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制度的意义范文第1篇
一、推动高校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之初, 高校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不适应, 遇到了不少困难。比如, 会计核算工作量加大、信息系统不配套、预算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各部门的工作不协调等等。这些问题都体现出, 过去在分散支付制度下形成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方法在新的支付制度下已经不能使高校适应国库管理改革的需要了。在这种情况下, 高校若想顺利的取得财政资金, 顺利的完成各项业务, 必须转变观念, 加大力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 对高校的资金使用提出了要求。高校在使用财政资金的时候需要有明确的预算, 即每项支出都要有对应的资金预算才能进行, 每项支出都要根据其性质特征采用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无法通过审核, 无法支付。因此, 高校必须安排精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事先要充分调研、详细了解本校各部门所需的经费数量和用途, 掌握全校计划年度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资金需要量, 采用科学的方法申请财政资金和使用财政资金。这意味着过去的财务管理理念必领转变, 财务管理水平必须提高, 财务管理方法必须改进。
因此, 可以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推动了高校科学有效的规范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 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二、促进高校加强预算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突出优势在于:实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流量;明确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性;收入和支出方式有法可依;财政资金放置于国库单一账户之中, 方便了统一管理和调配, 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证了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这意味着如果高校的支出项目不符合规定, 被审批部门否决, 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将无法开展, 严重的会影响高校今后的发展。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 高校工作者逐步意识到必须加强预算管理。首先, 从思想意识上, 充分认识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评价是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点工作;其次, 转变预算管理理念, 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在编制预算前充分调研, 编制时科学严谨, 对不同的项目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确保实际支出有资金保障;再次, 在使用资金时, 强化了预算的执行力, 确保支付能够顺利进行, 避免影响学校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最后, 建立了评价体系, 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总结以往预算编制的优缺点, 为确保下一步的资金申请与使用做好准备工作。
可见,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水平和加强执行力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三、降低了高校的财务风险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高校按照申请的预算额度使用财政资金。当高校需要支付时, 要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核, 财政部门对高校的财政资金使用实现了全过程的监控。高校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学习培训, 对制度的精髓、要点掌握的越来越深入, 在财务管理、预算申报、资金使用方面越来越得心应手, 增强了用款方案的计划性和规范性, 提高了预算管理的严谨性、科学性。而且,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后, 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转, 缩短了财政资金在下拨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高校的资金使用时间有了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 财政部门对资金的实时监控、高校自身管理规范性的加强, 保证了专款专用, 杜绝了挪用资金, 各个项目的资金都可以落实到位, 高校向银行贷款维持运转的需要大大减少, 摆脱了还贷、支付利息的沉重负担, 财务风险随之下降。由此可见, 正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促使高校认真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避免了贷款, 从而降低了财务风险。
四、促进高校加强经济责任制
高校一般都规模较大、部门多、资金需求不确定性大, 业务复杂多样, 仅仅由财务部门负责规划资金预算是不够的。这促使高校为保证资金需要,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必须完善经济责任制。首先, 加强财务部门与各部门的沟通, 要求各部门积极参与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其次, 将高校整体的目标分解到各部门, 将各部门参加财务活动制度化, 完善经济责任制, 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再次, 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这样, 高校各个用款部门都有责任确保其每项支出严格按计划执行, 用款单位与资金部门密切配合和监督, 解决了以往资金支出随意, 不能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的问题。由此可见,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 改变了以往高校对资金的管理模式, 促进高校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 为合理的申请、使用资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 对高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强化预算管理, 降低财务风险, 完善经济责任制等四大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除此之外,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建立与上下级的沟通机制, 推进会计核算基础改革、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影响。高校应积极配合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前进的步伐, 优化财务管理结构, 提高业务水平, 推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预算单位的要求, 探讨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的影响, 指出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财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高校,意义
参考文献
[1] 马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高校内部控制研究[J].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 2014 (12) .
