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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福利主义范文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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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福利主义范文(精选8篇)

非福利主义 第1篇

一、非福利主义

由于在福利经济学和社会选择理论研究上的突出贡献, 瑞典皇家科学院将199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印度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由于他把伦理因素重新纳入经济学以及对社会最贫穷成员面临问题的关心, 他被称做“经济学界的良心”。森认为, 福利主义仅仅依靠个人福利和个人效用, 大大背离了的个人行为和个人决策的现实情况;并提出了在个体的私生活领域具有不受他人影响, 对社会选择有约束力的的自由主义权利;在公共生活领域建立了二人社会个人权利的对策论框架。森用两个例子说明了福利主义理论研究的局限性和非福利主义引入福利经济学研究的必要性。

(一) 个人生活权利自由

假设M和N两个人, 面对三种可能的状态A、B和C, M和N在三种状态下的福利水平分别如下。

M的福利N的福利

状态A 20100

状态B 6090

状态C 6090

在状态A下, N很富而M很穷。以状态A作为初始状态, 进行社会再分配得到了状态B。在状态B下, M的财富增加一点点, N的财富则等量减少;但是, 为什么在数值上M的福利增加得多, 而N减小得少呢?因为, 按照非福利主义的观点, 影响社会福利的因素除了个人福利之外, 还包括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是否得到有效保证、社会是否公平公正地对待社会成员等因素。按照福利主义的观点来判断, 状态B比状态A好;按照福利主义的观点来看, N减少的财富转移给了M, 而M对待同样的财富却获得了更大的效用, 因此, 社会总的福利增加了, 无论是从福利主义还是非福利主义来看, 这都是一个好的状态改变。

在状态C下, M和N的财富状况与状态A的相同, 只是N对M可以进行严刑折磨, 所以, 与状态x相比, A的福利水平增加了30, B的福利水平下降了10, B的痛苦小于A从折磨B中得到的快乐。状态z与状态y具有相同的福利状况。按照福利主义的观点, 状态z与状态y无差异。但是森认为, 这是正常人所不能够接受的。说明社会福利水平并不是只受个人福利水平的影响, 并不是只受到个人基于经济因素的需要的满足程度, 社会福利水平的分析还应包括社会公认的伦理原则。

当然, 状态C是一种“不普遍”的现象;但是社会上的伦理原则相互冲突时, 森的包含了价值观和价值判断在内的福利经济学就具有了实际的意义。“对剥削、性别歧视、种族差异等的标准式抨击, 都不是纯粹以效用为考虑基础 (甚至完全没有考虑效用) 。因此, 采用一些普遍来说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伦理原则, 例如诚实、自由主义、禁止剥削、禁止严刑折磨等”具有现实意义[1]。为此, 森提出了在个体的私人生活领域具有自由选择而不受其他人影响, 并具有对社会选择有约束力的个人生活权利框架;即个体对私人事情上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具有对待生活的自由主义权利。

(二) 社会生活中个人权利的对策论框架

如果对待二人共同拥有的公共品方面, 森建立了社会生活中个人权利的对策论框架。例如, 乘客1和2同在一列火车的同一车室。如果2不反对1抽烟的话, 1就有权利抽烟;但是, 如果1在车室抽烟, 2有权阻止1。这样, 二人世界的个人权利的对策模式就是:如果1不吸烟, 则什么事没有。如果1吸烟, 则2有两种选择, 1有相应的两种对策, 即:1吸烟, 2反对, 则1不吸烟;1吸烟, 2不反对, 则1吸烟, 二人相安无事。

二、农民工就业权利贫困的表现

农民工就业的权利贫困是指农民工就业权没有可靠保证, 在就业过程中获取相应权利的机会和渠道不足, 进而影响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满意度。

(一) 自组织型就业导致就业渠道狭窄

当前, 自发寻找和亲友介绍来实现就业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方式。乡土社会关系网络是农业转移人口流动的基石, 是就业信息传递的渠道和流出决策的依据;人际关系连带型的流出与流入, 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的自组织就业形式, 形成了外出务工人员在某几个行业的集聚化就业的态势[2], 如建筑业、矿产业、纺织业、服务业;在流入地形成共同生活的地缘关系群体, 如哈尔滨市的机电设备、办公家具、电脑耗材、库存积压等物资回收行业的从业人员多是安徽人, 他们大都互相认识, 有形成垄断的态势。原有的乡土关系网络是农民工在流入地经济、生活和感情上的依靠, 是持续流动、改善生存境遇的重要情感依托。但是, 由于接触人员的同质性, 他们获取就业信息以及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的渠道有限, 有些甚至是误导。

