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发展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梳理我国现行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指出教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受国家《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调整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在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是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创办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表明,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中国人民大学秦惠民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分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两种;二是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三是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1]。现实中,各独立学院在民政厅所登记的法人属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事业法人。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的许多民办学院则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独立学院也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规定民办学校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登记,并未明确规定依照什么类型的法人进行登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也未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属何种法人性质,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应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范畴。首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办”与“事业”两个方面,强调“民”的作用和行为。而 “企业”二字既容易引起公众对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所应有的本质的曲解,在概念的表达上又不能很好地与对高等教育之传统属性的认识相吻合。
二、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不适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因
目前,有学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他们还认为,独立学院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就是劳动者,所以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独立学院法人属性的定性并不明确,教师也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劳动者,而是专职生产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
作为民办高校性质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什么法律调整?换句话说,独立学院与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来看,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和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如有“发生人事争议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因此,独立学院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如果双方因解除人事关系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所属市、区(县)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独立学院在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发生争议的,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教师与独立学院之所以应该签订聘任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教师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和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受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劳动者则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我国的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定义的“劳动者”,就是《劳动合同法》所强调的倾斜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劳动者。
教师不是一般劳动者,因为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果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一般的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一般8 小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这对教师的社会地位无疑是一种漠视和贬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劳动者的保护,这对于独立学院处理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也是不适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教师与学校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话,那么,教师在学期开学之初或中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学校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学生也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公平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见,独立学院的教师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独立学院与其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如发生人事关系争议时,应参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但是,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的界定还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仍需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立法上,清理不利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文,明确界定我国独立学院为民办事业单位,将教师的聘任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在舆论上,加大“独立学院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的宣传,把独立学院的发展放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位置,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使独立学院具有与公办高等院校平等的社会地位。
第三,独立学院及其董事会应明确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四,独立学院要完善人事聘任制度,不能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独立学院和受聘教师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魏训鹏,费坚.独立学院法律地位及属性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9,(4).