考核制度的意义范文第2篇
一、堕胎制度在中美国历史进程
( 一) 堕胎在美国
1. 沿用习惯法禁止堕胎时期
美国建国前长期处于英国人的殖民统治下, 继承了英国的传统习惯。其建国初, 各州都沿用了英国的习惯法。英国以刑事法律限制堕胎, 美国也加强了对堕胎的限制, 忽视了怀孕时间对罪与非罪认定的区别, 对堕胎施加严格限制, 几乎是禁止了堕胎。
2. 限制堕胎时期
美国对于传统的遵循一直保持到了19 世纪20 年。在这个时期的堕胎法规的制定强调保护母亲的权利, 对寻求堕胎的妇女不被视为违法, 但对介绍、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施行堕胎者严惩, 追究其刑事责任。19 世纪中叶以后, 一些由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为了限制非专业人士实施堕胎, 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20 世纪40 年代开始, 有一些医生希望改变堕胎现状, 要求扩大妇女的权利, 扩大对医生权利的保护, 但未获成功。当时对堕胎关注者多是一些因堕胎常遭起诉的医学精英。但此后, 希望放宽堕胎限制的人民也陆续发起了活动。
3. 堕胎法改革时期
上个世纪60、70 年代的美国社会陷入空前的动荡之中, 众多女权组织极力活动游说, 希望法律对堕胎解禁。声势浩大的解禁运动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功, 在1966 年到1972 年里相继有18 个州修改了其限制堕胎的立法。但是随着人权运动的深入发展, 女权组织及越来越多的人权团体开始吧足于在少数州内取得的初步胜利, 他们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对堕胎放宽限制甚至合法化。1973 年他们终于迎来了堕胎的重大变革。这一年, 美国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的作出判决, 最终确定了堕胎在全美国的合法。但另一方面, 涉及胎儿生命权和孕妇选择权的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眼中, 围绕堕胎的斗争在此后的时间里愈演愈烈。
( 二) 堕胎在现代中国
由史记记载, 堕胎的相关制度在汉代便可以初见端倪。发展到现代中国, 堕胎也不像西方国家, 并未引起太多人关注, 顶多在道德上加以约束。自上世纪80 年代初开始, 中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妇女, 采取强制堕胎的措施。另一方面, 针对大众希望生育男孩, 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决定是否生育的现状, 国家开始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胎儿的性别检查, 并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 怀孕14 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申请和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 除特殊情形之外, 禁止为怀孕14 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 倍以下罚款, 或3 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怀孕, 即农村夫妇已育一胎, 未想个6 年怀孕第二胎; 城市户口已生育有一胎, 再次怀孕的, 均强制堕胎。但毕竟不是全国性法律, 其涉及范围也不广, 效力也不大。而且相关政府的执行能力也不强, 但这典型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堕胎的看法和做法。
实际上, 中国法律对堕胎并不是完全没有任何态度, 法律已经委婉地表示了自己支持堕胎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理解, 妇女在怀孕后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有权终止怀孕。当然这条规定某种意义上来说, 是针对千百年来传统文化将妇女视为生育机器, 基于对女性的弱势的现实, 法律给予妇女的一种特殊保护。据2009 年《中国日报》报道, 中国是世界上堕胎率最高的国家。平均每1000 个妇女当中有24 个妇女有过堕胎的经历, 每年至少有1300 万妇女堕胎。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值得我们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罗伊诉韦德案引发的争论
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规定, 除非因为怀孕危及孕妇的生命, 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但就在1969 年, 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向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1970 年3 月, 在倡导堕胎合法的人权组织的支持下, 化名“杰内罗伊”的麦考维谎称自己被他人性侵犯导致受孕, 并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告上法庭。