(二) 流动性就业导致社会保险不足

2012年, 住户中单独离家外出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一半左右, 他们进城就能找到的工作多是脏、累、危险的底层劳动岗位, 而自身知识、信息和经济能力有限, 也制约了他们对合理的劳动条件的意识。2012年, 外出受雇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数量占农民工总数的43.9%, 为农民工就业权益的保障留下隐患。对临时性的、以增加收入为主要目的“打工”的高认可度使他们无法意识到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以及附加的社会保险的内容;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为37.3岁的年龄优势使农民工对医疗和养老的意识淡薄。2012年,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有所提高, 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4.3%、24%、16.9%、8.4%和6.1%, 分别比上年提高0.4、0.4、0.2、0.4和0.5个百分点, 总体仍然较低[2]。

三、非福利主义对农民工就业权利贫困的启示

(一) 农民工就业的权利贫困是农民工就业质量不高的表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 就业质量研究在我国逐渐兴起, 学者从不同的出发点和方法论入手, 对就业质量应该包含的内容和指标进行了研究。概括起来, 就业质量基本内容包含工作安全、工作环境、工作的满意程度等要素;就业质量指标包括工作收入在内的就业层次 (客观性指标) 和主体指标 (如满意程度等) 。十八大报告中“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使高质量就业的研究纳入人们的视野。这是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发展观对就业工作的新要求。在宏观方面, 侧重强调政府的责任, 提供足够的工作机会;在微观方面, 提高劳动者收入、雇主和劳动者共同作为都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关键点。据此, 农民工就业的权利贫困正是农民工就业质量不高的表现。比如农民工在环卫领域就业中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就业后不能够享受到《劳动法》所赋予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都是就业农民工就业质量不高的表现。而依据非福利主义的研究, 就要依靠农民工的就业收入和劳动贡献, 通过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质量逐步提升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的满意度。

(二) 农民工就业的权利贫困影响农民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在市场机制下, 农民工的经济福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2012年末, 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为2 290元, 比上年提高241元, 增长11.8%;尤其在脏累危险的建筑业, 月薪最高1.4万元的建筑工地技工引起都市白领的羡慕[3]。与此同时, 农民工存在严重的权利贫困劳动关系不规范, 打工性就业是就业的主要方式, 社会保险缴费率低, 欠薪依然存在;这些就业权利的缺失时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 生活质量不高, 影响农民工就业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农民工的权利贫困也走入了人们的视野, 需要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来解决, 更需要我们从思想上重视这一个问题。

(三) 农民工就业的权利贫困影响其子女的自由权利

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说明, 通过社会公认的公平的初始禀赋出发, 经过市场的自由竞争, 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但是, 农民工就业的权利贫困及生活困窘直接使他们的子女成为留守儿童, 健康、教育状况都会因此而落后。即农民工子女在参与市场时的初始禀赋是与城市儿童有差距的, 限制了他们未来发展的自由选择权利。因此, 需要通过社会选择来改变农民工子女的初始禀赋, 来增加进入市场时的竞争资源和竞争能力。比如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来增加个人素质, 来增加农民工家庭的现实福利和未来福利。

参考文献

[1]姚明霞.从福利主义到非福利主义——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之后福利经济学的重大转折[J].政治经济学评论, 2004, (1) :134-146.

[2]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www.cnfol.com.2013-06-18.

市场、福利与资本主义 第2篇

薛涌先生是一员闯将,跨领域研究历史和分析时事。这不,又闯进了经济领域。原来他告诉我是金融史,我发现这本书写的主要关心的是市场在不同制度框架下各有什么样的表现,比较了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自由放任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莱茵兰社团-国家式,以及北欧福利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民主式。如同薛先生在教育和政治领域里的写作关怀,此书依然是把目的放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问题。

那么让我们先看看书中所说的三种市场模式。先说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和莱茵兰资本主义。薛涌以漫画方式来开始介绍这两种模式,以求通俗易懂。不妨把此漫画概略介绍一下。两个漫画各有一个中心人物,一个是美国人麦克,一个是德国人马丁。两人都是已婚中年人,各有两个青少年孩子。他们都在资本主义的市场体制中爬到了管理阶层,过着中产的生活。可是两个人的生活信仰不同。麦克信仰的是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强调个人奋斗、个人责任、效率优先;马丁信仰的是莱茵兰资本主义,强调家庭的稳定、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的责任、同舟共济的精神。两人这次都赶上了全球经济的“大衰退”,失去了工作。假定他们所在国家中失业人员的待遇等外在条件忽略掉,面对的是同样的挑战,他们根据自己的信仰会采取什么样不同的应对策略。

麦克采取的是,十四岁和十六岁的孩子出去自谋生路(看看卡内基,还不到十四岁就在美国当童工,后来成了钢铁大王,以此来鼓励孩子),夫妻把房子卖掉,用这笔钱来重新创业,这样才有成功机会。“你们年纪轻轻,面对这样的挑战,也会受到锻炼,培养出高度的个人责任感”。