[2] 周光礼.教育与法律——中国教育关系的变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2.
[3] 徐秋霞.高校教师偷懒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1).
[责任编辑 李 可]
合同法发展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一直以来备受到各国立法者的关注。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纠纷能否公正、高效地解决密切相关,并影响着金融消费者对整个金融业的信心。因而,定位于独立、易获得、高效、公平合理、“一站式”解决金融纠纷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颇受关注。文章将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分析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法律角色定位问题,以期对我国构建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提供相关参考。
[关键词]金融申诉专员;角色定位;启示
世界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将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融为统一整体,便于金融消费者获得,能够独立、高效、公平合理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纠纷的机构,在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这种机构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其中以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最为典型,影响也最为广泛。由于我国未建立相关的机构,笔者借鉴英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Financial OmbudsmanService Limited,FOS),将此种金融领域内,具有该种特殊程序设计的替代性解决纠纷机构称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笔者认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能够在许多国家设立的驱动力,一方面来自金融消费者对于快捷、易进入、低成本、公平合理解决纠纷方式的需求;另一方面来源于金融机构本身需要一种机构能够独立、高效、专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方式,来处理自身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金融纠纷,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对自身的满意度,维护自身声誉,提高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
一、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法律角色定位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将独立性(independence)、易获得性(accessibihty)、高效性(efficiency)、公平合理性(fair and reasonable)作为其机构设立以及程序设计的指导原则,整个机构的程序设计和实际运行都是为了实现这些指导原则,以期使金融消费纠纷能够以替代性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圆满解决。
1 独立性。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本身不是政府部门,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也不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处理金融纠纷的程序上,不受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干扰。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俘获”等问题的存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监管者相独立有利于树立其中立、公正的形象,从而吸引金融消费者将金融纠纷交由该机构解决。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由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相独立,既不制定监管标准,也不监管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即使金融机构有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也没有进行处罚的权力,也不会将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金融监管机构,仅仅是对金融纠纷进行处理。从而减少金融机构对因金融纠纷的解决引起金融监管行为的顾虑,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意愿。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独立性意味着其中立性。为了保证独立于政府部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法律形式一般是受保证的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limited by guarantee),如英国的FOS,新加坡以及澳大利亚等国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都采取类似的法人形式;在经费来源上,出于机构是公司而非政府部门、公司的工作人员亦非政府雇员的考虑,政府并不对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拨款资助,而是来自所管辖的金融机构所上缴的年费以及机构在审理案件时金融机构缴纳的个案审理费。同时,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中受理、调解以及裁决金融纠纷的工作人员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从而保证整个金融纠纷的处理在独立、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环境中进行。
虽然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相独立,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联系与互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能够提供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措施的数据,以便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分析与调整,并更加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当金融监管机构接受的案件既涉及监管问题又有金钱纠纷时,其只对有关监管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将金钱方面的纠纷提交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如果上述案件先提交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其只处理金钱纠纷。除非案件表明金融机构的行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金融申诉专员才会告知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会着手进行相关调查,当其认为会产生系统性问题时,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应将相关纠纷的资料交由监管者,同时暂停对纠纷的处理,待金融监管机构作进一步的调查与处理。比如英国的“广泛影响”(Wider Implications,WI)程序,就是为了解决金融监管者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之间对重大影响问题上的配合问题。在2009年5月雷曼兄弟结构性产品问题上,金融监管局与FOS就根据WI程序,由金融监管局先行调查相关监管问题。
2 易获得性。易获得性要求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是开放的、友好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需要对自身信息通过通俗、适当的方式向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使金融消费者了解机构的职责、处理案件程序等内容。
