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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聘用合同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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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聘用合同范文(精选14篇)

保姆聘用合同 第1篇

劳务服务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聘请乙方为保姆,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职务为保姆。

第二条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1、2、3、4、做中餐和晚餐 收拾房屋、打扫卫生使房屋时刻保持干净整洁 协助主人照顾照看小孩 主人交待的其他机动家务事宜

第三条乙方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安排。

第四条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由于乙方为提供劳务方,双方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到的乙方保险等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1500元人民币,工作日包吃不包住。

第八条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1日或数日发放。

第九条 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尽职尽责,如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甲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主动提出终止本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月日起生效。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住址

联系方式

保姆聘用合同 第2篇

雇 佣 方(简称甲方): 被雇佣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乙方上班时间:(上午)到(晚上)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 带小孩、给小孩喂饭、洗衣服

乙方雇用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自带身份证复印件办健康证。

二、雇佣(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每月10号付给乙方劳务费 元整;

2、负责提供乙方在正常服务期间饮食住宿。并做到待人、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的人生、财产安全。

3、乙方在家庭服务突发的疾病或其它伤害是治病或医药费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4、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

5、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有权解聘乙方。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在带孩子的过程中,不能打牌,搓麻将,小孩不

得离开大人的视线,必须保证孩子的安全,如发生意外由乙方负责。

2、尊重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务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3、安心做好家庭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家属患病、家有急事)需请假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4、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

5、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居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慢待所服务的对象。

6、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与甲方商议续签合同,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法律效力。

四、双方达成协议请乙方自带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保姆聘用合同 第3篇

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解答:

据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 发生责任事故, 或者失职、渎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 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基层医院聘用合同护士管理初探 第4篇

保姆聘用合同 第5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政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家政公司服务协议。

风险告知:一般情况,雇主与家政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就属于《消法》调整的范畴,这类纠纷不仅适用《消法》,同时也适用《合同法》。双方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除了合同中约定条款之外,家政公司的宣传内容即使未载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但由于该要约具备合同条款的法律要素,也应视其为合同内容。雇主是服务性消费的消费者,如果家政公司在宣传中存在欺骗行为,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

第一条、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为乙方家庭选派家政服务员丙方,承担乙方的第项服务:

(1)一般家务;

(2)孕产妇护理;

(3)婴幼儿护理;

(4)老人护理;

(5)半自理病人护理;

(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

(7)医院护理病人;

(8)其他。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2、服务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需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

4、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5、服务费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丙方工资和甲方管理费):___元人民币/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服务费用当日结算;按周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周_______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保姆聘用合同 第6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家庭住址: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自愿签定并自觉遵守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甲方聘用乙方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日常家务,包括房屋的清洁、做饭、洗衣等工作;

2、初期阶段孕妇的看护(超出部分工作量双方可就劳务费进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双方协商后的婴儿看护工作(超出部分工作量双方可就劳务费进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其他工作,双方可协商解决。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比较宽松的工作安排,并尽量为乙方提供合理且舒适的工作环境;

2、甲方及时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1600元(壹千陆百元)整,并给予乙方每月不少于四天的休息日,如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处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为试用期,试用期甲方按天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4、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正常食宿,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乙方;

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6、乙方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如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乙方的医疗、医药费用;

7、甲方不得强迫乙方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乙方带往其它省市(仅限旅游度假等);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近期体检报告或安排乙方进行体检,如果乙方体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体检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在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社会关系成员带入家中并采取相应措施;

10、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对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权益;

11、发现乙方患有不能从事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解除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费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四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要求增加劳务费,具体数额双方协商决定;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5、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将其任何社会关系成员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甲方有权将乙方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乙方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成员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甲方家中任何成员。

四、其它内容

1、劳务费的支付为月结后支付式,即甲方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足额劳务费用,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未付,则甲方向乙方按天支付合同额为0.1/%的违约金;

2、甲方将按照乙方的服务年限给予劳务费的增加,具体标准为每连续服务一年,劳务费递增10%。

3、涉及到劳务内容的变更等内容,甲乙双方应自行协商处理,变更内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执行。协商未果的双方可自动解除本合同。

4、合同期未满,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甲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全额支付当月劳务费。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乙方无故解除合同并消极怠工的,甲方有权拒付当月劳务费。

5、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帮助。

6、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

7、乙方身份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体现。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 乙方:

保姆聘用合同 第7篇

雇用方(简称甲方):

被雇用方(简称乙方):

甲乙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造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