同年6 月17 日, 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做出了支持麦科维堕胎的判决, 但该判决驳回了关于制止得州继续执行禁止堕胎的法律的诉求。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服, 并最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71 年12 月13 日, 该案在联邦最高法院开始第一次庭审。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双方主要的争辩点是妇女的选择权与胎儿的生命权何者优先。韦德一方认为胎儿是有生命的, 而罗伊一方则持反对意见, 他们认为限制堕胎事实上侵犯了宪法赋予妇女自由选择的权利。并指出, 堕胎与否事实上是妇女自身的个人决定, 属于隐私范畴, 是宪法规定予以保护的公民的隐私权。
1973 年,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以德州为典型例子的州禁止堕胎法没有考虑到妇女妊娠的各个阶段, 也没有考虑其中会牵涉的各方利益, 只是一昧禁止堕胎, 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因此, 违反了程序公正法。在医学上, 3 个月是涉及孕妇健康的时间临界点。另外胎儿可以离开母体存活的时间是7 个月。据此法院认为: ( 1) 在怀孕三个月以前, 孕妇和医生可以自行决定实施堕胎手术。 ( 2) 三个月以后, 州可以对堕胎的条件自行制定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 3) 到怀孕7 个月, 州为了保护潜在的生命, 应选择禁止堕胎。除非, 医学上证明, 禁止堕胎会威胁到妇女的生命。该判决书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项判决的理由。其一, 法律应该保护正在承受肉体和精神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 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清的胎儿。“对于生命始于何时这一话题, 自古都没有绝对的答案。但是从一切情形看, 联邦宪法所指的'人'都是特指出生后的人”。其二, 个人具有宪法确认并保护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自由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 法院应该对于妊娠期的不同阶段区别对待。据此,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加区别一律禁止堕胎的得州败诉, 并要求得州立即修正该法律。
联邦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不仅在得克萨斯州有效, 而且在全美有效。此后不久, 美国各州都严格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修正了不加区别的禁止或者限制堕胎的法律。
然而,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颠覆性的判决不但没有最终解决堕胎的争论问题, 反而导致了美国社会中持不同看法的两派发生了更加激烈的讨论和对峙: 支持生命权与支持选择权的斗争。
三、胎儿生命权与孕妇的选择权
罗伊诉韦德案引起各届的广泛关注, 最终引爆了美国社会中“生命权”和“选择权”的全面论争。生命权和选择权的主张者分歧的焦点在于, “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始于出生还是始于受孕那一刻? 堕胎是否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 妇女是否拥有选择堕胎的隐私权? 胎儿的生命和妇女的选择权与隐私究竟那个更为重要?
反对堕胎、强调生命价值的一方认为: 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是一项错误的决定, 它更多的考虑和给予母亲利益, 却没有保护胎儿的生命权。这将会引起对人们生命伦理的不尊重。他们认为实际上要求堕胎的妇女中, 只有一部分人是真正有不得不进行堕胎的理由的, 而大多数人是因为不想要孩子去选择堕胎, 比如一夜情的产物。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无论是谁都不能打着维权的名义而忽视自己的义务。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在对待性、责任及计划生育等问题上传达了一种错误的信息。允许自由堕胎, 人们可以不负责任地进行性行为, 这必然导致道德的沦丧; 堕胎合法化及政府给予堕胎的医疗补助, 意味着对那些不正当性行为的支持, 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但在支持堕胎、强调“选择权”及“隐私权”的阵营中, 他们认为: 胎儿虽然具有潜在的生命, 但不是完整的人, 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不受宪法保护。怀孕妇女的权利重于胎儿的任何一种权利。而且堕胎纯属个人的隐私, 他人不得干涉。生育孩子对妇女生活的影响大于其他事情, 甚至改变她们的一生。现实中, 许多妇女因为避孕失败而怀孕, 却被禁止堕胎, 因此而被迫改变教育、工作、婚姻及生育规划。法律如果禁止孕妇对生育的的选择权, 不仅给孕妇造成的身心损害, 也给“违愿降生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带来沮丧和苦恼, 侵犯了妇女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而且禁止堕胎并不能真正使妇女停止堕胎。反而逼迫希望堕胎的妇女将转而寻求非法的、危及生命的、不安全的方式和途径堕胎。因此, 堕胎只有合法才能安全。同时美国宪法第14 条修正案第1 款规定: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 均为合众国的和其居住州的公民。”由此可见, 美国法律只承认“已经出生才被认可是人, 自然胎儿并不列入其中”。在同意堕胎的人看来, 这正是“妇女选择权”大于“胎儿生命权”的法律依据所在。