首先,使金融消费者可以对范围广泛的纠纷通过多样化的渠道进行咨询和投诉。一般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受到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管辖,金融消费者向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投诉,不需要事先的协议,只需要被投诉机构事先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管辖之下即可。投诉、咨询方式的多样化,如电话、信件、网络等其他贴近金融消费者日常生活的方式都可以进行咨询或者投诉,大大提高了将金融纠纷提交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可能性。其次,由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提供的金融纠纷处理服务对金融消费者是免费或者收取很少一部分费用,同时在处理纠纷的程序上根据案情采取简便灵活的程序,使得金融消费者以低成本获得纠纷公平合理的解决。
易获得性表现在金融申诉专员的裁决对金融机构有单方面的约束性。由于法律要求金融机构需为金融申诉专员的会员,而金融申诉专员的章程规定其裁决对于金融机构有单方面的约束性,可以认为金融机构成为会员时已经自愿遵守单方面约束性的规定。如果裁决对金融机构不具有单方面约束性,就意味着裁决对金融消费者的不确定性,这会影响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解决纠纷的效果,影响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信心。
3 金融纠纷能否高效地解决影响着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纠纷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对金融机构来说,高效解决金融纠纷也同样重要,因为存在于金融行业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要大大高于其他行业,一场悬而未决的纠纷有时候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甚至比一场失利的纠纷还要大。高效性意味着纠纷的快速处理。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通过对人员进行常规性、专业性的培训提高人员处理案件的效率,通过相对简便灵活的案件受理及处理程序,以及非正式程序与正式程序相结合等方式
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在程序上,保持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通过适当的结构设立与程序安排,将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协调、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融合,使诸多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联系与影响,共同构成整体的系统性的结构体系,从而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英国FOS为例,其处理纠纷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金融机构内部处理阶段、纠纷受理阶段、调解阶段和裁决阶段。各程序之间具有连续性,调解阶段、纠纷受理阶段、金融机构内部处理阶段都受到裁决阶段的影响,是FOS能够有效、快捷解决纠纷原因所在,具体体现在:(1)95%的案件都是在调节之下双方自愿解决。调解解决之所以有那么高的成功率,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其与之后的裁决阶段相联系。首先,调解员作出的决定与申诉员作出的决定相似,因为调解员是由申诉员训练、在个案上调解员会向申诉员征求意见、不时地向申诉员学习以及使用申诉员的决定来进行调解案件。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来说,即使将案件提交到申诉员阶段,其结果与调解员的调解意见也相似,而且会增加双方的成本。其次,在调解阶段的文件也会进入申诉阶段,同时如果是金融机构不同意调解而要求将案件进入申诉阶段时,要求其书面解释原因,以便申诉员判断其这样做是因为合理的原因还是仅仅是程序上的考虑。如果是在大量相似案件中滥用程序的话,FOS会将信息提交给FSA。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除非是因为合理的理由将案件提交到申诉阶段,否则一般都会接受调解决定的。(2)在案件受理阶段阶段与调解、裁决阶段阶段的联系。一旦案件由该阶段进入下一阶段,金融机构将支付案件费用。这种设计不仅给FOS提供经费,而且激励金融机构在该阶段解决纠纷。(3)在金融机构内部处理阶段阶段。FOS章程规定,在由FOS解决纠纷之前,金融消费者必须先将案件交由金融机构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解决。同时,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案件的相关文件将会是FOS评价案件的根据,因此金融机构需要认真对待内部机制的纠纷解决。首先,不适当的内部纠纷解决将会在FOS解决案件时对金融机构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如果金融机构在内部纠纷解决方面有长时间的不当行为,FOS会将相关信息转告金融监管局,由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采取监管行为。其中,金融监管局将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项监管要求。
4 公平合理处理纠纷是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公信力的支柱。为了保证其能够公正合理处理案件,通过保证机构的独立性,确保机构不受其他机构制约;通过保证裁决人员的独立性,确保其在裁决纠纷时不受其他的干涉;给予机构充分的经费保障,维持机构良好运行,确保其与其他机构无利益牵连。同时,为了能够高效处理案件,在效率与公平方面有一定的权衡,即其在调解或者裁定纠纷时适用的标准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上没有要求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处理纠纷完全的一致性,也没有遵循先例的要求。因此,在全盘考虑案情之后,根据处理案件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和市场状况,以及纠纷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其认为较为公平合理的裁定。但是其作出裁决需要考虑相关法律、监管规则、指引与标准、行业惯例的规定。同时如果裁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需要对该问题进行解释。
二、对我国建立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启示
2005年起,在上海、安徽、山东等地开始试点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2007年4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原来的基础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推广到全国。可见,我国已经开始对新形式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将其定位于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既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降低其索赔或投诉成本;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处理机构是由保险协会设立,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性的自治组织,必然对机构的中立性产生影响。保险公司自愿加入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即使加入该机制,由于缺乏强制性,保险公司也可以对纠纷的处理不予理睬。由于对该程序具体内容未有规范性的规定予以规范和引导,地区间相关机构缺乏交流,导致有些地区没有规范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严重影响高效、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了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中。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业的信心,建立类似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也许是一种选择。通过国外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角色定位问题的考察,对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角色定位,以及整个制度的设立具有以下启示:
1 金融服务法作为处理金融纠纷的基本法应加紧订立。对金融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机构的监管义务、金融机构的责任等在金融服务法中应予以详细的规定。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作为处理金融纠纷的场所,其要具体适用、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金融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处理金融纠纷的基础与前提。
2 从宏观角度上,应将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视为维护我国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业信心的法定机构之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如在金融服务法当中,明确规定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法定地位,赋予管辖金融纠纷的权力,使其设立具有合法性;赋予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裁决的强制力,从而保证其有效解决金融纠纷。
3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作为一项外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设立的,其任务只是独立、中立地解决纠纷。我国设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必须要特别重视其独立性问题,注意机构本身与金融机构、“一行三会”以及金融行业协会相独立。要特别重视工作人员的独立性问题,要求调解人员以及仲裁人员为全职专业人员等措施保证其公平合理的处理金融纠纷,维护其解决金融纠纷的权威性地位。但是要充分利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处于解决金融纠纷的“一线”位置,建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机制,从而利用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获得的有关金融纠纷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从而采取适当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系统性稳定。但是由于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因此分业设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还是设立混合型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也是设立该种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
4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设立需符合金融纠纷的特点。这需要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是一个易获得、高效、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机构。在构建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或其他类似该机构的制度上,包括法人形式、资金来源、收费标准、管辖范围、纠纷处理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要围绕着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角色定位。考察各项具体制度是否有利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发挥其角色,是否切实独立、高效、易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金融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业的信心。
[责任编辑:清泉]
合同法发展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合同管理涉及到企业合同的有关工作,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采用KMS平台对电子版合同分类系统管理。虽然在信息化的今天,信息化取代了传统方式,然而,公司原本的KMS从2005年至今平台随着各类系统的建立,公司各本部陆续建立部门的KMS平台,原公司级的KMS功能越来越单一。本文针对基于公司KMS平台的电子版合同库管理系统建设展开深入研究,在传统的档案管理之外,提出完善KMS平台的电子合同档案库系统的策略。
关键词:KMS平台;电子合同档案库;分类
前言:当前大多数企业的合同管理还采用人工化,工作效率低,有一些企业虽然采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管理公司的合同,但是,随着科技在不断创新,以往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已经不能跟上信息的步伐,使得系统结构和功能上更加单一。因此,为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必须要加强对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建设,从而完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
一、KMS平台概述
KMS平台即知识管理系统平台,将组织应用平台与工具及网络技术相结合,并采用先进的软件技术,通过搜索引擎技术和语意解析技术等来构建平台的核心要素,然后对组织中的方案和经验进行管理,并对信息和策划、成果等进行分类、储存,从而将这些信息纳入平台的主要构成部分,KMS平台其实是支撑整个管理系统的关键,它是支撑知识管理的IT系统,并且通过构建的数据库对不同格式与类别的信息予以分级管理,如Excel、word等在合同管理系统中都可以实现有效区分。KMS平台能够实现资产积累,避免资产流失,而且可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快速分析企业知识结构、分类存储知识数据、共享知识应用、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增值企业知识资产[1]。
二、电子合同档案库概述
电子合同,即电子商务合同,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电子合同的定义进行如下规定:电子合同,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以电子信息网络为媒介,通过借助电子的形式所达成的设定、变更以及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协议。由电子合同的定义可知,其是以电子方式为主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计算机互联网的背景下,各方当事人为了实现其各自的目的,通过借助数据电文或是电子邮件的形式所签订的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一类电子协议。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存储和管理方面更加方便,且具有较大的优势,而这与电子合同档案库的建立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电子合同档案库作为企业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系统,既可以自成系统,为用户提供完整的电子档案管理和网络查询功能,也可以与本单位的OA办公自动化和DPM设计过程管理,或者与MIS信息管理系统相结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可对档案数据库进行备份,可设定档案密级,可按部门按专业按用户级别检查访问权限。日志库自动记录对档案库的所有检索、调档、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
三、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的建设——以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一)加强系统管理功能。公司KMS全称“宝信KMS过程文档管理平台”,总体功能是提供知识采集、加工、共享、管理等全面的知识管理系统功能。知识采集是KMS过程文档管理平台的基础,是技术资料管理以及其它文档进入KMS的入口。建立良好的知识地图是知识检索与定位功能的基础,知识地图支持动态更新,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社会的需求,随着公司的知识管理重点的不断变化,功能需求的变化,知识地图开始弱化了其它功能,强化作为电子档案库的建设。