而马丁的应对是:告诉孩子们面临的困境,决定卖掉房子,全家租个最小的房子住,两个孩子共用一个房间,父母的房子更小,并告诉孩子:“家里没有固定收入,大家都要省吃俭用。这样,靠积蓄坚持的时间才能长一些。而坚持的时间越长,父母在积蓄用完之前找到工作的可能性越大。更重要的是,你们都在上中学,是一生的关键时期。首要目标还是保证你们的学业不受打扰。有些额外的补习班,该上还是要上,这种钱不能省。要知道,钱不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这样,一家人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几年后的镜头是:经济反弹,情况好转,两家人谁更成功呢?很难评说。麦克一家东奔西走,夫妻小店经营有方,买卖做大成为百万富翁;两个孩子历尽艰辛也从超市打工到地摊小贩,现在也拥有了自己的小店,大家聚到一起后感到无上自豪。这一切似乎都证明了麦克对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的信仰:个人是自由的,首先要自己为自己负责。只要有这种自由,艰苦奋斗,摆脱依赖别人、吃“免费午餐”的心态,就能无往而不胜。

而马丁一家呢?大概发不了财。精打细算过日子,不可能创立自己的公司,而是最多回到原来公司上班,还挣原来的工资。但是两个孩子发奋学习,几年下来,全是优等生,他们有更大的机会到名校去读书,接受比父母更好的教育。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更愿意选择哪种方式呢?薛涌先生认为多数中国人会选择马丁的应对策略,而不是麦克的策略。因为前者风险太大,小孩子很可能走上不良道路,而且牺牲了教育。在这个漫画下,实际上,美国的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企业就是麦克的做法,到了经济危机时候,就把雇员这些“孩子们”解雇掉;而德国的莱茵兰模式则是大家同舟共济。

这两种方式很大的一个区别是,美国方式公司对员工不太愿意投资人力资本的培训,因为今天培训了,明天你可能就另谋高就了;而德国不是,几乎很难辞退一个雇员。而且因为美国这种方式,员工们更愿意在一般人力资本上投资,换工作容易,如果在一个方面钻研太深,换工作人家没有这个职位的需求,就很难找工作;而德国模式的员工就愿意在自己的专门领域钻的很深,不担心工作问题,他们稳定。比如德国面对这次经济危机,不是解雇工人,而是增加假期,强化职业培训,因而,职工没有因为停止工作而丧失技能。恰恰相反,他们的专业技能变得更精。这样,德国产品的质量和精密就胜过了美国,而且“德国经济率先反弹,突然接到大量订单的企业,因为没有解雇工人,大家修够了假,也接受了专门培训,可谓是养精蓄锐、各就各位,使企业能够保质量地突然加大生产,没有出现美国的企业面对经济反弹时拿着订单找不到合格职工的狼狈局面”。这,是两种资本主义模式的得失。

米歇尔·阿尔伯特于1991年出版并迅速被翻译成多国文字的《资本主义对抗资本主义:美国是如何让对个人成就和短期利润的执迷把它带到了崩溃的边缘》一书,就把这两种模式称为“龟兔赛跑”,并认为以个人成就为基础、追求短期效益的盎格鲁-撒克逊资本主义更具诱惑性,而以社会的集体成功为目标、追求长期效益的莱茵兰模式才更有效率。德国的莱茵兰资本主义下的是:专心致志的企业,耐心的资本,稳定、敬业的员工队伍,三位一体的伙伴,以产品为中心,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利润为中心,最终形成了踏实、严谨、精益求精的德国企业精神。

