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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权限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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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权限范文(精选8篇)

合同审查权限 第1篇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管[1997]128号 【发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海河干流:海河河口段;

2.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

1.特定河段:

(1)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3)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4)■河自海子水库至九五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5)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

(6)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

里河段。

2.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

(1)浊漳河侯壁以下河段;

(2)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河段;

(3)漳河干流;

(4)卫河淇门以下河段;

(5)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6)卫运河;

(7)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

(8)漳卫新河;

(9)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10)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附件: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附件:

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 │河流│ 河流名称│ 管 理 河 段 │建设项目│备 注 │ │类型│ │ │类 型│ │

├──┼─────┼─────────────────┼────┼─────┤ │ 重│海 河 │海河河口段 │大中型 │其他类型 │

│ 点│国家防汛抗│小清河分洪区、水定河泛区、│ │建设项目 │ │ 河│早总指挥部│东淀、文安洼、贾口洼、│ │由省(市、│ │ │调度的蓄滞│恩县洼蓄滞洪区 │ │ │ │ 段│ │ │建设项目│区)审查 │ │ │洪区 │ │ │ │

├──┼─────┼─────────────────┼────┼─────┤ │ │永定河 │卢沟桥~屈家店枢纽 │ │ │ │ │北运河 │北关拦河闸~筐儿港枢纽 │ │ │ │ 特│ │ │ │ │

│ │潮白河 │苏庄橡胶坝~潮白新河津蓟铁桥 │ │ │ │ │■ 河 │海子水库~九王庄闸 │各 类 │ │ │ 定│ │ │ │ │

│ │蓟运河 │九王庄闸~江洼口 │ │ │

│ │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河段 │ │ │ │ 河│ │ │ │ │

│ │大清河北支│新盖房枢纽以下河段 │建设项目│ │ │ │边界河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 │ │ │ 段│ │ │ │ │

│ │跨省(区、│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 │ │ │ │ │ 市)河流 │各10公里河段 │ │ │

├──┼─────┼─────────────────┼────┼─────┤ │ │ 浊漳河 │侯壁以下河段 │ │ │ │ │ 清漳河 │匡门口以下河段 │ │ │ │ 委│ 漳 河 │漳河干流 │各 类 │ │ │ │ 卫 河 │淇门以下河段 │ │ │

│ 管│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老观咀 │ │ │ │ │ 卫运河 │卫运河 │ │ │

│ 水│ 南运河 │第三店以上河段 │ │ │ │ │ 漳卫新河│漳卫新河 │建设项目│ │

│ 域│ 滦 河 │潘家口与大黑汀两水库之间河段 │ │ │

│ │ 其他水域│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 │ │ │ │ │ │护范围 │ │ │ └──┴─────┴─────────────────┴────┴─────┘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合同审查权限 第2篇

(2)   区域集中采购,

由经企业授权的分支机构(区域公司)物资部门会同合约商务部门负责编制采购合同,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由经企业授权的分支机构(区域公司)经理批准实施。

(3)   授权项目经理部采购。由项目物资部门会同项目商务部门共同编制采购合同,经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项目商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企业合同审查要点 第3篇

具体而言, 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合同效力审查

1. 合同主体审查

若合同主体是自然人, 应当审查其自身状况及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合同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首先应审查其是否依法成立, 其次应审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 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质, 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资质, 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合法性审查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 除了审查是否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外, 还要结合具体法律关系所适用的特别法的规定。因此, 在审查某一合同是否合法时, 还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授权审查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都是有瑕疵的合同, 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 为确保合同当然有效, 还应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有代理权或处分权, 首先应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 其次应具体审查其代理权的权限和期限, 将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情形消灭在萌芽状态。

4. 合同附条件审查

首先, 应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者期限是否合法;其次, 应审查所附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是附生效条件还是附终止条件, 是附生效期限还是附终止期限;最后, 要结合合同目的及自身履行能力考虑是否有必要附条件或期限, 以防止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二、合同履行条款审查

1.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合同条款不齐全, 重则影响到合同效力, 轻则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引发合同纠纷。因此, 为保证合同的有效顺利履行, 合同条款必须完备。

2. 审查合同条款本身是否明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的负担等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做了较全面的规定, 但是实践中因合同条款本身不明确引发的纠纷仍层出不穷。

3. 双务合同中履行顺序的审查。

《合同法》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而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往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因此, 为降低企业自身风险、维护自身合同利益, 在审查合同时要尤其注意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

三、合同解除条款审查

1.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首先, 要明确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关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 当然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即: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无论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均无须在继续履行。

其次, 要明确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关系。合同无效, 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2. 合同解除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是仅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 协议解除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守约方方可行使。

3. 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即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四、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审查

《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及定金等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后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同时适用, 而第一百一十六条又明确了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那么, 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 原则上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 不管是否实际发生了损害, 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的最终确定却要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因此,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一般不能并用, 违约金优先适用, 但其适用又以弥补损失为原则。