(二)加强权限管理。采用严格的内网权限限制,对文档目录、单独重要文档的权限设置到群组或个人。权限分为检索、查看、修改和上传权限。在内网权限的限制作用下,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一方面,对于要进入公司档案库进行合同浏览和抽取时,系统界面会先弹出身份验证信息,而只有当使用者通过身份验证后,方可实现对合同的查阅和浏览。而检索的目的则是为了在用户通过身份验证后,提高对合同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检索、查看以及修改和上传等关于电子合同的各方面工作各自独立,也大幅提高了合同的安全性。例如,在进行电子合同的检索时,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将所需合同从众多文件中挑选出来,在此种情况下,其只能通过文件检索模块的身份验证,而无权观看文件内容。在充分认识到权限管理对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建设重要性的基础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研发的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在权限管理上严格执行内网权限限制管理,对于权限的设置则在对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升级之后加强了权限管理功能,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从采用
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来,与以往传统的合同管理相比,更加具有高效性,极大的方便企业合同管理,而且更加能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了适应计算机网络技术新形势的发展,公司于2005年采用KMS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平台管理合同[3]。电子化合同是公司的一项知识产品,必须完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尤其是加强系统的建设,由于公司的KMS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中缺乏权限管理,而权限管理恰恰能够提供系统的安全性能。通过对系统建立权限从而达到对访问对象的控制,可以通过定义角色来限制权限范围,每个用户分别对应不同的角色,同时用户只能在角色范围内进行操作,并将用户与数据间建立良好的权限关系,提高了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安全性。
(三)加强电子合同库的备份管理。由原来的硬件服务器备份到如今的云备份管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现状和走向进行准确分析的前提下,将传统电子合同的硬件服务器管理方式更换为基于云备份的电子合同的管理方式,通过借助KMS平台,进而将合同上传至云端,由于同硬件服务器相比,云网络无论是在安全性还是效率方面均具有较高水平,故宝信软件公司将硬件服务器备份转换至云备份,既适应了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电子合同库安全管理需要,又大幅提高了电子合同本身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四)加强日志管理。(1)本系统记录文档的所有操作日志,包括加载、更新、读取、下载操作;根据客户名称、客户经理以及分公司等诸多方面的日常工作,对系统的使用情况和工作内容进行查询统计,并以EXCEL表格的形式将统计情况输出,从而使公司经营者和管理层能够实时掌握公司各项业务流程的进展。例如,针对客户经理与客户签署的合同的管理工作,系统将电子合同生成录入后,便将其以日志的形式存储到预先设置的计算机硬盘中,当客户经理需要对某一客户信息和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时,则只需点击查询按钮,系统便将相关电子合同以EXCEL的形式直觀显示到使用者面前,大幅提高了合同的管理和利用效率。(2)对于日渐增多的日志,提供归档功能。可以按照时间、文档类型、文档来源、操作类型等查询条件查询归档。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的优势之一是可以为用户提供日志归档功能。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从而将大量日志进行有序划分。例如,当以时间为基础进行日志划分时,
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会利用其内置的时钟电路进行文档的自动分类,需要说明的是,KMS server所提供的序列号的有效期只有180天,因此,对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而言,其必须在序列号即将到期时,再次手动连接KMS平台服务器,以获取新的序列号来支持其日志分类功能的实现。
结论:合同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企业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技术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极大的方便企业的合同管理。然而,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飞快发展,电子合同系统存在结构单一现状。因此,本文针对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建设进行研究,从而加强对电子合同系统的建设,健全系统功能,从而确保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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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方木云,彭慧子.基于容器模型架构的合同管理系统[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2(01):50-53.
合同法发展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由此可见,做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至关重要,并且发展林业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现阶段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以更大力度、更有效举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进新时代,实现新作为。本文就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做了简要的分析以及探讨。
关键词:生态建设;林业发展;战略
大自然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的好坏直接会关系我们人类生活环境的好坏。自从改革开放以后,人类将社会发展的重点集中于经济发展方面,而严重的忽略了生态建设,导致生态环境越来越差。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自然灾害,不仅威胁到人们的生存,更是严重遏制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进步。因此,为了尽快的改变这一现状,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并且必须要尽快付诸实际行动。
1 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
1.1 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
要想建设好生态环境,同时促进林业的迅猛发展,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是首要的条件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在我们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还必须要尊重大自然,保护大自然,认识到大自然的重要性。另外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理论基础就是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全面、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思想,确保人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呼吁人们能够积极主动地去保护大自然,这是我们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根本目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进步。
1.2 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要想促进林业的快速发展,在进行林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始终从实际出发,发展战略应该适应社会发展,始终将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放在发展的首位,结合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尽快的确定林业发展的方向以及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每个人都应该做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推动者。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环境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了给人们提供一个更好地生存环境,不断地改革并且完善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1]。