而北欧国家的福利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民主式又怎样呢?瑞典、挪威、丹麦等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是福利国家的典范。这些国家曾被人们批评为“保姆国家”,因为国家福利涵盖了从出生到老死各项福利保障。而正是这些福利国家,不仅经济上的竞争力保持很高,而且人们的幸福指数也位居前列,社会不平等问题相对较和缓。福利国家制度背后有三大动机:第一是利他主义。虽然福利国家也是市场经济,但是背后的哲学不同,不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认为的人是自私自利的,而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对“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现实有一种本能的厌恶。所以,我们不能以一句“市场竞争总是有胜有败”这样为贫富分化建立正当性。帮助他人,也是一种基本人性。第二则是人对于自己的经济与社会安全的自我保障。这就是存钱以备不时之需,这也是本能体现。但是面对许多风险,显然自己无力应对自保,大家集中资源,分担风险,应运而生。古人还有包公“开仓放粮”救济饥民呢,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国家福利”应对社会经济危机。第三则是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风雨同舟的团结精神,这种团结,表达的是一种归属感,一种与他人的认同,一种平等伙伴之间的互助和互益。所谓的福利国家低效率、高浪费、养懒人之说,是一种集体偏见。北欧国家的现实情况告诉人们,这种福利国家实际上是很优越的:比如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所公布的2012—2013年環球竞争力排名,瑞士、新加坡、芬兰、瑞典、荷兰、德国居前六位,丹麦第十二位,挪威第十五位,都属于一流的竞争力国家。人均经济收入也多高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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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书作者所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为许多人所最推崇的是美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把美国资本主义作为市场经济的原型。作者本书的一大目的就是要消解这种美国模式的崇拜。因为在美国模式下,让许多的人们看不到市场是有着不同的模式的,“单一的范本,恰恰是适合他们被计划经济塑造的单一真理的思想模式”,这是作者薛涌最想通过此书警告国内一些学者或者企业家甚至政府官员的。作者分析了三种模式的得失,并没有那个模式可以独揽所有市场社会的好处。如作者所说:“在这三种资本主义模式中,我对北欧和德国模式多有赞誉,对美国模式则持严厉批判的态度。这并不表明我认为前两种比起后者来有着确定无疑的制度优越。相反,我认为三者各有千秋,难分优劣,虽然美国面临的挑战更大一些。”美国资本主义虽然有她的缺陷,但作者并没有一边倒地否定美国制度,我们现在享受的手机、电脑、互联网不都是美国资本主义下的“创新”吗!?但是作者似乎担心的是,这种体制下,社会不平等会更严重,高端人才获得了巨额财富,而许多人根本上不起学,受不到良好教育,社会分裂严重,最后会拉后腿,比如企业虽有高端技术,但找不到胜任的职工。

在我国建设中的市场经济,该如何利用后发优势,也就是从已有的诸种资本主义模式吸取经验教训,取长补短,建设一个健康的市场和社会,这是本书提出的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福利国家的一些做法,我们也在拿来利用。事实上,每个国家的市场都是“嵌入”在自己的社会制度框架之下的。中国有自己的独特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因而也要让市场在这个环境下发挥它的作用。北欧福利国家,毕竟都是小国,拿来和美国这个大国比较,也是有问题的。“大有大的难处”,王熙凤尚且知道这个道理,我们更要理解中国与美国这样的大国毕竟不同于新加坡和瑞典这样的城市国家或者小国。关键问题是,我们的思路不能为美国一家的资本主义所“一叶障目”,看不多其他诸多可能性。

结束本文之前,指出一点阅读本书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有的地方,作者的用语不太符合惯用法。比如第四章,讲“从资本到人本”。“人本”的英语本身是“humancapital”,应该翻译为“人力资本”,与“人本主义”的“人本”含义不同。我刚看到标题,还以为是个新理念,结果看了才知道,是作者的“新”译法。也许作者再版的时候会纠正过来。

尽管有这些小瑕疵,但瑕不掩瑜,建议关心市场建设和福利国家制度的人士,甚至一般读者,不妨读读这本书,对认识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和我们的社会都很有帮助,尤其是在“天外有天:为什么美国不是个榜样”和“‘悬崖’上的美国”这两章,对消解“美国主义”崇拜是副解毒剂。

(薛涌:《市场到哪里投胎:三種资本主义模式的得失》,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非货币性福利财税处理之我见 第3篇

一、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1.2014年7月前的会计处理。由于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发生于2013年度, 下面首先分析在当时有效的会计规范框架下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 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 其中包括非货币性福利。不过, 该准则并未对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原则作出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列举了非货币性福利的几种主要情形: (1) 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2) 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3) 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其中, 对第一种情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应确认的职工薪酬, 对第二种情形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应确认的职工薪酬, 第三种情形应当将出售价款与取得资产成本之间的差额 (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 计入当期或未来若干期的职工薪酬。

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最接近于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补贴的商品这类情况。为了便于分析, 我们假设在本文的案例中, 该套商品房的购买原价为20万元, 出售时累计折旧为5万元, 出售价格为15万元, 公允价值为35万元。为简化分析, 假定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如果机械地采用原值20万元计算补贴金额, 从而确认5万元的长期待摊薪酬费用, 我们将很难界定在以前期间已经计提的折旧费用的性质。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借:固定资产清理15, 累计折旧5;贷:固定资产20。 (2) 借:银行存款15, 长期待摊费用5;贷:固定资产清理20。 (3) 借:固定资产清理5;贷:营业外收入5。 (4) 未来5年每年的摊销分录:借:管理费用1;贷:长期待摊费用1。

然而, 上述会计处理结果与经济常识明显不符。为了获得该名技术经理的服务, 该企业的确付出了可计量的有形的对价, 即该人员支付的价款与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之差 (20万元) 。这一对价正是该人员的得利, 也是他愿意受聘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 如果以取得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 企业只确认了5万元的薪酬费用, 未能恰当地反映这一非货币性福利事项的经济实质。

