那些历史财务数据很少,或者是没有或很少有可比公司的企业来说,评估时我们要充分利用两种数据的相互替代性。即评估一家成立不久的公司时,尽量利用同行业类似公司的资料;而评估一家无可比对的公司时,则尽量利用自身的历史数据。两者的数据可以相互补偿。
5.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问题,國际会计界已引起重视并有相应的应对措施。评估时应更加注意。以前,软件公司的会计处理多半是在收到客户付款时就将其确认为收入,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7年在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中对原来的收入确认方法作了重大变更,即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在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帐款回收、客户接收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美国会计界普遍认为的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将会被推广应用于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他诸多问题如互联网公司广告“互换”收入问题;高科技产品的存货计价问题等,都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的确认有直接的关系。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制度或准则加以规范,在会计实务中也很不统一。加强对国际上的有关信息的了解和研究,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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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一坚]
客户价值评估系统设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业务性质,决定了该项评估业务的特殊性,并对评估师的执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分析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评估目的、标的物特征、价值因素、评估程序和评估信息披露等五个方面的特殊性,提出评估师专业能力相关要求。
2006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政策的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逐渐活跃,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带动就业和增强经济活力已成为共识。这一背景下,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践中,此项业务却往往叫好却不叫座(赵永新,2009;马秀山,2009),面临诸多难题和障碍,其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成为制约该业务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张鑫,2006:刘伍堂,2007)。相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业务性质,决定了该项评估业务的特殊性,并对评估师的执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深入认识这些特殊性,有助于评估师有针对性的掌握一些特别的知识框架,提升执业质量。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通常是基于特定的价值定义,对待评估资产的价值做出专业判断。然而,由于特定的资产交易或引起资产评估的特殊需求,使得为这些特定目的服务的资产评估活动具有差异性。在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中,金融机构客户的特殊需求,对评估业务提出了不同要求。银行质押贷款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其他类型的评估业务相比,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未来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更关注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和风险程度。因此,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涉及的评估内容比一般无形资产评估项目更广。《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明确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的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成为计算风险权重的众多风险分析技术中的一种,也是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这一规定表明,抵押贷款评估已不仅仅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判断,更是一种长期风险评估技术,对风险的估计和判断比单纯的价值估计更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在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业务中,通常青睐那些具有较好的价值稳定性和增值性、容易在市场上交易变现的担保物,如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自身的物理特性和价值特征与实物资产有很大区别,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合作为质押标的,在以质押为目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需要特别关注作为质押标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能够降低质押人风险的一些关键特征,如知识产权的制衡性、稳定性和可转移性。
(一)制衡性
担保的意义在于制衡,通过“心理约束”和“实质补偿“可制约出质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降低质押风险(张驰。2007)。制衡则可以理解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对于价值和资本的珍视。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借款企业的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对作为质押的标的知识产权的依赖性越强,借款企业就越有动机在未来加强对标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从而降低质押风险。
(二)稳定性