1.3 “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一起抓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一句话“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迅猛,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生态问题也越来越多,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是建立在破坏环境的基础之上。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给我们的生活也带来了比较大的影响,人们开始渐渐的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想要保护好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而要想更好的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就必须要做到“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一起抓,让它们可以成为我们共同的发展目标。为了使得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发展、相互促进,在林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就应该始终以生态建设为主,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尽可能的找到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的共同方向,然后根据这一方向进一步的规划及建设。而林业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一个重要桥梁。
2 探索林业发展道路
2.1 加强林业生态化建设
为了更好的促进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发展的核心,在林业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不断的改革并且发展林业生态建设的格局,做好林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工作,积极的引进并且应用先进的工作建设技术,进而更好的确保整个工作的建设质量。另外,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该加强各个城市绿地系统的建设,增加城市绿化的面积,做好城市的生态发展建设对于整体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已经建设好的局部生态环境,应该定期的进行检查和管理,确保这些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其次,应该禁止乱砍滥伐的行为,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一旦发现存在乱砍滥伐、乱开垦的行为必须要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控制我国各个林业部门的砍伐数量。最后,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不断的改革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落实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2.2 不断的深化林业改革
不断的深化林业改革对于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建设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林业制度始终不够完善,进而严重的制约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步伐,因此,不断的深化林业改革迫在眉睫。我们必须把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作为新时代林业工作的根本任务。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美丽中国为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总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深化林业改革,首先,应该快速并且全面的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改革并且完善林权制度,这样可以加快林业发展的速度,进而带动经济的同步发展[2]。其次,还应该不断的深化重点国有林区的改革。对于这一类林区而言,应该明确所有管理人員的工作责任,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进而不断的提高他们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工作责任意识。尽快的深化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创新,积极的探索并且引进其他国家先进的产权制度,做好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共同发展。最后,还应该确保国有林场改革的稳步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于国有林场的资金投入力度,尽快根据国有林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以及管理机制,同时还应该招聘专业的林场管理人员来担任林场管理这一工作,并且组织他们定期的进行培训以及考核。同时积极的发现并且挖掘国有林场的潜在资源,进而保障国有林场的快速发展。
2.3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施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林业必须发挥优势,抓住机遇,积极作为。众所周知的是,林业的快速发展一定会带动农牧业的发展,林业与农牧业之间的发展关系息息相关,如果可以将生态环境建设与农牧业的发展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就可以更好的挖掘我国林业产业的潜在能量,然后,林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这些潜在的能量积极的发现并且发展与林业产业发展相关的项目,因地制宜,不断的加快整个林业的发展步伐。最后,林业管理各个部门也应该不断的加大对于林业产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加大人才和资金扶持力度,真正的贯彻并且落实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保障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保林业发展越来越迅猛[3]。
2.4 加大林业科技投入力度
在整个林业发展过程中,科技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生态建设以及林业发展,加大林业科技投入力度至关重要。在现阶段,我国各个地区气候环境差别比较明显,尽管人们在植树造林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取得的成果却千差万别,而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要加大林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应用现代新型的林业科学技术进行植树造林,进而不断地提高树木的成活率。另外,还需要积极地开展优质林场的开发,按照优质林场的情况不断地改造低质的林场。最后,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于林业科技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科技团队不断地研究新的林业科技,同时也可以积极地引进并且应用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想更好地发展林业,就必须要始终围绕生态建设,认识到生态建设在整个林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根据各个地区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的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为林业发展提供一个更好地平台。最后,林业管理部门也应该不断地改革并且完善林业发展战略以及林业管理制度,加快林业的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 李彩宁.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选择[J].建材与装饰,2016(29):192-193.
[2] 王振海.以生態建设为主的西北地区林业发展战略初探[J].农业与技术,2015,35(12):102.
[3] 张蕾.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选择[J].绿色中国,2005(6):9-12.