在我看来胎儿的生命权虽没有得到承认, 但不可否认的是, 胎儿处于一个十分敏感的地位。它仰赖母体而生存, 不是一个独立生存的个体, 但它是一个人的前期形态, 没有胚胎就不会有自然人, 因此胎儿代表着一种对生命的预期, 成为人的可能。因此我们不可能对这种特殊的状态置之不理, 那样会导致对生命的轻视。因而妇女堕胎选择权则应该作相应的退让, 在胎儿生命的可能性达到一定高度时尊重对生命的期许而限制选择权。这是生命权和选择权相互妥协的产物, 既给予妇女生育的自由, 又表达了对生命的尊重。在考虑保护孕妇健康和选择权隐私权与保护胎儿生命两种不同的国家利益时, 胎儿存活的可能性 ( 即医学认定的怀孕第14 周) 是划分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和妇女选择权的一条基本界限。罗伊案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对堕胎的立法进程具有重大的积极价值。
四、美国的堕胎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自罗伊判例以来, 或者说从一系列关于涉及个人权益如隐私方面的裁决以后, 人们基本认可了妇女在生育或堕胎方面的自由选择权, 尽管反堕胎意见从不间断地存在着、活跃着。纵观罗伊判例以及其他堕胎权案件, 倾听各界人士的呼声, 堕胎权关乎着自由选择权和生命权的抗争。
中美都是崇尚宗教自由信仰的国家, 但和美国不同的是, 中国的宗教对立法进程并不能产生什么特别大的影响。中国特殊的国情, 对于人权的特别保护便决定, 我国对堕胎不会持反对的态度。出于不同的政治文化因素, 美国所关注的是妇女堕胎对政治社会的影响, 而中国所关注的则是在允许堕胎的前提下, 怎样做可以达到优生优育。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 堕胎的人群主要集中在大学生这一块。由于中国堕胎并不加以限制, 近年来, 堕胎的比率越来越大, 但是否中国就应该效仿美国, 对堕胎进行限制呢?
不论将来中国对堕胎会这样加以管理、加规制, 至少以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 法律不会对堕胎加以限制、禁止。中国法律和美国相比有着许多的不同, 但这并不意味这中国法制是落后的。中国的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制建设只能凭自己的摸索。但我相信中国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善。
五、余论及总结
美国关于堕胎的立法有出于对人性的考虑, 也有一部分是对现实利益的考量。就我个人认识而言, 母亲一方作为成年人, 社会对其成长付出了心血, 如果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堕胎, 使社会丧失了宝贵的有生资源, 那对于社会而言显然是一笔损失。因为孩子是社会未来的希望, 我们不知道这些未出生, 还为显示出自己天赋的孩子会给这世界带来什么。没有人会知道, 毕竟谁也没有预言的天赋。因此我认为我国的放任的自由堕胎或鼓励、甚至强制堕胎的法制, 值得反思。
决定堕胎与否的个人选择权与隐私权并非绝对自由。其中存在两种“重要和正当”的国家利益, 一是保护孕妇健康和现实其他权益, 二是保护潜在生命, 国家应该为实现这两种利益, 促使该两种权益达到基本平衡, 而制定一定条件下限制堕胎的法律。法律应保护妇女的自由选择权, 并不意味着为了对妇女自由的保护, 就剥夺胎儿出生、成长的权利。因为它们不具有同等的重量。当潜在的生命具有存活可能的时候, 法律也表现出其应有的尊重。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 我们需要寻找自由选择权和生命权之间的平衡点, 在堕胎方面给予妇女一定的权利, 却不会是胎儿的生命权受到严重威胁。有时候, 妥协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至于强制妇女堕胎的法律规定, 即便是在人口大国如中国, 是否应该考虑废止或修改? 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摘要:在当代美国, 堕胎已经不为法律所严禁, 但这并不能证明堕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案, 是美国堕胎立法历史的一次重要转折点。它给那些“准妈妈”的堕胎带来了希望的曙光, 同时也剥夺的那些未出生的孩子降临世间的权利。由罗伊案所引发的关于母亲的选择权和孩子的生命权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至今未能平息。相比较在当代中国,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制, 支持甚至强制堕胎, 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堕胎,美国罗伊案,选择权和生命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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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罗伊诉韦德案判决书.