结语

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人要求较为严格的工作, 它不仅要求审查人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 还要求审查人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全面把握, 以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合同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一种交易方式, 伴随着合同的广泛使用, 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频繁发生。因此,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当重视对合同的审查, 以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合同审查,合同效力,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陈丽洁:《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企业合同审查指引》,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吴江水:《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胡占国:《新编常用合同签约范本大全》,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论企业内部合同审查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审查

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书,直接影响到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因此,对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进行规范、有效的法律审查,才能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选择合适的合同审查人员,保证合同审查质量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者的要求较为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运行等相关业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审查人员,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要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探索规律、积累方法,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形成经验、在经验中总结方法、用方法来服务工作,逐步形成适合自身企业特点的合同审查管理模式,有效把握合同审查的方法和技巧,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注重合同采用形式。规范合同的签订程序

《合同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实践中要重视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在发生纠纷时难于证明事实真相,难于分清是非和责任,除了即时清结的合同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外,一般采用合同书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也是法律允许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好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须经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三、审查合同的条款,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要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审查人员就应该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起草的各类合同认真的推敲,严格审查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實可行。审查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由于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而不自愿、不真实,就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看其意思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并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使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审查人员应审查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要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若是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审查其自身状况及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对国家有限价标准的产品,确定价格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限价标准,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如在工程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条款中,以往的结算是预算加签证,这就容易造成预算价超概算价,合同价超预算价,结算价超合同价。对于此类问题,合同审查人员可以建议合同经办部门,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这样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对于工程投资数额超过规定规模,工期较长的工程,必然会有设计变更问题,在工程变更过程合同中再详细约定。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不完备,不仅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合同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及原则,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同时对合同承办人起草的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个标点符号都进行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达,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合同的措辞用字准确无误,以便双方遵照执行,认真履行,避免纠纷的发生。

四、避免合同漏洞,预防经营风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应该就合同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完备的规定,才能顺利地履行合同,以达成双方交易的目的。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受多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仍然会出现只涵盖所需处理的部分事项。疏忽的可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能是非主要条款,如购买设备而没有规定运费的负担等条款。

出现合同漏洞即应补救,这就要求合同审查人员,在经办人员的的配合下,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填补合同漏洞,其方法有多种。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最了解合同规定了哪些内容,最清楚合同的漏洞本质所在。由当事人首先协商补充合同漏洞,这样既贯彻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又有助于达成协议进而迅速完成交易,如协商不成还可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或法律有相关的任意性规定补充合同漏洞。上述措施均不能奏效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合同的补充解释来填补合同漏洞。

综上所述,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从事的交易行为很多,面对的主体形形色色,陷阱和风险很多,只有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合同,才能有效地避免或降低合同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论《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张海涛

摘要: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事关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可是在现实实施中又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使一些法律规定没法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实现,本文将针对实际,结合《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劳动者权利;合同制度;争议制度

一、新法对加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的目的在于使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总得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保护:

1.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同工同酬的权利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将此规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解决现实中的违法问题。

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在保证劳动者权利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必须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以及给以了劳动者法定的解除权。这些规定无疑给了劳动者很大的权力跟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进行周旋和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的砝码。

二、新法完善了《劳动法》合同制度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扭转目前劳动法律制度框架下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明显傾向,加强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促使其增加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制度,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法》四大争议制度解析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却可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因为,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终止、当劳动者死亡时自然终止企业灭失时终止,也可以附终止条件成就时终上以及劳动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终止。当劳动者有过错、丧失劳动能力或企业经营困难裁员等,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进行,但是不可以随意进行

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按法定条件单方解除。该法第42条和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五种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这五种职工,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能够终止,而只能顺延。

3.劳务派遣方式依然可以采用,但责任和成本分配更加合理

该法强化和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使用单位对劳动者须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睁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

4.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是绝对的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七种情况,只有两种明确规定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用人单位灭失。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给用人单位增加更多的负担。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争论,无疑对中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提高经济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利的积极功能。这将成为中国的雇主和雇员真正在精神层面融入法治精神,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的意义。

合同审查权限 第5篇

沪建交[2012]684号

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沪府[2012]50号)要求,部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下放到各区,由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经研究,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由区(县)立项的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具体按沪府[2012]50号文附件1范围执行。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两级政府管理分工原则,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应成立抗震办公室,该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固定办公场所,单独挂牌。

三、机构职责

(一)区(县)抗震办公室在市抗震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新建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日常审查工作,对具体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以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抗震办公室名义,单独出具抗震审查意见,并报市抗震办公室备案。

(二)在市抗震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上海市“十二五”工程抗震防灾规划,会同区住房、规划、民防等相关部门,研究编制区(县)工程抗震防灾规划。