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动态的,它会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从占有或使用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讲,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质量、商誉好坏、市场运作等因素将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张驰,2007)。其中有些因素可能会在较短的时段内使得知识产权价值发生相当大的变化,特别是商标等市场类的无形资产,当企业遭遇危机时,该类无形资产价值可能急剧下跌,产生巨大的价值波动。对技术类知识产权而言,随着现代技术进步速度加快,新的替代技术可能很快出来,使得大量技术类知识产权寿命远小于其法定寿命,导致价值波动加剧。因此,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如何识别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稳定性的因素非常重要。
(三)可转移性
民法中质押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质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质物选择的依据不是其外在形态而是可转移性和交换价值。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是指知识产权可以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进行技术贸易。有些知识产权与出质企业其他特定资产结合在一起时,可能价值很高,但很难和企业分离而使得其可转移性下降。因此,在以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中。评估人员有必要区分知识产权对借款人的有用性与其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例如,专利权的价值可能会依赖于其所有者或特许使用者的技能,或者基于与他人所有或控制的其他专利产品或流程共同使用的效果。专利权的买方在买入专利时可能还不具备这种使用技能,或者可能还不具备将该专利与其他决定其是否有用的专利技术共同使用的权利(罗纳德·库明,2007)。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价值影响因素的特殊性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活动中,通常并不发生实质性的产权转移。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也不同于有形资产,因此,在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需要针对质押业务的特殊性,考虑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
一是法律因素。除了常规的知识产权评估中应注重的保护范围、法律状态及知识产权类型等因素的分析外,在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评估师还应关注以下因素的影响:(1)质押物在质押日的权属及有效性;(2)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性审查,其权利是不稳定的。评估师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以确保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商标权利的稳定性相对要高一些,但也要,关注商标权的变化;(3)同一产品的核心技术是否由不同权利人控制。如果拟质押物无法单独形成产品且借款人无权处置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经济实体拥有的专利,将严重影响到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从而影响其价值;(4)拟质押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纠纷及专利无效等事项,是否必须与专有技术相结合使用,以及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或商标续展费的交付是否有构成权利法律风险等因素等(刘伍堂等,2007)。
二是知识产权的持续开发和维护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活动中,虽然企业把知识产权的相关产权证书移交给质权人,但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存在形态的特殊性,质权人并不实质上控制质押标的。而且知识产权的价值通常是动态的,需要有持续的开发与维护投入才能维持和实现其价值。例如,商标权的价值维持与增长,需要企业的市场推广与营销投入,技术的价值也通常受技术的后续开发与升级活动的影响。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评估人员需要对出质企业的知识产权持续开发和维护能力给予分析和评价。
三是经济因素。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性质,银行并不关心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
的潜在价值扩张能力,而关注在贷款期限内其可实现价值。因此,对于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应适用谨慎原则,仅根据拟质押物的现实应用进行测算,对于未来潜在的可能应用,应不计入其价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质押中,作为标的的知识产权应是能够独立处置的质押物。因此,其价值应从企业整体价值中分离出来。如何将标的知识产权价值与借款企业相分离。是评估师必须考虑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程序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任何一项无形资产评估都要遵循五大操作规程,即:(1)明确评估目的;(2)鉴定待评估无形资产;(3)搜集相关资料;(4)确定评估方法;(5)整理并撰写报告,做出评估结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除了要遵守上述一般的程序规则,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在评估程序上,考虑到涉及较多的其他机构,应在评估程序上与其他相关机构形成良好的接口。二是在鉴定待评估知识产权环节,评估人员除了鉴定知识产权的存续证据、种类和有效期限外,还应对该知识产权是否适合作为质押标的物进行分析判断,并同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才能明确评估的具体对象和范围。
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评估相关信息的准确披露,是客户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的基础。评估报告是评估师披露评估信息的载体,既是对评估过程的总结,也是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我国2008年修订后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评估应披露的相关信息做了强制性的规定。一份规范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应该对评估对象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评估结论的分析推理过程,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定条件等内容进行简洁明晰的陈述,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银行不仅关注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自身价值和影响因素,同时希望通过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了解知识产权价值与出质企业的关系,即能否对出质企业形成“心理约束”,同时也借助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了解出质企业的整体还贷能力。因此。以质押贷款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除了按照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可能还需要对银行客户关心的上述信息进行披露,例如对知识产权的制衡性、稳定性和可转移性的判断;前述对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等内容。