1、做家务包括每天三顿饭,早、午、晚饭。

2、打扫室内卫生、包括擦地、擦桌、椅、洗衣服等。

二、雇用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月付给乙方劳务费1000元整。

2、负责提供乙方在正常服务期间的饮食。做到待人不歧视、不虐待。

3、乙方在家庭服务突发的疾病或其它伤害是治病或医药费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4、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中)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亲人带入家中。

6、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有权解除合同,解聘乙方。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务服务项目,热成服务。

2、安心做好家庭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需请假处理时,应先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终于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3、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带入甲方家中。

4、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居纠纷,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不得慢待所服务的对象。

5、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与甲方商议续签合同,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保姆聘用合同 第8篇

一、我国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特点

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地不同状况, 具有复杂的现实形态。尤其是各类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同, 有的仍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 有的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的自主经营, 导致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人事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以笔者所在事业单位为例, 单位与员工间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人事劳动关系:

一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 即通常所称的在编人员,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纳入国家编制管理;二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属于事业单位为自身发展进行的自主用工;三是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的用工, 主要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事业单位工作, 均明确属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规范调整的范围, 一旦发生纠纷, 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然而, 占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聘用制用工, 则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在聘用合同纠纷处理上存在模糊地带。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我国2002年开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将聘用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和主要的用人制度进行改革, 国家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规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通过对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对比, 我们可以基本厘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一) 聘用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层面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被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所吸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聘用合同作为确立或者终止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人事关系的依据, 打破了长久以来的户籍身份、地域等限制, 将身份管理转化为岗位管理, 体现了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聘用合同的这一特点, 使得聘用合同纠纷纳入《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成为可能。

(二) 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权利的不完整性

事业单位与一般工作单位相比, 具有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特点, 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是提供不同方面的社会公共服务, 这就依托于政府的管理与支持, 市场化程度与一般公司、组织相比较弱。因此,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也具有相对较多的规范与限制。例如, 事业单位的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 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 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时, 权利也是不完整的, 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 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一特点, 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纠纷时, 要充分考虑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确保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选择

(一)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

长期以来, 由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间人事争议的特殊性, 在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上与劳动争议完全不同。2002年推行聘任制以来, 则出现了聘用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趋同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聘用合同争议列入调节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 《劳动合同法》属于处理聘用合同纠纷的“一般法”, 在国家没有针对聘用合同纠纷的“特殊法”或“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由于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制定颁布“特殊法”,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聘用合同纠纷多参照《劳动合同法》裁判。2014年7月1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生效, 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聘用合同的纠纷应优先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的,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 对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 理论界对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论证,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也成为占重要地位的学说之一。该学说主要从打破现行分割用人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转制、实现平等用工等角度论述了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出发,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长期并存都是必然的, 事业单位采用聘任制是由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决定的,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举办的从事专业性公共服务的机构, 其工作岗位实际是公共职位, 其作为聘用主体, 实际是由国家授权并运用公权力行使聘用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是利用专业知识为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 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 而且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在聘用关系中, 相对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处于优先地位, 具有优先性质。即与一般劳动关系仅直接涉及平等双方利益不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 并遵循公益优先原则。

国家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不同的特殊规定。如:《条例》第17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制, 这是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公益或保密工作等角度出发做出的限制, 体现了公益优先的原则;《条例》第37条对人事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规定, 则再次明确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致。

因此, 在现阶段,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 要求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实现全面并轨时机尚未成熟, 对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仍需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在我国涉及到一个庞大的群体, 如何妥善处理, 涉及到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 为现阶段处理聘用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加强法律适用, 一方面, 使得工作人员得以在事业单位中安心工作又能有竞争机制;另一方面, 如何将事业单位聘用纠纷与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衔接起来, 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实现, 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摘要: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开始探索聘用制度。2014年, 国务院正式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逐步形成。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类似, 具有一定的制度共同点, 但也具有一些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点, 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在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劳动保障制度上,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许多不同,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值得分析研究。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周俊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浅析——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之理解[J].商业文化 (下半月) .2011 (07) .

[2]义海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探讨[J].陕西教育 (高教版) .2011 (04) .

