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挂靠合同范文(精选9篇)
二级挂靠合同 第1篇
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
因发展需要,甲方需聘用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 市政专业,经过真诚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聘用条款:
一、注册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注册期限为 贰 年,以建设局公示的成功注册时间开始计算。两年的费用是:圆整,(小写元整)。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执业资格合格证、最高学历文凭、身份证、乙方一寸二寸彩色相片各4张,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注册时,乙方应将已收到的薪资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收回全部证件。若在办理注册的期限内,因发生国家政策变动等不可预测的因素,而不能完成注册的,乙方则退还已收薪资(甲方均应提出有效书证予以证实)。
三、乙方证书只供甲方资质升级或年检使用,不参与招投标。完成注册后,乙方的执业资格证书交由甲方妥善保管,其注册章及其他证书原件应交还给乙方。在甲方办理资质申报、年检或有关部门检查时,若需有关证书原件,印章等,乙方应及时配合提供,不得延误。
四、解聘:乙方必须在注册期满后,才可转注,在合同满期后,甲方应提前30天出具乙方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应退还已收的辞聘后期间的薪资。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应支付剩余期间的薪资。
五、续聘: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违约责任:
甲方负责乙方在注册期内的再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及手续,如甲方没有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且由甲方办理转注手续,直止乙方能转注为止。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证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件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若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负责补办,如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由于大学文凭(原件)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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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若丢失损毁,甲方应赔付乙方壹万元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七、本合同所指薪资均为税后金额,如需缴税,均由甲方承担。
八、双方如有争议或纠纷时,可协商或提请仲裁部门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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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挂靠合同 第2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 重庆市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注册于甲方公司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期限合同: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二、聘用待遇:
甲方聘用乙方为工程技术顾问(不坐岗),履约期间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岗位津贴¥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支付方式:1)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支付乙方现金¥1000元作为定金,待证件注册成功(成功注册日期以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查询乙方注册到甲方的日期为准)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乙方收取岗位津贴不提供发票,只提供书面收据。
2)第二年、第三年费用分别在2014年1月20号、2015年1月20日之前付清。乙方提供银行帐号:
三、甲方的义务及权利:
1、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如因甲方原因未注册成功,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并视为违约处理。
2、甲方承担乙方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
3、甲方保证乙方资格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并为乙方办理该证的年检工作,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4、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二级建造师注册章及其它证书原件在注册成功后十个工作日内交还乙方本人保管。
5、甲方须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证件原件的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地震、火灾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乙方证件原件遗失,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所致,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申报、注册及年检方面。除此之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注册师注册证书》;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的证书招投标等承揽工程或工程挂名:若甲方擅自使用乙方证件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且因招投标风险而造成的证件吊销以及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因工程需要,使用乙方证书进行招投标,甲方应提前与乙方进行协商。协商完成后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相关内容执行。
8、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9、甲方因资质及相关注册等事项需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具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承诺保证与甲方签协议前没有其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已办理登记。
2、履约期内,乙方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注册成功后由甲方保管,注册证书仅用于于甲方企业资质申报、注册及年检,不对甲方所做项目负技术责任,不承担甲方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任何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3、乙方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一寸二寸彩色相片各六张),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如因乙方原因注册审核不通过的(非重复注册原因),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在建设厅网公布不通过日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上述证件原件交给乙方。
5、履行期间,甲方办理资质升级、年检时,需乙方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执业章等相关证件原件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原件核对。
6、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必须参加的与建造师相关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
7.乙方2013年内,须考取安全B证。考试合格后,甲方凭正式票据给予报销。若报名时需要单位统一报名或单位盖章,甲方需积极配合。
五、违约金:违约方付守约方10000元违约金。
六、其他:
1、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按违约处理。
2、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书及证明资料。否则即视为违约。