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到底披露哪些信息,应充分认识和了解银行客户的需求。例如,在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要求对出质借款企业进行多角度的评估。一是对借款企业过去的情况、现在的状况及未来企业的发展,进行定性的分析判断;二是从企业战略层面了解企业优势和劣势,企业项目的进程,企业的机遇与挑战及应对挑战的对策;三是具体分析借款企业影响贷款风险所涉及的20多个因素的状态,包括:管理团队(企业创业者、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具体情况);发展战略;企业治理;技术水平;产业化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定位;市场空间;营销能力;客户反应;公司资质(企业通过的ISO认证、承担的国家项目、行业专家的评价等);质量管理;诚信信用(企业在其他银行的信用水平);信用历史;信用结构;固定资产;专有技术;成套技术;债务结构;现金结构;现金流;偿贷能力;偿贷方式等(苗振华,2007)。虽然作为专业的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考虑的价值影响因素可能无法完全覆盖上述全部因素,但了解银行客户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关注的相关信息,有助于评估师更好理解客户需求,并在评估过程和评估信息披露中尽量对上述信息进行揭示,才能更好满足银行对质押评估的需求。
六、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评估师能力的特殊性要求
由于质押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的上述特殊性,使得该类评估活动的内容超过一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关注,因而对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析的相关技能。评估人员不仅应具有量化标的知识产权价值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备对风险评估的非量化的定性分析技能。评估公司要以专业的水准来降低评估风险,必须从产权状态、技术先进性评价、经济寿命、收益预测、折现率及技术贡献率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综合银行、企业和行业内相关专家的分析和意见。
二是沟通协作能力的要求。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中,通常要涉及更多更复杂的机构参与,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公司、政府职能机构等,评估师只有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才能更好的与其他参与机构配合。有效开展专业分工与协作。
三是经验与职业声誉的积累。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使得其价值评估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事后的可证性也更弱。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评估师的经验通常发挥重要作用。许多时候,对知识产权的估价,不仅依赖经验,经验甚至成为一种基本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Razgaitis,2003)。当前制约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一项很重要因素。就是缺少具有长期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执业经验的评估师,以及受到金融机构信赖的专业评估机构。这需要一个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发展逐步累积形成的过程。
客户价值评估系统设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论述了农村信用社客户关系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客户关系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信作社 客户关系管理 必要性 现状 对策
文献标识码:A
如何实现差异化的服务,提升客户对农信社的忠诚度·如何能以更高的效率服务于最有价值的客户,让客户满意,是农信社必须面对和认真讨论的问题。
一、客户关系管理的必要性
1.客户关系管理可以让农村信用社拓展市场。同其他银行相比,农村信用社应变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在经营理念、产品开发、服务规范等方面仍处劣势,缺乏科学的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没有按照客户的发展潜力、需求特点等变量划分客户群。市场竞争是无情的,哪家银行的机制更活、服务更优、产品更具针对性,优质客户就会往哪家银行流动。农村信用社必须牢固树立“客户增加是效益,客户流失是风险,客户表扬是激励,客户满意是目标”的经营理念,对现有的机制进行改良,采取差别化的服务策略,才可能留住这些优质客户。
2.客户关系管理可提升农村信用社的竞争力。在买方市场的新环境下,客户在消费活动中的理性程度越来越高,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渐趋多元化、个性化、差异化,农信社面临着很强的市场竞争压力。事实上,长期忽视竞争对手的经营发展战略以及客户满意度、忠诚度的市场营销,已经和正在让农信社的市场份额不断受到挤压。因此,近年来,农信社必须充分认识到应用客户关系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运用和创新客户关系管理,可以找到影响客户满意和顾客关心的金融业务核心因素,制定农信社产品或服务的整体改进方案,从而在竞争中保持和发挥优势,赢得主动权。
3.客户关系管理可以提高客户忠诚度。目前农信社的客户经理制整体功能上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业务拓展进度和效果。拓展业务和向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以及产品营销是客户经理的主要职责,但由于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和服务功能以及考核分配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客户经理在营销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既严重挫伤了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又影响了业务拓展。另外,客户经理的客户分包、绩效考核贡献度以及服务效能等方面仍存在缺乏和不平衡现象,因而对客户关系尤其是重点客户关系的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甚至是真空,这就迫切要求农信社必须更新观念,全面实施并不断创新客户关系管理机制,强化服务客户能力,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二、客户关系管理的主要功能