同时, 上述核算方法还会降低不同企业薪酬信息的可比性。不难想象, 如果一家房地产企业将一套本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公允价值为20万元) 发放给新入职的工程部经理, 根据现行的会计规范, 该企业应该确认2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和长期待摊职工薪酬。事实上, 该房地产企业与前文案例中的制糖企业发生了相同实质的经济事项, 但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却完全不同。

2.2014年7月后的会计处理。2014年1月, 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以下简称“新准则”) , 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在新修订的准则中,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中, 非货币性福利属于短期薪酬一类。新准则明确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这一规定为非货币性福利适用统一的计量原则确立了合规性依据, 是对旧准则的一大完善之处。

目前, 财政部尚未出台新准则的应用指南或权威讲解, 在实务中如何恰当应用准则的原则性规定还有需要探讨的地方。笔者认为, 针对企业向职工提供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这一情形, 应当将出售价款与资产在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补贴的金额, 计入职工薪酬。

案例中的企业应该将房屋的出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发生非货币性福利的补贴金额;同时, 由于该企业在住房转让合同中规定该人员在购得住房后至少为企业服务5年, 这一补贴金额应该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 在之后5年内平均摊销, 分别计入各期的管理费用。

此时, 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借:固定资产清理15, 累计折旧5;贷:固定资产20。 (2) 借:银行存款15, 长期待摊费用20;贷:固定资产清理35。 (3) 借:固定资产清理20;贷:营业外收入20。 (4) 未来5年每年的摊销分录:借:管理费用4;贷:长期待摊费用4。

二、非货币性福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将财产用于职工福利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确认应税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的,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不过, 如果企业处置资产的时间与购买时间相隔较长, 资产处置时的价值往往高于 (当然也可能低于) 其购入时的历史价格, 这时只按购入价格确认应税收入将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从而造成所得税源的严重流失。因此,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又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 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 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换言之, 如果不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企业处置资产的视同销售收入就不能按照其购买价格来确定, 而应该按处置时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在本文的案例中, 企业出售的住房是5年前购买的, 不满足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计税收入的条件。因此, 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确认35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 同时确认15万元 (假设房屋出售时的计税成本与账面价值一致) 的视同销售成本, 即净影响额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正如前文所述, 该企业在计缴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 如果按照当时有效的会计规范、以出售房屋的历史成本计算补贴金额, 则在会计核算上只确认5万元的转让收益及长期待摊薪酬费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虽然有工资薪金这一纳税调整项目, 却没有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事宜。因此, 各地税务机关很可能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 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未在财务账上予以确认的工资薪金不满足“实际发生”这一条件从而不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那么, 本文案例中的企业将因为该非货币性福利事项确认应税所得20万元, 但只能在本期及未来扣除薪酬费用5万元, 即由于税会差异净调增应税所得15万元。

与此相反, 企业如果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基准计算补贴金额, 则会计核算已经确认财产的转让收益, 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需再进行视同销售方面的纳税调整;同时, 由于薪酬费用已计入相关期间的损益, 从而避免了税会差异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该企业将房屋出售给员工虽然使资产的持有增值得到兑现, 但这一增值已经被作为对价支付给了员工。如果企业需要为这刚取得就已支出的价值交纳企业所得税则显失合理。因此, 从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考虑, 企业将倾向于在不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按公允价值计算补贴金额这一会计核算方法。

三、结语

新准则的实施一方面提高了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另一方面避免了企业税负的不合理因素, 从而还增强了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意愿。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具体的应用指南, 以助力新准则的顺利实施。

同时, 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 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可以消除其后发生的非货币性福利对企业税负的不当影响。但是, 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仍然存在。比如,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 会计核算时以历史成本确认营业外支出, 计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却并不相应调整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有鉴于此, 税收法规制定部门应该尽早明确该类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事宜, 在规定对相关交易视同销售的同时允许按计税价值相应调增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

摘要:非货币性福利是企业广泛存在而又形式多样的职工薪酬类型。本文结合具体案例, 对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的税负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 指出对非货币性福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恰当反映其经济实质, 并能提高不同企业薪酬信息的可比性, 还能避免不合理地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本文最后从细化完善财税规范以及增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非货币性福利,公允价值,税会差异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非福利主义 第4篇

非货币性福利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之一,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这个概念是在财政部在2006年初制定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第一次提出并明确的,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本文所介绍的非货币性福利既包括“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所列项目,也包括“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下的非货币性项目。非货币性福利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本文重点介绍非货币性福利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非货币性福利与福利费的关系

1、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2、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但从目前企业实际工作来看,向职工低价售房、将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通常也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理的。

3、非货币性福利与福利费的联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是将非货币性福利和职工福利费同归属于职工薪酬,但对二者又采取了分开核算的方法,即在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分开核算。从财政部2009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可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包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部分,所以其金额的提取规模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即非货币性福利的预提数额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的提取规模之内。在税务处理时需要“非货币性福利”与“福利费”合并处理,受14%比例的限制。