请据此商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相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同时,应进一步充实、落实相关专家库和完善审查工作流程,报市抗震办备案。

四、超限高层建筑、复杂结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专项审查等仍应报市抗震办审查。

五、区(县)抗震办公室业务上应当接受市抗震办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每季度将抗震设计审查情况向市抗震办备案。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合同审查权限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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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_怎样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一、如何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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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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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1、合同主体。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时间、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

4、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应约定清楚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以及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应明确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不同的转让性质,受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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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标权转让性质,转让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一般约定自商标权转让合同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对于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则应约定转让期限,并约定转让方将在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7、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另外,应约定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9、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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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10、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1、违约责任,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 关于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房建设目标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323.html

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及标准 http://s.yingle.com/y/fc/1599322.html

 我国物业管理业主公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http://s.yingle.com/y/fc/1599321.html

 抵押贷款买房产权证应该自己拿着 http://s.yingle.com/y/fc/1599320.html

 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 http://s.yingle.com/y/fc/1599319.html

 业主怎样避免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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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我的房子还能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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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暂停宗教产房屋拆迁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316.html

 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y/fc/1599315.html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 http://s.yingle.com/y/fc/1599314.html

 关于明确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313.html

 新式购房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规定的办房产证时间是多长 http://s.yingle.com/y/fc/1599312.html

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 http://s.yingle.com/y/fc/1599311.html

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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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http://s.yingle.com/y/fc/1599309.html

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http://s.yingle.com/y/fc/1599308.html

 儿子不礼貌就撤销房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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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抵押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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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撤销案 http://s.yingle.com/y/fc/1599305.html

  房屋产权弃权 http://s.yingle.com/y/fc/1599304.html 离婚协议书范文2018最新约定财产赠与子女不宜撤销 http://s.yingle.com/y/fc/1599303.html

 物业管理有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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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fc/1599301.html

  财产抵押合同 http://s.yingle.com/y/fc/1599300.html 丈夫擅赠二奶房,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http://s.yingle.com/y/fc/1599299.html

 土地增值税计算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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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 http://s.yingle.com/y/fc/1599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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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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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房屋装修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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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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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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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炼焦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 http://s.yingle.com/y/fc/1599280.html

 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79.html

 闲置土地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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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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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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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剖析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产的法律后果 http://s.yingle.com/y/fc/1599275.html

 开发商拖办房产证业主可索取赔偿 http://s.yingle.com/y/fc/1599274.html

 了解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http://s.yingle.com/y/fc/1599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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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赠与不征收个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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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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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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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行街办理土地使用证群体上访处理情况 http://s.yingle.com/y/fc/1599248.html

 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操作细则 http://s.yingle.com/y/fc/1599247.html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fc/1599246.html

 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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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http://s.yingle.com/y/fc/1599244.html

 探讨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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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fc/1599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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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http://s.yingle.com/y/fc/1599240.html 土地增值税计算 http://s.yingle.com/y/fc/1599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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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http://s.yingle.com/y/fc/1599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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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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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审查讲义 第7篇

开场白: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非常广泛,更显示其重要性。在民事活动中,特别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尤现突出。要使合同合法、完备、可行,就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审查。这是律师工作必须要求,也是律师的职责之所在。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应高度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

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等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可能很多人没接触过,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

五、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六、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

三、合同审查前的必要沟通及操作要点

合同审查法律实务指引 第8篇

审查合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即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

一、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的订立一般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实际履行的形式, 而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 有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比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如果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话, 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成立或生效, 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比如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否则无效。作为律师应当尽量鼓励当事人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 以免在争议发生后不利于举证, 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2.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需满足其他形式要件的要求, 比如是否需要获得审批或登记。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才生效的, 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 则合同成立了而尚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没办理, 该合同成立, 但尚未生效, 房屋的使用权仍然是原房主。未生效的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补办相关的审批或登记手续促使合同生效。

3.其他形式方面的审查。律师在审查书面形式合同时, 还应注意以下形式的审查:合同名称是否恰当;合同是否约定了特别生效条件如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或附有生效期限;合同用语是否规范准确以避免歧义;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需要作为合同附件的文件是否齐全等等。

二、实体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目的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之前, 律师应对合同签订的目的须先行了解, 包括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审阅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重大合同尽可能参加双方起草合同的谈判过程, 这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都是为了能更好的审查合同。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 律师才能摘清合同各方真实意思、合同的性质及准确名称, 从而在审查时能更好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障合同的有效性。例如, 笔者曾审查过一份企业转让协议, 协议按照国有企业转让的方式所拟。而经调查了解, 该企业已经注销了, 当事人的目的是转让原属于该企业土地使用权, 那么原有协议应放弃, 重新拟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还有一些企业之间明明是借贷, 签订的却是合作经营合同, 这就是名为“名为借贷、实为联营”的情形, 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 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 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特别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1. 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一般情况下审查自然人个人和法人的资格,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其自然状况的了解, 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法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特殊情况下审查非法人单位的资格以及特殊行业合同的主体资格。前一种主要指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 如果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 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 责任由其和母公司或开办单位共同承担;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则须要开设单位的明确授权。后一种主要是指需要合同一方或各方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 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应取得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而承包人要有相应的承包资质, 审查这类合同律师应当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另外要特别注意审核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经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因此, 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范围。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 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 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 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是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委托人的风险规避审查