3、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进行商议并需要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4.若在协议期内,乙方考取一级建造师,应提前两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二级建造师注销等相关事宜,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的所有证书及证明资料。乙方应按比例退还甲方支付的报酬,此协议自动终止。
七、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附加条款: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船舶挂靠经营双方的合同责任探析 第3篇
问题的提出
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方式,通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挂靠于某一运输企业或管理公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和/或管理船舶,并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酬劳。船舶挂靠经营存在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分离、安全责任不明、船舶物权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合同项的法律责任裁判尺度不一,影响了司法权威性。
船舶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
在逻辑层面上,一种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明确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民商事法律界对船舶挂靠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观点并未统一,理论界有隐名合伙论、雇佣关系论、联营关系论、名义借贷论等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的水路运输资质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日韩等国法律的名义借贷行为。有学者曾对名义借贷下过如下定义: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商号进行营业的契约为姓名商号借贷契约,也称名义借贷契约或字号借贷契约,即有信用的人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取得营业许可者把名义借贷给无许可者等使用。向他人借用营业名义的情形,在台湾地区俗称为“靠行”或“寄行”,其表现为挂靠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向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被挂靠人,借用其营业名义以经营货运业务。在船舶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允许挂靠方借用其水路运输资质并以其名义对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且名义借出者(被挂靠方)与名义借用人(挂靠方)从事的营业种类相同,因此,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性质最类似于名义借贷。
船舶挂靠经营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民商事法律并没有名义借贷的相关规定,那么应该依据何种法律制度确定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呢?有学者认为,如果名义借用人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名义借出者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应无疑义。还有学者指出,如果公司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为同一营业者,他人所经营之公司,固不因此而成为公司之一部,惟其许他人使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即系民法第169条所谓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之行为,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责任。那么,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是否均为表见代理呢?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实施行为、交易第三方凭借挂靠方出具的资质证书以及船章等文书和印鉴足以相信挂靠方具有代理权、交易第三方没有过错、交易第三方与挂靠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符合民事行为成立要件,船舶挂靠经营行为似乎成立表见代理。但笔者认为,船舶挂靠情形下的行为应区分借用《水路运输许可证》签订的水路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行为区别对待,不能一律认定为表见代理,直接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
◎挂靠方以自己或被挂靠方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没有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应当认定其为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第10条规定,“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被挂靠企业亦签章予以确认,应当认定被挂靠企业为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上述二条文均有“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字眼,按照文义解释,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挂靠方借用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签订水路运输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并根据水路运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指导意见》的第3条和第9条、第10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挂靠方在挂靠经营情形下根本没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以自己还是以被挂靠方名义均应认定为无效。因为船舶挂靠经营行为并不具备经济效率上的正向收益,会导致市场无序竞争阻碍社会财富增进。而且,国家设定水路运输许可的本意绝不仅在于水路运输直接相关主体的利益,更重要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公共利益。至于《指导意见》第3条和第9、10条出现的表面冲突,应按照体系解释的方式进行理解,即:第9条和第10条条文中的“合同”和“合同责任”指向的是纠纷的实体解决,实际上是在认定水路运输合同无效情形的前提下,按照《指导意见》第4条确立的“无效合同按有效审理”的原则来明确合同无效情形下挂靠方或被挂靠方应承担的合同无效下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若被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水路运输合同,则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以挂靠方为义务主体,对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被挂靠方不应作为义务主体;若挂靠方系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的,且被挂靠企业加盖船章或企业印章予以确认的,此时承担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义务主体就是被挂靠方而不是挂靠方,至于被挂靠方可否依据其与挂靠方的内部协议来进行追偿则与被挂靠方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关。
当然在此种情形下,对托运人的保护力度似嫌不足,一个最典型的情形是:托运人与挂靠方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但由于水路运输合同的无效,而使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没有适用空间。在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托运人的救济途径并未完全丧失。在挂靠方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托运人作为经济理性主体,本身就有对与之缔约的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慎审查的一般性义务,如果托运人对挂靠方是否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不加任何审查,实际上此时托运人与挂靠方签订的合同关注点并不在于挂靠方有无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而只在于挂靠方提供可能适航的船舶完成运输义务。那么,此种情形下对于水路运输合同的无效,实际上托运人是负有一定过错的。而挂靠方故意规避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比托运人更大。此时,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参照《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相应的责任。