三、“福利费”的概念在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差异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福利费”具体范围,所以不能笼统地说“福利费”就免征个税,必须是符合法定范围的“福利费”才能免征个税。

大家都清楚我国目前的法律构成体系,在法律之下一般有《实施条例》,在条例下面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财税字文件、公告等。是这一系列文件才构成一个完整的税法体系,不能单独只看一个文件。

我们先看看对于“福利费”范围的相关界定有哪些。

第一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实务中会计核算一般是以该文件列举的福利费作为核算范围。

第二个文件是《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该文件也是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该文件主要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国税函[2009]3号做出了一些补充与修改。

第三个文件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具体列举整理表格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福利费的概念,会计的范围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大于个人所得税所列的范围,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福利费是会计范围的,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福利费范围,所以大部分福利费项目是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四、非货币性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解答及各地相关文件,并咨询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对非货币性福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整理并说明如下: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1、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补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员工聚餐和免费乘坐企业班车,在炎热的夏季,企业按规定向员工提供现场饮用的饮料等属于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非货币性福利项目

1、生活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降温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免费旅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商业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视情况确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货币性福利项目

1、劳保用品

除生产车间发放的劳务用品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外,其他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和直接发放的劳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伙食补贴

伙食补贴若是以食堂报销餐料方式列支福利费则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若做成补贴方式分摊到个人头上则相应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只要能准确核算出每个员工实际得到的补贴数额,均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误餐补助

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工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住房补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管金[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6、工作服

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置装费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通讯费补贴

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现货币化的通讯补贴或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未规定免税标准的,应将其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过对非货币性福利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探讨,作者查阅了大量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实施条例、问题解答,并向税务稽查局相关同志请教,希望能给广大财务及税务实作人员以帮助,减少涉税风险。

摘要:目前税收政策越来越完善,税法细则越来越繁杂,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越来越规范严谨,但相同政策,不同的人、角度不同,理解也不同,通过此次针对2012年-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见,由于操作惯例及个人对税法理解不同,涉及非货币性福利个人所得税问题相当多。论文尽量收集整理企业中各类非货币性福利项目,查找相关税法政策及问题解答。通过整理,明确哪些属于应税项目,哪些属于非应税项目,哪些属于视条件是否交税项目,使企业有所借鉴,尽量降低非货币性福利涉及个人所得税风险。

关键词: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6]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国税发[1994]89号

[7]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8]程建强.许阳芳.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会计研究.财会通讯.2012(6)8-10

非福利主义 第5篇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企业以不同方式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生产成本当中,职工薪酬占有一部分比例。在这个薪酬中,其中有一部分是非货币性福利。不论实际发生额是多少,这一部分福利费用到最后都进入了产品成本。所以,薪酬中非货币性福利的核算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第六条规定,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等。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第四条规定,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我国,销售折扣是按净价法入账。

二、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核算探讨

鉴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员工,在记账和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时候,企业可以按照商业折扣之后的净额来计价,即把产品打折之后,按照产品成本价发放给员工并且入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工人)一般知道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实际成本。当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直接发放给员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时,员工心里其实是按照产品实际成本来核算自己的这部分福利费的。即使不按成本,那也是按比市价低的价格来衡量。所以,如果企业以销售价格发放这部分产品时,就与员工的心里期望产生了一定的差距。按这样计算,企业发放的福利费显然高了,也就意味着当期支付的职工薪酬多了。另外,企业还要据此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售价来交纳的税额显然比成本价格交纳的要高。于是,整个福利费的核算结果就会导致生产成本等相关费用比当期实际成本高。其实,这一部分高出来的金额是可以通过会计处理的方法来控制的。

因此,企业在向职工发放自产产品的时候,只要稍微改变一下核算的方法,将视同销售这一规定和商业折扣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就可以使职工薪酬中的非货币性福利部分降低,从而降低当期的生产成本。对于经常发生类似业务的企业而言,这样处理也能使产品市场竞争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具体操作如下:首先计算出和产品成本最接近的销售折扣;根据折扣之后的价格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根据收入结转产品成本,在这里,收入与成本几乎等同。

[例]某企业将120台自产产品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生产工人100台,管理人员20台。该产品每台成本900元,售价1000元,增值税率17%。

按照准则规定,上述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时候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10010001.17) 117000

管理费用(2010001.17) 23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404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1000)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900) 108000

贷:库存商品 108000

如果采用销售折扣的办法来核算,假设打9折,则成本和售价刚好相等。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1009001.17) 105300

管理费用(209001.17) 2106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2636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26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900)10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36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900) 108000