1. 完备性审查, 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

首先, 应着重注意合同标的的描述条款要准确、清晰, 不仅要有权利属性的说明, 也要有标准或规范的框定。尤其是财产转让型合同, 标的的权利属性关系重大, 该类合同应当首先写明财产来源和法律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没能掌握以上资料的情况下, 律师应尽职调查。其次, 要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 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应按照合同的性质, 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 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 给履行带来困难, 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 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比如,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和内容及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款尤其是进度款支付的期限及方式、合同履行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或政策法规的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后报告提交后的答复期限以及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等等都应明确约定。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则特别需要注意将合作项目及方式、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利义务具体分担及利益分配的约定明确。

2. 严谨性审查, 尽可能减少履约中的风险或争议。

在审查合同时, 应注意合同有无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缺陷, 避免委托人因此而增大交易风险。首先, 注意订立合同的基础以预防合同欺诈, 该项内容可作为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和非欺骗保证纳入合同, 前一种如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受让方应在合同中做出保证“具有签署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 有权受让贷款债权, 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后一种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进行合作的前提是取得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指标以及政府的正式文件, 此时提供土地一方应在合同中保证“其为签署、履行合同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 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其次, 注意涉及第三人条款的约定, 包括涉及第三人权利或义务。涉及权利的如股权转让合同, 应当有其他股东表明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约定条款, 类似的还有承租人的优先承租及受让权等, 涉及义务的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债务。再者, 注意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 (定金、保证等) 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比如上文提到质保条款无效的情形;再如笔者在审查合同中曾遇到过的合同约定以一方承租的集体土地作为担保抵押给对方, 这样的担保条款形同虚设。

3. 平衡性的审查, 保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合同平衡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义务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实践中, 合同的双方地位往往不平衡, 强势方容易过分强调己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遇到此类合同, 律师要注意有无“显失公平”而导致被撤销的可能, 或者对对方权利的限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比如, 说有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委托人是弱势方, 则应提醒其自身正当权益的保护, 只能适当妥协。比如,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 发包方起草合同时一般都对进度款的支付期限不约定或约定模糊, 这对于承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申请进度款极为不利, 往往也最易发生争议。

4. 救济性审查, 保障合同权利尽可能得到救济。

法律对合同权利的救济分为几个方面:一是免责条款, 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在先导致的己方违约, 不可抗力条款应具体并强调该类事件导致不能履约及履行通知、预防损失扩大等附随义务。二是解除条款。该条款要注意明确出现何种违约行为可解除合同, 设计合理的解除期间以及异议期。比如,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可约定“在履约期内, 提供项目用地一方在×年×月×日不能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宗地办至合作公司名下, 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自解除通知达到对方×日自动解除”。三是善后条款, 违约、违约金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首先, 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合同纠纷发生概率、纠纷种类、后果及解决办法, 在合同中尽可能将与权利义务条款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 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其次, 违约金条款应约定不同违约情形下具体违约金额计算方法, 比如, 逾期违约金的约定, 逾期越久, 违约金比率越高。同时, 违约金可以在没有明显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它较之损失赔偿更便于操作。违约金不宜约定得过高或过低, 且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对等, 要公平合理。建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 (直接和间接损失的) , 损失方有权追加补偿”。再次, 争议解决条款应当明确选择诉讼或仲裁的解决方式, 主要是考虑委托人的便利而减少诉累。目前仲裁解决纠纷较之诉讼更加快速、公正, 作为律师也应尽可能建议委托人选择仲裁。选择诉讼, 则可约定管辖法院, 但必须确定、单一, 比如约定发生争议可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选择仲裁, 则仲裁机构应当单一且名称准确唯一, 比如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通过合同的审查可以发现在签订阶段的隐患, 从而规避风险, 但很多合同法律风险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 或者演变为显性法律风险。因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恰当地做出补充或修改, 并且注意保留履约过程中的凭证, 一旦发生纠纷, 这些可能发挥证据效力, 必要时应及时求助律师, 以尽快解决争议, 避免损失扩大。

身为律师, 我们面对的一边是委托人争取的利益, 一边是法律维护的正义。在合同审查时也是如此, 正确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我们的必修课。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 获得法律的肯定和实现, 并要适度的节制委托人的欲望。

笔者认为, 在审查合同中, 要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 就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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