但必须明确,如果托运人与挂靠方只约定了违约条款但并未因挂靠方违反约定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托运人主张挂靠方因其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而在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此时作为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仍然是挂靠方而不是被挂靠方,而且托运人即便尽了一定注意义务也很难查清挂靠方没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出于对托运人的保护,此时法院不应依职权认定水路运输合同无效,而将此项权利交由托运人选择行使。如果托运人以被挂靠方为合同相对人并主张水路运输合同有效,并主张被挂靠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而不以实际损失是否发生为前提;如果托运人主张水路运输合同无效,则如果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实际损失,被挂靠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其他合同时的法律责任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营运过程中与他人签订油品供应、船舶修理合同等应成立《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此时跟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无直接关联,而只是为了保障船舶正常营运而进行的民事行为,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增进财富的目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在有效合同情形下,由于出名的被挂靠方,此时应依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被挂靠方为合同相对人,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若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后,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向挂靠方主张追偿的,法院也应予支持。但涉及到船员劳务纠纷时则应有所不同,虽然挂靠方的行为仍成立表见代理,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从维护社会正义、特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民诉意见》第43条、52条及《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在程序上将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实体上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其他合同时的法律责任
此种情形下,合同相对方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无关。因为此时并不存在挂靠方表见代理被挂靠方的情形,第三方(包括船员)对实质和名义上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明知的。而且即便从经济效率出发需要加重船舶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加重并不能也不应该置基本法理而不顾,对合同相对性等法律原理进行任意突破。因此,此种情况下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挂靠方单独承担,与被挂靠方无关。
结语
船舶挂靠经营行为对初期航运市场的繁荣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当前运力过剩航运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其不但会冲击航运市场、阻碍航运经济的集约化发展,而且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混乱。法律必须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对于船舶挂靠经营这种不符合整体功利主义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从严规制,通过明确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的方式使挂靠双方趋利避害,主动放弃挂靠经营转而从事合法经营,促进航运市场最大效率化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二级建造师挂靠合同(已审改) 第4篇
甲方: 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8-168号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0971-6267611 EMALL: 手机: EMAIL: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国家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_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注册于甲方公司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即乙方成功注册到甲方之日满 周年之日止。
二、合作报酬:
合作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补贴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方法: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支付乙方现金¥ 元作为补贴,余额¥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于注册成功后十天内一次性支付(成功注册日期以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查询乙方注册到甲方的日期为准)。此后每年6月15日一次性发放该年度补贴。
三、甲方的义务及权利:
1、在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引进及其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2、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学历文凭等。甲方保证乙方资格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并为乙方办理该证的年检工作,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3、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二 乙方: 通信地址:
级建造师注册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其它证书原件应及时交还乙方本人保管,但牵及公司年审须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甲方如需使用乙方注册章时,必须将图纸交由乙方审查,乙方同意后盖章。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承担补证手续相关费用。
4、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方面。除此之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注册师注册证书》;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5、在合作期内甲方保管乙方证件,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和毕业证丢失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如因甲方过失至乙方学历证书而丢失或损毁的,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被吊销或失效的,甲方应赔付乙方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4)如发生上述第(3)项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已收津贴不予退还。乙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赔偿金。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7、甲方需要乙方配合资质及相关注册等事项或者参加与维持建造师资格相关的考试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但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具备国家建设部、人事部认可的二级建筑工程建造师资格,且承诺保证没有在其他单位注册、挂证登记或其他注册执业资
格证书已办理登记和在甲方所在城市没有购买社保,乙方配合甲方购买社保,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注册成功后由甲方保管。乙方应积极配合。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注册。
3、乙方必须提供注册、购买社保等所需的材料及相关证件(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小一寸彩色相片四张),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用于从事不正当交易)。