考核制度的意义范文第3篇
1 查对制度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的应用内容
血液透析技术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高度发展得到广泛应用公众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认知的增强、社会人口老龄化和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造成我国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日趋升高[4,5]。在治疗中血液透析工作与病人接触机会最多,出错率也高,因为其具有连续性、动态性、直接性和具体性,所以血液透析工作者树立正确、积极的血液透析风险认知不可忽视[6]。而查对制度适用于所有血透治疗的病人,主要内容为三查八对一注意,一注意指病人血透治疗过程中紧急并发症的发生与处理。八对指床号、病人姓名、透析器名称、药名、浓度、剂量、方法、透析机及参数。三查是指血透治疗前查、血透治疗时查和血透治疗后查[7]。
为此护士在对待每一个操作细节时都要慎之有慎,并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查对制度。因此严格的执行查对制度,在不同时间点进行主次内容查对,使操作准确,合理安排时间,病人透析舒适,提高了生存质量,也防止护理差错发生[8]。
2 查对制度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的应用方法
2.1 透析治疗前查
病人行血透治疗前进行查对内容包括,首次进行血透治疗病人是否有血透知情同意书及一些必要的检验结果,比如血常规结果输血前全套结果等;病人床号、姓名、床头卡、透析机是否处于准备状态,根据病人病情给予透析器型号名称及质量检查。首剂抗凝药物的名称、浓度、剂量、方法、透析病人是否有理想的血管通路等[9]。给病房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电动床、呼吸机、多功能监护系统、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等,并安装动静态空气消毒净化系统,达到院内感染控制标准。
2.2 透析治疗时查
大部分病人或病人全部行血液透析治疗时,责任护士对自己责任的病人行全面查对。观察穿刺针或(静脉置管)与管路连接处螺帽无松动、动脉静脉管路无折叠、固定合理,长短适宜。观察透析机界面参数,包括超滤量、时间、超滤率、电导度、透析机温度、血泵速度、追加抗凝药物剂量与方法、跨膜压。及时查对重点部份,当病人的穿刺针或(静脉置管)与透析器管路连接后,开始血透治疗时,立即查对,包括动脉静脉穿刺针是否与管路的动脉端静脉端分别相连接,确保透析机正常运转[10]。制定护士人力紧急调配预案,保证护士在遇到突发事件与特殊情况的应急调配。责任护士认真实施全面、全程护理服务,从为患者提供洗头、洗脸、洗手等基础护理入手,进行口腔护理、晨晚间护理、卧位护理、饮食护理、肢体功能锻炼等。且护士24 h床边守护,对病情变化密切观察,配合医生实施救治处置工作。
2.3 透析治疗后查
病人血液透析结束后,注意病人的生命体征变化,比如血压变化及时处理、使用后的透析器有无凝血现象,出现不良情况及时告诉医生。
2.4 注意事项
注意观察血液透析病人透析过程中并发症的发生及处理,如低血压,高血压,心率失常,心力衰竭,发热,恶心,呕吐等。对血液透析并发症要充分认识,病人血透治疗过程中,监测脉搏、心率、血压、神智,根据病人主诉及时监测,给予准确有效处理[11]。
3 查对制度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的应用意义
在血液透析工作中,即使是非常简单或看似微不足道的临床活动都带有风险,血液透析风险始终贯穿各个环节和过程中[2]。血液透析室中对患者的医治和生活照顾必须由护理人员完成,因为不允许陪同,所以基础护理的任务大大增加了,使得护理人员的工作更加忙碌,所以加强护理管理刻不容缓[2]。并且,在目前广大护理人员已经充分认识到护理管理的重要性,在护理行为医学中地位十分重要[3],也已成为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12]。
透析前查对,保证病人药物,用物准确无误,首次血液透析治疗的输血前全套结果查对,保证病人分区分机治疗,执行隔离制度。透析时查,分工合作是血透护理工作方式,每位责任护士负责5~7例患者。要短时间完成每位病人的透析治疗,当完成1例病人透析治疗时,重点部分即是查对,查对内容重点突出,时间及时。这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操作失误。责任护士对责任的病人全面查对,此时血液透析操作治疗连续性,紧迫性得到缓解。全面细致的查对,透析病人的治疗准确无误,工作安排有序,防止护理差错发生。透析后查,病人透析效果及时反馈,为下次治疗方案提供依据,提高病人的透析效果,使血透病人生活质量提高。一注意,护理人员对血液透析并发症充分认识和对并发症准确及时有效处理,提高透析效果,缓解病人对HD的恐惧心理。经过工作总结,做好每一个细节处理[13]。
同时对护理人员的伦理和法律认知进行强化,增强护理人员的血液透析实践风险认知,有效预防发生血液透析安全事件[6]。加强基本功训练与基础血液透析知识及专科血液透析知识的学习。并学以致用,注重临床血液透析经验的积累。科室组织复习确保血液透析安全的重点内容,如无菌操作原则、查对制度、三查七对内容等[7]。并加强临床考查,让护理人员从一开始就养成按章行事、落实制度的好习惯。
血液透析室对血透病人严格执行护理查对,三查八对一注意的内容贯穿整个治疗过程,未出现抗凝药物使用失误,内瘘动静脉穿刺针与管路连接错误,参数设定错误等现象,而影响病人透析效果。在工作中,强调团队分工合作,相互监督,杜绝相互依赖心理。也要加强护理,护患的交流与沟通,每一个环节的到重视,杜绝差错事故。护理从容有序,得到病人信任,减少护理纠纷,取得了很好效果。
摘要:严格的护理查对制度是保障护理工作安全的一个核心环节,护理工作中的任何一个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在很多的细节上的失控和忽视所造成的。查对制度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的使用,不同时间段对三查八对一注意内容的落实,使护理工作有序进行,减少护理差错发生,减少护理纠纷。该文首先概述了查对制度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的应用内容,具体探讨了查对制度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的应用三个过程与一个注意,具体综述了查对制度在血液透析过程中的应用意义。