合同法发展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教师是教育活动中的基本构成元素,也是学校发展的根本。因此本文通过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其中存在着专业水平不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学术研究氛围较差等问题。进而提出基于教师发展改革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从提高专业水平、营造学术研究氛围、完善教师队伍结构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提高学校教师队伍水平,增强学校教学质量。
【关键词】教师发展;师资队伍建设;革新方式
1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 师资力量缺乏,教师队伍结构不完善。
在学校教学中教师是构成教学活动的主体,而师资队伍的建设对促进学校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学校重视对师资队伍的建设,通过对师资队伍进行建设,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但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师资队伍的完善与发展。首先,由于学校发展程度不同,其师资队伍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但部分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资金支持,师资力量呈现出匮乏的状态。并且学校在构建师资队伍的过程中,没有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力度,影响师资队伍的扩张。其次,学校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忽视对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教师队伍在组建过程中,学校没有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教师队伍结构,让教师在开展工作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工作方向,不利于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升高。
1.2 专业水平不一,管理制度不健全。
专业水平是衡量教师的标准,也是建设师资队伍的关键。但学校在建设师资队伍时,忽视对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教师没有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而学校也没有结合实际情况,为教师制定完善的培训制度,定期对教师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并且相应的考核制度也不全面,教师无法按照考核结果,调整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之中,影响教师整体能力的提升,也降低了师资队伍水平。同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影响师资队伍的建设。学校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还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管理,但在实际情况中,教师管理制度并不全面,其仅是对教师的职责进行规范,没有相应的福利制度支持,降低教师对学校的认同感,提高了教师的流动性,影响师资队伍的建设。
1.2 教育资源缺失,学术研究氛围较差。
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还需要相应的教育资源提供给教师使用,让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但部分学校没有加强对教育资源的投入,为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并且教育资源的缺乏,让教师在开展教育活动的过程中,不能合理利用教育资源为学生开展教学工作,影响教学效率的提升。同时,学术研究氛围较差,也影响师资队伍的建设。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学校没有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并且对学生研究的资金投入较少,无法让教师进行系统化的研究,不利于教师的整体发展。
2 基于教师发展改革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
2.1 扩展师资力量,完善教师队伍结构。
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应对教师发展形成正确的认知,掌握教师发展的具体内涵,结合教师发展的具体特点,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首先,学校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从而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提供全面化的支持。学校应扩大师资力量,增进教师人数构成,形成具有全面化特点的师资队伍。其次,学校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师资队伍结构,让其更加符合实际发展情况。学校在调整师资结构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教师发展内容,为教师制定结构等级。教师通过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能力,促进自身结构等级的升高,进而增进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学校的综合发展。
2.2 提高专业水平,健全管理制度。
在构建师资队伍的过程中,教师专业水平的高低也是推动师资队伍建设的关键。基于此,学校应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教师自主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进而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并且在教师发展内容的影响下,教师树立了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与考核标准,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增强教师的专业素养。并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能力、教学水平等各个方面,并且应形成透明化的考核模式,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从而让教师能够依据考核结果,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进而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稳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同时,学校还应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对教师队伍形成高效化的管理模式。合理规划教师的职责,并结合学校的发展情况,健全福利制度,为教师提供良好的福利支持,增进教师对学校的认同感,调动教师的凝聚力,从而加快师资队伍的建设。
2.3 丰富教育资源,营造学术研究氛围。
在建设师资队伍的过程中,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教育资源是教师开展教育活动的基础。教师在合理使用教育资源时,能够应用教育资源,更新自身的教育思想,转变自身教育模式,增强学生的代入感,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术实验环境的营造,让教师在开展学生研究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利用先进的研究设备验证自身的猜想,从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也加快了师资队伍的建设。
3 结语
师资队伍教师对学校整体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构建师资队伍的过程中,通过应用增进资金投入、融合教师发展内容等方法,解决了师资队伍在建设过程中专业能力不一的问题,达到了形成优良的学校师资队伍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跃芬.集团化办学背景下中职学校师资队伍结构优化的发展与思考——以江苏省溧阳职教集团为例[J].职教通讯,2017(29):45-48.
[2]王琼.创新师资队伍建设 推动学校跨越发展——成都市青苏职业中专学校教师培养实践探索[J].教育科学论坛,2017(Z2):57-59.