4、如因乙方原因注册审核不通过的(非重复注册原因),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在建设厅网公布不通过日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上述证件原件交给乙方;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岗位津贴,协议自动失效。
5、履行期间,甲方办理资质升级时,需乙方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执业章等相关证件原件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原件核对。
6、如遇证书年检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支持配合。
7、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建造师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
五、其他:
1、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履约期间岗位津贴总额1%的损失。
2、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书及证明资料。否则即视为违约。
3、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
4、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进行商议并需要在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六、附加条款:
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小一寸彩色相片四张等及其他注册所需文件交由甲方,由甲方协助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二级挂靠合同 第5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LL:
乙方: 通信地址: 手机: EMAIL: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国家市政工程二级建造师_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注册于甲方公司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壹 年;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壹 年;自双方签字生效开始计算延伸 壹 年。
二、聘用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岗位津贴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支付方法: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支付乙方现金¥ 元作为岗位津贴,余额¥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于注册成功后五天内一次性支付(成功注册日期以湖南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查询乙方注册到甲方的日期为准)。乙方收取岗位津贴不提供发票,只提供书面收据。乙方提供相关证书及配套注册所需材料时由甲方支付的相关定金 ¥:玖仟元整,于注册成功第一次付款时返扣。因建造师个人原因注册不成功的话,需退回定金¥:玖仟元整。若因甲方原因在湖南省相关建设信息网站公布可以开始注册的日期后三个月内未注册成功,则从第四个月一次性付清余额。
三、甲方的义务及权利:
1、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2、甲方承担乙方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并给予乙方本协议约定标准的补贴。若
乙方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再教育学习,甲方有义务请人代之学习,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
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学历文凭等。甲方保证乙方资格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并为乙方办理该证的年检工作,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4、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二级建造师注册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及其它证书原件应及时交还乙方本人保管(注册印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在下发后7日内交还乙方,其余证书原件在审核完毕后7日内交还乙方),但牵及公司年审须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甲方如需使用乙方注册章时,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处理,在乙方同意使用注册章时,必须将图纸交由乙方审查,乙方同意后盖章。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承担补证手续相关费用。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方面。除此之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注册师注册证书》;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行政、法律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6、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和毕业证丢失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如因甲方过失至乙方学历证书而丢失或损毁的,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被吊销或失效的,甲方应赔付乙方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4)如发生上述第(3)项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已收津贴不予退还。乙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赔偿金。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7、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
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需要乙方配合资质及相关注册等事项或者参加与维持建造师资格相关的考试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但考取安全B证除外,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合理费用(含来回路费、生活住宿费)由甲方负责全额报销,并给予乙方每天补贴¥1000元。
9、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的证书招投标等承揽工程或工程挂名:若甲方擅自使用乙方证件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且因招投标风险而造成的证件吊销以及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10、甲方如要求乙方办理社保、医保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1、合同到期后,甲方应为乙方转注册提供便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将乙方的注册证书交还乙方。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具备国家建设部、人事部认可的二级建筑工程建造师资格,且承诺保证没有其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已办理登记和在甲方所在城市没有购买社保,乙方配合甲方购买社保,但费用由甲方支付。
2、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在注册成功后由甲方保管保管。乙方应积极配合。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注册。
3、乙方必须提供注册、购买社保等所需的材料及相关证件(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小一寸彩色相片四张),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用于从事不正当交易)。
4、如因乙方原因注册审核不通过的(非重复注册原因),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在建设厅网公布不通过日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上述证件原件交给乙方;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岗位津贴,协议自动失效。
5、履行期间,甲方办理资质升级时,需乙方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执业章等相关证件原件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原件核对。