关键词:查对制度,血液透析,方法,内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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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的意义范文第4篇
我国财政部门颁发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是在2013年的12月份, 有关部门下达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 各高校开始实施此项制度。2017年10月份财政部颁布了《政府会计制度》, 要求各高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 当前高校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2.1 高校会计人员的工作理念落后
2014年开始实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时, 虽然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但是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规则。很多高校也因为固定资产数量庞大, 种类繁多, 耗用程度不易估计, 账务衔接困难等原因并未实行计提折旧这种核算管理方式。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基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而进行的财务制度改革。在此基础上, 制度要求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下的核算方式, 在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下一直遵循收付实现制进行长期核算的高校会计, 真正改变理念也是需要时间学习和过渡的。
2.2 在收付实现制下成本核算不够真实
在传统的固定资产核算中, 并不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购进固定资产时原值中并不含有单独计算的运费及安装费, 这就导致固定资产价值不够准确, 如果在此基础上计提折旧也就不够真实。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仍然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 在此基础上, 教育成本的核算与实际并不匹配。高校事业支出并不要求进行培养成本的核算, 但是固定资产在高校来说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投资, 在购置时全部计入事业支出自然虚增了成本。, 这也就违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匹配性原则。
3 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处理办法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的核算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来执行。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认定范围、计提折旧的方法、计提时间的认定等原则。
3.1 统一明确固定资产的分类
《政府会计准则》中, 把固定资产分为两类, 一类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不含一年) , 且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另一类是虽然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不含1年) 的大批同类物资, 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使用年限必须在固定资产的分类基础上按照类别进行确定。
3.2 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在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下, 高校会计并不需要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规定对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的。
3.3 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财务部发布了《与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新旧制度衔接时, “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同科目下。同时也规定了“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累计折旧”科目的, 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中“累计折旧”科目余额, 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这也就说明, 一直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只需对新购置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要求实行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折旧年限应遵循指南, 并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的类别,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这部分工作应当由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确认并出具报表提供给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据此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点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 它要求事业单位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再计提折旧。所提折旧财务部门根据其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4 新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意义及其影响