作者简介
張永盈(1989-)男,江苏省连云港市人。硕士学位。现在就职于江苏理工学院。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研究。
作者单位
江苏理工学院 江苏省常州市 213001
合同法发展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市场也进入了繁荣期,建设工程的蓬勃发展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在建筑业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因条款设置违反强行法规定,继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屡屡发生,从而给相关建设单位及建筑企业带来了较大法律风险。因此,警惕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于建设工程的合同双方而言均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可行性建议
引言
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倘若忽视了对合同条款的研究,轻视对合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极有可能会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也难以得到保证,且会造成施工成本的急剧上升,继而给合同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的认识,明确合同管理的关键要点,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致力于将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促使各方协同合作,共同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保持项目推进的的连续性和高效性,将潜在风险隐患扼杀于萌芽之中,发挥合同管理的应有作用。
1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及其无效的情形
1.1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建筑咨询单位、施工企业或工程总承包方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就委托事项支付给建筑企业相应工程款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如下显著特点:第一,管控目标高,现行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均从安全、质量、工期及成本等核心方面对承包人提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大,索赔成本高;第三,合同的履行较为复杂,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到设计、施工、调试、试运行等多环节工作,管理维度多,牵涉主体广;第四 ,建设工程合同大多由国家出台了相关制式文本,比如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过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等,工程建设双方必须依据标准文本签订合同,尤其是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的合同签订,更是修改空间小、谈判难度大。正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所以国家对其签订一直采取严格管理手段,尤其是特定合同的备案制更是防范了阴阳合同、抽屉合同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破坏。
1.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指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全部要素,导致合同不受法律认可,在法律上自始至终地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合同。實践中常见的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是建筑企业缺少建设工程项目所要求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建筑企业缺少相应的资质,通过借用符合条件企业资质的方式建设工程项目,即传统意义上的挂靠,继而导致合同无效;三是法律规定必须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进行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四是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采用了串通投标等违法手段取得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形成中标无效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五是建筑企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导致合同无效。
2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可行性建议及现实路径
2.1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合同双方必须全面了解掌握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因其体量大、影响广的行业显著特点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这决定了其始终是政府部门的重点监督对象,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为建筑企业,必须了解掌握相关规定,清楚知道工程建设中的行为界限,确保合法边界,做到令行禁止、合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合同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冲突,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就要求合同双方的管理者、经营人员、造价人员、法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牢记法律条款,把握行为边界,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警惕政策红线。除此之外,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要严格确保合同评审的精确性和全面性,必要时,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士,从而避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2.2严格审查合同主体
有效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必须严格审查合同主体,包括合同主体的主体资格及其行为能力。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开展主体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资金来源及审计主体等内容等进行审查;在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时,除审查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外,还要审查其是否具备履约资格和是否具有不良记录及涉诉情况。对行为能力的审查,则主要是审查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属,建设单位资产情况,建设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审查该工程项目是否立项、报建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特别是针对特殊建筑项目,还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对于特殊项目的相关规定。只有严格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及,才能确保合同主体合格。
2.3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笔者通过对合同管理风险案例研究和法条梳理,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与信誉不良的企业合作会使合同相对方陷入被动局面,无法保证合同条款能够落实到位,因此可借助地方政府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将建筑企业的经营信息及信用情况予以全面公开,从而保持合作双方信息的对称性,让合作企业可以准确获悉另一方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继而选择与信誉可靠的企业合作;此外,建筑企业自身也可以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在对其他企业各项信息进行充分调研的前提下,评价企业的综合实力,建立相应数据库,定期对企业信息进行更新,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在选择合作企业签订工程合同时这将成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就合作过的企业根据履约完成度情况进行等级评定,从而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更具实效性。
2.4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
有效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过程,确保程序合法。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严格实施招投标。避免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在项目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进行及时有效缔约,确保招投标程序与合同签订闭合统一。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就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合同无效后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合同无效的风险防控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现实路径构建,以期对建筑领域的合法有效缔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孙若寒,孟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J].工程建设与设计,2021,463(17):224-226.
[2]杜勇,石忠波.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策略[J].法制博览,2021,847(23):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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