贷:库存商品 108000

从这个例子中不难看出,采用销售折扣的办法,可以使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金额降低(140400-126360)=14040元,即当期成本减低14040元。同时,企业的销项税额也减少了(20400-18360)=2040元。整个过程核算下来,就使得企业的当期成本降低了14040+2040=16080元。因此,采用销售折扣的办法来核算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成本,可以降低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既然《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相关限定,那么在核算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的入账价格时,企业就可以按照商业折扣之后的金额来处理,同时减少销项税额。这样,仅仅需要改变一下入账价格,企业当期的职工薪酬成本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成本的降低,对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将会有很大的帮助,企业在实际销售产品时就能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参考文献

视同销售下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第6篇

财政部发布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 即:“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中的非货币性福利, 是职工薪酬中的一项主要核算内容之一, 是指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成本和相关税费,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 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二、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的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 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 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以上八项视同销售行为, 可以按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出企业, 将其划分为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视同销售和未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视同销售。上述销售行为中后四项属于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视同销售, 前四项属于未转移资产所有权的视同销售。

(二) 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视同销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 规定了六项视同销售的资产处置行为:企业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以上六种行为因造成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 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 还规定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资产处置行为: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也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 两者视同销售处理的差异分析

1. 对视同销售行为界定的依据不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强调货物的用途和货物的来源两个方面, 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只强调货物的用途, 与货物的来源无关。《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 可归纳为两种情况: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 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 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则作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 无论货物来源如何, 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2. 所得税和增值税因资产所有权属不同, 核算的范围不同。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较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更加宽泛。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项行为中, 前四项行为虽然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到其他企业, 但根据增值税的征税原理, 应视同销售, 按公允价值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未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内部资产处置行为, 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首先要看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比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总分机构之间相互移送货物等都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其次要判断是否为货物, 这里的货物包括外购、委托加工和资产的货物, 如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或职工福利, 增值税是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并计入“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 按规定比例扣除。

三、视同销售下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不同方式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会计初学者来说, 往往搞不清楚不同方式非货币性福利使用的会计处理。

例1:某彩电生产企业将120台自产液晶彩电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生产工人发100台, 管理人员发20台。该彩电单位成本4000元, 单位计税价格5000元,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本项业务, 企业将自产的液晶彩电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因为产品离开了企业主体, 虽然是发给企业员工, 但已不属于企业, 属于引起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资产处置行为, 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其列为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液晶彩电的售价总额

=5000100+500020=500000+100000=600000 (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500010017%+50002017%=85000+=17000=102000 (元)

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5000100+500010017%=585000 (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500020+50002017%=117000 (元)

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585000+117000=702000 (元)

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例2:某企业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 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 该产品的账面价值4000元, 市价5000元 (不含税) , 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 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项业务虽然也是视同销售, 但是因为产品依然在为企业主体服务, 是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 属于未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内部处置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对此项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 要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所交纳税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额=5000017%=8500 (元)

应交消费税=5000010%=5 000 (元)

应付职工薪酬=40000+5000017%+5000010%=53500 (元) 。

会计分录为:

需要注意的是, 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的复杂多样性, 使非货币行福利的计量与核算有着较大的隐蔽性, 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极易成为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

在例1中, 如果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分析:该企业把自产的液晶彩电发给职工, 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性质, 但没有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归集和发放, 从而达到了虚减职工工资总额的目的。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等手段制造账面利润, 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所以, 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审查相关凭证, 获得证据, 严格应付职工薪酬中非货币性福利的审计。

摘要:探讨了视同销售下企业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非货币性福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非福利主义 第7篇

一、以自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与税法处理

(一) 会计处理举例分析如下:

[例1]某企业将100台自产的甲产品发给本企业生产工人, 该产品每台成本900元, 每台售价1000元, 增值税率17%。《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给职工的, 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薪酬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上述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本企业职工作如下会计分录:

(二) 税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企业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2]企业将一种新型产品甲产品发放给职工, 假定企业之前并未销售过此产品, 市场上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此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为990元, 企业将100台甲产品发给本企业生产工人, 产品每台成本900元, 增值税率17%。

则根据税法的规定作如下分录:

对比例1和例2, 同笔业务, 由于确定售价的方法不同, 会计上所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而税法上所认可的主营业务收入为99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830元。两者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都不同。会计与税法对于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核算方式, 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售价的不同。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成本和市场需求自行定价, 以此来获取利润;而税法上则是按照纳税人或是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或是按组成计税价格依次确定。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 主要是防止企业在没有商品售价的情况下, 通过此方式来调节企业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税额, 以达到调控利润的目的。

(三) 商业折扣处理举例分析如下:

[例3]假设企业在最近一段时间对外销售的自产甲产品都是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的, 甲产品的每台成本900元, 每台售价1000元, 增值税率17%, 企业以九折进行销售。在这期间企业将100台甲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由于会计和税法没有明确指出企业这种特殊的“非货币性福利”该以哪种方式的售价进行核算, 所以企业在此既可采用按原售价1000元进行核算, 也可以采用商业折扣来进行核算。两种方式处理的会计分录和例1、例2的分录一样。通过对比, 如果企业采用商业折扣, 直接减少了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税额, 从而间接的降低当年的利润, 减少所得税税额的缴纳。

二、以外购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与税法处理

[例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月将外购货物10000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1700元, 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一) 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 已明确此货物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 分录如下:

如果企业在购进时货物准备用于生产, 后来将此货物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会计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做先确认收入, 再等额结转成本;另一种是不通过销售收入帐户核算, 直接按成本结转。发放时作如下分录:

(1) 确认收入、等额结转成本

(2) 直接结转成本

(二) 税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处置资产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种是在货物转移时先确认收入、再等额结转成本;另一种是可以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将外购货物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时, 必须确定收入, 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第 (1) 种方法进行核算, 先确认收入、再等额结转成本。采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与税法保持一致, 企业年末不需要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 虽然减少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但由于可以通过“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两个项目, 很容易调节企业当期的利润。因此企业可能通过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等手段制造账面利润, 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用指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非福利主义 第8篇

在深入分析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核算方法之前,笔者首先从总体上描述职工薪酬的理论,以及相关的历史文献。

财政部发布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利支付八项内容,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指的就是本论文将要分析的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理论。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自己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针对非货币性福利会计研究的论文不多,多数是从会计处理、审计和税收等角度论述。比如,《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会计处理浅析》(《财会通讯》2008年第7期),《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财会月刊》2008年第8期),《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入账》(《中国会计报》2009年第3期),《对职工薪酬准则会计核算的几点认识》(作者马丽,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等文章主要从会计核算理论中职工薪酬角度进行分析,文章中的核算理论与教材理论没有太大的区别。《职工薪酬中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与控制》(《现代审计与经济》2008第4期),《浅谈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与审计》(《会计师》2009年第5期),主要从审计和税收角度进行论述的,尤其是对通过非货币性福利方式进行税收规避的企业行为,作者提出通过审计行为进行控制。其他一些也就是在网上发布的帖子,比如《企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华讯财经),《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中华税苑论坛)《浅谈新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会计处理》(www.百行会计网.com),这些帖子也只是从职工薪酬理论一个角度进行论述。

2 本文写作的原由和写作切入点

对非货币性福利论述是实务工作的总结,但是光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论述的内容没有新意,几乎是从职工薪酬理论角度论述,并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非货币性福利应该从职工薪酬、收入和税收三个角度来看会计处理,为了使本文论述起来更透彻一些,笔者将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作为本文的切入点。

3 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福利的方式有许多种,本文拟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为基点,选择了职工薪酬、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四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将税收角度细分为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3.1 在职工薪酬核算理论角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指出“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时,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指出“企业发放职工薪酬时,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上述会计处理流程在许多文献中得到论证,而且通过大量的相似的实例题分析验证,但是笔者认为,该处理流程中关键之处是每笔业务中每项科目的入账价值才是值得注意的地方,尤其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入账价值值得关注。根据这一规范,结合会计处理的实务操作规律,笔者认为“应付职工薪酬”的入账价值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而不是单单按公允价值入账,否则“应付职工薪酬”的价值在发生和发放环节无法平衡。因此,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如下三个步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福利时,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福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销售成本时,按照该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该核算理论在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分册中得到验证。

3.2 在增值税规范角度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增值税范畴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分册中,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该业务视同销售,认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计算交纳增值税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专栏。这种表述把实务操作带入一种模棱两可的境地。会计核算传承下来有两种处理:

第一种,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该资产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等,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增值税额是按该自产产品的售价计算。第二种,按确认的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额按收入计算。

3.3 在收入核算理论角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没有涉及到该理论。在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分册中也没有涉及到。

3.4 在所得税核算理论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针对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从企业所得税方面看,企业将自产成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已经改变相关产品的所有权属,在会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4 结论和建议

上述四个角度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规范上没有得到统一的界定,给实务操作带来比较模糊的理念。笔者认为应该将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统一界定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且要从职工薪酬、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四个角度进行全面界定,会计核算比照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同时,由于该业务核算过程中,确认了收入,但是企业没有真正形成现金流,所以会虚增利润。因此,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该作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的减项,至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扣除项目,则有待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了。

摘要: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在业界存在多种处理方法,使得会计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业务过程出现疑义,因此对该业务的探讨显得更加重要。本论文主要采用理论综述和多角度对比分析的方法,对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经济业务进行深入分析。表达一些观点,希望能对会计核算理论有点帮助。

关键词:自产产品,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4]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立信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67,91,117,404,4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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