日前, 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该指南中明确了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的时点。同时呼应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实需求, 并将为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奠定核算基础。
在新的制度推动下, 有少部分高校已经开始实施了针对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 这不但有效地加强了各高校对于自身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系数, 还有效的反映出各高校不同阶段自身固定资产所拥有的实际价值。在过去的旧制度下, 由于没有进行针对各高校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 所以只能够按照一直以来的运行成本进行核算现有的价值, 但是随着时间的不断增长与推移再加上在实际过程当中所需要的消耗, 其自身的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的差额便不断增大, 账面当中的价值无法全面地体现出高校当中真实的固定资产价值。
我国高校虽然属于公共场所部门, 自身拥有着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存在, 但是其自身的性质还负担着我国社会所受托的一定责任与义务, 所以其自身必须做好所拥有资产的管理。因此, 针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引入企业式折旧方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4.1 提高会计信息的配比性
在新提出的制度下, 各高校当中的会计部门针对高校自身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完全的遵循了配比性所提出的所有要求, 将每一阶段的损耗固定资产全面的计入目前阶段所拥有的成本当中, 从而能够使该校原自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预期净现值尽量相同。以此来不断提高各高校自身会计信息所拥有的可比性, 配比性, 从而全面地提升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使其相关管理机构与我国社会的群众能够更加方便的全面了解高校的实际情况。
4.2 提高高校成本管理水平
当高校在进行相关的教学研究及科研活动时, 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资金消耗, 这就会导致学校的支出费用会增加, 但是在旧的规章制度当中, 由于不需要计提折旧, 这就导致了学校的支出无法平均的分配在各个学期中,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就会使学校不能够精准无误地对各个学年的教学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在科研和管理方面的支出进行计算, 对教学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笔费用也不能够进行精准详细的归类与划分。这就使得高校在办学过程当中想要对自己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时候, 不能够对具体的花费金额进行一个系统有效得分析, 这样一来高校也就不能够使自己的管理效率得到提高, 所以实行新的计提折旧的方法是高校进行合理管理和控制教学成本的最好办法。
4.3 提升高校会计信息的质量
随着制度的改革, 高校实施新的制度有利于使本校的固定资产得到更高水平的管理, 能够让高校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有明确的了解, 但是如果高校仍然采用一些比较陈旧的会计制度, 那么就会面临着很多麻烦, 因为旧的制度只能根据往年的经验来对账面的价值进行大致的估算, 以这种方式来对他进行估算, 就会发现, 它的净现值和它的本身的固定资产的最终账面之间的额度差距会变得越来越大, 这都是因为没有考虑到实际使用的资金会受到时间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所以就导致不能够根据估算的账面的价值来对学校的真实资产进行真实的反映。故实行新的会计制度, 将使高校能够对自身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5 结语
综上所述, 计提折旧是我国各高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配比性时所提选择的最基本要求, 其可以有效地加强各高校对于自身固定资产的全部管理, 并且能够真实准确的体现出自身所拥有固定资产实际情况, 同时还加强了各高校对于自身各项固定资产的核算目的, 真实的反映出了自身校园各项固定资产所拥有的实际价值, 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我国各高校自身会计信息所记录的真实性, 匹配性与准确可比性。
摘要:本文所述是针对目前高校的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相关工作人员对新旧会计制度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发现对其不相同的解决办法, 通过对新旧制度以及通常各高校的固定资产核算处理方式的研究, 进一步阐述新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深远意义及影响。
关键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
参考文献
[1] 龚晓利.新高校会计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影响[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 (6) .