保姆聘用合同 第9篇

答:能,不但能而且商场必须继续聘用你。虽然商场与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你是10月初怀的孕,也就是说你怀孕在先,合同到期在后,你是在合同期内怀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你既然已被查出是在该商场工作期间怀孕的,那么该商场就必须撤销与你终止合同的决定,继续聘用你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为止。

免费啤酒造成损害,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前几天,我和单位的同事小陈在一家提供免费啤酒的饭店吃饭时,小陈不慎将啤酒中一铁丝喝下,为此花掉医疗费300多元。事后,我俩找到饭店要求赔偿,饭店负责人以其提供的啤酒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饭店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事实上与饭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饭店作为服务一方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都必须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此案中,小陈在接受饭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饭店提供的酒水中藏有铁丝而遭受人身损害,尽管该饭店对啤酒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啤酒属于饭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饭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

另外,饭店在作出赔偿后,可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向啤酒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在公交车上被刺伤,公交公司应当赔偿

问:李勇是石家庄市一工厂的工人,由于工厂离家远,李勇每天上下班都坐公共汽车。前段时间,李勇乘坐公共汽车时,看到一小偷拉开一位女孩子的背包,李勇遂上前制止小偷,不料小偷却说他多管闲事,与李勇扭打在一起,在互相打斗中小偷用刀子刺伤了李勇的手臂。当时,车上的人都看见了,公交车司机见状不仅未出面救助,紧接着车到了站台,司机却打开了车门致使小偷逃跑。李勇气愤不已,车上有人拨打110报了警。李勇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共花去费用800元。请问他能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吗?

答:公交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李勇是在公交车上被刺伤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李勇乘坐公共汽车时,等于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在旅客运送合同中,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他的受伤是不可抗力或者是他自己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问其是否有过错。因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公交公司在赔偿他后可以向歹徒追偿。

婚前聘礼给付10万,离婚后无权再要回

问:我和丈夫沈明于2002年年底结婚,由于是父母包办的婚姻,我和丈夫沈明并没有多少感情,结婚后更感觉俩人的差距太大了,一点儿共同语言也没有。2003年9月,我生下一女儿,丈夫看我生了女儿而不是儿子,说我没给他挣到面子。从此,丈夫沈明对我们母女俩更是不闻不问,家中的一切费用他从不负担,也不愿工作,经常为家庭琐事对我打骂,我感觉再这样下去对孩子不好,因此提出离婚。因为丈夫沈明没有住房,婚前沈明的父母给我10万元作为聘礼和结婚的费用,婚后我们一家一直住在娘家。我在婚前承包了一饭店,现在沈明把这10万元聘礼向法院说成是投资饭店的,要求要回。请问投资和聘礼是一回事吗?沈明的这一要求能成立吗?

答:这10万元可以看作是男方父母婚前对你的赠与,归你个人所有,沈明无权要求返还。即使你个人将10万元投入饭店,那么也是你个人的投资行为,并非沈明的投资行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因此,沈明这一要求不能成立。

保姆聘用合同 第10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的前提下,为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方自愿签定并自觉遵守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请在下面各项中选择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或其它新的服务项目一并填在括号内()。

1、家务;

2、看护婴儿;

3、照看孩子;

4、照顾老人(男、女);

5、照顾老人(不能自理:男、女);

6、看护病人(男、女);

7、看护病人(半自理:男、女);

8、看护病人(不能自理:男、女);

9、医院陪住;

10、接送学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按月付给家庭服务员足额的劳务工资_______元整(具体工资数额在签定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而定)。家庭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具体由双方协商而定)

2、向家庭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家庭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3、有权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庭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4、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

5、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庭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家庭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6、发现家庭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具体由双方协商而定)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其它

1.、合同期满、合同内容变更、终止等。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愿意继续聘用乙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

2、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帮助。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保姆聘用合同签定范本 第11篇

甲乙丙三方根据大家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家庭服务员。建有家庭服务员输送基地并保持经常联系,并保证家庭服务员来源明白、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丙方已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共2000元整。

2、丙方先收取甲方押金800元整。在家庭服务员服务期届满,甲方将家庭服务员安全送回丙方,并确认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内的工资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丙方如数把押金退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家庭服务员的衣物和预付的工资,属双方自愿行为,丙方不负责追回。丙方每月收取甲方家政服务务管理费_____元。

4、对新到的家庭服务员和服务员期满回到公司的家庭服务员,丙方将视情况按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5丙方应负责乙方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适合甲方的家庭需要。

6、丙方应保证乙方的服务不得中断。

一、合同内容:

乙方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家务;

2、看护婴儿;

3、照看孩子;

4、照顾老人(男、女);

5、照顾老人(不能自理:男、女);

6、看护病人(男、女);

7、看护病人(半自理:男、女);