客户关系管理的功能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市场营销中的客户关系管理、销售过程中的客户关系管理、客户服务过程中的客户关系管理,以下简称为市场营销、销售、客户服务。
客户关系管理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可有效帮助市场人员分析现有的目标客户群体,如主要客户群体集中在哪个行业、哪个职业、哪个年龄层次、哪个地域等等,从而帮助市场人员准确定位寻找目标客户。
销售是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潜在客户、现有客户、联系人、业务机会等等。分析人员通过记录沟通内容、建立日程安排、查询预约提醒、快速浏览客户数据有效缩短了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益创造利润。
客户服务主要是用于快速及时的获得问题客户的信息及客户历史问题记录等,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并且高效的为客户解决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企业形象。主要功能包括客户反馈、解决方案、满意度调查等功能。应用客户反馈中的自动升级功能,可让管理者第一时间得到超期未解决的客户请求,快速提交给客户最为满意的答案,而满意度调查功能又可以使最高层的管理者随时获知本公司客户服务的真实水平,对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客户关系管理现状
1.遗忘老客户,客户拓展与维护意识不强。科学、合理、完备的制度是实现工作目标的基础。农信社目前缺少维系客户成文的管理办法。在贷款客户拓展方面仍然以“坐门等客”为主。从业人员普遍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缺乏业务创新意识、营销技巧。虽然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员)每天奔走于各客户之间,也很重视客户的拓展,但在思想上仍没有清晰的客户拓展与维护概念,缺少系统性、综合性的营销措施。由于人员的变动,一个原本接触过的客户有可能会被其他客户经理当作新的客户对待,重复一个新的营销周期,不仅浪费农信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不利于客户关系的维护。
2.客户信息管理分散,未形成系统管理。目前农信社还没有完成以客户为标志的统一数据库建设,也未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整理,客户信息是散乱的,因而对客户需求的准确性把握还比较困难。在信息技术运用方面,比较注重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显得不够。同时,各个网点的客户信息彼此之间是孤立分开的,加大了对客户资料的管理成本,主要问题是客户信息不完整,查询不方便,分析缺乏有力工具,这种分散性和片断性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困拢。
3.开发系统难,系统改造落后。如同企业的产品有生命周期一样,客户同样也是有生命周期的。客户的保持周期越长久,企业的相对投资回报就越高,从而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就会越大。但传统管理软件灵活性差,农村信用社有关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系统设置几乎是空白,根本不能满足企业实际需求,而日常系统的更新和维护等等这些都对优化管理客户资源、最大化客户价值产生阻碍,不利于客户周期的长久保持。
4.不注重客户细分,没有实行差异化服务。受传统服务理念的影响,农信社把大量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广大的、无差别的客户维护中,一些重要的优质客户享受不到差别服务,重点不突出,导致广大客户群体未维护好,优质客户容易流失。对客户经理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层次上,致使服务水平仅停留在资金融通、结算等较浅层面上,对于客户经理在职责、工作目标、客户关系管理等深层次内容等方面认识不足,作用发挥不够。
四、农村信用社客户关系管理的应用
1.划分市场,形成差异化营销理念。农村信用社的客户成千上万,只有了解客户才能对客户加以区别。应采取何种措施来细分客户,对细分客户应采取何种形式的市场活动,采取何种关怀才能不断培养客户满意度,这是对传统客户关系管理的挑战。因此各营业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客户对农信社的贡献度大小,划分客户类别,分级负责,将客户的维护落实到人,对重要客户实施差异化服务。在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应逐步做到:目标客户差异化,重点产品差异化,服务渠道差异化,资源投入差异化和运作机制差异化,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效率和发展质量,为目标客户提供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并以这种特色和差异培育,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核心竞争能力。
2.建立客户资料库,研发客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是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客户信息管理涉及客户信息的搜集、整体开发和应用等各个环节。加强客户信息系统建设是增进对客户了解、提高营销效果的基础。因此,农信社要依托现有客户资料,整合信贷、储蓄等客户信息,并通过客户经理等途径不断完善客户信息,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建立一个统一的面向各部门的客户信息平台,加强分类统计功能开发,按照决策需要进行统计,反映不同性质的业务或客户群体现状等特点。建立重点客户监测分析系统,运用现代统计分析技术对重点客户进行日常监测,分析客户群体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确定相应的服务重点和改进措施。
3.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多层次客户经理体系。推行客户经理制,对优质客户实行“一站式服务”,本身就是一种定制式营销。当前,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建立高级客户经理、大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的全员营销模式,形成全员参与的营销体系。高级客户经理通过身份对等优势,维护大额存款客户与大额贷款客户。大客户经理负责所辖区域中小企业和大的个体工商户,在自己的权限内,更好地与这部分客户形成统一意见。客户经理应利用优质服务来维护广大普通客户。客户经理直接与客户进行交往,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的不同需求,并对此进行提炼总结,进而反馈到农信社产品部门,可以和产品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创新设计,反过来又可以为客户提供更有特色的定制产品(服务),从而促进农信社与客户之间的良性互动。