6、如遇证书年检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支持配合,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由此引发的合理费用(含来回路费、生活住宿费)由甲方负责全额报销,并给予乙方每天补贴¥1000元。
7、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建造师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
8、乙方有权不配合甲方考取安全B证,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进行刁难。
五、其他:
1、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履约期间岗位津贴总额1%的损失。
2、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书及证明资料。否则即视为违约。
3、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
4、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进行商议并需要在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六、附加条款:
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小一寸彩色相片四张等及其他注册所需文件交由甲方,由甲方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二级建造师挂靠合同及注意事项 第6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范围:
1、甲方使用乙方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仅作甲方申请企业资质及年检使用。
2、乙方必须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的证书注册和年检相关资料给甲方。
第三条、报酬:
1、报酬:包括现金报酬、保险福利。现金报酬金额为人民币/年;保险福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按公司正式职工标准执行;合同期间因相关资质审核需要乙方赴现场配合的,按300元/天标准现场支付差旅补助。
2、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证书的注册:
1、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2、乙方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证件,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证书的管理:
1、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执业印章在印章下发后10天内交还乙方。
第六条:证书的继续教育:
1、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对期间乙方通过继续教育或申报获得的其他相关资格证明、证书甲方不得私自扣留或收取费用。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证书的使用:
1、在合同有效期间,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2、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应提前通知甲方。
3、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承担有关上级部门的年检等相关费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年检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八条:证书的调离:
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扣留二级建造师原件及其他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 7天内办理完调离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从要求甲方支付3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时间从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其他事项:
1、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若乙方私自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变更
特殊情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变更本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限未满,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按提出之日起合同终止,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按甲方同意终止合同之日起合同终止(但最长不超过乙方提出之日起一个月),乙方按约定退还已收报酬。
3、若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另一方可终止本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是否续订,经过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下阶段现金报酬应在首年合同到期前1个月支付,否则视为不续订。
2、合同续订后,甲方已支付下阶段报酬的,如因甲方原因要终止续订合同,乙方有权扣除自续订合同发生到甲方通知终止续订合同外加3个月的现金报酬作为补偿,其余部分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需终止续订合同,则按甲方同意终止合同之日起合同终止(最长不超过乙方提出之日起一个月),乙方应退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如因协议丢失而引起的纠纷、费用由丢失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之效力分析 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效力分析
房地产开发挂靠是指允许挂靠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被挂靠人的资质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这种经营方式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审核非常严格,因此挂靠人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利用被挂靠人的开发资质获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被挂靠人可向挂靠人收取相应的挂靠费。虽然在利益分配上对于双方都非常有利,但是同时在风险承担上双方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的法律约束,成为二者角逐的重点。
一、挂靠合同性质
房地产挂靠合同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甲乙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合作开发。挂靠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挂靠方不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借助被挂靠的资质及等级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经营活动不做干预,仅收取挂靠费。另外一种是挂靠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借助被挂靠方的资质及等级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而被挂靠方不仅要收取挂靠方的挂靠费,同时对其开发的项目负责经营活动。这种挂靠合同的区别在于,被挂靠方只收取挂靠费而不参与经营的合同被视为单纯的名义借贷合同,即形式上的挂靠合同,而被挂靠方参与了挂靠方的经营活动被视为合作开发合同。如果合同双方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那么双方的合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15条的规定判定合同无效。
二、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认定
挂靠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应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被挂靠方是否参与挂靠方房地产项目经营活动,来确定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如果被挂靠方没有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中,仅收取了挂靠费,那么该合同被视为单纯的名义借贷合同,即形式上的挂靠合同。如果被挂靠方参与了挂靠方的经营活动,那么该合同被视为合作开发合同,此类挂靠开发虽然挂靠一方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但该挂靠开发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合同内容合法性问题