[2] 孙惠玲.新会计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 (10) .
[3] 刘碧珍.浅谈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J].纳税, 2017 (33) .
[4] 《政府会计制度》
考核制度的意义范文第5篇
行政管理第二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指 导 教 师沈义祥
院(系、部)
专 业 班 级 学号 姓名 日期2009年10月
教务处印制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
三、研究进度
四、主要参考文献
考核制度的意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制度化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话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1、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
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考核结果等次偏少,而且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规定: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一般单位的作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15%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3、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2)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3)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4)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3]。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甚至会起不好的导向作用,引起其他人的反感。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好的不香,坏的不臭,彼此浑浑噩噩,混一天算一天。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首长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也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补救,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公平竞争,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这些,都无益于公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果任其发展,不仅公务员制本身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二.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
上述不公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时期,叫做“审查”,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对党和革命的忠诚程度、工作能力和弱点,在审查中特别注意干部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过去历史上的问题;建国后,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十年**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工作才逐渐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1979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对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以往干部考核制度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对纯洁和壮大干部队伍,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2、一些岗位忙闲不均。公务员职位分类法要求每一等级中的职位虽然工作性质可以不同,但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要大致相似,所得报酬待遇也相同。但不少部门确实存在同一等级不同岗位之间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的情况,如都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他表现也差不多,那么谁可在考核中评为优秀呢?有时往往是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的岗位上的同志没有评为优秀,而工作量不够饱满的岗位的同志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
3、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在政府机关,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事先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就没有了标准和依据,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4、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
至抵触。
5、考核方法简单化。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三.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失误、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深化考核,突破解决考核中的难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考核工作提高到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地位,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首先要加强考核者的再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并对被考核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考核关系到每个人的工作和前途,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
2、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是非分明,既是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要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实行目标化管理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岗位目标完成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的等次。
3、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数量化。可参照其他国家计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为体现重点考绩原则,宜将考绩分值比例适当提高;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德、能两个方面可实行按等级计分的办法,若“能力”一项在总分中占20分,可以定为若干等级,获得一等可得18-20分,二等可得16-18分,依此类推,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4、提高考核的功用,充分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是与其升、降、奖、惩紧密挂钩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激励竞争的功用。但如果我们只是出于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出于对公务员的工作及其行为控制的需要,把考核的功用仅用于这些方面,为考核而考核,极易引起被
考核者的逆反心理,使考核流于形式。我们知道人是社会中人,他既追求经济价值又追求社会价值;既有低层次的物质需求,又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因此,在考核中要充分注意到公务员作为人的社会价值追求和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要从公务员自身的需要来制定考核的政策与标准,把公务中的潜能开发,绩效提高与个性发展引入考核目的中来,即把考核结果公开用于满足公务员个人需要的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功用。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参考书目】
※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第2版.1页※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3期※金太军.公务员制度与政府廉政建设[J].《社会科学》1994年第12期
※金太军主编.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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