4.流程再造,系统升级。在互联网时代,仅凭传统的管理思想已经不够了。互联网带来的不仅是一种手段,它触发了企业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的重组以及整个社会管理思想的变革。办公自动化、员工计算机应用能力、企业信息化水平等等,都是我们实行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管理水平低下,员工意识落后,信息化水平低的企业能从技术上实现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营销方式,通过互联网展开营销活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收集信息,使营销服务方便快捷。所以,农信社要尽快实现信系的升级和改造,引进新的客服系统,结合现代科技,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参考文献:
1.曾康霖.中国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J].金融研究,2001(10)
2.孙军.构建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设想[J].农村金融,2007(6)
(责编:李雪)
客户价值评估系统设计论文范文第5篇
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整合兼并资产重组业务频繁,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适用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讨论和关注。继2009年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按问题的通知》(简称59号通知)之后,2015年又推出了【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简称109号通知),对59号通知做了重大修订,本文对此进行解析。
一、企业合并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变化及影响
根据59号通知以及2010年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发生的各类重组业务如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以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进行处理。本文认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不需要经过繁复的清算程序。
59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组业务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015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又下发了109号通知,进一步放宽了适用特殊性税处理的重组业务的条件,将59号通知中关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同时,109号通知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划转”。
根据通知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的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本文认为,在通知中的“划转”是指符合条件的资产在居民企业集团内或居民企业集团间的无偿流转。国税总局109号通知中的这些调整,对居民企业集团,特别是国有企业股权划转业务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降低了门槛。政策的放宽,顺应了国资国企改革的潮流,为国有企业集团合理分配资源,理顺产权关系,加速企业集团层级扁平化扫除了障碍。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必须是非暂时性的。国有企业合并重组业务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表面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面上没有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也不体现收入,不涉及应纳税所得。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还是应该区别处理。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有满足前述59号、109号通知中的相应条件,才能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合并重组业务申请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应采用前备案的方式,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由重组业务的主导方,即债务重组的债务方、股权收购的股权转让方、资产收购的资产转让方、吸收合并的重组后存续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业务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申请。申请中须对重组业务的商业目的做逐项说明,包括: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重组活动的形式及实质、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的变化、重组各方从重组活动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以及有无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业务。除了情况说明以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重组业务符合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如合并协议、政府批文、股权关系证明、审计报告、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证明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承诺书等等。重组主导方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核批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才能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的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近年来,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股权划转、吸收合并重组业务频繁,但实务操作中往往忽视了税务筹划在企业长期战略中的运用,造成极大的税务风险。如某国有独资企业集团下属A、B两家全资二级子公司及一家100%控股的三级子公司C公司(非A、B公司的子公司)。2013年下半年,集团决定将A公司的股权划入B公司; 2014年上半年,集团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决定启用A公司作为平台公司,将A公司重新变更为集团的二级子公司,同时决定将C公司由A公司吸收合并。在吸收合并之前,集团出于理顺产权关系的考虑,将C公司的股权先行从其母公司划入了A公司。所有股权变更的方案以及工商变更的手续,由集团资产部主导办理,事前未与财务部门充分沟通。2014年6月,A公司完成了股权和工商变更,7月C公司也完成了股权和工商变更,8月根据吸收合并协议,C公司工商注销。