8、看护病人(不能自理:男、女);

9、医院陪住;

10、接送学生。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按月付给家庭服务员足额的劳务工资_______元整。家庭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家庭服务员的工资。

2、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家庭服务员的机会。

保姆聘用合同书 第12篇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621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的服务内容:

1、家务;

2、照看孩子;

3、接送孩子;

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

二、甲方和权利和义务

1. 及时按月付给乙方的劳务工次元整,不得拖欠或扣发保姆工资。

2. 向乙方免费提供正常食宿,并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保姆服务其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3. 有劝要求和安排保姆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 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亲友带入中,有权拒绝保姆使用家中电话和电脑。

5. 对乙方因工作失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 发现乙方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解除合同。

7.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能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 乙方在接送孩子过程中必须保证孩子安全,如发生意外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的权利责任

1、乙方保证保姆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

2、尊重和维护甲方和合法权利,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3、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4、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需要回家处理时,应行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里纠纷,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四、其他

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姆聘用合同 第13篇

一、当前推行高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签订中, 未被聘岗的人员的安置和管理的现状和难点:

1. 长期以来形成的教职工和高校的行政依附关系

过去, 高校各类工作人员从毕业分配、招工录用、军转安置到了二级单位, 就存在着事实上的“终身制”的管理体制, 于是人浮于事, 已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健康发展。

2.

“大锅饭”的延袭, 使高校相当一部分教职工工作没有成就感, 生存没有危机感;不愿钻业务学技术, 评职称、升工资靠熬年头;存在工作好坏无所谓的消极现象。

3.

在未启动全国事业单位 (含高校) 的养老保险工作的现状下, 简单的将未被聘岗的人员直接推向社会, 会导致高校和社会的不稳定,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外部环境不够宽松, 高校用人选择权受到一些政策的约束。出口不畅, 不需的人员又受政策、编制、条件、环境的限制, 流动到社会上存在诸如养老保险等的转接等政策性问题。

4. 政策宣传力度不足

高校建立起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推行聘用合同管理是一场新的改革, 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 改革的成败离不开教职员工的参与和支持。如果没有深入广泛宣传, 全体教职员工不明确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不能达到思想理解、行动支持、态度积极之目的, 聘用合同签订、签证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同时,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范围内, 积极保障高校用人权和职工择业权的落实, 保护高校和教职工双向的合法权益, 在浓厚的舆论氛围下, 推行高校全员合同聘用工作才不会出现“梗阻”。

5. 编制改革方案急促

启动高校合同聘用前, 要以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为依据,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做好科学合理的“定岗、定员、定责”, 初步达到工程管理与后勤服务、综合经营相分离。后勤工作要为管理做好服务, 在服务中求生存, 并拓展对外经营;条件成熟时可“事改企”, 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充分体现分层原则。高校教职员工由于各自专业、岗位、职责不同, 合同聘用实际操作中不能搞一刀切, 或统统竞争上岗, 或一律双向选择, 要按不同岗位对象区别对待, 应分步实施。

6. 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高校实行全员合同聘用是一项系统工程, 联系上下左右, 四面八方, 在稳定慎重的原则上, 要尽快完善一些配套措施, 切实解决好后续矛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内部工资的分配办法。不同层次的聘期要保持相对一致, 要稳定基本工资, 拉开分配档次, 注重奖优罚劣, 促进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将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直接挂钩。

二、推行高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签订后, 未被聘岗的人员的安置和管理的思考:

高校实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过程中, 因技能、身体、年龄等因素, 难免会出现一部分人未被聘用上岗, 对这一部分进行妥善安置、分流和管理尤显重要。

1. 制定适当的缓冲期

应保证高校事业编制的待聘人员从待聘之月起, 对待聘人员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2. 分流途径多样化

可以统一组织起来进行业务培训, 属高中、中专以下学历的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待聘期满后凭培训结业证、学历毕业证等再重新竞聘上岗;可以鼓励待聘人员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 开展第三产业, 或实行内部提前离岗等。

3. 学习、培训及费用

待聘期间, 应参加由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转岗培训及其他活动。教职工在联系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上岗前需进行业务培训的, 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由拟上岗单位负责人签字, 说明学习或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经人事部门批准后, 可参加免费或部分交费的学习和培训。

4. 待聘期间, 其工资发放标准

由高校“人员流动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按照以下原则发放:

(1) 从移交到“中心”的次月起三个月以内, 按照本人之前的基本工资 (原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 100%发放。