房地产开发经营项并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及特许经营范围。根据《城市房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或者开发资质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活动,可勒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活动,没收所得,并处以罚款,但规定中未涉及对所涉及到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效力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2[的第二条第3点规定:如果交易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在行政管理上如税收、行政罚款等方面进行补充。而挂靠经营在经营性质上按具有资质一方认定,可视该合同有效。
3.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
一些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强制性法规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而房地产挂靠合同应属于此类。但是仔细分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内容,在第四项规定中,合同目的和合同内容都未涉及违反法律和行政强制性法规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容,[3[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的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罚款并吊销执照,在法律约束上只有行政处罚责任,而对于挂靠开发效力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本文认为,房地产挂靠合同有效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规范性质上为行政管理规范,未涉及其所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中虽然规定了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但在法律责任条款仅规定了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行政责任,而未规定此类行为的民事效力。基于这一规章性质上为行政管理规范,同时基于该规章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经营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挂靠开发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
4.公共利益要件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资质的审核中,该审核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如果未取得相关资质而进行了房地产开发活动那么该企业需要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没有资质将在质量上难以获得保障,它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除应承担行政管理法上的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公众利益角度分析,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企业在未获得资质的情况下不可从事建筑活动,对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被视为无效,而对于合作开发的项目,如果有一方具有有效资质,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中如果属于合作开发的,则该合同属有效合同,而形式上的挂靠合同效力如何还有待商榷,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法对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确定无效。
参考文献:
[1]刘牛.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的社会原因及其预防对策[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3)
[2]林达.建设工程挂靠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J].福建法学,2011(04)
[3]周洁.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现象分析及对策[D].华南理工大学,2011
二级挂靠合同 第8篇
本文主要是广西二级建造师挂靠合同六条须知事项浅述,详情如下所示。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壹 年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注意合同的时间,以及有效的时间,问清楚哈,注意应该从你跟他签合同开始算,而不是我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成功后算。)
第二条、证书的注册:
1、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2、乙方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证件,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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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证书的管理:
1、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执业印章在印章下发后10天内交还乙方。(执业印章很重要,一定要问清楚,并在合同注明)
第四条:证书的继续教育:
1、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对期间乙方通过继续教育或申报获得的其他相关资格证明、证书甲方不得私自扣留或收取费用。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范围:
1、乙方必须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近期2寸彩色照片4张等相关的证书注册和年检相关资料给甲方。(这一项最好是问一下,可以不用毕业证原件不,因为我的在这边办其它事情。)
2、甲方使用乙方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仅作甲方申请企业资质及年检使用。
第六条、报酬:
1、支付时间:合同签定后支付首笔款项,5000元,四川省建设信息港网站网上公示(这个网站我不清楚)后,五天内支付余下的现金报酬(5000元)。如未及时公示或注册完成时间超过3个月的,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的五天内先支付首年报酬。(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成功注册的,甲方退还乙方相关证件,乙方退还已收现金报酬,甲方原因未成功注册或终止注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关证件,并支付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告知乙方之日另加3个月的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以报酬按时间折算,如乙方已经收取报酬的应把多余部分金额退还甲方。)
2、报酬:包括现金报酬、保险福利、差旅补助。现金报酬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整/年;保险福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按公司正式职工标准执行;合同期间因相关资质审核需要乙方赴现场配合的,按300元/天标准现场支付差旅补助(此项可商议)。
二级建造师挂靠 第9篇
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贰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资格证书注册于甲方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贰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贰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2、甲方承担乙方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
3、初始注册完支付元,满一年后支付元,同时支付下一元,余款元于下一期满支付。期满后如甲方不需要应将注册证返还乙方。
4、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建设部、人事部认可的贰级建造师资格(提供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
2、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乙方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证件,甲方在注册后及时返还乙方。
(三)相关责任义务:
1、乙方将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甲方,为其服务 两 年,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注册。
2、注册证书用于甲方资质年检,如用于工程或投标应告知乙方。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如因协议丢失而引起的纠纷、费用由丢失方自行解决。
四、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