股权划拨时A公司根据会计准则按C公司的账面净资产3000万元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吸收合并时再根据C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属于集团内部不支付对价的合并,因此不存在合并价差,也不影响当期利润。一切看似顺利的合并重组业务,实则埋下了深深的税务隐患。A公司作为吸收合并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合并重组业务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备案申请被驳回,税务机关认为:第一,从A公司和C公司当时的股权关系来看属于母子公司,该类吸收合并在税务上应视同收回投资来处理;第二,从同一控制的角度来理解,由于之前一年内频繁的股权变动,A公司和C公司不满足在同一或共同多方控制下满一年的条件。更糟糕的是,C公司的法律主体已先行注销,C公司必须在当年完成税务清算,而A公司则不得不为吸收合并入的C公司名下诸多不动产的评估升值部分买单。虽然当时C公司账面净资产只有3000万元,但C公司90年代末购买的办公用房2014年的市场价值已远远高出其账面价值,C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增值超过8000万元,如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因合并重组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将高达2000万元。可见,合并重组业务在给企业集团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实务中切记盲目运用,必须结合税务筹划,做出长远的战略规划。
三、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重组业务所得税适用探讨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合并重组业务中的特殊业务,实务中对于该类型业务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是否能够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公司间的吸收合并,不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首先,从会计上理解,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并不会影响报告主体的变化,因此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的合并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即被并购对象构成“业务”,能够实际控制以及能够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其次,从税务角度来看,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虽然同由母公司的股东控股,但并不符合税务认定的直接控制的规定,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重组“同一控制下”的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母子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完全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其一,从会计账务处理上来看,母公司在吸收合并完成日的个体报表中,按子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终止确认原来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虽然子公司的法律主体注销了,但母公司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报酬并未发生变化。其二,从税务的角度理解,母子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完全符合59号通知规定的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权益连续性原则以及经营连续性原则。重组只是将母公司享有子公司权益的方式由取得投资收益变为直接控制资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一变化仍然保持了权益的连续性。其三,站在集团的角度,母子公司的重组和兄弟公司的合并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其目的都是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唯一不同的只是兄弟公司的同一控制人为其共同的母公司,而母子公司的同一控制人为母公司的股东。
举例说明:集团母公司A下设B、C两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净资产1亿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6000万元,分别为B公司4000万元,C公司2000万元,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如下:
假设一:A公司出于合理调配资源的考虑,由B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重组后报表调整如下:
假设二:A公司出于合理调配资源的考虑,自行吸收合并C公司,重组后报表调整如下:
从上述案例可见,无论是兄弟公司之间还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只是资产在同一控股集团内部流动,合并重组只是优化了集团的资源配置,并未增加企业集团的净资产。如果只允许兄弟公司间的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否认母子公司间吸收合并可以适用特殊性处理,显然不合理。
本文认为,从59号及109号通知的立法本意上看,所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非对合并重组业务给予免税,而是对符合规定的资产流转给予递延纳税。无论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吸收合并还是兄弟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其本质都是对集团内资产的重新配置,属于资本运作,对实体生产经营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重组方式,应该符合国税总局关于所得税问题处理的立法初衷。在国资国企改革中,母子公司间的吸收合并是理顺产权关系,将企业集团层级扁平化的重要手段。如果母公司重组合并子公司的目的合理,也能保证原来子公司业务的持续经营,仅因为母子公司非同一股东直接控制就将这种重组方式归为只能适用所得税一般性处理是有失偏颇的,对加快国资国企改革的进程也会是一个很大的阻碍。
财政部国税总局在2015年初重磅推出的109号通知中无论是放宽股权或资产收购比例,还是对“划转”这个概念的强调,目的都是为了配合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顺利推进,为国有企业集团合并重组创造一个更健康宽松的市场环境。希望国税总局能尽快出台109号通知的实施细则,明确符合“划转”定义的范围,同时对“同一控制”也能加以详述,有章可循避免歧义的产生,让国有企业集团重组合并业务的所得税适用问题在实务操作中更加明晰。
编辑:秦思慧