(2) 待聘满三个月后, 从第四个月起, 再核减基本工资的30% (核减后的发放额度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

(3) 待聘满十二个月后, 从第十三个月起, 停发工资, 只发生活费 (按当地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核发) , 最多发放24个月。

5. 完善保障、畅通“出口”

高校要以推行合同聘用为契机, 完善高校事业编制的未聘人员的社会和生活保障, 顺利过渡“缓冲期”后, 再谨慎办理辞退手续, 畅通“出口”。通过推行以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为主体的人事管理方式, 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 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 由国家用人向高校用人转变。通过合同聘用, 优化人员结构, 提高人员素质, 使专业岗位和人才特长更好的对接, 充分发挥人才效益;通过聘用合同的管理, 吸引优秀人才, 促进人才流动, 使人才能在更加广阔的舞台施展技能和才干。

参考文献

[1]《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保姆聘用合同 第14篇

2014年我国进入了事业单位全部实行聘任合同制的时代,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全部实现高等职业院校全员聘任合同制,回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分析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是完善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的必经之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高屋建瓴,提倡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对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奖惩及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做出了规定。运用法治手段,不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提升教育质量,为社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公共教育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现象说明,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和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无独有偶,国外成功经验提示我们,要想成就完善的高等职业院校教育,必须发展与当下现状相适应的聘用合同制。国家提倡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职业院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职业院校转型。提升人才培养品质可以采取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聘用合同中的单位指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包含高等职业院校在内。聘用合同中的个人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

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积极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河北省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形成人員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层出不穷,充满竞争的用人机制。优化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结构,推进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制,降低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的比例。完善教师奖励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探索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向拔尖人才和一线教师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目前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进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法治社会、政府支持、院校管理、教师参与、后续保障等,这些都成为聘用合同制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和瓶颈环节。

第一,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的办法或条例不完善。如解聘经济补偿原则、人事争议处理没有做出详尽、明确的规定,甚至完全缺失。导致有些合同相关事宜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第二,河北省政府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发展支持力度不够。还没有摆脱以前任命式管理模式,有时候过分干预高等职业院校的决策和工作,对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形成阻力和障碍。

第三,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的相关管理体系缺失。如岗位设置、绩效考核、合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

第四,教师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由于教师本身对聘任制的认知不足,再加上社会舆论对聘任制的模糊定义,导致教师无法树立主体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五,高等职业院校等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刚刚起步,其中很多问题都没有定论,还没有完成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因此,目前河北省还没有比较完备的制度设计。

结合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当务之急是把法治社会、政府支持、院校管理、教师参与、后续保障等问题一一解决,只有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建构完整的制度,才能实现聘用合同制在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下是完善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的措施和方法:

第一,制定和颁布专门的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聘任制办法或条例。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依据,把教师聘用关系纳入劳动法律、法规对社会全体劳动者平等保护、协调的范围中。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法》等。

第二,政府部门助力高等职业院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给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深化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提供各方面支持。为了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百年大计,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政府要对高等职业院校师生比例,高级初级人员比例,以及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等具体事项放权,让高等职业院校自主安排。

第三,高等职业院校要在加强管理上下工夫,完善聘用合同制的运行机制。首先逐步完善与聘任制有关的管理体系,提高岗位设置的标准化,规范聘用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完善考核制度。

改进聘用合同制的外部环境。推进公开招聘制度,开拓落聘人员的出口,设计院校和教师都能认可的机制。逐步建立聘用合同制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模式。建设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人才队伍,及时解决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理顺各级关系。

第四,发挥教师在聘用合同制中的积极作用。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师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聘用关系的稳定可以保证教学秩序、高质量人才输出。根据高等职业院校的职能和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聘用合同应侧重于维护弱势教师的合法权益,消除任命制的惯例,实现教师和学校和谐相处,创造共赢局面,实现高等职业院校蓬勃发展。

第五,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改革需要社会保障体制的保驾护航,给予有力支持。目前,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但是制度改革任重道远,需要不断改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多种文件和制度规定,这些措施为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改革提供有力制度保证。明确规定有关社会保险的条款和内容,强化院校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意识,减轻高等职业院校负担,调动受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综上所述,完善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的措施和方法,就是把目前存在的法治社会、政府支持、院校管理、教师参与、后续保障等问题在未来改革中一步步解决,只有这样,河北省高等职业院校聘用合同制的改革才能落到实处,对院校和教师有利,对教学和科研有利,从而为社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公共教育服务,提高居民的教育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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