客户价值评估系统设计论文范文第6篇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首先要搞明白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在日常工作中, 土地增值税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如果被评估企业并没有提出准确的要求, 一些评估师在价值评估中就不会去考虑土地增值税, 甚至也不会披露土地增值税对整个价值评估的影响。第二、被评估的企业没有提出明确是否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要求, 评估师在评估中对土地增值税是否应该扣除的问题存在争议, 一些评估师没有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扣除的原因, 而是让评估师方去考虑, 这种情况下不考虑扣除土地增值税, 而是就土地增值税对价值评估的影响进行一定的披露。第三、根据被评估企业要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土地增值税进行计算以及扣除。
二、资产评估中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 目的是股权转让的价值评估中的问题
考虑到目的是股权转让的价值评估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这是没有能够让增值税生效的纳税行为, 那么就不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的估值和影响。但是还有另一种说法是觉得, 如果这个企业主要的经营是房地产业务, 那么一般情况下股权转移房地产也会发生相关产权的转移, 这是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估值和计算的。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来看, 忽视房地产产业股权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对于价值评估的影响的话, 那么之后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增值额都要由后来的股东承担, 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二) 抵押估值中土地增值税中的问题
在抵押估值中土地增值税的考虑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的时候, 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所以土地增值税在价值评估中也不需要被考虑。但是另外一种观点认为, 在一个资产被作为抵押资产的时候, 被抵押权人处置的风险就升高了, 如果抵押权人将抵押资产处理, 那么产权发生了转让, 土地增值税就要在做出抵押动作的同时就要加以考虑。
(三) 从产权持有人方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从产权持有人的角度去考虑, 如果在价值评估中和产权转移有关, 那么土地增值税对于资产评估的影响就要考虑。如果不涉及产权转移, 那么土地增值税对于资产评估的影响就不需要考虑。
三、针对资产评估中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方式
(一) 结合纳税主体、评估目标及结论
在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标准的时候, 我们需要结合纳税主体、评估目标以及评估结论进行综合考虑。针对同样的一个被估值体, 如果产权拥有者得到他的历史成本不一样的话, 在产权产生变化时, 纳税主体针对这个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会发生不同。所以, 要将纳税主体、评估目标及评论进行综合考虑, 才能最终得到土地增值税对价值评估的影响。本国的土地增值税是归属于“土地转移增值税”那种类型的, 需要将房屋与土地的转移得到的收入进行合并征收。而且在一些独立出来的资产价值评估中, 如果评估师因为资料有限无法准确地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数额以及他们对价值评估的具体影响, 在这样的状况下, 评估师可以先不去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额度以及对价值评估的影响, 但是需要持续关注, 并且通知被估价方这个信息, 以加强他们对这方面的重视。
(二) 股东权益价值评估
股东权益价值评估中的土地增值税考虑也是需要重点讨论的。当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并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时候, 是不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数额以及土地增值税对于价值评估的影响的, 因为认为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纳税义务发生, 或者是觉得房地产企业需要在股权转移的同时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这种看法都是比较片面的。股东权益价值评估中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是需要联系被评估资产在将来会不会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这次的评估行为会不会导致这个资产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否是房地产行业并不是发生产权转让时需不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的决定因素, 只有这个发生转让的房产将来会导致纳税义务的发生, 我们才需要在资产评估的时候考虑土地增值是, 不然是不需要考虑的。所以是否会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在评估的过程中导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才是我们是否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的关键因素。
四、结语
在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 我们常常碰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有关在价值评估中如何考虑土地增值税, 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和不同的意见, 我们首先考虑了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其次针对土地增值税讲解了一些处理方式, 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分歧是造成很多评估师难以正确判断土地增值税影响的关键, 所以我们要结合纳税主体、评估目标及结论来判断是否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 以及资产将来是否会出现纳税义务或者评估这个行动是否会导致资产出现纳税义务来做出判断。
摘要:在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 我们常常碰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有关在价值评估中如何考虑土地增值税, 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和不同的意见, 接下来这篇文章就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浅析价值评估中如何考虑土地增值税。
关键词:价值评估,土地增值税,浅析
参考文献
[1] 朱长胜.初探资产评估对税的考量与披露[J].中国资产评估, 2018 (6) .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资产评估实务 (一) [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